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新型的公有制形式_股份制论文

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新型的公有制形式_股份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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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是提倡和鼓励”。合作股份制是合作制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它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财产)合作以及劳动资本合作方式的基础上形成的合作经营,占有股份、权利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型企业组织经营形式,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微观基础。尽管目前称谓不同,但从其本质属性来看,还是称合作股份制为好!在使用名称上,工商登记可用“合作公司”。

一、实行合作股份制是集体企业和国有小企业进行产权改革的现实选择

目前在我国广大城乡,合作股份制作为集体企业和国有小企业进行产权改革的现实选择正在发展之中,在辽宁、江苏、浙江、广东、河南等省市的城镇,合作股份制被认为是企业现在的五种经济制度和谐发展的一种新型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从广东的珠江三角洲、潮汕平原、惠州、深圳、珠海、广州天河的实际情况来看,合作股份制的出现和发展,与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有极为密切关系,尽管合作股份制的现状呈现多元化的状态,但合作股份制的产生与发展是有着它客观必然基础。

首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生产在比较高速度发展的基础上有两个显著的特征:一是生产规模越来越大,资金的需要量越来越多,仅靠原有的资金渠道已经难以满足生产发展的需要,二是市场经济和商品生产的激烈竞争,使商品生产、流通、分配过程不能不受到影响,因此而扩展了投资者的机遇和风险,必然导致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广东城镇自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生产获得迅速发展,单靠国家财政信贷和集体积累,已远远不能满足商品生产发展的需求,而部分地区的部分城镇居民先富裕起来,越来越多的闲散资金需寻找出路;在城镇社会上,不同所有者拥有的生产要素各有优势与不足,需要优化组合,以形成新的生产力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解决以上几方面的问题的好办法是采取合作股份制形式。因为它的最大优点是承认不同所有者的所有权及其相应的物质利益,容易为群众所接受。这是在原集体经济中引入合作股份制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是改革开放和城镇深化改革的产物。人们通过改革开放,思想观念解放和更新,对自身的历史传统和外国的经验借鉴,有了较明显的认识,对行之有效的合作股份制经验有了新的认识。而且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关合作股份制的方针、政策的提出和确立,就为城镇合作股份制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基本前提条件,特别是随着城镇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愈益触及集体企业所有制的深层次问题。如乡镇企业的产权,名义上属于举办该企业的社区农民集体所有,但实际上农民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并不明确,利益关系也不直接,因而农民不太关心集体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不积极参加集体经济的管理和监督,在集体分配上则有要求高分配,少积累的短期行为。特别是沿海经济开放地区,随着集体企业的迅速发展,如何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和分配关系,对企业的管理制度和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进行改革,是完善城镇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广大群众的强烈愿望。

再次,合作股份制是集体经济在现阶段的优化选择。城乡集体经济的本质是合作股份特征,在其自身发展现代化的进程中,呈现双重结构(即企业规模结构是巨型化和小型化)、双重属性(即具有简单性和复杂性)、双重功能(即市场功能和计划功能)、双重倾向(即集中化和分散化),这就提出需要新的集体经济合作股份制与之相适应;同时这些特性和发展要求,又为合作股份制的生长、形成、发展创造了基本条件,是合作股份制成为城乡集体经济现实选择的基本要求和依据。

合作股份制之所以成为我国城乡集体经济发展现实的优化选择,是合作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的特性相联系的,使集体企业获得了自觉地参与经济运行机制。合作股份制的明确内部经济关系和成员的平等地位具有自身活动的调节机制,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调节,就是说,一是合作股份企业的成员,既是联合劳动者,又是本企业生产资料直接的共同所有者,又是生产活动过程的经营管理者,这就具备了本企业参与市场调节的基本保证;二是合作股份制实行权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之具备了本企业参与市场调节以获得基本利益的动力;三是合作股份制所形成的集体经济的复杂产权关系,可以适应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结构,技术结构的日新月异,千变万化的新形势和复杂的具体环境;四是合作股份制企业真正具有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功能。因此使它在参与市场调节活动中具有巨大的承受力。可见,合作股份制是城乡集体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现形式,是集体经济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集体经济现代产权关系的极好体现,是具有活力和动力的优化结构。在我国城乡集体经济实行合作股份制的实践已经得到了证实。

最后,合作股份制是国有小企业进行产权改革的现实选择。国有小型企业在整个国有企业中占有很大比重。目前,它与大中型企业相比,面临着更为严重的生存危机。其一,包袱沉重,多数国有小企业负债额高,资产负债率一般都是93%左右,有些企业已资不抵债。其二,家底亏空。不少国有小企业所有者权益很少,据不完全统计,生产、储备、销售各个环节中有帐无物、帐物不符,呆死帐等潜在亏损额已远远大于所有者权益数,也就是说,绝大多数企业“所有者权益”实际已成为负数。其三,效益低下,亏损的覆盖面已达57.8%,很多企业自我造血功能丧失,经济运行仅靠增加负债维持,随时都可能关停。由此可见,国有小企业的改革已不能再停留在过去以“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政策调整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从根本上改变其运行状况,已刻不容缓。

国有小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选择性较大,虽可采用多种形式,但是,具体到有些形式来说,其可行性并不大。例如,承包制的局限性,早已被实践所证明,它不能很好解决企业产权不清,政企不分、企业自主权不落实,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的问题;试行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除极少数效益好的企业外,一般都不具备改制的条件;破产,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来说,可以选择,但由于银行债务偿还和人员安置的问题,事实上也难以实施;出售、拍卖、股权转让,由于产权市场尚未形成,寻找卖主的空间不大,成交甚少;租赁和嫁接,也分别要有承租人和合作伙伴,并非普遍可行。

