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集体所有制论文,合作制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0)03-0006-03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股份合作制”的兴起,成为了一个受到人们普遍关注的新热点。它首先在我国的农村崛起,然后又迅速地扩展到城镇集体企业中,近来甚至日益成为许多中小型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热门模式。
对于近年来股份合作制的兴起,有人甚至将其誉为是我国企业制度的一场“革命”,并把股份合作制看作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注:陈永杰:《来自中小企业的一场制度革命——股份合作制的实践、政策与理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是一种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新形式。
那么,这种所谓股份合作制究竟是一种什么东西,它是否真是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一道新曙光呢?
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内容就是:什么是股份合作制?它与股份制、合作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究竟存在着一些什么样的区别和联系?股份合作制是不是公有制的一种理想的新模式?它是不是一种能与市场经济相“兼容”的有效率的企业制度?
一、集体所有制
从理论上说,所谓集体所有制,就是一个由社会的一部分成员所构成的团体,对社会的一部分特定的生产资料拥有不可分割的所有权。若将“集体所有制”的性质描述得更具体些,我们还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几点:
(1)构成所有者集体的成员只是社会全体成员的一部分, 同时,作为集体占有对象的生产资料也只是社会全部生产资料的一部分。集体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排斥对象,是集体外的所有其他社会成员。
(2 )一个人能够成为集体财产所有者的必要和惟一的条件是:他是本集体(通常是一个企业)的劳动者。如果他失去了这个条件,那么他也就失去了其作为集体财产所有者的身份。(劳资一体化原则)。
(3 )集体所拥有的生产资料不能被以任何根据拆分为集体中每个成员的个人财产。因此,集体收入的非公共积累部分只能以“按劳分配”的原则分配于每个集体成员。(财产权不可分割原则,或按劳分配原则)。
(4 )集体的最高决策权按人头平均分配于集体的每个成员(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原则)。
这后三条可称为“集体所有制三原则”。
按照通常的观点,集体所有制被认为是与国家所有制不同的公有制的另一种形式。虽然其公有化的范围或程度较国有制为低,但它毕竟与私有制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人们通常还认为,在集体所有制条件下,由于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更为直接,从而受到来自财产所有权的激励更强,因此,与国有制相比,集体所有制具有更高的效率。甚至还有人主张,应当把集体所有制作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这些看法和主张是正确的和可取的吗?
其实,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多年来国内外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践,都向我们表明:集体所有制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相矛盾的、不仅缺乏效率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不能稳定生存的所有制形式。
集体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的主要矛盾用一句话概括之,就是:集体所有制的劳资角色的一体化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生产资源的流动性和财产所有权的稳定性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必然会导致如下三方面的消极结果:其一是,导致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其二是,导致资本配置的不合理;其三是,导致企业经营行为的短期化。这些因素决定了集体所有制是一种低效率的没有生命力的所有制形式。它可能存在于某种非正常的或过渡性的历史条件下,但在正常的市场经济中,它肯定是不能够长久、稳定生存的。
二、合作制
合作思想最初是由欧文(Robert Owen)等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 后经历代信奉者们提倡、实践和发展,逐渐形成了一种世界性的思潮和运动。但自从这种思潮和运动兴起至今200年来, 合作制始终没有在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中形成气候,更不用说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模式。这是什么原因呢?
