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舒孙同定“近张”的质疑与张家山汉简中法律的称谓分析_叔孙通论文

对舒孙同定“近张”的质疑与张家山汉简中法律的称谓分析_叔孙通论文

叔孙通定《傍章》质疑——兼析张家山汉简所载律篇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篇名论文,所载论文,汉简论文,叔孙通定论文,张家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汉代的傍章到底属于什么含义的法律,应当说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而它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则由于史料不详,也难知梗概。直至清代学者杜贵墀撰写《汉律辑证》一书,方对此提出较成系统的看法。他对文献记载的散见资料是这样逐一连缀的:“《周礼·大司马》遂以搜田。注:无干车,无自后射。贾疏:此据汉《田律》而言。《士师》五禁注引作《军礼》。按前书《礼乐志》:今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令同录,藏于理官,法家又复不传。《应劭传》:删定律令为汉仪。据此,知汉礼仪多在律令中。晋志所谓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当即以所撰礼仪益之。此条为《田律》,亦为军礼,是其证也。”

沈家本撰写的《汉律摭遗》,在卷一《目录》中引述以上杜贵墀之文并表示赞同,他接下来的按语为:“杜氏据《礼乐志》及《应劭传》为说,颇有据。傍,广也;(《尔雅·释诂》二)衍也。(《文选》封禅文注引张揖)律所不及者,广之衍之,于律之中拾其遗,于律之外补其阙。其书今亡,其目亦无可考矣。《曹褒传》有叔孙通《礼仪》十二卷,《周礼》疏所引有叔孙通《汉礼器制度》,未知与《傍章》同异何如?”〔1〕

程树德的《汉律考一·律名考》,其“傍章十八篇”一条下的考证为:“按《司马迁传》,叔孙通定礼仪,《梅福传》叔孙通遁秦归汉,制作仪品,《曹褒传》章和元年,如褒诣嘉德门,令小黄门持班固所上叔孙通汉仪十二篇。《论衡》高祖诏叔孙通制作仪品十六篇。是通所著为汉仪。王应麟于《汉艺文志考证》增《汉仪》一种,即谓此也,别无益律十八篇之说。《史记》、《汉书》通本传及《刑法志》俱不载,疑莫能明。后考《礼乐志》云:今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令同录臧于理官。而后得其说,盖与律令同录,故谓之傍章。(《盐铁论》: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曹褒改通《汉仪》,亦写以二尺四寸简,见褒传)应劭传:劭删定律令为《汉仪》,建安元年奏之,是可证通之傍章,即《汉仪》也。据通传,高帝崩,孝惠即位,乃谓通曰,先帝园陵寝庙,群臣莫习,徙通为奉常,定宗庙仪法及稍定汉诸仪法,皆通所论著。是通作傍章当在惠帝时。(《周礼·小祝》注引《汉仪》:每街路辄祭。《礼记·祭法》疏引《汉仪》:高帝庙主九寸,前方后圆,围一尺,此《汉仪》佚文之尚可考者)〔2〕

比较以上三位前辈学者的考释,不难看出他们在总体看法上是一致的,那就是全部认为汉代的傍章就是叔孙通制定的礼仪,傍章等于礼仪。可是作为最早提出此说的杜贵墀的推论能够成立吗?叔孙通所定的《礼仪》是否就是《傍章》?《傍章》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规范?它究竟应当包括哪些具体的篇名?考虑到目前各种论著大都采用杜氏以来的通说,而对此说我们至少能够提出以上这些疑问,因此,对傍章和相关问题做些辨正是很有必要的。本文从全新的视角提出不同于以往的见解,而完全做到这一点又必须把有关史料重新加以分析,因为史料并非没有值得再详加推敲之处,譬如唐代人写的《晋书》中的刑法志部分就存在重大疑问。此外,近年来出土的秦汉简中有关法律的内容,也可以为笔者的新观点提供至为重要的佐证。经过以下分析之后,也许我们对于汉律特别是傍章等问题,有可能从一片朦胧中窥见其多少近于真实的面目。

二、叔孙通制定的只是礼仪不是傍章

《史记·太史公自序》中,司马迁已经明确指出,汉初各种重要制度的建立,是由下面四人各负其责完成的:“汉兴,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叔孙通定礼仪。”礼仪作为一种制度,应当说是以仪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规范,我们可以看到,在汉代谈到有关叔孙通的文字里,通常都是礼和仪作为名称,而从未见到傍章的字样。如《史记·礼书》称:

至秦有天下,悉内六国礼仪,采择其善,虽不合圣制,其尊君抑臣,朝廷济济,依古以来。至于高祖,光有四海,叔孙通颇有所增益减损,大抵皆袭秦故。自天子称号下至佐僚及宫室官名,少所变改。孝文即位,有司议欲定仪礼,孝文好道家之学,以为繁礼饰貌,无益于治,躬化谓何耳,故罢去之。……今上(指汉武帝)即位,招致儒术之士,令共定仪,……乃以太初之元改正朔,易服色,封太山,定宗庙百官之仪,以为典常,垂之于后云。

