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低被严重误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误读论文,劳动者论文,比重论文,报酬论文,GDP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偏低是误判
劳动者报酬是收入分配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而劳动者报酬成为国民最主要的收入,占有国民收入的最大比例,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由于我国的统计资料显示,这些年来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在持续下降,因此,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成为普遍的呼声。那么,我国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究竟出了什么问题?政府之手真能改善市场的初次分配吗?政府的正确站位应在何处?我们的研究发现,目前的认识和政策应对是建立在统计口径误判基础上的,需要重新审视与调整。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市场经济中各生产要素自发形成的分配。这时政府仅仅以商品和服务的间接税形式分享收入,还未以各种所得和转移的财政税收手段加以调节。由于国民收入与国民生产总值即GDP相差无几,而后者是通常的统计口径,因此,人们一般所称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也就是指提高其在GDP初次形成中的比重。根据国家统计局依抽样调查和国民经济核算的资金流量表实物部分等不同来源公布的数字,我国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及再次分配中的比例一直在直线下降,2004年还有一个剧烈的下跌。不过,2004年的下跌是因为国家统计局结合该年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在统计口径上作了重大调整,即将原自我雇佣的个体工商户(更准确地说是所有非农个体户)的收入,由原本全算作劳动者报酬,改为营业盈余。由于缺了这一部分,2004年及以后的劳动者报酬总量自然就掉下来一大块。为了弥补这个口径变化带来的数据不连贯,统计局已按新口径对劳动者报酬进行了历史回溯调整。同时,统计局又根据2004年经济普查资料,回溯调高了以前年度的GDP数值。这样分子调小,分母调大,调整后的各年劳动者报酬及其占GDP之比自然都会比以前大幅降低。当然这本身并不是说出现了什么问题,而只是反映了统计口径和更新数据的变化。而且在调整前后,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的下降趋势并没有任何改变。
国家统计局当时对这个统计口径的调整并没有作出特别的说明。从理论上说,这是因为个体经营户的收入,除去对雇员支付的工资之外,很难区分哪一块是自己的劳动者报酬,哪一块是属于营业盈余,过去全部记为劳动者报酬并不合理。当然都记为营业盈余也不够确切,所以国际上有一个规范的分类名称,将个体户收入归为混合收入,意即劳动者报酬与营业盈余的混合。不过现在回过头来看,统计调整的一个主要原因恐怕是原来的口径太宽泛,过于夸大了劳动者报酬的数量,以至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竟然达到60%左右,成为世界各国之最。这当然太不真实。因此这种和国际接轨的口径调整虽然降低了劳动者报酬的总额和在GDP中的比重,但应当说是诚实和积极的。
不过,统计局2004年大幅调低后的数字还是太高。我们来看国际比较(表二)。
我们看到,国家统计局调整后,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虽然开始略低于人均收入是我们10倍以上的最发达国家,但仍显著领先全球中等发达国家、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这暗示统计局现在的统计口径和数字应该仍有夸大不实的成份。对比联合国定义的口径发现,统计局在2004年与国际接轨所作的调整并不彻底。因为按现各国执行的联合国SNA93标准,不仅非农个体经营户而且农户的收入也是混合收入,因此农户的收入也不应被记为劳动者报酬,而统计局2004年的调整只走了半步。如将农户收入去除后,我国劳动者报酬占比将再大幅下降5个百分点,即我国与国际同口径的比重约为44%左右。
这样,我们首先可以肯定,我国真实的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确实显著低于西方最发达国家,他们一般高于50%的水平,我们大致落后6-10个百分点。实际上这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发达国家商品和服务的品牌、专利和增加值优势明显,劳动生产率、人力资本素质和劳工价格都显著高于我们。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第三产业包括服务业高度发展,往往达到GDP的70%。而众所周知,第三产业是劳动密集型从而劳动增加值比重很高的产业。我国目前尚处于工业化的中期,工业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近半,第三产业尚不够发展(刚达40%),这自然会抑制我国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份额。从这个角度看,即使其它条件不变,随着我国的经济成长和第三产业的长足发展,我国劳动者报酬占比也会持续上升。
