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图法”第四版F的模仿与重复划分--兼与“中图法”编辑委员会商榷_中图法论文

论“中图法”第四版F的模仿与重复划分--兼与“中图法”编辑委员会商榷_中图法论文

谈《中图法》第四版F大类的仿分复分——兼与《中图法》编委会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图法论文,编委会论文,大类论文,第四版论文,仿分复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G254.11

《中图法》第三版F大类中规定仿分复分的类目达73 条之多(不包括依总论复分表分和专类表中再仿分等,)这个数量在二十二个大类中已属很多的,而且其中有些仿分复分较复杂,难以掌握。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出差错较多,直接影响分类标引的质量。而《中图法》第四版该类中规定需要仿分复分的类目竟高达94条之多,比三版增加了近30%。而且有些仿复分规定得更复杂,连续二次或三次甚至四次仿分的地方更多,有的仿与被仿类目起止号码范围不易掌握,还有的仿分复分易发生异书同号等,其复杂的仿复分类型在《中图法》中是很有代表性的。这将给实际分类标引人员带来相当大的困难,因此如何正确理解、掌握和运用这各种类型的仿复分规则和方法,对分类标引的标准、规范和统一将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故本文对该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系统论述。

F大类中规定需要仿复分的94条类目, 按照其仿复分的形式和次数可大体按以下6种类型分别论述。

1.主类号单纯依地区表或时代表分的类目:

F 大类中主类目下注明只依世界地区表或中国地区表或国际时代表或中国时代表分的类目总共有39条,这样的仿分属于简单的仿分,即主类号直接加上地区号或时代号即可,不管加上位类或下位类地区号或时代号皆如此。例如:“F125.5(中国)对各国经济关系”,其下注明“依世界地区表分,那么《中国与东欧的经济关系》则为F125.5+东欧地区号“51”,得F125.551。同理,《中国与日本的经济关系》则为F125.531.3。

“F327(中国)地方农业经济”下注“依中国地区表分”,那么《华北地区农业经济》则为F327+华北地区号“2”,得F327.2, 同理,《河北省农业经济》则为F327.22。

“F119世界经济史”下注“依国际时代表分”,那么,《世界近代经济史》则为F119+近代的时代号“4”,得F119.4,同理, 《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经济史》则为F119.52。

“F752.9(中国)对外贸易史”下注“依中国时代表分”,那么《中国民国时期对外贸易情况》,则为F752.9 +民国时代号“6 ”, 得F752.96,同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对外贸易情况》则为 F752.971。

但如果主类号本身是带起止符号的类号,应先去掉其中带有重复内容的号码,然后再仿分。如“F573/577 各国城市交通运输经济”这样的类号(下注“依世界地区表分”),其中后边的3/7是代表各洲的范围,所以要先去掉3/7的重号,再依世界地区表。如《俄罗斯城市交通运输经济》为F57+俄罗斯地区号“512”,得F575.12。

2.主类号下注明“依××分”的类目:

在该类中这些类目基本全是下位类,这样的仿分又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主类号依××分,仿分一次就完全可以了,这时主类号直接加仿分号即可。如“F249.21 (中国)劳动力”下注“如有必要,仿F241分”,那么《中国劳动力市场类型》则为F249.21+仿“ F241.23劳动力市场类型”分取其后边的“23”,得F249.212.3。

在这种简单的仿分类型中,有少数主类号不是下位类而是上位类,如“F572中国城市交通运输经济”(下注“仿F570分”),之下有F572.88、F572.89下位类。但因被仿类目F570之下只有F570.3/.82, 所以取仿分号时,只能取“.3/.82”这些号,绝对取不出“.88”、“.89”,所以F572虽为上位类,但在仿F570分时也不需要加“0”。 类似的类目还有“F831.5(世界)金融市场”(下注仿F830.9分),之下有下位类“F831.59金融危机”(此处F831.59是上位类借下位类号,与F831.5已构成形式上的上下位类关系,故从上下位类号码分析看是否重号),而F830.9下列F830.91/.99,其中的F830.99也为“金融危机”, 那么F831.5仿F830.9分时,就会出现《世界金融市场危机》仿分出F831.59的类号,这就与列出的F831.59重号。 但这里的号码重而内容也完全相同,也就是说《世界金融市场危机》用类目表上编列的现成类号和仿分出的类号皆为F831.59。所以F831.5这样的上位类在仿分时也不用加“0”。(F832.5也与F831.5相同。)

