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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11)11-0024-06
国内学界对“道德困境”概念的使用有点混乱,有人将其视同道德难题①,有人将其作为道德悖论的一种②,有人把它界定为:对一项道德义务的履行就是对另一项道德义务的背弃③,还有人用其指称社会道德失范的状况④。这些说法虽差异较大,却没有一个堪称妥当。
先说第一种观点。道德困境是一种道德难题,但并非所有道德难题都是道德困境,比如对道德问题中的事实认定若存在困难,可说是道德难题,却不适宜称之为道德困境,所以“道德难题”与“道德困境”这两个概念并不是等同关系。再说第二种观点。道德悖论应该是在道德逻辑推论中出现的问题,而道德困境则是在现实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第三种观点的问题是对道德困境的界定偏窄,它所界定的道德困境,实际上只是道德困境的一种特殊类型而不是一般状况。至于第四种观点,可说是对道德困境概念的误用。因为“社会道德失范的状况”,显然更适合用“道德危机”的概念来指称。
笔者认为,对道德困境的理解应从道德选择入手,因为道德困境是行为者在做道德选择时才有可能会遇到的一种特殊情境。这个情境用西方学者的话说就是:面临令人困惑的两者取一的抉择。⑤
道德选择的实质是选择善。对于一个有向善意志的人来说,无论是在善与恶之间,还是在善与非善之间进行选择,都不存在理智判断上的困惑和情感上的不适。但除了这两种情形之外,实际上他还会陷入这样的情境:在某一时刻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善,而选择者此时却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而舍弃其他。这种情形就是道德选择的困境或道德困境。之所以称“困境”,是因为这已不是在善与恶,即正价值与负价值之间进行选择,也不是在善与非善,即有无价值之间进行选择,而是在善与善,即正价值与正价值之间进行选择。由于各种善都是人之所欲而不愿放弃,善善选择往往置人于理智上左右为难、情感上痛苦不堪之窘境。
如是可知,道德选择的所谓“选择善”,其实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即除了指要在善恶之间弃恶留善、在善与非善之间弃非善留善之外,还指要处理善与善的冲突,在善与善之间选择善中之善。
人生可说是由一连串的选择构成的,每个人在这一连串的选择中,都可能遇到一些道德选择的困境,这些道德困境就像一道道难以穿过的路障一样困扰着人生前进的步伐,于是如何穿越这一个个的道德困境就对人生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明智的选择会使我们的人生少走弯路,不明智的选择则会使我们的人生误入歧途,甚至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不良后果。个人是这样,其他形态的主体亦类似。如社会管理者倘若处理不好公平与效率的两难选择,就会影响社会的发展或稳定。
问题是我们究竟该如何应对道德困境?对此,中外学界迄今还没有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回答。
一 道德困境的类型与成因
若想找到有效应对道德困境的方法,首先需要搞清楚道德困境形成的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道德困境的具体表现异常丰富复杂,难以一一列举,不过从道德困境的根源方面说,道德困境不外乎以下三种类型:
其一为需求性道德困境,简称需求困境。需求困境指选择者对某一需求对象的获得要以舍弃其他需求对象为代价。需求困境源于需求的多元。人有多种不能相互替代或不能相互通约的需求,这些需求都要靠一定的对象来满足,但在某一时刻受条件所限,人只能在两种或若干种需求对象中选择其一而舍弃其他。对人来说,每种需求对象都是一个善,不论得不到其中的哪一个,都对人的生存发展不利,因而在需求对象中做非此即彼的取舍,注定是一件令人痛苦的事情。需求困境每个人都会遇到,并有极其多样的具体表现,孟子说的“熊掌与鱼不可得兼”,是其最平常不过的形式。虽然熊掌与鱼不可得兼这种发生在食物与食物之间的善善冲突似乎很难说是道德困境,但对之稍加改变,说“书与鱼不可得兼”即重精神还是重物质属于一种道德困境则不会有什么疑问。孟子同时说的“生与义不可得兼”,则是需求困境的最不平常的形式。⑥ 而美国电影《苏菲的选择》中苏菲不能兼得儿子和女儿,则是既最不平常也最令人痛苦的需求困境。除此之外,在自由与有序、金钱与尊严、机会与人格、理想与实际等任意的两个需求对象之间,也都有可能出现需求对象“不可得兼”型的道德困境。
