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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13)10-0079-10
正如Williamson(2002)[1]强调“企业不再被习惯地视为一个外生给定的生产函数,而是被重新概念化为一种治理结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我们也可以将合作社视为一种治理结构①。不同于经典厂商理论,基于Williamson(1991)[2]的治理结构分类②,目前已经有不少学者认同合作社既不属于市场结构也不属于科层制,而是同时兼具两者特征(Ménard,2007[3];Chaddad,2012[4])。显然,他们都已认同合作社归属于一种特殊的混合形态的治理结构(即hybrid),在这一点上,本文深表赞同。总体上看,在新形势下,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合作社(特别是农业合作社)无论在战略和组织层面都已出现深刻变化,其逐渐由社员导向转为市场导向、终端导向,在合作社业务上更是普遍认同企业化管理。不过,由于西方经济社会、技术发展境况不同于我国,所以其合作社理论不能不加取舍地套用;另外,由于国外学者对我国合作社制度的研究非常稀少,且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发展初期③,因此,国内外已有研究多聚焦于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或将治理结构视为一种广义的合作社产权关系进行讨论,尤其缺乏整合的分析视角特别是有针对性的分析框架,而本文旨在补充这一研究不足。
二、已有合作社治理结构分析框架简述
(一)基于“能力和关系”的合作社控制权分析框架
Hansmann(1996)[5]指出,治理结构主要表明在组织中正式决策权的归属,基于此,徐旭初(2005)[6]认为,治理结构可以通过决策权的拥有者来加以区别,在此意义上,治理问题就可以简化或聚焦为控制权问题。由此,徐旭初(2005)[6]提出了一个基于“能力和关系”的合作社控制权分析框架(见图1)。这一分析框架的具体内涵是,在特定的组织环境以及所有权结构之下,一方面,合作社成员有形的经济能力决定了合作社内部机构和规则是如何建构和运作的;另一方面,成员无形的社会关系则决定了成员之间以及对合作社的信任感和认同感的形成,而机构和规则、信任和认同又最终决定了合作社控制权的实际运作(具体通过投票、异议或退出的决策参与方式)。
图1 基于“能力和关系”的合作社控制权分析框架
应该说,结合中国特殊语境,徐旭初开创性地提出了以控制权为内核并基于“能力和关系”解说的一般性的合作社治理结构分析框架,有一定的理论解释力,不过遗憾的是当时并未据此提出相应的合作社产权类型或治理结构类型的划分。
(二)基于所有权视角的合作社产权类型分析框架
纵观文献可以发现,西方学者对于合作社治理结构这一议题的直接观照较为少见。可能的解释是,西方学者在一定意义上是将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等同于广义的合作社产权关系。换言之,他们将合作社的治理结构视作产权结构的一部分,特别是指涉合作社控制权问题。然而,合作社的基本定义即是所有权与惠顾权(或使用权)的合一,所以,西方学者很自然地认为治理权或控制权就是所有权的一部分了。
图2 基于所有权视角的合作社产权类型分析框架
在相关研究中,最有代表性的当属美国密苏里大学的Michael Cook教授及其学生Fabio Chaddad从所有权视角出发提出的合作社产权类型分析框架(Chaddad & Cook,2004[7];Cook & Chaddad,2004[8])(见图2)。在这一分类中,两种极端形态分别是传统合作社和投资者导向企业(IOF)④。如图所示,根据所有权是否限定于成员-惠顾者,比例投资型合作社、成员-投资者合作社和新一代合作社虽然已或多或少偏离了传统合作社原则,但依旧处于传统合作社序谱中,而资本外联型合作社和投资者股份合作社则完全突破了传统合作社原则,虽然合作社性质未完全转变,但在实质上已经相当逼近IOF。
确实,Cook和Chaddad深受Hansmann(1996)[5]的企业所有权理论影响,据此提出了目前较为公认的关于合作社产权类型的二叉树分析框架,或者毋宁说是合作社的产权关系演变路径。不过,此分析框架的提出主要是基于美国的合作社发展语境,而众所周知,在美国的商业体系中,个体企业、合作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或称股份公司)是三种最为基本的商事企业类型,而合作社归属于股份制企业,与投资者导向企业(IOF)并立(USDA,1994)[9]。而以我国为例,虽然参照企业进行设立和管理,但是合作社是作为第五类法人,即合作社法人而进行独立设置的,因此,Cook和Chaddad的这一分析框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而代表性稍欠,尤其对我国的适用性明显不足。