又如《汉书·刘歆传》提到西汉末年时,刘歆说:

汉兴,去圣帝明王遐远,仲尼之道又绝,法度无所因袭。时独有一叔孙通略定礼仪,天下唯有易、卜,未有它书。

以上这些基本史料都是以礼仪为名称。那么,叔孙通制定的这种被称作礼仪的规范都包括哪些方面呢?从史籍记载来看,如果作为泛指,通常这些规范可以称作仪法,如果具体分类,则可以分为仪礼和仪品两大部分,根据是王充在《论衡·谢短》中说:

高祖诏叔孙通制作仪品六十篇何在?而复定仪礼,见在十六篇,秦火之余也,更秦之时,篇凡有几?

从这段话的意思,我们可以知道的是:汉高祖刘邦曾令叔孙通制作仪品,叔孙通制作仪品共60篇,然后叔孙通又定了仪礼,目前(指东汉初)留下来的仪礼有16篇。

在《汉书·梅福传》里,也曾提到:“叔孙通遁秦归汉,制作仪品。”结合前引《史记·礼书》的内容,我们大致可以推测,所谓仪品,大概包括各种情况下的等级制度一类。而王充所提到的“仪礼”,实际就是礼仪。可是,到汉武帝时,随着太初改制,宗庙、官名品秩之类有了大幅度的改变,因此可能叔孙通所制作的仪品已经被新的一套制度所取代和吸收,由于没有了实用价值,故而逐渐失传。至于仪礼这一部分,大致它的涵意是指通过一些具体的仪式来体现礼的具体内容。主要方面和具体范围应为《汉书·礼乐志》所说的下列内容:

人性有男女之情,妒忌之别,为制婚姻之礼;有交接长幼之序,为制乡饮之礼;有哀死思远之情,为制丧祭之礼;有尊尊敬上之心,为制朝觐之礼。

礼虽然还应有其他方面的规定,但是最基本和最突出的是以上所说的婚姻、乡饮、丧祭、朝觐等方面。而在叔孙通的本传中,我们见到的是叔孙通所定的朝觐和丧祭方面的仪式。让我们首先看一下朝仪的制定过程和具体形式:

秦灭亡之后,紧跟着又是楚汉之争,结果以项羽败亡而告结束。汉五年,天下初定,诸侯一致尊刘邦为皇帝。由于刘邦把秦的那些繁苛的仪法都免去了,结果君臣在一起聚宴时,“群臣饮酒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既危险又不成体统,刘邦为此也颇感头痛。叔孙通趁机向刘邦表示,可以发挥自己儒者的特长,由自己负责,征召富有礼乐传统的鲁儒生,和自己的弟子一起制定朝仪,以正君臣之位,并表示这些新礼仪是杂采古礼和秦仪而成,不要搞得太复杂。刘邦同意他试办此事。结果经过一番准备和排练后,目的为了维护皇帝尊严的朝仪终于制定出来。汉七年,长乐宫新落成,诸侯群臣以十月在这里行朝岁之礼。刚刚制定出来的朝仪正式实行,仪式为:黎明时分,谒者治礼,导引人们按次序从殿门进入,廷中布置车、骑、步卒守卫宫殿,陈设兵器,插放旗帜。布置完以后,从内向外传声道:“趋”,这是让诸侯百官迅速进来各就各位。殿下由郎中在台阶两旁夹道相对站立,每边各有数百人。功臣、列侯、诸将军、军吏按次序排列在西边,面向东方;文官从丞相以下按次序排列在东边,面向西方。大行设九宾,胪传,表示一切准备就绪。于是皇帝的辇车出房,百官执职传警,然后,分别导引诸侯王、百官一直到六百石的吏按次序向皇帝奉贺。自诸侯王以下的所有人,没有不震恐、不严肃、不恭敬的,等到行礼完毕,又设置法酒,所有陪侍坐在殿上的人都低着头,按尊卑次序起而向皇帝上寿,敬酒九巡后,谒者宣布“罢酒”。以上的过程中,御史和执法随时举劾言行不符合仪法的人并把他们带走,这样在整个朝觐置酒的时间里,没有敢喧哗失礼的。

