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王名与日本古代地名体系研究_商王论文

商王名号与上古日名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名号论文,上古论文,日名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商王名号与日名制的关系

商代先公先王自上甲以下,都以甲乙丙丁等十干纪日符号为名号;卜辞所见王室先妣及其他一些王室成员(不论男性或女性)也都用同样的名号。这一习俗所体现的命名制度,即现在通常所称的日名制。

在商史研究的层面上,所谓商王名号问题其实就是日名制问题,只不过后者可以涵盖前者,前者则不能包括后者。这是由于商代只是日名制生成、发展、消亡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不是它所专属的阶段。

现存史料表明,日名制起源很早,流行亦久,但至迟到两汉之际,人们已不知其来由。历代学者的考释异说纷纭,较有代表性的看法可以举出以下几种。

(一)生日说。东汉《白虎通义·姓名》篇最早提出:“殷家质,故直以生日名子也。”又说殷时“于臣民亦得以生日名子”。(注:班固等:《白虎通义》卷下《姓名》,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四库全书文渊阁本(以下简称四库全书本),1986年,第850册,第55页。)《易纬乾凿度》卷上也说:“殷录质,以生日为名,顺天性也。”(注:不著撰人,郑玄注:《纬书八种》本,清道光八年福建重修乾隆武英殿聚珍版书,卷上,第12页。)魏晋间皇甫谧的《帝王世纪》采其说。(注:《史记·殷本纪》索隐引皇甫谧云:“微字上甲,其母以甲日生故也。商家生子以日为名,盖自微始。”又《太平御览》卷83引《帝王世纪》:“帝祖乙以乙日生,故谓之帝乙,孔子所谓五世之外天之锡命疏可同名者也。是以祖乙不为讳,盖殷礼也。”(四库全书本,第893册,第791页))

(二)庙号说。《史记·殷本纪》“索隐”三国时谯周语,“夏、殷之礼,生称王,死称庙主”,甲、乙等都是宗庙神主的称呼。北宋吕大临《考古图》卷4著录“商兄癸彝”,也说到“商人质无谥,皆以甲乙记之”。(注:吕大临:《考古图》,四库全书本,第840册,第153页。)清初顾炎武《日知录》卷2有《帝王名号》条,也主张夏以前“帝王有名而无号”,至商代“始有以十干为号者”,及周初周公制谥“而十干之号不立”。(注: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上册,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0年,第41页。)

(三)祭名说。近世王国维考证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名号,指出:“殷之祭先,率以其所名之日祭之,祭名甲者用甲日,祭名乙者用乙日,此卜辞之通例也。”(注:王国维:《观堂集林》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424页。)据此他以为,“商人甲乙之号,盖专为祭而设”,“出子孙所称而非父母所名”;但对这祭日的来历,他仍以为“以甲日生者祭以甲日”,“以乙日生者祭以乙日”,尚未完全摆脱“生日说”。(注:王国维:《殷礼征文·殷人以日为名之所由来》,《王国维遗书》第9册,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

(四)死日说。董作宾认为:“成汤以来以日干为名,当是死日,非生日。(注:董作宾:《甲骨文断代研究例》,《纪念蔡元培先生六十五岁论文集》,1935年,第326页。)他的理由是:“现在既由甲骨文字证明了甲乙不是生前的名子,只是死后神主之名,当然以死日忌日为神主之名、祭祀之日,最为合理。若说甲乙是死后的神主之名而取生日为标准,就未免迂远而不近人情。”不过他同时指出:“从残缺的贞卜文字里,找出某人的生日,以证明神主甲乙命名的来源,是绝不可能之事;找死日也同样不可能。”(注:董作宾:《论商人以十日为名》,《大陆杂志》第2卷第3期,1951年,第10页。)

(五)次序说。清人吴荣光曾谈到,殷人日名的“甲乙丙丁犹一二三四,质言之如后世称排行尔”。(注:吴荣光:《筠清馆金文》卷1《商祖乙觯》,道光壬寅南海吴氏校刊本。)陈梦家研究卜辞,先是撰有《商王名号考》,(注:陈梦家:《商王名号考》,《燕京学报》第27期,1940年。)继又在所著《殷虚卜辞综述》中修正前撰,提出了一种较为复杂的次序说。他认为:“卜辞中的庙号,既无关于生卒之日,也非追名,乃是致祭的次序;而此次序是依了世次、长幼、及位先后、死亡先后,顺着天干排下去的。凡未及王位的,与及位者无别。(注: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405页。)他还认为:“就先王说,及位、死亡和致祭的次序是一致的”,卜辞祀谱上的天干之所以有许多空缺,是由于不重要的祭祀对象不断随世代的更迭而被淘汰的缘故。

(六)卜选说。李学勤反对陈梦家的次序说,提出“殷人日名乃是死后选定的”。(注:李学勤:《评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考古学报》1957年第3期,第123页。)此说直接从卜辞中寻找证据,认为祖庚时“作小辛”之卜则是武乙选定“丁”为其父康丁庙号的记录。

(七)庙主分类说。张光直的名文《商王庙号新考》,(注:张光直:《商王庙号新考》,《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15卷,1963年,收入《张光直作品系列·中国青铜时代》,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提出了一种“假说”性的庙主分类规则。大意谓商王室由政治势力最大的两大亲群轮流执政,表现在庙号系统上即分为两组:一组为甲、乙、戊、己,可简称甲乙组(直系皆甲、乙);一组为丙、丁、壬、癸,可简称丁组(直系皆丁而有一例外)。至于庚、辛,因不易归类,则暂不分组,或称之为第三组。作者据此提出,商王室实行内婚范畴的父方交表婚制,王位由舅传甥,而不是由父传子,因此祖孙同名而父子不同名。此说曾引起广泛的注意和讨论。

近几十年间,甲骨学商史研究欣荣增华,硕果累累,商王名号问题仍时时受到关注,然大体思路未见突破旧说。

对于上举诸家的是非短长,这里无法详论,而只想指出这样两个问题:一是前贤的结论大都取决于偶然性的选择因素,这在理论上首先就有违于古代命名制度的一般性原则和常规性质;二是过分执著于日名为庙号的预设,则难以揭示日名制作为一种命名制度的包容性及其严整的内在秩序。具体的关节,将在下面随文论述。本来,殷墟卜辞保存着相当丰富、集中而又十分具体的日名资料,按说已为重新认识商王名号问题提供了许多便利,然而卜辞本身对于日名制的来龙去脉又无任何说明。看来问题的解决仍须转换思路,别辟蹊径。

本文所要阐释的基本看法是:以干支纪名之俗起于上古贵族在同姓内婚范围内从母系分宗的事实,与渊源于母系姓族社会的姓族传统有关。所谓日名制,实质上是中国早期姓氏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社会基础则在早期宗法制由母系向父系的转换。日名制的研究直接涉及商代的婚姻制度、宗法制度、王位继承法和宗庙制度、祭祀制度等,不啻是甲骨学商史研究的一把锁钥,所以这项工作意义重大。

《史记·殷本纪》所记载的商王名号及世系,已被卜辞证实基本上是正确的,只有几处需要修正。为便于对照,这里先将修正后的上甲以下商王世系(附先妣)表列如下(参见表1)。

表1 上甲以下商王世系(附先妣)表

说明:表中横线表父子关系,竖线表兄弟关系,自大乙以下王名右上角数字表即位次序。诸王称号,示壬、示癸、文武丁三名依卜辞,其余仍从史籍所载,以避学者对少量卜辞王名的不同隶释。其中加中括号的王名、妣名为卜辞所缺,据载籍及金文补。此一世系大抵为学者所承认,唯或说大甲即位在外丙前,大戊即位在雍已前,南庚为祖辛之子,祖丁之弟,这几处仍有待确认。《殷本纪》载祖己未即位,而见于卜辞祀典,今亦录入。又,表中妣名据郭沫若《卜辞通纂》、《殷契余论》及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诸书合并收录,凡诸书所定均从宽录入,其中个别妣名的归属仍有疑义;另有妣乙、妣丁等或为旁系诸王的配偶,因不能确定为何王之配,今权且从略。这些都大致不影响本文的论说。

二 由商三戈铭文探讨日名制的来历

近世有青铜器商三戈流传,过去又称三句兵。(注:据说三戈出土于保定南乡(今河北清苑),也有说出于易县或平山县的,现藏辽宁省博物馆。著录最早见于罗振玉:《梦草堂吉金图》,己未年自印本,第3册,第1-3页。)其铭文共有六十五字,皆为亲属称谓,分别是:

1.大祖日己、祖日丁、祖日乙、祖日庚、祖日丁、祖日己、祖日己

2.祖日乙、大父日癸、大父日癸、中父日癸、父日癸、父日辛、父日己

3.大兄日乙、兄日戊、兄日壬、兄日癸、兄日癸、兄日丙

王国维以为“此当是殷时北方侯国勒祖父兄之名于兵器以纪功者”,(注:王国维:《观堂集林》第2册,第455页。)陈梦家则以为三戈是“陈设用的仪仗”。(注: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第500页。)这些都无从质证,但断定三戈为殷时北方侯国之器当可信从。学者或谓此铭“有赝刻的嫌疑”,主要理由是所刻“祖、父、兄三代的干名相同”(实谓相邻两代的干名有相同者),与商王世系表及若干金文材料所见两代干名“一定不同”的规律相违。(注:见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第214页。)这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卜辞及金文中并不乏父子同日名之例,此铭不避同世兄弟相同日名的重复倒恰可反证它不会是赝品,况且在近世对甲骨文有所认识之前,要伪造这样的铭文亦殊非易事。《礼记·大学》篇所记“汤之盘铭”,郭沫若曾考证其残文当作“兄日辛,祖日辛,父日辛”,(注:郭沫若:《金文丛考》,日本文求堂书店,昭和七年,第81-83页。)也可与此铭相参照。

笔者感兴趣的是,商三戈铭文正好可补商王世系表上同世兄弟名号不全的缺憾,因而研究商王名号问题,它也就成为极好的第一手参考材料。由所列日名可以知道,三戈铭文实际是作器者家庭的三代祭谱。卜辞周祭显示,通常商王室先祖名甲者即以甲日祭之,名乙者即以乙日祭之,余皆类推,则三戈铭文亦必因此而作。而这一种祭谱,事实上也可看成是作器者家庭世谱的一部分,只不过所记皆为已去世者,尚不包括仍在世者,作为世谱来看是不全的;尤其是作器者属于兄弟辈,这一辈的名号在铭文中显然有缺。为便于说明问题,这里将铭文改排为表2。

表2

说明:表中第一、第二等表示同辈兄弟排行。

细心揣摩此表,可以得到多方面的启示。

(一)作器者的家庭当是一个父系大家族的直系,亦即后世所谓“大宗”。铭文共记有作器者诸祖8人、诸父6人、诸兄6人,三世兄弟虽日名大都不同,而都是同父兄弟,故在家庭祀典上皆同世并列。王国维说:“所云大祖、大父、大兄,皆谓祖、父、兄行之最长者,大父即《(仪)礼·丧服经》及《尔雅·释亲》之世父。”(注:王国维:《观堂集林》第3册,第883页。)窃谓“中父”之称亦当作如是观,这个“中”字非仅表排行,实为家庭嗣统上兄弟相及之谓,否则便不必特为标出。只是仅由铭文判断,作器者的父辈6人皆为大祖己之子可无疑问,而兄辈6人究否为大父癸或中父癸之子尚不能定。因为从商代王位的继承关系来看,弟死之后既有复传于兄之子者,也有直传于己之子者,所以三戈铭文中的兄辈6人既有可能是第一大父癸或第二大父癸之子,也有可能是中父癸之子。现在假定兄辈6人皆为第一大父癸之子,那么这一家族的直嗣世系可以表示为:

这一世系是父子相继与兄弟相及交错的,清楚地显示出长子继承制的迹象。其中两大父癸同名,当是前者已去世而后者方嗣位,故后者亦称“大”;也可能第一大父癸因早卒而未尝继位,继位者实为第二大父癸,故亦有“大”称。第二大父癸大约尚在世时已传位于次弟,故其弟癸被称为“中父”以别之。

(二)王国维论殷周制度,曾由三戈铭文的“三世兄弟之名先后骈列,无上下贵贱之别”,以证“殷以前无嫡庶之制”。(注:王国维:《观堂集林》第2册,第454-455页。)其说盖有不可易者,但至迟自日名制产生以来,此说必须限定在贵族社会的内婚范围之内,内婚与外婚之别事实上已显示出嫡庶制的萌芽,这点留待下文再作说明。这一问题的实质,若由后世严格父系家长制下的嫡庶之分反求之,实际仅在于古代贵族虽实行多妻制,而在一定范围内同父诸子的生母尚无嫡庶。其俗无疑是上古母系社会的孑遗,而解决日名问题的关键即在此。

商代主流社会已是父系家长继承制社会,对此不应有疑问;但其时在家族传衍的体系上,母系社会的遗风仍很浓重。质诸商三戈铭文,如果就把它看成是作器者族谱、家谱的一部分,那就很容易使人想到,它所使用的日名究竟是从父系还是从母系而来的?以中国式的宗法关系来衡量,家族的分化和命名非从母系则从父系,别无他途。现在的问题是,铭文所反映的世系既以男性为自我(ego),而父子之间及兄弟之间却又往往异其名号,且以十日命名之法与后世通行的以父系族姓命名之法尤不相合。因此我们以为,对于诸如商三戈铭文之类的材料,惟一可能的解释便是古代父系贵族家庭仍以母系分宗。

这里所谓以母系分宗,只是沿用传统的说法;严格地讲,在父系家长继承制已然确立之后,此种现象应称之为“子从母姓”。同类材料在后世也还不难找到,如杨希枚论古人姓氏制度,曾举出汉代从母姓的几例以为证明:吕氏的外甥扶柳侯从母姓而叫吕平,武帝太子从其母卫子夫姓而名卫太子,戾太子的儿子从其母史良娣姓而名史皇孙,淮南王的太子从母姓而名蓼太子,平阳公主从母姓而名孙公主(嫁滕颇而子亦从母姓),齐厉王母纪太后所生女称纪翁主,而景帝的后嗣从五母姓因分为五宗。(注:杨希枚:《先秦文化史论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340页。)所举最后一例见于《史记·五宗世家》:“孝景皇帝子凡十三人为王,而母五人,同母者为宗亲。”汉以后子女从母姓已不是常见现象,而且即使在仍然保存此俗残余的家庭中,同母兄弟亦未必都从母姓;然回溯上古时代,在保存母系社会遗风较多的时候,子女从母姓应该还是正统和常规,而且同母兄弟姊妹不得异其姓。不过由此讨论古代日名,在现存有关材料可以包括的历史年代之内,还须考虑到相关婚姻制度的不同情况。

张光直《商王庙号新考》一文,考证路向和最终结论都有问题,但他把立论的基点置于商王室曾实行内婚制的事实之上还是可取的做法。《礼记·丧服小记》有“妇人不知姓则书氏”之语,郑玄注以为是“殷礼”,孔颖达疏又解释说:“殷无世系,六世而昏,故妇人有不知姓者。”同书《大传》篇又有“六世亲属竭”而“系之以姓”、“虽百世而昏姻不通”之文,并谓之“周道”,故孔疏亦以殷人“六世而昏”为言。王国维曾援引这类材料,并综考商、周妇人称名之别,指出:“然则商人六世以后或可通婚,而同姓不婚之制实自周始,女子称姓亦自周始矣。”(注:王国维:《观堂集林》第2册,第474页。)自此说出,学者多从之,“以为殷代女子以甲乙为名而无姓,自无行族外婚之理”;(注:引见胡厚宣:《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06页。原注:见陶希圣《婚姻与家族》一书,北京:商务印书馆《百科小丛书》本。)或又推测“殷商王朝可能是与古代埃及希腊一样,也是实行族内婚制”。(注:丁山:《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北京:科学出版社,1956年,第56页。)而也有学者认为,《礼记》的说法只是针对周礼的议论,“毫不能作为夏、商人实行内婚的凭据”。(注:李玄伯:《中国古代社会新研》,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8年,第147-148页。)其实,探讨商人的内婚制问题,卜辞中丰富的日名材料正是最好的证据,只是以往对此未能有确实的认识。下文还将谈到,商王室是以内婚制与外婚制并行的,而日名制即是内婚制和“子从母姓”的产物,有关日名制的深入研究也非逼出这一结论不可,这也是本文立论的一个主要支点。例之以商三戈铭文,作器者的家族应该就是子姓贵族的一支,其日名制也是仿承商王室而来的。按照传统的说法,商王族属于子姓(“子姓”的来源问题将在本文最后一节述及);在子姓内部通婚,子女从母姓的事实自然不必在族谱或宗谱上表示出来,因此便有了自甲至癸按十日命名的代号式制度(实际这一制度是有所承的,亦详见本文最后一节)。在这一层意义上,作为代号的日名实际上起着“辨姓”的作用,只不过所辨仅是子姓内部的母系宗派,而不是子姓与异姓之分。也就是说,在按父系编排的子姓贵族的宗谱上,凡名甲者其母必称甲,名乙者其母必称乙;反过来说,也就是其母名甲者其子亦名甲,其母名乙者其子亦名乙。这样也就可以断定,在日名制下,女性的日名与男性的日名完全是一个系统,而绝非是两分的标号,以往因此而产生的种种疑惑都可以消除。母子同用一个日名,在母辈是为区别婚姻关系的,在子辈则为分宗;二者统一起来,即在表明不同辈分的子女之所出。以此说明商三戈铭文,可知作器者的直系曾祖原有己、丁、乙、庚四妻,分别生有铭文中的祖己3人、祖丁2人、祖乙2人、祖庚1人;其大祖已有癸、辛、己三妻,分别生有铭文中的父癸4人、父辛及父己各1人;作器者的生父则有乙、戊、壬、癸、丙五妻,所生诸子可知者有铭文中的兄乙、兄戊、兄壬、兄丙各1人及兄癸2人,而诸子的总数不知(祖、父辈也可能有缺)。日名制的表面涵义仅在于此。

(三)基于上述,由婚姻关系探讨日名制,自可把十日之名看成是古代贵族集团用以表示内婚制的符号。中国古代的内婚制,宽泛一点说,通常有堂亲通婚与表亲通婚两种,前者是堂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后者是表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不过这两种通婚形式都有父系与母系之别,亦即按父方对待与按母方对待之别。如果按母方对待,那么同一母系的男女为同宗,同宗同辈男女之间的婚姻即是堂亲通婚(排除同母及同父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不同母系的男女不同宗,不同宗而同辈男女之间的婚姻即是表亲通婚。在这样的体制下,内婚姓族用以区分子女之所出的日名也就出现了两种情况:堂亲通婚因父母同宗而用相同的日名,故所生子女的日名既同于母又同于父;表亲通婚因父母不同宗而用不同的日名,故所生子女的日名唯同于母而不同于父。仍以商三戈铭文为例:大祖己娶癸宗女而生铭文中的父癸4人,又娶辛宗女而生铭文中的父辛,皆属表亲通婚,故父子不同名;大祖己复娶己宗女而生铭文中的父己,则属堂亲通婚,故父子同名。大父癸(或中父癸)与铭文中的兄辈6人,两代间的称谓关系也是一样。依据人类繁衍的一般规律,堂亲通婚相对来说要受到较多的禁忌,因此还在以母系分宗的时代,在同姓部族的大系统之内,同宗内婚的现象已较异宗相婚显著为少。而这也就是通常所见使用日名的男系宗谱上,父子两代或两代以上往往异名的根源之所在。

这一种按母方对待的堂亲关系,如果改按父方对待,那么堂亲与表亲的指称关系就需要互换。也就是说,旧时按母系所称的堂亲实际是后世按父系所称的表亲,旧时按母系所称的表亲实际是后世按父系所称的堂亲。如三戈铭文中的大祖己所娶的己宗女,本出于大祖己生母的宗系,按父系而言,她与大祖己的亲属关系实是表亲关系;大祖己所娶的癸宗女和辛宗女,则应出于大祖己诸母(即其父诸兄弟之妻)的宗系,按父系而言,她们与大祖己的亲属关系实是堂亲关系。说得更明白一些,纯按父方对待,己宗女本为大祖己舅父的宗女,癸宗女和辛宗女则为大宗己伯父或叔父的宗女。不过这里使用的“舅父”、“伯父”、“叔父”等称,都应放到部族集团的大范围内理解,只是作为同姓部族内部辈分划分的词汇来使用的,并非是说他们一定都是某人生父或生母的亲兄弟,或者误认为商人的内婚都是三代以内的近亲通婚。这一种内婚关系,相对于贵族男子而言,在初是排斥姨表亲和姑表亲的,即一般不娶姨表姊妹与姑表姊妹,因为这两种表亲关系往往会涉及外婚;特别是对于像商王室这样的高级贵族,通婚关系上的单向性很强,通常不会实行双方的交表婚制。(注:张光直《商周神话与美术中所见人与动物关系之演变》一文中有一长注,讨论东周列国之间的关系,列举不少材料,以为“似可证明,在东周时代双方交表婚配的基础之上,或在此种制度之外,曾有母方交表婚制的产生,即男子只娶舅父之女而不娶姑母之女”;又引Leach之说,以为在这种制度下,“嫁女之群与娶妇之群彼此的关系是不对称的,因此其地位之悬殊乃成为一自然之趋势”(《中国青铜时代》,第411-412页)。这种单向的表亲通婚,应该也适用于商代及西周的上层贵族社会,包括商王族的内婚集团在内。)实际的通婚状况当然会有多种类型,甚至包括双方的姑舅交表婚在内,但堂亲与表亲的对待关系从母方到父方的转换大要如是。

依此考察商代子姓贵族的内婚制,按母系而言乃是以表亲通婚为主而以堂亲通婚为辅的,按父系而言则是以堂亲通婚为主而以表亲通婚为辅,其日名系统所显示的同宗不婚与父子异名的普遍现象即其显著表征。这一论点似乎与堂亲通婚受到较多禁忌的说法相矛盾,但人类亲缘组织及相关称谓与观念的变化本来就十分复杂,堂亲与表亲的对待关系也曾经历长时期的转换过程,商代可能就处在这种转换的当口上。出于按母系分宗的原则,其时同宗不婚的传统还在相当程度上保持着,然又须尽量避忌新型父权制下按父方对待的堂亲通婚。其补救办法,便是尽可能地实行隔代通婚。从三戈铭文来看,作器者的曾祖、祖、父三代共有配偶12人,其中名己者2人、名癸者2人,按父系皆属表亲通婚,无须隔代;其余按父系皆属堂亲通婚,而名乙者2人为隔代,名丙、丁、戊、庚、辛、壬者各1人,称谓均不相同,实隔三代以上。这种分宗与隔代相交叉的机制,从商王世系表上会看得更清楚,稍加检查便知。古人所说的商人“六世而婚”,虽只是推测,而多少也揭示了商人内婚的隔代机制,虽然不一定都要隔五代以上。

