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黑格尔论文,市民论文,理论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市民社会之必然性及其限度
黑格尔把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理解为“伦理”概念客观化过程中所经过的环节。相对于作为伦理性整体的家庭和国家来说,市民社会是一个异质的存在,它远远偏离了伦理生活的理想和真正意义。“在市民社会中”,黑格尔写道,“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一切癖性、一切秉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在这里,“伦理性的东西已丧失在它的两极中,家庭的直接统一也已涣散而成为多数。”(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97、198页。商务印书馆,1961。)一句话,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与普遍性是相分离的,特殊性是它的核心原则。
那么,黑格尔何以要在他的“伦理”概念中展开对以特殊性、偶然性为核心原则的市民社会的论述?或者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学说对于他的“伦理”概念乃至全部实践哲学具有怎样的意义?
一个直接的意义在于,黑格尔通过区分市民社会与国家,指出市民社会欠缺伦理生活的内容,从而完成了中介和克服市民社会的必要性论证。
我们知道,“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 )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涵义的术语。它的最早涵义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市民社会”(Koinóniapolitiké)一词指的是一种“城邦”(polis )。后经西塞罗于公元1 世纪将其转译为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它不仅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及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第125—12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在近代,英法启蒙思想家们广泛使用“市民社会”一词,但其涵义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或国家,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这种情形一直延续到康德。受启蒙思想家(特别是卢梭)影响至深的康德,以(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利的公设来说明从自然状态向市民状态的过渡,自然状态可以看作是个人权利的状态,市民状态则可看作是公共权利的状态。因而,市民社会是一种法律的联合体,它是“通过公共法律来保障我的和你的所有的社会”。可见,在康德那里,市民社会仍然被等同于政治社会或国家,并且被理想化了。
只是到了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才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黑格尔把家庭当作直接伦理性实体,认为家庭的分解,出现了“家庭的复数”,这才导致了作为独立的个人的相互关系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表示直接或原始伦理精神的解体,市民社会成员需要的满足,人身和财产的保障,特殊利益和公共福利的秩序的维护,所凭依的只是法律。而法律仅仅保障抽象地适用于任何人的人权、所有权、契约及裁判权力,仅仅是外部对个人活动的划定。因而市民社会缺乏普遍与伦理。“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 ”(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09页。)无疑,市民社会只是一个抽象,一个片面的环节,它必将在“国家的最高观点”上被克服。
由此可见,黑格尔区分市民社会与国家,首先意味着以国家的观点揭示出市民社会的抽象性、中介性。换言之,市民社会仅仅是国家理念的一个抽象因素,它不能离开国家而存在。黑格尔说,市民社会“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他坚决反对把市民社会的各种规定搬到国家领域的僭越行为,从而展开了对全部近代思想的批判。
其次,黑格尔区分市民社会与国家,强调市民社会的抽象性、中介性,但并未因此采取浪漫派那种否定市民社会的态度。他认为从直接伦理通过贯穿着市民社会的分解,而达到国家的这种发展,“才是国家概念的科学证明”(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52页。)。于是, 他积极评价了作为近代产物的市民社会的地位和作用。
