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等教育中的市场失灵及其矫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等教育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F035.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942X(2004)04-0005-09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进入了市场经济大发展的时代。当今全球的市场经济大体可分为三大类:一类以西方国家为代表,基本上按市场经济演进的历史顺序进入了现代垄断市场经济阶段;一类以原苏联东欧等国家为代表,先后摈弃了计划经济体制,正在加速私有化,向着自由市场经济过渡;一类以中国为代表,在坚持公有制前提下走发展市场经济之路。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高等教育与市场经济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高等教育既受到市场经济的制约,又为市场经济服务。随着各国市场化或先或后、或快或慢的前进,市场力量已强有力地介入到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进程中。从教育政策学的角度看,市场调节的思想看来已在高等教育决策中扎根。高等教育的“分权化”(decentralization)、“私有化”(privatization)以及消解调节(deregulation)的理念、制度与方法,已得到广泛的研究与应用。尽管世界范围内高等教育中的市场制度取得了无可争辩的巨大成就,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它也存在错误和无效之处。当前国内外有关高等教育市场的研究大多肯定和强调市场调节的地位和作用,对市场失灵的成因、表现尤其是内在机理等问题罕有深入的研究。笔者认为,只有全面准确地认识高等教育市场制度的优势与不足,采取切实有效的矫正措施,才能理性地推进高等教育市场化的进程。本文通过揭示高等教育市场调节的性质与特点,分析高等教育市场失灵的成因与表现,提出了针对高等教育市场失灵的矫正举措,希望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高等教育调节机制有所裨益。
一、高等教育市场调节的性质
一般说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等教育调节机制不是单一的市场调节机制,也不是单一的政府调节机制,而是由政府调节机制、市场调节机制、社会调节机制和高校自身调节机制四个部分组成的一种“复合”机制,四种机制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从整体上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所谓调节,是指按照一定的目的、使用一定的工具、试图影响个人和组织的决定和行动。B·米特尼克(B.Mitinick)认为,调节可以界定为“一个人的活动的选择,受到并非直接的是那个活动的一方或者直接卷入那个活动的实体的有意识的限制”[1](p.5)。所谓市场,是指进行商品交换的场所及其交换关系的总和。笔者认为,高等教育市场可分为内部市场(学校市场)和外部市场(社会市场)。内部市场指的是高等院校之间和高等院校内部各市场元素之间的交换关系的总和,它又可细分为学校市场、教师市场和学生市场;外部市场指的是高等院校外部各市场元素与高等院校之间的交换关系的总和,它由消费者市场(求学者及其家长)、劳动力市场(用人单位)、资金市场、知识市场构成。美国高等教育学家罗伯特·克拉克认为,高等教育市场主要由三个市场组成:消费者市场,即人们通常用金钱交换所需的商品和劳务的地方;劳动力市场,即人们为金钱而献出他们的才能和能力的地方;院校市场,即各事业单位彼此相互影响的地方。[2](pp.178-181)
市场调节是市场运行主体有意识活动的过程与结果。就市场行为的动机与过程而言,市场是一种主动控制的机制。诚如林德布洛姆所言,在市场生活中,人们是审慎的和有意识的[3](p.51)。亚当·斯密指出:“一个人所盘算的只是自己的利益,在这种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会受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导,进而导致了一种非他本意的结果。对于社会来说,这种情况并不总是有害。他追逐自己的利益,往往使它能比在真正出于其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的实现。”[4](p.15)这就是亚当,斯密的著名的“看不见的手”的观点。从市场调节的表层结构看,市场是无数个体的交换活动,从市场调节的深层结构看,市场调节取得了一种协调的功绩,虽然这种功绩不一定是市场运行主体能充分意识到的。可以说,一切社会控制都是人工与自然的统一。控制一方面具有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及趋利避害的特点;另一方面,控制正因为遵循了规律,因而具有自动的、非意向的和无意识的特征。总之,高等教育市场调节是表层结构与深层结构的有机统一。
在高等教育运行中,市场能够做什么,市场不能做什么,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一个市场就像一把工具,它设计用来做特定的工作,但不适合其他的工作。由于不太熟悉它到底有什么用处,当人们可以使用它的时候却经常把他留在抽屉里。而有的时候,在不应当使用的时候使用它,像一个粗心的把凿子当螺丝刀使用的业余工匠。因此,小心谨慎地评价高等教育中市场制度的运行机制,分析市场的利弊得失,就显得格外重要。