(三)基于成员角色感知的合作社产权类型分析框架
欧洲,尤其是作为合作社发源地的北欧,其合作社实践一直以来独树一帜,具有一定的标杆意义。其中,瑞典农业大学的Jerker Nilsson教授(2001)[10]依据成员对投资者角色和惠顾者角色的这两种成员角色的认识差异区分四种典型的合作社产权类型(见图3),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图3 基于成员角色感知的合作社产权类型分析框架
这一分析框架表明,作为一个集体存在的传统合作社非常强调成员的惠顾者角色,成员的交易需求明显强于投资需求。然而,随着传统合作社的发展,成员在投资者角色方面的关注越来越多,逐渐出现了合作社的企业化或私人化甚至完全转向企业。当这两种成员角色的被感知程度互作消长时,合作社的控制权也就会发生相应的游移。
实际上,Nilsson是从产权角度出发,根据成员对投资者角色和惠顾者角色的感知差异而建立了一个广义的合作社治理结构分类。不过,在合作社成员的惠顾者和投资者双重角色之外,必然还存在很多中间形式,毕竟这两种角色并不能严格地截然区分,再者,其实在惠顾者与投资者两大角色之外,成员的控制者角色才是真正能体现合作社所有权的关键性角色。
三、一个新的合作社治理结构分析框架
结合徐旭初(2005)[6]基于能力和关系的合作社控制权分析框架、Cook和Chaddad(2004)[7][8]基于所有权视角的合作社产权类型分析框架,以及Nilsson(2001)[10]基于成员角色感知的合作社产权类型分析框架,本文试图构建一个新的基于成员在投资者角色、惠顾者角色和控制者角色三种基本角色的匹配度的合作社治理结构分析框架(见图4)。
图4 基于成员角色匹配度的合作社治理结构分析框架
惠顾者(patron)是指向商店、企业或某个机构购买商品或使用其服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作者注)⑤。因此,在广义上,惠顾者就是固定的使用者或顾客。而在狭义上,惠顾者就是根据使用量,以惠顾返还的形式获得合作社一部分净收益的使用者。合作社之所以能区别于其他商业组织,一个关键性标志就是,合作社要求其成员不仅是名义上的成员,还应是实际上的惠顾者。所以,“按惠顾额分配盈余”作为传统的合作社硬核原则(hard-core principles)历久弥坚⑥。而这种“成员-惠顾者”的角色安排就是通过对成员与合作社之间这种非市场性的相关性的强调,旨在累积成员的黏性和组织的聚合力。
图中X轴表征合作社成员的惠顾者角色匹配度(或者说对惠顾者角色的自我确证或重视程度),从原点(A点)出发,箭头方向表示角色匹配度逐渐增加⑦。因为不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不太可能存在理想化的百分之一百的角色匹配度,所以图中与X轴的相交点(D点)意在表示具有相当高度的角色匹配程度(Y轴的F点与Z轴的B点同理)。
2.Y轴:成员的投资者角色匹配度(由低到高)
投资者(investor)是指投入资本购买某种资产以期望获取利润回报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作者注)⑧。一般而言,广义的投资者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而狭义的投资者指的就是股东。就合作社而言,诚然,尽管合作社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业模式,但是仍需服从于一般化的企业金融和管理的相关基本原则,它必须要能够与其他商业模式一样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保持较强的竞争力。所以,应该说,不仅由于其从事经济活动的财务需求,也由于其特殊的产权关系和治理结构,相较其他企业组织,合作社历来就面临着不可回避的、甚至更为严峻的资本制约问题。或者说,合作社本身也是一种融资形式,它既是融资的载体和平台,也是融资的需求者和供给者。无论是最初的罗虚代尔原则还是当前公认的国际合作社联盟(ICA)于1995年正式通过的合作社原则,自始至终都内含着成员通过入股进行经济参与的基本要求,然而与此同时,由于对于资本逐利本性的判断,担心成员倾向于追求投资回报最大化,所以,“资本报酬有限”的原则也一直相生相伴着。而且可以认为,“资本报酬有限”原则与“按惠顾额分配盈余”原则实际上互为印证。因此,这种“成员-投资者”的角色安排是合作社在市场竞争环境下确保组织生存力的一项重要的技术性运营条件,是在预设的“成员-惠顾者”角色之后的一种衍生角色。图中Y轴表征合作社成员的投资者角色匹配度,从原点(A点)出发,箭头方向表示角色匹配度逐渐增加。
3.Z轴:成员的控制者角色匹配度(由低到高)
