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国际化_企业所得税论文

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国际化_企业所得税论文

中国企业所得税国际化问题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企业论文,所得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国企业所得税国际化进程回顾

(一)自发国际化改革阶段(1980~1990年)

这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国际化改革的第一个阶段。在这期间,我国在借鉴世界各国普遍开征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基础上,相继开征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等所得税税种,我国的税收制度开始发生变化,企业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逐渐确立。

这一时期是中国改革开放初期,虽然以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金融自由化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全球化正在深刻影响着世界各国,中国经济也开始从闭关锁国、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过渡,但是,从根本上看,仍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各项财税制度改革深深打上计划经济的烙印。此时的所得税制度改革仅仅是在形式上、表面上初步确立了企业所得税制度,所得税制度呈现出不规范、不统一、不科学的弊端,同世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相比,中国还有很大的差距。所以这是一个“自发”的国际化改革时期,但是非常粗浅的所得税国际化的轮廓已经初步显现。

(二)自为国际化改革阶段(1991~2000年)

这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国际化改革的第二阶段。在这期间,我国一方面按照扩大对外开放,多渠道、全方位引进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的需要,进行了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另一方面按照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了一个相对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

这一时期,尽管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实际税负水平、税收优惠范围、税前列支标准等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国内企业所得税同国际所得税改革趋势也有着比较大的反差,但是由于经济市场化的目标已经确定,经济全球化对一国税制的影响日益深刻,此时的所得税制改革是明确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和国际化的目标进行的,所得税改革国际化的特征日趋明显。当然,该阶段改革受到中国财政收入的承受能力和吸引外资的压力,不可能完全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统一,也不能完全按照国际惯例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一次全部扣除,因此,这时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具有明显的过渡特征,具有明显的“自为”变革性质。

(三)自觉国际化改革阶段(2001年至今)

这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国际化改革的第三个阶段。这一时期中国所处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2006年底,加入WTO过渡期已满,这标志着中国全方位、多层次的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中国加速了与国际经济的接轨。与此同时,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在加快,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公平性与法制性迫切要求改变内、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制度。为此,从2001年至2006年,中国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上做出了一系列有利于“两税合一”的“自觉”调整,并于2007年3月1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最终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中国企业所得税国际化程度提升到新的层次。

二、新税法提升中国企业所得税国际化水平的表现

(一)纳税人与纳税义务确定的国际化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世界所得税制发展的基本方向,世界大多数国家选择法人所得税。在法人所得税框架下,一方面,非法人被排除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之外,而纳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之列。新企业所得税的第1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另一方面,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作为独立纳税人,由法人实行统一汇总纳税,这就使得企业经营主体内部的收益和成本费用可在汇总抵消后计算所得,降低了企业成本,增强了企业竞争能力。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没有在名称上使用法人所得税,但在第50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这实际上在法律上确立了法人纳税主体的地位,改变了内资企业长期以来以“是否独立核算”作为判断企业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传统标准,这是新企业所得税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鲜明标志,也是中国企业所得税国际化的重要体现。

在纳税义务的判定标准上,新企业所得税不再区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而是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遵循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国际惯例原则,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国际化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世界各国大都做出了所得税的减税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出现了基准税率趋同的特点。如目前美国、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等主要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基准税率分别为35%、33.33%、25%、30%、33%,中国周边国家企业所得税税率,日本为30%、韩国为27.5%、越南为28%、印尼为30%、马来西亚为25%。另据资料分析,世界上159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8.6%,中国周边18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中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考虑到企业的实际税负、世界所得税制改革趋势、周边国家税率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将税率定为25%,并对小型企业征收20%的低税率,对高新技术企业征收15%的优惠税率。这个税率水平符合世界税制发展的潮流,与周边国家相比是适宜的,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

(三)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国际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和实际税负水平。在原有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存在巨大差异,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不同的重要原因。遵循国际惯例,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如在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尤其是取消了计税工资标准的限制,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定为企业实现利润额的12%。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而且有利于以“净所得”衡量企业的所得税实际负担能力,真正实现企业的税收公平。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化

世界各国的所得税优惠制度大都是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而中国原来的税收优惠制度不仅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优惠政策,内资企业中不同所有制企业适用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原先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以区域税收优惠为主,并且是直接的降低税率或减免税额。新企业所得税扭转了这一局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经验,构建了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制度。在产业优惠政策上,根据中国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换代的现实需要,中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家重点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给予了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这些税收优惠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优惠的导向作用,促进中国基础产业、高科技产业、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推动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在间接税收优惠方式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研发费用和残疾人员工资方面规定了加计扣除,对于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规定了加速折旧,对于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规定减计收入等优惠措施。

(五)税收抵免制度的国际化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跨国投资成为普遍的经济现象,跨国公司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要组织形式。由于各国都同时实行居民(或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而引发的跨国投资所得的重复征税,不仅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更阻碍了跨国投资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为了有效地消除所得税国际双重征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制度,对中国居民企业或者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来源于境外所得征收所得税时,准予从应纳税额中限额抵免在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

(六)反避税立法的国际化

针对关联企业利用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而采取的避税行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借鉴国际反避税立法经验和结合中国税收征管实际的基础上,用专门的“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做了明确规定。这是中国首次较为全面的反避税立法,其先进性和适用性达到了国际水平。新税法明确提出了转让定价的独立交易原则,促进了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立法的完善,强化了纳税人及相关方转让定价中的协力义务;新税法增列了“成本分摊协议”条款,有利于防止跨国集团乱摊成本费用,侵蚀中国税基;新税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较大的反避税处置权,并增加了避税处罚条款,解决了中国长期以来反避税措施缺乏应有的威慑力的困境,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企业所得税国际化改革达到了新的高度,中国企业所得税与国际所得税惯例紧密接轨。中国企业所得税将沿着“低税率、宽税基、少优惠、严征管”的世界所得税制改革方向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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