在分析高等教育市场的缺陷或失灵时,我们不妨采用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说。理想类型旨在给出关于被研究对象的特定方面(过程、要素、联系等)的“纯逻辑范型”,以便把握其准确特征和属性,同时也为被研究对象规定一种特殊形式的“标准”,据此对现象作比较、分类和判断。理论经济学家们试图想像出一个完善的市场,但在市场失灵这样一类环境里,完美性的概念是无法实现的。具体说来,市场失灵是指仅靠自愿交易和市场调节无法达到有效分配和利用资源的目的。现代经济学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能够使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佳效率的状态。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需具备五个必要条件:所有的生产资源都为私人所有;所有的交易都在市场上发生,并且每一市场都有众多的购买者和销售者;没有任何购买者或销售者能够单独操纵价格;购买者和销售者都可享有充分的信息;资源充分流动并且可无任何阻碍地流向任何使用者。问题在于,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毕竟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它的五个必要条件不可能同时完全具备。而这五个条件如果缺少一个,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方面就可能出现运转失灵。
一般说来,不仅一般市场存在失灵现象,高等教育市场也会失灵。美国高等教育学家德里克·博克(D.Bok)认为,虽然市场策略有其优势,但也有强大的局限性,许多社会目标是无法通过市场力量的作用而实现的。[5](p.50)英国著名的教育经济学家马克·布劳格(M.Blaug)认为,高等教育产品供需的竞争市场由三个基本条件组成,分别是:有明智的消费者(informed consumers),无公共产品(absence of public goods),无内部规模经济(absence of externalities)。布劳格认为,高等教育市场缺乏上述三要素中的一个或多个要素,因此,高等教育市场不是一个理想的竞争市场(competitive market),高等教育市场存在失灵现象。[6](p.102)
二、高等教育中市场失灵的成因与表现
高等教育的市场调节尽管有多方面的优势,但市场调节不是尽善尽美的,市场调节有其内在的局限性,会出现失灵现象。而高等教育市场会出现失灵,是下述六个因素的存在及作用的结果。
(一)高等教育是准公共产品。要回答高等教育资源应当以什么方式分配这一问题,必须首先确定市场在高等教育领域的作用范围。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的资源配置方式各不相同。从纯粹的意义上讲,公共产品一般由政府通过政治程序或公共选择来分配,即采用政府提供与政府拨款的方式。私人产品通过市场提供。准公共产品或由政府提供,或政府资助市场提供。高等教育的性质属于准公共产品。第一,在消费上具有排他性。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它不是同龄人都可受到的教育,在教育机会有限的条件下,一个人受教育就排除另一个人受教育的机会。第二,一个人受高等教育,其他人和全社会都可受益。高等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部分,应由政府提供,提供的方式有二:其一,高等教育机构由政府举办,并通过财政拨款提供费用;其二,高等教育机构由私人或民间举办,政府资助,同时向受教育者收取一定的学费。高等教育也仰仗私人的供给。由此可见,高等教育产品的供给不能仅仅诉诸市场力量或政府行为。
(二)高等教育中存在外部效应(externalitites)。外部效应问题最早是由英国著名的福利经济学家庇古(Pigou)发现并提出的。所谓外部效应,指的是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之间或私人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效益之间的非一致性。其关键是指某个人或产商的行为影响了他人或其他产商,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外部效应的存在将使所谓帕累托的最佳条件不可能达到,除非“外部效应”的有利因素正好与不利因素相互抵消。这就决定了带有外部效应的产品和劳务的市场供给只能是过多或过少的,而不会达到最佳的资源配置状态。高等教育市场本身不具有自发机制,不会把考虑外部影响的打算提供给决策制定者。
法国高等教育学家艾雪(J.C.Eicher)认为,高等教育的正向外部效应主要指高等教育通过知识的增进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提高、形成美学和文化价值、促进更有效的政治参与。[7](p.30)美国教育经济学家E.Cohn中肯地指出,高等教育的正向外部效应是一个似乎有理但未得到确证的假定。[8](p.481)而笔者认为,虽然对高等教育的外部性的陈述、假设、验证及量化尚需不断改进,但外部效应的存在是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如果不存在高等教育的正向外部效应,那政府为何要斥巨资发展高等教育,而老百姓为何要对高等教育趋之若鹜呢?