第二种情况是主类号仿××分,而××又要仿另外的××分,即需要二次或二次以上的仿分,这时要注意取仿分号的顺序和方法。例如:“F316.3(世界)畜牧业、饲养业”, 下注“仿F316.2 分”, 而“F316.2林业”中的某些内容如“F316.21经济概况”还必须再仿F312 分,这样就会形成连续仿分。如《世界资本主义国家畜牧业经济概况》,即为F316.3先仿F316.2分,取F316.21中后边的“1”,得F316.31, 再仿F312分,取“F312.7资本主义国家”中的“7”,最后得F316.317。

第三种情况是主类号仿“××0一般性问题”分的类目, 这时主类号在仿分时,不管上位类还是下位类均要先加“0”再加仿分号。 如“F762/769各种商品”,下注“可仿F760分”。这里F760 是(商品学的)“一般性问题”。它的编列形式相当于自然科学类中的“一般性问题”(如“Q50(生物化学的)一般性问题”), 一般其他类仿其分时上下位类皆加“0”,上位类加“0”防止重号,下位类加“0 ”是便于该类以后扩充新的子目。例如《农产品商品目录》为F762.01, 《粮食商品目录》为F762.101等。(仿“一般性问题”分的详细规定见《〈中图法〉三版使用手册》第74页第3条规则。)

3.主类号仿××/××分,或主类号为××/××仿××/××分的类目:

这时要注意仿分类目与被仿类目取号时的起止范围,避免取重或少取号码。如“F307.2林业”,下注“可仿F301/306分”, 这里取仿分号时,不仅要F301/306后的号码,而且首先要取其中1/6本身, 否则是不对的。例,《林业经济核算》为F307.2+“F302.6农业经济核算”中的“26”,为F307.226,如果只取“6”,得F307.26,则为《林业企业经理与管理》了。

又如“F752.65(中国)各种商品对外贸易”,下注“仿F762/769分”,在取仿分号时要取2/9本身及其后边的号码。如《中国的土特产品对外贸易》为F752.65+“F762.7土特产品”中的“27 ”, 得F752.652.7。

再如“F746.2/.9(世界)各种商品贸易”,下注“仿F762 /769分”,这里主类目F746.2/.9编号稍特殊些,它下边并未再进一步细列出F746.3、F7464、F746.5等等,只是从起止号2/9表示各种商品, 具体哪种商品就仿F762/769的内容取出,它相当于“3/7 各国”的编号法。如《世界纺织品进出口贸易情况》,即为F746+768.1 纺织品”中的“81”,得F746.81。

4.主类号依世界地区表分后再依国际时代表分或再仿××分的类目:

这种情况的仿分,如取了世界地区表的上位类地区号时,要先加“0”再加时代号或仿分号。但如遇到多次仿分或复分, 也要注意取号顺序和再加“0”的问题。

如“F093/097各国经济思想”,下注“依世界地区表分, 如有必要,再依国际时代表分”,那么《欧洲近代经济思想史》,则为F09 +欧洲的地区号“5”+“0”+近代的时代号“4”,得F095.04,如不加“0”得F095.4,则为《南欧经济思想史》了。同理, 《南欧近代经济思想史》为095.404,《保加利亚近代经济思想史》则为F095.444。

另如“F733/737各国(国内贸易经济), ”下注“依世界地区表分,如有必要,再仿F72分”,那么《日本国内贸易物价政策》, 则为F73+日本地区号“313”+“F726.2 ”物价政策”中的“62 ”, 得F733.136.2。但对于象《日本国内贸易中工业产品商品包装和运输情况》一类内容的书,要注意再次复分中的加“0”。该书应为F73+日本地区号“313”+仿F72分取“F724.7各种商品贸易”中的“47”+仿F762/769分取“F764工业产品”中的“4”+仿F760分取“F760.3商品包装和运输中的3”,但加“3”之前先加“0”,最后得F733.134.740.3。

5.主类号依中国地区表分后再仿××分的类目:

本类中这样的类目原先共有3条(F329.1/.7、F429.1/.7和F812.7),在这种类型的仿分中,对于其中用了中国地区表的上位类中国地区号再复分仿分如何加“0”的问题时, 《中图法》第四版中国地区表上的第3 条使用规则原先是这样规定的:“在本表所列的中国各地区(如华北地区、东北地区),如再采用其他标准细分时,则必须在地区号码后加‘0’,以便与本地区所属的省、市、县区别开来。 例:华北地区古代农业经济史号码为F329.202;东北地区各县史志号码为K293.04”。