其二为利益性道德困境,简称利益困境。利益困境是指选择者对一种利益的保全,必须以舍弃其他的利益为代价。利益困境源于利益的多元。每个人或每个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或利益诉求,这些利益诉求不尽相同,从而形成利益多元的事实。正常情况下,不同主体间的利益诉求可以相安无事,但在某些社会历史条件下或特殊情境中,不同主体间的利益诉求却会发生冲突而无法两全。比如在遇到需要救助的穷人时,当事人就会面临是解囊相助为穷人,还是视而不见为自己的利益冲突;又如1998年的特大洪水来袭,也让许多人面临这样的利益冲突:是“保大家”还是“保小家”?利益困境在任何社会中,都表现为以下五种情形,即个人与他人的利益困境、个人与集体的利益困境、个人与国家的利益困境、集体与集体的利益困境和集体与国家的利益困境。只不过在存在剥削或阶级对抗的社会中,利益困境会是一种常态;在真正实现人人平等的民主社会,利益困境或许就不再是常态。但由于一些偶然的因素,也不能完全避免。若从整个人类世界的范围说,利益困境还会存在于国家与国家、个人与人类、集体与人类和国家与人类之间。对一个有向善意志的人或选择主体来说,在利益困境中,不论舍弃自己的利益还是其他主体的利益,都会使其感到为难和不安。
其三为规则性道德困境,简称规则困境。规则困境是指对一种规则的遵守同时就是对另一种规则的违反。阿奎那就断定存在这样的道德困境:“某人发现只有违背一个戒律他才能服从另一个戒律”⑦。规则困境源于规则的多元或多种多样。首先,文明时代以来的任何社会,都既有道德的规则系统,也有制度的规则系统,如果这两类规则系统在对行为的具体规定方面存在某些不一致的地方,就容易出现“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这种存在于不同类规则之间的规则困境。如2007年发生于北京某医院的丈夫拒绝签字给病危妻子动手术的“李云丽悲剧”,就让当值医生陷入是遵守“动手术必须经家属签字同意”的医疗法规,还是遵守“治病救人”之医德的困境。其次,一个社会往往会有不止一种的道德规范系统存在,如我国当今社会中,就同时存在传统与现代、本土与外来等不同体系的道德规范。由于不同道德规范系统的根本价值取向不一,于是就会发生若尊奉A规范系统就会违背B规范系统、若尊奉B规范系统就会违背A规范系统的规则困境。如“知足常乐”与“永不知足”、“男尊女卑”与“男女平等”、“人类中心主义生态道德”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道德”之类相互冲突的道德要求,就是由传统道德与现代道德的并存造成的。再次,即便是同一道德规范系统内的具体规范,由于来源不一且数量太多,也难免会存在一些自相矛盾的情况。如“激流勇进”与“激流勇退”都是中国传统社会儒家道德对人的劝导,这就不能不令儒家道德的信奉者感到无所适从。最后,即便同一道德规范系统内的那些本不自相矛盾的具体规范,在实际运用中也会因为种种或偶然或必然的因素而发生冲突。例如,“在朝尽忠”与“在家行孝”都是儒家道德规范,二者在理论上和一般情况下并无矛盾或冲突,但在外敌入侵等特殊情境中,“在朝尽忠”与“在家行孝”就会成为无法兼顾的困境。又如古希腊远征军统帅阿伽麦农被妻子杀害后,他的儿子奥列斯特陷入尖锐的道德规范冲突:是忠于对父亲的爱而杀母报仇,还是维护对母亲的爱而放弃为父报仇?类似的情况,萨特的一个学生也遇到过,他的哥哥为抵抗纳粹德国入侵牺牲后,他不知道是该上战场为兄报仇还是留在家里伺奉年迈的母亲。
虽说需求困境源于需求多元,利益困境源于利益多元,规则困境源于规则多元,但这并不等于说需求多元、利益多元和规则多元分别就是引发需求困境、利益困境和规则困境的唯一原因。实际上,若没有其他因素的出现与影响,许多道德困境并不必然发生。就需求困境来说,书与鱼本来完全可以兼得,若不能兼得,可能之一就是当事人缺乏同时购买这两样东西的资金;生命与道义本来也完全不相互冲突,若发生了冲突,则可能是当事人如文天祥那样落入了敌手。至于苏菲不能兼得儿子和女儿,则完全是由没有人性的纳粹军官的强制设局造成。就利益困境来说,若没有人不慎落入激流,也就不会有是否需要冒生命危险去救落水者的利益困境;若1998年长江流域没有发生特大洪水,对许多人来说,也就没有保大家还是保小家的利益困境。就规则困境来说,如果李云丽丈夫签字同意手术,就不会让当值医生陷入遵守医德与遵守医疗法规不能兼得的规则困境;如果没有外敌入侵,很多人也不会陷入是上战场为国尽忠还是留在家里孝敬父母的规则困境;如果奥列斯特的母亲没有杀死丈夫,他也不会陷入是为父报仇还是继续爱母的规则困境。
