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体_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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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2X(2012)17-0023-07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党中央提出的,有学者由此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甚至认为,它直接就是中国共产党的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体是谁?怎样理解这个主体?这个问题不解决,就遑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更谈不上克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边缘化危机”。

一、人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体

马克思说:“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并不拥有任何无穷尽的丰富性’,它并‘没有在任何战斗中作战’!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人民在构建“为我而存在的”关系[2]中创造价值世界。正是创造价值世界的活动及价值世界本身构成了历史及在其展开中形成的社会形态。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任何阶段,人民是价值世界的主体,从而决定了人民是社会历史的主体,是社会历史中任何一个社会形态的主体。

历史唯物主义把社会形态分析为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后,又进一步分析其中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对此,马克思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3]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包括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或意识形态。

核心价值体系是思想上层建筑中由一些精神价值所构成的体系,是思想上层建筑中众多精神价值围绕的中心。恩格斯把国家看作是“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4]从而把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等叫作思想的“物质的附属物”,[5]“这种物质附属物可以看作是体现人们之间思想关系、意志关系的手段、中介和载体”。[6]根据恩格斯的提法,可以把政治上层建筑理解为思想上层建筑的“物质的附属物”。思想上层建筑比政治上层建筑更为根本。由此,思想上层建筑中的核心价值体系就成为整个上层建筑中众多精神价值和物质价值围绕的中心,也就成为整个上层建筑的核心价值体系。

一般说来,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调节着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7]的产物,体现对于统治阶级而言的物质价值(政治上层建筑)和精神价值(思想上层建筑)。因此从直接性上说,统治阶级是上层建筑价值体系的现实主体,从而也就是上层建筑核心的核心价值体系的现实主体。

在历史哲学中,“现存”与“现实”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在黑格尔看来,绝不是一切现存的都无条件地也是现实的”,“现实性这种属性仅仅属于那同时是必然的东西。”[8]统治阶级之所以能够在一定时期成为“现实”的而不是“现存”的,就是因为在一定历史时期“真正是社会的头脑和社会的心脏”。[9]这就决定了由具有“现实性”的统治阶级所自觉构建的核心价值体系总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与“必然的东西”联系在一起的人文精神的时代特征。

人文精神作为人的存在或活动的精神,尽管是在十四、十五世纪的文艺复兴时代明确提出的,但是与人及其所构建的价值形态的世界同时存在的。在历史上,人文精神与超人性的“神性”、非人性的“物性”以及反人性的“兽性”的对立和统一中改变和展开其具体形态,从而体现出人文精神的时代特征。人文精神的时代特征总是同与人的存在或活动密切相关的利益及其变动联系在一起,因而人文精神的时代特征所表征的价值诉求总与该时代通过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所体现出来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及其变动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人们“都把本身利益作为自己的目的”,[10]由此决定着对社会生活的态度。因此,体现着人文精神时代特征的核心价值体系总会在一定程度上赢得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认同。唯其如此,核心价值体系才能不仅在上层建筑中发生作用,而且在整个社会意识乃至整个社会生活中发生作用。

这就是说,尽管统治阶级是核心价值体系的现实主体,但作为社会历史主体的人民仍然是核心价值体系的实际主体,或者说,人民在核心价值体系中的实际主体作用总会通过统治阶级现实主体作用的中介体现出来。由此就决定了,人民是上层建筑的实际主体,既是政治上层建筑物质形态价值的实际主体,也是思想建筑精神形态价值的实际主体。然而,在以往的社会中,上层建筑的实际主体和现实主体无一例外是分离的。这种实际主体与现实主体的分离,就使得“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在照相机中一样是倒现着的”,当然不能简单地把这种现象归结为“有意的欺骗或谎言”。[11]

人民是社会的主体,同时是作为社会统治机器的上层建筑的主体;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中,其实际主体和现实主体应该而且必须是统一的。因此,作为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核心的核心价值体系的主体理所当然地是人民。人民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际主体,也是现实主体;人民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主体作用不再需要通过统治阶级的中介,因而就不存在意识形态的虚幻性。

