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权利保护的探讨_党员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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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6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10-0032-05

党员权利也称为党员民主权利,是指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确认的党员在党内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基本原则。党员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决定着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程度,决定着党内民主的发展进程,进而决定看党的生命力。因此,发展党内民主,最重要的就是要赋予党员应有的权利并保证这些权利落到实处,而且还要随着形势的变化不断丰富和完善党员权利体系,以充分的权利保障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自由,从而促进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纵观党的历史,我们党什么时候坚持、维护、实践和发展党内民主,党员权利就能切实保障,党的事业就能顺利进行;什么时候忽视、放弃或压制党内民主,党员权利就会被随意践踏,党的事业也必然遭受挫折和失败。本文试对党员权利保障、党内民主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就如何更好地保障党员权利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以期对保障和落实党员权利、促进党内民主发展有所裨益。

一、当前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1.党员知情的范围狭窄和内容浅显。知情权即党员有权了解党内事务,包括党的方针政策、指示决议和有关信息等权利。知情权是党员享有的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党员的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党员的义务也难以履行、作用也无从发挥。当前党员的知情权行使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知情的范围和领域狭窄。目前大多数普通党员对党内事务往往知之甚少,一些党员对自己参加民主推荐、民主选举、民主评议、民主监督等,常常只知“过程”而不知“结果”。在党的实际生活中,多数党员对党内事务特别是领导机关的决策活动知之不多,了解上级党委的决定、决议的途径少,即使了解到,也大多数已经形成决定,不可能参与讨论。党内的许多文件不能及时阅读,一些本应及时传达给党员的信息往往得不到传达,一些领导干部对许多本应该让广大党员群众知道的事情,却不及时公开。这就损害了党员的知情权,限制了党员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一些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指示,广大党员往往是从公开的媒体了解到的,事先并不知情;甚至常有党员不知道党内的情况,直至社会上传得沸沸扬扬,党员才知晓。“出口转内销”的各种信息不胫而走的不正常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知情权不落实,党员没有优先享受政治信息的荣誉感,也没有负起政治责任的使命感,有的甚至因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了解而产生消极抵触情绪。二是知情的内容浅显。普通党员对干部工作的知情大都局限在了解和知晓干部任用名单及其简历之类的一般情况,对选任干部的政策、标准、要求等以及对他们的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情况还停留到浅层次上,往往是“就事知事”、“就人知人”,上面公布什么、提供什么,下面才知道什么,大都是“被动知情”,而主动地了解、咨询和过问干部工作情况的一般较少。由于知情权得不到落实影响党员对自己意见的表达,使党组织听不到不同的声音,造成了党内生活的模式化、党内氛围的不活跃。

2.党员的参与权落实不到位。党员对党内重大事务有参与决定权,“行使表决、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党章虽有这样的原则性规定,但在实际中并没有建立起这样的运行机制,这就造成党员的参与权落实不到位。近年来,各级党组织拓宽民主渠道,广泛接触党员群众,听取民意,集中民智,促进了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但也应该看到,由于许多党员缺乏主人翁意识和参与意识,参与党内事物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缺乏热情。不少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党的会议上不敢或不愿讲真话、心里话,甚至有部分党员只关心个人利益,不积极参与党内政治生活。当前党员参与权落实不到位主要体现为:普通党员参与的机会少。目前党内事务基本上是由少数领导人来决定的。拿党内选举来说,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实际上是有关领导人主导的形式性的选举,而不是充分体现作为选举人的普通党员的意志的实质性的选举。参与的深度不足。在大部分的干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等活动中,很多党员往往只是进行“打勾画叉”之类的浅层次参与。特别是党内的一些重大决策和重要的干部任免,一些党员能够提供决策依据的参与不够,在一些领导班子内部,存在着“暗箱操作”和“幕后行为”,使党员群众的参与行为程序性地走过场,极大损害了党员参与的热情和动力。同时党内民主渠道狭窄、不顺畅,中转环节过多、时效差,民主氛围不足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制约和阻碍了党员民主权利的落实。由于渠道不畅,大多数党员很少有机会向上级和领导干部直接反映情况和表达意见要求。由于广大党员民主参与行为的缺失,使权力过分集中于少数人手中,极易造成个人专断局面,这就破坏了党内民主,导致了专制主义。

