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发达国家部门预算执行、决算审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决算论文,发达国家论文,预算执行论文,部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希腊部门预算执行、决算审计
希腊的部门预算执行、决算的审计由审计法院驻各部门、单位的审计办公室负责。主要负责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及运营效果进行审计,所有行业部门、公共支出机构、国有企业单位和地方政府,都列入审计范围。一般采取现场审计,由财政部发出审计指令,由审计办公室组织力量完成。财政部对各用款单位执行预算过程如有疑问,有关单位必须立即进行说明。财政部在各个部门、各地区、各项目单位派驻的财政监管办公室,负责监管各部门的日常财务收支、预算资金的拨付审核及协助编制部门预算。由议会审批给各部门的预算资金各部门不能随意支用,一般都要通过政府采购,实行公开招标,由各个部门和公共支出机构做出付款计划,先提交财政部驻各单位的监察官员审查,同时送审计法院驻各单位的审计官进行审计后,由财政监管办公室报财政部签发支付令。每年财政部还要组织人员对派驻的财政监察人员的账目进行检查,防止派驻监察人员与部门互相串通骗取国家预算资金。一旦发现此类问题,由财政部直接提交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共投资项目,由于有欧盟投资,一般按欧盟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写出审计报告,由总会计办公室上报财政部长。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希腊,司法部门也介入审计监督。希腊在财政资金的管理方面是三权鼎立,议会决定资金的分配,政府负责将预算资金拨付各用款部门并对其使用情况实施监控,审计法院及向各行业部门派驻的审计办公室负责审计。审计法院比较重视预防性审计和事中监控,重视对预算资金的拨款环节进行监督。据了解至今为止,审计法院尚未发生对个人进行处理的实际案例。究其原因,主要是部门用款都需财政监察人员和审计官联合核签才能拨付,资金的使用过程中也要受到财政监察官和审计官的同时监管,从而保证不会出什么大的问题。
希腊审计办公室在预算执行及其监督中权力非常大,主要通过以下两项措施来实施:一是向各部门和地方派遣审计监督员,由审计监督员负责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各地方的预算执行。向22个部派出200多名审计监督员,隶属于总会计办公室,这样便于将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向52个市镇派出的400多名审计监督员,则隶属于财政部下设的审计监督专员办公室,专司对地方财政支出情况的审计监督。派驻各单位的审计监督员的权力很大,各部门、单位的各项预算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做出明细支出预算,报经审计监督员审核同意签字后方能列支。二是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从1994年开始,希腊财政部为加强对各部门预算的控制,更有效地使用国家预算资金,实行了单一账户制度。财政部在希腊银行设立支出核算总账户,每个单位在总账户下设立分账户,每个单位的每笔支出都要通过分账户进行反映,希腊银行每天向财政部报告当天支出情况以及累计支出情况。这样,财政部对各单位的支出情况十分清楚,也有利于审计部门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从上可以看出希腊实行了比较规范的对部门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审计已贯穿到预算执行的全过程和决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需报经审计监督员审核同意签字后才能列支。
(二)瑞典部门预算执行、决算审计
瑞典的审计监督体系由向政府内阁负责的国家审计办公室和向议会负责的议会审计办公室共同组成。
1.国家审计办公室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由《宪法》授权,瑞典政府设置了相对独立的国家审计办公室,有公务员300人,下设年度审计司和效益审计司,分别负责审计政府机构、公共部门及中央对地方的补贴性转移支付,国有企业或国家参股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财政资金的运营效果,审计对象、审计地点、审计范围可由该办公室自行确定。瑞典目前无专门的审计法规,只有一个政府条例规定其审计职责、工作范围,并禁止审计人员购买被审计单位股票,也不许兼任被审计单位的任何职务。
国家审计办公室年度审计司共有130人,负责对所有政府机构及公共部门(包括国有企业)年度报告的公正性、真实性、公允性进行审计。一般是由政府机构及公共部门向审计司提供上年年度报告,包括相关的财务数据、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资料,年度审计司在每年4月1日前完成对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