由于高等教育存在正向外部效应,高等教育完全由市场来生产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一般说来,个人决定购买任何产品只是取决于他们对私人利益的判断如何,别人的外部的积极的影响并不为人们所考虑。一般认为,人们不可能自愿地走到一起解决外部效应问题。如果第三者的人数很多,解决问题的交易成本就太高。因此,政府有必要在这一领域发挥自己的特殊作用,以非市场的方式去矫正或解决高等教育的外部效应问题。
(三)高等教育中存在垄断现象。高等教育垄断是高等学校规模不断扩大的必然结果,高等学校规模的巨大化,是由以下四个因素促成的:第一,科学技术进步;第二,市场扩大;第三,获得内部规模经济与外部规模经济;第四,范围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了高等教育的集约程度。高校中的尖端科研要求有巨额的投入和大量的人力。市场的扩大驱使高等教育分工越来越细密。规模经济论认为,社会生产组织存在着适度规模问题。只有经济规模适当,资源才能有效地配置,并发挥最高的效能。学校规模太小肯定不会有高效益。范围经济是指因同时生产几种有关的产品或劳务而引起的节约。高等学校规模的扩大一方面为高等教育成本的节约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也为高等教育垄断的滋生创造了条件。垄断虽有其经济上的必然性,但就其抑制竞争与降低社会经济福利而言,它同时又具有经济学上的不合理性。高等教育也存在十分明显的垄断现象。就院校市场而论,日本的少数帝国大学高踞所有其他大学之上,他们处于对消费者市场中最精选的部分或优秀学生接近垄断的地位。就知识市场而论,荷兰正式禁止他们的非大学高等教育机构从事基础研究。科研似乎是有助于支持大学在部门中的盟主地位的一个因素,但科研的差别也是一把双刃剑。尽管大学可能小心翼翼地保卫它们对科研的控制,但其他院校也许怀恨它们占有这个特权,并导致打破大学在部门的盟主权的主动。所以,政府有责任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保护高等教育的有效竞争,排除垄断对资源配置的扭曲。
(四)高等教育市场的信息不完全。从经济学角度看,信息可以当做商品在市场上交易。信息具有一些特殊的性质:(1)生产信息的固定成本很高,边际成本却很低;(2)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3)信息具有不对称的性质;(4)信息本身就具有风险;(5)信息具有非市场性。斯蒂格里茨(J.E.Stiglitz)区分了原始市场失灵与新的市场失灵。[9](p.48)新的市场失灵与原始的市场失灵的根本区别在于:不完全信息和不完备市场问题的普遍性。斯蒂格里茨抨击了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该定理假设完全信息的存在,即信息是既定不变的,特别是不受任何个体行为的影响,不受任何价格的影响,也不受市场上不同个体的共同行为变化的影响。斯蒂格里茨发现,当市场不完备、信息不完全时,个人行为对于其他人来说有外部效应,该效应是其他人所无法预料的。市场的不完备性可以通过交易费用得到解释,其中信息费用是交易费用的重要部分。总之,当信息不完全并有信息成本时,市场一般不是完全竞争的。高等教育市场存在形形色色的信息不完全现象。就消费者市场而论,学生缴费给高等学校,高等学校给学生学习位置。学生在选择高等学校、学科、专业时会面临较严重的信息不完全问题。学生对自己的学习意愿和能力有较清晰的认识,但对选择适合自己意愿和能力的高等学校的情况却知之甚少,甚至全然无知。高等学校提供的招生宣传资料一般是笼统的、模糊的。更有甚者,一些高等学校拿出了听起来诱人,其实没有实际内容的,夸夸其谈的教学计划。还有一些高等学校吹嘘自己的教学计划,贬低竞争对手。严格说来,即使是高等学校里的专业人士也很难对不同的高等学校作出甄别与选择,更不用说社会阅历较浅的高中毕业生了。当市场必须获得有关变化环境的新信息并对其进行加工时,市场的运作不尽如人意。
高等教育市场的不完全信息会产生四个方面的后果:首先,它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高等教育局部市场会变得稀薄(thin),以至于根本就不存在。信息传送受阻,不能传送高质量的信息。市场有可能不能出清,即使产品超额供给,生产者也不削减价格。其次,会产生激励问题,即弱的或误导的激励,使高等学校新的产品与服务质量不断下降。再次,会产生搜寻问题,一方面搜寻增多,导致价格分散;另一方面,因搜寻有成本,导致竞争不完全。最后,在广告上作巨额投入,通过制造产品差别,形成不完全竞争。
