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墨家逻辑及其合法性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墨家论文,性问题论文,逻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6)增刊-0069-06
中国古代逻辑是世界三大逻辑源流之一,而墨家逻辑则是中国古代逻辑最重要的代表。近代以来,学者们一直强调“德先生”、“赛先生”,还有“逻先生”对于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而墨家学说则在这三个方面都有比较先进的思想。从梁启超、胡适到后来的许多学者,都看到了墨家是中国古代最擅长逻辑思维的学派,也是与西方思想最相融洽的学派。我们这里要来讨论的,就是墨家逻辑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学说体系,其本质是什么,我们今天到底应该以一个什么样的现代学术眼光来看待墨家逻辑。
1.什么是墨家逻辑
墨家,即中国先秦时代的墨家学派。其创始人为墨子(约公元前480—前420年)。墨家与儒家一起在当时并称显学。《韩非子·显学》说:“世之显学,儒墨也”。冯友兰先生将墨家分为前期墨家和后期墨家。台湾的王赞源先生不赞成此说,认为后期墨家的代表人物是谁,难以确定。所以,我们这里统称为墨家,或墨家学派。
什么是逻辑?汉语中本没有这个词,它完全是从英语中Logic音译过来的。英语中,该词有“规律、规则、法则”诸意。最初,人们根据中国先秦的“名”学或“辩”学来翻译西方的“逻辑”,还有意译为“论理学”、“理则学”的。目前,中国内地统一称“逻辑学”,然而台湾、香港、日本、韩国等国,称“论理学”或“理则学”似乎更为普遍。逻辑学家皮尔士(1838-1914)说:“对逻辑的定义几乎有一百个之多。”[1]这说明要给逻辑下一个大家都一致认可的定义非常难。但是,皮尔士又说,“一般可接受的说法是,逻辑的中心问题就是区分论证,即区分哪些论证好,哪些不好。”[2]就像柯比(Copi)所言,逻辑通常可以被定义为关于推理论证的科学。当然,逻辑学家的兴趣并不是研究具体的实际的推理论证过程,而是集中在整个推理论证过程的正确性上。如结论能够从所给予的前提推出来吗?如果假设前提真,能够必然断定结论也是真的,进而推理论证就是正确的,否则推理论证就是不正确的。涅尔夫妇说:“逻辑是研究有效推理的规则的”,“在亚里士多德写下那些以《工具论》闻名的著作之前,希腊哲学家已经开始讨论了有效推理的规则。”[3]是否讨论了有效推理的规则是逻辑存在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
墨家逻辑也称墨辩,墨家自称为“辩”,即辩学。梁启超说:“所谓辩者,即论理学也。”[4]“西语的逻辑,墨家叫做‘辩’。”[5]“‘墨辩’两字,用现在的通行语翻出来,就是‘墨家论理学’。”[6]即墨家逻辑。主要思想体现在现存《墨子》一书的《经上》、《经说上》、《经下》、《经说下》、《大取》和《小取》六篇中。其中,《小取》篇是墨家逻辑的总纲。该篇首先论述“辩”的目的、作用、一般原则和方法。然后,陈述与推理论证有密切关系的“或”、“假”、“效”三种不同情况,定义了“辟”、“侔”、“援”、“推”四种不同的推理论证形式,并且指出,由于事物情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进行推理论证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各种推理论证所适用的范围,否则就可能出现各种逻辑错误。最后,着重针对“侔”式推论的各种复杂情况进行考察。《小取》全篇共927字,讲推理的内容至少在851字以上,其中讲“侔”式推论的内容至少在638字以上。从段落看,通常将《小取》分为9段。除第1段外,其他段落都是在讲推理论证问题。