由此可知,需求多元、利益多元和规则多元只是道德困境发生的基本因素与必要条件,而非唯一因素与充要条件。一方面,没有它们,各种现实的道德困境根本就不可能发生;另一方面,有了它们,各种现实的道德困境也不是一定就会发生。
把需求多元、利益多元和规则多元演变成各种现实的道德困境的具体因素甚多,不胜枚举,但归纳一下,也就是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或社会因素)这两大类。在上述所举各种道德困境的例子中,保大家还是保小家的利益困境是由自然因素即特大洪水造成的,而其余道德困境则都是由人为因素或社会方面的因素所导致的。
二 摆脱道德困境的路径与方法
对有向善意志的人来说,在道德选择时,从善恶之中成功地弃恶留善,从善与不善之中成功地弃不善留善,都会令他欣慰,唯独从善善选择中不论怎样非此即彼地选善弃善,都会令他痛苦。因此,如何摆脱道德困境的袭扰,就成为我们必须认真面对的一个问题。
从根本上说,摆脱道德困境的路径有两条,其一是通过积极改造外部条件而消减引发道德困境的各种因素;其二是通过提高人们处理道德困境的能力以便做出明智的选择。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道德困境是由内外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造成的。其中,需求多元和利益多元属于内在因素或主体方面的因素,而规则多元和某些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的出现,则属于外在因素或主体之外的因素。由于人的需求多元和利益多元根本没有办法改变或避免,而且它们的存在通常也不会直接导致各种具体道德困境的发生,是故预防道德困境出现的努力则可以从规则多元和引发道德困境的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这三个外部因素入手。
外部因素中,规则多元的状况也无法彻底改变,因为道德与制度这两种规则是任何社会都不可偏废的管理工具,而传统与现代、本土与外来、主流与非主流的道德规范系统的同时存在又是不可避免的,由不同伦理学理论主张的不同道德原则及道德准则的同时存在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人们仍然可以在尽量减少规则与规则的冲突方面有所作为。具体说来,就是及时发现、修改制度与社会主流道德规范不一致的地方,比如可以取消或修改“给病人动手术必须有家属签字同意”的法规以避免“李云丽困境”的再次发生。此外,在任何一个具体的道德规范系统内部消除规范与规范间的自相矛盾现象也是可以做到的。比如对于“激流勇进”与“激流勇退”这两个完全相反的道德规范,通过或者去掉其一,或者做出二者是分别适用于两种不同情境之规范的解释,就可从规则方面减少一些让人们陷入道德困境的可能。
外部因素中的自然因素方面也有可为之处。经验表明,可能引发自然灾难中类似“保大家还是保小家”、“救人还是保己”之类道德困境的自然因素有两大类,即生态环境的恶化和诸如飓风、暴雨、山洪、冰雹、地震、海啸、泥石流、火山爆发等天灾,因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提高预防自然灾害的能力与水平,就成为从自然因素方面减少道德困境发生率的主要举措。生态环境的恶化其实是由人对自然的滥用造成的,所以通过改变人对自然的态度和做法就能达到改善的效果。至于天灾,尽管人类还无法控制,甚至也不能做到完全准确预测,但在预防方面,人类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而且效果会很明显。
人为或社会方面,可能引发道德困境的因素大致可以归纳为四种:
一是各种意外事故。如老农不慎落入粪池,就给人们留下了张华该不该去冒险施救的“张华困境”,还有大楼突发火灾、大巴忽然方向失灵滚下深谷之类也会让人面临类似困境。
二是不当作为。如“奥列斯特困境”就是由其母杀死其丈夫的不当作为所造成,又如新闻领域的隐性采访困境的出现,也多是因为有人在秘密地从事不法行为所引发。
三是恶势力作祟。如“苏菲困境”、“文天祥困境”和“萨特学生困境”均属此列。