控制者(controller)是指拥有权力或权威来行使控制权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作者注)⑨。对合作社而言,在一般意义上,控制者就是有权在合作社的重要行动上进行投票表决的使用者,也就是指合作社的所有者。换言之,合作社的控制者也就是正式决策权的拥有者。然而,必须承认的是,由于存在资源禀赋的差异或者说“能力和关系”条件的差异,虽然一人一票的民主控制机制使得每位成员都拥有看似平等的“一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成员控制的票数可能比他们实际拥有的要多,但这并不是由于他们缴纳的资本金多,而是因为其他成员对他们的个人信任,许多成员会追随在几个受人高度尊重的成员身后(Draheim,1952[12];转引自Bonus,1986[13])。因此,合作社作为一个在不确定环境中的不完全合约集,作为所有者成员的一般控制权或连续控制权固然重要,但剩余控制权或权变控制权更加重要。换言之,这种基于“一人一票”原则的“成员-控制者”角色安排是为确保合作社宗旨(即满足成员的利益诉求)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性运营条件,但在既定的市场环境中,出于不同的利益偏好和不同的资源能力,成员的控制者角色可能会发生无意性移转或随众性让渡,从而使得实质性控制者角色或实际控制权集中于少数成员。图中Z轴表征合作社成员的实际控制者角色匹配度,从原点(A点)出发,箭头方向表示角色匹配度逐渐增加。
(二)顶点说明⑩
合作社成员对应的三种角色的匹配度在三条轴上均由低到高分布,因此构成了一个立方体结构。立方体的8个顶点(A-H)或角的实际指称分别如下:
A点:成员的惠顾者、投资者、控制者三大角色匹配度均为最低。本文认为这个原点表示的应该是“协会型合作社”。协会型合作社是指与成员联系相对松散、主要致力于协调成员行为、提供基本服务的一种“准合作社”,这类合作社在我国被习惯称为“农民专业协会”,类似于北美早期的议价合作社(Bargaining Cooperatives)。
B点:成员在并不拥有投资者角色与惠顾者角色的前提下,仍然匹配控制者角色。本文认为这个点表示的应该是“内部人控制型企业”。内部人控制(insider control)这一概念首先是由青木昌彦(1994)[14]所提出,它最初的含义是,在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大部分股权由企业内部人(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经理、厂长等管理人员)持有,从而在企业重大战略决策中强调自身的利益的现象。确实,由于实际所有者缺位,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内部人控制问题尤为突出,不过,即便在不同产权制度下,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内部人控制问题在各国现代企业中都可能出现。
C点:成员基本无投资者角色,而其惠顾者角色与控制者角色则高度匹配。本文认为这个点表示的应该是“理想型合作社”或“合作社的理想型”,也可称其为“最经典的合作社”。“理想型”(ideal-type)是社会学巨匠韦伯(1947)[15]提出的重要概念工具,它表示某种现象是接近于典型的,例如物理学中的“真空”,但在任何时候都不会以纯粹形态存在于现实中。徐旭初(2005)[6]把这个“理想型合作社”描述为:(1)成员完全同质;(2)成员均等持股;(3)成员自愿进出;(4)一人一票;(5)成员资本金没有分红;(6)提取一定量的公共积累;(7)完全根据惠顾额来返还盈余。
D点:成员仅匹配惠顾者角色,基本无控制者角色和投资者角色。本文认为这个点表示的应该是“政治型合作社”。“政治型合作社”是本文新创的概念,主要是指基于列宁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运用政令方式,以政治运动和群众运动的形式发起组建的(名义上的)合作社。在这一类“合作社”中,由于政社合一,资产公有,成员基本上被剥夺了控制者角色和投资者角色,只保留着毫无积极性可言的惠顾者角色(集体劳动、统一分配)。比较典型的是斯大林时期的集体农庄。
E点:成员基本无控制者角色,而其惠顾者角色与投资者角色则高度匹配。本文认为这个点表示的应该是“金融互助组织”。在互助性金融领域,比较典型的是互助保险公司和互助储蓄银行。严格说来,尽管从概念上而言,金融互助组织应该是成员(如投保人、储户)所有的消费者合作社,事实上,它们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成员通常并不向组织直接投资,而是基于他们的顾客关系履行投资者角色并获得收益权,而且在实际上既没有表决权也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控制权,他们无法对组织的经营管理施加任何直接的影响,无论是互助保险还是互助银行,控制权实际上都掌握在自我任命的管理者手中。