我认为,《小取》整个来说就是一本逻辑学专著,全部在讨论推理论证问题。第一段讲“辩”的目的和作用时,虽然认为“辩”有“审治乱之纪”,“处厉害,决嫌疑”的作用,好像离逻辑的功能有些远,但实际上作为一篇著作来说,这样说无非是为了引起人们注意。试想,我们所看到的现代人所写的一些逻辑教材中,对逻辑的作用有时可能说得更为宽泛。第2段中讲的“或”、“假”、“效”,主要说的就是如何衡量一个推理的前提、结论以及前提和结论的关系等问题。“或也者,不尽也。假也者,今不然也。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或”就是不完全都是这样,“假”就是现在不是这样,“效”就是有效性,即是否有效,用莫绍揆先生的话说就是“套公式”。与法则、公式相符合的,就是真的,即中效;相违背的,就是假的,即“不中效”。在陈述“效”之前,先讲“或”和“假”,我认为墨家是为了说明还有不能完全用有效性标准来衡量的推理论证问题,可能想说的是归纳推理问题和虚拟世界的推理问题,“或”是关于空间方面的,“假”是关于时间方面的。那么,究竟根据怎样的法则来判定推理论证的有效性呢?《小取》第1段中说“以类取,以类予。”根据类的原则进行推理,根据类的原则进行反驳。从《经下》和《经说下》等著作来看,墨家的主要推论原则是“同类相推,异类不比”。《小取》第3段强调,在进行“辟”、“侔”、“援”、“推”等推理论证的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事物的类同和类异,以免在推论时出现逻辑错误。
需要指出的是,在过去墨家逻辑的比较研究中,人们较多地是与传统逻辑的学说体系相比较。这种做法的缺陷是,没有注意到《小取》文本的整体内容和体系,过分偏重名、辞、说、辩体系结构。传统逻辑认为,逻辑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研究概念、判断和推理及其相互联系的规律、规则,以帮助人们正确思维和认识客观真理。”[7]从概念到判断,再到推理论证,这是传统逻辑的体系结构,但并不是逻辑学的一般结构,更不能反映逻辑学的本质,只不过是逻辑学认同语言学体系的结果。如上所述,逻辑学从根本上要研究推理的有效性规则。胡适注意到了这一点。他所写的《先秦名学史》中,第三卷标题为“别墨的逻辑”,其中第一章介绍《墨辩》的文本情况,第二章介绍知识论,第三章标题为“故、法和演绎法”,从《小取》出发介绍墨经逻辑的基本内容,着重抓住“说”(推理)、“故”(前提、原因、论据)、“法”(规则、法则)等根本概念,能够从推理及其有效性规则方面来认识和把握墨家逻辑。当然,逻辑对推理的研究最终还要研究命题和概念。通过分析命题概念来研究推理,但毕竟命题和概念不是逻辑研究的核心。
2.墨家逻辑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现代逻辑是评价历史上各种逻辑的一个重要根据。逻辑史家亨利希·肖尔兹指出:“一般来说,现代逻辑斯蒂形式的逻辑在目前的所有成果,已经成了判断逻辑史的标准。因此,必须毫不含糊地声明,对这些成果的知识或原则上掌握这些成果,已经成了任何有益的逻辑史研究的必要条件。”[8]肖尔兹所说的“现代逻辑斯蒂形式的逻辑”,就是指现代的命题逻辑和谓词逻辑。现代逻辑使用了符号语言,构造了形式系统,是形式化的逻辑,但这是现代逻辑所具有的本质属性,不是逻辑学的本质属性。逻辑也可以不使用符号语言,不构造形式系统。逻辑的本质属性应该是研究推理形式及其有效性规则。现代逻辑也同样具有这个逻辑的本质属性。逻辑的本质属性是衡量历史上各种逻辑现象的真正标准。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看,墨家关于推理及其有效性问题的讨论深入到了怎样的程度。
《经上》说:“说,所以明也。”《经说上》说:“服,执说。”“说”具有将一个“辞”(论点、结论)所以成立的理由揭示出来的作用。一个“辞”,通过“说”揭示了其理由、根据,就能说服别人。墨家的“说”就是推理、论证。《经说上》说:“方不彰,说也。”在墨家看来,“说”是超越时空限制,从已知推出未知,从而获得新知的思维形式。《小取》说:“以说出故。”“说”的根本作用就是要将一个论断之所以成立的“故”(理由)阐述出来。在墨家看来,“故”(理由、前提、论据)和“辞”(结论、论点)之间是一种充分条件关系。《经上》说:“故,所得而后成也。”前提就是指,有了它就可以直接推出结论的东西。墨家称这样的前提为“大故”,《经说上》说:“大故,有之必然”。“有之必然”的意思就是,如果有了前提就一定能推出结论,推不出结论是不可能的。如果推不出结论,那有可能前提仅仅是结论的“小故”,《经说上》说:“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这时,即使有了前提,结论也未必能推出来。墨家对推理的讨论从根本上是从论证出发的,推理是为论证服务的。
