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与财务多元化目标_企业价值论文

公司治理结构与财务多元化目标_企业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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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治理结构与财务复数目标的关系

公司治理结构是西方发达国家通用的一个关于公司战略导向的概念。在现在和将来的国际化社会中,良好的公司治理实践是企业增长竞争力和提高经营绩效的必要条件。企业面临着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以及是否与全球整合性相适应,决定着企业的命运。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处理企业各种契约关系的一种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决定着企业财务目标,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要求有不同的财务目标与之相适应,公司治理结构变了,公司进行财务决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必然要相应变化,也就是说作为财务运行驱动力的财务管理也要相应变化。在私有财产制度下,所有者可以在自由使用自己财产的同时,独自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股东作为风险承担者理应治理公司,因为股东投资的目的是获取利润,企业目标也理应是利润最大化。在现代公司制度中,由于股东的分散化,股东自身经营公司是困难的,所以须由董事会代替股东行使治理权。由董事会选拔经营者,并作为股东代理人把公司的经营权交给经营者。经营者作为股东财产的委托者,在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约束下,为实现财产增值承担股东利益的委托者责任,并向股东说明自己的经营执行情况和经营结果的责任,即说明责任(Accountability)。在西方国家,董事和经营者的作用没有明显的区分已成为事实,企业要想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其前提条件是经营者按照市场原理对利害相关者的利害关系进行调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需要调整财务战略,由财务的单一目标向复数目标转变。

所谓财务的复数目标是指为适应企业“共同治理(所有者和经营者)”结构而建立的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中心的财务目标群。企业财务复数目标的建立,有利于完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在“共同治理”结构下,公司所有者及其利益相关者通过契约达到制衡,为落实契约条款而建立若干财务目标群,体现了企业整体效益。也就是说,企业财务目标群的建立构成了现代公司治理的组成部分。

从以上可以看出,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财务目标群财务复数目标,可以鼓励企业更有效的利用资源,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

目前,西方的公司治理结构通常有英美模式、日本欧洲大陆模式等。英美重视个人主义的不同思想,在企业中的组织是以平等的个人契约为基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制定了这样一套合乎逻辑的形态,即依据契约向作为剩余利益的要求权者并承担经营风险的股东付与一定的企业支配权,使企业在股东的治理下运营,这种模式可称为“股东治理”模式。它的特点是公司的目标仅为股东利益服务,其财务目标是“单一”的,即股东利益最大化。

在“股东治理”结构模式下,股东作为物质资本的投入者,享受着至高无上的权力。它可以通过建立对经营者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的机制,使其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但是,由于经营者有着不同于所有者的利益主体,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经营者有控制企业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若信息非对称,经营者会通过增加消费性支出来损害所有者利益,至于债权人、企业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会因不直接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和管理,其权益也必然受到一定的侵害,这就为经营者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创造了条件。日本和欧洲大陆尊重人和,在企业的经营中,提倡集体主义,注重劳资的协调,与英美形成鲜明对比。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目标并非唯一的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企业的本质是系列契约关系的总和,是由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组成的契约网,契约本身所内含的各利益主体的平等化和独立化,要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之间应该是平等、独立的关系,契约网触及的各方称为利益相关者,企业的效率就是建立在这些利益相关者基础之上。为了实现企业整体效率,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利益,而且要考虑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一个采取不同方式的对经营者的监控体系。具体讲就是,在董事会、监事会当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其目的旨在发挥利益相关者的作用。这种模式可称为“共同治理”模式。

1999年5月,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正式通过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它是第一个政府间为公司治理结构开发出的国际标准,并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该原则皆在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框架提供参考,也为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参与者提供指导,它代表了OECD成员国对于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共同基础的考虑,其主要内容包括:(1)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2)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补偿;(3)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4)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5)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这些原则是建立在不同公司治理结构基础之上的,该原则充分考虑了各个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认识到一个公司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利益相关者协同作用的结果,是来自不同资源提供者特别是包括职工在内的贡献。

实际上,一个成功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并非仅限于“股东治理”或“共同治理”,而是吸收了二者的优点,并考虑本公司环境,不断修改优化而成的。当然,这并不否认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上的分类。

三、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

我国是从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出发来构建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这是一种典型的“股东治理结构”模式,基本内容是政府部门拥有经营者的任免权、控制企业的重大决策权、监督经营者的行为权等。

最近几年,我国在“股东治理结构”模式的基础上,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一系列的渐进式改革,具体表现为政府对企业的放权让利以及放权以后对经营者的监控。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后,在设立公司治理结构时,按照股东治理结构模式制定激励和约束机制,这种愿望是良好的。但是,由于政府远在企业之外行使所有者职能,企业内很难有人代表所有者行使职权,正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难以贯彻,一些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往往受到侵害;加之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难以落实,企业职工的利益也受到侵害。由于企业所有者的实际缺位,企业被内部人控制,享受性消费增多,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屡见不鲜。