而合作股份制作为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形式,它不仅能够有效地解决困扰企业的机制和资金两大突出问题,而且普遍可行,我们说合作股份制能有效地解决困扰企业的突出问题,是因为它具有“转机+筹资”的功能;说合作股份制普遍可行,是由其内涵和有关现行政策规定,因为一方面不受规范股份制设立条件和规定的限制,任何企业都可以实行;另一方面,它可以设置企业股,并能部分量化到职工;同时,在设职工优先股上也可以灵活,有利于吸引职工入股,从而能较好地解决了规范股份制内部职工入股难的问题。所以说合作股份制是国有小型企业进行产权改革的一种比较现实的选择。

二、合作股份制的内涵、特征及性质

合作股份制是以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为基础,借鉴股份制的做法。诚如中共中央1985年1号文指出:“有些合作经济采用了合股经营、 股金分红的办法,资金可以入股,生产资料和投入基本建设的劳动也可以计价入股,经营所得利润的一部分按股分红。这种股份式合作,不改变入股者的财产所有权,避免了一讲合作就合并财产和平调劳力的弊病,却可以把分散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较快地建立新的经营规模,积累共有的财产”。阐明了合作股份制的涵义、体制的特点和优越性。《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实行劳动群众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组织形式。”《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把股份合作企业纳入公司的范畴:“股份合作公司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注册资本由社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等额股份,并可募集部分股份构成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上述这些规定对合作股份制的内涵、特征和适用性虽作出了规定,但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借鉴已有的定义,吸收其合理的内容,合作股份制企业可以界定为:依法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资本是以股份为主构成,职工股东共同劳动,实现按资按劳分配,权益共享,风险共担,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联营实体。这里必须把握三个问题:

一是股份制的企业制度形式强调的资本合作,合作制的企业制度形式强调劳动合作。而合作股份制则强调的是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融合。这是把握合作股份制企业性质,特点及适用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所以,选择合作股份制的试点形式,必须是那些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特点比较突出的企业,只有资本合作可选择股份制形式,只有劳动合作可选择合作制的形式,必须两种合作融合在一起的这种生产力特点的企业,才适合于选择合作股份制这种企业制度形式。

二是从资本合作和劳动合作相结合这一特点分析,如果资金需求特别多,劳动群众的筹资能力是有限的,而如果是众多的劳动者都要求参加资本合作,也有一定的困难,从而也可以推断出,合作股份制企业一般是劳动群众不是很多,资本规模也不是十分庞大的中小型企业,大型企业不适用于合作股份制这种组织制度形式。

三是合作股份制是一种企业制度形式,不是社区、街道政权的组织形式,不能要求合作股份制这种企业制度形式,能全部解决社区、街道、乡镇等的财产的划分,管理等超乎企业制度形式以外的各种问题,这也是严格把握合作股份制适用范围的重要一点。

正确认识合作股份制的特征是非常重要的,它对确立合作股份制企业的独立法律地位,合理设计合作股份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和组织制度以及指导合作股份企业的规范运作都具有重大意义。鉴于合作股份制企业,就一定具有合作和股份两者兼具的特征,但不是合作制特征和股份制特征的简单相加,而是两者的高度融合。合作股份制的特征应当是:

1.资本合作与劳动合作的有机统一。合作股份制企业与股份公司一样资本金是由股东出资联营,资本合作是劳动者的资金联营,劳动合作是带资入股的劳动者合作,劳动者运用自己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和投入自身的劳动力资本共同从事生产劳动。在这里,资本不能控制劳动。而由劳动控制资本,劳动者成为企业的真正主人。

2.劳动民主与股份民主相结合。合作股份制企业实行职工入股制度,通常情况下,职工都是股东,股东即是职工,企业里的劳动者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大家参加管理和监督,因而决定企业事务应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以体现职工民主。然后考虑到投资者投入的差别,在决定企业重大事务时应采取一股一票的表决方法,以体现股份民主。

3.盈利性和互助性相互兼顾。成立合作股份制的目的是盈利,每一个投资者(即股东)都希望自己的投资能取得预期的收益,作为合作股份企业,也必须以最大努力提高盈利水平,以回报投资者,以维持其生存和发展,但又不是将盈利作为自己的唯一追求目标,成员之间的互助、自救是推动这一法人组织成立的直接动因,合作股份企业在取得适当的盈利的同时,必须始终将提高成员的受教育程度和业务素质,支助一定范围的群体公益事业。

4.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同时并存。合作股份企业的劳动者取得收入存在两种途径:一是工资收入,主要考虑因素是本人在企业中的劳动量和实际贡献,按劳取酬,多劳多得。二是资本收入,即企业盈利的分配是由资本投入决定的,股东分多分少,不得取决于某些人的主观愿望或临时商议,而是事先由法律及企业章程规定,按股份分配,从税后利润中取得。

关于合作股份制经济的性质,既然本来意义上的合作经济和股份经济都只是作为一种社会化的生产组织和经营形式,并不代表任何特定的所有制关系,那么,合作股份制经济也没有必要而且很难明确规范其所有制性质。从实践看,各种类型的合作股份制企业由于产生的条件不同,特别是地区经济环境的差异,其内部构成与运作方式并不相同。因此,抽象地谈论合作股份制经济的性质没有多大实际意义。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各种类型的经济主体都要在市场中平等竞争和发展。这样,我们对合作股份制经济的认识,就更应从其是否增强企业活力,是否符合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的标准出发,特别是能否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有利于共同富裕;同时,必须强调的是,合作股份制经济至少使各种属性的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化的共同占有和生产经营,应该说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的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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