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协调统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条件下论文,与非论文,市场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81(2004)03-0054-02
一、对所有制的基本认识
所有制的本质是所有权问题,也就是生产要素和社会产品归谁占有的问题。从横向看,所有制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劳动力所有制以及产品和消费资料所有制,等等。其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从纵向看,所有制包括所有制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任何社会形态下的所有制都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一成不变,它总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发展和变化。也就是说,生产力状况和水平决定所有制形式,有什么样的生产力状况和水平,就必然产生与之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但是,所有制形式又反作用于生产力,其反作用的状况可以有三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或者是二者兼有。
从所有制和生产力的关系看出,判断所有制是否先进或落后的唯一标准只能是生产力;也就是用生产力作为尺度来衡量所有制,看它能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凡是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都是先进的,凡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都是落后的。
所有制概念的内涵反映的是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不仅是人与物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人与物的关系是通过人对物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四种权益关系体现的,它不仅体现为人对原有物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而且还表现为人对原有物所产生的新生物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但是,人与物的关系仅仅是现象,是形式,在这种现象和形式之下,却包含着更深刻的人与人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不仅在所有制四种权益关系中直接表现出来,而且还具体表现在由所有制决定和影响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的人与人的经济关系。人与人的经济关系归根到底是一个物质利益关系,亦即不同的群体和个人能够从整个社会财富中获取多少份额的关系,而这种关系背后存在的却是人们的社会地位。人们的社会地位则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
生产资料所有制依占有者的范围分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生产资料私有制。如果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为整个社会的所有成员共同占有,或者是部分社会生产资料部分社会成员共同占有,那么这种占有方式就是公有制。如果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为私人占有,那么这种占有方式就是私有制。显然,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是以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和“私人占有”来界定的。但是,这种界定只能说明所有制的一般性质,而不能揭示其特殊的形式和特殊的性质,因此,还必须对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私有制作进一步的分析。
根据马克思的分析方法,分析所有制必须结合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成员在社会中所处的历史地位,亦即他们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这样,生产资料私有制又可以分为劳动者私有和非劳动者私有,生产资料公有制同样可以分为劳动者公有和非劳动者公有。这里的劳动者是指“较直接地或者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的“总体工人”,非劳动者则是指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而无偿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剥削者。上述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各种具体形式就曾经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存在过,按照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设想,共产主义社会将出现单纯的劳动者公有制,因为共产主义社会已经消灭剥削,生产资料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
二、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同一性
公有制和非公有制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制形式和经济成份,前者反映的是“共同占有”或“公众所有”,即社会成员利益的一致性,后者反映的是生产资料的个人占有,即社会成员私人的利益关系。因此,公有制经济本身反对公有财产的私有化,而强调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或公众利益,非公有制经济本身则注重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而反对私有财产的公有化。可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具有质的区别,甚至是对立的。
但是,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作为两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又是统一的。这里说的“统一”,是指不同主体之间的整体性、一致性,这是唯物辩证法的一般原理。公有制和非公有之间同样存在这种辩证关系,两者之间有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贯通、相互渗透,以及相互转化和发展的关系。公有制相对非公有制而存在,非公有制相对公有制而存在,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
各种不同形式的所有制之所以能够同时并存并统一于一定经济形式之中,其根本原因在于不同的所有制形式都同一定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它们都有一定的比较优势或结构性优势。世界各国的各个历史时期中,一般都存在一个普遍的经济现象,这就是不同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并存。这一经济现象本质上要求有不同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否则,生产力的发展就会遭到破坏,而生产关系的核心内容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因此,在存在不同层次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不同形式的所有制并存就是不可避免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一特殊的历史阶段中,不仅生产力水平相对不高,而且全国生产力发展极不平衡,既有“手推磨”之类的生产方式,“又有蒸气机”之类的生产手段,还有处于当今世界先进水平的生产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分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层次而实施同一管理手段或推行统一的所有制形式,势必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这已经被“计划经济”时期的实践所证实。只有在不同的生产水平的层面上实行不同的所有制形式,生产力才有可能得到充分发展,这也是被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实了的。可见,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在我国长期并存和统一是有其客观的社会条件的,正因为如此,党中央才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确定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就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统一莫定了制度基础。