四是制度不合理或缺位。如“医院困境”、“指标困境”、“警察困境”、“瑞恩困境”等都是由其导致。其中,“医院困境”是指我国医院在是否要无条件抢救危急病人方面往往左右为难,若抢救可能会因事后收不回医疗费而亏损,若不抢救又有违医院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指标困境”是指某些单位给其成员下达了与赏罚挂钩的不切实际的工作指标,致使其成员不得不在是弄虚作假以保工资收入还是诚实做人挨批受罚之间苦苦挣扎;“警察困境”是指前些年许多地方政府既不给公安局足够的经费,又要求它维护好一方平安,结果一些公安局只好明知不对也到处乱罚款,以此来凑办案经费;“瑞恩困境”是由美国电影《拯救大兵瑞恩》展示的:该不该派8名士兵组成的小分队冒生命危险深入战区,为一个已经因反法西斯战争失去了两个儿子的母亲召回其最后一个儿子瑞恩?这个困境其实就是由制度的缺位造成的。显然,如果美国政府事先就有每个家庭不能让所有的子女同时参军的规定或制度安排,也就不会有后来的“瑞恩困境”发生。
对以上四种引发道德困境的社会因素,可以肯定地说,社会只要愿意做一些相应的努力,都能有所改观。
在生产生活领域,对于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各种类型的意外事故,虽然难以做到完全避免,但通过增添安全设施、增加安全监检和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可以大大降低意外事故的发生率。
对于不当作为和恶势力作祟,同样有办法大大降低其发生率。细言之,加强道德教育以提高人们的道德实践水平,配置相应的社会赏罚机制以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是减少人们不当作为的基本方法;铲除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加大及时打击的力度,则是消除或减少坏人坏事的基本方法。
对于不合理的制度造成的道德困境,则可以对症下药,通过改革与完善相关制度而予以彻底消除。
其实,合理的制度不仅能避免由不合理的制度导致的道德困境,而且也有利于避免或消减其他所有类型的道德困境。这是因为,天灾危害的或大或小与生态环境的好坏,主要取决于预防天灾和对待自然的制度安排是否合理;意外事故的或多或少,与生产生活安全制度的是否合理有主要关系;不当作为与恶势力的或多或少,与社会赏罚机制的是否合理有效有主要关系。所以,一个社会对合理制度的构建,乃是在整体上消减引发道德困境之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的最为有效和最为基本的方法。
尽管通过改造外部条件,可以逐渐消减所有类型的道德困境,并消除那些由不合理的制度直接造成的道德困境,但这种改造即使再成功,最终也不可能完全彻底地消除所有道德困境,特别是那些在诸如学习与玩耍、工作与恋爱、事业与家庭之间难以兼顾的需求困境,主要是与个人时间的有限有关,因而即便在合理的制度安排下也难以完全避免,并且每个人在其一生中,也都会无一例外地遇到。又如公平与效率、自由与有序等关系问题,也是每个社会在任何时代都会面临的两难选择。既然如此,这就需要每个选择者提高自己应对道德困境的能力,掌握正确的走出道德困境的方法。
走出道德困境的要旨是如何明智地从不可兼得的善或非此即彼的善中选出最当选之善,这样做不仅可以使选择者在善善冲突中减少善的损失,而且也可以让他减轻心理方面的不安或痛苦。
显然可以确定,最当选之善,首先应该是不可兼得之善中的等级相对高的善。据此,应对道德困境的基本方法就应当被确定为“终极价值等级排序法”。它是指,选择者要预先确立最值得追求的终极价值即至善,然后以是否有利于终极价值的实现为标准确定其他的善,并按这些善与终极价值的或近或远、或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进行等级排序。其中,相距至善越近、关系越直接的善排序越前,等级越高,反之则越远越低。当道德困境出现时,在价值等级排序中地位最高,距至善最近,与至善关系最直接的,就是最当选之善。比如一个人一旦如马克思那样将为人类进步事业而发挥自己的潜能天赋确定为至善,那他就很容易知道,在学习与玩耍、工作与恋爱、事业与家庭等道德困境中,学习、工作、事业才是距至善更近的善,值得优先选择。
但情况并不总是如此简单。如果经检视,发现道德困境中的各个不可兼得之善在价值等级排序中或处于同一等级没有等级差异,或难以确定等级无法进行价值排序,比如在以社会发展为至善的前提下,如果出现效率和公正不可得兼的困境,就不好区分二者排序的高低,那么,就还需要遵循中国古人所说的“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利弊权衡原则,进而分辨各不可兼得之善在价值量上的大小,并以其中价值量相对最大的为首选。
利弊权衡原则说起来简单用起来难,由于权衡利弊的具体操作方法一直未获阐明,千百年来该原则总是给人以空泛之感。
那么,我们究竟能否为各选项的价值量的权衡比较找到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或方法呢?