秦统一中国后,按五德终始之说,认为自己的王朝是水德,因此将一年的开始定为十月,“朝贺皆自十月朔”,朔是指每月第一天。汉朝建立后,仍是沿用秦的水德说,以十月为岁首,朝贺之日自然也是十月初一。以上这次在长乐宫举行的朝仪,正是第一次用正规的礼仪向皇帝刘邦贺岁的记录,如果说通俗些,这实际是大年初一诸侯百官到皇宫给皇帝拜年时的一套仪式。按刘邦的要求制定出来的比较简单易行的新礼仪,看来对皇帝没有什么束缚和过多要求,皇帝只需要坐在那里,摆足了皇帝架子,接受被新礼仪管束的仅剩下敬畏之心的诸侯百官的新年贺喜就行了。叔孙通所制定的朝仪,使臣下尊尊敬上,出身于平民百姓的刘邦终于第一次感受到自己正式拥有了皇帝的尊严,他高兴地感叹道:“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也。”叔孙通也因此从博士超升为九卿之一的太常。

不过,我们从有关此事的记载中,一直见到的说法都是“朝仪”、“礼仪”等等,没有丝毫文字谈及与傍章有何联系。

在高祖时,叔孙通还按照秦代乐人的一套做法制定了汉的仪式之乐。如祭祀时,先由主持祭祀的大祝在庙门口迎接神的到来,此时演奏《嘉至》之乐,即表示古代善神到来之乐。接着皇帝进入庙门,同时演奏《永至》之乐,以作为行走步伐的节拍,这类似古代《采荠》、《肆夏》等歌乐。当奉献祭品时,奏《登歌》之乐,此时仅用清唱而不用管弦乐器伴奏,以免扰乱人的歌声,使在位的神明都能听到此歌,如同古代的《清庙》之歌。《登歌》结束,接着演奏《休成》之乐,表示很高兴神明享用了祭品。皇帝到摆放酒的东厢,就坐之后,演奏《永安》之乐,赞美宗庙祭祀之礼已圆满结束。在这里,我们不仅知道叔孙通沿用了秦的歌乐,而且还从东汉人服虔的注释得知《休成》之乐是叔孙通所奏作。汉书这一段文字的结尾明确地说是“美礼已成也”,因此不难推测,这里描述的不仅是歌乐的咏唱演奏程序,也是相关的礼的各项仪式进行的过程。

以后刘邦死去,惠帝即位。惠帝让已经担任自己老师即太子太傅的叔孙通改为继续担任原来的太常一职,原因是“先帝园陵寝庙,群臣莫习”,让叔孙通为高帝的墓和庙等拟定一些礼仪制度,因此叔孙通又“定宗庙仪法。及稍定汉诸仪法,皆叔孙生为太常所论著也。”(《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我们虽不知叔孙通所定宗庙仪法详情如何,但大体应当是一些礼乐等拜祭的仪式,和上述祭祀的程序应当有类似之处。当然也有一些增加,比如《汉书·礼乐志》提到:

高庙(供奉高皇帝刘邦之庙)秦《武德》、《文始》、《五行》之舞。……初,高祖既定天下,过沛,与故人父老相乐,醉酒欢哀,作“风起”之诗,令沛中僮儿百二十人习而歌之。至孝惠时,以沛宫为原庙,皆令歌儿习吹以相和,常以百二十人为员。《史记·叔孙通传》中还提到:

孝惠帝曾春出游离宫,叔孙通曰:“古者有春尝果,方今樱桃熟,可献,愿陛下出,因取樱桃献宗庙。”上乃许之。诸果献由此兴。

高庙所奏各舞乐,本来是刘邦生前所使用,现在用在庙中可以构成园陵寝庙礼乐制度的一部分。原庙的设立,亦是根据叔孙通的建议,当有相应的礼乐仪式。总之,这些不管是礼还是乐,如果形成一套规范,那就应当称作礼仪,这种已经很明确的名称在目前流传下来的汉代人的叙述中,从来没有再另外称为傍章的。比如像司马迁所说:“叔孙通希世度务制礼,进退与时变化,卒为汉家儒宗。”又如像班固所说的:“叔孙通舍桴鼓而立一王之仪。”都是为叔孙通作传的总结之语,虽然谈到“制礼”、“立仪”,但是从未将叔孙通与傍章相联系。

我们再看被经常引用的《后汉书·曹褒传》的记载。传中说东汉章帝时,曹褒被征拜博士,适逢章帝欲制定礼乐,因此曹褒上疏说:“昔者圣人受命而王,莫不制礼作乐,以著功德。功成作乐,化定制礼,……宜定文制,著成汉礼,丕显祖宗盛德之美。”可是皇帝将这份奏章下太常后,太常巢堪认为礼仪这样的一世大典,不是曹褒这样的小人物所能定的,因此持反对态度。章帝虽然知道制定礼乐之事有不少大臣反对,但还是认为“朝廷礼宪,宜时刊立”,于是在第二年(元和三年)再次下诏,希望有所制作以彰先帝之功和符合各种祥瑞征兆,并提到“汉遭秦余,礼坏乐崩,且因循故事,未可观省,有知其说者,各尽所能。”曹褒见到诏书后,决心当仁不让地把制定礼乐之事担当起来,他又上疏陈说礼乐之本、制改之意,章帝因此任命他为侍中。章帝后又把任玄武司马的班固召来,询问改定礼制之宜。班固的意见是:京城诸儒大都能说礼,最好能广为招集一起商议此事。但章帝认为,参与的人太多,由于看法不同争论不休反而难以确定,还是由一人负责为好。由此制礼一事出现如下进程:

(章帝)乃召褒诣嘉德门,令小黄门持班固所上叔孙通汉仪十二篇,敕褒曰:“此制散略,多不合经,今宜依礼条正,使可施行。于南宫、东观尽心集作。”褒既受命,乃次序礼事,依准旧典,杂以五经谶记之文,撰次天子至于庶人冠婚吉凶终始制度,以为百五十篇,写以二尺四寸简。其年十二月奏上。帝以众论难一,故但纳之,不复令有司平奏。会帝崩,和帝即位,褒乃为作章句,帝遂以新礼二篇冠。

所谓“冠”,是指进入成年人的一种仪式,和帝在举行此仪式时使用了新礼。可是时隔不久,太尉、尚书等朝廷大员上奏说曹褒是“擅制汉礼,破坏圣术,宜加刑诛。”和帝“虽寝其奏,而汉礼遂不行。”

总而言之,不管在西汉还是东汉,在汉代人的记叙里,从来是把叔孙通所制作的具有法的性质的这些规范,仅仅和礼仪相联系,却从来没有说叔孙通制定的是傍章,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那就是,叔孙通制定的只是礼仪而不是傍章。

另外,《后汉书·曹褒传》中所说的“班固所上叔孙通汉仪十二篇”和《后汉书·应劭传》中应劭所删定的“汉仪”,被杜贵墀和程树德认定为同一性质的规范。其实,这样的认定是粗疏并且是极错误的。我们来看看《应劭传》的两段记载:

一是提到应劭又删定律令为汉仪,建安元年乃奏之。曰:“夫国之大事,莫尚载籍。载籍也者,决嫌疑,明是非,赏刑之宜,允获厥中,俾后之人永为监焉。……臣累世受恩,荣祚丰衍,窃不自揆,贪少云补,辄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断狱,凡二百五十篇,蠲去复重,为之节文。又集驳议三十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这一段记载,准确时间是在建安元年,很显然是说应劭所删定的汉仪是“律令”一类的规范,“仪”在这里指的是汉代的法律。

该传中紧接着的另一段记载却为杜氏和程氏所不察。传云“二年,诏拜劭为袁绍军谋校尉。时始迁都于许,旧章堙没,书记罕存。劭慨然叹息,乃缀集所闻,著汉官礼仪故事,凡朝廷制度,百官典式,多劭所立。”文中说应劭在建安二年著汉官礼仪故事,这本身已经证明,建安元年应劭删定律令虽然可以称为汉仪,但却不是礼仪。汉仪在应劭传中特指法律规范,与曹褒传中的含义完全不同,此一“汉仪”非彼一“汉仪”。而和曹褒传所说的叔孙通“汉仪”相同的,是那些在应劭传中明确记载为“礼仪”的建安二年所缀集的制度。如果注意到上述区别,那么不难判断,杜、程二人之说皆为片面引用史料的误说。

三、《晋书·刑法志》的误说

把叔孙通的礼仪和汉代的傍章硬是扳在一起划等号的错误做法,虽然源自杜贵墀,并为沈家本所同意和为程树德所加以发挥,但是追溯错误的源头,实际应当起自《晋书·刑法志》,该志中谈到汉代法律的总体情况时说:

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

这一史料的重要性在于提供了有关汉代法律体系的主要部分,使我们知道汉代有60篇律,300余篇令,以及906卷决事。但是这一段中某些文字在可信度上有不少疑问,比如从内容上便存在明显的错误之处,文中提到萧何定律时就“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这不符合历史事实。证诸文献资料,说萧何废除和增加这些法律是完全不正确的。

首先分析“除参夷连坐之罪”。“参夷”是指夷三族,汉初谈到和废除夷三族有关的记载只有一次, 但时间却已经是在吕后元年(前187年)。据《汉书·高后纪》云:

元年春正月,诏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

如果《晋书·刑法志》中的废除三夷之罪是指这次,那么这次“除参夷”,显然和萧何没有联系,因为萧何在惠帝二年(前193 年)已经死去,不可能参与吕后元年的这次废除三族罪妖言令的活动。至于废除“连坐之罪”一事,则已迟至汉文帝元年(前179年), 与萧何更是毫无关联,《史记·孝文本纪》称:

(元年)十二月,上曰:“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善人也。今犯法已论,而使毋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为收孥,朕甚不取。其议之。”有司皆曰:“民不能自治,故为法以禁之。相坐相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所从来远矣。如故便。”上曰:“朕闻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导之善者,吏也。其既不能导,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反害于民为暴者也。何以禁之?朕未见其便,其孰计之。”有司皆曰:“陛下加大惠,德甚盛,非臣等所及也。谨奉诏书,除收孥诸相坐律令。”

在这段记载下有后汉人应劭的注释:“秦法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今除此律。”这无疑表明,如果说西汉初废除连坐之罪,应当就是指这一次,而且严格地说,连坐的规定被除去的这一举措,不能说成废除连坐之“罪”,而应说成废除连坐之“法”,方为准确。《晋书·刑法志》在这里记事有误,用词亦不恰当。

其次分析“增部主见知之条”。沈家本撰写的《律令》二的考证里,在“孝武条定法令”一条下的按语中就指出“晋志谓萧何增部主见知之条者似误”〔3〕。确实是如此,因为从史料记载来看, 汉代“增部主见知之条”,已经是汉武帝(前140—前87年在位)时期的事情了。 《汉书·刑法志》谈到: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

《晋书·刑法志》中所载的《魏律序》也说:

律之初制,无免坐之文,张汤、赵禹始作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见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约而例通。

这些文献说明,法律作出这些增删改动之时,已经是西汉中期。萧何早就不在人世。综上所述,无论在吕后、文帝还是武帝时期的法律改革都与萧何无关,所以,《晋书·刑法志》这段内容的第一部分,也就是“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等语,其中说萧何定律,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等等也许是不错的,但在这中间插进“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则显然是不注重文献、违背史实的过于随便之笔,应予纠正。

《晋书·刑法志》中另一值得怀疑的说法,是提到“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如果细心一些而不是盲从,可能不难发现,我们看到的文献记载只有在提到像法经、九章律等等时,因为描述的是带有法典含义的名称,才出现复数的篇数。可是,像越宫律、朝律等这样的名称,明显是具体的律篇名,与法经和九章律的名称有很大的不同,那么,像“朝律”这样具有十分具体内容的律突然会出现六篇之说,同样表达具体内容的“越宫律”不是一篇而是居然达到二十七篇,这两种律真的庞大到需要用多篇甚至几十篇吗?这从我们现在所掌握的历史资料来判断,实在令人难以相信,因为常识告诉我们,像这样有具体事类的律名,自从有了“律”这一法律形式开始至少到隋唐,从来都是“一”律为“一”篇的,而没有见到其他文献说到像《晋书·刑法志》所讲的一律多篇。我们还应注意到,《太平御览》卷六三八引晋代人张斐《律序》:“张汤制越宫律,赵禹作朝会正见律,”这很可能就是指具体的律篇名,与九章、傍章等从名称上难以知道内容为何的概括性名词大异。而且在后来,如已经增加不少篇数的晋律中,与宫室有关的“卫宫律”只有一篇,而在此前的魏律中类似规范连单独成篇的情况都不存在,这似乎也证明,汉代不大可能出现篇数如此之多的“越宫律”。

考虑到,《晋书·刑法志》这短短的一段文字疑点丛生,有些说法似还可信,有些说法却是可疑,有些说法完全错误,那么,我们也许可以根据各种资料作出如下判断:把傍章和叔孙通联系到一起,或者说叔孙通制定傍章,极为可能是《晋书·刑法志》的一个误说。

按照《晋书·刑法志》的说法,汉律一共有60篇,而傍章18篇是汉律60篇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18篇是包括在60篇之中的,因此我们顺理成章地可以断定,傍章也是汉律。可是,如果我们分析汉代人的说法,至少能够证明的是,叔孙通所制定的礼仪,绝对不是汉律。让我们也来引用和分析近世学者经常加以引述的《汉书·礼乐志》:

今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令同录,臧于理官,法家又复不传。汉典寝而不著,民臣莫有言者。

仔细分析此文所表达的词意,可以看出,这些最初同样被写录并同样藏于理官的规范,实际包括三部分,即:一是礼仪,二是律,三是令。有些学者把同录理解为礼仪被“附录”于律令里面,这是不正确的。颜师古释“理官”为“法官”,以专业分工的角度看,理官和法家重视法律是必然的,由于礼仪的制定者叔孙通是儒者,这些礼仪不为法家者流所传,也是正常的,至于这种“不传”的是与非且不管它。问题是,《汉书》在这里明确指出,叔孙通所定礼仪是和汉律并列的一种独立的规范。“与律令同录,臧于理官”,应是指礼仪最初重要到成为一种法,并获得了和汉律、汉令同等的地位,但它无疑是在律令之外的单行的一类法规范,而非指叔孙通的礼仪被写入汉律里面。也就是说,礼仪是礼仪,汉律是汉律,两不相同,各成体系,礼仪不是汉律。王充在《论衡·效力》篇中也说到:

故叔孙通定仪而高祖以尊,萧何造律而汉室以宁。案仪律之功,重于野战;斩首之力,不及尊主。

由这段话更可以感受到,在汉代本朝代人们的意识中,叔孙通和“仪”紧密相关,他因为定礼仪而成其大功;“律”则只和萧何相关,他因为造汉律而成其大功。因此,我们不难作出进一步的判断:《晋书·刑法志》的说法和汉代人自己说的情况是完全矛盾的,因此肯定是不正确的。傍章作为汉律的一部分,只能和萧何等明法之吏有关,而极少、甚至和叔孙通毫不相关。因为像写《汉书》的班固和写《论衡》的王充等汉代人只是说叔孙通制定礼仪,而礼仪明显在汉律之外,礼仪和汉律二者各有自身的特定名称和形式。无论如何,《晋书·刑法志》说叔孙通益律的不足,从而定了傍章律,这是没有根据的,此说应予以否定。

成书于北齐时期的《魏书》,其刑罚志已经对汉律说不大清楚了,如其文述及汉代情况时说:“汉祖入关,蠲削烦苛,致三章之约。文帝以仁厚,断狱四百,几致刑错。孝武世以奸宄滋甚,增律五十余篇。”这里说到汉律是到汉武帝时才增加50余篇,如果以《晋书·刑法志》所论及的汉律总数即其大致规模共有60篇来对照,那么《魏书·刑罚志》则等于说汉武帝之前汉代只有九章律,其他51篇是武帝以后才出现的,这显然也不准确。众所周知,《魏书》是在天保五年(554 年)写作完成的,时间距离汉代较近,已经有不可信之处,那么,目前传世的《晋书》,是在唐代的贞观二十三年(649年)才写成, 因此不能排除如下可能,即由于年代久远使得有关汉代的资料明显不足,加上修史的唐人不够严谨以致出错。

关于《晋书》的编撰工作,研究史学史的学者早已指出其缺点,那就是《晋书》在取材方面,不十分注意史料的甄别取舍;另外书中有记事前后矛盾和疏漏遗脱的地方;还有人们分析《晋书》的执笔人大多数擅长诗词歌赋,有片面追求词藻华丽的倾向,因此,后人批评它“竞为绮艳,不求笃实”。考虑到这些因素,我们在庆幸《晋书·刑法志》保留了一些珍贵的史料的同时,也应注意它所存在的缺点,以区分哪些是可信的,哪些是可疑的,哪些是不足为据的。总之不可全信。《晋书·刑法志》说叔孙通益傍章18篇之语不可信,由杜贵墀首先提出并加以推衍发挥、沈家本和程树德所同意并沿着同一思路提出的叔孙通的汉仪就是傍章的论断,从根本上讲也不能成立。

四、傍章应是相对于正律而得名

《晋书·刑法志》所载《魏律序》,曾经谈到傍采汉律制定魏律的情况:

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

以上这段话虽然与前述有关汉律的文字同样取自《晋书·刑法志》,但这一段文字的可信度比较高,因为根据晋志所述,本文是直接选用了魏律序的内容。曹魏是直接取代汉朝的一个王朝,因此也是汉代以后制定法律时必然有最完备的汉律作为参照的王朝。制定魏律事毕所附加的《魏律序》,其中所说的“正律九篇”就是指汉代的九章律,而它所说的“旁章”当然也就是指汉代的“傍章”。所以,汉代存在“傍章”一事可以说是毫无疑问的。

不过我们还应注意到,在《魏律序》里提及此规范时用的是“旁章”一词,考虑到为魏律作序的应是曹魏时期的人,他们所说的应当最接近汉代的实际情况,所以,“旁章”看来更像是汉代人所真正使用的词语。沈家本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因此他对傍章解释为:“傍,广也;衍也。律所不及者,广之衍之,于律之中拾其遗,于律之外补其阙。”应当说,沈家本的释义是不正确的。秦汉法律用语除了沿袭古语古事的部分例外,一向是贯彻法律宜明白易知的原则,傍章一词如果产生于汉代,那就更会贯彻这一原则,因此或许可以说,沈家本在这里把“傍”解释得过于复杂化了。其实“傍”释为“广”这一含义是最不常用的一种,沈家本无形中受了《晋书·刑法志》中“叔孙通益律所不及”一句的影响,却忽略了同是在《晋书·刑法志》中,“傍章”还有“旁章”这样的词语表达方法,而正宗的文辞当然为“旁章”。我们知道,“旁”最普通最常用的释义,是和“正”相对置的。