3.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充分自由行使。目前,在党内选举活动中,存在不少问题,使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充分自由地行使。一是选举制度不规范,选举过程简单化形式化。在许多地方甚至全国代表大会中的党代表选举中存在着指定代表的情况,尤其是各级党组织的“一把手”一般就是上一级党代会代表的当然人选;党代表中干部的比例过高,而来自基层的普通党员代表数量太少,与各自成分比例极不协调。在实际选举活动中,尽管候选人酝酿、投票表决都履行了程序,但是有的不按期进行改选或随意推迟选举,而且选举的操作过程中不规范、不透明,致使党员的民主权利无法体现,很难调动普通党员参与选举的积极性。二是选举的公开性不强和竞争性不足。有的地方选举过程中的民主推荐、民主测验、民主评议及选举公示等程序,往往不完整甚至被取消;变相等额选举还存在普遍,差额选举的比例幅度太小,而且只差额到常委,书记不搞差额选举,缺乏竞争性;候选人与选举人交流沟通的渠道不畅,使选举人对候选人缺乏了解,有的在选举中规定,不允许党代表参加联名推荐候选人活动,也不接受联合推荐候选人的提名,代表们在选举中只有权利同意某些人当选,没有权利另选别人,其结果仍然是“领导提名,党员划圈”,差额选举的功能没有很好发挥,选举人的意志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三是轻视党员意愿。有的选举中,党组织出面做工作,要求选谁、不选谁;即使选举结果出来了,当未能体现预定的意图时,少数党组织将选出的人员作调动安排,以委派、任命代替党员的选举。这样的形式主义选举方式,党员根本不可能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根本体现不了党员自由选举的意志。所有这些,都是侵犯党员民主权利、违反党章规定的。

4.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无法真正落实。由于党内民主监督制度性建设的滞后,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的行使存在重重困难:一是党内监督制度不合理。“往往原则性规则多,可操作规则少;应急性措施多,长远性措施少;口号性要求多,程序性要求少;追惩性规定多,预防性规定少。”[1]在党内监督上,往往片面强调党员是被监督的对象,而忽视党员是党内监督的主体。党员的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罢免权等诸多民主监督权利不能落到实处,致使党章赋予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流于形式,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党内民主与集中的失衡。对党员行使监督权的行为,也缺少制度性保护规定;对侵犯党员监督权的行为,惩罚性措施不够详细,这就使党员监督权的行使遇到了极大的阻力。二是民主监督的氛围不好。当前党内比较普遍地存在着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这种现象与党的一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欢迎监督、逃避监督甚至对批评及检举者进行打击报复有密切的关系。有不少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批评,本来是自己有问题,却不允别人碰,谁碰了就找谁算账,使勇于批评的同志陷入孤立,一些党员面对错误的思想行为逐渐缺少了正气,致使党内监督软弱乏力。三是监督机制不完善、不系统。就监督的运行方式来说,普遍问题是自上而下的监督多,自下而上和横向的监督少;组织对个人监督多;普通党员对组织和领导干部监督少。一些地方和部门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形同虚设,自我批评摆情况,批评别人谈希望,导致监督软弱无力。在党内现实生活中,一些党组织的权利实际上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尤其“一把手”个人说了算;有的党组织负责人把党员行使批评和监督权看做是与他搞“对立”、“闹不团结”,利用职权打击压制,这样的监督机制往往使普通党员需要拿出很大的勇气,有时甚至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

