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融资角度探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_中小企业融资论文

从融资角度探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_中小企业融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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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发展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现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在发展的过程中,中小企业也遇到和面临着许许多多的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融资难问题,而融资难的关键是贷款担保问题。

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关键是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其中的重点环节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信用担保在经济活动中引导社会资金特别是银行信贷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与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解决担保难的有效途径,它既有利于改善银企关系,又能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水平;既有利于分散和降低金融风险,又能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一)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不合理。据调查:很多中小企业的长期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原有股东的增资扩股,所占比重为43%;其次是外部集资,比重为27%;银行贷款仅占比重的6%。中小企业从银行得到贷款的份额较少,处于与大企业不平等竞争的地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主要投向是大型企业,较多的中小企业很难得到银行贷款。

(二)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较高。在现有间接融资体系中,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期限通常在1年以内。由于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尚未到位,加上银行担心长期贷款带来的风险,几乎还没有一家银行向个体私营企业真正开放基建和技改贷款科目,因而民营企业从银行获得长期资金难上加难。为了满足长期资金周转的需要,一些企业不得不采取短期贷款多次周转的办法,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更为重要的是,现有融资渠道根本无法满足个体私营企业二次创业和进行技术改造、开发高科技项目的资金需求。特别是一些企业经过多年发展之后已经有了一定基础,在追求更高更大目标时,遇到的资金困难仅靠短期贷款是无法解决的。

(三)中小企业所能得到的金融服务品种单一。目前,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品种,主要是金额不高的贷款,其他中间服务微乎其微。银行与中小企业的合作方式还处于较低的层次。而实际上,中小企业除了贷款需求外,在结算、咨询、理财等方面也有着迫切的需求。中小企业由于融资能力差、生产规模小、管理水平低、信息流量少等特点,许多财务管理、融资、资产运行中的问题难以依靠自身力量解决。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担保总量偏小,信用担保机构和资金量缺乏规模、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信用担保体系缺乏支撑制度、担保业务模式相对单一,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受到制约。此外,社会信用环境较差,信用担保体系生存的环境不够理想。

(一)担保公司资金规模不大,放大倍数小,难以满足中小企业担保需求。一是担保资金规模偏小。目前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达2188家,共筹集担保资金总额657.2亿元,累计担保企业18.8万户,担保贷款额32.37亿元。二是担保放大倍数不高。一般情况下,银行可以根据1∶5至1∶10的放大倍数为承保企业提供贷款。三是担保机构与银行间全面的实质性协议关系难以建立。商业银行对担保机构要求过高。有的商业银行要求担保机构按1∶1存入担保资金,承担100%的风险,在保证方式上,要求连带担保方式,使担保机构与银行业务合作通常处于较为被动的局面。

(二)担保机构的补偿机制不健全。目前,各担保机构都建立了补偿机制,但普遍反映还不健全,主要是发生代偿后资本金无法弥补,以及用于核销坏账的风险准备金提取不足。此外,由于政策性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如果发生代偿必然造成资本金损失。致使担保机构在实际业务运作中有后顾之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担保资金扶持广大中小企业发展的初衷。

(三)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和分散机制不完善。缺乏与之配套的社会保障措施和财政政策,主要表现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项目选择受到行政干预,难以自主运营,独立承担风险;有些担保机构热衷于大项目和高盈利、高风险的投资业务,资产缺乏流动性和安全性,加大了发生代偿的可能性;还有些担保机构业务操作程序不够完善,必要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识别和控制风险能力差。

(四)缺乏统一的监管部门。信用担保机构作为金融体系的补充,属于高风险行业,应当纳入特许行业管理,严格其市场准入和运作。但是,目前我国担保行业的管理严重滞后,仍处于职责不清、多头管理、政令不一的状况。如:国家经贸委在《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有省市经贸委会同财政、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和商业银行等部门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管委员会,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及业务进行管理。

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对策

(一)尽快制定支持担保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并健全担保行业的监管体系。抓紧制定有关担保机构市场准入、监督管理、财务制度、风险控制等一系列法规条例,逐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尽快出台信用担保准入和行业管理制度及《担保公司条例》、《再担保条件》等有关法规条例。健全担保行业的监管体系。鉴于担保机构的准金融性质及高风险特征,可以参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等方面加以明确规范。各级地方应尽快整合分散在各有关政府部门的担保业的监管职能,建议由金融办具体负责,对担保机构进行有效监督,避免监管缺位或政出多门、监管越位等问题,促进担保体系规范发展。

(二)加快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应支持市(地)担保机构在经济总量相对较大的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控股设立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覆盖面;积极鼓励民间力量兴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资金来源,利用民营企业机制上的灵活性,提高担保行业的竞争力;组建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完善再担保功能;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研究组建行业和同业互助性的担保机构,通过联保、互保等形式为本行业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三)建立信用担保业风险补偿机制。一是建立外部补偿机制,建立财政有限补偿制。即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中小企业担保代偿损失专项资金”。专项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重点用于补助已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或用于支持设立再担保机构和开展再担保业务发生的损失补偿,补偿政策性担保机构因赔付造成的担保基金的损失。二是建立内部补偿机制。通过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即从担保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代偿和坏账处理,弥补贷款损失。风险准备金包括责任准备金、追偿准备金和普通准备金,分别用于代偿支出准备、弥补担保呆账损失和冲抵基金将来可能出现的亏损。

(四)建立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一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责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严格健全各项管理措施,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持续健康发展。坚持风险分散原则,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上;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三是鼓励和指导担保机构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作和自律。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五)发展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资信评估体系,保障信用担保体系健康发展。一是尽快建立起以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相关政府机构、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采集、信用评估和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二是鼓励民间建立和发展社会信用调查等中介机构,允许这些机构在以独立法人身份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对有关用户有偿提供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三是除了建立和发展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外,还必须维护和管理信用秩序,即打击虚假信用,严惩骗取信用等欺诈行为,对信用信息失真的企业和中介机构要根据相应法律加以惩治。

(六)改善和优化银行和担保企业的合作环境。信用担保行业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行业,有许多问题,尚处于摸索阶段,各金融机构要提高认识,改变观念,充分认识到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是弱化信贷风险条件下的最有效获利方式,不仅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而且能促进自身业务的壮大与发展。各金融机构应将信用担保机构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良好的银保合作关系,实现“双赢”。同时,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要在通过充分协商、达到共识的基础上,各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利益共沾、风险共担”的利益补偿机制,由信用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分别承担70%左右和30%左右的风险代偿责任,减少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保障信贷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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