实际上,“合作制”在理论上并不是一个含义十分明确的概念,在实践中它所包含的内容也是五花八门,因时因地而有极大的差异。因此,要想为合作制找到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可适用的蓝本,并非易事。但是,它们既然是同一类事物,我们就总可以从中找到一些它们所共同具有的基本特征。首先,我们来看两个关于合作制性质的较有代表性的描述:
国际合作联盟第23届大会确立的六项合作原则(the Co-operativePrinciples):(1)自愿入社(门户开放);(2)民主管理(一人一票);(3)限制股金分红;(4)盈余按交易额分配;(5 )合作教育;( 6)促进国内和国际合作。此外,有些国家(如美国)还在此基础上补充有“不可分割的公积金原则(indivisible reserve)”。
中共中央1983年1 号文件《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不论哪种联合,只要遵守劳动者之间自愿互利原则,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有民主管理制度,有公共提留,积累归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或以按劳分配为主,同时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就都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
当然,关于合作制性质的描述或规定还有许许多多其他的花样,但若从中抽出其最基本的特征,则无非是以下四条基本原则:(1 )劳资角色一体化原则(排斥单纯资本所有者和单纯雇佣劳动者的存在);(2)公共积累原则(在允许个人股存在的条件下, 建立和不断扩大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所有的不可分割的公积金);(3 )限制资本收入原则(限制并争取最终取消股息收入);(4 )民主管理原则(一人一票)。让我们把它们与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原则作一个比较(见表1)。
表1: 集体所有制与合作制的基本特征比较
集体所有制 合作制
1 劳资角色一体化
劳资角色一体化
2
财产不可分割部分财产可分割(公共积累
与个人股并存)
3 全部收入按分配以按劳分配为主(允许存
在少量资本收入)
4 决策权分配:一人一票 决策权分配:一人一票
不难看出,合作制的特征与集体所有制的特征是非常相似的。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其中某些原则的贯彻程度和实现形式有所不同。例如,集体所有制的财产不可分割原则,在合作制下则表现为在允许个人股存在的条件下,建立和不断扩大归合作社集体所有的不可分割的公积金,同时对个人股股息的数量加以严格的限制。当然,除此之外,合作社常常还规定有一些其他的集体所有制所没有的独特制度,例如“入社费”等。但无论是允许一定数量的个人股和股息收入存在的制度,还是“入社费”等制度,从本质上看,都不过是一种过渡性制度,而并非合作制的本质特征。因为这类制度在本质上是与合作制的基本宗旨相矛盾的。它之所以会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只是因为在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初期,如果没有这类制度,合作社便无法获得其创立资金。但从逻辑的角度看,如果合作组织可以顺利地无限制地发展下去,那么随着初创性集资对公共积累的比率逐渐趋向于零,这类过渡性制度也就会因失去作用对象和意义而自然地归于消灭。因此我们可以说,合作制本质上不过是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幼虫”形式而已。但无论如何,既然这类过渡性制度在现阶段仍然在很大的范围内存在着,那么它就仍然构成了我们所必须正视的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的区别。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的这种区别,并不能使集体所有制的前述弊端消失。合作制具有与集体所有制基本类似的性质,有着与集体所有制基本相同的弊端,因此,它同样是一种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的、没有生命力的生产组织形式。
三、股份合作制的性质
现在,我们来看“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和合作制究竟有些什么异同。
股份合作制在概念含义和社会实践方面的模糊性和差异性,较之合作制更甚。难怪有学者对它作了如下的描述:“我国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其产生本身又带有浓厚的自发性,这就决定了这种企业形态的多样性、地方性、综合性以及不规范性等等。可以说,各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类型复杂,异彩纷呈,模式多样,而且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股份合作制的规定也差异极大,可谓各部门有各部门的股份合作企业,各地有各地的股份合作企业,统一的股份合作企业名下有着纷繁多样的规范模式和实践模式,就企业形态的混乱程度而言,的确无出其右者。”(注:孔祥俊:《中国集体企业制度创新——公司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137页。)然而,不管其如何混乱, 通观这些千差万别的具体模式,我们还是可以从中归纳出它的一些最基本的特征。这些基本特征是:
(1)奉行劳资角色一体化原则和股权均等化原则。
(2 )企业的资本分为内部个人股金和不可分割的集体公共积累两部分(但有时也可允许少量的外部股存在),同时提倡不断扩大公共积累。
(3 )“剩余产品”的分配采取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方式。
(4)企业决策权的分配采取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方式。