汉代以后,一些独体字逐渐被加上了偏旁部首,比如,后世经常写的“趾”,秦汉时期写成“止”,后世所写的“债”,秦汉时写成“责”,类似的例子有很多。旁章的情况大概也是这样,它被汉魏以后的人依自己的习惯书写成傍章。与上述那些字略有不同的是,“傍”至少在汉代可能已经存在,汉和汉以后的文献中,从使用的场合和含义来看,“傍”和“旁”在不少情形中可以互通。如《史记·淳于髡传》淳于髡自己说:“赐酒大王之前,执法在傍,御史在后,髡恐惧俯伏而饮,不过一斗径醉矣。”淳于髡是战国齐威王时人,这里的“傍”应当读为páng,“在傍”就是指在身边身旁之意。执法在他身旁、御史在他身后,是监督他,若对国君有失礼的行为,便会对他依法处治。

还有,“旁若无人”也可以写作“傍若无人”,如《史记·荆轲传》:“高渐离击筑,荆轲和而歌于市中,相乐也,已而相泣,旁若无人者。”而在《世说新语·简傲》中则写成:“王子敬(献之)自会稽经吴,闻顾辟疆有名园,先不识主人,径往其家。值顾方集宾友酣燕,而王游历既毕,指麾好恶,傍若无人。”其他例词如旁亲,指旁系亲属,也可以写为傍亲;旁观,指从旁观察,也可以写为傍观;旁妻,指正妻之外的妻室,也可以写成傍妻等等。不论是旁还是傍,在这些语句中都表明有处在正中的人物或事物存在,旁是针对正中心的具有方位感的词,旁在这些情况下,可以释为“侧”、“边”、“辅”一类的字义。〔4〕

由以上这些字例,以及汉代同时存在的“正律”和“旁章”推论,所谓的“旁章(傍章)”,应是相对于正律而得名,正律九篇是说九章律是汉律的中心或重点,而旁章应当是指所有在正律之外的律,在这个意义上,如果汉代没有正律之说,也就不会有旁章之说,旁章恰是因为有正律的概念存在而存在的,或者说,旁章的意思相对于正律可以理解为“旁律”,而正律的意思相对于旁章可以理解为“正章”,不过在汉代,从习惯上看来为了区分仅仅说成“正律”和“旁章”而已。

汉律既然被当时的人分成正律和旁章两类,则我们可以推论,正律九篇在汉代是基本固定的,而旁章的篇数却是不那么固定的,即使在汉初可能确实为18篇,但在后来,篇目数量仍时有增减,甚至像张汤所制的越宫律,赵禹所作的朝会正见律,也很可能是汉武帝时期增入旁章之中的篇名。

属于旁章的篇名,实际上在《晋书·刑法志》收录的《魏律序》中已经存在,只是长期以来被人们所忽略。《魏律序》谈到定增各篇魏律的时候曾云:“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诸亡印,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故分为毁亡律。”其中贼律属于汉律九章里的一篇,而同样属于汉律篇名的“金布律”,不属于正律九篇的任何一篇,因此理应判定,金布律既然是汉律,那么它必定是旁章中所包括的一个篇名。正因为魏律的制定吸收了像金布律这样的旁章一类汉律的内容,所以《魏律序》才会说出“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的总结之语。

五、张家山汉简中的二十几种律名

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汉简,相当一部分为汉律。如果对本文上述各小节的分析多少持赞同态度的话,也许很容易发现,在已经发表的极为有限的介绍和研究文章中,透露出的内容已经将汉初时期的大部分旁章的篇名展示在世人面前了,只是整理介绍的学者和其他相关专业的学者由于一叶障目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一文(下简称《概述》)对竹简汉律是这样介绍的:

竹简汉律出土于M247,计有五百余支。已发现有书题《二年律令》,同时又有《律令二十口种》、《津关令》等篇题,……。已清理出的律名,与睡虎地简秦律相同的,有金布律、徭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等;不相同的,有杂律、□市律、均输律、史律、告律、钱律、赐律等等。此外在简文内还见有奴婢律、变(蛮)夷律等律名。〔5〕

而在《江陵张家山汉墓的年代及相关问题》一文(下简称《年代》)中,谈到汉律篇名时也说:

《律令二十六种》的主要内容,有徭律、爵律、户律、金布律、津关令、贼律、盗律、捕律、告律、亡律、传食律、赐律、行书律、钱律、置吏律、史律、均输律、具律、效律等,集汉律之大成。〔6〕

众所周知,汉代的正律也就是九章律,是指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九篇,以上介绍研究张家山汉简的文章中出现的诸如“杂律”、“户律”、“贼律”、“盗律”、“捕律”、“具律”等篇名,自然应当归类在九章律之中,这恐怕没有人能够提出异议。