一个文明的民族或现代国家,不管上层建筑的实际主体与现实主体是否分离,实际主体总在根本上发生着作用。因此,不管是自觉的还是被逼的,必须确立人民是主体的意识即人民主体意识。如果没有人民主体意识,就像黑格尔所说的在一座庙堂里“其他各方面都装饰得富丽堂皇,却没有至圣的神”。[12]社会主义国家的上层建筑是实际主体和现实主体的统一。因此,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更必须自觉地确立人民主体意识。这样的核心价值体系必然会具有人文精神的时代特征,必然能赢得大多数人民的认同,不存在边缘化危机的问题,从而就能成为兴国之魂。为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人民主体意识,针对某些人的误解,至少应该从三个维度理解“人民”或人民主体概念。

二、“人民”是集合概念与辩证概念的统一

在传统哲学中,“人民”是一个形式逻辑中的集合概念。集合概念是“以事物的群体为反映对象的概念,例如‘森林’、‘丛书’、‘工人阶级’等都是集合概念”。《哲学大辞典》中写道:人民就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推动历史进步的社会成员的总和”,“在阶级存在的社会,人民由若干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组成,其中劳动者是人民的主体”。[13]在这里,“人民”就属于形式逻辑的集合概念。“集合概念只适用于它所反映的群体,而不适用于该群体内的个体”,“作为群体的个体并不具有该群体的属性。”毛泽东说,“历史是人民创造的”,还说“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历史的创造者”。[14]显然,这是从集合概念的角度来运用“人民”概念的,“作为群体内的个体”即个人并不具有创造“历史”的属性。

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域中,“人民”或“人”的概念不能仅仅用形式逻辑来规定,还必须从“密切地结合思维的内容来研究思维的形式”的辩证逻辑来理解。黑格尔曾对概念的辩证属性作了深刻的分析。在辩证逻辑中,“作为概念的形式乃是现实事物的活生生的精神”,由此就可以理解,“现实的事物之所以真,只是凭借这些形式,通过这些形式,而且在这些形式之内才是真的”。在此理解的基础上就可以进一步理解,“个体性不可以了解为只是直接的个体性”,“概念的每一环节本身即是整个概念,个体或主体是被设定为全体的概念”。[15]在中国哲学中,我们的祖先在思考辩证概念时,通常用“理一分殊”和“月印百川”的命题来概括。这就是说,辩证概念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它所反映的类,而且适用于该类的每一个分子,从而达到普遍与特殊的辩证统一。

马克思总是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从辩证逻辑的角度来理解“人民”或“人”的概念,总是用单个人的复数来理解作为社会主体的现实的人。在马克思的思想中不能用整体代替个体,这是因为人与其他的物不一样,“人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他的特殊性使他成为一个个体,成为一个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16]正是这些“现实的个人”构成了人类历史的“现实前提”,即“他们得到的现成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所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

马克思在论述人的发展时,把人的发展分成两个层面:一是类发展,一是个人发展。“在这些个人中有类或人的发展,或者是这些个人发展了人。”[17]从“这些个人发展了人”的命题中可以看到,马克思不仅从集合概念即人的类,而且从辩证概念“这些个人”来理解“人”。马克思曾写下一段很著名的话:“代替着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8]马克思强调的是“联合体”中一个个具体的个体,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离开了“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就没有“一切人的自由发展”。在这里,主要是从辩证逻辑的角度把人与一个个具体的个体联系起来,从而把人理解为“个人们”。

传统哲学往往把“人民”或“人”仅仅作为一个集合概念来理解。这种理解在一定意义上说,是整体主义时代的产物。整体主义时代,强调的集体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单位而存在的,组成集体的成员并不具有整体的属性和特征。在整体主义的思维中,同一化取代了个性化,个性化屈服于整体化。在改革开放前曾流行的一句宣传口号是“集体的事再小也是大事,个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这句口号就较为典型地体现了这种整体主义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

