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生命周期分析与政府角色转换初探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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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业发展,解决了中国的粮食问题,在我国农村改革中具有重大意义。但是,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农产品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一家一户的家庭生产模式出现了弊端,原有的土地流转制度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导致城乡人均收入差距不断增大,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这种环境下,有些地方把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比如河北省河间市的国欣农研会、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的高优社等,在农业技术创新研发、传播、扩散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提高了当地农民的收入。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建设与发展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监管,但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的角色是不同的,本文试用组织行为学中的企业生命周期理论来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命周期,并对每个阶段政府所担当的角色进行定位,以期科学、有效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组织行为学中的企业生命周期理论

企业生命周期即企业诞生、成长、壮大、衰退、直至死亡的过程,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建立在组织的系统理论和群体生态理论基础之上。企业的发展过程就是系统不断动态平衡的过程,同时,企业在环境中的生存与生物学中的适者生存规律一样,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必须随着环境的变化进行变革和“进化”。

1972年,美国哈佛大学的葛瑞纳(Larry E.Greiner)第一次提出了企业生命周期的概念,并将企业生命周期划分为五个阶段,即创业、聚合、规范化、成熟、再发展或衰退阶段,每一阶段最后都面临某种危机和管理问题。1978年,日本明治大学经营学部的藤芳城一(1983)在其所著的《经营管理学》中提出了“蜕变的经营哲学”观点。1989年,美国学者伊查克·麦迪思(2004)发表的《企业生命周期》标志着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的形成,他按照灵活性与可控性之间的关系把企业生命周期划分为孕育阶段、成长阶段和老化阶段,同时将它们依次详细划分为孕育期、婴儿期、学步期、青春期、盛年期、稳定期、贵族期、官僚化早期、官僚化晚期、死亡期10个阶段。1995年,陈佳贵将企业生命周期划分为孕育期、求生存期、高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和蜕变期等阶段。1999年,美国的理查德L·达夫特(Richard L.Daft)在前人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企业组织发展要经历四个主要阶段,即创业阶段、集体化阶段、规范化阶段、精细化阶段。2000年,李业在《企业生命周期的修正模型及思考》一文中认为应该把企业生命周期划分为孕育期、初生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

由此可见,由于研究的出发点不同,划分企业生命周期阶段的标准不同,企业生命周期模型有多种,但基本上都以Greiner(1972)的理论为核心,围绕着诞生、成长、壮大、直至死亡的这一主线确定企业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生命周期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类型之一,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合作社是一种准企业组织,是一个对外盈利与对内非盈利相结合的特殊的企业。从国内外合作社发展的历史来看,可以迁移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将合作社的生命周期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引入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分化阶段(衰退/变异/继续发展),见图1。

由于农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农产品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模式下的农民无论是面对龙头企业、城市超市还是小商小贩,农民都属于“弱势群体”,只有联合起来创立专业合作社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才能强化市场主体地位,强化“话语权”,提高农民市场竞争能力;同时也只有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摸索尝试性地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有四种类型:政府经济技术部门领办型、能人带动型、龙头企业带动型、农民自发组织型。这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前农民自发探索的时期。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步入法制轨道,开始进入引入期。

图1 农民专业合作社生命周期划分与危机/变革

(一)第一个阶段——引入期

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建设与发展步入法制轨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才进入引入期,创新者依照法律程序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创新者的努力以及政府的扶持和引导,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称为创新者探索期),合作社初具规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从而创立者成为合作社的领导者。这个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导者起着重要的作用,其个人能力和魅力带动不少社员,但是随着管理体制的逐渐完善,可能会出现领导者与制度之间的危机。

(二)第二个阶段——成长期

在成长期,会员增多,规模扩大,管理机制逐渐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靠科学的管理而向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方向迅速发展。在这个时期,合作社应该把利润分给社员,注意重视品牌经营,打造拳头产品,寻求利润空间以增加竞争力。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的扩大以及管理体制的完善,管理系统会变得庞大,成长阶段的末期可能出现文牍危机。

(三)第三个阶段——成熟期

在成熟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纵向一体化、横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纵向一体化通常包括两个层次:一是通过向农户提供各种产前、产后服务,实现合作社与生产者的纵向一体化;二是通过合作社本身业务的扩展,实现从农产品集中、处理、储运、加工直到批发、零售、进出口等环节的纵向一体化。横向一体化通过基层合作社之间的合并来实现合作社的集中,具体表现为基层合作社数量的急剧减少,每个基层合作社的社员人数增加。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会出现分化期。

(四)第四个阶段——分化期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这个阶段会有三种发展趋势:一是进入衰退直至消亡;二是变异为法人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或者公益事业(第三部门组织);三是维持合作社形式并继续成长。

四、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角色转换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命周期中,政府要扮演服务、协调、监督等综合角色,但是纵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个阶段,其每个阶段所面对的问题和危机是不同的,需要政府适时地进行协调以助其发展。因此,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政府工作的侧重点应是有所区分的,所扮演的角色也要及时转换,当然政府在各个阶段采取的措施不能够决然分开甚至是综合运用,本文仅是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阶段面临的危机提出政府应担当的主要角色。引入期政府主要是做好引导者和扶持者,成长期政府重点要担当合作者和服务者的角色,成熟期政府主要做好协调者,而分化期政府应主要充当环境创造者的角色,当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全过程,政府都是合作社的监督者。充分认识不同阶段政府所承担的不同任务,做好角色转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引入期政府重点做好合作社的引导者和扶持者

