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结构的变化与调节_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结构的变化与调节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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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结构是社会经济结构、社会政治结构、观念结构的中介,社会经济结构领域的变化就相应通过利益结构的调整表现出来,而利益结构的变化又会影响到社会政治结构、观念结构,形成人们不同的利益观念和价值观念,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生活。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社会的利益结构表现为整体性的利益结构,这是我国单一公有制和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的产物,其特点是:只强调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的共同性和统一性,忽视不同主体间不同的利益要求和差别,特别是忽视甚至抹刹个体主体的利益要求,在整体的协调控制下个体在利益上平均化,其结果是:①国家控制社会利益源泉。公有制成为社会唯一的利益源泉,就决定了人们追求利益的性质和方式,造成了人们在利益上对整体利益象征的国家的绝对依赖。②国家运用行政权力禁止其他利益源泉的存在,消灭一切非公有制经济。通过国家的协调和控制人们之间在利益上平均化,就杜绝了人们对利益追求的竞争。③通过意识形态的宣传教育,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们追求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念头。在这种绝对化的利益结构下,就形成了相应的道德规范:个人利益被看成是和整体利益相对立的,追求个人利益就是背离了正常的利益轨道,不仅会受到社会的谴责,而且会受到自己内心的谴责,形成了对个人利益的双重抑制。压抑个人利益,杜绝人们追求利益竞争的结果是。整个社会失去了活力和动力,形成了慢节奏,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一系列改革开放路线、方针、政策的确立和实施,建立在原有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利益结构关系发生了重大改变和调整。在所有制领域随着原来单一公有制经济向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改革,使得利益源泉多元化了,人们追求利益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改变了人们在利益问题上对国家的绝对依赖关系。在分配领域随着原来绝对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向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并存方向的转变,改变了人们追求利益的方式。长期以来被压抑和埋没的利益观念开始觉醒了,被贬低和排斥的利益问题,尤其是个人利益,变成了合理的、理直气壮可以追求的东西,这对搞活经济、发展生产,尤其是对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等都发挥了不可估量的巨大推动作用。人们的利益观念被迅速转化成为对利益的追求行动,引发了利益关系问题上的一系列变化,其中有些变化对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起促进作用,有些变化则有负面影响,如不及时有效地调整、解决,将会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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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的直接表现,人们的各种社会关系都是建立在利益关系基础之上。马克思说:“留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①]人们大量的社会关系都受利益关系影响和调整,无论是阶级之间、阶层之间、群体之间或个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利益关系制约。人们从事一切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而人们各种利益能否得到满足以及满足的程度,又都是由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生产关系的形式不同,人们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就决定了人们利益得到满足的方式和程度也不同。因此,利益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直接表现。

利益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的直接表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和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矛盾。在我国现阶段,一方面由于各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生产力还不够发达,还不能完全充分地满足整个社会在物质上的需要;另一方面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在不断提高,各利益群体、利益阶段和个人的利益需求又总是无法得到充分满足,利益分配总是难以完全公平、合理,利益关系的调整和转换经常滞后或出现偏差,人们的心理又往往难于承受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新的变化和要求。这就使得人们要求尽快普遍提高生活水平的利益期望与社会有限的物力、财力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由此而产生和各种利益关系的变化成了新形势下各种社会关系变化的基础,各种利益矛盾成了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矛盾。

正确处理利益矛盾,是事关改革深入发展、社会繁荣稳定的重要保证。改革的实质是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的全面调整,说到底是利益关系的调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一方面使利益主体多元化,增强了社会经济政治的活力,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适应了我国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但是,另一方面改革又引起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动,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一些新的利益集团逐渐形成。由于各利益主体都有各自的具体利益,都希望在改革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中不损失或得到尽可能多的利益,加上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特别是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的并存与发展,使不同区域、不同地方、不同行业、不同利益主体的收入差别扩大,在一定利益的驱动下,使存在一定差别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摩擦、冲突难以避免,使利益矛盾更加多样化,复杂化。这些利益矛盾如果处理不好,就会挫伤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的积极性,就会影响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影响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的全面稳定。在我国现阶段以至今后相当长的一个阶段,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动力,稳定是社会发展的保证。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②]而要保持改革深入发展、社会稳定,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处理好各种利益矛盾。正确处理各种利益矛盾,是保持我国改革深入发展、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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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③]坚持统筹兼顾原则,从根本上讲就是要正确处理共同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全局利益)和特殊利益(具体利益、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人民内部各利益集团之间,存在着共同的根本的利益,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处理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的矛盾时,首先要保证共同利益,这就是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这是社会主义社会任何时期都要坚持的共同原则,决不能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了,利益源泉多样化了,就可以任其各搞各的特殊利益,甚至以损害和破坏国家集体利益、民族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利益来满足和发展其特殊利益。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源泉的多样化与利益竞争的激烈化,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具体的特殊利益要求日益强烈,利益矛盾也日益增多和复杂化了,因此,我们在首先保证共同利益的前提和基础上,也要充分注意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暂时利益,尽可能照顾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暂时利益,使人民群众得到具体实惠的同时,从眼前的、局部的、具体的利益中看到共同的、全面的、长远的利益。