(五)高等教育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所谓高等教育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指在高等教育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对于交易对象或内容所拥有的信息(质量与数量)不相等的现象,即对于交易对象或内容而言,交易一方所拥有的信息要多于交易对方的现象。更简单地说,交易一方有权设定游戏规则,并希望通过另一方的努力来实现特定的目标,尽管游戏规则的设定需要一定条件的约束。
高等教育市场之所以存在信息不对称,笔者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高等教育市场中的交易者的知识是有限的。交易者知识的有限性是由其所拥有和能支配的资源的有限性所决定的。在市场交易中存在一个普遍的现象:生产者或卖方所拥有的信息要多于消费者或买方。第二,搜寻信息要花费成本。要了解某一方面的信息或知识,是要花费成本的,有时甚至是高昂的成本。有些人没有能力搜寻,因为搜寻成本太高。第三,信息的优势方对信息的垄断。信息的优势方为获取最大化的利益,就会隐藏信息或者向市场提供虚假的信息,这样交易对方就无法获取影响其利益的有关信息。在现实中,很多信息是在交易达成之后,消费者或信息的弱势方才能了解,但此时交易却已经完成。
总的说来,使市场调节有效的条件是信息对称,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高等教育市场失灵。如果信息不对称,高等教育决策者就会作出错误的决策,高等教育资源的配置便不可能达到最优。信息不对称会产生一系列不良的后果。首先,在高等教育消费者无力分辨真实的、优质的产品与服务的情况下,所谓价廉物美或价高质优者并不能赢得市场,增加盈利。其次,它使高等教育市场缩小甚或不存在。由于买方担心买到假的劣等产品,会对所有相关商品采取拒买行为,结果使这类商品的市场减小或不存在。第三,损害生产效率的提高。在信息不对称的高等教育市场中,高等教育生产经营者可以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并形成提高生产效率的正向激励。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质优价廉并不能赢得更多的市场,获取更多的利润。这使得高等教育生产经营者不愿努力提高效率。第四,造成一些种类的高等教育产品供应不足,一些需求得不到满足。第五,造成高等教育中不公平交易和不公平竞争。信息优势方会利用其信息优势欺诈对方,施行不公平的交易行为,损害对方的利益,而信息的弱势方则会因信息弱势而作出不合理的决策。第六,造成高等教育生产者行为和消费者行为扭曲。生产者在拓展市场、开发新产品等方面往往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不能做出合理的决策。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往往成了一种凭“勇气”的决策,并在很多情况下处于无所适从的状态。
(六)高等教育机会与成果分配上的不公平。经验表明,即使在高等教育市场作用发挥得很好的地方,高等教育机会与成果的分配可能也不是按照社会所接受的公平标准去实现的,或者说不是按照社会上喜欢的那种调节机会和成果分配过分悬殊的方式实现的。新古典经济学倡导的市场的“自发秩序”无法保证受益者补偿受损者。如果没有制度上的重新分配机制,单纯的市场力量倾向于扩大某些人的机会与成果,而减少另一些人的机会与成果。不公平不仅在道义上应受谴责,而且可能引起严重的教育问题。随着不公平现象的扩大,教育方面甚至社会方面的冲突就会滋生和蔓延,市场秩序将受到严重的冲击。
三、高等教育市场失灵的矫正