问题在于,暂以上述介绍张家山汉简的论文所示(很可能不完全),汉简中另外出现的汉律篇名,如金布律、徭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市律、均输律、史律、告律、钱律、赐律、奴婢律、变(蛮)夷律、爵律、亡律等,总计16篇,应当如何归类呢?笔者认为可以相当有把握地说,它们就是唐代人和近代学者所不知道的汉代的旁章。

首先我们假定《晋书·刑法志》所说的汉律共有60篇的说法是正确的,那么这60篇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九章律,再一类是旁章律,第三类是越宫和朝律等。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关于以上金布律等16篇的篇名,我们还是能作出如下判断:

1.它们不是九章律中的篇名,这是不言而喻的。

2.它们也不是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越禹朝律六篇(如果真的有这样多的篇数)中的任何一个篇名。

《年代》一文曾作出分析,张家山汉简法律中有“吕宣王”的字样,而根据记载,高后元年才由吕后追尊其父为吕宣王;又提到律文中大量出现黥、劓、斩止等肉刑,而文帝十三年已经废除了肉刑。所以我们可以推断,这座汉墓的主人及其随葬物包括这些竹简,从大的范围看应是高后元年以后汉文帝十三年以前这段时间内下葬的。因此,张家山汉简中的律篇名,与迟至汉武帝时由张汤、赵禹所制定的越宫律、朝律等新的汉律篇名没有关联。

这些汉律既不是九章律,也不是越宫律和朝律,则只有一种可能,它们应当是旁章律。因为张家山汉简的出土,我们能够明显看出杜贵墀等学者提出的“旁章为叔孙通汉仪说”的不当,由于汉简中的16篇汉律从篇名来说不是叔孙通的汉仪,因而他们的说法,使我们现在见到的这16篇汉律,在《晋书·刑法志》所说的60篇汉律中没有了位置,完全被排除在外了,所以碍难同意。如果承认这16篇汉律是旁章,那么,《晋书·刑法志》所谓“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的错误也就不难认定,因为叔孙通是个儒生,律令非其所长。傍章既然是汉律的一部分,制定这些处理政务的汉律则只有文吏才精通,故而可以说,所谓的傍章十八篇,其在汉代成立的描述,也许应当写作“萧何又益正律所不及,定旁章十八篇”,方有些道理。

在此笔者对张家山汉简中的汉律有一个尚无把握的推想,谨提供给整理汉简的学者参考。《概述》一文说到张家山汉简中的篇题时提到有《律令二十口种》,其中所缺之字,在《年代》一文中被暂定为“六”,即《律令二十六种》,但《年代》的作者在下面又注明:“六”字不甚清楚,亦可能是“八”。笔者觉得,以隶书的笔画和间架结构特点,如果一个模糊不清的字看上去既像六又像八,那么它很可能既不是六也不是八,而更像是“七”。七字的第二笔,用隶书来书写,起笔时往往是从右向左撇,收笔时又基本不带钩,却更像是由左向右的捺;而七字第一笔的一横和第二笔的中间部分,笔迹如较纤细,当因时代久远字迹不清时,自会呈若隐若现、似断似续的情形。考虑到张家山汉简出土时发现保存情况较差,出土前又长期在地下水中浸泡,这种情形的出现就有一定的可能。再结合史籍的内容作进一步的推想,倘若《晋书·刑法志》说傍章为18篇确实有所本的话,那么汉初有正律9篇和旁章18 篇并存于世,汉律的总篇数就是27篇,则本文假定张家山汉简中的这一书题为《律令二十七种》,恰与正律和旁章的总数相合,而且它们中的绝大部分,应当与萧何主持制定的律令有较多的联系。〔7〕当然, 由于没机会见到原简,本文“二十七种”之假说有较大臆测成分,聊供参考。

注释:

〔1〕〔3〕本文所引杜贵墀和沈家本的论点,均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76、1377、857页。

〔2〕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6页。

〔4〕有意思的是,现代中文中的“旁白”、“旁观”、 “旁听”、“旁系”、“旁证”等,在日语里一概写作“傍白”、“傍观”、“傍听”、“傍证”等等。日本吸收中华文化的最盛期是在隋唐,这是否说明,隋唐时的人习惯于将“旁”写成“傍”呢?

〔5〕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 《文物》1985年第1期。

〔6〕陈耀钧、阎频:《江陵张家山汉墓的年代及相关问题》, 《考古》1985年第12期。

〔7〕笔者以前即认为,张家山汉简中所见汉律, 也许基本由萧何所定,并推定张家山汉简中的“二年律令”,应是指汉高祖时期的汉二年律令。详请参见拙稿《试析汉初“约法三章”的法律效力》,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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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舒孙同定“近张”的质疑与张家山汉简中法律的称谓分析_叔孙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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