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产权?_产权理论论文

如何认识产权?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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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的由来

产权是一个外来词,过去译为财产权或者财产权利,现在台湾也译成财产权。对于什么是产权,一直没有一个明确、公认的定义。例如,《辞海》1979年版的定义,产权是“财产的所有权。一般指不动产,如土地、矿山、厂房设备、房屋等的所有权”。《辞海》1989年版的定义修订为,产权是“财产的所有权。一般指不动产所有权。近代又将智力活动取得的成果称作知识产权”。英国出版的《现代经济学词典》则认为,“财产权与资源、商品和劳务的准许使用有关。拥有一项资产通常包括以下权利:使用这项资产,改变它的形式和本质,通过出售而转移所有权等。”

产权是伴随私有财产和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的。原始公有制解体以后出现了私有财产,需要调整和处理私人财产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于是有了关于产权的约定。从各国历史和法律看,产权是一个复数概念,它包括一组权利,如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租赁权、典当权、抵押权、继承权等等,其中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最基本的产权,其它多为派生权利。产权与产权关系是发展变化的。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就一般情况而言,产权是统一的,即产权的各项权利均为财产所有者拥有。当然,财产所有者有时也要将占有权、使用权等让渡给他人,于是出现了产权权利的分离。进入工业资本主义时期以后,产权权利的分离成为普遍现象。而且,随着资本主义财产关系的变化和发展,还出现了一些新的产权形式,如在现代信用制度下的债权,在股份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董事会的控制权和经理的经营管理权等等。今后,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分工的发展,财产关系将更加复杂,还会产生新的产权形式。

产权经济和法律关系的存在由来已久,但产权理论的形成则要晚得多。18世纪,西方的启蒙思想家如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卢梭等人提出并发展了私有财产权概念。在其影响下,法国拿破仑民法典和美国宪法,都明确宣布平等的财产权是人的自然权利。长期以来,产权主要是一个法律名词,产权各项权利的划分和界定主要是法律专家和政治学家研究的问题,西方正统经济学则是在既定的私有产权的前提下研究经济问题。这种情况直到本世纪60—70年代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出现才改变。产权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主要理论,先驱人物是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H.科斯,其他代表人物还有R·福格尔和D.诺斯等, 三人均曾获诺贝尔经济学奖。西方产权理论主要包括交易费用理论、产权效率理论、产权制度效率比较和产权制度演进四部分内容。西方产权理论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前提,论证了产权制度与市场机制和资源配置之间的关系,强调“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认为只要产权明晰,不需要国家的干预,市场机制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且认为在公有制国家只有实行私有化,才能使产权明确,也才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我国是80年代中期引入西方产权理论的。针对国有企业实行承包制和股份制中存在的问题,国内经济理论界开始研究和介绍西方产权理论,一些来华访问、讲学的西方经济学家,如香港中文大学教授张五常等也大力宣传产权理论。科斯等人因在产权理论研究方面的成就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进一步扩大了本文产权理论在国内的影响。目前,产权一词已经成为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常用的术语。应当说,我国引入西方产权概念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让国有企业拥有一定的独立资产和财产权利、探索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道路。当然,也有一些人借产权改革和明晰产权,宣扬私有制的优越性,鼓吹“私有化”。

二、对产权的理解

在我国,人们对产权内涵的理解多种多样,分歧甚大。概括起来,有四种解释较具代表性:

第一种认为产权即广义的所有权,它包括狭义的所有权即法律上的财产最终归属权,以及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

第二种认为产权是对财产的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和部分收益权。它是与法律上的最终归属权即狭义所有权相对应的经济上的所有权。

第三种认为在全民所有制内产权是与国家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对应的出资者权利。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所有权是全国统一的,代表主体是唯一的;国有资产的产权属于国家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国有产权是分散的,代表主体是众多的,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企业法人对法人财产享有的独立支配的权利。