(四)《通志·氏族略》说:“三代之前,姓氏分为二,男子称氏,妇人称姓。”这话于甲骨文亦颇有征,如武丁卜辞中常见的“妇某”之称。不过姓氏的分合过程极为复杂,远不像郑樵所说的这样简单,本文最后一节还将对此作些分析性的探讨。纯就商代日名制而言,所谓“男子称氏,妇人称姓”的区分原则还完全不适用,其原因就在日名本为表示内婚制的符号,无论男女都同用一套日名系统。通而言之,日名在女子为“姓”的代称,在男子则即为“宗”名,尚带有后世所称“姓氏合一”的特点。不过当时所称的“宗”尚不同于后世所称的“氏”,所以对日名制也不能完全用后世外婚制下所通行的姓氏制度作解释。

有资料表明,商代子姓部族是以内婚制和外婚制并行的,并非仅行内婚制。如卜辞所见商王武丁的配偶,除了妣辛、癸、戊之外,还有妇嫀、妇周、妇楚、妇蛭、妇杞、妇妊、妇鼠、妇庞、妇妥等,凡带“妇”字者多达几十人,此为学者共知。照目前的一般看法,这些不用日名的配偶应绝大多数都是异姓诸侯国或异姓部落之女,其名下一字即国名或族名,兼有表姓的作用。(注:参见胡厚宣:《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第106页。)其中备受瞩目的“妇好”之名可能是特例。考古发掘证实,妇好地位显赫,又称“司母辛”,亦用日名,她必为子姓之女无疑,“好”之为姓亦即“子”姓。(注:卜辞有“帚子”,张政烺说:“帚子即帚好,故知好当读子。”(《张政烺文史论集》,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648页))由此判断,妇好当即武丁之妣辛,1976年出土的大型“司母辛”方鼎应该就是属于她的制作。妇好墓除出土大批铭有“妇好”、“好”及“司母辛”的器物外,还伴随出土二十多件铭有“司母”或“后(司)母癸”的器物,有人认为“母”即是妇好的字,然其下缀以“癸”字而不作“辛”字,则与妣辛的日名不合。疑这些器物原属于武丁之妣癸,后来由于某种特殊的原因才归属于妇好。(注:石璋如先生怀疑殷墟五号墓不是妇好墓,所出器物很可能“原为宗庙中的陈品”,后来埋器之人乃“把辛、癸同列之器投入一个坑中”。(石先生讲话录音整理稿《殷墟妇好墓的五点疑问》,《纪念殷墟甲骨文发现一百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635-636页))按“妇某”之称的通例,“好”亦应是国名,卜辞有“好邑”(《合集》32761),当即其国都邑。只是其国为子姓封国,非异姓诸侯,妇好的母系则属于子姓内婚范畴的辛宗。1939年出土的“司母戊”大方鼎,为中国目前已发现的古代青铜巨制之最,“司母戊”大约亦即武丁之妣戊。四期卜辞有“妣戊妌”,其名可能亦是特例。相传祖乙迁邢,卜辞时代的井(邢)国也有可能是子姓封国,故妇妌亦用日名。然卜辞所见王室女性也有不少用私名(即后世所称姓名之名)的,如妣乙嬄、妣乙娅、妣戊娅、妣戊、妣癸等,这样的称呼也有几十个,“妣戊妌”之“妌”是否是私名也值得研究。

以商王配偶的日名与“妇某”之名相对照,亦可见日名制仅适用于族内婚而不适用于族外婚。这同时又说明,商代贵族虽以母系分宗,而在父系家长继承制下,这个母系只以个体的形式展示出来,并不存在仍旧纯然以母系家族实体的形式所维持的母系。也就是说,商代主流社会的贵族通婚族都是父系家族,赖以“辨姓”和分宗的母系只不过是从亲族历史上继承下来的一种母系姓族通婚的划分和归类;如果依此就断定商代社会还是母系社会,则是言过其实(这当然不是说商代民间已经完全没有传统的母系家族)。近世学者或疑商代社会还是母系社会,但对母系与父系的划分往往说得过于绝对,以致弄到非此即彼的地步,甚至说商代的婚姻制度还是血族群婚或普那路亚制,则与历史事实大相悬隔。卜辞中习见“宗”字,但仅用为宗庙或其他神庙之称,而不用以指称父系家族,凡指称父系家族之例皆用“族”字而不用“宗”字。所记之“族”,常见的有“王族”、“三族”、“五族”及“多子族”四种;另外还有“小子”之称,也可视为“子族”下的分族之名。这几种称呼在卜辞中往往并举,意义应有别,但都是以“王族”为中心的子姓贵族内部的划分应是不言而喻的。我们在这里所要强调的是:商代宗法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是按父系划分的“族”,而不是按母系划分的“宗”;本文所用的“宗”字,凡是指称商人按母系所划分的宗派的,都不可误解为后世按父系所指称的“宗族”。这一类型的宗法体系乃是母系宗法制与父系宗法制的混合形态,或说是前者向后者过渡的形态,虽然在子女从母姓的风俗层面上不妨仍称之为母系宗法制,而以男性继统为主干的父系宗法制也已在逐步成长起来。

但是这样的表述,绝非是说商人重“族”而不重“宗”,或者不无偏颇地认为“族”是实体存在,而“宗”只是虚设的宗法形式。由卜辞来看,商人的“宗”、“族”观念和结构还是两分的,“宗”从母系而“族”从父系。这个“族”字大体相当于后人所称的“氏”,然非从属于“宗”,因此卜辞中不见有“宗族”联称之例。这一种区分的真实文化涵义并不在于以母系与父系并重,而在于“宗”表示通婚关系和“姓族”身份,“族”则表示政治关系和“氏族”地位。商代的政治统治是通过“族”来实现的,以子姓贵族为主体的大大小小的贵族“联盟”即构成政治统治的网络。在这一网络之中,贵族之间的政治联姻,特别是子姓内部各家族集团间的通婚,也就成为政治统治的基本保证之一。恩格斯曾经批判过所谓外婚制“部落”与内婚制“部落”相对立的观念,并主要依据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所提供的材料指出:“内婚制和外婚制根本不构成对立;外婚制‘部落’的存在,直到现在也没有在任何地方找到证明。不过,在群婚还盛行的时代,——群婚极可能一度到处盛行过,——一个部落分为好几个母系血缘亲属集团,即氏族,在氏族内部,严格禁止通婚,因此,某一氏族的男子,虽能在部落以内娶妻,并且照例都是如此,却必须是在氏族以外娶妻。这样,要是氏族是严格外婚制的,那末包括所有这些氏族的部落,便成了同样严格内婚制的了。(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4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3页。)商人的“氏族”已不能纯以母系血缘亲属集团来解释,而且王室家族是以内婚制与外婚制并行的,但在王位传承的秩序范围之内,子姓部族内部实行“严格内婚制”的遗俗仍然长久地延续下来,日名制即是这一遗俗的外在表征。简化来说,商代子姓部族本身是个庞大的父系“族”群,而这个“族”群又包含一个从旧有的母系“姓族”继承下来的“宗”群,内婚“族”群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一个用日名所表示的“宗”名。这种“宗”、“族”交错的体制,也就是日名制显示出“姓氏合一”特征的原因,是以日名使用者的宗法身份与政治地位亦不相离。

(五)商代贵族用十日标称母系自有其历史源流,但在内婚范围内通婚的“宗”不一定正好有十个。一般地说,由于族内婚有一定的禁忌,每一家族的内婚范围又总是有限,所以通常用十日标称母系足以敷用。同时古代贵族婚姻流行媵妾制度,如果同宗女子数人同嫁于某一男子,则只用一个日名即可,这也可以减少使用日名的数目。另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同一部族各个分支集团都有各自的内婚范围,所用日名所表示的母系之所出不一定都是同一的,如商三戈作器者的家族所称的甲不一定就是商王室的甲(这点还有待证明)。日名系统是可以各适所用的,子姓之外的异姓贵族也有自己的日名系统。而且日名制的编排不一定非用十日不可,也可采用其他的形式(如十二辰)。只不过其俗流行既久,因十日既敷用又简便,遂被普遍采用。不管采取哪一种形式,其要点都在使族内婚的婚姻关系不致紊乱,而由父系继承法所规范的男子之分宗也因此而秩序井然。其根本目的当然仍归结于家族权力与财产的继承问题,但这是内婚制的宗旨,而不是由日名制本身所决定的。

至此便可断言,日名制本出于一种约定俗成的人为编排,绝非是由生日、死日、卜日等偶然因素造成的,也不是仅表排行或继位、致祭次序的一种编制。或者更直白地说,十日之名作为此种特殊符号,不过代表古代贵族男子娶同族女子的十房而已,只是任何一位男性个体因为要避开血缘关系过分亲近的婚姻,同时又受到是否适合通婚的其他种种客观因素的限制,一般都不可能占满十房;或者出于对继嗣问题的考虑,在习惯法上也有意限制内婚配偶的数目。但商王的内婚配偶若超过十人也绝不为怪,想来日名制也并非不可变通。这一制度的最大特点,一是有着严整的内在秩序,二是容量特大。模式化的日名谱,如果采取横排的方式,那么每一横行的十干代表一世,有多少世次即叠积多少个横行;纵向来看,则每个干名自成一列,共有十列,代表十宗。如此,则谱表上的每一格都代表一群人,凡内婚范围内的所有男女概莫能外。以往但据商王世系表上的几十个日名斟酌,而欲找出什么分布规律,以期排出能够说明问题的日名谱,那是无论如何也做不到的。

(六)历来解释商王名号者率称日名为庙号,对此还不能看得过死。据本文所说,十日之名实际相当于一种称号,只不过是“子从母姓”的一种变制。由于此种称号是从使用者一出生就确定了的,并非死后才有,所以不论男女,在生时即可使用,家族分宗以此,谱牒记录以此,他人称呼以此,甚至可与日名主体的私名通用;而死后仍以此称之,方具有庙号的意义。如商王朝的建立者成汤相传名履,日名大乙,这大乙之名生时可称,死后乃成庙号;商王朝的最后一位王名纣,日名辛,辛亦生称,后人称之为帝辛才类似庙号;而纣之子武庚(字禄父),入周后反叛被杀,不应有庙号,此尤可见日名乃生时称呼。王国维说:“周初诸王,若文、武、成、康、昭、穆,皆号而非谥也。”(注:王国维:《观堂集林》第3册,第895页。)此说有金文为证,盖凿凿不可易。由此上溯商王的武丁、康丁、武乙、文武丁诸名号及武庚之名,亦可见商人的日名皆为生称。其实,商人是否已有独立的庙号观念尚成问题,而即使已有此种观念,也不可能人人都赠谥。卜辞以“翌日”、“彡日”、“协日”等为祭名,后人以日名为庙号大约亦受此影响,然此种祭名实因生称而来,否则便无由用“日”字。卜辞凡祭祖、父、兄者,率可于日名前加“祖”、“父”、“兄”诸字,知此种亲属称谓可用于死后,则亦知日名可用于生前,亲属称谓之与“庙号”原亦不两分。汉代学者的“生日说”虽不可据,然可见其时去古未远,人们尚影影绰绰地知道日名是与生俱来的称呼。

三 由日名制分析商王名号及其内婚配偶情况

(一)商王名号

通过上面的讨论,对于商王名号的来历几乎已无须多费词,但也还有不少具体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说明和澄清,重点在日名前的区别字。