1.封建遗毒的影响。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它孕育了深厚的封建专制思想体系,从不同层面上、不同广度上产生着深刻的影响;而且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脱胎而来的,没有经历过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社会,缺乏民主和法制传统,公民人格意识、权利意识比较淡漠,小农经济和家长制意识,“一言堂”、个人专断、等级身份等封建观念根深蒂固,深藏在人们的内心深处,表现在人们的行为方式上。毛泽东同志曾深刻指出:“由于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小生产的家长制占优势的国家,又在全国范围内至今还没有民主生活,这种情况反映到我们党内,就产生了民主生活不足的现象。这种现象,妨碍着全党积极性的充分发挥。”[2]中国共产党成立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理应把清除封建专制主义作为党的思想建设的重点任务,但无论在思想认识上,还是在具体对策上,我们都是相对“缺位”的,甚至在某些时候、某些问题上,使集权专断具有了合法化、合理化的外衣。

2.党员权利保障制度缺乏系统化科学化。在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章程中,至今没有明确规定“党内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没有赋予党员主体应有的法律地位。从具体制度来看:我们党在90多年的历史中,在有关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制度建设方面有重大建树,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党员权利保障制度缺乏系统化。党员权利的规定显得原则而抽象。总体上党内党员权利行使的制度化过程还处于起步阶段,而且我们一些制度流于一纸空文,原因之一就在于程序性规定和保障性规定不足。比如对党员的义务性和约束性细则,就有上百个不准和其他相应的规定,可操作性十分强,而党员权利的保护细则却寥寥无几。二是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之间存在相互脱节乃至冲突的情况。如在协调与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民主与纪律的关系、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关系、积极发展与循序渐进的关系、发展党内民主与抵御西方影响的关系等问题上,并没有明晰而严格的界限。要么使得集中常常走向个人专断,要么使得民主导致组织软弱涣散、好人主义和无人负责的局面。三是党内的各种民主机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缺陷,使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缺乏有效保障。党内相对缺乏竞争机制,党内民主推进动力不足,党员权利的保障也随之缺乏实现路径。党员的权利是平等的,但如果没有竞争,党员权利的平等就难以实现。党内民主渠道不够畅通,反馈不够灵敏,广大党员对实际问题的反映和对党内不良现象的批评,常常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如对普通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保护措施不够,导致在实际生活中,普通党员往往需要拿出很大的勇气,有时甚至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

3.党的建设的主体错位影响党员权利的保障。我们党不是少数政客或政治家为获取国家权力而组织的政治团体,而是由基本思想一致的人为了共同的理想和目标自愿结成的政治同盟,是一个由千百万党员组成的具有广泛的群众性的党,是由千千万万个立誓要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生的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这种根本性质和组织原则,决定了党员是党的主人,是党的组织、党的生活、党的工作、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主体。然而由于中国共产党是在没有经过现代文明洗礼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中建立起来的,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各种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比如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强调义务本位,片面强化权威服从,片面强调个人对集体、国家和社会的义务。我们党受其影响,很长时期以来也往往是强调党员履行义务多,强调保障和实现党员的民主权利少;强调纪律和服从多,强调民主和自由少。在党内体制及党的建设的若干具体机制的运行中,党员实际上主要是作为被教育、被管理的对象即党内客体而存在的,很少以党的主人身份即作为党的建设的能动主体出现,在党内高度集中的体制以及相应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下,党员尤其是非领导干部的普通党员很难找到和认同自己的主体地位。在党内监督上,片面强调党员是被监督的对象,忽视党员也是监督的主体,忽视党员监督党员干部的权利;在党内管理上,片面的把党员作为被管理的对象,而忽视党员在党内管理中的主人翁地位;在党内决策上,片面强调党员无条件贯彻执行组织决定,奉行“我决定你执行”的习惯方式,忽视党员参与民主决策的权利。由于在党内生活中处于被动地位,党员对党内工作积极参与的热情受到抑制,党员的主体意识趋于淡化,党组织的活力缺乏内在驱动力。

