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社会保险中的女性利益、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利益论文,社会保险论文,国家利益论文,女性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职工生育保险的目的
关于我国职工生育保险的目的,有许多种说法,试作如下述评。
1.职工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 保健需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2000年)。或者:“为了维护企业女 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企业职工生 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上述说法恐怕没有把职工生育保险的目的讲清楚。首先,没有 说明职工生育保险要维护什么样的“合法权益”。任何有关职工的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都是为 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生育保险所要维护的“合法权益”与其他社会保险所要维护的“合 法权益”有什么不同呢?其次,“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差不 多是“职工生育保险”的同义反复,而不是其真正目的。为什么要保障“女职工”而不是其 他女性呢?保障“女职工”的目的是什么?这才是问题所在。
2.职工生育保险是“为了母亲健康,优生优育,家庭和睦。”这是在各类社会保障教科书 中很常见的一种说法。问题是怀孕生育的妇女不仅仅是“女职工”。失业妇女、无业妇女、 家庭妇女等都在生儿育女。如果是“为了母亲”,那么职工生育保险为什么不惠及她们呢? 她们不是更需要“健康、优生、和睦”吗?显然,“为了母亲”并不是职工生育保险的目的 。当然,“职工生育保险”往往还覆盖职工家属,比如:50年代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 险条例》规定:“男工人与男职员之妻生育时发给生育补助费”。但其主要目的显然不是为 了“家属”,而是为了“职工”。
那么,职工生育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呢,或者说,“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 基本医疗保健”的主要目的是要维护职工哪一种“合法权益”呢?
首先,“职工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1995第二章第十三条),或者,为了“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职工生育保险”使企业不 必担心本企业女职工的生育事件给本企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使想就业和已就业的女性不必 担心今后因生育而遭到雇主的拒绝。没有生育保险,女工一旦怀孕生育,就有失去工作减少 收 入的危险。让妇女独自承受由生育带来的就业风险是不公平的。在生育保险的条件下,企业 就能更准确地评价男女雇员的劳动能力,男女就业机会更加平等。因此,可以说,职工生育 保险是劳动市场上男女公平竞争的一座平台。
其次,“职工生育保险”是为了保护女性劳动力,保障女性劳动力的恢复与再生。如果没 有生育保险,女工或者有病不医,或者在身体复原以前就急于找工作,劳动力的恢复与再生 就会受影响。从历史上看,建立生育保险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女性成为产业工人。如今,随着 劳 动工具和劳动环境的改善,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化,第三产生的崛起,女性劳动力早已成为世 界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人力资源。根国际劳工组织的最新统计,在全部领取报酬的劳动者 (非农业)中,女性有酬劳动者占30%以上的国家至少已达70个(中国为39%),其中,冰岛、瑞 典、挪威、英国、芬兰、乌克兰、匈牙利等11国,其比例已经达到50%或以上。(联合国妇女 发展基金会《目标与指标》2000)因此,职工生育保险是保护女性劳动力的需要。
第三,“职工生育保险”是为了避免女工因承担生育责任而导致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 的突然下降,维护社会稳定。由于女性已经大规模地参与经济活动,女工的经济收入对于大 多数家庭来说已经不再是无足轻重。全球约30%的家庭,家庭经济收入主要依靠妇女,在欧 洲和美国分别有59%和55%的女工带回家去的工资报酬占全家收入的50%,在印度估计有六千 万人靠妇女的收入养活。(资料引自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劳动》1998年4月等24期)中国长期 实 行男女平均工资,工资收入占家庭收入50%的女职工在全国女职工中比例估计不会低于欧洲 和美国。
第四,“职工生育保险”惠及职工家属是为了减轻在职职工(主要是男性职工)的后顾之忧 ,使其保持正常的劳动效率。生育保险的受保人“家属”一般是指“配偶”,有的国家还包 括“女儿”,比如:比利时、德国、法国、荷兰等。
以上第二和第三两项目的与失业保险的目的很类似,因此,有的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将生育 事 件当作失业事件来处理,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比如:加拿大和南非。
二、职工生育保险与男性责任
生产行为由女性完成,生育责任是男女共同的。因此,生育保险不仅与女性有关,与男性 也有关系。男性与生育保险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育保险费由男女共同承担
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第四条规定:交纳生育保险费,无论由雇主交纳还是由雇 主和雇员共同交纳,都应该不分男女,包括全部职工。我国的生育保险费由雇主(企业)交纳 。在我国最早(1988年9月)试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江苏南通,就规定企业按男女 职工人数每人每年20元向社会保险部门交纳保险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生育保险费。”这里的“工 资总额”就包括了全部男女职工。
2.育儿假(Parental leave)和父育假(Paternity leave)