一般说来,因为高等教育市场会失灵,所以需要政府加以调节,以矫正此种失灵。也因为高等教育中政府决策会失灵,所以需要市场调节,以矫正这另一种失灵。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J·M·布坎南(J.M.Buchana)就说过:“市场的缺陷并不是把问题转交给政府去处理的充分条件。”这一说法在逻辑上没错。除了政府之外,还有第三种力量或社会力量,如行业、行会、民间组织等等也对高等教育运行产生重要影响。但第三种力量的作用力是有限的,因为它缺乏解决市场失灵的强有力的权威和有效的手段。笔者认为,在矫正高等教育市场失灵上,应以政府调节为主,社会力量调节为辅。为了矫正高等教育市场的失灵,有必要从以下六个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一)在高等教育市场不足以有效供应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时,政府应加以干预。政府司采取的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几条:首先,确定政府供应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的范围。笔者认为,认定政府是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的惟一的负有相应责任的主体的看法,完全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或至少是一种误解。原因在于政府的能力特别是财政收入总是有限的;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在资源分配上存在竞争性关系;由政府提供所有的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既会损害公平,也会损害效率。政府供应的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须符合下列条件:(1)公共性程度高的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的受益人或消费者的人数越多,则其公共性程度越高。公共性程度越高,越应由高层级的政府来提供。(2)不应由非政府力量供应的准公共产品,如高等教育的立法。(3)非政府力量不能全力或无力提供外部性很大的产品,如基础科学研究。(4)非政府力量没有能力提供和虽有能力提供但非竞争性程度高的准公共产品,如高等教育基础设施。其次,建立完善的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供应决策机制。主要的决策制度包括全体一致同意制度、过半数同意制度、特定多数同意制度及行政决策制度。每一种制度都有各自的优点,但也都有各自的缺陷,应该根据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供应决策制度。最后,确定合理的供应方式。供应方式是指三方面的选择:一是在免费供应与有偿供应之间作出选择。免费供应是指政府通过征税筹资,通过生产或购买准公共产品,然后再无偿提供给消费者。有偿供应是指政府生产或购买准公共产品,或者采取委托经营方式,提供给消费者。二是在直接供应与非直接供应之间作出选择。笔者认为,传统上高等教育的财政拨款主要采取直接供应法,即拨款给高校。当代高等教育改革的趋势之一是采取间接拨款制,即拨款给学生,然后让学生自己选择高校。高等教育券制度是高等教育拨款制度的一种创新。三是在直接经营与委托经营之间作出选择。笔者认为,高等教育经费须获得公共资助,但不一定要由政府举办高校,尤其不能实行高等教育的完全国有化。
(二)政府矫正高等教育市场所产生的外部效应方法主要有四种:政府施加税收和补贴;私人磋商和谈判;法律规则和程序;政府的直接调节。
1.税收和补贴。在传统上,人们主张使用边际税收和边际补贴作为迫使高等教育生产经营者考虑外部效应的一种直接方式。当一个高等教育生产形成一种外部社会成本时,应该对它施加一项税收:税收应恰好等于边际损害成本。众所周知,在高等教育领域存在一些营利性教育单位,它们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营利或取得回报,政府依法对其办学条件和质量进行监督。如果这些营利性教育单位有意地或变相使用公共的高教设施牟利,那高等教育职能部门就应依据政府的法令规章对这种行为征税。当前,我国一些高等教育生产经营者无偿使用公共的资源来举办高收费的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以牟取利益是极不正当的。笔者认为,对于所有制上,产权界定模糊的民办学校及民办二级学院,应将他们转化为独立的民办高校或学院,使其具有独立的场地、机构、制度、财务。高校中的经济实体应完全从学校中剥离出来,实行社会化经营,并依法依章纳税。而对于企业和社会对高校的捐赠则应给予减免税的优惠。有时有些高等教育活动或决策产生的是外部利益而不是成本,这时,政府、社会、学校就需对这些活动或决策予以补助。最典型的是学生上大学时,这对社会具有外部效益,从而政府应对大学生予以资助。当然,对大学生的普遍资助或实施免费的高等教育是不必要的。资助的对象宜锁定为目标群体(target group)。