黑格尔认为以特殊性为核心原则的市民社会的出现有必然性。他说,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中描绘了实体性的伦理生活的理想的美和真,但是在柏拉图的时代,特殊性原则已侵入希腊伦理中。对此,柏拉图的应付方法是,把特殊性原则从实体性的国家中完全排除出去。黑格尔认为“这是徒然的”(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00页。)。 黑格尔又说,浪漫主义思想“认为自然状态是纯洁的,未开化民族的风俗是淳厚质朴的,根据这种思想,教育就被看成只是某种外在的东西和腐蚀性的东西”(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01页。)。 这种看法“表示着对于精神的本性和理性的目的一无所知”。在黑格尔看来,“如果精神要达到它的现实性,那只有在它自身中进行分解,在自然需要中和在这种外在必然性的相互关联中对自己设定界限和有限性,并且就在这界限和有限性内使自己受到教养,以便克服它们,并在其中获得它的客观定在”(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02页。)。无疑, 对于市民社会,否定它、排除它是徒然的,重要的是认识它的必然性,把握它的实质,以便使国家建立在它所应是的具体概念的基础上,也就是,既不把市民社会当作国家,也不再把国家建立在抽象普遍即排斥特殊的普遍的基础上。
在这里,黑格尔超出康德式抽象把握和描绘“市民社会”的地方就在于,他把市民社会理解为“现代世界中形成的”(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97、174页。)自由市场社会,在那里,个人的自我利益从宗教的、伦理的、政治的考虑中解放出来,获得了合法性。市民社会是一个个人利益得到充分自由表现的社会。
“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97、174页。)
无疑,黑格尔的这一定义遵循了古典经济学家的自由市场模式,在这一定义中,清晰可见黑格尔受到斯图亚特、亚当·斯密等经济学家的影响。黑格尔也清楚地意识到这一定义模式与自然法、社会契约论的相似性会导致混淆市民社会与国家,于是他紧接着指出,市民社会只是“外部的国家”,是“以知性来设想的国家”,作为市民社会理论的政治经济学仍是停留在“知性”水平上的科学。
因为人的需要与外在物之间,是通过人的劳动来中介的:“人通过流汗和劳动而获得满足需要的手段。”可见,市民社会作为需要的体系,黑格尔对之是以劳动为核心来把握的。劳动中介需要,劳动生产出社会的财富,而社会财富的分享,“一方面受到自己的直接基础(资本)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到技能的制约,而技能本身又转而受到资本,而且也受到偶然情况的制约;后者的多样性产生了原来不等的禀赋和体质在发展上的差异。这种差异在特殊性的领域中表现在一切方面和一切阶段,并且连同其他偶然性和任性,产生了各个人的财富和技能的不平等为其必然后果。”(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11页。)
这无疑体现了市民社会中的自由,或可称之为经济自由。对此,黑格尔给予怎样的估价呢?黑格尔一方面认为产生“贱民”,解决不了贫困问题,正是市民社会(经济自由)的欠缺之一。但在另一方面,黑格尔又反对法国革命中体现出来的那种拒绝任何社会分层的激进平等主义观念,他说:
“人们(Mensch)当然是平等的,但他们仅仅作为人(Person),即在他们的占有来源上,是平等的。从这意义说,每个人必须拥有财产。所以我们如果要谈平等,所谈的应该就是这种平等。但是特殊性的规定,即我占有多少的问题,却不属于这个范围。由此可见,正义要求各人的财产一律平等这种主张是错误的,因为正义所要求的仅仅是各人都应该有财产而已。”(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58页。)
这就是说,在分享社会财富的过程中,由于人们在需要、满足需要的方式和方法、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等各方面分属不同的特殊体系,于是必然产生身份(等级)的区别。黑格尔把这种身份(等级)分为实体性的等级(包含地主、贵族在内的产业等级)、产业等级(从事手工业、工业和商业的等级)和普遍等级(官吏)三种,认为身份(等级)的差别构成了国家的第二个基础(第一个基础是家庭)(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12页。)。黑格尔的这一看法表明, 他曾以“寻求承认的斗争”所阐发的互主体性哲学观念,与排斥社会分化的同质化追求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正是黑格尔最早把这种同质化追求置于“绝对自由与恐怖”的标题下加以批判。同时这也表明黑格尔肯定、接受了市民社会中自由(经济自由)的许多因素,把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获得明白的承认看作具体自由的重要因素(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60页。)。
黑格尔高度评价市民社会中特殊性的自由(经济自由),是因为它是自由的完全定义的一个必要因素(注:P.G.Stillman,Partiality and Wholeness:Economic Freedom, Individual Development and Ethical Institutions in Hegel's Political Thought,in Hegel on Economics and Freedom,p.70.)。 市民社会为自由的完全定义提供着必要但不充分的内容,体现出市民社会在国家概念发展中的辩证性质。
市民社会之克服
不仅如此,市民社会的辩证法更在于,市民社会造成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分离,但是克服这种分离的力量恰恰就在市民社会自身之中。
市民社会的辩证法就是“伦理”概念在市民社会中的发展过程。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黑格尔的伦理学、政治哲学,“不是象霍布斯或康德的理论那样是一种对现代国家制度的演绎理论,而是一门关于自由意识的现象学”(注:K.H.Ilting,The Dialectic kr Civil Society,in Z.A.Pelczynski,ed.The State and Civil Society,p. 217、212.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那么,这门自由意识的现象学是怎样揭示出从家庭向市民社会过渡的必然性的呢?
