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股指期货的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指论文,信息披露论文,会计核算论文,期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股指期货的确认与计量
股指期货是以股票指数作为交易标的物的金融期货,股指期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衍生工具的特征与公允价值的计量条件,因而适宜采用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股指期货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如下:
1.当且仅当企业成为股指期货合约条款的一方时,须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在承诺日确认资产或负债,而不应在交易实际发生时再进行确认。初始确认时,应根据合约的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当且仅当企业对股指期货合约的权力失去控制时,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一旦终止确认,应将收到的款项加上前期调整项目之和,与转让的资产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当股指期货初始确认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一般表现为市价)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初始确认后的后续计量中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4.除了股指期货被用作套期工具套期外,由于股指期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应计入变动当期的损益。
5.对于作为套期工具的股指期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按下列情况处理:①如果是对已持有的股票资产进行套期保值,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中所称的“公允价值套期”,则股指期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由于特定风险(即被保值的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也相应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金额,并立即在当期损益中确认。②如果是对未来将进行的股票交易进行套期保值,属于准则中所称的“现金流量套期”,则股指期货经确定为有效套期保值的那一部分,应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无效部分的利得或损失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在被套期项目实际发生并确认资产或负债时,应将在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成本。
二、股指期货交易披露的信息内容
股指期货中应披露以下信息:
1.股指期货合约的性质与主要条款,即股指期货的描述,包括合约的面值、到期日、成交价格、当前市价、合约份数以及初始保证金比例等。
2.股指期货的交易目的是投机套利获取收益,还是对某一股票组合投资项目的套期保值,应围绕这些目的作必要说明以及披露实现这些目的的策略。
3.股指期货会计核算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包括对股指期货合约的确认标准、计量基础,以及对当期损益的确认标准、套期会计的类型等。
4.有关被套期项目的信息,包括对被套期项目的描述、套期保值合约与被套期项目的相关性、套期保值的现行效果等。对于将股指期货作为对预期未来交易有关的套期保值进行核算时,还应披露:预期交易的说明,包括到它们预计发生时为止的时期;对套期保值工具的说明;任何递延或未经确认的利得或损失金额,以及确认为收益或费用的预计时间。
5.股指期货的风险内容、程度、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政策,包括对每类重大预期交易进行套期的政策。
三、股指期货信息披露的原则
1.充分披露原则。它是指对公正表达企业经济事项有用的信息,均应完整提供,并使用户易于理解,即财务报告应揭示所有对用户的理解及决策有用的重要信息。表内与表外信息的结合披露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披露方式。
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是指某项交易的经济实质与其法律形式不一致时,应以其经济实质为准,而不必拘泥于其法律形式。股指期货作为一项未来交易的合约,其经济实质往往与其法律形式相背离,此时应按其经济实质来披露信息。
3.成本效益原则。指归集和呈报会计信息的成本不得高于使用该信息所能产生的效益,否则,该信息就不值得提供。企业在披露股指期货信息时,必须确信其效益大于其成本(包括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
4.及时性原则。它是指会计信息应当及时处理,及时披露。股票市场瞬息万变,股指期货的价格变化莫测,要想依据价值信息不断进行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必须及时,并且要具有前瞻性。把风险度量结果、公允价值计量引入财务报表,有利于提高股指期货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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