2.私人磋商和谈判。科斯(R.Coase)在著名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了科斯定理。在许多存在社会损害的情形中,无需政府干预,私人磋商和谈判很可能导致一个有效率的结果。为了使科斯的结论成立,必须存在三个条件。首先,论题中的基本权利必须明确加以界定。其次,一定不存在磋商的障碍,各方必须自愿而且公开地讨论,以解决争端。第三,只涉及到几个人。在这种情况下磋商易于达成结果。我们注意到,当受损害各方的数目很大时,政府税收或调节也许是惟一的补救方法。众所周知,自治是高等教育的悠久传统,失去了自治,高等教育就失去了最精华的部分。高等教育在“谁可以当教师、教什么、应该怎样教和谁可以被准许入学”上,应更多地诉诸私人磋商和谈判,而不是完全诉诸政府的强制性干预。
3.法规和程序。这是指法规适用于高等教育当事人的权利,与法律加以确定且保护这些权利的某些机制也蕴含在法律之中的情形。例如,在损害存在的某些情形中,可能存在强令补偿。然而,当损害已经造成时,强令补偿是恰当的。当清华大学的一位学生用硫酸伤害了五只熊的事件发生后,再禁止学生或一般公众使用不正当手段伤害受保护的动物为时已晚。在这些情形中,权利必须有责任规则——要求该学生对其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的规则加以补充。毫无疑问,对责任的担心,导致人们采取比在其他情形中更加谨慎的态度。
4.政府的直接调节。某些高等教育的外部效应十分显著,以致不能间接加以调节。当税收、补贴、法规等手段无法生效时,就需诉诸政府的直接调节。例如,政府可以建立高等教育鉴定机构,建立高等学校资格审定制度,对高等教育的质量予以监督和保证。
(三)对于高等教育市场中的垄断行为,政府必须予以干预。政府干预的举措主要有以下四条:
1.高等教育行业的重组。所谓行业重组,是指高等院校的运行单位的重组与业务范围的调整。行业重组将导致大的高校的某些部分的分离,新的更多的高校经营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使原来的大的高校被迫进行改革以使其更富有竞争性。高等教育行业的重组旨在保护高等教育的多样性。为此,要防止体制的垄断(如单一的高等学校)、院校类型的垄断(如单一的大学系统)、学校水平的垄断(如只有一所尖子学校,其他学校都很差)、资源配置的垄断(如单一的财政拨款)。
2.高等教育行业的调节。高等教育行业的垄断也可通过行政手段予以调节。政府可对某些高等教育经营领域规定一个最高限价。最高限价的规则改变了边际收益的规则。高等教育生产经营者对所有产出索要的较低价格必须抵消它所获得的收益。例如,大学生购买高等教育服务,支付一定的学费价格。在垄断条件下,高校可能收取不合理的高等教育学费。政府对学费的最高限价有利于维持大学求学者的利益。政府也必须通过高等教育市场化运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予以干预,建立高等教育生产要素与产出的自由、统一、开放的体系。
3.对于高等教育中的买方垄断行为,政府可以规定一个最低工资,以维持处境不利的教职工的权益。对高等学校单方面违规解除合格乃至优秀教师的行为予以规治。
4.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对于高等教育中的垄断行为,依据反垄断法,政府部门或私人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禁止非法行为的继续;二是强迫被告处理自己造成的错误后果;三是恢复竞争条件。从事垄断行为的高等教育生产经营者必须对受到损害的个人或团体予以损害赔偿。高等教育生产经营者也可以与政府签订由法院认可的正式协议。
(四)为了校正高等教育市场不完全信息的弊病,不妨采取以下举措:首先,完善高等教育产品的信号传输机制,实行产品与服务的信息披露与明码标价。政府要向社会提供有关高等教育的供求、价格、运行和前景预测资料。政府生产和提供高等教育信息是一种社会性服务,属于公共服务的范围。其次,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产权制度和价格机制。再次,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的合同制度。最后,建立高等教育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