男性不仅是生育保险费的承担者,也是生育保险的对象。从全世界的范围来看,男性作为 生育保险的对象,或者说,男性享有生育保险的权利主要表现为:有权休“育儿假”和“父 育假”,做节育手术有权享受生育保险。
“育儿假”由父亲和母亲共同享有,假期一般紧接着法定产假(或母育假Maternity leave) ,父母双方可以商定由某一方休假照顾婴儿。比如芬兰,产假为105天(母亲),育儿假为158 天(母亲或父亲),在此263天时间里,休假母亲或休假父亲均可获得育儿津贴。“父育假” 只属于父亲,假期是在母亲产假其间。芬兰“父育假”为6—18天。这两种假期的目的是要 改变由母亲单方面休假抚育婴儿的传统做法,让父亲也承担一份养育婴儿的责任,享受一份 做父亲的天伦之乐。目前全世界约有36个国家规定了父亲育儿假,主要是欧洲、美国等发达 工业国家。我国为了鼓励晚婚晚育,对晚育的“男方”也实行为期7天左右的带薪休假。
“父亲休假”的产生与妇女越来越多地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就业比例不断上升、工资收入 不断提高有关。如本文第一节资料表明,已经有相当数量的职业女性对其家庭收入的贡献达 到 了50%,“父亲”休假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已变得不那么严重了。此外,“父亲休假”也 是男女公平就业价值观的体现。
3.男职工接受节育手术享受生育保险
在我国,男职工与女职工一样,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一般都享受广义的生育保险,虽然各省 市的做法有所不同。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1 999/32号),手术费用有的地方在医疗保险中支出,有的地方在生育保险中支出。正在修改 中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准备将此统一纳入生育保险。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应当承认,无论是生育还是节育,女性以自己的身体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承受伤痛。如果 说让女性承担生育责任完全是由于自然生理因素的话,那么让女性绝对多数地承担节育责任 则更多的是因为社会文化因素——男性本位文化。医学知识说,男性节育手术更简便安全, 可是,传统的观念使女性的身体更多地成为手术的对象。并且,以女性为手术对象和药物对 象的节育措施相对于以男性为对象的而言是如此地丰富多彩,正好与掌握前沿知识技术的男 性医学家和医生的人数大大超过女性专家的事实形成鲜明对照。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 ,1990年—1998年,全国实施节育手术共计26373万例,其中男性节育手术共1290万例,占4 .8 9%。1998年,全国实施节育手术共1986万例,其中男性64万例,占3.2%。“职工”比较集中 的大城市如北京、天津、上海,男性接受节育手术的比例1998年分别为0.12%、0.11%、0.00 09%。
生育保险在绝大多数中国人的心目中仅仅是关于妇女的事。对于男人也是生育保险的对象 、男人也有生育节育的责任这一点,缺少意识。我国是否马上也要规定“育儿假”和“父亲 育儿假”,(不仅仅是为了鼓励“晚婚晚育”)应该根据国情研究讨论,但在倡导“男性责任 ”方面,《生育保险规定》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比如:我国现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 行办法》(1995年)是这样写的:“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 ”,应该改成:“为了维护企业男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城镇职工生育 保险规定》第三章中“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是否应改为:“男女职工接受计划生育 手术……”,“职工”前面加上“男女”对于其他保险条文一定是多此一举,对于生育保险 ,目前可能是必要的。
三、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与女工权益
在我国,“职工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城镇女职工”,但仍有千千万万的城镇女工不 能享受生育保险。她们虽然也是工作在城镇的劳动者,但她们主要在“非正规部门”工作, 或者以“非正规方式”就业,在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之外。在世界其他国家,“职工生育保险 ” 的对象也主是在“正规部门”、以“正规方式”就业的女工,“非正规部门”或者以“非正 规方式”就业的女工也往往被排除在外,这些女工主要是:个体户、家庭保姆、钟点工、临 时工、非全日工和在自己家里包活干的人。当然,“非正规部门”的工人有男有女,他们大 多不但没有生育保险,也没有其他社会保险,但从女性利益的角度来看,由于“非正规部门 ”的女工比例要高于“正规部门”的女工比例,比如:1996年,在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中 ,女性占80%以上的国家就有德国(1995年)、英国和法国等,70%以上的国家就有捷克、匈牙 利和西班牙等(国际劳工局《世界就业报告1998-1999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年第 11 9页),因此,非正规部门缺少社会保险,对女性更加不利。
将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非正规就业者,是各国政府努力的目标,虽然在财力上和管理 上有很大困难。巴哈马、哥斯达黎加、芬兰、菲律宾、葡萄牙、斯洛伐克突尼斯等国已经将 正规就业者所享有的生育保险扩大到了自业者(个体户)。
四、女工利益、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
职工生育保险在维护女工权益的同时也要强调女工的义务,在关照女工利益的同时也要考 虑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
1.女工有怀孕告知的义务,使企业有回旋余地。
怀孕以后就会有产假,休假意味着离岗。如果突然离岗,岗位空缺就难以及时弥补,企业 的经济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如果休产假前有一段时间让企业作准备,就可以避免损害。因此 ,许多国家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规定,女工有告知怀孕的义务。比如:澳大利亚要求女工至 少在产假前10周将自己怀孕的事实告知雇主;奥地利要求女工一旦知道自己怀孕就要及时报 告,并在产假前4周再次通知雇主;爱尔兰和英国也要求女工事先通知。