19世纪英国功利主义伦理学家边沁提出的著名的“快乐估算法”⑧ 很有借鉴意义。尽管他罗列的七个指标是用来计算快乐的,但若把他的“快乐”换为“最大善”或“最佳选项”,并对该方法再略加改造,就可获得权衡利弊大小的一些具体计算指标或“最佳选项计算法”。
其一为强烈度指标。它是指从需求的角度对各选项进行比较权衡,比较后的选择标准是:优先的选择应有助于满足我们的最强烈的需求。
其二为确定性指标。它是指从预期后果的确定性角度对各选项进行比较权衡,比较后的选择标准是:优先的选择,应是能够较确定地带来预期善后果而不是可能带来预期善后果的那个选项。
其三为持久性指标。它是指从预期后果的持久性角度对各选项进行比较权衡,比较后的选择标准是:优先选择所带来的预期善后果,应当是较为持久的而不是暂时性的。
其四为远近性指标。它是指从预期善后果到来的快慢角度对各选项进行比较权衡,比较后的选择标准是:优先的选择应当较快地带来预期的善后果。
其五为纯洁度指标。它是从选项存在的弊端或负作用的角度对各选项进行比较权衡,比较后的选择标准是:优先的选择,应当是较少弊端或较少负作用的选项。
其六为繁殖性指标。它是指从选项的连带效果进行权衡比较,比较后的选择标准是:优先的选择,应当还有助于其他善的实现,或应当有助于那些暂时被舍弃的善在将来的挽回。
其七为广延性指标。它是指从预期后果的影响面对各选项进行比较权衡,比较后的选择标准是:优先的选择所预期的善后果,应当对较大范围的人群有利。
除了以上七个指标之外,应该再加上一个指标,即稀缺性指标:它是指从机会的角度对各选项进行比较权衡,比较后的选择标准是:优先的选择,应当是机会稀缺或机会难得的选项,尤其应当是以后不会再有机会出现的选项。
有了这八个权衡利弊的具体计算指标,对不可兼得之善的选择或许就容易操作了。为简化问题,且以两个不可兼得之善的选择来说明,这就是:用以上八个指标分别对A、B两个不可兼得之善进行权衡,如果由此所得的八种具体结论都是一致的,如都是选A,那最终的总结论也就是选A;如果所得八种具体结论是不一样的,即有的具体结论是选A,有的具体结论是选B——其实实际中绝大多数道德困境基本上都会是这种情况——那么一般说来,其中哪个选项拥有更多的具体结论的支持,它就是最终的选项。如共有五个具体结论支持的选项,就强于共有三个具体结论支持的选项。
为使这样的推论更进一步量化或精确化,我们还可以考虑将每个指标用数值2加以量化,并规定:按一个指标权衡占优的选项得2分,另一个选项得0分,若用该指标评价A、B两选项优势不分上下,则各得1分;然后通过列表的方式用八个指标分别对A、B选项进行逐一打分,最后看哪个选项的总得分最多,即为道德困境中的“最佳选项”。由于上面所说的“最佳选项计算法”共有8个权衡指标,每个指标各含2个分值,总分值就是16。由此可知在有A、B两个选项的道德困境中,“最佳选项”就是其最后得分超过总分值一半,即超过8分的那个选项。相反,低于8分的选项不是最佳选项。
注释:
① 曹刚:《道德困境中的规范性难题》,《道德与文明》2008年第4期。
② 王习胜:《关于道德悖论属性的思考——从逻辑的观点看》,《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③ 卢风:《道德选择、道德困境与“道德悖论”》,《哲学动态》2009年第9期。
④ 李彬:《走出道德困境——社会转型下的道德建设研究》,伦理学专业博士论文,湖南师范大学,2006;胡娟:《从自我观看现代性道德困境及其解决路径》,《东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⑤ 参见A.麦金太尔:《道德困境》,夏伟民译,《哲学译丛》1992年第2期。
⑥ 《孟子·告子上》。
⑦ 转引自A.麦金太尔:《道德困境》,夏伟民译,《哲学译丛》1992年第2期。
⑧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第86-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