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企业改革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根据“先试点,后铺开”的战略步骤,现已在全国选择了100家国有企业,3家国家控股公司,56家企业集团和18个综合试点城市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基础上,对全国的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我国之所以要重点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在整个经济体制的转移中,企业制度的转换已严重滞后
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进行三方面的根本性改革:一是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二是建立以间接控制为主的宏观管理体系;三是建立作为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新的企业制度。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从我国经济改革的进程来看,虽在市场制度建设方面,商品市场已初步形成,各种要素市场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在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方面,也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在微观的企业制度改革方面,虽然先后对国有企业进行了扩权让利,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等方面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这些改革都未能触及到国有企业的深层次问题,因而目前的企业制度还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二、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其活力,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困难的唯一出路
自1992年以来,我国经济一直在高速增长,在高速增长过程中也出现了通货膨胀加剧,失业人数增加,财政赤字扩大等问题。解决以上问题,单靠宏观政策的调整已很难奏效,这就迫使我国必须从微观领域,主要是国有企业身上找出路。即通过对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解决国有企业目前存在的资金浪费大,经济效益低,亏损严重等问题,从而做到在资金少投入甚至不投入的情况下,依靠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和效益,保持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提高就业率。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国有企业活了,整个国民经济也就活了。
三、从国有企业自身的情况来看,虽然一系列改革措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其制度创新远未完成,因而仍然存在着不少令人担扰的问题
比较突出的主要有:第一,企业亏损严重,且有扩大之势。据统计,1993年全国预算内工业企业亏损面为31.8%,比92年上升7.3 %。 1994年上半年,全国国有企业亏损面又进一步增加,高达46.7%,有些省市更为严重。第二,企业债务负担严重。据统计,1993年末国有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为68.2%,因为巨额负债,1993年全国国有工业企业利息支出大于实现利润的企业就有22330户,占全部工业企业户数的62 %。有的省市更为严重。第三,企业社会负担沉重。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背负着大量本应由社会承担的职工生活、福利、社会保障等职能。这主要有:为保证社会稳定,将大量的企业富余人员留在企业内部,为社会承担了失业保障的职能;企业负担着大批离退休职工的费用,为社会承担了养老保障的职能;国有大中型企业几乎都建有食堂,浴室,医务室或职工医院,职工住房,托儿所,学校等,这耗费了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第四,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据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统计和测算,从1982年到1992年,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损失高达5000多亿元,平均每天流失1.3多亿元。第五,企业折旧率过低, 造成固定资产补偿严重不足,企业设备老化严重。总之,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已成为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而且国有制企业的改革,已进入深层次的攻坚阶段。国有制企业改革的成败如何,将直接决定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最终确立起来。今后如何改呢?我认为:首先要确定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
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应是使企业从计划体制下的行政机构的附属物,转变为自主决策,独立营运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之所以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就在于它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即产权制度。此外,这也是由现代企业制度的涵义和特征决定的。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企业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以有限责任为中心,以专家管理为特征的企业制度。“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从企业组织形式上看,现代企业制度有两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公司作为享有独立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对公司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力,即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股东作为投资者只享有终极所有权,并据此享有收益权。股东大会只能就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而不能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在法人财产权的基础上,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是市场主体。“以有限责任为中心”。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只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而不负连带责任。一旦企业因资不抵债而破产,债权人不能要求出资人用出资额以外的其他财产赔偿。有限责任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并使迅速集中资本开办企业有了可能。“以专家管理为特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现代企业管理日趋复杂,越来越需要专门的知识。只有掌握科学知识和管理知识的人才能胜任现代企业的管理工作。企业终极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专家管理提供了可能。经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中心。通过经理的管理活动,实现经营职能的高度化,能大大提高资本运营的效率,推动企业的发展壮大。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第一,是产权关系清晰。在现代企业中,财产权利不但是分离的而且产权关系是明晰的,出资人的终极所有权一般只表现为股权,企业的实际占有权则相应地转化为法人财产权,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作为产权主体,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责任都用法律作出了界定,出资人的责权利只与其出资额有关。第二,法人制度健全,即责权明确。其一,企业法人资格不是企业自身固有或自由取得的,而是法律赋予的,企业必须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其二,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场所,其三,有组织章程和组织机构。其四,企业拥有出资者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五,企业依法维护所有者权益,对出资者的资产承担保值和增值责任。第三,组织管理科学。这主要表现在:其一,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科学,即企业的权力机构、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各司其职。其二,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科学,即形成有合力的领导体制,科学民主的决策体制,职工参与管理的民主管理制度,责任、权力和职位相对称的内部责任制度,准确反映产权关系的财务会计制度等。其三,通过企业章程,调节出资者、管理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第四,政企关系规范明了。现代企业是无主管上级的企业。政府无权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从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法人财产拥有者的角度看,属民法调整的范围;从社会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角度看,则属行政法调整的范围。政府通过政策法规和经济手段等宏观措施,调整市场,引导企业;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此外,现代企业制度还有筹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培育和锻炼现代企业家队伍、塑造企业文化等重要功能。总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是把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只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才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搞好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
如何对国有企业进行具体改革呢?我们认为,对不同的国有企业应采取不同的改革方略。国有企业的范围主要应限于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和垄断企业、公用事业,如金融业、铁路、航空、航天、能源、原材料等部门,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应重点在这些部门进行,其他部门和企业则应积极推行非国有化。为此:第一,应坚持有限目标的原则,即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范围是有限的,主要限于重点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有限的,不求一步解决所有问题,也不能象非国有企业那样实现完全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进度是有限的,要结合多方面的改革,综合配套,稳步前进。第二,使短期目标和长远目标相结合。近期的国有企业改革,主要应解决国有企业所有权人格化、法人财产权的确定、内部结构的完善以及债务负担的处理等问题。但是对于竞争性部门的国有企业来讲,这样改革可能并不是最终办法。因为仅仅通过两权分离,并不能完全解决国有企业政企不分,活力不足,财富流失等问题,债务解除后还可以再欠,一个企业救活了,更多的企业还会破产倒闭。因此,从长远看,国有企业应逐步从竞争性行业中解脱出来,把重点放在战略性产业、基础性产业等重点部门,减少数量,提高质量。
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做法应该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出售、破产、嫁接、公司制改造……等等方面。出售国有制企业,主要是对那些没有必要实行国有制的小型国有企业。将国有企业面向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公开出售,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把出售收回的资金用于改造基础设施,加强企业的技术改造,既增强了企业活力,也甩掉了财政负担。国有企业的破产。根据国家颁布的“破产法”,对国有企业实行破产,建立优胜劣汰的调节机制,这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盘活国有资产存量,甩掉亏损补贴包袱,促进经济发展。国有企业的嫁接改造,是指利用国外的资金、先进的技术等,将国有企业改造成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等企业制度形式。这类企业中,既有中方控股的企业,也有外国控股的企业。国有企业利用外资的嫁接改造,可以促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搞活一批国有企业。同时,利用外资也可以弥补自身资金不足,通过合资与合作,又能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有利于提高我国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是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关键,因为它涉及的是在国民经济中居举足轻重地位的大中型骨干国有企业。对这些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一般采取三种形式:一是将非竞争性企业改造为国有独资公司;二是将大多数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三是将具备条件的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