其次,从表二中可以看出,不用说和其它发展中国家,即使与中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还是排在前列。金砖四国中除印度外,巴西和俄罗斯的人均GDP都远超中国,但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44%比重则一点也不落后。实际上,劳动者报酬的比重与人均GDP即经济发展阶段有比较明显的关联关系。
这里恐怕有两个因素,一是人均收入比较低的国家,往往公司化程度也低一些,因而农业和非农业中的个体经营即混合收入比重一般就比较高,这样劳动者报酬的比重相应就会比较低。二是我们上面提到的产业结构的因素,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上,二、三产业的比重会发生很大变化,劳动者素质和权利要求也会不同,从而影响到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会随着经济发展程度持续上升,一直到像发达国家那样一个相对均衡的水平。实际上,如果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走过的历史过程来看,他们的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也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以及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的,而且不少新兴国家和地区之所以在实现工业化之后仍然保有较强的经济活力和成长率,是与他们劳动者报酬占比相对发达国家还有相当的空间,从而仍然保持一定的劳动力成本优势不无关系。如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至今人均GDP已数倍于我们,但这个比重仍和我国接近,而且近10多年来都出现了冲高回落、徘徊不前的状况(见图二)。
图二 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
数据来源:韩国1970-2007数据来自于UNdata,1963-1969数据来自于National Accounts Statistics 1972:Main Aggregates and Detailed Tables(PartsⅠ,Ⅱ,Ⅲ,& Ⅳ),United Nations,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日本1981-2007年数据来自于UN data,1975-1980数据来自于National Accounts Statistics 1985:Main Aggregates and Detailed Tables(Parts Ⅰ,Ⅱ,Ⅲ,& Ⅳ),United Nations,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 1963-1974年数据来自于National Accounts Statistics 1975:Main Aggregates and Detailed Tables(Parts Ⅰ,Ⅱ,Ⅲ,& Ⅳ),United Nations,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中国台湾数据来源于中国台湾地区向IMF提供的历年统计年鉴
由此可见,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并不是越高越好,也不是可以随心所欲、任意拔高,而是要与经济发展阶段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状况相适应。没有自己商品和服务的增加值在全球产业链中的份额提升,勉强提高劳动者报酬比重只会得不偿失。
我国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比重过低、亟待提高,今天几乎是社会共识,其实这不过是统计误导的又一错判。
按国际同比口径,我国劳动者报酬占比远超发展中国家,在金砖四国和中等发达国家中也位居前列,与自己纵比也不是下降,而是在持续上升。
中国劳动者报酬已进入上升周期,其增长受制于经济发展阶段,不是越高越好。以为拔高这个比重就可缩小贫富差距,更是一种错觉。美国劳动者报酬占比和贫富差距在发达国家中都居首位就是例证。
中国的收入分配改革必须走出众多似是而非的认识误区,剑指贫富不均的真正要害。
无痛的药方一般最容易形成共识,但往往也是最不见效的。要真想缩小贫富差距,其措施要比今天人们一般议论的泛泛之举,痛苦得多得多。
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下降误判为哪般
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比重成为人们关注的大问题,主要源自统计数字显示它长期来在直线下降。我们上面已经说明,统计局的数字实际上是夸大了劳动者报酬总额,因此不足为据。但与国际同口径的更小数额是否会使比重下降得更厉害呢?其实恰好相反。正是因为2004年统计口径的国际化改革只走了半步,还保留了农户纯收入作为劳动者报酬,导致了我们今天整个社会对劳动者报酬在GDP中的比重及趋势产生了严重的误判。
