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统一的人类社会系统理论_系统论论文

基于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统一的人类社会系统理论_系统论论文

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统一的人类社会系统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系统论论文,人类社会论文,认知论文,事实论文,评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本文由人类实践活动作为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互补统一出发,通过论证指出:只有以科学的事实认知为基础,实现科学的事实认知与合理的价值评价的互补统一,才有可能较为全面而深刻地把握人类社会之中各种复杂的主客体关系,避免容易产生的各种片面性,从而保证人类社会系统论所应当具有的较为完备的真理性。本文还通过对人类个体之间、人类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以及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三种主客体关系的分析,展示了贯彻上述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我们曾指出,哲学历史观即社会历史哲学若要获得现代形态,必须充分吸取现代科学的系统观念,成为一种以人类社会为研究对象的系统理论①。我们又赞同学术界有越来越多同仁所主张的,任何哲学理论都应当内含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这两个测度,实现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这两个测度的统一。并且认为,人类社会系统论更应当如此,因为人类社会直接地就是由我们人本身组成的系统,人类社会系统论在本质上是我们人作为主体对自身的自我意识。在我们以往讨论的基础上,本文拟就人类社会系统论为何以及如何实现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的统一这一专题,发表若干见解,以此求教于学术界有关同仁。

一、揭示原因与结果关系的事实认知与阐明目的与手段关系的价值评价

马克思在著名的《费尔巴哈论纲》中写道:“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的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②马克思的这一观点,也是我们思考人类社会系统论是否应当实现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统一的一把钥匙。

正如人们越来越清楚意识到的,实践既不是只具有合规律性,也不是只具有合目的性,而是同时具有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两重属性。这是实践本质之中最深刻的两重属性。由于如马克思所说“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归根到底也就是社会生活也即人类社会的两重属性。于是,作为研究对象的人类社会本身固有的两重属性———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便从根本上决定了研究该对象的人类社会系统论不能不相应地同时具有两重功能或曰两种测度——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

一方面,实践是一种合规律性的活动。人从自然界分化出来以后并未脱离自然界,仍须生活于自然条件之中;在人身上并未丧失自然属性,人仍须作为自然的感性实体从事物质的感性活动。实践的这一重属性决定了:人类社会不是也不可能是什么神秘之物而仍然是整个物质世界的一个层次,仍然受到存在于整个物质世界中一般的“原因→结果”规律的支配;在人类社会中,任一事件都是由一定原因引起的,而且任一事件本身也都会引起一定的结果。人类社会本身固有的这一重属性决定了:人类社会系统论同其它任何实证的系统理论一样,也应当揭示人类社会中各种客观存在的原因与结果关系;在理论形态中,则表现为相应的事实认知。如果仅就此事实认知的测度,人类社会系统论的建构者应当尽可能排除自身各种主观意向的干扰,尽可能客观地反映人类社会中真实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以形成科学的认知体系。

然而,另一方面,实践还是一种合目的性的活动。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以蜘蛛与织工、蜜蜂与建筑师的活动为例作比较分析后,明确指出:“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③合目的性不仅是人的实践活动所固有的,而且如马克思所说“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这就是说,人的实践活动虽然同样遵循存在于整个物质世界中一般的“原因→结果”规律,但该规律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具体地表现为“目的+手段→结果”规律。实践的这一重属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人类社会中存在着一系列的目的与手段关系。人类社会本身所固有的这一重属性又从根本上决定了,人类社会系统论应当同通常实证的系统理论有所区别,除了需要揭示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原因和结果关系之外,还应以此为基础,进一步阐明各种目的与手段关系;在理论形态中,则表现为相应的价值评价。也就是说,我们要用价值这一尺度,审视并鉴别人类社会的诸方面、层次和环节之中哪些属于主体或曰目的价值,哪些属于客体或曰服务于目的实现的手段价值。而如果仅就此价值评价的测度,人类社会系统论的建构者又不仅完全毋须回避,而且恰恰是要自觉和鲜明地站在相应主体的立场上,形成符合相应主体利益的价值观念。