商代先公自帝喾、契以至王亥的八世,其名号皆不用十日标称,对此当别作考求。其后自上甲、报乙以至示癸的六世,始皆以十日为名号。六世名号的上一字,“示”为神主之称,史籍作“主”;“报”为祭祀之称,亦由藏神主之器转来,卜辞原写作“匚”若“”,即《说文》所录的“”字。“上甲”之名,卜辞的写法初无“上”字,其下字以“甲”字置于方框内,亦像神主藏于器中,按“三报”之例,亦应读作“报甲”;后因其为甲宗之首,同时又为十干祭祀系统上的第一人,遂加“上”字,当读作“上报甲”,简称“上甲”。王国维说:“疑商人以日为名号,乃成汤以后之事。其先世诸公生卒之日,至汤有天下后定祀典名号时,已五可知,乃即用十日之次序以追名之,故先公之次序乃与十日之次同,否则不应如此巧合也。”(注:王国维:《观堂集林》第2册,第440页。)以生卒日解说日名是讲不通的,“追名”与“巧合”之说也不能成立。依本文观点,上甲等人的日名是生时就有的,王室后裔对这些日名既不会不知,也无由弄错;而且可以相信,夏商之际已有文字,商人先公世谱必定早就见于记录,并非仅出于口传。所以甲乙丙丁的次序应是本来如此,最合理的推测是十日名制之初创使然,其间并没有什么“巧合”。商汤曾重定祀典是可能的,但他对先公先王的日名都不可能更动,既有的名号也不允许更动。六世中缺了戊、己、庚、辛四个日名,也并不表明这四个宗支不存在,当只是由于后来简化的王室宗谱只记直系王名而略去了旁支。

大乙以下诸王名号,依词素构成的常例可分为六类。

1.日名前冠以“大”、“中”、“小”诸字。属于这一类的有大乙、大丁、中壬、大甲、大庚、小甲、大戊、中丁、小辛,集中于商代前期。卜辞学者多谓大、中、小之称为商人祀典所加以示区别者,(注:此说由罗振玉首先提出,王国维的复述见氏著:《观堂集林》第2册,第432页。)然卜辞自有“后祖乙”、“后祖丁”、“三祖丁”、“四祖丁”及“二妣戊”、“二妣己”等区别称呼,并不与大、中、小之称同例。据前述三戈铭文,此类称呼当都是表示族长即首领位置的,同辈中最年长者称“大”,其次称“中”,“中”以下皆称“小”(犹言“少”)。大、中、小之称不分宗,但冠于日名之上以表年齿,然非为族长则不加。(注:胡厚宣论卜辞中的“大子与小子”,以为“大子”之义“实为太子、长子”,因颇疑“甲骨文之时代,已有建立太子之事”(胡厚宣:《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第128页)。其说或是,然与日名前加“大”字者有别。)其中称“中”者,只要他继承父、兄而正常即位,一般仍应是兄弟行中较年长者,只是当他即位时,可能仍有兄长在世;称“小”者则未可一律,按理也应有特出于兄弟行而年少即位者,未必是在诸兄长皆过世后方即位。这类名号当出于王室谱牒原有的记录,“大”、“中”、“小”非是后来所加。这里不排除同母兄弟以大、中、小排行的可能性,如同名甲者或许会有大甲、中甲、小甲,而表年齿的意义亦无不同。

2.日名前冠以“祖”字。属于这一类的有祖乙、祖辛、祖丁和祖己、祖庚、祖甲,前三者依次为父子关系,后三者为兄弟关系,都在商代中后期。“祖”字的意义比较宽泛,由卜辞来看,大抵自盘庚迁殷以后直到商末,凡进入祀典的三代以上先王及其他先祖都可称“祖”,“大”、“中”、“小”之称已不常用。

3.日名前冠以“武”、“康”、“文”诸这。属于这一类的有武丁、康丁、武乙、文武丁(或作文丁),帝乙或亦称文武帝乙,都在商代后期。前文已经指出,此类均属生时美号,非是追谥的尊号。

4.日名前冠以“帝”字。这类名号,典籍较多见的是帝乙和帝辛;至于《史记·殷本纪》,则于大甲以下诸名前皆加“帝”字,然与卜辞不合。据研究,卜辞商王祀典有称生父为“帝”之例,如武丁称小乙为“父乙帝”,祖庚、祖甲称武丁为“帝丁”,廪辛、康丁称祖甲为“帝甲”,武乙称康丁为“帝丁”,帝乙称文丁为“文武帝”;(注:参见胡厚宣、胡振宇:《殷商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85-86页。)“文武帝乙”之称,则见于商末其卣铭文及周原甲骨刻辞。若此,则自小乙以下直系诸王都有“帝”称,前此未见。陈梦家说:“《曲礼》下‘措之庙立之主曰帝’,帝即庙主。卜辞帝丁、帝甲之帝,其义与示相似。”又说“殷人只有‘上帝’而无人帝”。(注: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第440页。)疑卜辞“帝”字本为宗庙神主的摹写,用作祭名则即为禘祭,正与商王室先公的“三报”、“二示”同例。因新王继位即作故王神主而行禘祭,现存卜辞又仅始于武丁时,故商王称“帝”之例亦只见于小乙以后,且皆为子称父。商周之际,“帝”字已有转为“人帝”之称的趋势。

5.日名前冠以“外”字。属于这一类的有外丙、外壬,卜辞作卜丙、卜壬。卜辞中已有“卜”、“外”通用之例,如“于卜乃土”(《合集》34189)、“在卜有咎”(《屯南》550),“卜”字皆读作“外”,是知史籍所记外丙、外壬之名不误。“外”字从夕、卜,《说文》云:“外,远也。卜尚平旦,今若夕卜,于事外矣。”卜辞有“夕卜”(《后编》下16.21),实指远日之卜。《礼记·曲礼上》:“凡卜筮日,旬之外曰远某日,旬之内曰近某日。”合观“卜”、“外”二义,外丙、外壬可能原属王室外婚群,由卜选而入继王位者,其身份则入于内婚群的丙宗、壬宗,并由此而得日名。值得注意的是,大乙有妣丙,大戊有妣壬,外丙、外壬之人宗可能即因妣丙、妣壬为主母之故,商王与上代先妣同日名者实少见。

6.日名前冠以别称。属于这一类的有沃丁、雍己、河亶甲、沃甲、南庚、阳甲、盘庚、廪辛,在商王总人数中所占比例非小。这类名号的上一字均非私名,由用字来看应该都是诸王即位前的封号,亦即所封之地的邑名,卜辞中人地同名之例常见。这几个地名,雍可能是《后汉书·郡国志》所见的山阳邑雍城,在今河南修武西;河亶,卜辞作戋,或即史所称河亶甲所居的“相都”,即近年在河南安阳发现的洹北商城;南疑即卜辞所见的南单之地,在今河南淇县东北;阳或是古籍所称的夏都阳城,在今河南登封东南;盘或即《春秋》隐公七年杜注及《水经·清水注》所见的凡城,在今河南辉县西南;廪当即廪台,亦称鹿台,或亦即南单之台,在商时朝歌城内;唯沃之为地难考,因卜辞不写作“沃”。大抵诸地均为商王畿内重镇,且都相距不远,诸人在非常情况下都有可能人继王位。与其他类型的王名相对照,这类名号便类似是特例,所以笔者怀疑此八王都不是按正常程序即位的(具体的分析详下节)。

上举商王名号构成的不同类型,部分地反映出王室宗谱及祀典中称谓习惯的变化。大乙以前的六世先公,都用庙主之称(亦即祭名)加日名,这是简化的做法,也说明当时祀典称谓尚未有成例。自大乙开始,下至祖乙以前,诸王名多加“大”、“中”、“小”诸字,仍因袭宗谱旧称。从祖乙开始,则诸王名多加“祖”字,此当与盘庚迁殷以后再次整理祀典有关,而这个“祖”字已带有更多的庙号意味。其后加“武”、“康”、“文”及“文武”诸字的王名,虽说还只是生时美号而不是谥号,却也透露出谥法起源的一些风声。

平实地说,由于日名系统是一个重复的符号系统,无论宗谱或祀典的整理都需要在日名前添加一些区别字,而与纯用私名的记录不同。卜辞中也偶有商王的私名出现,如南庚称“王庚”,小辛称“王颂”,小乙称“敛王”,康丁称“王嚣”,“更”、“颂”、“敛”、“嚣”都是私名。(注:参见晁福林:《殷墟卜辞中的商王名号与商代王权》,《历史研究》1986年第5期。)但在祀典上,此非常例,卜辞的常例还是在日名前加区别字。已知的区别字,除上面提到的一些以及按世次可以区别的“父”、“兄”等字外,还有一类是使用“高”、“后”、“亚”、“内”、“上”、“下”等字及“二”、“三”、“四”几个数目字的,以往的解释也多歧义。联系日名制来看,对这类称呼都须分宗理解,亦即按日名谱上纵向的甲宗谱系、乙宗谱系等分别对待;又因六世先公的名号在卜辞中一直没有变化,所以这类称呼一般只适用于大乙以下诸世。以乙宗谱系为例,在武丁以前,名乙者凡三王,即大乙、祖乙、小乙,因此武丁时卜辞或称大乙为“高祖乙”、“上乙”,称祖乙为“亚祖乙”、“下乙”,称小乙为“后祖乙”、“内乙”。这里“高”、“上”指第一(也用于指远祖),“亚”、“下”指第二,“内”则即“后”。(注:《论语·乡党》篇“不内顾”皇疏:“内,犹后也。”)廪辛、康丁时卜辞又有“中宗祖乙”之称,至今无确解,实则商人的祖庙应是分宗而立的,祖乙在乙宗三王的宗庙中居中,故又称“中宗”。下至武乙时,“中宗”之称仍可使用,因为此时还不可能有“武乙宗”。卜辞中另有“中宗祖丁”之称(《屯南》2281),义例亦同。在丁宗的谱系上,如果不计报丁,为王者有大丁、沃丁、中丁、祖丁、武丁、康丁、文武丁七人,则祖丁亦居其中。这样来看,“中宗祖丁”之称当出于帝乙时卜辞。依此类推,卜辞中的“三祖丁”指中丁,“四祖丁”指祖丁,“二祖辛”指小辛,“三祖辛”指廪辛等,都可从各自的宗系上检查。卜辞中先妣的同类区别称呼亦仿此。

(二)商王内婚配偶情况

以往解释商王名号问题的症结之一是王名与妣名、父名与子名皆不一致。如本文前述,此皆由按母系分宗所致;然商王世系表上的妣名与子名亦少有相同者,这就更使人难得要领。因此欲求得问题的解决,理应着重分析王妣系统,并尽可能地弄清商王内婚配偶的基本情况。

卜辞中对先公先王配偶的称谓有两类:一类是指称女性先人的,凡诸母皆称“母”,祖母及祖母以上皆称“妣”,“母”与“父”相对,“妣”与“祖”相对;另一类是指称先公先王的配偶关系的,称为“妻”、“妾”、“母”、“奭”,如“示壬妻妣庚”、“示壬妾妣庚”、“示壬母妣庚”、“示壬奭妣庚”之类,可知四种称谓同义,而“奭”称仅限于周祭卜辞。(注:参见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第380、487页;陈炜湛:《甲骨文论集》,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37-38页。)这些称谓大概和日名一样,在被称谓主体生时也可使用,但“妣”、“奭”二称带有祭祀专用名的色彩。另有“妇”称,是泛指的身份性称呼,而不用于指称配偶关系。

