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罗德•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是一部当之无愧的巨著,不单是指其书本厚度而言,更是指其思想之深度与探究之广度,实在是大大拓展了我们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传统的视野。全书内容丰富,生动、细腻地描述了作为西方法律传统背景的民俗法,探讨了伴随着教皇革命而来的西方法律传统对于西方的影响等问题,为现代西方法律传统危机寻找一条解决之路。纵观人类的发展史,无论是在世界哪个角落,蒙昧时期还是文明时代,法律与宗教都有一种或多或少的联系。宗教作为西方文明发展史上的一种社会现象具有很强的社会性,而这种社会性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它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与其他的社会意识形态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上。“人治”与“法治”的争论也伴随着中华文明的发展,读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从中感悟出传统渊源与民族精神对于一方法律文化的形成具有重大作用,对于建设带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及国人法治意识的提高有重大的借鉴作用。
一切事物都有其原因,无因即无果,这是正理。但我们于学习时却经常犯一步到位的错误,不考虑事物的原因就全盘接受一些概念。比如已经成为老生常谈的“封建”概念,稍加思考,谁都能明白“分封建制”是这个词的内涵,而再仔细品评,就懂得我们中华的历史上自秦以降就再无大规模的封建制度。但出于教育的缘故,我们还是习惯于不假思索地接受一些明显错误的观念。但在伯尔曼书中,一切概念皆有其源头,根本无法从逻辑的角度对他的立论产生质疑。我想这就是用“科学的、历史的方法”所进行的历史研究。环环紧扣,从西方法律传统的背景民俗法开始,分别论述西方法律传统的三个起源:教皇革命、大学和神学,既而详细介绍第一个西方近代法律体系——教会法,再分析教会法律体系的结构要素。结构非常紧凑,没有任何地方给人以突兀的感觉。“只有上帝才能看透一个人的思想、内心和灵魂,而人间法官只能知道外部表现出来的行为,‘教会对隐秘的事物不予裁决’逐渐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即仅仅是犯罪准备(即使到了装配犯罪工具的地步)尚不能受到惩罚……”学习刑法时大家都明白犯罪预备不构成犯罪,且不进行惩罚。但到底为什么呢?归根结底到其神学的渊源,即便是无信仰的中国人,也能够理解了。虽然这并非伯尔曼的发现,我却用它来证明本书极强的紧凑感……即其中每一事件必有其原因,这实在需要进行耐心的考证和拥有严谨的态度。从以前的阅读中,总是想当然地假定西方法律传统乃是启蒙运动时期,从诸位伟大的头脑中自然迸发。而在读本书中,时时汗颜,从前对中古时期的不屑和太过想当然的进行联系,已经使自己的无知蔓延,但这本巨著使我的思想得到救赎。
伯尔曼运用实证主义的历史考察法,全面而系统的论述了基督教信仰和教会在西方近代法律体系形成中的重大作用,提出了这样一个论断——全部西方近代的法律制度实质上都恰好起源于中世纪的中期。以教皇革命为起点,教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构成了西方法律传统得以产生的基础。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因而教会与神学的作用贯穿《法律与革命》的一个基本论题。以我看来,伯尔曼对于西方革命理解是透彻的,以教权和王权二元对抗为主导的多元政治格局实质上是不同权力间的对抗与平衡,是伯尔曼所分析得出的西方法律传统和法治思想产生的先决条件。其从宗教信仰与法律关系的独创性视角出发分析西方法律传统也使得《法律与革命》成为带有创新性的一部不朽巨著。
法律并非一种单纯的条文体系,或者什么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它应该是活的,物质与精神所并存的系统。从教会法乃是第一个西方近代法律体系便可看出,法律的精神涵义其实比我们想象的深刻。其实早在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西方早期的信仰是一种对自然的钱晶主义,进入中世纪之后,其原先超越世俗的灵性精神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压抑,经历宗教改革,开始步入近现代的欧洲从神学的枷锁中释放出理性主义,并将这种理性主义注入到信仰本身。加上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与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人们开始力求在教义之外找寻一种代表公正与秩序的东西,人们从单纯的宗教信仰向更理性的法律信仰进步成为大势所趋。
“人治”还是“法治”在中国历来是个争议的焦点。从中国古代儒家智慧“有治人,无治法”、“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中我们可以发掘出,儒家举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治国方针,倡导刑罚只能使人避免犯罪,不能使人懂得犯罪可耻的道理,而道德教化比刑罚要高明得多,既能使百姓守规蹈矩,又能使百姓有知耻之心,这反映了道德在治理国家时有不同于法制的重要影响,但也应重视到儒家的“为政以德”思想却忽略了刑政、法制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我认为“人治”体现的是良好美德的模范带头作用,“尧舜”与“桀纣”都是“人治”时期,对于社会的作用却截然相反。人民对于良好国君的“崇拜”,对于“以德配天”等神权法律思想的遵从也是我国国人法律信仰的来源。“以德配天”是对统治者的统治披上的“合法外衣”,教皇教会创造的上帝观也是给人们的普遍遵从披上“合法的外衣”。
我国提倡“依法治国”即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现代社会,中国缺的不是“良法”,而是“普遍遵循”。中国目前处于一个重要的历史变革和以大规模立法为主要特征的法制建设时期,但是其中普遍存在着法律情感薄弱和信仰缺失的危机。伯尔曼对西方法律与宗教的历史渊源和现代社会发展中二者的理性分析,我国在法治运行过程中也应借鉴,在当今中国应当建立具有神圣性因素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建构具有中国自己民族特色的法律信仰,从中国传统的民族精神中寻找途径,把中国法律源头中深深影响国人思想的“礼法道德”引入当代法律,增加国人的法律信仰与法律自信,使得我国法律在普遍民众中得到“普遍遵循”,真正发挥法律的价值,使法律具有一种本民族的神圣性,完善中国法制建设。
论文作者:李娅楠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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