二、以事实认知为基础的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的互补统一

如前所述,在事实认知测度上,人类社会系统论需要揭示的是人类社会内外部的各种原因与结果关系。这方面深入的分析表明①,人类社会与其外部环境之间、人类社会内各层次之间以及每一层次内各环节之间,无一例外地都互为原因与结果;其间,没有任一方面,层次和环节是作为终极原因起作用的;在人类社会中,相互作用同样如恩格斯所说是“真正的终极原因”④。根源于人类社会中各种原因与结果之间的互相缠绕,我们在对其作事实认知时,不可避免地会形成各种以循环论证为特征的逻辑“圆圈”即系统性悖论。然而,在价值评价的测度上,我们要阐明的却是各种合理的目的与手段关系,其中可以而且必须从各种互为原因与结果的逻辑“圆圈”即系统性悖论中跳出来,明确地指出各种相互关系中的主体总是终极目的。以人与物之间作为主客体关系为例。在事实认知的测度上,我们看到人与物之间互为原因与结果,只有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才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某种终极原因;为了揭示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某种终极原因,在理论形态上我们不得不形成在“人决定物”与“物决定人”之间循环论证的逻辑“圆圈”即系统性悖论。然而,这种事实认知并不能替代对人与物的关系作出相应的价值评价。因为,我们还须进一步确认在人与物之间只有人才是终极目的,这一关系是不能颠倒的,否则将导致以物为终极目的和以人为单纯手段的“拜物教”;为了明确地阐明这一价值观,对前述在事实认知测度上形成的人与物之间互为原因与结果的逻辑“圆圈”,就可以而且必须打破。因而,对人类社会系统论论域内任何一种关系所作的事实认知,都无法替代相应的价值评价。

不过,科学的事实认知虽无法替代合理的价值评价,却是合理价值评价不可或缺的基础。因为,既然人类社会一系列主客体关系的相关各方都是相互作用着因而都是“互为原因与结果”的——其中主体固然影响着客体的变化,反过来客体同样地制约着主体的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在确认主体是终极目的的同时,决不能将相应的客体只当作单纯的手段,而必须将它也当作某种目的(虽然只要相对目的),并将主体自身当作相应客体存在和发展的某种手段,从而在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和谐相长之中,更好地实现主体的存在和发展这一终极目的。这里,正是在事实认知中得到的“主客体互为原因与结果”的认知,引导我们在作价值评价时也适当地将主客体关系视作互为目的与手段。仍以前述人与物之间的主客体关系为例。基于事实认知中得到的人与物互为原因与结果的认知,我们在作价值评价时便有可能进一步承认二者之间在一定意义上互为目的与手段,也即在确认人是终极目的的前提下,并不将物只当作某种目的——虽然只是相对目的,在此特定意义上反过来也将人本身当作生产和再生产物的某种手段,从而在人与物之间的和谐相长之中,更好地实现人的存在和发展这一终极目的。不以对主客体关系之科学的事实认知为基础,便不可能形成符合主体长远和全局利益的价值评价。显然,在人类社会系统论的论域内,理智的价值评价也离不开科学的事实认知,否则,人类社会系统论便容易流于一种主观随意的道德空论,无法保证其必要的科学性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人类社会系统论的事实认知测度,归根到底是要探究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终极原因”,为此,我们的主观认识应当尽可能反映人类社会作为客观对象本身固有的客观规律;而人类社会系统论的价值评价测度,归根到底是要体现我们对人类社会各种内外部关系中主体自身的“终极关怀”,为此,人类社会各种内外关系反过来应当符合我们的主观目的。在此意义上,上述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不仅有严格区别,而且可以说是恰成对立。然而,人类社会系统论中的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这两测度又是互为前提、互相补充的。其中,只有对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终极原因”的探究是科学的,对人类社会各种内外部关系中主体自身的“终极关怀”才可能真正理智。在此意义上,上述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又相反相成,可以且应当有机地统一起来。人类社会系统论只有实现了上述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之间的互补统一,才有可能形成一种比较全面而深刻的理论体系。

综上所述我们还可以看到:在事实认知测度上,只要我们排除了“谁产生谁”的问题,人类社会中任一主客体之间不仅都互为原因与结果,而且其中任何一者无论作为原因还是作为结果都是有条件的即相对的,只有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作为原因才是无条件即绝对(终极)的。然而,由于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是一种有本质差别亦即对立的统一,在价值评价测度上,我们一方面要肯定主体作为目的与客体作为手段是无条件即绝对的,主客体之间应是主体作为目的与客体作为手段的无条件的即绝对的统一;另一方面也要有条件即相对地肯定客体作为目的与主体作为手段,主客体之间反过来还应是客体作为目的与主体作为手段的有条件的即相对的统一;更进一步,只有在主客体之间作为目的和手段的绝对统一与反过来作为手段和目的的相对统一这两方面的互补统一之中,我们才有可能对主客体关系作出全面而理智的价值评价。

对人类社会系统论中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如何实现互补统一,以上我们还只是通过较为抽象的论证得到了一种相当抽象的原则。以下,我们将对人类社会中的三对主客体关系稍加展开分析,以说明上述原则在人类社会系统论中是应当且可以得到具体贯彻的。