这种整体主义的思维方式反映在实践层面上,必然会坠入一种怪圈,即“为人民服务,不为你服务”。这正是干群关系紧张的重要理论原因之一。从理论层面上看,干部代表政府行使国家权力,本质上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人民离开了一个个具体的个体就成为抽象的东西了。在整体主义的思维模式中,个体不具有整体的属性和特征,因而就出现了抽象上高喊“为人民服务”,但在具体做的过程中却漠视个体利益,从而不能在实际上履行“为人民服务”原则的怪现象,并最终导致抹杀个体主体性的专制主义。这种由整体主义所导致的专制主义在“文革”时期达到了顶峰。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用辩证逻辑的辩证概念来否定形式逻辑的集合概念。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都研究思维,但从不同的侧面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研究,从而概括出不同的逻辑规则。“人民”作为社会历史观的重要范畴,必须既从形式逻辑的角度又从辩证逻辑的角度来双重地予以规定,这是理解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精髓。由于传统哲学仅仅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来理解人民概念,因此尤其要强调从辩证逻辑的角度来理解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人民主体绝不是离开一个个具体个体的“虚幻的集体”,一定要避免人民概念的“个体空场”。应该从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通过对具体的个体之间关系的调整来重新建构人民概念的整体框架,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在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人民主体时,必须既从形式逻辑的角度又从辩证逻辑的角度来双重地予以规定,其中必定包含着马克思所说的“个人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是与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人民主体意识中的这种双重规定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

三、人民主体与其利益不能分离

价值是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现实效应,对于价值的理解是与马克思所说的人类建构“为我而存在的”关系的实践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我”是构建“为我而存在的”关系活动的发动者和调节者,离开了“我”就无所谓构建活动,是构建“为我关系”活动的一个中心。“为我”就是对于“我”而言的利益,人类构建价值的活动离不开“为我”的利益,否则既没有动力也没有目标,是构建“为我关系”活动的另一个中心。可以把所构建的“为我而存在的”关系形象地理解以这两个中心为焦点的椭圆。由此,决定了可把以“为我而存在的”关系为本质的价值分析为“我”和“为我”两个组成部分,缺少了任何一部分都不成其为价值。价值中的主体和利益相互规定和作用,主体通过利益表现出来,否则主体就是抽象的;利益总指向主体,否则利益也就没有意义。这就是价值的主体-利益结构。

前面分析了人民总是与一个个具体的个体的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作为具体的人总是与具体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人民作为一个个具体的个体的集合,总是与特定时期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康德指出:“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应当决不把自己和其他一切理性存在者仅仅当作手段,而是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自身来对待。”[19]黑格尔较之康德的深刻之处在于,把“人是目的”与市民社会中每个人的利益联系起来:“在市民社会里,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20]具体地就是如前面所指出的“他们都把本身利益作为自己的目的”。[21]马克思则直截了当地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2]从而把历史与人对利益目的的追求联系起来,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

核心价值体系作为为我之物,体现着对于社会主体而言的精神价值,具有一般价值的主体—利益结构。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人民是主体,没有作为主体的人民,利益就无所指向,也就没有意义;而主体总要通过利益体现出来,人民利益的缺失则必然意味着人民主体的缺失,反映在观念上就是人民主体性的缺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赢得社会成员的认同,从而在社会生活中发生作用,必须要与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造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面临边缘化危机的要害就在于人民的利益没有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精神价值范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利益就其直接性而言,主要是指人民在上层建筑中的精神利益;然而,体现上层建筑本质的核心价值体系总以观念的形式与经济基础乃至整个社会存在联系在一起。马克思把意识形态理解为“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思想”,[23]由此可以把核心价值体系理解为“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思想”。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属于精神价值范畴的利益作为“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思想”,总意味着对主要体现在社会存在中利益的本质概括,从而总深刻地反映着人民的包括物质利益在内的整体利益。反过来,人民的包括物质利益在内的整体利益发生变化总会以深刻的方式体现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属于精神价值范畴的利益变化之中。