对于这条规定笔者认为是不科学、不正确的,在实际工作中易发生重号。因为如按这一规定的取号方法,那么《华北地区隋唐至前清时期农业经济史》(F329.204)就会和《华北地区各县农业经济史》(F329.204)相重号,《华北地区封建社会工业经济史》(F429.203)就会和《华北地区部分城市工业经济史》(F429.203)相重号。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曾专门论述(见《图书馆建设》1999年第5 期),同时也将论文寄《中国法》编委会办公室,编委会办公室在1999年第2期《中图法与文献标引信息简报资料》对此作了些修改。其一, 是把F329.1/.7和F429.1/.7类目下的“依中国时代表分”删去,使它们只依中国地区表分,不再用时代表分;其二,对第3 条使用规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则变为:“在本表所列的中国各地区,如再采用其他标准细分时,则必须在地区号码后加‘0’,以便与本地区所属的省、 市、县区别开来。例:东北地区各县史志号码为K293.04”。

然而笔者认为,修改后的规则仍然是不正确的,现以F812.7为例来分析。首先看《东北地区各县地方财政状况》的分类标引,有关中国地方财政的内容应入“F812.7中国地方财政”,该类下注:“依中国地区表分。如有必要,再仿F812.0/.4分”,那么,该例则为F812.7+东北地区号“3”+“0”+县级号“4”,得F812.730.4(如不加“0”,得F812.734,则为“吉林省财政状况”了,这同举出的K293.04 的取号方法是一样的)。那么《东北地区地方财政收入支出情况》又应如何标引呢?这也属地方财政内容,所以也仍是F812.7+东北地区号“3”+“0”(按第3条规则,地区号再仿分先加“0”的规定)再+“收入支出”的仿分号“4”(F812.7仿F812.0/.4分,取“F812.4 财政收入支出”中的“4”),得F812.730.4(如不加“0”,得F812.734,仍为“吉林省财政状况”,所以要取为F812.730.4),但这样一来,两书仍发生异书同号现象。

为什么会发生上述异书同号现象呢?笔者认为这主要是规定华北、东北、西北等六大区(下称“六大区”)再用中国地区表上的专类表(下称“地专表”)复分引起的。如规定“六大区”本身不能再用“地专表”复分,那么异书同号就不会发生,矛盾迎刃而解,否则矛盾无法解决。再说,规定“六大区”本身用“地专表”复分也与有关规定相矛盾,因为在中国地区表上对于如何用“地专表”复分有一条规定,该规定说:“以下中央直辖市、省、自治区,可依下表分”。从这里可以看出,“地专表”的内容只供中央直辖市、省、自治区复分之用,不是为“六大区”复分之用(《中图法》三版也是如此规定),所以第3 条规则规定“六大区”再用“地专表”复分是与此规定自相矛盾的。关于《东北地区各县地方财政状况》标引为F812.73即可, 而《东北地区地方财政收入支出情况》则应标为F812.730.4。

此外,对于用了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一级的地区号后再用其他标准细分时,也同样会出现异书同号的现象。仍以“F812.7中国地方财政”这个类目为例来分析,如《山东省地方财政预算情况》,应该是F812.7+山东省地区号“52”+预算的仿分号“3”(仿F812.0/.4分时取“F812.3 预算”中的“3 ”), 得 F812.752.3。这个号对不对呢?暂且不论。再看《山东省青岛市财政状况》又是取什么号?这也同属地方财政内容,所以也应是F812.7+山东省地区号“52”+市级地区号“3”,得F812.752.3。 显然这两种书重号了。

此处为什么也发生这种异书同号的现象呢?这类问题怎么解决呢?这里主要存在一个在“省(市)”一级的地区号码后再用其他标准细分时是否需要加“0”的问题。 这是一个一般不被注意但极易出错的问题。中国地区表的第3 条使用规则只规定“六大区”的号码再复分需先加“0”,却把“省(市)”一级号码再复分是否加“0”的问题忽略了,也许根本未考虑到。从中国地区表上看,各“省(市)”似乎再无下位类,它们的号码再用其他标准复分似乎就不需要加“0”,但不加“0”就会出现上述异书同号的现象,因此这里就提出了一个对于各“省(市)”是否作为上位类对待的问题。