4.缺乏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受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出现的高度集权及战争时期形成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的影响,再加上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我国形成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这种体制对领导干部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严重影响损害了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近年来查处的腐败大案要案主犯,大部分是某些地区和单位的一、二把手,这说明,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还很薄弱,监督制约机制有严重的制约真空和滞后现象,特别是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难以行使。党员的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罢免权等诸多民主监督权利不能落到实处,致使党章赋予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流于形式,这在客观上使集中由于没有民主的约束而变成高度集权,党员的主体地位得不到充分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党内各级组织权力过分或高度集中在少数人甚至一个人手里,党内监督也主要是自上而下地保证党的各级组织决策的贯彻执行,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约非常薄弱,对党内各级领导人特别是高级领导人的监督制约极其有限。正因为领导者拥有较大的个人随意行为的空间,致使一些人能够轻易地将个人意志渗透于权力的运行过程中。

三、充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对策建议

1.提高党员民主素质、培养党员权利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必须先从提高党员的民主素质、培养党员权利意识做起,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改造落后文化、发展先进文化来培养党员的权利意识。文化传统是指由过去传下来的思想观念和风俗习惯等。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有许多东西直到今天还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其中有许多内容是优秀的、值得珍视的,也是应该进一步弘扬的,但也有一些传统观念是不利于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的发展的。因此培养党员以及所有公民的权利意识,必须正确对待传统文化,在继承优秀传统的同时,要对那些不合时宜的落后观念进行批判和改造。同时还要大力发展先进文化,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切实摒弃那些腐朽落后的观念,培养先进的思想意识,培养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党员的权利意识。二是发展社会主义法制来培养党员的权利意识。从党内法治的思路出发,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首先要树立党章的权威。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党员的权利是由党章所规定和认可的,当然不容侵犯。树立和维护党章的权威,关键的是要严格按照党章办事。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应当率先负起责任,带头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实际行动来证明党章的不可侵犯性。其次,要严肃党的纪律。党员权利是受到党的纪律的保护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是要负纪律责任的,对此,《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严肃党的纪律,关键是要使每一次违反纪律的行为都受到其应当受到的处理。从国家的法律来看,人们的权利观念和权利意识要经历从重义务到重权利、从重视经济权利到同时重视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发展演进。公民的权利意识只有当自己国家的法制发展进入到宪政阶段时才会得到大的发展并走向成熟。为此,我们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进程,尽快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必将崛起,并得到比较全面的发展,同时将带动党员权利得到更好的实现。三是加强党员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的教育。要重视对党章以及其他一些党内法规的学习,要求党员认真学习党章,熟悉党章的条文,领会党章的精神,从而树立民主的意识,增强权利意识,学会利用党章来保障自己的民主权利。另外要把党员的权利意识教育与党员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更多地、更经常地进行党内民主教育,把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的教育作为一种制度确立下来,切实加大对民主精神和法律的宣传、教育。四是加强党员的党性教育,使党员的权利意识、义务意识相统一。只有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才能真正提高党员的权利意识、重视党员权利的保障;同时,在保障党员权利时,不能忽视党员的义务和责任。培养党员的权利意识必须与培养党员的义务意识和加强党员的党性修养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党性教育,使党员的权利意识、义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统一成为共产党员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