这就是说,人民的包括物质利益在内的整体利益的变化总会通过核心价值体系中属于精神价值范畴的利益变化,以核心价值体系中人民主体或人民主体性变化的形式深刻地体现出来。由于物质形态的价值关系是最基本的价值关系,在社会存在中物质形态的价值关系主要体现在经济利益上,因此社会存在中人民经济利益的变化对于属于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人民主体变化的影响最大。

“人民要怎么样”与“要人民怎么样”的内涵不一样。[2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既然把人民作为“为我而存在”中的价值主体,那么就要始终围绕着“人民要怎么样”来建构,这就是要体现人民主体的价值取向,其中尤其要体现人民主体对利益的追求和对利益的取向;并由此通过意识形态的反作用,在社会存在建构“为我而存在的”物质关系或经济关系中体现人民主体的价值取向。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人民主体性或人民主体的利益意识,并由此在社会存在的建构中体现“人民要怎样”的利益,是克服其“边缘化危机”的根本途径。

为此,就要特别研究并妥善处理社会转型中的包括“个体利益、集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贫富差距拉大引发的利益矛盾”、“重视解决弱势群体的利益”等几对主要的利益矛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不能把关于解决利益矛盾的具体方案都包括在内,但其人民主体性的确立必须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基础;否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必然不能体现人文精神的时代特征,必然不能赢得人民中大多数的认同,其边缘化也就势在难免了。这是我们要时刻注意的。

四、人民主体的核心不能等同于人民主体

毛泽东在建国初期指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25]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历程,中国人民团结在共产党的周围,取得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举世瞩目的成就,历史事实证明着中国共产党仍然是“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

既然共产党是人民主体的核心,是否可以由此把主体与主体的核心等同,从而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人民主体理解为共产党主体?从理论上说,主体与主体的核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为主体的人民与作为主体核心的共产党不能等同。然而,还需要从共产党发挥核心作用的运作机制上作些具体的分析。可以把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在其中起领导作用的各级政府机构统称为权威机构。共产党的立党宗旨决定了共产党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但体现共产党核心作用的权威机构能否在实际上真正代表人民主体的利益取决于两个认识论和本体论方面的情况。

其一,从认识论上进行分析,权威机构能否正确地认识所属人民主体的利益?

权威机构能否正确代表所属人民主体的利益是与能否正确地认识所属人民主体的利益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而权威机构能否正确地认识所属人民主体的利益则与此种认识活动的复杂性联系在一起。对于此种认识活动的复杂性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对人民主体利益的认识不仅需要认知活动而且需要评价活动。人民主体的利益不像物理世界中物理实体那样可以简单地用物理仪器测量,作为价值世界中的价值关系,涉及主体的需要、满足需要的物理载体及其相互关系等。因此权威机构就不仅需要在认知活动中把握与需要及满足需要的载体相关的物理指数,而且需要在评价活动中对需要、满足需要的载体及其相互关系作出评价,以把握其中的价值关系。这就增加了权威机构正确认识所属人民主体利益的困难性。

其次,对人民主体利益的认识不仅需要空间意识而且需要时间意识。人民主体利益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其不同方面不仅呈现为空间的排列顺序,而且其变化又呈现为时间的排列顺序。一般说来,当前的人民主体利益容易为权威机构感受到,而长远的就不容易感受到;显露于外的人民主体利益容易为权威机构感受到,而深藏于内的就不容易感受到;人民主体利益中作为共同利益的部分容易为权威机构感受到,而作为其共同利益的基础部分就不容易感受到;人民主体利益中为民众普遍感受到并通过社会民众评价活动体现出来的部分容易为权威机构感受到,而没有为民众普遍感受到或没有通过社会民众评价活动体现出来的部分就不容易感受到;人民主体利益中强势集团的利益容易被权威机构感受到,而弱势集团的利益就不容易感受到。这就增加了权威机构正确认识所属人民主体利益的困难性。