F点:成员仅匹配投资者角色,基本无惠顾者角色和控制者角色。本文认为这个点表示的应该是“非营利组织(NPO)”(11)。事实上,非营利组织也可以从事一定的营利活动,只不过营利活动的盈余只可留存而不可分配。因此,由于这种限制,非营利组织事实上并没有所有者或控制者,因为没有任何人可以同时参与组织的管理又参与组织剩余收益的分配。
G点:成员基本无惠顾者角色,而其投资者角色与控制者角色则高度匹配。本文认为这个点表示的应该是“投资者导向企业(IOF)”。Klein等(1978)[16]认为,因为存在与企业专用资产相联系的机会主义行为,所以企业的所有者(即剩余控制者)一般都是企业的主要投资者。Williamson(1985)[17]也很强调这个因素,而且更甚的是,他认为除了投资者所有权,其他的所有权形式恐怕都没有存在的必要。而在Hansmann(1996)[5]看来,由投资者所主导的企业事实上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者合作社形式,换句话说,可称其为债权人合作社(Lenders' Cooperatives)抑或是资本合作社(Capital Cooperatives)。
H点:成员的惠顾者、投资者、控制者三大角色匹配度均为最高。本文认为这个点表示的应该是“现代型合作社”。现代型合作社往往力图挑战传统型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开放、决策权力分散的属性,以紧密的成员关系、相对集权机制和消费者导向为特点,它们把自己定位为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并为之改变一些传统的合作社经营理念及其机制。目前,以类如“新一代合作社(NGC)”和“有限合作社(Limited Cooperative Association,LCA)”(12)居多。
新一代合作社也可称为增值合作社,是于20世纪90年代在北美兴起的最新一波合作社浪潮。新一代合作社具有两个显著的结构性特点以区别于先前的合作社,即成员股份与投售额绑定以及限制或封闭成员资格(Zeuli & Cropp,2004)[18]。可以看出,由于新一代合作社追求增值业务,融资需求增大,因而越来越转向以直接投资方式筹措资金,特别是它将成员的股份投资与惠顾义务统一了起来。此外,由于限制了成员资格,不仅巩固了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关联,同时也加深了他们对合作社投资需求的理解。Fulton(2000)[19]指出,新一代合作社代表了年轻一代农民为应对越来越开放的农产品市场以及越来越专业化的利基市场的挑战所做的努力。
有限合作社的出现则始于2001年美国怀俄明州颁布了新的合作社条例,新条例合法化了有限合作社这种作为传统合作社与新型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的混合体。与新一代合作社相比,有限合作社进一步明确将其成员划分为两大类——惠顾成员(patron member)和投资成员(investment member),其中,投资成员并不使用合作社,而只是单纯投资权益资本(equity capital),而且,两类成员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Zeuli & Cropp,2004)[18]。在Dean和Geu(2008)[20]看来,投资成员非常类似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13)。虽然新一代合作社允许非农业生产者购买优先股,但并不允许他们成为成员(即不能享有表决权),而有限合作社突破了这一点。不过,据相关法律,在同等条件下,“惠顾成员”的表决权和收益权受到了优先照顾(Pitman,2008)[21],这或许便是有限合作社还称其为合作社的原因。
(三)斜切面说明
在新的合作社治理结构分析框架中(图4),基于对合作社定位及其组织边界的基本判断,本文给出了一个现实的合作社治理结构斜切面(AIHJ)。在此斜切面中,共有五个标记点,其中A点(协会型合作社)和H点(现代型合作社)在前文已作陈述,所以,对其余标记点的说明分别如下:
I点:成员基本无投资者角色,匹配一定程度的控制者角色,而高度匹配惠顾者角色。本文认为这个点表示的应该是“传统型合作社”或“经典合作社”。传统型合作社主要是指比较符合经典合作社原则,以劳动联合为主,主要从事初级农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的合作社形式,这是一种管理比较规范、与成员联系比较紧密的合作社。本文认为,相较于理想型合作社的成员完全同质假定,传统型合作社只能做到成员基本同质,毕竟,即便成员在从业领域和业务规模上等经营性条件方面可能完全一致,但其在文化背景、资源能力和利益诉求等个体性方面最多只能是大体一致。因此,基于Draheim(1952)[12][13]的成员投票权移转断言,本文认为传统型合作社的成员虽然基于一人一票原则拥有均等的名义控制权,但就总体而言,其对实际控制者角色的匹配度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