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就是要兼顾各个利益主体的物质利益,就是要按照统筹兼顾、平等互利的原则调节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差别。在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处理好少数地区和个人先富起来和多数地区和个人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问题。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是正确处理各种利益矛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主观和客观等种种原因,造成我国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收入分配上的差别,各地区、各部分人之间不可能同时共同富裕,我们必须承认差别和不平衡,允许和提倡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和另一部分人后富起来,从不平衡逐步达到相对平衡,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要达到上述目标,必须注意运用以下手段:

首先,要充分发挥国家和政府对利益关系宏观调控的作用。国家和政府必须通过进一步深化现代企业制度、金融、财政、税收、外贸、社会保障等制度的改革,利用这些杠杆和手段从宏观上调控各种利益关系,逐步调整和改革旧体制下形成的不合理的利益结构和关系,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原则要求的新的利益结构和关系。同时,国家和政府还可以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当前的各种利益矛盾集中反映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等的分配不公上,其直接原因就是收入分配政策不完善和调控乏力。收入分配就是利益分配,它直接关系到各利益集团以及利益主体切身的物质利益,影响着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影响着社会经济生活。根据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甚至出现少数地区、行业、部门和个人收入差距加大,两极分化日益明显的状况,迫切需要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收入分配政策体系,并根据不同利益主体的收入性质和不同地区、行业、部门的特点,建立起一整套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效率与公平等市场经济原则的收入分配机制,理顺分配关系,解决利益矛盾。

其次,市场经济也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绝大部分规则,都需要依靠和借助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性的规范和约束。因此,在我国当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利益矛盾的调整和解决,除依靠国家和政府以经济和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以外,还必须依靠相应的法律手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高度有序化的经济,必须依照市场规律和各利益主体的共同意志制定出能得到经济行为主体遵循的行为规范,把各种经济行为限制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之内,受到必要的法律约束,才能确保市场的高度有序化和最大效益化,才能防止经济行为者在追求最大经济效益的同时损害社会效益和他人与国家的利益,使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真正使各利益主体获得充分的利益满足。法律和法规的权威性、强制性、公平性等的特点,可以起到缓和、化解市场经济中各种利益摩擦、矛盾、冲突的内在调节器的作用,它一方面对主体正常的经济活动进行保护,另一方面又对主体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强制性规定;一方面对合法经营主体的利益给予切实保护,另一方面又对违法经营者、牟利者给予制裁和严惩。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市场经济本身的无序化和对个人主义的培育等消极倾向,才能保持市场内在的义、利平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使主体成为真正的责、权、利三位一体的现实承担者。

最后,除国家、政府用宏观的经济和行政手段以及法律手段等强制性手段调节、规范和制约利益主体的活动外,还必须辅之以道德手段对利益主体进行内在的约束,使政策、法律等内化为主体自觉的行为规范。改革开放以后,各利益主体各自特殊的利益需求得到了确认,利益主体追求自己利益的活动也从隐蔽走向公开,从非法变为合法,利益主体的利益追求活动始终遵循着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但由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被人为抹刹的禁锢解除后,整个社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利益饥渴状态,有些利益主体为追逐自己的特殊利益,把特殊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义与利绝对对立起来,只讲特殊利益、经济利益、功利价值和利,不讲社会共同利益、社会利益、道德价值和义,甚至以牺牲后者来满足前者。这样做的结果,尽管少数主体的特殊利益得到了满足,但社会共同利益却遭到了破坏;经济效益上去了、社会效益却下降了;功利价值实现了,道德价值却滑坡了;利有了,却没有了义,没有了社会公正的道德原则,没有了合理、公平的趋利环境,社会整体和谐、有序、文明、进步的环境遭到了破坏,同时也就意味着调节和润泽主体之间各种利益关系、解决各种利益矛盾和一个有力环节和手段被抛弃了,也使主体追求利益目标得以真正实现的必要条件受到了破坏。没有公正的道德原则的规范和调节,利益主体的活动很难得到有效的控制,很难形成和谐、有序、文明、进步的社会整体环境。公正的道德原则就是引导和规范人们合理合法地追求其功利目标,避免和消除极端利己主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的倾向,实现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的统一。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之间、利和义之间,前者是基础,没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就没有基础,很难持久和发展;没有利的驱动,义也不能保持长久,将失去其引导和规范的有效作用。然而,只有物质文明,没有精神文明的保证和动力支持也不行,只言利而不言义,必将导致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摩擦、冲突的加剧,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把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两手抓”,而且“两手都要硬”,要义利并举,以义导利,以义制利,真正实现特殊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统一,实现功利价值和道德价值、义与利的有机统一,创造一个和谐、有序、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07页。

[②]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84页。

[③]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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