下面,让我们用表格的形式来比较一下私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异同(见表2)。
表2
私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集体所有制
资本结构开放性个人股 集体公有股 集体公有股 集体公有股
内部个人股 内部个人股
少量外部股
个人持股无限制 限制 限制 -
剩余产品按劳分配 按资分配为 按劳分配为 按劳分配
分配方式 主按劳分配 主按资分配
为辅 为辅
决策方式一股一票 一人一票 一人一票一人一票
一股一票
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从表的一端到另一端, 明显存在着一种过渡性。也就是说,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实际上都不过是私人股份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的一种过渡性所有制形式。只不过二者相比较,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的距离更近些,而股份合作制则距股份制更近些而已。例如:(1)在资本的结构方面,股份合作制有时允许一定量外部股存在;(2)在盈利分配方面,股份合作制对个人股股息收入的限制有所放松(不像一般的合作社那样,只允许个人股获得不高于银行利息的固定的股息);(3 )在决策权的分配方面采取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折中方式(但也并非一概如此)。通观股份合作制的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它们都表现为对合作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原则的一种一定程度的放松,和向股份制的靠拢。因此我们说,股份合作制本质上就是一种原则有所放松的合作制。尽管如此,股份合作制仍然还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保留了合作制的所有基本特征,即:劳资角色一体化;发展公共积累;限制资本收入;“民主管理”。既然如此,那么它自然也就仍然不能摆脱合作制和集体所有制固有的各种弊端,即: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化;资本配置的不合理化;经营行为的短期化。
四、迈一步是福,迈半步是祸
世界上的事物常常有这样一个规律,那就是:从一个坏的事物向一个好的事物过渡过程中所产生的过渡性事物,往往比那个坏的事物还坏。而我国当前所兴起的股份合作制似乎也没能逃脱这一规律。由于它所具有的上述特殊的历史性质,以及它与集体所有制相比所具有的更大的不规范性,从某种角度上看,它甚至也表现出了某些比集体所有制更大的缺点,那就是:它丢了集体所有制的米,而又没有偷到股份制的鸡。具体说就是:股份合作制在不允许产权流动和限制个人股金差异的条件下将集体财产量化到集体成员个人,其结果既破坏了集体所有制的按劳分配原则,而又未能使集体所有制的上述各种弊端得以消除。非但如此,它甚至还为企业额外增添了另外一条弊端,那就是:使企业员工的劳动激励下降。
股份合作制的倡导者们推崇股份合作制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认为,将集体所有制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可以提高对企业员工的劳动激励。然而这恐怕是一个极大的错觉。关于企业员工小量持股能否对员工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的问题,无论是在我国还是西方的理论界,都已经有大量的近乎是定论性质的理论研究和实证调查成果,其结论基本都是否定的。而且,将部分集体财产平均拆分给员工个人,非但不会增加对员工劳动的激励,它甚至还会使员工的劳动激励下降。因为,在完全的集体所有制下,一个员工的个人收入百分之百地取决于它的劳动动投入;但在员工持有股份的条件下,一个员工的收入则不再完全取决于它的劳动投入,而是其中一部分收入只需靠资本所有权就可以不劳而获,因此他增加劳动投入的收益更小,“搭便车”的收益更大。以表3为例。
表3
员工A 员工B 员工C 员工D 合计
公有资本- - -
-1000
集 初始状态 劳动投入50 30 20 0 100
体劳动收入10060 40 0 200
所 C增加劳
公有资本- - -
-1000
有 动投入劳动投入50 30 40 0 120
制劳动收入10060 80 0 240
收入增加0
0 40 0 40
初始状态 个人资本250250250 250
1000
股劳动投入 50 30 20 0 100
份 个人资本收入25 25 25 25 100
合劳动收入 50 30 20 0 100
作合计收入 75 55 45 25 200
制
与按劳分配的出入 -25 -5 5 25 30
C增加劳动 个人资本2502502502501000
投入 劳动投入 50 30 40 0120
个人资本收入30 30 30 30120
劳动收入 50 30 40 0120
合计收入 80 60 70 30240
与按劳分配的出入 -20 0-10 30 30
收入增加 5
5 25 5 40
注:设资本收益为总收入×50%
我们看到,在企业的公有资本没有拆分到个人之前,员工C 增加20单位劳动可使个人收入增加40单位;而在资本拆分到个人之后,C 增加20单位劳动则只能使个人收入增加25单位,然而A、B和D 却各获得“搭便车”收入5单位。也就是说,与集体所有制相比, 在股份合作制下,每个企业员工的劳动投入与收入之间的相关程度更小,而“搭便车”的收入却更大。
总之,如果把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由集体所有制向股份制过渡的手段,那么无论股份合作制的弊端如何多,我们都应当把它看作是一种积极的东西。因为世界上很少有“无痛分娩”。但如果像有些人那样把股份合作制看作是一种企业组织的理想模式,甚至试图把个人所有制和国有制等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也改造成为股份合作制,那么股份合作制将成为一种历史倒退的象征。
收稿日期:2000-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