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劳动因素参与分配并不等于剥削_资本有机构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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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08 (2002)01-0010-04

中共十五大提出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并把这二者的结合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这里涉及一个深层次的基本理论问题: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价值基础是什么?非劳动收入是否等于剥削收入?本文认为,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价值基础是它们各自在价值创造中所作的贡献,剥削是对他人生产要素贡献的无偿占有,以非劳动生产要素的贡献为基础的非劳动收入不是剥削。

一、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界定

非劳动生产要素指活劳动以外的所有经济(稀缺)资源,包括资本、土地、企业家才能,它们和劳动一样,都是现代生产过程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

土地是自然资源的简称,它包括由大自然提供的一切,诸如土地本身、空间场所、矿产、森林、水域等。经过人类长期的开发,目前,几乎所有的土地都已经过人类劳动的过滤,并不同程度地和资本结合在一起。尽管如此,当我们从经济学的角度讨论土地时,我们仍然特指作为自然存在物的土地本身,强调的是其地理位置、土地肥力、矿藏丰度等自然属性,而视以往用于土地开发的投入为固定资本(土地资本)。

资本的物质形态是工具、机器、厂房和设备,它们虽然是经济过程的产出品,但不作为最终消费品(最终产品)进入消费过程,而是作为投入品再进入生产过程,以便生产出更多的最终产品。最初的资本是由原始的两种生产要素即劳动与土地相结合而生产出来的,而现实的更加复杂、更加先进的资本,其生产过程不仅需要劳动和土地,而且要借助已有的其他资本。因为资本的生产总是或多或少(直接和间接)使用了自然资源。所以,简单地把资本归结为物化劳动(或死劳动)是不妥当的。

企业家才能是使其他经济资源组织起来并使之具有活力的另一种生产要素,它包括组织、经营、管理、创新、承担风险等活动。企业家的主要职能是做出决策并承担风险,这无疑是决定企业成败的最重要的因素。简单地把企业家才能归结为管理劳动也是不妥的。

二、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价值基础

传统的理论认为,价值是惟一由劳动决定的,非劳动收入是非劳动要素所有者凭借其要素所有权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事实上,非劳动要素所有权仅仅是参与分配的法律依据,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价值基础或价值尺度,是它们各自在价值创造中所作的贡献。我们试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论证:

1.从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和价值的关系谈起

无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构成其物质内容的使用价值总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这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英国古典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曾用“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这句话形象地表述了这一原理。马克思不仅完全肯定了配第的上述论断,而且在批判拉萨尔派“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这一观点时,再次重申:“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因此,说使用价值是一个多元函数,不仅在理论上有经典作家的论述为依据,而且在现实中有大量的经验证据。

但是,在商品经济中,分配的直接对象(形式)不是财富的物质形式——使用价值,而是其社会形式——价值。那么,价值和使用价值是什么关系?决定价值的因素与决定使用价值的因素有什么不同?这是我们首先要回答的问题。

其实,沿着经济学的发展轨迹去追溯一下价值一词的演变过程,问题并不难解决。根据亚里士多德、斯密、马克思、杰文斯以及列宁等伟大的思想家和经济学家的分析,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或内容),而交换价值不过是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比例。既然如此,影响使用价值生产的因素,就不可能不影响交换价值乃至最终影响价值。单纯从上述价值的一般定义本身出发,就难以排除非劳动生产要素(资本、土地和企业家才能)对价值决定的影响。所以,决定使用价值生产的因素,同样会影响价值创造。

2.从部门内部看

我们知道,马克思在讲到商品的价值量“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时,曾马上指出,并非一个人越懒,越不熟练,从而制造某种商品需要花费的时间越多,他的商品就越有价值,因为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如果我们用T[,i]表示投入第i部门的总劳动量,Q表示第i部门的总产品,表示第i部门的社会必要劳动,v[,i]表示第i部门单位产品的价值,则根据马克思的上述价值规定,这几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如公式Ⅰ所示:

