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中的价值干预_心理咨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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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R395

心理咨询中的价值问题,是一个牵涉既广,又难以得到一个确定结论的大问题。这个问题使学界面临一个困境。因为它既涉及咨询在功能方面的科学问题,又涉及咨询专业在道德规范方面的伦理学问题,而二者之间又存在矛盾。本文目的有二,一是从道理上说明此一矛盾之所在,二是指出在咨询和心理治疗实践中对价值问题的实际处理原则。

1 心理咨询中价值问题的本质

心理咨询中价值问题的本质是价值干预问题。这个问题又可以具体化为以下一些问题:心理咨询应不应该进行价值干预?咨询员有权干预当事人的价值观吗?实际的心理咨询有没有价值干预,或者是否有可能避免价值影响?如果咨询员必有对当事人进行的价值干预,如何使这种干预合理合法?笔者把这些疑问归结为三个基本问题:(1)价值干预的合法性;(2)价值干预的必要性;(3)价值干预的必然性。

先看价值干预的合法性。这里的合法性是指,从最终的逻辑来看,我们对当事人价值的干预在伦理上是合理的吗?

价值的本质,是人的需要与其存在条件之间的关系。通俗地理解,价值其实就是:对于人来说,什么是好的,值得要的,什么是不好的,不值得追求的。这样来看,价值问题的核心,其实是判断价值的标准问题。现在假设,我是一个咨询员,我有一个价值观点:“仁者爱人”。这个观点背后的价值标准是,对人有仁爱之心是好的。因为我非常认同和珍爱这个价值,因此我以之来直接教导或间接暗示当事人。我这种价值干预是合道德的吗?

质疑我的人会问我很多问题,其中关键的一个是:你凭什么证明,仁爱之心是好的?换句话说,你这个价值标准的依据何在?你凭什么断定你的标准是成立的?被问到这个地步,任何一个被质疑者都会感到难于回答。因为这实际上涉及价值标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问题。从古至今,价值问题争论不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很难找到一个价值的绝对标准[1,2]。在历史上,有从神的意志、人的良知、绝对精神等等概念出发来建立绝对价值标准的种种努力,结果总是由于这些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而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相对标准中。在当今文明中,只有相对的、约定俗成的价值标准和价值法则,没有绝对的价值标准和价值法则。

既然没有一个绝对的价值标准,那么我认为仁爱之心是好的显然是出于一个相对的价值标准,是一个我自己以及跟我有同样信念的人们所拥护的价值标准。我们没有办法证明它有普遍意义。因而我把我的信念“推销”给当事人,这种做法不能取得道德上的合法性证明。

奇怪的是咨询者很少从这个显而易见的逻辑角度来谈论价值干预的合法性[3,4]。但是人们显然还是意识到这个问题的,这从心理咨询领域里一直就有的所谓“价值中立”的观点可以间接看出来。为什么要价值中立?恐怕就是考虑到价值干预缺乏道德上的有力理据。美国咨询协会的伦理守则开宗明义就表明尊重价值、尊严等等的多样性,在该《守则》的A.5.b.项明确提出,治疗者要避免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当事人[5]。事实上在美国社会里,“尊重多样性”本身倒是一项主流社会的价值。但这后面是有逻辑的,那就是多样性所涉及的事物都没有划一、无争议的标准。在没有绝对标准的地方把某个选择强加于人,就是违反道德,亦是侵犯个人权利。

再看咨询和心理治疗中价值干预的必要性。

心理治疗中进行价值干预的必要性来自治疗本身的要求。简单地说,大多数心理治疗要取得疗效,就得有对当事人的价值干预[6]。让我通过分析两个治疗理论来说明这一点。先以当事人中心治疗理论为例:当事人中心理论认为,个人之所以产生心理失调,是因为在当事人童年或以后的社会化过程中,在其与环境的互动中,由于需要得到他人的积极关注,便违心地或者未经消化地吸收了大量来自环境和社会的价值观和评价标准。此后他便苛刻地、僵化地按照这些标准来评价自己、要求自己。其实这些价值或者他运用这些价值的方式可能是违反他的本性(实现趋向)的,但他为了顾全自己的自我形象,会以无意识的方式压抑本性要求。这种压抑和冲突到了不可解决的时候,就出现精神障碍。针对这种致病原因,当事人中心的治疗透过给当事人提供一种安全、无威胁的关系气氛,帮助当事人在自我探索中自悟到是什么在自己心理扼制着自己,从而导致心理障碍的克服和个人的发展[7]。Rogers曾提出两条衡量心理治疗之建设性变化的标准,一是自我中的“价值条件”减少,二是无条件的自我关注增加[8,7]。很清楚,当事人中心治疗的核心——从治疗的作用机制来讲——就是改变当事人原来的价值体系,以及评价自己的方式。

