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地规模经营的具体对策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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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88(2002)03-0074-04

一、农业土地规模经营是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发生着新的阶段性变化,主要农产品已由过去的长期短缺发展为总体大体持平、丰年有余。这一巨大的成就根源于我国农村土地从集体经营模式向家庭承包经营模式的转换,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经营制度,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业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使中国农民迅速迈向了致富奔小康的道路。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经营模式由于生产规模小、分散程度高、基础设施薄弱等先天不足的原因,使之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显现出来。近几年来出现了农产品卖难、价格下降等新情况,由此导致农民收入增长速度缓慢、农村市场需求不旺,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减弱。因此,在今天,适应国内外市场的变化和需要,应不断积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换,以改变农业生产萎缩、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增收难的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形成于我国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农户间自发的土地转包转租现象,现阶段在中西部落后地区也已出现,并且在农业生产实践中逐步显示了其旺盛的生命力。但是在目前,仍有一些干部群众对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有的人认为规模经营不是现阶段要解决的问题;有的人甚至把规模经营和家庭联产承包制对立起来,认为搞规模经营必然会动摇家庭联产承包制;有的人则认为规模经营会导致新一轮的“平均主义”、“大锅饭”,是历史的倒退。因此,继续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就必须使广大干部群众认清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明确土地规模经营并不是对家庭承包制的否定,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家庭承包制的进一步稳定、发展和完善。

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使得种地的人越来越少,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就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因此,土地规模经营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而是生产关系适应现阶段农业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必然结果,生产力发展到什么程度,生产关系就应作相应的调整,这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的普遍规律。在现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承包责任制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已日益暴露出其尚有不完善的地方,这些不完善的方面与农村生产力水平的发展状况不甚适应,甚至制约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那么,在现阶段就应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继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适当集中土地,积极推进土地规模经营,以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率和农产品的商品率,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换的步伐,摆脱“三农”(农业、农民、农村)问题的困扰。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社会制约因素

推行土地规模经营,要有与之相适应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各种条件,从目前各地的实践来看,推进规模经营的实践所遇到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速度较慢

农业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的转移是推行土地规模经营的基本前提。目前,我国现有农村劳动力4.7亿人,其中农村富余劳动力已达1.6亿人,这些人口在现阶段急需向二、三产业转移。但近几年来,随着城市企业制度的改革与调整,城市失业率不断提高,加上传统的城镇就业政策并未彻底改变,农民进城就业难度加大;再者由于农村乡镇企业在现阶段也处于结构调整和体制转型的新阶段,对农业劳动力的吸收能力也在明显减弱,因此,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的转移速度较慢,这样过多的人口就滞留在农业生产中,“户户有田,人人种地”,使得土地的相对集中较为困难,农业生产难以形成规模。

2、农民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恋土情结重

从历史上讲,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由于农民受传统农耕文化的影响,在思想上表现出封闭性、狭隘性、粗放型、保守性等特征,靠天吃饭,不愿承担风险,对土地的依赖感尤为强烈。目前有许多农民虽无力种地或无心种地,却宁可粗放经营也不愿把自己的承包地转让出去;已转移到二、三产业的农民则把承包地作为抗衡市场风险的退路,也不愿放弃。另一方面,由于近年来城市郊区土地的综合开发和农村工业小区的创办,土地价格在不断上升,地租成倍上扬,一些农民的土地资产观念被唤醒,占有土地事实上就是占有一份福利,他们普遍地想把通过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作为不动产保留下来,等待日后增值。农民的这种恋土情结,也限制了土地的相对集中,使得推进规模经营的工作难度加大。

3、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

农业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是农业规模经营推进能否获得成功的一个关键问题。但在一些地区,由于缺乏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该转让的土地不能及时转让,造成粗放经营、效益低下,即使实现了流转,也往往是各自自由转让,缺乏法律依据,不仅不规范,而且容易造成经济纠纷,这一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土地流转机制的不健全。大体来讲,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分散性。由于接包的土地来自于不同农户的不同地块,很难做到集中连片,规模效益难以发挥。二是不稳定性。在一些经济发展缓慢、集体经济实力薄弱,村委班子变动频繁的地区,土地承包关系变动较为频繁。三是滞后性。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期满后及土地转包、转让、租赁等多种流转形式出现后没有及时变更合同或续订合同,致使土地的法治管理滞后,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由于以上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的种种原因,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受到了限制,这对于推进土地规模经营来讲无疑增加了更大的困难。

4、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落后

我国现有2.4亿农户,实现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有效对接的关键是建立高效、灵敏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家庭经营的规模越大,其对社会化的服务依赖也越大。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农业规模经营的一个重要载体,与农业的分散经营相比,农业规模经营更需要日趋健全、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包括产前的生产资料供应、产中的技术指导和产后的贮运加包销等综合服务。但目前作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而重点服务于农业规模经营的社会化服务十分落后,有不少地区涉农服务部门已陷于“网破、线断、人散”的境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名存实亡,服务功能微弱。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这种落后状态,在一定程度上也延缓了规模经营发展的进程。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具体对策