效益审计司共有80名审计人员,主要负责对财政资金的运营效果进行审计,一般是采取抽审的方式。每项审计结束后,均要出具审计报告,并由审计人员签署。每年该司约出具30至40个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还要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2.议会审计办公室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瑞典议会按《宪法》规定参与监督,设立议会审计办公室,共有30人,以《议会审计令》为其法律依据,主要负责监督政府内阁和各政府机构对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及效果。其审计监督范围非常广泛,还包括对国有企业、行政执法和司法机构、国际开发援助项目、教育经费、国防资金、具体开发项目等的审计,审计人员由议会选出的12个审计官及12名助手组成。审计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金的审计,通常是对部门、单位财务报告、报表以及内部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二是效益审计,这是重点,主要审计企业的生产效率和运营效果及各部门预算资金的使用有效性。议会审计办公室每年大约出具20个效益审计报告,7个财务资金方面的审计报告。这些审计报告经审计官签署后都在新闻媒体、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交议会的有关常委会,常委会讨论并听取一些议员的意见后,得出审计结论,提交议会大会表决通过,然后通知政府部门。各部门接到议会通知后,必须根据报告的意见进行整改,否则将对部门领导采取撤职等处罚措施。议会委员会还要对每年各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接受公众舆论的监督。
(三)澳大利亚部门预算执行、决算审计
澳大利亚对预决算的审计监督体系可分为两个层次:
1.议会对财政预算及执行的监督。在澳大利亚联邦、州、地区中都有自治的政府和议会,议会在澳大利亚财税政策制定、预决算批复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财政预算要经过议会批准,预算执行情况经审计署审计后要向议会报告,并要得到议会的批准;国库部有关财政收入、支出、税种开设方面的政策建议必须向议会、审计联合委员会专门作出报告,由议会作出决定。财政和行政管理部每个月向议会汇报一次预算执行情况。
2.审计监督。按照澳大利亚《总审计长法案》,澳大利亚设立了总审计署,共300人。审计署直接向议会负责,审计署的每年审计计划要与议会商量,并要得到议会的批准,议会的专门委员会要审查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质量进行评价。审计署负责审计政府各部门财务和政府公营部门的财务状况,并向议会作出报告,经议会批准后还要向社会公告。
在澳大利亚联邦,总审计长根据《总审计长法案》“应对国库部的账户,政府各部门的账户、法定机构的账户和其它要求总审计长审计的账户进行审计”。对每个部门的法定机构账户的审计应在总审计长认为合适的时候进行,每个财政年度至少审计一次。“当政府为特定的目的向某人拨款时,国库部可请求总审计长对该人的账户进行审计,以确信已经拨付的款项用于指定目的”。总审计长还可在任何时候对国库部或任何部门或法定机构的会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计,以判断这些部门内部管理系统的有效性,对这些机构的资金往来,总审计长发生疑问时,可随时进行调查。
在强调审计监督的同时,澳大利亚联邦法律还明确构建了审计、财政的相互监督机制,即对总审计长自身办公室的财务状况由内阁(政府)委托财政部门或一个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总审计不能对本办公室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四)加拿大部门预算执行、决算审计
加拿大建立了部门项目审核制度。项目审核制度是对支出进行事前控制,严格的审计制度是对支出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
加拿大的审计制度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两部分。内部审计是由各部门自行进行的审计。各部门都有专职的内部审计的机构和人员,其职能是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工作目标对其运行状况进行评估,确保财政资金不被挪作他用且用之有效。内部审计报告直接报部门领导,以便部门及时研究处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外部审计是由审计署进行的,并且直接向议会负责。《审计长法》明确规定了审计长对预算执行审核的权利。每个财年结束后,审计长对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情况进行合规性审计,经审计长审签后向议会报告,审计报告公开出版。议会在审议审计报告时,可以将各部部长或副部长请来质询。审计署还根据国会的要求,进行一些专项审计。现在,审计的重点开始由单纯的合规性审计向绩效审计转变。在审计中,如果发现部门存在违法问题,审计署将不再继续进行审计,而是移交警察局进行刑事调查。
(五)德国部门预算执行、决算审计