商代贵族的家庭结构,以商王族为典型代表,基本类型已是以男性为中心的一夫多妻制。其时在婚姻制度上虽有内婚与外婚之别,但与后世严格的父系家长制相比,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上尚无严格的嫡庶之分,特别是在内婚范围之内,可以说还完全不分嫡庶。如三戈铭文所示,三世兄弟先后平列,表明同辈兄弟的身份无差等。由此便可推断,他们各自的生母也无身份上的差异。表现在日名制上,无论哪一辈的男女都使用同一套日名符号,也反映出这种身份上的平等性。王国维说:“商人祀其先王,兄弟同礼,即先王兄弟之未立者,其礼亦同,是未尝有嫡庶之别也。”(注:王国维:《观堂集林》第2册,第455页。)这话如果限定在王室内婚群之内,就是非常确当的,三戈铭文所示即是其义,卜辞中的“多父”、“多母”、“多兄”、“多母弟”等称也是明证。这一状况同时反映出,在王室内婚群的家庭组织形式上,仍然保留着一项带有传统母系家庭色彩的特征,即同父子女由家庭共同抚养,诸母皆为诸子之母,诸子亦皆为诸母之子,母子之间无亲生与非亲生观念,因而也不存在单线的亲属关系。子女的命名从母不从父,但只表婚姻关系,不表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从父不从母。日名制之所以会成为表示内婚制的符号,根源即在此。这一类型的家庭在近世一些后进民族中仍然常见,不烦举例。不过在这样的家庭中,诸母在身份上虽然平等,各自的实际地位却不尽相同,其中总有一位女性的位置与男性家长的地位相称,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这位女性即是男性家长的主妻,也就是女性家长。专就商王室言之,这个女性家长的位置应该就是卜辞所称的“奭”若“妣”。“妣”在卜辞中又称“司妣”、“司母”,亦即后母、主母之义,当是兼为宫庭最高女官。

郭沫若曾据商王世系表指出:“就此世系表观察,有一极可注意之事项,即自示壬以下,凡所自出之祖,其妣必见于祀典,非所自出之祖,其妣则不见。”(注:郭沫若:《卜辞通纂》,《郭沫若全集》,北京: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362页。)这一事项或有少数例外,但大致可视为通例,其根源即在诸先妣都是直系各王的主妻,主妻见于祀典记录,非主妻及旁系先王的配偶则一般不见于祀典记录。不过讨论商王名号问题,还有一更值得注意的事项,就是不可误认为历世商王(特别是兄弟相及诸王)都是世系表上所见上辈先妣的亲子,如误认为大乙为示癸之妻妣甲所生,大丁、外丙、中壬皆为大乙之妻妣丙所生之类。由王室先妣仅见于直系祀典而导出诸王皆同父又同母的结论,实属绝大误解。这一误解不破除,商王名号问题就不可能得到解决,而以往对商人父子、母子、夫妻大都不同名的现象之所以产生种种疑惑,都与这一误解有关系。事实上,按本文对日名制的理解,王室先妣只是各王的主妻,她一般不会与其配偶先王同名(极少数可能与王同宗而未知者除外),又绝不可能与其配偶先王的异宗诸妻同名;而她的亲子又必定与她同名,不同名者即不是她的亲子。反过来说,凡是商王的日名与上辈先妣的日名不同者,上辈先妣即不是他的生母,他的生母应是与他同名的诸母,也就是其父所娶与主妣不同宗的宗女。据此便可部分地推知历世商王除主妣之外的其他配偶情况。为清楚起见,这里权且就本文第一节所附的商王世系表,汇录直系各先公先王的主妣及可以推知的内婚配偶如下(妣之外的配偶皆用“妻”字表示)。

上甲——妻乙(注:陈梦家以为上甲有妣甲,见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第488页。)

报乙——妻丙

报丙——妻丁

报丁——妻壬

示壬——妣庚;妻癸

示癸——妣甲;妻乙

大乙——妣丙;妻丁、壬

大丁——妣戊;妻甲

大甲——妣辛;妻丁、庚

大庚——妣壬;妻甲、己、戊

大戊——妣壬;妻丁、甲

中丁——妣己、癸;妻乙

祖乙——妣己、庚;妻辛、甲

祖辛——妣甲、庚、壬;妻丁

祖丁——妣己、癸、庚、甲、辛;妻乙

小乙——妣庚;妻丁

武丁——妣辛、癸、戊;妻己、庚、甲

祖甲——妣戊;妻辛、丁

康丁——妣辛;妻乙

武乙——妣戊;妻丁

文武丁——妣癸;妻乙

帝乙——妻辛

这个统计所适用的基本原则,和上文分析三戈铭文时一样,是由子名推知母名。如大乙有大丁、外丙、中壬三子为王,由三子之名即可推知大乙有丙、丁、壬三妻,其中妻丙为主妻而称妣并见于卜辞,妻丁、壬则皆不见于卜辞。此例尚有妣名与子名相同者,若二者皆不相同,则可以推知的商王配偶之数又相对加多。如武丁诸子中有祖己、祖庚、祖甲,可据以推知武丁有己、庚、甲三妻,而见于卜辞祀典的另有辛、癸、戊三妣,故上列武丁配偶有六人。这个统计可以反映直系诸王内婚配偶的一些主要情况,但还远不是全面情况。一是直系诸王凡三代直传者,其子辈只有一人为王,而该王的诸兄弟都不知,则无法推知其诸兄弟各自的生母;二是兄弟相继为王的世次,为王者也只有少数几个人,同样无法知道诸王所有未立诸子的日名;三是诸王所娶各宗之女,未必都是一人,也可能会有某宗之女二人或数人同嫁于某王的情况。另外,卜辞也显示诸王还有更多的内婚配偶。例如武丁卜辞中的诸母,自母甲至母癸,凡用十干称名者皆有,其中母庚当即武丁的生父小乙之妣庚,母丁当即武丁的生母,其余既有可能是小乙的其他配偶,也有可能是小乙辈阳甲、盘庚、小辛的配偶,然则小乙的内婚配偶总不大可能只有二人。祖庚、祖甲卜辞中的诸母,有母己、母庚、母辛、母壬、母癸,则武丁的内婚配偶除上面统计的六人外,至少还应有妻壬。廪辛、康丁卜辞中的母己、母癸,文丁卜辞中的母庚,也都超出于上面的统计。(注:此处诸母材料,参见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第448-451页。)卜辞中的诸兄材料,也可据以推知其生母,但须注意到诸兄是否同父,否则不能用以确定先王的配偶。

张光直曾据卜辞材料,指出反映商王室先妣情况的四项事实:一是祀典中的先妣无以乙及丁为“庙号”的;二是祀典里仅直系先王有干名记录,其余先妣的日名多不详;三是先妣与其配偶先王没有同干名的;四是先妣的日名与其配偶先王的日名有一定的结合规律的倾向,如甲不配丁,癸只配丁,戊己庚辛则丁乙皆配,壬则乙丁俱不配。(注: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第174页。)这几项事实,用日名制都可解释,然若不明十干为分宗符号,则一切都无从谈起,所谓“规律”也仅止于臆测。笔者通过上面的分析而得到的“规律”是:

第一,商王室恪守着同宗不婚的规定,直系诸王无一例外;反过来说,也就是商王室普行异宗相婚,因而先王与先妣的日名一般不可能相同。旁系先王的配偶虽仅有个别见于卜辞,而以直系例之,亦当遵守这一规定。前已指出,这种异宗相婚若按父方对待,实质上是子姓内部的“氏族”通婚。商王配偶的宗属,取决于种种客观条件,除同宗不婚外,并无严格的分布规律。仍仅从上面的统计来看,直系先公先王内婚配偶的分宗情况如下:

甲宗先公先王4人,配乙宗女1人、丁宗女2人、戊宗女1人、庚宗女2人、辛宗女2人,共8人(另有旁系先王1人,配庚宗女1人);

乙宗先公先王5人,配甲宗女1人、丙宗女2人、丁宗女3人、戊宗女1人、己宗女1人、庚宗女2人、辛宗女2人、壬宗女1人,共13人;

丙宗先公1人,配丁宗女1人(另有旁系先王1人,配甲宗女1人);

丁宗先公先王7人,配甲宗女3人、乙宗女4人、戊宗女2人、己宗女3人、庚宗女2人、辛宗女3人、壬宗女1人、癸宗女4人,共22人;

戊宗先王1人,配壬宗女、丁宗女、甲宗女各1人;

庚宗先王1人,配壬宗女、甲宗女、己宗女、戊宗女各1人;

辛宗先王1人,配甲宗女、庚宗女、壬宗女、丁宗女各1人;

壬宗先公1人,配癸宗女1人;

癸宗先公1人,配甲宗女、乙宗女各1人。

所有这些直系先公先王的配偶共58人,计有甲宗女8人、乙宗女6人、丙宗女2人、丁宗女8人、戊宗女5人、己宗女5人、庚宗女7人、辛宗女7人、壬宗女5人、癸宗女5人。这一分布,除丙宗女2人偏少外,其余大致均衡,看不出各宗之间有什么专配或不配的关系。单看先妣系统,大抵自大乙以至中丁六代,为妣者分布于丙、戊、辛、壬、己、癸诸宗,其中唯大庚、大戊两代有壬宗女连续为妣,其余都不相接续;自祖乙至小乙四代,为妣者分布于甲、己、庚、辛、癸诸宗,而庚宗女为妣者尤多,不但四代皆有,且祖辛、沃甲兄弟亦同以庚宗女为妣;武丁以后,可知的先妣分布于戊、辛、癸三宗,而以戊宗女稍多。由此可以考见商王室“外戚”势力的消长情况。

第二,商代王位主要是在甲、乙、丁三宗之间传承的。上举直系先公先王共22人,其中甲、乙、丁三宗即有16人,而己宗空白,其余六宗均只有各1人。若就六世先公及大乙以下31王合计,则甲、乙、丁三宗共21人,也占到先公先王总人数的68%。因三宗为王者较多,所娶异宗之女自然就多,而三宗之女嫁于异宗诸王者亦多,可见这三宗在王室诸宗中最盛。不论在卜辞还是典籍中,上甲、大乙、大甲、祖乙、祖丁、武丁诸王的地位都特高,也反映出这三宗的主导地位。唯是乙、丁二宗之女为王配者虽多,却全无为直系诸王之妣者,甲宗之女亦仅有三人为直系王妣(包括示癸之妣甲),这确是值得注意的现象。我以为这可能反映出王室直系通常不以这三宗之女为主妻的一种习惯法,亦即王室主宗与通婚诸宗之间有一种分权的倾向。或者换一种说法,在这种特殊的内婚群中,各宗的地位是不对称的,为了平衡这种不对称性,王室主宗不得不部分地放弃占据直系王妣位置的权力。商代的母权究竟有多重,恐怕还是需要仔细分辨和研讨的课题。