基于以上原因,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受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要确保出资人到位。”这为解决公有制经济下所有者缺位问题提出了要求。为了落实这一规定,许多企业尝试了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改革,即从“股东治理”结构模式向“共同治理”结构模式转变,在吸收西方公司治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总结出一套具有我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其特色体现在:

一是在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引入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公司在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和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能够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在国家控股企业,公司党委代表股东行使董事会职权,负责选拔、定期审核,并在必要的情况下撤换首席执行官,决定管理层报酬,审核连续性计划;在适当的情况下批准公司主要战略、财务及其它目标计划;就公司面临的重大问题,向管理层提出建议;监督控制风险经营、财务报告及合法性的评估程序,并遵守以上程序;提名董事,并保证董事会结构及其惯例能够实现有效的公司治理。

三是债权人参与企业行为的监控。包括企业对主要债权人应定期提供会计信息,债权人有权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提出质疑。

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所有者通过法定形式进入企业行使职能,保障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形成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激励和制衡机制,使相互的权利得到保障,行为受到约束。

四、财务复数目标的建立

为了适应由“股东治理”向以“共同治理”为基础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转变,需要建立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中心的财务目标群。企业价值亦称企业全部财产的市场价值,所反映的是企业潜在或预期获利能力。企业价值最大化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因素。企业所得的收益越多,实现收益的时间越近,应得的报酬越是确定,则企业的价值越大。企业价值的确定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变动揭示企业价值,非上市公司可通过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反映了所有者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股东的财富越多,企业的市场价值就越大;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有利于克服管理上的片面性和短期行为;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社会资金流向企业价值最大的企业,有利于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实现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体现了“共同治理”的要求,反映了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消费者、企业职工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基本愿望。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之所以能够反映企业相关利益主体的基本愿望,是因为企业具有价值才能得以生存,企业价值较大才具有竞争实力,有竞争实力才能维护相关者利益,才能履行一系列契约。

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能够反映企业相关利益主体的基本愿望,但不是全部。因为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更直接反映了企业所以者和债权人利益,间接反映经营者与债权人利益。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债权人处于不同的利益主体,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冲突。因此,需要建立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相配套的财务指标,以便协调所有者、经营者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

对所有者来讲,他所放弃的利益也就是经营者所得到的利益。在西方,这种被放弃的利益也称为所有者支付给经营者的享受成本。问题的关键是所有者考虑的不是享受成本的多少,而是在增加享受成本的同时是否能更多地增加企业的价值。经营者所考虑的与此相反,是指在提高企业价值的同时,能增加多少享受成本。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应选择让经营者报酬与绩效相联系的方法,并辅之以一定的监督措施。为了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激励,应明确激励对象和标准并建立与激励相适应的财务指标。从理论上讲,激励对象应该是公司的全体人员,这里的全体人员既包括公司日常的决策者,又包括经营者和参与经营的所有员工。目前我国实行的激励方案和采用的业绩考核指标主要是公司当年实现利税的多少,很少考虑高层管理人员的长期业绩,并且多以纵向为主。这种方法虽然简便易行,但容易造成管理者急功近利,忽视公司的长期发展。因此,除运用每股利润和资产报酬率等财务指标外,还应引入市场导向指标,包括产品市场占有率、服务满意度等。激励方式也应该改革。目前我国的激励方式多以现金支付为主,很难消除高层管理人员的败德行为和短期化现象。因此,应引入股票选择权、绩效股、股票期权、虚拟股票、后配股等形式。

所有者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所有者可能未经债权人同意,要求经营者投资于比债权人预计风险更高的项目,这会增加偿债风险,债权人的负债价值也必然会实际降低。若高风险的项目一旦成功,额外的利润就会被所有者独享;但若失败,债权人就会与所有者共同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这对债权人来说,风险和收益是不对称的。其二,所有者未征得现有债权人的同意,而要求经营者发行新债券或举借新债,致使旧债券的价值降低。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原因,应该增加反映偿债能力的指标。我国现行企业反映偿债能力状况的指标,采用的财务指标主要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资产负债比率、已获利息倍数、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指标。使用资产负债比率这一指标有助于确定在破产情况下对债权人保护的程度,如果债权人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企业就不能再获得长期借款。已获利息倍数反映企业利息的支付能力,值越大,说明企业有足够的利润可用于利息的支付。反之,说明企业用于支付利息的利润越少,企业财务发生了困难。流动比率可衡量企业在某一时点偿付即将到期债务的能力;速动比率则是衡量企业在某一时间上运用随时可变现资产偿付短期债务的能力的指标。

建立反映偿付能力状况指标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债权人了解企业财务状况,以便做出限制性借债以及是否收回借款的决策。在考虑企业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平等问题时,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人力资本。企业作为一种团队生产和长期合作的集合,其人力资源相互依赖,任何一方的随意退出或实施机会主义行为都会对对方造成损失。为了保护依赖性资源免于受损,团队成员需要通过缔结长期和约,以确保一个可预期的利益补偿。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应当考虑人力资本应与物力资本一样拥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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