1、实现农业土地规模经营应以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基础

第一,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必须坚持长期不变。

中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要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首先必须代表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农民的积极性和利益主要源于他们所经营的土地,目前对于中国农民来讲,长期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不仅是一种生产方式,而且也是一种基本的生活方式。土地对于农民来说首先具有生存保障功能,其次才是作为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在现阶段,要代表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必须按照十五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经营制度不动摇。这也是当前在农村工作中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

第二,正确认识“稳定”与“流转”的关系。

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农村生活和农业生产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农村的产业结构和生产力水平与改革初期相比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但同时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在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冲击,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要和美国等农业发达国家的大农场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展开直接的竞争,我们所承受的各方面压力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必须在稳定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积极推行适度规模经营,以新的联合方式与其相抗衡。在这一问题上,具有远见卓识的邓小平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提出关于农业“两个飞跃”的思想:农业的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制,农业的第二个飞跃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因此,在当前推进规模经营的工作中,必须在邓小平关于农业“两个飞跃”的思想指导下,依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从理论上正确认识“稳定”与“流转”的关系,我们讲的“稳定”,是指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农户已拥有的土地承包权应按私人财产给予保护;我们讲的“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动。两者并不矛盾,这是因为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是可以分开的。因此,土地流转机制应在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权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具体条件,逐步推进。在认识和实践当中应避免两种错误倾向:一是一讲稳定,似乎就不允许使用权的合理流动,二是一讲流转,似乎就是要否定或取消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2、规范农业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加快土地的合理流动与集中

没有土地的相对集中,就谈不上规模经营,土地的流动与集中是实现规模经营的前提。因此,应在稳定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起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放活土地使用权,提高土地产出率的土地流转机制,打破“有人无地种,有地无人种”的局面,为规模经营创造良好的运行基础。

第一,农业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原则。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又是当前中国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下,充分保障每个农民依据社区成员资格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权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当前,小规模分散经营的传统农业向较大规模经营的现代农业转变,就必须在稳定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同时,放活土地使用权,适当地集中土地面积,使土地能够在市场中流动起来。这种情况就决定了我国农业土地的流转只能采取“渐进式”策略。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推进步伐,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条件原则,不能不顾实际。二是坚持自愿原则,不能违背农民意愿。三是坚持有偿原则,不能伤害农民的经济效益。四是坚持法治原则,不能违背法律程序。五是坚持有序原则,切忌搞形式主义,人为扩大规模。

第二,农业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形式选择。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间的差异极大,近几年来在各地出现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形式多种多样,但不管那种形式,都必须以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保证农户的利益为核心,慎重选择。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互换。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与其他人所承包的土地相互调换。

(2)转让。承包人将承包土地及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者,由第三者代替向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

(3)转包。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由第三者进行经营。

(4)入股。承包人以自己所承包的土地与某一公司或企业联合经营。

(5)“四荒”拍卖。集体经济组织将“四荒”地(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的使用权进行拍卖,谁购买,谁治理,谁受益。

(6)反租倒包。即在农户保留承包权的前提下,由集体组织把农户的承包土地反租回来,再集中地转包给其他承包人。

3、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

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是一个基础,但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实质上是一个工夫在外的事情。农村的二、三产业发展了,人口转移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规模经营也就水到渠成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速度和规模,直接决定着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进程。多余的人口到哪里去?一是向大中城市转移,二是大力发展小城镇。相比之下,后者更为现实,让农村人口进入现有的城市,这在我国根本不可能。农业人口现有9亿多,即使把2亿多农民变成城市居民,像北京那样拥有1000多万人口的特大城市,我们至少得再发展20个;而且现有的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交通拥挤、住房紧张、空气污染等问题。因此,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积极建设小城镇,既可以减轻大中城市的压力,又可以满足农业规模经营的需求。加快推进条件成熟的地区城镇化的进程,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有序流动,鼓励农村富余的劳动力就地转移,可以增加其非农收入,增强其放弃土地的承载能力,同时应在乡镇企业当中建立劳动保险机制,以替代土地的保险功能,为脱离土地的农民解决后顾之忧。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内经济要与世界经济全面接轨,人口众多的农村要避免受到冲击,就必须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一大批小城镇,以二、三产业为依托,吸引农村剩余人口到小城镇安家落户,刺激地区化经济发展,为规模经营开创条件。

4、加快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土地规模经营是集约型的现代农业,应以社会协调分工为基础协作经营,避免小而全的自然经济。稳定的农业机械、技术、水电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可向规模经营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统一服务,如统一作业布局、统一供应良种、统一机械作业、统一施药防虫、统一排水灌溉、统一收割、统一产品储藏、包装与销售等。在当前农业劳动力过剩的情况下,服务型规模经营既可以使富余劳动力找到新的就业岗位,又可以通过分工协作提高农业资源配置效率,获得规模经济效益。

近年来,农民来自于农业方面的收益在不断地下降。以2000年与1997年相比,农民人均来自第二产业的纯收入增加160元,来自第三产业的纯收入增加了113元,但来自第一产业的纯收入却减少了131元。而我国现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占农村总农户数的77%。农业减收导致了大多数农户收入增长的停滞甚至负增长,种田大户的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规模经营的进程。为此,必须通过优质、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规模经营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综合服务,以降低投资成本,提高农业资源配置效率,获得规模效益,保证农业效益与其他行业相对持平,让农民种地有利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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