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农作物种子经营市场存在的问题与措施论文_骆秀清

如何规范农作物种子经营市场存在的问题与措施论文_骆秀清

克山县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中心 黑龙江克山县 161600

种子是一种具有很强再生能力的特殊商品,对于所使用的种子的质量、品种、状况等因素都会影响着整个农业的技术结构,也会制约着农业生产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了种子的重要性,许多单位和个人都争相把农业生产中的“供种”业务当做一种重要的经营手段,开始竞争经营。但是这些单位和个人往往都不具备经营种子的证件,所营销的也大部分是劣种。所以,加强种子的经营与管理是我国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1.种子经营市场存在的问题

1.1非法生产、无证生产经营现象严重

近年来,随着农作物种子市场价值被不断挖掘,为人所熟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加入这个行业,但由于此行业的门槛较高,限制较多,众多不具备生产资质的企业便通过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等非法的方式强行进入,为该行业增添了诸多混乱因素。但苦于无信息公示平台,有些许可证编号无从查找,尤其是外省或地市级乃至县级种子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1.2经营手续不齐全。一是没有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而生产主要农作物种子。一些国营和民营科研单位借科研为名扩大种子生产。二是没有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而经营农作物种子。主要表现是原资质不合格的种子公司和国营农科所。三是没有按期备案,备案手续不齐。四是《种子经营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符。五是没有建立种子经营档案或极不规范。六是经营未经审定的品种。七是调运种子时没有附植物检疫证书。八是本身为受委托经营者又进行再委托。

1.3种子质量纠纷案件调解难度大

由于近几年发生的种子纠纷案将大多是越区引种造成的品种不适应而给农民造成损失的案件,由于越区引种出现问题,不是种子质量有问题,无法追究生产商责任,也就是说当地经销业户调入的种子由越区种植不适应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要当地业户自己独自承担,而引种业户多不具备大额经济赔偿能力,或有赔偿能力也不愿赔偿,种子经营业户办证时没有风险抵押金,而种子管理部门有没有强制要求其赔偿的权力,只能由农民到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由于时间拖的长给已写不法经营业户造成财产转移的机会,使受害农民赢了官司赔了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造成种子大案调节难、执行难。

1.4监管力度不够

受地方编制限制。种子管理人员少、种子管理经费不足等因素影响,对边远地区的种子经营业户经营状况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对于农村食杂店等无证代销种子的现象只能通过群众举报等形式发现,而有时由于取证难,在现场及时查到几袋种子也无法对其处罚。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这样使村屯无证代销种子的现象屡禁不止。

2.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措施

2.1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

由于种子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这就要求种子管理工作者,既要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素养,又要有一定的种子工作的实践经验,还应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一定的政策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和造就一支“政策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管理队伍,进而实现种子管理法制化。因此,要建立健全种子执法管理机构,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使执法人员熟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同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只有通过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才能促进种子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2.2大力宣传实施《种子法》

采取办培训班、宣传车、广播、电视、标语等各种形式,加大《种子法》的宣传力度,将《种子法》作为一项长期的普法任务来抓,加强对农民群众特别是种子生产经营销售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法律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种子管理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学习理解和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促进管理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迈进,增进执法与守法的自觉性,营造一个人人学法、个个懂法、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有法必依、执法有据、违法必究、监督有效的良好氛围。

2.3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种子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种子市场监管难度也不断加大,同时,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进一步增强,迫切要求种子执法管理人员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水平,增强管理和服务能力。县级种子管理站要根据每个工作岗位性质不同,抓好相关业务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培训,着重对市场监管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区试管理人员分期分批开展业务培训,坚持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考试与考核相结合,切实提高管理人员素质,真正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和科学执法。

2.4完善种子经营备案制度

种子管理站要按照《种子法》、《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有关备案规定,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给予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以备案。要建立健全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备案和种子实物留样备案及建立档案制度,随时掌握种子经营动态,尽最大限度从源头上防止假劣种子流入市场坑农害农,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2.5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种子市场监督管理、严格公正执法

在整个种子经营销售过程中,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种子法》、《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农业部的要求,认真做好全面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处罚,确保用种农户的根本利益;同时,要制定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程序,坚决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种子行为,努力做到执法公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执法不公和不作为行为。

论文作者:骆秀清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1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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