引入期,政府主要担当引导者和扶持者的角色,引导、鼓励和扶持合作社健康发展。政府为合作社创造平等竞争的内外部环境,把其“扶上马、引上路”;加强对农民的合作思想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合作知识,提高合作意识;加强技术培训,推进科技兴农;进行经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核算、经济合同法等培训,全面提高社员素质和开拓市场的能力,使社员真正从合作活动中得到收益。同时,注重对合作社负责人政治方面的教育,要按经济规律办事,保障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在这个阶段,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与质量的关系。首先要重数量,不断壮大合作社队伍,然后是提高质量,逐步规范合作社运行,引导合作社进入成长阶段,完成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要在继续培育一大批合作社的基础上,注重利用竞争手段,通过市场进行选择。

(二)成长期政府重点做好合作社的合作者和服务者

成长期,政府重点做好合作者和服务者。政府要逐渐淡出引路人的角色,从直接参与中逐步退出,注重从外部环境方面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条件,降低其制度创新的成本,最终建立与合作社之间的伙伴关系,成为合作社的合作者。这个时期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可以逐步过渡到通过合作社加以实现,让合作社利用自身的力量,承担一些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项目,协助政府实现社会发展目标;合作社要通过竞争来实现项目建设权利,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竞争的标准应以带动的农户数、增加的农民收入程度为基本条件。

同时,政府还主要扮演服务者的角色。政府对合作社的服务主要是利用其在人才、信息、技术、宣传等方面的优势,进行产品推介,扩大对外宣传,树立合作社形象,推动合作社向前发展。

(三)成熟期政府要做好合作社的协调者

成熟期,合作社朝着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的方向发展,一体化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这就需要政府主要以协调者的姿态出现,倾听合作社的声音,协调处理好合作社与社员、合作社与合作社、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与企业、合作社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为合作社顺利健康发展清除障碍。

(四)分化期政府重点做好合作社的环境创造者

分化期,农民专业合作社会朝着三个方向发展,政府要及时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创造合适的环境,保障合作社的成功变异,或者按照市场规则对合作社进行选择,或者制定更加有利于合作社发展的政策维持其发展。对于失败的合作社,要制定政策妥善地使其退出,保障不引发社会震荡;完善制度法律,依法转变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股份所有制法人企业或公益事业性组织,做好资产性质变更监管工作,保障合作社成员利益,不允许损害集体和私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五)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生命周期中政府要始终扮演监管者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生命周期中,政府要加强合作社内部运作的监管,重点体现在维护农民权益上。

1.明确监管部门。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但只是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他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清,实际操作过程中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容易形成扯皮现象,省一级应该加大对部门职责划分,建立从上到下明确的部门体系,使各部门能够各司其职,共同建设好合作社。

2.明确监管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机制可以创新,管理手段可以创新,但必须中规中矩,依法操作。首先是财务管理,财务与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财务问题关系着民心,关乎合作社是否能够生存;其次要注重民主程序的管理,民主程序是民主权益的体现,要用制度规范民主程序,加强民主管理;再次是要建立综合监管体系与制度。从各部门职责出发,建立一套从硬件到软环境都包括的考核评价体系,以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府扶持合作社的标准,让合作社明确发展方向,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也维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政府所起的作用也不同,因此,认清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处的发展阶段,正确合理定位政府角色,充分发挥政府在合作社发展进程中的作用,促进合作社所有功能的实现,就能够富民增收,为新农村建设夯实物质基础;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组织保障;提高农民素质,为新农村发展营造和谐民主的氛围,在其发展中不断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稳步发展。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部分正处在引入期,政府要发挥好引导者和扶持者的作用,需从以下7个方面入手:(1)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重点在财政、税收、信贷和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产品流通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2)建立完善的宣传体系,政府利用掌握的资金、技术、人才、网络等优势,为合作社建立良好的宣传体系,将合作社的产品信息、管理经验等及时向外推介,扩大合作社的知名度和影响度,树立合作社良好形象,推动合作社发展。(3)提供人才与科技服务,建立科技特派员制度,为每一个合作社牵线指定一名相应的科技人员,为合作社做好科技服务,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的能力。(4)加强思想教育与引导,提高农民的合作社意识,明确其自身应享有的权益和履行的义务,提高入社的积极性,提高农民与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张广胜等,2007)。(5)重视登记审核批准制度,合作社登记前,要到指定部门进行审核登记。负责审核登记的部门,要对合作社的发展前景、发展能力进行相应的调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到工商部门登记,不符合的讲明原因,等条件成熟后再进行登记。(6)实施普惠制扶持措施,一是能够为合作社发展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提升合作社发展的动力;二是能够为弱小的合作社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扶上马,送一程”,帮助合作社逐步走出困境,促进有能力、有条件、有发展前景的合作社大步向前。(7)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合作社登记后明确需要与哪些部门打交道,要履行哪些手续,减少合作社自身的盲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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