笔者认为,中国地区表上列出的“市”、“县”、“乡”等内容,虽以专类复分表的形式出现,但应看作是各“省(市)”的下位类。因为在这个表的前面注释得很清楚:“以下中央直辖市、省、自治区,可依下表分。……例北京市西城区为13XC;四川省广安地区为712GA; ……”。既然北京市的各区为13,那么北京市的各县则为14,各乡则为15,北京市1就为上位类。既然四川省广安地区为712,那么可以推出四川省成都市、其他各城市、各县、各乡就分别为711、713、714、715,四川省71就应是上位类。依此类推,其他“省(市)”亦皆属上位类。这是其一。

其二,如不把各“省(市)作为上位类对待,上述异书同号不易解决,只有把其作为上位类对待,异书同号才能够避免。据此《山东省地方财政预算情况》应为F812.7+山东省地区号“52”+“0 ”+“预算”的仿分号“3”,得F812.752.03 ;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情况》应为F812.7+山东省地区号“52”+市级号“3”,得F812.752.3。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修改后的中国地区表第3 条使用规则及举出的例子仍是错误的,而且忽略了各“省(市)”级地区号复分时加“0 ”的问题。建议《中图法》编委会将此规则改为:“对于本表所列的中国各地区如再采用其他标准细分时,则必须在地区号码后先加‘0 ’(仿自然科学类专类复分表分除外),以便与本地区所属的省、市、县等区别开来。例:《华北地区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报告》为K872.205;《山东省地方财政预算情况》为F812.752.03;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财政状况》为F812.752.3。但对于象华北地区、东北地区等六大区号码本身不必再依本地区表的专类复分表分,以避免重号,如《东北地区各县史志》其号码为K293即可”。

如不作这样的规定,那么建议《中图法》编委会将中国地区表上的专类表删去,因为编列此表的实际意义不大,且容易引起分类标引混乱。删去之后,中国地区表上只存在两级地区号,而且上下位类比较明显,只按上位类再复分加“0”的一般规则去标引即可。 不知《中图法》编委会意见如何?

6.主类号依世界地区表分后再用专类复分表分的类目:

这样的类目共有8条,如F13/17、F33/37、……F833/837等。这样的类目下皆注明“依世界地区表分,再依下表分”,“下表”,即指的专类复分表。这样的复分,一般是上位类地区号后先加“0 ”再加专类复分号,以避免与下位类地区号重号。下位类地区号后再复分就不用加“0”。

例如:《欧洲航空工业经济情况》为F4+欧洲地区号“5”+“0”+专类复分号“65”,得F450.65, 同理《西欧航空工业经济情况》为F456.065,《法国航空工业经济情况》为F456.565。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类型的复分中,其中F13/17与F753/757下的专类复分表所列得较复杂,用了专类复分号后有的就再依世界地区表或国际时代表分或再仿××分,形成三次或三次以上仿复分,这其间有时就要注意再加“0”的问题。

如:《日本与美国的经济关系》为F1+日本地区号“313 ”+专类复分号“55”,得F131.355,然后根据专类复分号“55”下注释,依世界地区表分,取美国地区号712,最后得F131.355.712。

再如《东南亚化工产品对外贸易情况》,应为F75 +东南亚地区号“33”+“0”+专类复分号“65”,复F753.306.5, 这是“东南亚各种商品对外贸易”,有关“化工产品”的内容还要按专类复分号“65”下“仿F762/769分”的注释去仿分,取“F767 化工产品”中后边的“7”,最后得F753.306.57,这是三次仿分。又如《韩国化工产品对外贸易的商品目录》,则应为F75+韩国地区号“312 6”+专类复分号“65”+仿分号“7”,得F753.126.657, 这是“韩国化工产品对外贸易”,有关“商品目录”的内容还需仿760分,但仿760分时先加“0”, 再加“F760.1商品目录”中的“1”,最后得F753126.657.01。 同理,《韩国化肥产品对外贸易的商品目录》为F753.126.657.101。这后两例为四次仿分,其中上下位类加“0”的原因在本文第2个问题中已说明。

总之,F大类的仿分复分比较复杂, 在使用时应注意掌握各种规则及组号方法,避免出错。

[收稿日期]200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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