《小取》说:“效,为之法也。”进行有效性的判定需要根据某种法则、标准或法式。“法”就是法则、法式,墨家也称之为“理”。《大取》说:“辞以理长。”需要根据一定的法式和法则来推出结论。墨子曾经提出“三表法”作为判定一个言论是否有效的标准、法则。作为判定一个推理论证的有效性的法也叫推论形式,而在这些推论形式的背后起核心作用的却是“类”的规则。《大取》说:“辞以类行。”结论的推出是按照“类”的原则来进行的。《小取》说:“以类取,以类予。”要根据类的原则来进行证明,根据类的原则进行驳难。墨家关于“类”的推论原则,总体来讲就是“同类相推,异类不比”。《经说下》举例说,假如我们看到室内有一个物体是白色的,并且又有人告诉我们,室外有一个物体的颜色和室内这个物体的颜色一样,这时我们就会得出结论说:“室外的物体是白色的”。这里,结论是“室外的物体是白色的”,即墨家的“辞”;理由即前提就是“室内的物体是白色的”,即墨家的“故”;为什么从“室内的物体是白色的”,就可以推出“室外的物体是白色的”了呢?因为“室外物体的颜色和室内物体的颜色一样”,这就是“类”;那为什么可以由“室内的物体是白色的”和“室外物体的颜色和室内物体的颜色一样”,就可以说“室外的物体是白色的”了呢?因为同类可以相推,这就是“理”。于是,墨家关于推理问题提出了“辞”、“故”、“理”、“类”等重要范畴,其中,“辞”、“故”分别是关于结论和前提的讨论,而“理”、“类”则是关于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系的思想。
接下来我们要讨论的是,墨家是否研究了推理形式,即判定一个推理是否有效,可以不考察相关具体概念或命题的内容,而可以直接根据推理的形式或结构来进行判定呢?其实,墨家的“理”、“法”等就相当于推理形式,不过讲得比较笼统而已,总的来说就是“同类相推,异类不比”,具体的推理形式则需要看在进行推理时我们所依据的是哪方面的“同类”和“异类”。比如,《小取》说:“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既然白马是马,所以,骑白马也就是骑马;既然黑马是马,所以,骑黑马也就是骑马;因为白马和黑马是同类,都是马,所以都可以进行从肯定到肯定的推理。这里,为什么因为“白马是马”,就可以推论说“骑白马就是骑马”呢?这涉及到“骑”这个概念的作用力问题。“骑”这个概念当对一个子类发生作用的时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它必然会对这个子类所属于的类概念发生作用。这是一个必然性的推理,而且也是形式的推理,因为这里所讲的“马”、“白马”等并不是要说具体的马和具体的白马,而是一般的概念,也可以用“牛”和“黑牛”来代替,相当于逻辑形式中的变项“S”和“P”。如果用S表示“白马”,用P表示“马”,用R表示“骑”,用M表示“人”,表示全称量词,表示存在量词,→表示蕴涵,∧表示合取,则上述推理的形式可以用谓词逻辑公式表示为:x(Sx→Px)→x((Mx→y(Sy∧Rxy))→(Mx→y(Py∧Rxy)))。在另外的情况下,推理形式发生了变化。《小取》说:“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船是木造的,但入船并不是入木(进棺材)。这里的关键原因是,“船”和“木”之间已经不再是子类和类的关系,而是全异关系,于是,“入”的作用力也就不能从前提正确地传递到结论,这时,前提虽然是肯定的,结论却是否定的。
墨家主要研究了名词、动词和副词等方面的逻辑,但关于联结词的逻辑和量词的逻辑却研究得较少。当然,墨家对联结词的逻辑和量词的逻辑不是完全没有意识到。比如,《经说上》将“名”分为达(最大的范畴概念如“物”)、类(一般的普遍概念如“马”)、私(单独概念如“臧”)三种,有了这三种概念之间的各种外延关系就能构造出各种基本的直言命题。《经说上》说:“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认识到了矛盾命题“这是牛”和“这不是牛”二者之间必有一假,不可能都是真的。西方逻辑主要表现为联结词的逻辑、量词的逻辑、形容词和副词的逻辑。在西方,行为动词的逻辑是在20世纪50年代后由奥斯汀、塞尔等人开始进行研究的。现在有些学者将墨家关于行为动词的逻辑处理成谓词逻辑,也是可以的。就像我们可以用谓词逻辑来处理副词逻辑一样,但这并不能否定副词逻辑的重要地位。
语言没有阶级性,但有民族性。逻辑没有阶级性也没有民族性。各个民族,各个阶级在逻辑上是相通的。那么,又应该怎样来理解墨家逻辑的特殊性呢?其实,墨家逻辑的特殊性是与中国语言的特殊性有关的。中国古代特有的语言使得墨家首先讨论动词和名词的逻辑,没有首先去讨论联结词的逻辑和量词的逻辑。如汉语中“是”这个词,是在西汉末年东汉初年以后才开始作为系动词来使用的,在此之前都是作为指示代词使用,指代“这个”、“那个”等,“汉语真正系词的产生,大约在公元第一世纪前后,即西汉末年或东汉初叶。”[9]“古代汉语中没有‘是’作系动词,因此,逻辑学没能对‘是’进行逻辑分析,也就没有形成相应的逻辑理论”[10]。但是,墨家倡“兼爱”,注重对动词作用的分析。