最后,人民主体的利益总是通过种种价值信息以社会现象的形式呈现在权威机构面前。“现象是存在的真理,是比存在更为丰富的范畴。”[26]因此,社会现象总是纷繁复杂和光怪陆离的,本质隐藏在现象的背后,并且往往以歪曲的形式(即假象)体现出来。由此就需要权威机构对在社会现象中所获取的“丰富的感觉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工夫”。[27]这就增加了权威机构反映和整合价值信息的困难性,从而增加了权威机构正确认识所属人民主体利益的困难性。

权威机构正确认识所属人民主体利益的困难性使得权威机构认识活动发生错误的情况在历史上时有发生。而一旦发生认识错误,权威机构在客观上就不能真正体现所属人民主体的利益。

其二,从本体论上分析,权威机构能否在权力运行中体现所属人民主体的利益?

可以认为,在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于权威机构中各职位上的官员的工作作为劳动在本质上是一种“谋生”的经济活动,总要通过各种理性计算“追求各自特殊利益目标的最大化”,这就是“理性行为最大化假设”。[28]党的立党宗旨要求官员作为具体职位的抽象人格应该“毫不利己”地体现所属人民主体的利益;然而,官员作为具体的人,总要在经济活动中按照“理性最大化假设”来行为。

党要求权威机构制定权力运行规则以践履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理性最大化假设”在官员行使权力的劳动过程中不外乎通过两种方式予以体现:一是官员遵循或创造性地遵循权力运行规则,做出业绩,从而获得劳动“收入”。二是官员违背权力运行规则,从而获得体制外的所谓劳动“收入”。可以把前者称为“公”,这里的“公”不能狭义地理解为排除个人利益而行使权力,而应广义地理解为在行使权力中有益于所属人民主体的利益;可以把后者狭义地称为“私”,这里的“私”不能广义地理解为为个人利益而行使权力,而应理解为在行使权力中损害所属人民主体的利益。“公”和“私”的矛盾由此就构成了党在执政过程中权力运行的基本矛盾。尽管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党组织的先进性决定了其成员的先进性,然而大量事实说明,党在执政过程中权力运行的基本矛盾运动是确实存在着的。当“私”的方面成为权力运行基本矛盾中的主要方面时,权力腐败就产生了,此地此时的权威机构就必然在实际上不能真正地代表人民主体的利益。

根据马克思的社会发展“三阶段说”,我国目前正处在由自然经济社会形态到商品经济社会形态的转型中,从而使当前中国社会具有两种社会形态的特征。人对人依赖关系的自然经济社会形态容易形成权力拜物教,人对物依赖关系的商品经济社会形态容易形成货币拜物教。在当前中国社会形态中既有权力拜物教,又有货币拜物教,二者交织在一起,并且相互作用,从而使腐败弥漫。体现着权力运行过程中基本矛盾的腐败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的利益,抑止了人民主体的作用,并通过社会意识形态的中介,以核心价值体系边缘化危机的形式体现出来。

以上我们从认识论和本体论两个方面分析了体现党的核心作用的权威机构能否在实际上真正成为代表人民主体利益的权威机构是有条件的。权威机构由于认识活动发生的错误或“私”的方面成为权力运行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而不能代表人民主体的利益。这就说明了必须把主体的核心与主体区分开来。在现实生活中,把主体与主体的核心混淆的必然结果是把党凌驾于人民之上。常常听到“是站在党的立场上说话,还是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说话”诸如此类的话,正说明了对于主体和主体之核心问题的模糊性。

当然,主体离不开主体的核心,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自觉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体的自觉,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也无从谈起核心价值体系中的人民主体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人民主体性必须把人民主体与作为其核心的共产党之间的关系阐述清楚。把人民主体的核心等同于人民主体,从而用共产党来替代人民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体,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主体问题上的严重错位。由此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人民主体性缺失,从而使核心价值体系处于边缘化危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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