德国十分重视对部门财政支出的监督,议会下设检查委员会,检查范围由议会规定,直接向议会负责,法律赋予检查的权力很大,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都有积极配合的义务。其中最重要的方法是加强对各部门各项支出的审计。一是审计力量强。拿德国杜塞尔多夫市审计局来说,负责整个北莱茵州的审计工作,有5000多台计算机,几百人,除连接上级控制中心外,在本区域范围内也都互相连接,参与审计的工作人员由议会决定,审计局不仅对法律负责,还对议会负责。二是工作范围广。审计局的工作范围由州政府来确定,涉及各个方面,有120项专门检查,每项检查结束后都要写出审计报告并签署审计意见。在内容上主要是检查经济事项的合理性、规范性,包括各种数据、发票等技术性检查。三是对人员素质要求高。审计局除进行正常的检查外,一个重要职能是咨询和提建议,对新的系统模型做一些咨询和解释工作。这要求审计人员要有很高的素质,不仅能指出资金的使用错在什么地方,还要能提出应当怎样正确使用,以避免再发生错误。因此,他们对审计工作人员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和进修。四是审计质量要求严。对每项审计结果,都要进行审签,除写出厚厚的一本报告外还要将其存入计算机,随时供其他人员了解。对部门预算执行、决算的审计报告,还要向议会报告。同时,审计人员的责任明确,议会中有审计检查委员会,专门对审计工作进行检查,共有40多项专业检查。各检查委员会成员有权质询审计工作过程,同时对审计局工作进行检查,一年至少检查10次,检查中可随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提问,如果审计中有遗漏,还要重新审计。如果审计报告没有重点内容,也是难以通过的。审计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可随时向检查委员会汇报,由委员会决定是终止还是继续审计工作。
(六)法国部门预、决算审计
实行规范化的部门预算管理。法国预算支出的编制和管理,采取的是国际通行的按部门(分类)管理办法。支出预算先按国防、外交、教育等部门分类,然后再根据支出性质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一般公用经费支出。支出管理按照经费的不同性质实行相应的管理办法。
法国有完备的审计监督系统。审计监督系统———审计法庭,是检查使用公共资金的最高司法机关,它具有不受政府干预的显著特点,其基本职能是协助议会监督财政预算的执行,检查公共会计账目,如发现非正常现象,有权与有关会计进行讨论,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共会计作出处理决定,直到审判、逮捕;每年都要向总统和议会提交公开的年度报告,有权对违反法律的有关部长、省长提出公开批评和处理。
法国审计法院是国家最高的经济监督机关,它独立于议会和政府,属司法体系,宪法赋予审计法院的职责是协助议会和政府监督财政法的执行。其基本任务是对政府各部门、国家公共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国有企业及国家拥有部分资产的合资企业、国家给予财政补贴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企业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及其对会计账目的准确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公共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为了协调政府各部门和审计法院的关系,以及保证审计结论的同一性和统一性,在审计法院旁设立了一个检察院,由检察长负责。
审计法院对部门预算执行、决算的审计内容除审查部门的账目、凭证、财务文件外,还包括对该部门的专项公共工程的立项、可行性、资金预算、项目效益评估、执行情况、决策人行为合法性、工程招投标程序合法性、企业选择合法性、公共会计人员支付行为等。对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可向公共机构、团体、企业、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上述单位和人员应该提供资料及证明文件。如有必要,审计法院可以通过检察长向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索要其所属部门对被审单位的审查报告。通过审查,如果发现的财务管理问题是属公共会计责任,审计法院则以临时判决的形式要求会计人员对欠收公款或不合法的支出在两个月内作出书面说明。若所作说明理由不充分,审计法院可在检察长发表意见后,以最终判决的形式要求会计人员用自己的收入支付欠收公款或不合法的支出。最终判决具有终审判决的效力。当事人只有在判决存在越权、程序不符或违反法律等行为时才能有权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诉。如果发现的问题是由于除公共会计人员外的其他管理人员管理不善或违反财政法规的问题,由于他们不是直接向审计法院负责,因而,审计法院则通过检察长向有关企业主管部门部长通报,由部长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并提出改进管理的具体措施。对有关责任人通过检察长向财政预算纪律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经济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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