2.规定最低缴费时限和工作时限,控制生育保险经费支出。
职工生育保险中也有“逆向选择”的问题。比如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一个刚刚被录用的女 工马上就要休产假。这时,虽然有了女工的利益,但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就要受到损害。发 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两种:第一,女性求职者的“逆向选择”。各国有关保护女性劳动 权益的法律一般都有规定,企业不能以怀孕生育为由辞退女工,也不能在招工中调查求职女 性是否怀孕。女性求职者也有权对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保持缄默。这样,企业就有可能“不 慎”录用“钻法律空子”的快临产的女性。第二,雇主为了亲朋好友的利益而作“逆向选择 ”。当职工生育保险由企业保险转型为社会保险,雇主有可能突击录用临产的七姑八姨,让 其享受生育保险。上述两种“逆向选择”都会使企业和国家蒙受保险损失。为防止“逆向选 择”,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世界许多国家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都设定支付条件,规定最 低工作时限或最低投保时限。即规定女工在享受生育保险以前,必须与本企业发生劳动关系 有足够长的时间或有足够长的投保时间。我国企业所有制结构和管理体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 的变化,在制定新的生育保险规定时,也应该考虑生育保险的支付条件。
3.我国生育保险工资替代率有下降的空间。
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情国力,任何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和失业 社会保险,都只能满足“基本需要”。职工生育社会保险也只能“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 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此外,确定生育保险工资替代率还应该考虑它与养老保险工资替 代率、失业保险工资替代率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之间的关系。以协调女性与男性、生育者与 退休者失业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我国职工生育保险工资替代率,从五十年代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开始,一直为100%,即所谓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这里的“工资照发” ,是指“基本工资”照发,而不是指“工资收入”照发。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自八十 年代起,占全部“工资收入”的比例不断下降,有的企业职工“基本工资”只占全部“工资 收入”的一半左右。若按“工资收入”计算,我国生育保险替代率远低于100%。今后,随着 我国工资货币化程度不断提高,劳动工资结构将正常化,职工的“基本工资”将逐步趋近于 “工资收入”,因此,为了遵循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在不降低绝对生育保险水平的前 提下,职工生育保险工资替代率就有了下降的可能空间。
养老保险工资替代率的下降使降低生育保险工资替代率成为必要。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以前,养老保险工资替代率平均为70%。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所确定的养老保险工资替代率为5 8.5%,下降了11.5个百分点。过去,生育保险工资替代率与养老保险工资替代率的比例系数 为100/70,等于1.43,现在的比例系数为100/58.5,等于1.71。如果要保持原来的比例关系 ,现在的生育保险工资替代率应该为83.6%(100/70等于83.6/58.5)。从国际标准来看,国际 劳 工组织所规定的生育保险工资替代率为67%(103号公约),养老保险工资替代率为45%(128号 公约),两者的比例系数为(67/45)1.49。按1.49计算,我国的生育保险工资替代率可以为87 .2%。生育保险水平与养老失业保险水平、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按同样 的原理来确定。当然,生育保险水平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水平、最低社会保障水平之间并不 存在绝对的比例关系,但在一个国家内部,各种社会保险的水平以及它们之间的比例关系在 相当长的时期内应该是稳定的。
关于《生育保护公约》(国际劳工组织103号),2000年国际劳工大会第88届年会以304票赞 成,22票反对,116票弃权通过了新的规定,将产假标准从12周增加到14周。我国的产假标 准为90天,略低于新的国际标准。而我国生育保险工资替代率100%则大大高于国际标准67% 。如果我国要实行新的国际产假标准,企业和国家的经济负担就会增加。以67%为底线,适 当降低我国生育保险工资替代率,就可以缓解实行国际产假标准的经济压力。
五、总结
职工生育保险涉及育龄女性与非育龄女性、女性与男性、女性与企业、女性与国家之间的 利益关系,需要公正合理地对待。
职工生育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女性公平就业的权利,而不是为了“母亲孩子”,这是“职 工生育保险”与“国民生育保险”区别所在。
职工生育保险的对象也包括男性,这一点常常被人们所忽视。“育儿假”、“父育假”在 欧美国家已经比较流行。在抚育孩子、接受绝育手术等方面,男性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 生育保险规定》是一个强调“男性责任”的好地方。
职工生育保险在维护女性利益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因此,职工生育保 险也要规定女工的保险义务,制定合理的生育保险支付条件。确定我国生育保险水平应当考 虑国情国力,权衡它与养老保险水平、失业保险水平以及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