如前所述,黑格尔从家庭的分解中指出了向市民社会过渡的必然性。而家庭之所以必然解体,乃是因为在家庭中,“伦理”概念的各个环节尚未得到独立,权利和义务是不确定的和模糊地被界定的。在这里,市民社会的辩证法开始于:许多不同的家庭成员作为独立的人与他人建立关系,并在这些关系中“建立起在一切方面相互倚赖的制度”(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98页。)。 这就形成了“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差别”。黑格尔认为,正是这种“差别”决定了市民社会的性质。
市民社会作为理念的实在性的抽象环节,是理念的分解环节。在这种分解中,理念“赋予特殊性以全面发展和伸张的权利,而赋予普遍性以证明自己既是特殊性的基础和必要形式、又是特殊性的控制力量和最后目的权利”(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98页。)。
市民社会的这种辩证法,也体现在它自身的诸环节中。市民社会之作为“需要的体系”,在其中“需要的目的是满足主观特殊性,但普遍性就在这种满足跟别人的需要和自由任性的关系中,肯定了自己”(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04页。)。这种普遍性, 作为被承认的东西,它使孤立的和抽象的需要以及满足的手段与方法都成为具体的、社会的(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07页。)。也就是说, 需要及满足需要的手段、方法与他人的需要及满足需要的手段、方法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关系,需要成为了“社会的需要”。而社会需要作为“观念的精神需要”对“直接的或自然的需要”的扬弃,在其中普遍物占着优势,因此它“就含有解放的一面”,即含有超出外在的必然性、内在的偶然性以及任性的一面(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08 页。)。
那么,如何让特殊的人的直接的或自然需要上升为社会需要,取得普遍性的形式?黑格尔强调了“教育”(Bildung)的重要作用。 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就十分强调“教育”对于人们摆脱实质生活的直接性的重要性(注: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第3、130—131、234页。商务印书馆,1983。)。 在论述把市民社会成员的自然必然性和需要的任性提高到知识和意志的形式的自由和形式的普遍性的过程时,他更是强调“教育”具有“无限的意义”:“教育就是要把特殊性加以琢磨。使它的行径合乎事物的本性。”“教育的绝对规定就是解放以及达到更高解放的工作。这就是说,教育是推移到伦理的无限主观的实体性的绝对交叉点,这种伦理的实体性不再是直接的、自然的、而是精神的、同时也是提高到普遍性的形态的。”(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02页。)
黑格尔认为教育包含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相比于理论教育,黑格尔更强调“通过劳动”的实践教育,这是因为在他看来,劳动不仅仅是中介需要的手段,它还包含着“解放的环节”。
对黑格尔来说,劳动虽属“必然性领域”,然而它却是人们从自然存在提升为社会存在的手段,是人类从自然必然性中解放出来的手段,是人的自我意识发展的手段。在《精神现象学》中我们可以看到,劳动被赋予了这样一种作用,它把人从他的自然存在,从他的直接的、自然的冲动中解放出来。在主奴关系中,奴隶是为主人而生活或为主人而存在的,只是在扬弃物的独立性也即劳动过程中,奴隶才过渡到他直接的地位的反面,达到了自我意识。
就是说,劳动是人的本质,在劳动中个体性和自我意识始得以确立。但是劳动对自我意识的分化作用并不意味着得出个人主义的结论,象古典经济学家曾经理解的那样。因为在黑格尔看来,“个别的人在他的个别的劳动里本就不自觉地或无意识地在完成着一种普遍的劳动”。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等著作中广为阐发了其“积极方面”(马克思语)的劳动,在《法哲学原理》中被进一步地理解为扬弃市民社会中普遍性与特殊性分离的因素。黑格尔认为,劳动中普遍的和客观的东西存在于抽象化的过程中,抽象化产生了分工,而劳动分工“使人们之间在满足其他需要上的依赖性和相互关系得以完成,并使之成为一种完全必然性”,使“每个人在为自己取得、生产和享受的同时,也正为了其他一切人的享受而生产和取得”。社会的财富正体现出“在一切人相互依赖全面交织中所含有的必然性”(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10、210、217、217、227、228、217、237、237、238页。)。