“兼爱”是墨家思想学说的核心。墨家强调人和人之间应该普遍地、平等地相爱互助,主张“爱无差等”,与儒家的“爱有差等”、“亲亲有杀、尊贤有等”是根本对立的。《耕柱》篇载,墨子的同乡、儒家信徒巫马子有一次对墨子说:《耕柱》篇载,墨子的同乡、儒家信徒巫马子有一次对墨子说:“我与子异,我不能兼爱。我爱邹人于越人,爱鲁人于邹人,爱我乡人于鲁人,爱我家人于乡人,爱我亲人于我家人,爱我身于吾亲,以为近我也。击我则疾,击彼则不疾于我,我何故疾者之不拂,而不疾者之拂?故有我有杀彼以我,无杀我以利。”子墨子说:“子之义将匿邪?意将以告人乎?”巫马子曰:“我何故匿我义?吾将以告人。”子墨子曰:“然则一人说子,一人欲杀子以利己;十人说子,十人欲杀子以利己;天下说子,天下欲杀子以利己,一人不说子,一人欲杀子,以子为施不祥之言者也;十人不说子,十人欲杀子,以子为施不祥言者也;天下不说子,天下欲杀子,以子为施不祥言者也,说子亦欲杀子,不说子亦欲杀子,是所谓经者口也?杀常之身者也。”巫马子认为,爱自己更亲近的人总比爱自己不太亲近的人多一些,比如打在别人身上自己不觉得痛但打在自己身上却是痛的,所以很难认同墨子的兼爱。墨子问道,那你敢不敢把你的这种主张告诉别人呢?如果告诉别人,无论别人是否喜欢你巫马子,你说这样的话,人们都会想杀你巫马子。这里,墨子构造了一个二难推理来论证自己的思想,即:
如果别人喜欢你的主张,则别人就会杀你以利于他自己;
如果别人不喜欢你的主张,则别人就认为你是散布不祥言论的人,也要杀你;
不管别人喜不喜欢你的这种主张;
总之,你的这种言论必然会引来杀身之祸。
于是,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彼此相杀,势必造成天下大乱。所以,墨家强调,必须周遍地爱所有的人,为此,墨家专门研究了“爱”的逻辑作用。《小取》说:“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周爱,因为不爱人矣。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也。有乘于马,因为乘马矣。逮至不乘马,待周不乘马,而后为不乘马。”爱人必须爱所有的人才是爱人,但骑马并不需要骑所有的马才是骑马,只要骑一匹马就已经是骑马了。爱一个人,不能推出他已经爱人了,必须爱所有的人才能推出他是爱人的。但是,骑马只需要骑一匹马,就可以说他骑马了。这意味着,“爱”和“骑”这两个行为动词的逻辑力量是不一样的。用我们自己的话来说,老师爱大学生必须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大学生,但老师骑自行车来讲课只需要骑一辆自行车就可以了,并不必须骑所有的自行车。墨家“兼爱”的学说体系对其逻辑的影响是深远的。
墨经研究专家杨尚奎先生说:“一部《墨经》等于整个希腊。”[11]墨经可以说是一部百科全书,其中包括了数学、物理学、力学、光学、生物学、哲学、知识论、经济学、政治学等基本学科。
墨家逻辑中关于上述问题的思考将对现代人工智能学科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人工智能研究中遇到的量化推理和关系推理以及附性推理等问题,基本上和墨家所遇到的问题类似。例如:
(1)蚂蚁是动物,所以,小蚂蚁是小动物。
(2)蚂蚁是动物,所以,大蚂蚁是大动物。
(3)象是动物,所以,小象是小动物。
从纯逻辑来分析,(2)和(3)的前提真而结论假,肯定都是错的。(1)的前提真且结论也真,但推理并不一定是对的,因为真的结论不一定能够从真的前提推出来。但从直观和常识来看,(1)应该是对的,(2)和(3)则是错的。因为(2)中的“大”和(3)中的“小”在含义上发生了变化。墨家认为,(1)属于“是而然”的问题,(2)和(3)则属于“是而不然”的问题,进行这样的推理需要考虑语言的特殊性。
沈有鼎先生曾经说:“《墨经》不仅在古代,就在现时,也还是逻辑学的宝库。”[12]墨经文本中蕴藏着丰富多彩的逻辑内容,需要深入挖掘和研究。
3.墨家逻辑的合法性
历史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中国思想界出现了一股“返中复古”思潮。认为中国有经学、玄学、理学、心学、实学、新学、儒学、佛学、道学,但没有哲学。“中国哲学”是用西方思想来诠释中国学问的结果。在中国古代逻辑的研究中也存在这样的观点,认为中国古代有名学、辩学,但是没有逻辑。和“中国哲学”一样,“墨家逻辑”也存在着合法性问题。
