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_法律论文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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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县、乡两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97%以上,在近十多年举行的4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中,选民参选率都在90%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则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的军人代表大会选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必须多于应选代表名额。选举时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代表名额的分配主要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比例来确定的。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不少于15个名额。同时使各民族、各阶层、各政党、各方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有权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国家基本法律;选举并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包括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人选,选举中央军委主席和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国家其他重大事项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的是一院制,由它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但是,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较多,不便于经常举行会议,行使职权,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它的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上述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并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宪法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除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以外,其他法律都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以及行使宪法赋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有8个专门委员会,它们是:民族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领导下,负责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开展立法、监督等经常性的工作。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

(一)法律案的提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二)法律案的审议。对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首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提案者关于法律案的说明,然后由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审议,并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律案提请大会表决。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实行至少两审的制度,即在第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听取提案者关于法律案的说明,进行初步审议后,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法律委员会向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再次经常委会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审议后,才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三)法律案的表决。在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上,表决法律案,都采取了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须由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

办公厅是常委会的综合性办事机构,下设秘书局、联络局、外事局、新闻局、信访局、人事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等。办公厅下设研究室,还设有图书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和全国人大干部培训中心。

法制工作委员会是承担常委会立法等方面工作的机构,下设办公室、刑法室、民法室、国家行政法室、经济法室、研究室。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设有办公室、研究室、法案室等机构。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1954年9月正式成立的,现在是第八届。 自成立以来,特别是近18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的工作逐步加强,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首先,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成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2年对宪法进行了修改,通过了现行宪法。1988年和1993年又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通过了两个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内容写进了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把制定法律作为首要的任务,在近10年中通过了290 多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为了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把加强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作为最重要的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5年立法规划,拟制定、修改152个法律。

其次,决定了国家的一些重大事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代表和集中全国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审议决定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包括在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审查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审查批准了各个年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决算,通过了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决定了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决定了建立海南省和海南经济特区等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选举和决定任命了国家工作人员,撤销了个别不称职人员的职务。

第三,加强了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和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在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向大会作工作报告,代表们在审议中既肯定他们的成绩,也提出了许多中肯的、尖锐的批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每两个月举行的全体会议上,都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督促他们改进工作。近些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实施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检查,检查结果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每年还接受公民来信6万多件,接待来访1.3万多人次,经过认真办理,纠正了一些错案,帮助公民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138个国家的议会建立了联系,同42 个国家建立了议会间的双边友好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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