关于这一点,其实早前清华大学白重恩教授等人的研究已经有相当认识。他们指出,国家统计局将农业收入全部记为劳动者报酬的方法,致使农业劳动收入份额一直被高估。这样,随着经济成长和产业结构转型,第一产业在经济中的份额不断下降,相应劳动者报酬在GDP中的比重也会下降。过去十多年劳动者报酬比重的下降有结构变化、产业影响、国企改制和垄断因素的多重因素。因而他们呼吁不要简单地对劳动者报酬比重的下降匆忙下结论并引出相应政策推论(见经济研究2009年第3期)。只是他们的意见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实际上,我们的研究进一步表明,由于家庭经营性纯收入中农林牧渔的收入自1990年代初以来在GDP中的比重已经直线下跌了10个百分点,因此,如果采用国际惯例的统计口径,将农户此类收入从劳动者报酬中剔出计入混合收入,这样,固然中国纯粹的劳动者报酬及其占GDP的比重会进一步大为降低,但是,中国与国际同口径可比的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及占GDP的比重并未下降,反而一直在稳定攀升。(见表三)
这也就是说,真正一直在下降的是农村经济的纯收入包括其劳动要素对GDP的贡献,而不是全社会公司化和工薪制就业的劳动者报酬在GDP中的比重。因此,目前流行的关于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一直在下降的观点其实是受了错误统计口径的误导,因而并不正确。
隐形收入对劳动者报酬影响不好说
如果按照现有的统计数字,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无论是纵比还是横比都不低,那么,是不是我们的统计数字本身还存在问题呢?比如,王小鲁教授正确地提出了我国存在很大的隐形收入。由于隐形收入一般没有被统计进GDP,这样GDP数字就会被低估。分母大了,劳动者报酬占真实GDP的比重就会下降。
对这个问题也需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理解。首先,隐形收入乃至完全不见阳光的隐形经济又称地下经济,各国都有。中国还不被认为是最严重的国家。但正因为隐形收入和经济难以统计,所以各国做统计分析还是以公开经济为依据统计发布的数字为准。这恐怕是世界上做很多事情时都难以避免的缺憾。但只要一国的隐形收入或地下经济相对于别国并非特别巨大,它对比较分析的影响就还是有限的。就我国的情况而言,说隐形收入已经造成中国GDP总量被大幅低估,中国的经济实力比现在公布的世界第二还要强很多,恐怕不光我们自己不太信,就是世界上的同行也并不认可。
此外,认为劳动者报酬不会也不必采取隐形形式,因而只要有隐形收入,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就一定被低估的判断也未必正确。其实,即使撇开对普通员工发放实物、礼品券和购物卡等普遍现象不说,由于我国居民收入中,对个人劳动所得征收的税率最高,在世界上也名列前茅,而且中等偏上劳动收入承担最重的社保缴费,使得我国中等以上收入的劳动者报酬大量转移,采取了隐性收入或变形收入的形式。例如,在我国由于法规要求而被迫采取多元股份制的银行、保险、基金等行业的中型企业(大型企业是央企因而高管薪酬被管制),其高管人员的工资奖金经常是几百万乃至几千万,而在其它类型企业中,即使是名列全国富豪榜的大企业,高管人员工薪都不高。这当然不是因为人力资本素质高的经营管理人才都跑到那几家中型多元股份制金融企业去了,而是因为在多元股份制又有严格行业监管的银行、保险和基金行业,没有人愿为高管薪酬隐形化去承担那么大的风险和责任。因此反正是花所有股东的钱,高薪酬采取了显性形式。而在其它类型企业,则更多采取了隐性或转化形式。有人作过统计,甚至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由于大多是一股独大的企业,高管薪酬一般都不高,许多还低得让人吃惊。最近爆出来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高管纷纷辞职,以便兑现自己已价值几千万到几亿的管理股权。有细心人查了他们的工资,这些高管中不少人只拿3000、4000元这种中等偏下的薪水。显然,这不是因为他们只值或愿意接受这么低的工薪,而是为了逃避高税费,老板给他们的劳动者报酬采取了转化形式。综合这些因素,我们还不好说,隐性收入的存在,究竟是会降低还是会进一步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
重新审视政府在劳动市场的作用
我们已经看到,现被广泛引用的我国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比例太低和比重下降,其实是由于统计口径偏差造成的误导。因此,基于这种误导而提出的去强化政府干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建议,就有重新审视和认识的必要。
比如,关于广泛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说这并不是提高劳动者报酬的正常办法,至多只能是政府干预劳动市场的例外手段。因为在一个就业长期是经济和民生主要挑战的发展中人口大国,充分就业而不是最低工资始终应该是政府的首要目标。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定形式和频繁调整,将可能减少就业形式的多样性和降低普遍就业率水平,削弱一国经济应对内部调整和外部冲击的能力。一个高度竞争和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是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重要经济基础。