2.营造良好的党内民主氛围与环境。良好的党内民主氛围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条件。第一,要培养民主的精神和作风。培养民主的精神有作风首先要反对官僚主义和家长制作风,既是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的一个好办法,又有利于密切党内的干群关系。反对官僚主义和家长制作风,根本的还是要发扬民主。刘少奇曾经指出:“提高群众的文化程度,特别要提高民主精神,进行民主教育,这是我们反对官僚主义的重要办法,撤职等只是治标的。”[3]大力发展民主教育,提高每个党员的民主精神是反对官僚主义的有效方式,因为“官僚主义寄托在群众的愚昧、落后那种情况上”,“群众的文化程度低,就有被欺骗的可能,官僚主义也就有可能存在。一部分人文化程度较高,有些事情只有文化程度高的人才能做,他就发号施令,于是官僚产生了”。[3]因此,反对官僚主义,既要以民主的精神教育群众,也要以民主的精神教育党员干部。此外,还要特别注意加强民主制度的建设。只有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真正加强了,反对官僚主义和家长制的斗争才能顺利、持久、正常地开展,党员的民主精神和作风才能够得到培养。第二,要创造民主的话语环境。创造民主的话语环境,要正确对待党内的不同意见。“在党内政治生活中,没有、也不可能有一贯正确的个人和倾向。只有不断地集中正确意见的政党,才能永葆自己的生命力。”[4]如何对待党内不同意见,是党内民主发展的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也与党员权利的实现直接相关。事实证明,每当党内不能正确对待不同意见的时候,党员的参加讨论权、批评权和建议权等就受到了限制,党内的民主生活就不能正常开展;每当党员的参加讨论权、批评权和建议权等没有保障的时候,党内的不同意见就难以发表,党内气氛就会比较沉闷。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发扬党内民主,首先要允许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5]第三,要开展积极、正确的党内思想斗争。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深刻指出:“马克思主义必须在斗争中才能发展,不但过去是这样,现在是这样,将来也必然还是这样。正确的东西总是在同错误的东西作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真的、善的、美的东西总是在同假的、恶的、丑的东西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6]刘少奇曾经说:“我们的党从出生的那一天起,就不只是同党外的敌人进行斗争,并且也同党内各种非无产阶级的影响进行斗争。这两种斗争是有区别的,但都是必要的。”[7]对于党员权利的保障来说,开展党内积极的思想斗争是非常必要的。正确开展党内斗争,要克服“左”的和右的错误思想对党的队伍的影响;要对党内矛盾和党内斗争的性质有科学准确的判断。还必须遵循正确的方针,采取正确的方法。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使矛盾得到解决,从而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实践证明,开展党内斗争,只有遵循正确的方针,采取正确的方法,才能既保证党员的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又保证党员的权利不受到侵犯。

3.建立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党员民主权利保障的关键,是实现制度化。有了制度的支撑,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和促进党员民主权利保障的健康发展。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第一,要建立和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的主要内容大体包括重大问题通报、评先创优通报、警示通报、季度性工作通报、社会性工作通报等。党员对党内事务和重大决策的了解,是参与党内事务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的必要前提,是党章赋予党员的基本民主权利。要把党的方针政策、指示决议,及时传达给下级党组织和党员。有些重要事情,应该坚持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需要作出决策的重大问题党员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动员。应建立更加切实有效的党内反馈机制,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建议能够及时、顺畅、真实地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并把上级党组织的答复和处理情况及时告诉下级党组织和有关党员,做到下情及时上达,上情及时下达。第二,要建立和健全党内情况反映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的主要内容可以包括党员个人向党组织的思想汇报和情况反映,党内思想倾向的反映,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反映,党内作风方面的情况反映,党外人士和群众对党员、干部、党组织的意见、建议与要求方面的情况反映,以及社情民意的反映等。要通过建立民主议事制度,来保障党员的参与权。党章明确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有权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党内的重大决策,在不泄露机密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多地让党员参与讨论和决定。对广大党员和下级党组织反映的重大问题和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办理,并把办理结果通报给有关党组织和党员。一些基层党组织在实践中探索了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反映制度的好经验、好做法应大力推广。第三,要建立和健全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这一制度主要内容可以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的事项,事关本地区、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该由集体讨论的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等。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与广大党员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都应力求组织广大党员讨论,充分听取各种意见,然后在民主的基础上加以集中,作出符合实际的决断。既可以防止个别人说了算,而导致决策失误,又可以使广大党员紧紧围绕党组织的决议、决定而付诸自觉行动,保证党内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第四,要建立和健全党员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制度。领导干部必须确立党内同志之间的平等关系理念。坚决改变过去那种对落实党员民主权利,高兴时便“多给”一些,不高兴时便可以“少给”或“不给”的随意行为。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党组织要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应及时受理,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分工管理”的工作制度进行处理。要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健全信访制度,使党员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能及时反映上来,并受到应有的重视。对领导干部严重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要严加惩处,从而真正实现党员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权。