生产力较高的生产者在单位时间内所创造的使用价值量较多,或者说生产单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较少,而由于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所以,他们在同一劳动时间内会创造较多的价值。反之,劳动生产力较低的生产者,在同一劳动时间内则只能创造较少的价值。

但问题恰恰在于,劳动生产力的高低,并非单纯由劳动这一个因素所决定。马克思非常明确地指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在马克思所列举的这五个因素中,除了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外,其余四个全是非劳动因素,它们可依次概括为科学技术、组织管理、资本(指利用劳动和土地这两种初级生产要素生产出来又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去的中间产品,如机器、厂房、设备以及原材料和燃料等)和土地。如果我们用L、T、S、K、N分别表示这五个因素, 则劳动生产力就是这些因素的一个多元函数,记为:

P[,ij]=f(L,T,S,K,N)公式Ⅲ

显然,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上述诸因素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都会引起劳动生产力的相应变化,从而对价值决定产生影响。尽管我们可以按照马克思的论述,把由自然条件即自然力所决定的生产力,称之为劳动的自然生产力,把由协作和科学技术的应用所决定的生产力称之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从而把由资本的使用所决定的生产力称之为劳动的资本生产力,但这只是考察问题的角度和立场不同,并不能排除非劳动要素对价值决定的影响。

3.从部门之间看

以上是在给定部门之间交换比率的前提下,抽象地分析了非劳动生产要素对单个生产者在单位时间所创造的价值量的影响。下面,我们进一步分析非劳动生产要素对作为商品交换比率或相对价值基础的价值决定的影响。

根据广义价值论原理,人们进行分工交换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比较利益。而两种商品比如说U[,1]和U[,2]之间的交换比例,在一般情况下都不是以彼此的绝对劳动耗费(即前述马克思所定义并往往被学术界当做价值同义语的部门必要劳动)为基础的,而是根据比较利益率相等的原则确定的广义价值为基础的,如公式Ⅳ所示:

公式Ⅳ

公式Ⅳ所表示的是一般交换价值或广义交换价值。对公式Ⅳ的分析表明,两种性质各异、数量不同的使用价值之所以能够相等即互相交换,那意味着等式两边一定包含着某种性质相同、数量相等的东西。在公式Ⅳ中,生产1单位U[,1]和

广义(相对的或社会的)必要劳动与狭义(绝对的或部门的)必要劳动的比率,或广义价值与狭义价值(劳动价值)的比率,取决于比较生产力水平的高低。比较生产力差别的判别式如公式Ⅵ所示: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就不同部门而言,比较生产力特别高的部门的劳动同样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它在同样的时间内,比具有社会平均比较生产力水平的部门劳动会创造较多的价值,也就是说,部门的价值量或广义价值与其比较生产力成正比。

由于比较生产力同样是由劳动因素(包括劳动的强度、熟练程度和复杂程度)和非劳动因素(包括生产资料的性质和规模,有机构成和周转速度,科学技术的应用和垄断程度,自然资源的性质、质量、数量及垄断程度等等)决定的,所以,我们同样可以得出结论:从部门之间的关系来看,非劳动要素同样参与价值创造。

4.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价值基础是它们在价值创造中所作的贡献

既然非劳动要素本身参与了价值创造,那么,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价值基础,就是它们各自在价值创造中所作的贡献。在完善的(竞争的)市场经济中,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初次分配)是统一的,只要非劳动要素的报酬与它们在价值创造中所作的贡献相一致,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就不仅是合法的,在经济上也是合理的(有效率的)。

三、以要素贡献为基础的非劳动收入不是剥削

1.重新定义剥削

根据马克思的理解,剥削是对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琼·罗宾逊则认为,剥削是垄断厂商获取的劳动的边际成本与劳动的边际收益产品或边际产值之间的差额。从上述不同定义中,我们抽象出剥削的一般定义:所谓剥削,就是在利用(开发)他人拥有的生产要素时所付报酬低于其贡献,其实质是对他人要素贡献的无偿占有。