合法性问题是和中国学术传统的断裂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最初,我们总是用中国古代的名称翻译西来的学问,用中国古代的学问吸收西学。如将穆勒的著作a system of logic翻译为《穆勒名学》等。但后来中国文化最终难以抵制西学的“入侵”,于是中国的学术思想反而统统都用西方学术来解释了。这样一来,需要用西方学术标准来衡量我们,我们也就失去了话语权,即所谓“失语症”。不过,在话语权背后实际上是经济权力在左右。英语如今为什么能成为世界上第一语言,与英国最早开始工业革命,后来又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有紧密关系。随着中国的强大,汉语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也越来越广泛。
用西方逻辑来诠释中国逻辑,觉得总有中国逻辑不像逻辑的味道,这是空间问题。同样,用现代逻辑去衡量古代逻辑,也总是觉得古代逻辑不像逻辑。如现代逻辑的一个标准就是形式化,但亚里士多德逻辑虽然是形式的,但并不是形式化的。这是时间问题。但是,我们定义一个概念,需要抓住它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一个事物的本质属性就是使得这个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并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属性。逻辑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属性就是从形式上来研究推理的有效性及其规则。“墨家逻辑”就是一个反映了这种本质属性的概念。
有些西方哲学家曾经对中国哲学和中国逻辑采取否定和贬低的态度。哲学家黑格尔说:“真正的哲学是自西方开始”,“东方的思想必须排除在哲学史之外”,又说,中国人“他们自己好像是不能用概念来思维的……对印度人和中国人的科学知识估计太高乃是错误的。”[13]逻辑史家鲍亨斯基说:“逻辑发源地只有二处:西方和印度,至于中国,我们只偶尔见到一些诡辩,并没有像陈那意义下的逻辑。”[14]外国学者之所以否定和贬低中国哲学和中国逻辑,原因一方面是当时西方对于“哲学”和“逻辑”的定义非常窄,另一方面是对中国哲学和中国逻辑不太了解造成的。随着中外文化交流的深入,外国学者对中国逻辑和中国哲学的评价也开始发生变化。如1974至1975年版的《不列颠百科全书》在第11卷逻辑史条“东方逻辑”一章中,“中国逻辑”作为一节第一次被写入西方权威性的百科全书。关于墨家逻辑,该书说到,“墨家著名的关于名的分类……这同亚里士多德关于名词表达式类似”,“墨家关于‘所有’、‘有些’所作的区分,同西方逻辑遵守‘全称肯定命题’和‘特称肯定命题’规则相类。他们还对绝对同一性和相对同一性作了区分,其后,墨家进而注意研究了命题形式以及具有相同形式的命题间的推理。”[15]著名英国汉学家格瑞汉在《后期墨家的逻辑、论理学和科学》中,高度评价了《墨经》对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的定义,并对《小取》篇“或”、“假”、“效”、“辟”、“侔”、“援”、“推”辩论七法作了精辟的解释[16]。由此看来,否定或贬低墨家逻辑的做法往往都是或者主观上对墨家逻辑不太了解或者对逻辑采取了过窄的定义造成的。当然,逻辑观点的不同,研究角度的不一样,也会影响到我们对墨家逻辑的评价。这个问题我们在前边做了讨论。
从根本上说,“墨家逻辑”这个名称最能体现中西文化会通之处。墨家是中国古代已有之名,“逻辑”乃外来之名。今天,逻辑仍然是西方最发达,中华文化不深受西方逻辑的影响已经是不现实的了。研究中国古代逻辑,最终是为了掌握并吸收西方逻辑,以推动世界逻辑学的发展,如果中国古代逻辑的研究不注意比较西方逻辑的最新成果,不为吸收掌握西方逻辑并推动整个世界逻辑的发展,只是关起门来恢复“名学”、“辩学”,其用又何在呢?我就觉得用“墨家逻辑”这个称呼好,我们容易接受,西方人也容易接受,有利于中国逻辑和世界逻辑的交流与合流。我在和国外学者的交流过程中发现,当我说“Mobian”或者“Mohist disputation”时,他们往往听不懂,也难以理解,而当我说“Mohist logic”的时候,他们却十分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