再看另一个有名的治疗理论——理性-情绪治疗(RET)。在说明心理障碍的发生机制上,与当事人中心理论比较,RET更重视当事人解释世界的方式(当事人中心理论更重视“价值条件”的内容或结构),即那种绝对化、极端化的看待事情的方式。但是思维加工的方式和用以加工的“结构”(constructs)总是不可分开的。在RET,这些结构就是所谓“非理性信念”(irrational beliefs)。从根本上说,非理性信念大多都是价值观,或者反映着价值观。这可以从Ellis所列举美国人常见的10多条非理性信念可以很容易地看出来[9,10]。在治疗上,RET所集中火力攻击的,正是这些非理性信念。“治疗者不仅要针对性地处理当事人特定的非逻辑思维,还应该向当事人表明,一般来说人容易跟从哪些主要的非理性信念,以及应该用哪些较为理性的人生哲理来取代它们”[9]。这明显是说的价值观改造问题。

从以上两个例证可以看出,心理治疗的共同作用机制之一,是改变当事人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其实在关于心理治疗过程的理论和研究中,有不少理论和见解都直接间接地支持上述结论。例如,不少研究者把治疗过程看成是一种社会心理学的态度改变过程,或者说服的过程[11-13]。而在社会心理学的概念里,信念、态度和价值观三者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态度是在价值评价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对待事物的积极或消极的意向。价值是比态度更深层的心理结构,改变态度实际也改变着价值观。

这样我们关于价值影响的必要性也有一个确定结论:心理咨询要发生效力,必得有价值干预。

再看第三个问题——价值干预的必然性。

没有完全排除了价值干预的心理咨询。正如Corey等所言,“即使你认识到把你自己的价值观加于当事人不合适或者不合道德,你仍然会以某些微妙的方式影响他们赞同你的看法。”[3]。在我看来,当事人和治疗者两方面都有些倾向性的行为会导致价值影响。在当事人方面,即使他的治疗者非常小心地隐藏自己的看法,他也会主动寻找能够反映治疗者的价值观的蛛丝马迹。这是因为大多数当事人都恰恰缺乏自信和个人主见,同时又极希望与治疗者认同,或者取得治疗者的好感,这些动机因素会促成当事人主动寻求价值影响。在治疗者方面,即使是再好的训练和修养也不可能完全避免、“悬置”一个人的价值倾向。在会谈中治疗者总是会有意无意地表达自己的价值倾向。通常较为隐蔽的途径有:话题的选择,对什么显得高兴或者有兴趣、对什么没有兴趣,倾听的举动,如眼神、声调、姿势,等等。老实说,在实际会谈中,当事人几乎总是不用费力气就能够知道你赞同什么,不赞同什么。对于心理咨询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价值干预这一事实,几乎所有的治疗者都不否认。

这样,我们关于心理咨询中价值干预的三个基本的疑问都有答案了。但是把三个答案合在一起是一个令人困惑的结果:从干预的合法性来说,心理咨询无权干预当事人的价值取向,而从干预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来说,价值干预是既有必要又有必然。这就是我在开头所说的这个问题的困难所在。还有一点也是明显的:心理咨询自身不可能解决这个困局。因为心理咨询的执业者和社会大众都把她定位为一种专业化的科学活动,而非如宗教、德育一般的价值活动。心理咨询自身不能提供一套普遍的、终极的价值,也没有别的权威授权或规定她执行一套既定的价值。

那么,现存的治疗实践又是怎样对待价值问题的呢?这个困局在治疗的实务中是怎样处理的呢?

2 心理咨询实务中对价值问题的处理

分析西方(主要是美国)心理咨询实务中对价值问题的处理方式,可以从中归纳出若干公认和通行的原则。

(1)咨询者应该对自己的价值观有高度的自觉,对咨询中的价值问题有高度的敏感。由于价值干预是一个容易引起道德上的问题的领域,故要求治疗者对价值问题的处理首先要有一种谨慎的态度。这种态度自然就会要求咨询者一方面对自己的价值观有自觉,知道自己对于一些基本的价值现象持有何种倾向。另一方面要对咨询中涉及的价值问题保持敏感,要能够迅速意识到在当事人的某个生活抉择后面,或者某个态度后面所蕴含的价值冲突。只有知道自己的价值取向才有可能在面临价值问题的时候保持警觉,只有敏感于当事人面临的价值选择才会意识到自己的价值观可能对当事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3]。这一条是处理其余问题的前提。