第三,要说到王室先妣与下代王的关系问题。笔者的结论是:历世商王的绝大多数都不是上辈先妣的亲子。由母子同日名的原则检查,可以确定可能为先妣所生的商王只有南庚、阳甲、盘庚、小辛四人,他们的生母有可能分别是沃甲之妣庚及祖丁之妣甲、妣庚、妣辛;外丙、外壬二人,虽承大乙之妣丙、大戊之妣壬的日名,而有可能是外姓配偶所生而入继者。其余诸王的日名则皆不与上辈先妣的日名相应,即皆非亲生关系。这样多的先妣无亲子为王,或不免令人生疑,其中的缘由还需要研究。我以为可考虑这样几种因素:(1)在王室按母系分宗的制度下,跟王室主宗与通婚诸宗之间的分权倾向相联系,商王主妻的选择可能伴随一种推举机制,或以宗族,或以贤能,或同时考虑到这两种因素,或又取决于本王的意愿或家族的倾向,而不仅限于年龄、姿质,所以为妣者不一定就是长妻或特受宠者,因而她们也就不一定都有年长或较年长的亲子可以继承王位,而且为妣而无子的情况也不能排除;(2)即使王妣为长妻,并有年长或较年长的亲子在世,其亲子也不一定就能够继承王位,这又与其亲子的个人条件及王位继承法的推举机制有关系;(3)更为重要的是,商王室在内婚范围内不分嫡庶,同辈诸子在名义上都是先妣之子,因而在正常情况下,王位传承不受亲生观念的干扰,为妣者也并无树立亲子的观念和特权;(4)王位传承还有其他复杂因素,包括“外戚”宗族势力的消长因素及王妣本人的废立因素等在内。这些可一并参考本文下节。

过去卜辞学者多称王妣为“法定配偶”,这说法并不确切。因为凡有日名的商王配偶皆出于子姓部族,虽有主次之别,却无身份上的“法定”与“非法定”之分。自中丁以至武丁的直系诸王大都有多妣,当是一妣去世或被废后又立一妣,此亦可见商王内婚配偶在身份上是平等的,都有为妣的可能。如果仅称“妣”的位置为“法定”,似亦无不可,然不可赋予这一位置以“嫡妻”的制度性涵义。至于有学者主张商王配偶入不入祀典,全因她有没有儿子为王而定,则据本文所考,显然也是不正确的看法。

四 关于商代王位继承法

甲骨学商史研究上的一系列问题,一旦由日名制的视角转换切入,都需要重新审视,其中首当其冲的是商人的亲属关系、宗法制度及分宗立庙制度等。因这类课题头绪纷繁,非一篇文章所能容纳,拟另文论之,这里仅就商代王位继承法谈几点看法。

关于商代王位继承法,王国维最早提出:“商之继统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注:王国维:《观堂集林》第2册,第430、454页。)李玄伯从其说,以为商人至少在成汤以后、武乙之前,仍然处在“兄弟共权”的阶段,“所以一帝之终,不必须传位于其长子,且须传位于其弟兄,候这一代陆续享有政权后,始传给下一代的人”,又说“事实上虽然全团(族)的人不必皆能做首领一次,但学理上全团的人皆有做首领的机会;事实上全团的人不必平等,但学理上全团的人皆平等共权”。(注:李玄伯:《中国古代社会新研》,第237-238页。)陈梦家不同意王国维的说法,提出了四项修正,认为商代王位的继承:“(1)子继与弟及是并用的,并无主辅之分;(2)传兄之子与传弟之子是并用的,并无主辅之分;(3)兄弟同礼而有长幼之别,兄弟及位以长幼为序;(4)虽无嫡庶之分而凡子及王位者其父得为直系。”这看法以他所提倡的日名次序说为根据之一,特重长幼之序,并把商王室的继统法分为“以兄为直系”(大丁至祖丁)、“以弟为直系”(小乙至康丁)和“传子”(武乙至帝辛)三期;然又谓“商代传统法并没有一种固定的传弟传子法,凡弟或子之所以及王位必另有其法规,可惜我们无法推知”。(注: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第370-373页。)李学勤对王、陈二家之说皆不然,又提出殷人继承制乃是“子继为常,弟及为变”。(注:李学勤:《论殷代的亲族制度》,《文史哲》1957年第11期。)张光直虽费力考求商代王位是“舅传于甥”,然亦采用“子继为常,而弟及为变”之说。(注: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第192页。)一般通史著作多就商王世系表作直观性的描述,譬如笼统而言商代王位先是以“父子相传和兄弟相及相结合,到商代晚期才完全确立起父死子继制”。(注:翦伯赞主编:《中国史纲要》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5页。)范文澜则强调“商朝的继位法是以长子继为主,以弟继为辅”。(注: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1编,第118页。)近年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仍然很多,中心指向还是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的关系问题,而颇有学者主张商代已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现在看来,不明白商王名号与日名制的底细而欲究实商王朝的继承法,未免盲目而无所归依。下面就本文对日名制的考察而提出几点意见供讨论。

第一,商代王位的继承,在常规状况下,是严格控制在内婚范围之内的。也就是说,凡王位继承者必须是前王的子姓配偶所生,通常异姓配偶之子不预。历世商王,不论是父子相继还是兄弟相及的,都毫无例外地使用日名,这便是王位在内婚群传承的铁证。在这一特定范围之内,王位传承还根本谈不上会涉及嫡庶问题,因为内婚诸母和诸子都不分嫡庶,诸子在原则上都有继承王位的权利,卜辞所见的妣名绝大多数都不与下代王名相应也可证明这一点。征诸其实,在当时特殊的家庭结构中,内婚诸母与诸子之间本无亲生观念(这点当然主要须从制度上看而不能仅从心理上说),故亦无所谓嫡子继承制,笼统地说商代已通行嫡长子继承制则尤其不合于历史实际。

关于嫡庶制的起源问题,至今还缺乏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在此亦不拟多谈,而仅想指出,嫡庶之分是与上古贵族社会的内婚制有关系的。内婚制是一种文化素质,并非每一个部族都曾实行。李玄伯曾说:“古记载内从未见有正式娶同姓而人认为合理,如埃及古代者。据民俗学者的考察,秘鲁古代亦曾如此。但原始人则到处行外婚。埃及、秘鲁之所以行内婚,正因为他们进化已超过原始阶段,要自己保持其门阀,以为他族无与他通婚的资格,若商人、夏人皆果通行内婚,则只能证明他们的进化阶段更高过周人,已超过外婚阶段。”(注:李玄伯:《中国古代社会新研》,第148页。)这话有合理之处,然又大可商榷。如所谓原始人的“外婚”,有如本文前引恩格斯的话已指出的那样,更多的应是属于母系“姓族”部落所属各氏族之间的通婚,如果以部落为单位来衡量则正是内婚。所以内婚与外婚只是不同层次的话题,根本不构成对立。夏、商时代的内婚制也是从原始社会继承下来的,并非是另起炉灶地新创一套通婚规则;倒是初民在进入文明社会以后,随着通婚范围的不断扩大,不再囿于旧有的狭小“姓族”圈子,以至于上层贵族社会更注重与本“姓族”之外各方国部落间的政治联姻,这才凸显出内婚制所本有的在权力和财产继承制度上的重大文化涵义。这样也就产生出内婚与外婚的对立,二者之间的差别遂亦蒙上一层嫡庶的色彩。这一种差别的发生,如果仅以表示内婚制的日名符号作为外在表征,便至迟可以上溯到夏初(参见下节)。不过直到商代,内、外之分仍不显著,况且商人以内婚制与外婚制并行,二者之间也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内在冲突。至于商人内婚群内部不分嫡庶,并由此推及外婚群内部亦无差等,则又可考而可言。有学者认为商人语言里已出现了跟“嫡”、“庶”二字意义相似的“帝”、“介”词语,甲骨文中的“帝子”应读为“嫡子”,“介祖”、“介父”、“介母”、“介兄”、“介子”的亲属称谓所指都是旁系庶支。(注:裘锡圭:《关于商代的宗族组织与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的初步研究》,《文史》第17辑,1983年。)此种特见,也许还应求之于内婚群与外婚群之间。

第二,与上项相联系,商代王位是以直系家庭的形态传承的,王位继承者必须是上代王的亲子,而绝非是全族的人“皆有做首领的机会”。其中凡兄弟相继为王者,诸人亦必是上代王的内婚诸子,虽不同母而皆同父;如果上代王为兄弟相及,则继位者亦应在诸王的诸子中选择,而不能越出于诸王的家庭之外。考虑到历世商王的大部分出于甲、乙、丁三宗,对于母系姓族传统在继承法上的影响就是不可忽视的。商王族既是“宗”、“族”交叉的群体,那么母系宗法就不可能不对王位继承发生作用,而且这种作用很可能还相当大。只是对此未可仅着眼于商代女性的地位和权利,恐怕更应注重当时习惯法的力量。

第三,以三戈铭文与商王世系表对照来看,商王朝实行内婚长子继承制的迹象非常明显,范文澜所说的“以长子继为主,以弟继为辅”最称审慎。这一机制,变通来说,即是王位继承在有资格为王的兄弟中一般以长幼为序。这点在商代前期表现最为明显,世系表上凡在日名前加“大”字的各王当都是长子或在世年长者;中、后期可能因变乱较多,这一机制有所紊乱。就中国式宗法传嗣制度的实质而言,长子继承制应是一般规律和正常程序,兄终弟及说到底只是父死子继的一种自然补充。《史记·宋世家》说:“父死子继,兄死弟及,天下通义也。”宋为商后,这话所反映的应该就是商人的观念,而以“父死子继”置前,究其竟也还是以“兄死弟及”为补充;且其言原为宋穆公欲传位于其弟而发,适可反证子继为常而弟及为变,否则更不须格外强调“兄死弟及”。《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又有云:“大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长立。年钧择贤,义钧则卜,古之道也。”立嫡之说后起,立长及择贤则确为古之道,卜选偶亦有可能。兄终弟及的情况甚为复杂,固未可与“父死子继”当作同等的原则来看待。按陈梦家所观察,商王室在祖丁以前大抵“以兄为直系”,这也与长子继承制相合。不过兄弟相继为王者,弟死或退位之后是传位于兄之子还是己之子,亦须考虑到诸子的长幼及其他各种条件,故在商王世系表上两种情况并存。而现在所谓“直系”、“旁系”,实亦包含卜辞祀典的统绪因素在内,究竟当时有无明确的资格规定,也还是需要仔细辩证的问题。

第四,在王位继承的程序上,伴随内婚长子继承制的机制有多种,其中最重要的机制应该是推举。长子并不是都能做王的,王位传授也不仅取决于父王本人的意愿,还应有王公大臣会议的襄助与参与。商史上的几个著名人物,如商汤时的伊尹、大甲时的保衡(或即卜辞黄尹)、沃丁时的咎单、大戊时的伊陟和巫咸(卜辞作戊陟和咸戊)、祖乙时的巫贤、武丁时的甘盘(疑即卜辞师般)、帝辛时的祖伊等,当都是王公大臣会议的主导者,或可左右王位的传承。商王名号中带“中”、“小”二字的,照本文上面的分析,应该都是尚有兄长在世而即位的王。此种情况或因兄弟不堪承当王位而即位,或因兄长年老而让位,或者还有其他原因,总之都应出于推举,亦即对长子继承制的一种变通。外丙、外壬二王如果确是由王室外婚诸子而入继王位者,则尤可见“年钧择贤,义钧则卜”非虚言,且可见商代内、外之分不严,内婚诸子也并非每人都可做王。