J点:成员基本无惠顾者角色,匹配相当程度的控制者角色,而高度匹配投资者角色。本文认为这个点表示的应该是“投资者股份型合作社(Investor-Share Cooperatives)”,更准确地说是一种准IOF或IOF逼近。Chaddad和Cook(2004)[7]指出,投资者股份合作社通过将合作社股份分置给不同的“所有者”群体,并在未转变为IOF的前提下力图获取非成员的权益资本投资。作为两种最靠近IOF的合作社形式之一,不同于资本外联型合作社(14),在投资者股份型合作社中,外部资本已直接介入合作社,并极有可能逐步掌握合作社的控制权。
K点:成员的惠顾者、投资者、控制者三大角色匹配度均为适中状态。本文认为这个点表示的应该是“股份型合作社”或“股份化合作社”。股份型合作社主要是指将股份制与合作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合作社形式。应该承认,当前,股份型合作社在我国(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较为常见,其组织特性具有相当的中国语境特点。股份型合作社一般由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产销大户等非纯农业生产者发起,成员异质性特征明显,在股权结构上往往“一股独大”或“数股独大”,其产权安排具有显著的分层性和分群性。
(四)演化路径
基于新的合作社治理结构分析框架(图4)以及对国际国内合作社发展的动态考察,本文还给出了合作社治理结构可能的演化路径(图5)。
图5 基于成员角色匹配度的合作社治理结构演化路径(15)
注:图中P表示惠顾者角色匹配度、I表示投资者角色匹配度、C表示控制者角色匹配度,“+、-”号分别表示匹配强度较高和较低。
在上图中,协会型合作社与传统型合作社由于位处合作社发展的初始或初级阶段可被视为演化起点;股份型合作社比较特殊,一般认为它是走向规范的股份制企业或规范的合作社之前的一种过渡形式,因此可被视为中间形态;现代型合作社作为适应时代环境的最新合作社发展阶段,而投资者股份型合作社作为合作社股份化(或资本化)的最后一跃,则两者可被视为演化目标点,当然,投资者股份型合作社及其身后的投资者导向企业(IOF)又可以被视为(可能的但不必然是)最终落脚点。因此,合作社治理结构的演化路径存在14种可能性,分别如下:
(1)协会型合作社的可能演化路径
①协会型合作社→传统型合作社→现代型合作社
②协会型合作社→股份型合作社→现代型合作社
③协会型合作社→传统型合作社→股份型合作社→现代型合作社
④协会型合作社→投资者股份型合作社(→IOF)
⑤协会型合作社→股份型合作社→投资者股份型合作社(→IOF)
⑥协会型合作社→传统型合作社→股份型合作社→投资者股份型合作社(→IOF)
⑦协会型合作社→股份型合作社→现代型合作社投资者股份型合作社(→IOF)
⑧协会型合作社→传统型合作社→现代型合作社→投资者股份型合作社(→IOF)
⑨协会型合作社→传统型合作社→股份型合作社→现代型合作社→投资者股份型合作社(→IOF)
(2)传统型合作社的可能演化路径
①传统型合作社→现代型合作社
②传统型合作社→股份型合作社→现代型合作社
③传统型合作社→股份型合作社→投资者股份型合作社(→IOF)
④传统型合作社→现代型合作社→投资者股份型合作社(→IOF)
⑤传统型合作社→股份型合作社→现代型合作社→投资者股份型合作社(→IOF)
从以上演化路径可以看出,面对不可避免的资本瓶颈或制约,合作社逐步要求加大内部成员投资,同时,传统的对于外部资本的强硬抵制态度也在发生偏转。应该承认,当合作社逐步放松对于成员-惠顾者的角色限制,外部各式风险资本的可获得性必然相应增长,最极端的情况莫不过于合作社实现完全股份化,即转变为投资者导向企业(IOF),换言之,完全突破惠顾者所有和控制这一合作社质性规定。而如果既想获得一定外部资本,又不想完全股份化,那就可能走向股份投资型合作社了。
从根本上说,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在于成员身份的同一性,即既是惠顾者,又是投资者,还是所有者(控制者)。根据合作社成员在其投资者角色、惠顾者角色和控制者角色三种基本角色上的匹配度组合,以合作社为基准,本文推证了十一种相应的经济组织形态,其中重点分析了五种常见的合作社治理结构类型,在此基础上给出了合作社治理结构十四种可能的演化路径。
诚如Bonus(1986)[13]所言,“合作社常处于向心力(集体组织优势)和离心力(独立经营优势)作用下的不稳定均衡状态中,而这种均衡在任何时候都可能消失,因此,它是不稳定的。”换言之,合作社这种特殊的治理结构其非稳定态是常态,这不仅是因为合作社属于“市场-科层”治理结构序谱中游离的中间状态,而且与合作社本身就固有双重属性(共同体属性和企业属性)是密不可分的(16),其中,合作社的理想与旨趣更多地倾向于共同体属性,而途径和手段则主要倾向于企业属性。应当承认,在日益市场化的经济环境下,合作社的身份确证矛盾越来越突出,具体而言,其内在的共同体属性渐益模糊,而企业属性愈发明显。毕竟,当人们更多地关注于合作社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有效存续问题,更多地看到的是合作社企业;但同时,如何在发展合作社企业时又能有效保持合作社特有的理想与旨趣,则又成为更为深刻的困扰。事实上,正如笔者所一直强调的那样,在世界合作社运动近170年的历程中,始终有一条或明或暗的主线——合作社几乎必然地走向单向度发展,更加趋于股份化,不过,虽然合作社治理结构日益呈现企业化发展态势,其共同体属性可能会淡化,但不会消失[22]。