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打击和查处各种盘剥和压榨劳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严格劳动执法,而不是去直接干预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性和价格形成。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近年来由于经济增长和人口结构决定的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简单劳动力的价格已经处在强劲的上升周期。成本推动型的通胀将是中国在中期发展中既令人欣慰又带来压力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着力和渲染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并没有多少积极意义。
再如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现在更被炒得很热。很多地方都制订了限时普遍推行的时间表。有的地方还创造了不仅要工会和企业,而且拉政府中与企业相关的强势监管部门都派代表参加的集体协商机制,并作为成功经验进行推广。其实像工资集体协商这样的舶来品,现时是否适用于中国,还是很值得推敲的。因为劳动力的价值是相当差异化的,因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主要是靠劳动者自由退出机制即用脚投票来实现。政府的职责不是去降低劳动市场的竞争性,人为组织什么商会和工会的寡头对话。这种非要搞成大家都举手赞成的集体工资,在很多情况下难免是高成本、低效率而且是很难找到平衡点的博弈。所谓工资应与利润挂钩的提法,其实并不具有可行性。因为利润经常是大幅波动的,而工资则具有利益刚性。而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之间的工薪差异,除非我们取消市场经济,回到计划经济下的统一工资制度,否则我们不可能让他们整齐划一而又不把经济搞死。同时应当指出,在工资集体协商中职工谈判即要价能力最强的并不是收入最低、流动性大的粗工,而是有一定专业性、垄断性和生产连续性很强的行业。我国近年来发生的有影响的怠工也不是发生在收入最低的行业和企业,而是发生在跨国公司所属企业之内或之间同工不同酬的抗争上。因此,工人组织工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乃至进行工资集体谈判当然是职工的权利,但政府在其中的作用只是从过去为了招商引资、过于偏向资方的立场转为一个相对中立的作用,而不是越俎代庖、拔苗助长,否则,无论是先草率动员,再紧急刹车,还是雷声大、雨点小,对真正推进收入分配改革、缩小贫富差距,都没有多大帮助。
那么,政府对劳动市场是否就应当袖手旁观,不加干预呢?其实恰恰相反,政府在劳动市场上还有大量应当做而没有做的工作。
首先,就是要去除劳动市场上的身份歧视和就业歧视,真正实现同工同酬。现在有大量的用工特别是政府行政事业等正规单位的用工,实行明显的身份歧视及其它各种歧视,而且在同一单位内部,对做相同工作的人按身份不同,实行差别极大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于一系列社会福利制度安排的身份歧视,农民工在劳动就业市场上天然处于劣势地位。因此,政府如果下决心逐步废除劳动市场上的制度歧视和身份歧视,农民工及其家属能够逐步市民化,农民工的市民化居住和落户必然大大缩短他们“自愿”加班的劳动时间,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就会迫使低端劳动力价格持续上扬。这样,低端劳动者家庭子女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才能得到保证,贫困的代际转移才能被有效切断。
其次,就是要改变对劳动实行的高税费歧视政策,改革财政税收制度。贫富差距主要并不是劳动所得造成的。现在人们在财产和收入悬殊面前强烈的心理落差,并不是社会对劳动、天赋和创造智慧的嫉妒,而是对一部分人凭借身外之物平步青云、骄奢淫逸的困惑和愤怒。而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设计,还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旧思维,重点控制劳动所得,却大量放行资源垄断和制度垄断的暴利。城市楼价久调不下,不过是这种社会再分配机制错位的典型一例。
小结: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的高低更多地受制于经济发展阶段,不可误读和误判。提高增加值是提高劳动者报酬的主要途径。以为人为拔高这个比例就可缩小贫富差距,更是一种错觉。美国劳动者报酬在GDP中占比与其贫富差距都在发达世界中居首就是例证。中国的收入分配改革必须拨开迷障,走出误区,才能剑指真正的要害和症结,否则还是会变成走过场和表面文章,甚至可能南辕北辙。嫌麻烦的愤青也许会恼怒我们打破了他们业已认定是必然正确的命题。不过请记住,面对人们追求财富的普遍欲望和试图缩小差距的逆水行舟,容易形成的共识一般不会是解决问题的真答案。这就如同无痛的药方最容易被采纳,但往往也是最不见效的。
要真想缩小贫富差距,其措施会比现在人们一般议论的泛泛之举,痛苦得多得多。
*此文章为作者撰写的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研究报告之二,汲铮、毛旭新、刘利文参加了数据的搜集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