三、人类个体之间相互关系方面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的统一

人类社会系统归根到底是由人类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组成的,人类个体是人类社会系统的微观基础,因而,人类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人类社会系统论必须研究的。

人类个体为了满足生存、享受和发展需要而从事的生产活动,必然广泛地引起对各种具体人文资源的需求。这是因为,任何一种生产活动都是将现有资源改造成合乎个体目的的应有人文资源的资源变换活动;在此资源变换活动中,个体为了产出某种合乎目的的人文资源,必须投入体内外资源以作为相应手段:不仅如此,所投入的人文资源还必须性质适合、品种齐备和数量充分。然而,任一个体从事任一生产活动所必须投入的人文资源,都无法由自己从事生产所产出的人文资源完全满足。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亦即为了取得那些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须投入而他无力完全产出的人文资源,通常比较现实而可为其他个体所接受的途径,只能是将自己产出的部分人文资源让渡出去,以此同其他个体相交换,从而决定了任一个体无一例外都得同其他个体发生资源交换的必要性。同时,任一个体产出的人文资源既可以为其自身所占有,也可以与其自身相分离;这些人文资源既对产出它的个体可能有使用价值,对其他个体同样可能有使用价值。这些,又决定了任何人文资源都可能与产出它的个体相脱离并为其他个体所接受,从而内在地决定了任一个体同其他个体发生资源交换关系的可能性。互相之间交换各自产出的不同人文资源,是人类个体之间在生产中建立相互联系的实质内容,也是人类个体之间全部相互联系中基本的相互联系。通过各种资源交换,每一人类个体都在不同程度上将历时与共时的其他许多人类个体所创造的诸多人文资源汇聚于一身,就可以巧妙而有效地克服单个个体生产能力的局限,并形成社会历史性这一人类个体所特有的基本属性。

以上分析的任一个体与其他个体之间交换不同资源的普遍必然性,在事实认知的测度上可以说明:任一个体的存在与发展都离不开其他个体的存在和发展,他们之间都互为原因与结果;其中,没有哪一个体是能作为终极原因出现的。就这一方面而言,只有具体表现他们之间相互交换不同资源的相互作用,才是其中任一个体存在和发展的终极原因。然而,在与此有别的价值评价的测度上,任一个体都有理由只将自己的存在和发展当作终极目的。不过,由任一个体与其他个体之间上述均互为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所决定,他们之间也理应互为目的与手段。任一个体都没有理由将其他个体只是当作实现自己目的的单纯手段,而应当也将其他个体的存在与发展当作自己的某种目的(虽然只是相对目的),甘愿为其他个体的存在与发展充当某种手段,在与其他个体之间的和谐相长之中,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存在和发展这一终极目的。

我们不仅应当分别承认个体自身作为目的与其他个体作为手段的绝对统一,以及反过来个体自身作为手段与其他个体作为目的的相对统一,更应当在以上两方面进一步的互补统一之中,对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比较全面而深刻的价值评价。否定或忽视前一种统一,将使个体的自我意识无法真正确立,并使人类社会始终处于原始群体的蒙昧状态;同样,否定或忽视后一种统一,则将导致极端个人主义的泛滥,并使人类社会无法保持其宏观整体的稳定性。

四、人类个体与社会整体关系方面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的统一

任一具体形态的人类社会,都包含微观的人类个体与宏观的社会整体这两个层次,而这两个层次之间是相互制约的。首先,在质的方面,只有人类个体而不是任何机械零件或动物个体才可能构成社会整体;人类个体特有的性质,决定了以他们为微观基础、由他们组成的社会整体的特有性质。同样,只有在社会整体中生活、用社会整体创造的各种人文资源构成的智人个体才成其为人类个体,否则最多只是“人形”个体;社会整体特有的性质,也决定了生活于其中的任一人类个体所可能具有的一般性质。其次,在量的方面,在确定的外部条件下,人类个体只有达到某种数量的下限才可能形成社会整体,超过了某种数量的上限社会整体又会失稳;人类个体的数量,还决定了由其组成的社会整体可能构型的数量,决定了由其组成的社会整体的绝对规模。同时,社会整体产出的全部人文资源的总量,决定了由其组成的人类个体组织发育和功能发挥的普遍水平;社会整体的绝对规模,则从内部限制了人类个体从事社会交往(资源交换)活动的最大范围。再次,在结构方面,人类个体之间相互结合即相互协同的不同方式,直接决定了社会整体的不同宏观结构。同时,社会整体的不同宏观结构,也从根本上决定了人类个体在相互结合中享有自由的不同微观状态。最后,从本质上讲,人类个体的超自然性与超个体性,决定了社会整体相应的超自然性与超个体性;同样,社会整体的超自然性与超个体性,也决定了人类个体相应的超自然性与超个体性。