第四种是法学界较普遍的看法,认为人们经常谈论的产权实际上就是《民法通则》中的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亦即法学上的物权。物权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权利,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权基础上产生和设立的权利。产权中的所有权相当于自物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相当于他物权,后者包括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采矿权等等。

人们对产权外延范围的认识也有宽窄之分。一种认为产权的范围涵盖一切有形财产的权利,也就是财产所有权及其相关权利。一种认为除涵盖有形财产的权利外,还应涵盖无形财产,包括一切知识产权、工业产权的权利。一种认为除有形和无形财产外,应进一步涵盖劳动者的劳动力产权。

三、产权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产权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正是这些问题,导致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权责不清、管理不善、资产大量流失。人们议论的最主要问题有:

一是各种经济成分之间产权边界不清。部分城镇集体企业与全民制企事业主办单位的产权界限和关系不清。如一些厂办集体企业,国有企业主办厂的部分财产经各种途径转到集体企业,同时主办厂又从集体企业获取各种利益等等。城乡集体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产权界限和关系不清。如许多集体企业中含有私人财产成分,许多私营经济中含有集体财产成分,有的企业名为集体,实为私人支配等等。

二是同一经济成分内产权的各项权利划分不清。这一问题主要反映在国有企业(包括国家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之中。在国家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之间,在乡村政府、轻工联社与集体企业之间,所有权与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如何具体区分,收益权如何界定,收益权是单一归属还是由所有者与企业共同分享等,这些问题在法律政策上不明之处颇多,具体操作差异和矛盾甚大。

三是产权的代表主体不清。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但谁具体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是一个政府部门还是多个政府部门?目前情况是,企业主管部门、上级公司、国资管理部门、财税部门、经贸委部门甚至组织部门等众多主体都在不同程度上行使所有权代表职能。

四是产权代表主体的权责利不清。作为国有产权代表主体的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往往偏好于追逐权力和利益,且各单位权利交叉混淆,伸缩性较大;而与权利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非常模糊,往往是有权无责,有责不负或相互推诿。在企业内,国有产权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权责利虽然相对较明确,但实际施行仍是权利大,责任小,有功则往往有偿,无功甚至有过则无人问津。

四、产权改革思路的争论焦点

针对国有产权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人们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改革思路,各种思路的主要争论焦点问题是:

1.各级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的划分。主要有三种看法:一种主张实行分级监管,认为全国国有资产产权由国务院统一代表,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监督管理。一种主张实行分级代表,认为国有资产产权统一主体是国务院,但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其所管辖的国有资产行使产权。一种主张实行分级所有,认为国有资产产权从最终法律意义上讲是全国统一的,只能是一个主体;但从操作上看,主体是众多的、分散的,因此,在具体法律处理上应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级所有。三种主张不是单纯的用词差别,而是涉及各级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实际权限的大小。

2.各个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权责范围。这个问题主要涉及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各个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上的权责范围。主要有三种认识:一种认为应当建立一套自上而下的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各行业和各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均纳入该系统之内实行统一管理,取消原来意义的企业主管部门;一种认为应以现有部门分工为基础,分别负责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及监督执行;一种认为应将两者结合起来,以现有部门分工为基础建立有关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同时强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各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

3.国有资产行政管理主体和产权行使主体的确定。关于谁充任国有资产行政管理主体,有的认为只应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有的认为还应包括财政和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谁充任国有资产产权行使主体,一种认为应在企业和行政管理主体之间建立独立的产权行使主体,即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授权投资机构或投资公司;一种认为不必在行政管理主体与企业之间多设一个层次,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和产权行使可以合为一体;一种认为应将两种方式结合起来,企业众多、资产庞大者,如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城市一级可建立专门的产权行使主体,而一般市、地、县一级,企业数量少,资产规模小,则不必建立专门的国有资产产权行使主体。