(五)解决高等教育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既要依靠市场本身的力量,又要发挥政府的作用。依靠高等教育市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方法主要有四种:高等教育的卖方向买方提供担保(包括质量担保等);购买高等教育产品与服务的保险(包括责任险);价格显示;高等教育市场的交易双方订立合同。由于单纯依靠市场并不能完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必须尽其所能参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方法有四种:首先,政府通过立法强制高等教育卖方向买方提供真实的、更多的信息。由于卖方为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会隐藏信息甚至故意向买方提供虚假信息,政府此举可使高等教育买方获取真实的、尽可能多的信息,从而有利于合理的消费决策。其次,政府对信息优势方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不公平交易和不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足够的处罚。所谓足够的处罚,是指行为人不能从施行不公平交易和不公平竞争行为中得到任何好处,反而会遭到损失。再次,对高等教育市场交易主体的交易资格进行审查。政府实施这条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规定市场交易主体从事市场交易的资格标准,任何主体要进入市场交易,就必须达到政府所规定的标准。(2)对已进入市场交易的主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查,从而使已进入市场交易的交易主体必须始终遵循政府所规定的标准。第四,政府搜寻并向市场提供某些方面的信息。政府是高等教育市场的重要供应主体和需求主体,对于政府的供应结构与需求结构及数量等应向社会发布,以免造成交易双方信息上的不对称。
(六)为了矫正高等教育市场引致的高等教育机会与成果分配上的不公平,可以采取以下三个方面的举措:首先,在宏观教育管理层面,宜采取以下措施:(1)制定和实施反高等教育歧视的法律。高等教育歧视包括性别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地域歧视、身份歧视等。政府制定和实施反高等教育歧视法将对上述各种教育歧视进行严肃的规治。(2)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实施逆向的教育机会分配制度。对于某些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和弱势群体,在高等教育机会分配上给予倾斜政策。(3)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高等教育转入人人共享的福利范围。(4)对落后地区的教育实施强有力的援助与政策扶持。(5)建立和完善国家高等教育奖学金和助学金制度。其次,在高等学校层面,主要可采取以下措施:(1)施行教育券制度,使公、私立高等学校展开公平的竞争。(2)加强对薄弱的高等学校的支持,适当缩小优异学校与薄弱学校的差距。(3)使高等学校中教师的社会地位更为平等。(4)在高等学校的运行中,正确处理平等与效率的关系,在不同领域作出恰当的政策选择。政策选择的范围有三种:只追求平等(效率),不顾效率(平等);平等(效率)优先,兼顾效率(平等);平等对待平等与效率。最后,在高等教育接受者的层面,可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对低收入家庭予以困难补助,减免或全部免除贫、特困学生的学费;对弱势群体实施补偿教育,增加高等教育中学生的勤工俭学机会;建立和完善国家贷款制度;建立师生、生生的匹配的教育辅导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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