①“合作社治理结构”实际上有两层涵义,一是指“合作社作为一种治理结构”;二是指“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其实就是治理机制)”,换言之,可分别称其为“大治理结构”与“小治理结构”。本文主要论述的是其第一层涵义,即试图回答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治理结构是如何可能的。
②Williamson认为主要有三种可交替的基本治理结构,分别是市场、科层(hierarchy)及混合形态(hybrid)。
③“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特有的概念,大致对应于国际合作经济界的“农业合作社”或“农民合作社”概念。
④IOF在学术界主要有两种指称,一是投资者导向企业(Investor-oriented Firm),二是投资者所有企业(Investor-owned Firm),两者使用频率相当,不过后者在国内学术界比较惯用。本文在此之所以选择前一种解释,主要原因是,IOF通常是表示除合作社之外的所有商业类型,在实质上,合作社成员同样也需要向合作社投入股本金,这也是成员必须要承担的对合作社的有限责任,所以成员本身也具有投资者身份,但合作社与其他商业类型的首要区别在于,合作社成员必须同时是合作社商业活动的惠顾者,而且其他商业类型则没有这条硬性规定。所以,作为投资者导向企业的IOF指称更具有针对性和包容性。
⑤据韦氏在线词典patron词条:http://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patron(注:韦氏词典是公认最权威的美国英语辞书,有近200年的历史。)
⑥传统的合作社硬核原则包括:成员民主投票(一人一票)(即成员民主控制——作者注)、成员资格平等、在成本运行基础上按惠顾额分配盈余、限制权益资本分红(即资本报酬有限——作者注)(Barton,1989)[11]。
⑦需要指出,A点虽是原点,但并非零点,而是表示各度量值相对最小的点。
⑧据韦氏在线词典invest词条:http://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invest
⑨据韦氏在线词典controller词条:http://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controller
⑩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将主要论述三维框架中涉及合作社的顶点,其余组织形态点不再展开分析。
(11)包括慈善组织、公益组织等,我国统称其为民间组织。
(12)Limited Cooperative Association的直译是“有限合作协会”,不过Cooperative Association可以简称为Cooperatives,所以全名可以简译为“有限合作社”。
(13)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只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
(14)在资本外联型合作社中,外部资本并不直接介入合作社,而是通过信托公司、战略联盟或子公司等形式与合作社产生联系(Chaddad & Cook,2004)[7]。
(15)需要指出,本文并未在合作社治理结构的演化路径图上标示回路箭头,但不能排除演化折返的可能性,不过基于对国内外合作社发展现状的考察及众数推断,本文假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可能演化路径是单向的。
(16)合作社的双重属性(dual nature)最初由德国学者Georg Draheim(1952)[12][13]在其著作《作为一种企业类型的合作社》中提出,他指出,合作社既是一个社会团体,同时也是一个商事企业。其后,该议题一直深受业内学者关注并得到不断重申,而且,国际合作社联盟(ICA)1995年通过的当下最为通行的合作社定义便是最好的印证(该定义将合作社同时界定为“企业”与“自治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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