由前述可见,人类个体的存在和发展决定了社会整体的存在和发展,同样,社会整体的存在和发展也决定了人类个体的存在和发展。微观人类个体与宏观社会整体这两个层次之间互为原因和结果,其中没有任何一层次能成为终极原因,只有这两层次之间的相互作用才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某种终极原因。然而,这是就事实认知的测度而言的,而就价值评价的测度而言,在这两层次之中,却可以而且应当明确指出只有人类个体才是终极目的。因为,在归根结蒂的意义上,社会整体不过是人类个体生存和发展活动所形成的结合体。不过,由这两层次之间互为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所决定,它们之间在一定意义上也理应互为目的和手段,不应将社会整体只是当作人类个体实现自己目的的单纯手段,而应当也将社会整体的存在和发展当作自己的目的(虽然只是相对目的),自觉地为实现社会整体的存在和发展这一目的充当手段,必要时甚至作出各种牺牲,在人类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和谐相长之中,更好地实现人类个体的生存和发展这一终极目的。

我们同样不仅应当分别承认人类个体作为目的与社会整体作为手段的绝对统一,以及反过来社会整体作为目的与人类个体作为手段的相对统一,更应当在以上两方面进一步的互补统一之中,对人类个体与社会整体两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比较全面而深刻的价值评价。只承认或过于强调其中的任何一种统一,都十分有害:只承认或过于强调前一种统一,将导致无政府主义;只承认或过于强调后一种统一,则将导致极权主义(如纳粹的“国家社会主义”)。

五、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关系方面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的统一

人类社会作为整体所从事的社会生产,是创造性地改造蕴含于自然环境中的自然资源将其变成合乎目的人文资源的资源变换活动,因而,归根到底属于人类社会整体与其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的主要内容,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互相交换各自分别拥有或包含的人文资源与自然资源,从而互相改变对方原先的状态:一方面,自然环境因“嵌入”了人类社会输出的人文资源以及受到人类社会的开发和污染而不断地被改造着原始状态;另一方面,人类社会则因以扬弃的形式输入了自然资源以及受到自然环境的各种随机影响而不断地改变着历史状态。

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相互作用,在事实认知的测度上可以说明,人类社会与其自然环境(不等于自然界)之间总是互为原因与结果;其中,没有任何一方能成为终极原因。然而,在与此有别的价值评价的测度上,却只有人类社会才是终极目的。不过,由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上述互为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所决定,它们之间也理应互为目的与手段,而不应将自然环境当作只是人类社会实现自己目的的单纯手段,从而无度地掠夺乃至破坏。人类社会应当也将保护自然环境、实现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当作自己的目的(虽然只是相对目的),为实现此目的而舍得付出足够的代价以充当手段,在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共存共荣中,更好地实现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这一终极目的。

我们不仅应当分别承认人类社会作为目的与自然环境作为手段的绝对统一,以及反过来自然环境作为目的与人类社会作为手段的相对统一,更应当在以上两方面进一步的互补统一之中,对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比较全面而深刻的价值评价。否定或忽视前一种统一,将导致一种抹煞人类主体地位的“自然平权主义”。这种“自然平权主义”如作为对人类破坏自然生态平衡的抗争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如作为一种人类与自然关系的价值观念却是片面的。因为,按照这种价值观念,人类社会应当至少倒退到原始时代,事实上也根本不可能做到。否定或忽视后一种统一,则将导致一种单纯强调人类利益的“唯人类主义”。这种“唯人类主义”已经并将继续使人类受到自然无情的惩罚和报复,事实上也背离了人类的全局和长远利益。现代人类已经上升为整个地球生物圈内无可争议的“领袖”,但是,现代人类如果不宽容地同自然环境和谐相处,对人类自己尤其是人类后代都将是不负责任的。

由上述对人类个体之间、人类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以及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三方面相互关系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只有以科学的事实认知为基础,实现科学的事实认知与理智的价值评价之间的互补统一,才有可能较为全面而深刻地把握人类社会之中各种复杂的主客体关系,避免容易产生的任何一种片面性,从而保证人类社会系统论所期望具有的较为完备的真理性。

注释:

*本项研究受物宝天华国际基金会(LSIF)资助

①可参阅:《资源分析的人类社会系统论》。《浙江大学学报》1993年第1期。

②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

③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

④恩格斯:《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52页。

①池田大作,阿·汤因比《展望二十一世纪》,第289页。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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