有推举就会有争夺,王室内部的继嗣之争总是时伏时起。正是在这一层意义上,历代商王中凡是在名号的日名前加别称的一类,都不是按正常程序即位的。具体的事变虽不明,而非正常的印象则可说。如沃丁,一般认为不见于卜辞祀典,可能即非正常即位。取代沃丁的是大庚,笔者疑心大庚以“大”称,本为长兄当继位,而在其父大甲去世后,王位为沃丁所夺,故至沃丁死后,大庚方继位。后人但以即位先后,指认大庚为沃丁之弟,不一定确实。大庚死后,其子小甲、雍己、大戊先后在位,也可能大戊本为长子而即位在后,其间也有不正常的情况发生。卜辞以大戊置于雍己之前,是否因齿序的关系,不得而知。《史记·殷本纪》载雍己时“殷道衰,诸侯或不至”;“河亶甲时,殷复衰”;“阳甲之时,殷衰”;又说“自中丁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争相代立,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大抵长子继承制本为习惯性法规,此制一旦遭破坏,王室内部的争夺便不可避免。史所记载的中丁迁嚣、河亶甲居相、祖乙迁邢、盘庚迁殷,都在中丁以下的衰乱时期,迁都的主要原因可能就在内乱,且所迁之地有的可能就是该王的原封地。在盘庚以前,从中丁到阳甲共五世九王,其中先妣之名仅可知者,就有四王有妣庚,而南庚、盘庚无疑出于庚宗,其后盘庚弟小乙又有妣庚,可见这一时期庚宗的势力大盛,王室内部的斗争当直接与此有关系。盘庚之立当亦借助庚宗势力,而他独能拨乱救危,果断迁殷,力挫旧族,“行汤之政”,使得“百姓由宁,殷道复兴”,武丁时的鼎盛局面实奠基于盘庚。商王十七世,有九世为兄终弟及,而在这九世当中,又有七世八王的名号为日名前加别称,这大概不是一种巧合。不过这些,言之于王位继承法,都不足以否定内婚长子继承制与推举制相辅而行的基本原则。

商代王位传承还有其他特殊事例。如武丁之子祖己,《史记·殷本纪》记其未即位,而见于卜辞祀典,武丁卜辞称之为“小王”,载籍称之为孝己。《孔子家语·弟子解》说“高宗武丁以后妻杀孝己”,《帝王世纪》亦称“其母蚤死,高宗惑后妻之言,放之而死”。这是内婚长子未得嗣位之例,其事不可考,然传说既有此风声,也并非不可能,并且很可能与《尚书·高宗肜日》所记祖己谏诤武丁事有关。或者祖己的生母(名己)原为武丁长妻而未立为妣,以致后立之妣对祖己的嗣位发生了影响。不过武丁之后,其诸妣辛、癸、戊之亲子亦未有被立为王者,可知诸妣对王位继承的影响毕竟有限。

综合上述几点可以这样说,商代王位继承法的核心是内婚范围的长子继承制,而辅之以推举制,兄终弟及只不过是一种补充和变制。后人纷争的嫡庶之制,在商代即或可以言之,也还仅限于王室内婚群与外婚群之分,而各自群内都无嫡庶,这是讨论商代王位继承法要重点关注的事项。不明于此而以商人制度与后世制度相比附,必致臆测多妄,战国时人已多有此类附会。如《吕氏春秋·当务》篇载有一个故事:“纣之同母弟三人,长曰微子启,其次曰中衍,其次曰受德。受德乃纣也,甚少矣。纣母之生微子启与中衍也,尚为妾;已而为妻,而生纣。纣之父、纣之母欲置微子启以为太子,太史据法而争之,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纣故为后。”这故事必出于周人的造作,断不可信,且卜辞之“妾”作为配偶亦与“妻”无异。《尚书·微子之命》称微子启为“殷王元子”,当有依据,但只看他仅用封号而不用日名,就可以知道他必非帝乙的内婚配偶所生,因而他虽为长子,却没有继承王位的资格;说他与纣为同母兄弟,则尤为不知日名之所由起的妄说。《史记·殷本纪》的记载与此不同:“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所谓“母贱”、“正后”也是后世的说法,卜辞亦未见帝乙有妣辛,然不以微子启与纣为同母兄弟则得其真实,二人生母的身份也确有差异。微子的母系可能出于卜辞所见的子宋之族,故周武王灭商后以武庚承殷祀,而以微子封于宋,仍然反映出二人身份上的差异。

五 简述日名制源流及相关姓氏问题

由商王名号推溯日名制的源起,可以肯定地说,这一制度夏代已有。夏代后期诸王有胤甲、孔甲兄弟,其末代王桀又名履癸,皆是明证。郭沫若曾说:“有十日迭出之传说,故有以十日为一句之历制。”“至以生日为名号,其事自当更在其后。”又说:“由文字之性质而言,十干文字至少有半数以上当创制于殷人;由传说之性质而言,十日乃帝俊之子,亦当出于殷人所构想;故以十日为旬之制当始于殷人。十日旬制既始于殷人,则以日为名号之事亦当始于殷人。始于殷之何人虽不可得而知,所得而知者,则殷以前不应有以日为名之事。古史中载夏有孔甲、履癸,果有其人时,则‘甲’‘癸’之义要亦不过鱼鳞、第一与三锋矛之类耳。”(注: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郭沫若全集》,第168、191-192页。)此论十干名号起于十日传说与十日旬制之后,自有理据,然谓殷以前五日名则不确,商人先公上甲等亦在夏时。夏自胤甲、孔甲至履癸凡四世五王而亡,商则自上甲至汤凡七世而兴,上甲的年代估计约略与胤甲、孔甲相先后。古本《竹书纪年》谓胤甲去世之年“天有妖孽,十日并出”,正可为十日名号起于夏代后期提供一证,且此种名号又皆自甲始。学者或谓夏王太康、少康、仲康之“康”或为“庚”,帝予又称帝宁或即帝丁,因疑十日名号在夏初已出现,尚需举出更有力的证据。《尚书·皋陶谟》记有托名于大禹的一段话,说到“予创若时,娶于涂山,辛壬癸甲,启呱呱而泣”。“辛壬癸甲”四字,古今无善解,若着眼于日名制,则可讲为大禹初立家室时娶于同姓涂山氏诸宗女,从此夏王族始具规模。然此亦后世文字,不能用来证明十日名号创始于大禹时。

有迹象表明,十日名号并不是最早的日名,最早的日名应是以子丑寅卯等十二辰名为标号的。这点王国维早已据商人先祖王亥之名指出:“卜辞言王亥者九,其二有祭日,皆以辛亥,与祭大乙用乙日、祭大甲用甲日同例。是王亥确为殷人以辰为名之始,犹上甲微之为以日为名之始也。”(注:王国维:《观堂集林》第2册,第418页。)其意以为在十日名号出现之前已有十二辰之名号,至确,可惜未有论证,且又指认王亥为使用辰名之始,亦囿于孤证而失之泥。卜辞学者多谓其说靠不住,甚者不相信王亥之祭用亥日,殆未深考。张光直详检卜辞,得有王亥祭日者11条,其中有8条用辛日,用辛日者又有4条为辛亥。(注: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第207页。)看来这个统计可以证成“辛日祭王亥”之例,却不足以否定王亥为辰名之说。据郭沫若研究,十二辰本指黄道上的十二颗恒星,“初似专为观察岁星而设,后乃用为日月合朔之标准点”,其创制年代“至迟当在公元前二二○○年前”。(注: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第326-327页。)果然如此,则古人始用十二辰为名号亦当在夏以前。现存文献所记载的夏王名号,在字面上没有使用辰名的,但若采取顺藤摸瓜的办法讨究一番,则大禹之号与辰名的关系还是优有可说的。《说文》有“禹”字,释为“虫”,虫即蛇。“蛇”之初文为象形字,后来隶定作“巳”或“它”,西周金文中的“巳”字尚有逼肖蛇形者。而“禹”字初文的结构,实象以叉具捕蛇之状,与《说文》所录的“拕”(拖)、“捈”、“抴”(拽)诸字同义。“禹”释为“虫”,当是借“禹”为“巳”,或二字本自通用,与“禽”、“兽”等字由动词转为名词皆同例。段玉裁知许慎释“禹”为“虫”属确诂,故又特别加注说:“夏王以为名,学者昧其本义。”但段氏亦不知何以夏王以“禹”为名。现在由辰名制审查,则可以很容易地看出,禹之名实出于十二辰名的“巳”,“大禹”即“大巳”,犹如商汤之称“大乙”。参透了这一节,也就知道十日名制乃由十二辰名制转换而来,并无蹊跷。

商王族在上甲以前也是实行辰名制的。这点不仅王亥之名可以为证,而且同样可用文字学的方法推定商祖契之名原出于十二辰名的“子”。卜辞辰名首位的“子”率写作,但已是简化的写法,西周金文及《说文》所录的籀文尚保持其繁形。其字初文当是像大人举小儿于几案上以为尸祭之形,亦即商代铜器上所见自宋以来被释为“析子孙”的图形之摹写。《说文》有“”字,段玉裁注云:“殷玄王以为名,见《汉书》,俗改用偰、契字。”“”字即是由辰名之“子”的繁形省变来的,《说文》也释为“虫”是不对的。是知契本以辰名的“子”为名号,与禹本以“巳”为名号同例。卜辞有“上子”(《合集》14258)、“下子”(《乙》4754)之称,学者多以为“上子”指上帝,“下子”指人王,然亦存疑。若由辰名制作解,则“上子”极有可能是指契,“下子”则指契之后的诸先公,此亦犹如“上乙”、“下乙”的相对称呼。如果此说有中,则亦可以释去卜辞不见契之名的积疑。卜辞中的“子”字,除用作辰名首位者写法特别外,其余都写作“子”。

夏、商、周三代王族的姒姓、子姓、姬姓之源,亦几成千古之谜,相关的传说和解释不一而足。比较流行的一种说法见于《论衡·诘术篇》:“夏吞薏苡而生,而姓苡氏;商吞燕子而生,则姓为子氏;周履大人之迹,则姬氏。”皆诉诸始祖诞生神话而并无实据。现在由辰名制推导,则此一积案亦全然不成问题。盖大禹本称大巳,故夏后氏子孙皆称巳姓;“巳”字加女旁,后又用“以”字代“巳”,即成“姒”字。“巳”、“以”二字古时形近音通,用作偏旁每可互换,此亦学者共知。段玉裁注《说文》,于“姓”字下有云:“姒字不见于许书,盖古只作以。”其言诚是,但更准确地说,当云“古只作巳”。同样的道理,商人始祖契本称子,故商殷子孙皆称子姓;“子”字加女旁即成“好”字,见于卜辞,大约因“好”字后来用为美好之称而渐成专词,故习称商姓仍只用“子”字。周人的姬姓,号称是祖承黄帝而来的,然夏人亦祖承黄帝,黄帝的姬姓其实不过是夏人的姒姓之分化,“姒”、“姬”二字仅右旁的写法稍有不同(古时“以”、“ ”亦形音俱近)。周人历史较晚,而自称与夏人为一系,故亦用此姓。周人在早也应是从母姓的,但因不曾通行系统的内婚制度,所以在周王室的世系上全不见日名制的踪影。