4.建立健全科学的党员权利评估机制。当前党内已经对党员权利有了详细的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很多党员权利得不到保障,缺少客观评价指标,评价党员权利保障的程度往往凭一些上报的材料,很难反映党员权利保障的实际水平和全面发展情况。为了更好地保障党员权利,充分发挥党员权利在党内民主建设中的重要功能,必须实施党员权利评估机制,用客观评价标准评价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工作,激励各级党组织保证党员权利沿着健康的运行轨道发展。

建立科学的党员权利评估机制最重要的是形成科学合理的党员权利评估的指标体系,党员权利评估指标体系要用全面标准来评估党员权利,并注意评估指标的可行性。各级党组织可以邀请专业人士和基层党员对指标实现的可能性、可能产生的问题以及需要的资源等进行仔细论证;指标的测量成本和困难度应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那些脱离客观实际,经过千方百计的努力仍然无法完成的指标,只能导致被评估者的弄虚作假。根据党员权利保障的具体内容及以上原则,拟定以下评估指标:

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评估中,评估指标体系是核心内容,各级党组织进行党员权利保障工作评估,要根据本组织的规模、层级,从实际出发,制定具有本组织特点的、有针对性的党员权利评估体系。

党员权利保障的评估应该是定量评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在评价中,为了便于操作,一般都强调评估内容尽可能量化,致使评估的内容、范围和方法等方面受到较大局限,但有些内容是无法用定量评析方法衡量的,如党内民主氛围、党内决策民主化程度等,只能用定性分析的方法。所以评估指标体系应该采取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这样才能更为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估结论。

5.着力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完善党内民主制度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根本之策,因此,要围绕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着力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第一,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要进一步创新党务公开的形式,扩大党务公开的范围,细化党内情况通报的办法,明确各级党组织负责通报的机构,通报的程序、时间、方式,不同内容的通报范围等,做到重大事项党内先知,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党内先讨论;要进一步健全党情通报和反映制度,重要事项党代表意见征求和听证制度;要进一步疏通党内信息渠道;建立起顺畅的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正常信息渠道;要完善党内保密办法,使党员和下级党组织敢于提意见建议,有地方提意见建议,以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激发党员参与党务的积极性。第二,建立健全有利于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的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环境,即要求构建尊重、保护和实现不同意见的制度。要通过抓制度落实,在党内严格实行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使那些敢讲真话、讲心里话的党员受到鼓励保护,尤其是要细化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保护办法,明确规定对敢于同违犯党纪国法行为作斗争的党员,党组织要给予支持;对受打击报复的党员要坚决予以保护以伸张正义,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提供法规保障。第三,健全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要以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为重点完善党内选举程序,广泛地拓展党内选举提名的渠道,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党员提名、党员代表提名、组织提名等多种提名方式,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提名制度,即把党组织提名、党员群众提名、个人自荐等提名方式有效地结合起来;要以完善差额选举制度为突破口优化党内选举机制,把差额选举的方法引入到党内选举的各个环节,合理确定差额选举的比例和数额,不断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要以扩大直选范围为着力点提升党内选举层次,完善直接选举的党内选举制度;要制定党内竞选制度为根本方向深入探索党内竞选机制,真正把竞争纳入党内选举,从而建立起一个充满竞争、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党内竞选机制,来真正促进党内民主选举制度的改进和完善。第四,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保证党员正常行使监督权。必须针对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强化党内上下相互的双向民主监督,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推行地方党委讨论重要问题和重要干部票决制;要通过制度明确常委会与全委会的权限、责任和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对党内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证党员民主权利的有效行使。第五,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加大力度,推动县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以党代表直选、党代会年会制和党代表常任为重点,充分发挥党代表闭会期间党代表的参政作用;切实履行代表大会对全委会及其委员会的监督职能,赋予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享有弹劾权,使党员真正行使民主权利,体现党员自己的民主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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