就这样,市民社会作为需要的体系,首先表现出殊多的利己目的与普遍性的对立,但是由于中介需要的劳动所具有的辩证性质,使个人直接的、自然的需要提升为社会需要,“主观的利己心转化为对其他一切人的需要得到满足是有帮助的东西”。黑格尔告诉我们:“这是一种辩证活动。”(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10、210、217、217、227、228、217、237、237、238页。)其结果,就是特殊物向普遍物的提升。
同样,那些在客观精神的领域一开始就被演绎出来的人的权利,现在转变成了“法律”。法律的体系的出现,正是通过人们的相互依赖,为了各自目的而相互交换需要和劳动而发生的。因为作为一种相互依赖的制度,使一种社会的客观结构的产生成为必然。在这种结构中,抽象权利不再仅仅作为一种理念,而是获得了“定在”,这种定在就是被普遍承认的、被认识的和被希求的东西,并且通过这种被认识和被希求的性格而获得了有效性和客观现实性”(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10、210、217、217、227、228、217、237、237、238页。)。抽象权利也就不再抽象,而成了“司法保护着”(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10、210、217、217、227、228、217、237、237、238页。)的具体权利。黑格尔说:“法律就是权利,即原来是自在的权利,现在被制定为法律。”(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10、210、217、217、227、228、217、237、237、238页。)。
市民社会之作为“法律的体系”,在其中“财产权和人格都得到法律上承认,并具有法律上效力,所以犯罪不再只是侵犯了主观的无限的东西,而且侵犯了普遍事物”(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10、210、217、217、227、228、217、237、237、238页。)。 “自我被理解为普遍的人,即跟一切人同一的”,“人之所以为人,正因为他是人的缘故,而并不是因为他是犹太人、天主教徒、基督教徒、德国人、意大利人等等不一”(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10、210、217、217、227、228、217、237、237、 238 页。 )。 这样, “司法”(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的产生向着克服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分离又迈出了一大步。它已经回复到“自在地存在普遍物跟主观特殊性的统一”(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10、210、217、217、227 、228、217、237、237、238页。)。 但是在司法中这种统一的发展是不充分的,因为在这里“普遍物”仅仅表示“法”,而且它只“存在于个别事物中”,也就是说在消灭了“对财产权和人身的侵害”的情况下才实现了这种统一。它把在需要的体系中当作本质规定的每个人的福利当作“一种外在的东西”。因此这种统一“必须扩展到特殊性的全部范围”(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10、210、217、217、227、228、217、237、237、238页。)。这构成了产生警察和同业公会的必然性。
“警察”(Polizei)一词,在黑格尔的用语中, 意义比通常的理解要广泛得多。从全社会成员的利益出发去监督和禁止个人不侵害他人和公共财富的人就是“警察”。黑格尔对“警察”功能的论述,表明他试图建立一种关于公共权威的理论或关于国家的警察功能的理论,它将能使需要的体系中建立的盲目的依赖体系变得更合理和更稳固。对黑格尔而言,如果经济生活领域内的紧张可能导致在它内部产生的社会团结形式遭到破裂的话,那么国家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结构和意志的干预,就能保证建立某种意义上的共同体(注:普兰特:《黑格尔政治哲学中的经济和社会的整体性》,载《国外黑格尔哲学新论》,第289—290页。普兰特认为,黑格尔的这一思想来自斯图亚特,而不是亚当·斯密。)。无疑,市民社会中的“警察”把普遍物扩展到特殊性的全部范围。
尽管如此,黑格尔认为,“警察”功能的履行所实现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仍是“相对的”(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第237页。)。因为个人的独立的利益仅仅被置于国家的保护之下。 只有在同业公会的活动中,这种统一,才扩展为个人的完全存在,也即是说,扩展为“单个人生活和福利得到保证”(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38页。)。
