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就业”:解决就业问题的出路与选择_就业选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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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一方面,新增待业人员与企业失业职工和富余人员不断增加,要求就业;另一方面,国有、集体企业无法扩大安置,就业压力增大与安置就业渠道狭窄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如何拓宽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重大问题。笔者认为,树立“大就业”观念,实行“大就业”政策,是当前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选择。

一、当前劳动就业面临的困惑与问题

八十年代初期,我国提出了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三结合”就业方针。这一方针的实施有效地扭转了由于长期“统包统配”而形成的被动局面,迅速缓解了极为严峻的就业形势,取得了显著绩效。但是,由于受传统体制、观念的束缚,也由于对鼓励自谋职业在思想观念、政策制度上缺乏一套完善有效的办法,就业渠道仍相当狭窄,全新的市场竞争就业机制也没有真正形成。在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的新形势下,这个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其主要表现:

一是就业观念滞后,市场就业新观念尚未形成。人们仍然把就业等同于招工,即只有到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才算真正就业,将自谋职业排斥在就业之外。

二是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完善。目前的劳动力市场机制很不健全,还不可能涵盖整个社会劳动力的配置和流动,充其量也不过是“小市场”。

三是劳动力市场的两个主体并未真正形成。作为“求”方主体的企业虽进入市场,但由于人满为患,流动不畅,难以发挥其主体作用。作为“供”方主体的劳动者则由于无业可择而使自主就业难以落实。虽然如此,社会上真正失业的人并不多,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有各自的谋生之道,即隐性就业。这就形成了一方面大量隐性就业存在;另一方面这部分人员又要求安置的尴尬局面。这些问题表明,现行就业政策已滞后于市场就业的要求,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树立“大就业”观念,进行配套改革,促成市场“大就业”的实现。

二、树立“大就业”观念是解决就业问题的突破口

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就业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是毫无疑议的。但何以还出现以上这些问题呢?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观念问题。人们往往不把自谋职业当作就业。而只把到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视为就业。这种片面的“小就业”观念,是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严重思想障碍。

劳动就业,一般可以理解为劳动者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由此而获得经济收入,其实质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也就是说,任何劳动者,只要你向社会提供了劳动并获得收入,不管你从事什么职业,都应当算就业。这才是就业的真正内涵。

要实现“大就业”,必须拓宽就业渠道,坚持“多条腿走路”。

一是要继续搞活国有、集体企业,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安置就业能力。二是更新劳动者的就业观念。通过就业咨询与择业指导,改变“重全民、轻集体、鄙个体”的传统就业观念、树立全新的“大就业”观。三是深化就业制度改革。制定新的就业配套政策,通过政策手段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人自谋职业,变隐性就业为显性就业,从而达到拓宽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的目的。

三、“大就业”配套政策措施

为了促使人们转变观念、自谋职业,政府应在政策上加以引导,努力解除自谋职业者的后顾之忧。主要有三点:一是自谋职业者认为自己没有国家承认的工人身份,没有工龄,没有档案,无法流动;二是没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障;三是没有单位提供的低价住房和子女入托入学的优惠和便利。鉴于此,要疏通自谋职业渠道,使自谋职业由自发的无可奈何的行为变为积极主动的选择,必须在就业政策上进行配套改革。

一是对自谋职业者实行“市场(再)就业证”制度。即对自谋职业的待业青年发放“市场就业证”,办理有关手续,承认其工人身份,建立工人档案,确定并适时调整其档案工资级数,使其享受与企业职工基本相同的待遇。对自谋职业的失业职工和富余人员发给“市场再就业证”,代为保管档案,使其在原企业享受的身份待遇不变。自谋职业者调入企事业单位,由劳动就业部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工龄连续计算。

二是对自谋职业者实行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根据本人自愿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缴纳。凡参加失业保险的自谋职业者,一旦无事可干,经确认后可享受失业救济,由劳动就业部门发给失业救济金,并优先介绍就业;自谋职业到退休年龄的由劳动部门发给养老金。自谋职业者所缴“两金”均记入个人帐户,中途调入企事业单位的,其所缴“两金”继续有效。

三是自谋职业者凭“市场(再)就业证”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失业职工和富余人员凭“市场再就业证”可以享受减免税收、工商管理费、卫生费、城市容纳费及临时务工管理费等有关优惠政策。自谋职业者中途改换工作的,可以参加劳动就业部门的转业转岗培训。可以向劳动就业部门进行求职登记,由劳动就业部门根据市场需求优先介绍就业。

四是协助解决其住房、医疗保险问题。对有一定积蓄、而又无力购买商品房的自谋职业者,可以采取住房公积金制度,或由劳动就业部门采取政府征地或有偿使用土地、由购房者集资建筑低价住房出让或出租给自谋职业者。还可以进一步研究使自谋职业者逐步享受工伤、医疗、女工生育保险。

五是自谋职业者的管理由劳动就业、公安、工商、计生、城建、街道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人事档案由劳动就业部门负责保管,劳动部门依照《劳动法》加强劳动监察,保护自谋职业者的合法权益;婚丧嫁娶、计划生育等问题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子女入托入学由政府按区域明确责任范围或合作办学;生产经营由工商、税务部门负责。还可以成立自谋职业者协会或行业协会,建立党团组织,加强对自谋职业者的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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