无论辰名或日名,原都是作为内婚母姓的代称和男子的宗名来使用的,并且二者一体而不两分;但后来这种宗名逐渐转化为男系的氏名或族名,已与日名制相脱离。如夏之姒姓、商之子姓,在后人的理解上,实际分指的是夏、商王族的子孙,只不过是以禹和契原先的宗名作为各自氏族集团的代称。也就是说,这时“姒”、“子”二称的意义,已与“巳”、“子”作为日名的意义大不相同。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即在母系宗法制向父系宗法制的过渡,因此单从父系来看,可以把这一现象看成是宗名向姓号的转化。姓号本身仍来源于母系,其添加“女”旁的用字也还保留着“女生曰姓”的痕迹,然其族姓涵义已由母系转注于父系。这种转化起源很早,载籍所见的古国多有以日名为姓号、为氏名若国名者即其遗迹。如《国语·郑语》载昆吾及苏、顾、温、董为己姓,即是较早的姓号之一。相传己姓源自传说的祝融部,而昆吾为夏伯,其姓号当是由昆吾之族的己宗而来的。西周金文写此姓作“妃”,而或以“女”旁置于“己”字之右(见苏冶鼎铭)。又如著名的古莘国、古杞国,实是有辛氏、有己氏,相传皆为姒姓,其氏名若国名则当出自姒姓集团的辛宗和己宗。“莘”为国名较晚起,在金文及典籍中亦写作“”“姺”和“侁”,其本字则当作“”。再如任姓,即“妊”姓、“壬”姓,起源也相当早,其始祖相传为夏代的车正奚仲,其后裔则有薛、谢、章、毕、过、祝(铸)、舒、吕、终、泉等分支,大率为东夷古国。此类材料在古籍中保存尚多,大要可见日名之分化与转化。在早以日名为姓号、为氏名若国名者当不在少数,后来多以地名称其氏而名其国,所用日名遂相继湮没,其仍用日名者字亦多变。推扩来看,古时即使不用日名为姓号、为氏名若国名者,其本称亦包涵母系的“姓”与男子的“宗”两重性质;后来随着父系宗法制的日趋成熟和母系宗法制的日趋消亡,姓、宗合一的特点亦渐次泯灭而走向姓、氏两分,同时“姓”亦转指男系。至于秦汉以后所谓姓、氏合一,实质上是以“姓”合并于“氏”,等于是彻底消除了母系宗法制的残余。

日名制源远流长,直到西周时在中原地区仍然流行,也就是这时仍有许多贵族家族保留着内婚制的传统。郭沫若曾说:“由周初而宣世,以日为名之俗犹存。(注:郭沫若:《金文丛考》,第104页。)张光直搜集有铭文的商周青铜器图录4000多件,检得其中有日名者达1295件,(注: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第210页。)适可补足郭说。学者皆知周人强调“男女辨姓”、“同姓不婚”,实则同姓相婚(特别是表亲通婚)之俗从未断绝过,日名制也因此存续长久。周初宋国公族为商王室后裔,他们仍行日名制是不足为怪的,其第三代君主名申(辰名),即称丁公。初,微子启受封开国,及卒,其弟微仲立;仲卒,其子稽立,仍只称宋公。诸人皆未有日名,盖因微子兄弟本属商王室外婚群,故不用日名;至宋公稽复内娶,其嗣子遂称丁公。与宋国相比,齐国前几代君主的日名更为整齐:太公为始祖,二世称丁公,三世称乙公,四世慈母称癸公,至五世哀公不辰之后才都用谥号而不再使用日名(权从西周中叶以后始有谥号说)。齐国公族为姜姓,然其族自夏商之际已东移齐地,早已与东夷同化,因此周初仍完整保存商人风俗而行日名制。由此反看西部地区的姜姓部族以及与姜姓关系密切的姬姓部族,他们是否也曾有内婚的情况而行日名制?逻辑的推论是他们不可能完全没有内婚,但有内婚而不用日名也是可能的。姬、姜两姓为两大通婚族,然亦非世世通婚或通婚而不娶他姓,如王季之太任、文王之太姒就都不是姜姓,《易经》里“帝乙归妹”的故事所反映的则是子姓与姬姓之间的通婚。仅从周王世系表来看,可以说周人不尚内婚,但这并不表明姬姓内部以及姬姓诸侯国之间无通婚。如春秋时,晋献公先娶贾姬、又娶狐姬姐妹和骊姬姐妹,晋平公“实有四姬”、又“嫁女于吴”,鲁昭公娶吴国之女(吴孟子),(注:诸例分见《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昭公元年、襄公二十三年、哀公十二年。)都是人所习知的显证。虽然,这些姬姓之女仍只称“姬”或排行,而不用日名。有学者分析西周前期的铜器铭文,认为凡有日名者基本上是殷人后裔的器物,与周人无涉,因而提出“周人不用日名说”。(注:张懋容:《周人不用日名说》,《历史研究》1993年第5期。)这个意见值得重视,但不可把“殷人后裔”限定在“子姓”的范围之内,上古中原及东部地区的许多部族都曾实行日名制。日名制原植根于贵族内婚传统,由二者的关系检讨两周时期的贵族婚姻制度,应该还是可取的路向之一。至于周初姬姓贵族是否也曾使用日名,特别是在祭祀活动中是否也曾引入日名制,还需要别作研究。

由于商、周宗法制度的特质有所不同,日名制在人周以后自然也会发生变化。其中比较直观的一种变化是日名的联用,类似于后世姓与名的合称。如周初有辛甲大夫,原为殷纣王臣而奔周,“辛甲”之名当是由父名与母名合称而来的:“甲”为其本名,承母名而来,以表母系之所出;“辛”为其父名,冠于母名之前,以表父系之所宗。看来其人为纣王时的宗室人物,其父用“辛”名,可能是纣王的同宗兄弟。这一结构的用法尚未见于商代甲骨文,而在周代铜器铭文中已多出现。如《苏公子簋》自称“苏公子癸父甲”,郭沫若解释说:“苏之公子,名甲,字癸父,与郑石癸字甲父同例,取十干相配。”(注:郭沫若:《金文丛考·彝铭名字解诂》,第109页。)观此则“癸父”、“甲父”之类称谓,揆其初意,无异于是说“父癸”、“父甲”,完全是承商人的称呼而来的。其不以十干相配者,如《兮甲盘》以“兮白(伯)吉父”配“兮甲”,也可作同样的解释。其人即典籍所见的尹吉甫,名甲,字吉父,出于姑姓的兮氏,官为尹,爵为伯,只是“吉父”之字用姓称而不用日名,这是由于姞姓部族不曾实行内婚制。今人皆知古人多以字置于名前,似乎是一种通例,其根源即在上古姓号与宗名、氏名之间的分合与转化。所谓“字”,最初得于宗名或氏名,也已赋予了父系族姓的意义。此种遗迹有时还保存在某些古国名中,如薛国任姓,任姓出自其始祖的母系之宗名,而“薛”字从辛(金文或写作),则表示其始祖的父系原属辛宗。

在周人的父系宗法制下,婚姻制度上的所谓“辨姓”事实上也包括了同姓部族内部不同层级的较小区分在内。例如同为姬姓或同为姜姓而不通婚是“辨姓”,而姬姓内部或姜姓内部的“同宗不婚”也是“辨姓”。《礼记·大传》说:“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当指祭祀)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这话实质上是就所谓“百世不迁之宗”而言的,正确的理解应是源出本宗始祖的宗名被赋予族姓的意义之后,虽百世而“同宗不婚”。但这仍只是理论上的观念,实际在宗族扩大之后,“辨姓”的原则逐级下移,并无“同宗不婚”的制度化保证。《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有一段与日名制的变化相关的记载:“齐棠公之妻,东郭偃之姊也。东郭偃臣崔武子,棠公死,偃御武子以吊焉。(武子)见棠妻而美之,使偃取之。偃曰:‘男女辨姓。今君出自丁,臣出自桓,不可。’”对于这段话,历来都只从“同姓不婚”的层次上作解释,并未揭出根底,也未弄清“出自丁”与“出自桓”有何关系。实际上,“丁”、“桓”都是表示各自家族之所出的宗名,而非是泛指姜姓。大概崔氏家族与东郭氏家族本为同宗,只是崔氏家族仍沿用传统的宗名而称“丁”,东郭氏家族则因祖承桓公小白而称“桓”,犹如鲁之有“三桓”、郑之有“七穆”、宋之有“戴”“桓”之类。丁宗之名当出于太公之子丁公伋,桓系则是丁宗的分支,所以在东郭偃的表述上,“出自桓”即相当于“出自丁”,只不过两家族继宗的远近有所不同。此又与《礼记·丧服小记》所说的“祖迁于上,宗易于下”有关。《左传》襄公二十八年还载有一例:“(卢蒲)癸臣子之(庆舍),有宠,妻之(杜注:子之以其女妻癸)。庆舍之士谓卢蒲癸曰:‘男女辨姓。子不辟(避)宗,何也?’曰:‘宗不余辟,余独焉辟?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恶识宗?’”这就非常清楚地表明了所谓“辨姓”实指“辨宗”。齐国内娶之风特重,如《荀子·仲尼》篇曾称齐桓公“姑姊妹之不嫁者七人”,故其日名制之延续亦当特久。《左传》昭公四年载鲁国叔孙穆子娶齐国姜姓国氏之女,生二子,分名孟丙、仲壬,可见国氏仍行日名制;而二子日名不同,又可见二子之母为二人而非一人。先秦父系宗法制的体系,一般可分为姓、宗、族三级,愈下而内部通婚的禁忌愈严,故不仅“辨姓”的原则贯通于“辨宗”与“辨族”之中,而且“辨族”与“辨宗”实为“辨姓”的基础。

春秋之世,日名制似乎并未接近尾声,因此典籍中所见以干支为名或字者仍然不少。杨希枚曾列举下列诸人:晋有白乙(名丙)、梁丙、胥甲,蔡有甲午,楚有公子午(名庚)、公子壬夫(字辛)、昭王壬、公子丙,齐有简公壬,卫有夏戊、公孙丁,郑有公子丁,宋有公孙丁,小邾穆公之子则称郳甲。(注:杨希枚:《先秦文化史论集》,第100页。)这个统计是不全的,由《左传》查对,郑之石癸(字甲父)、皇戌、鲍癸、公孙申、公孙丁,晋之祁午、胥午、富辰、贾辛、孟丙、魏戊、司马寅,齐之逢丑父、卢蒲癸、颜庚,宋之向戌、华亥、公子寅、公子辰、田丙,莒之共公庚舆,蔡之公孙辰,陈之庆寅,楚之公子辰、公子申、司马子庚、沈尹戌、芋尹申亥、郧公辛,也都可列入以干支为名或字之列;《国语》中又有晋之蒲城午、右行辛,鲁之师亥、乙喜。其中使用十干日名者,应该大部分出于其时各自的宗名;使用十二辰名者,则只为辰名制的孑遗,可能有一些是由古老的辰名所转化的族称继承下来的,如以丑父为字者即出于历世祖承的丑族分支。战国时以干支为名者仍不乏见,如《战国策》中有赵之大成午、富丁、剧辛,魏之太子申、张丑,楚之庄辛、江乙,以及或说为齐人的孟卯(即昭卯、芒卯),在秦之魏丑夫;《韩非子》中有歌者讴癸,中山之季辛,又记春申君之子名甲。《史记·韩世家》索隐引《世本》谓韩庄子名庚,亦战国初年人;今湖北曾侯墓出土的战国早期编钟,又有“曾侯乙宗彝”的铭文。这些都可证中原各国曾普行日名制。不过随着姓氏制度的发展,日名制到春秋战国时已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故《礼记·曲礼上》云:“名子者,不以国,不以日月,不以隐疾,不以山川。”孔疏云:“不以日月者,不以甲乙丙丁为名。”

日名制虽根源于贵族内婚制,却并非是古人从母姓之俗的惟一表现形式。《白虎通义·宗族》篇说:“周承二弊之后,民人皆厚于末,故兴礼母族妻之党,废礼母族父之族。”所谓“礼母族妻”,当即是指子女从母姓的遗风,“母”、“妻”异称而同指,“族妻”犹言以父之妻姓为族姓;“礼母族父”则疑为“礼父族夫”之误,与“礼母族妻”相对,指子女从父姓。所指以周承夏、商二代之弊为言,可见汉人仍习知上古宗族多有从母姓之俗;然又谓从父姓为本、从母姓为末,所关照的现实当已下及汉代。只要从母姓之俗尚存,日名制就有存续的可能,据此检阅汉代的材料,或者也会有新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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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王名与日本古代地名体系研究_商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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