(2)承认多元化价值取向存在的权利。但照Blocher的看法[4],这种承认不是漫无边际的。对于某些在当事人所属文化的主流中属于反社会、或者边缘性的价值取向,咨询者应该保持警觉。Blocher提到一些在现代西方社会中仍有生命力的(即有较多人遵从)价值体系,共有7种:①一神论的;②道德理性论的;③道德绝对论的;④功利主义的;⑤道德自我论的;⑥道德直觉论的;⑦追求社会公正的。尽管这些价值体系互相并不一致,但它们都是主流的价值,不能歧视对待。

(3)“我有我的,你有你的”。当涉及价值问题的时候,鼓励咨询员公开、清晰地和当事人讨论。同时不有意地以任何明白或隐晦、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把自己的价值强加于当事人。让当事人享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14]。咨询员要明确地向当事人表明哪是咨询员个人的价值观,个人的看法和倾向,并表明当事人并没有义务要遵从咨询员[3]。但这不意味着当咨询员发现当事人做出一个明显“不好的抉择”时不能有任何举动。Brace认为那也是不负责任的行为[15]。在这时咨询员有责任与当事人讨论,向当事人提供其它的替代性选择的可能性,然后把最后决策的权利留给当事人(当然当事人也得对自己的选择负责)。

(4)遵循一批有相对普遍意义的价值。Blocher提出以下一些咨询员须共同遵循的价值:①尊重人的生命;②尊重真理;③尊重自由和自主;④重信守诺言和义务;⑤关心弱者、无助者;⑥关心人的成长和发展;⑦关心不让他人遭到损害;⑧关心人的尊严和平等;⑨关心感恩和回报;⑩关心人的自由。Blocher认为,这一批价值在美国文化中有着普遍性,应该是咨询员在做价值判断时的向导[4]。

(5)小心地处理咨询员的价值与当事人的价值不一致的问题。当咨询员的价值观和当事人的价值观不一致,尤其是两者相反的时候,往往会产生对当事人的负面态度。如果咨询员没有敏感和自觉,就极易妨碍咨询关系[14]。咨询员应该能够迅速察觉价值观差异,并且与当事人做公开的讨论。与此有关的一点是咨询员要经常对自己的价值、信念体系保持自觉。咨询员不是圣人,不会没有自己的偏见,关键是要能够意识到并且承认自己可能有错,可能会错。

通过分析上述处理价值问题的实践原则,我以为可以从中看出美国咨询心理学在处理价值影响问题上的一个基本道理,我把它概括为:侧重价值的功能性干预,避免内容上的干预。我以为这是一个相当现实而又明智的处置,它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前面的分析中发现的困境:既有效地避免了直接干预当事人的价值选择权利,又满足了心理咨询中价值干预之必要性和必然性的要求。个人以为,应该把这种做法确定为一个原则,一个指导性的方针,心理咨询中所有与价值有关的问题都应该依此指针来处理。

价值的功能干预是引导当事人把自我探索集中于个人选择与个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上。而不是由治疗者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来评判一个选择是否有价值,然后把自己的观点加诸当事人。例如,帮助当事人澄清其价值追求,让当事人意识到自己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帮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真实需要是什么;帮助当事人认识其价值观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认识价值选择和自己的需要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之处;让当事人领悟其价值观与行为和情感之间的矛盾及其后果,作出相应的改变,等等。在做这些工作时,尽可能避免价值说教(不向当事人宣讲人应该有什么样的价值追求),也不对当事人的价值观做好坏、正误判断。可以引入别的价值观,比如表白咨询员自己的价值态度,但这种引入目的在于扩大当事人的视野,认识到多种价值选择的可能性,而不应存有直接地或暗示性地迫其接受某种价值的企图。

在咨询过程中,咨询员的注意力应该主要集中于心理机能的动力学问题,而不是把关心的焦点集中于诸如社会正义、抑恶扬善之类的事项上。毕竟,治疗者不是某种价值体系的卫道士,也不是社会改革者。咨询员也不应把主要注意力放在关心当事人是否一个有道德的人,或者关心是否要让当事人通过咨询成为一个有高尚道德的人。后者是社会教化和德育工作的任务。心理咨询与德育(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之间的一个关键区别,就在于对价值的处理不同。后者本质上是以一套既定的、统一的世界观(其核心是价值观)去塑造人的心灵(参见《中国教育百科全书》“德育”条[16])。而心理咨询则(1)不以品德塑造为自己的基本目的;(2)不指定任何既定的价值观;(3)不从内容上干预当事人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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