从强调剥削的实质是无偿占有这一点来看,马克思的剥削概念本身并没有错——如果剩余价值果真都是由工人创造的,占有其中任何一个百分比自然都构成剥削。但问题在于马克思的剥削概念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而“剩余价值”乃至全部价值并非都是由工人的劳动创造的,其中也有非劳动要素所作的贡献。假如劳动和资本两种要素共同创造了剩余价值,并根据各自的贡献,得到了各自相应的份额,那就没有剥削。但是,如果资本所得超过了资本的贡献,就等于无偿占有了劳动创造的财富,这是对劳动的剥削。反过来,如果劳动所得超过了劳动的贡献,就造成对资本的剥削。

当然,即使承认非劳动要素参与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创造,也不能排除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部分或全部被资本家或其他非劳动要素所有者所无偿占有。马克思当年所揭示的资本家对工人的残酷剥削,在非劳动要素参与价值创造的前提下仍然是可能的。

2.剥削的尺度和表现形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资源即生产要素的贡献就是边际产品收益,即最后增加一单位生产要素所引起的总收益的增加,它等于边际产品乘以边际收益。在劳动与资本相交换时,如果劳动的报酬(工资)低于劳动的边际产品收益,就意味着劳动受到了资本的剥削。

剥削的表现形式:工资低于劳动的边际产品收益,但大于等于劳动的边际成本(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正常状态);工资低于劳动的边际成本(劳动力在萎缩状态下再生产——非正常状态)。

在一定条件下,正常的剥削使潜在的剩余劳动转化为现实的剩余产品(剩余价值),促进资本的积累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劳动的报酬低于劳动的贡献,由此造成的收入不平等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尽可能地将剥削控制在最小范围和最小程度。非正常的剥削在任何情况下都会降低效率,并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

3.以要素贡献为基础的非劳动收入不是剥削

根据广义价值论和上述剥削定义及尺度,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只要其收入份额是以要素贡献为基础的,就不能认作是剥削,而是一种报酬,是对非劳动要素贡献的补偿。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本质上是按各种生产要素(包括非劳动要素)在价值创造中所作的贡献进行分配,这和单纯地凭借非生产要素所有权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的剥削行为不能相提并论。

4.初级阶段与剥削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仍然可能存在,但是,不能一概认为凡是私营企业或私有经济就一定会存在剥削。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如果按照市场价格付给工人工资,工人对劳动所得感到满意,就不能说他在遭受剥削。当然,也不能完全否认在非公有制经济中不存在剥削。

既然承认非公有制目前仍然适应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要求,就应该大力发展它。另一方面,既然确定剥削是对他人生产要素贡献的无偿占有,就应该坚决予以取缔,至少在目前,我们已没有任何理由再继续允许剥削的存在。要坚决反对剥削,就要利用经济的、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各种手段对剥削加以限制,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取缔。无偿占有他人的成果毕竟是不合理的,尽管它在历史上曾经对生产力的发展起过促进作用,从而其存在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今天没有必要以牺牲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代价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更不能允许以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来换取经济发展。我们现在完全可以让人民安居乐业,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报酬。因为马克思所说的剥削是资本家把工人的生活费用限制在必要消费资料范围内,仅仅维持生存,而我们现有的生产力水平和基本国力已足以保证社会成员不仅能够获得必要的消费资料,而且可以获得一定的发展和享受资料(可以旅游,购买房产和汽车,可以享受各种教育),为什么还要允许把劳动者的消费水平或收入水平限制在维持生存的范围内呢?

人类社会的最终目的是要使人们获得全面的发展,这一目的也许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手段而实现。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最终的目的是要进入大同世界,是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实际上,私有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它也在不断地进行否定之否定。现在的私有制已不是100多年前的私有制,更不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的私有制。 公有制也在不断完善,现在的公有制也不是马克思当年所设想的公有制。因此,我们仍然要把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奋斗目标,但是,要实现这样一个目标,手段可能是多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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