黑格尔把“同业公会”(Corporation )定义为产业身份(等级)中依据特殊的技能所形成的团体。他认为,通过同业公会,才能实现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具体统一。它的成员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同时,也会受到特殊的偶然性的保护。他们在所属组织中能够提高自己的努力,丰富自身的教养。
他认为:一个曾经沉溺于自私目的的人,通过参加同业公会而被公众精神所鼓舞,不断地获得自在自为的普遍目的。这样,同业公会就成了“伦理”概念发展中“虽然是局限的、但是具体的整体”(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37页。), “伦理性的东西作为内在的东西就回到了市民社会中”,因此,“市民社会的领域就过渡到国家”(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37、248、252、199、244、245、 246、250页。)。
从上可见,市民社会作为直接伦理分解的环节,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分离是它的特征,这一分离是产生市民社会“生理上和伦理上蜕化的景象”(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37、248、252、199、244 、245、246、250页。)的原因。但是,在市民社会中, 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获得了具体的定在。而且,克服上述分离的力量,就存在于市民社会的自身中。这就是黑格尔论述的市民社会的辩证法。经过这一辩证发展过程,实体性的自由——通过失而复得——达到了它的最高、最后的实现形式。
值得指出的是,黑格尔在论述市民社会的辩证法时,还特别提到了贫困问题。他认为,随着劳动创造的财富的增长,“束缚于这种劳动的阶级的依赖性和匮乏,也愈益增长”。“怎样解决贫困,是推动现代社会并使它感到苦恼的一个重要问题”(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37、248、252、199、244、245、246、250页。)。对此,伊尔亭(K.—H.Ilting)认为,黑格尔在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发展中所发现的阶级对抗的辩证法,不属于“在《法哲学》中支配着他关于市民社会的结构和发展的论述中的辩证法”。事实上,黑格尔正是把贫困问题以及它所导致的阶级对抗当作市民社会的欠缺与限度提出来的。他认为,贫困并不是处于衰落和瓦解状态的某个工业社会的特征,而毋宁说是“当市民社会处在顺利展开活动的状态时”的特征。他所说的贫困,既指物质上的匮乏,也指穷人从社会中异化出来的那种情绪、感觉。怎样解决贫困问题,或者说怎样把穷人、“贱民”统一到政治生活的“共同体”中?黑格尔必须回答这个问题,作为关于市民社会的辩证法论述的组成部分。我们看到,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第245 节中讨论了解决贫困问题的几种可能办法。他认为,用公共财产来支付生活费用以救济穷人的做法,是与尊重个人自由和名誉的市民社会原则相违背的;而用刺激经济的方法去创造工作机会,社会又会陷入生产过剩,而贫困问题首先是由生产过剩所造成的。因此,他以当时英国的政策为典型,主张通过实行殖民政策来解决贫困问题。他说:“市民社会的这种辩证法,把它——首先是这个特定的社会——推出于自身之外,而向外方的其他民族去寻求消费者,从而寻求必需的生活资料。”(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37、248、252、199、244、245、246、250页。)在论述“同业公会”时,黑格尔还念念不忘贫富分化问题的解决,认为普及同业公会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关键(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37 、248、252、199、244、245、246、250页。)。
在这里,黑格尔设计的解决贫困问题的具体方案已不重要,重要的是,黑格尔看到了富者愈富,贫者愈穷以及由此产生的阶级对抗这一事实,并认为这是市民社会的欠缺,必须加以克服。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正是与黑格尔一样,从这种贫富分化、阶级对抗的社会问题出发,但是马克思与黑格尔不一样的是,他从在市民社会中被剥夺得最厉害(甚至可以说被驱逐出市民社会之外)的无产阶级身上,看到了从根本上克服市民社会的力量,从而更新、更深刻地展开了市民社会的辩证法。马克思的高度是黑格尔没有达到的,但是黑格尔强调解决贫困问题的重要性,无疑丰富了他关于市民社会的辩证法的论述,为后来马克思的创新提供了基础与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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