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两种经济成分统一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这里的一切积极因素既包括人的要素,也包括物的要素;既包括劳动要素,也包括非劳动要素;既包括公有制的作用,也包括非公有制的作用。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在不同的领域可以优势互补,在竞争性领域可以公平竞争,各自的积极性和重要作用都能够得到发挥。因此,我们既不应把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看成是发展非公有制的障碍,也不应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看成是坚持公有制主体的威胁,而要把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当中,使社会主义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共同富裕”的目标早日实现。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有制结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有制结构是国内理论界长期关注的问题。因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同时并存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中,二者的比重和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为非常现实而不能回避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影响和决定所有制结构的因素是多方面,其中有企业的效率因素、企业产权因素、社会就业因素、市场竞争因素、经济体制和社会性质因素等等,但最根本的因素是生产力因素。因此,研究所有制结构必须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其中尤其是生产力的决定性作用。
在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我们清楚地看到,国有经济的整体效率是相对低下的,而且许多国有企业不断从“不景气”走向倒闭、破产。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非公有制经济和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和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居重要地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体制问题。显而易见,非公有制经济和乡镇企业从产生开始,产权就非常清晰,而且它们都具有强大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都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内在要求自行运作。在非公有制经济和乡镇企业不断壮大的时候,国有企业却在进行着艰难的经营机制转换。就是到现在,由于体制、产权、经营不善等的困扰,国企仍然没有走出效率低下的怪圈,因此,不得不让国有资产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另外,我们还看到,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乡镇企业由于受自身素质和市场的影响,其发展速度明显放缓,而非公有制经济仍然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
正因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因此才会出现非公有制对我国就业和再就业的巨大贡献。近年来,由于经济体制和经营方式的转型,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使就业和再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非公有制经济尽其所能地吸纳了从国企排放出来的大量下岗职工和从农村涌进城镇寻求工作的潜在失业者,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强大的就业压力,稳定了社会。可以说,如果没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那么,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经营方式的转型和结构调整都是不可能的。中国的体制改革尚未结束,还需要深化,经营方式的转型和结构调整是一个较长时期的过程。因此,非公有制经济在中国还要继续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否意味着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还要继续下降?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要到何时才停止下降呢?这就要看非公有制经济对生产力的促进能量是否已经充分释放。
一种经济形式或经济成份的存在和消亡并非是由人的主观愿望决定的,同理,某种经济成份在其统一体中的比重或比例也不是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具体地说,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作为标准来加以裁定的。
如果公有制经济在某一历史时段内能够较多地推动生产力发展,那么,公有制经济在这个时段内的比重就会增大,而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就会相对减少;反之,情况就会相反。如果其中某一种所有制形式或经济成份对生产力的发展完全丧失了推动力,那么,这种所有制形式或经济成份也就失去丁它存在的意义,因而就会从国民经济中自然消失。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每一个时段的情况不可能雷同,因此,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内必然会有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也就是说所有制结构是动态的,它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生变化。但是,在某一特定的历史阶段中,所有制结构又是相对稳定的,而这种相对稳定就是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处于均衡状态时的最佳结构。这种最佳结构表明,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不仅能够并存,而且都能最大限度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当然,这里的“均衡”并非是“半斤八两”的均衡,而是对生产力促进作用的充分发挥,从而使所有制结构趋于相对稳定状态。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和经营方式的转型当中,所有制结构同样处在调整和优化的过程中,这一过程正是所有制结构趋于相对稳定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不能人为地量化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比例,因为这种人为地量化两者的比例,实际上是违背所有制自身自然发展、变化规律的。
当然,在所有制自然发展变化的过程中,离不开人的经济行为,但是,人的经济行为必须顺应所有制发展变化的内在要求,否则,就会阻碍或破坏两者的“均衡”趋势。比如,在公有制经济对生产力发展的推动已经乏力时,或在非公有制经济对生产力发展的推动能量尚未充分消失的时候,人为地去增大公有制的比例或取缔非公有制,其后果必然是使所有制结构的优化遭到破坏。
既然不能人为地量化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比例,那么又怎样来坚持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呢?笔者认为,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本质上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关于社会主义的本质,邓小平同志曾经作过精辟的概括,就是发展生产力,消除两极分化,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只要我们大力发展生产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高水平的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就在质上得到了充分的巩固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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