4.国有资产产权行使主体的性质和权责利。普遍认为,该主体应是一独立的纯国有企业法人,但不是一般国有企业,不应从事一般商品的生产和交易,而是类似于西方国家的投资管理公司,只从事国有资本的投资管理。其主要权责,对政府部门则是受国家委托独立行使所管理的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职能,对企业则是全权代表国家股东并行使股东的相应职能。

5.法人财产权及其范围。法人财产权已得到现行政策法律的确认,多数人已接受这一提法,但人们的实际认识仍有较大差异。一种认为法人财产权与企业经营权本质上是一回事,因此不必再造新词模糊人们意识;一种认为既然确认了法人财产权,就不要将法人财产权范围局限在过去的经营权范围之内,应进一步承认企业对法人财产拥有收益权;一种认为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财产所有权,股东对股权的所有与法人对法人财产的所有是可以并存的两个层次的所有者,但后者依附于前者,是前者的派生权。

五、几点建议

产权既是一个内涵尚待明确、外延尚待界定,人们在理论认识、政策把握和实践操作上颇多分歧的复杂问题,又是一个关系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改革方向的重大问题,必须慎重对待,为此,提出几点建议:

1.正确对待西方产权理论。西方产权理论只是当代西方经济学理论的一个流派,是建立在西方私有制基础之上并为其服务的。它的前提和结论是以私有制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因此,我们在根本上是不能接受的,更不应将它作为我国公有制企业改革的理论指导。同时,也要看到,西方产权理论关于产权权利关系、企业规模结构和组织形式、投资方向和结构、跨国公司和国际投资等方面的许多具体论述有一定积极意义,可为我们学习与借鉴。

2.产权改革的宣传应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过份夸大产权的作用,似乎解决了产权问题就解决了改革的根本问题。产权问题在西方国家理论界有一定影响,但在其政策、法律和实际经济生活中作用很有限。在我国则有人把它夸大到极端程度,认为公有制企业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就是产权不清,解决了产权问题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企业的改革问题。对这种认识,西方许多学者也不大赞同,我们更应持慎重态度。在理论和政策宣传上,要将产权问题放到恰当位置,要认识其重要性,但不宜过分渲染,极端夸大其作用。二是片面理解明晰产权关系、明确产权主体就是要将国有资产权利归属到某单位、明确到某人头上,甚至划分给个人。这种错误理解已导致一些单位和个人热衷于追逐成为国有资产的权利代表。应当明确,我国的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理顺国家行政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国有资产政策管理与国有产权行使关系、国有产权代表者与企业经营者关系,明确各方的权责利,绝不是要瓜分国有资产权利,更不是要搞私有化。

3.产权改革应多做少说,多作试验,少下结论。首先,不要抽象地、泛泛地谈公有制产权不清,而应脚踏实地的划分和理顺公有制企业产权各项权利的关系,明确各个代表主体的权责利,特别是要着重解决政企分开问题。其次,产权问题理论复杂,操作难度大,一些基本概念、范畴和做法未经反复讨论、试验成功之前,不要急于下结论。特别是在国家政策、法规文件中,不宜轻易采用涵义不清、尚有较大争论的产权概念。第三,应当慎重研究控股公司问题。当前,许多部门、机构和总公司,热衷于当国有产权主体代表,宁愿放弃行政权力,不当婆婆,争当企业的老板,纷纷建立各种控股公司,有的甚至用行政手段将所管辖企业统一起来,从下属企业中收回部分自主权。许多人的动机和目的不是要明晰国有产权关系,也不是为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是为了获得当国有资产老板所具有的权力及其带来的实惠。这种行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已经开始引起某些矛盾和混乱,许多企业已颇有反映。因此,应当慎重研究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主体的性质、职能和组织形式,慎重研究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的职能和作用,在其权责利未明确之前,在未获得成功经验之前,不要普遍建立各类控股公司。否则,一但形成势头,积重难返,将成为进一步改革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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