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商家提供了一个更为宽广的平台,也为消费者带来了诸多便利和实惠,同时但很多网络侵权行为数量也在激增,其中捆绑销售行为已成为较为网络销售侵权行为之一,大部分网络商家给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然而捆绑销售行为中被捆绑会员的是否适用可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下面我们将通过一则案例阐明捆绑商品的法律适用问题。
2016年10月19日,郝龙在手机京东app上购买了由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自营出售的飞利浦55寸电视+腾讯视频会员套餐,郝龙支付货款共计4489元(商品实际分摊金额分别为1799元、2690元),并已确定收货。收货后郝龙看到商品评价页面有差评,遂联系京东贸易公司办理退款退货,京东贸易公司客服为郝龙办理了电视机商品交易的退款退货业务,以腾讯视频会员商品特殊为由,拒绝办理腾讯视频会员商品交易的退款退货业务,郝龙诉至法院。被告京东贸易公司辩称原告购买的产品是组合套装,内容为飞利浦55寸电视和腾讯视频会员套餐。在购买时,网页明显标示腾讯会员一旦售出不退不换,若购买套装后,需要退电视商品,电视商品的退货价格为购物车里显示的减去腾讯会员虚拟产品价格后的硬件价格。被告在收到本案诉状后,为了定纷止争,积极与腾讯进行联系,通过特殊渠道为原告办理了退货退款,原告也并没有产生实际的损失,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查阅了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土豆与乐视视频四家目前市场上最为常见的网络视频播放平台的会员开通协议,无一例外均规定会员一经开通即无法退换。 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消费者日常在手机、电脑等移动客户端开通会员时,是有开通时间的选择权的,常见的比如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消费者可以通过开通一个月的会员进行试看从而决定是否在会员到期时进行会员续费,并且消费者在开通会员时会有明确的开通提示,点击会员开通提示即进入付款页面,消费者选择开通时间后付款即开通成功。考虑到消费者在开通时的自由选择权和网络视频商品的特殊性质,笔者认为网络视频平台制定的视频会员不予退货退款的规则符合消法的规定,并没有侵犯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当视频会员与电视等商品进行捆绑销售时,问题就没有单独开通视频会员时那么简单。这种捆绑销售笔者认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涉嫌强迫交易,也给后续消费者可能行使的无理由退货权带来诸多不便,即使得本应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难以退货,变相的侵犯了消费者退货权。
消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但是捆绑销售实际上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购买电视机与购买视频会员之间没有必要的联系,消费者为了购买电视主观上不得不接受同时购买视频会员的要求,此种捆绑销售手段使得消费者对是否开通视频会员根本没有自主选择权,而且也使得消费者丧失了对开通时间的选择权。消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从该案情我们可以得知,被告京东公司收到诉状之后积极联系腾讯公司通过特殊渠道为原告办理了退货退款,所以被告并不是视频会员的直接提供者。笔者推测被告应该是与腾讯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而且该协议应该是委托或代销协议,即被告在销售电视等自营产品的同时通过捆绑手段代为销售视频会员。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笔者已经介绍,单独开通视频会员时是具有一系列流程的,消费者享有充分的选择权,但是捆绑销售实际上是越过了很多必要的确认流程,一是无法选择是否开通,二是无法选择开通时间。本质上属于腾讯公司将自己制定的格式条款直接变相强迫消费者接受,自主选择权与强迫交易是相伴相生的,当消费者根本没有自主选择权时,笔者有理由怀疑经营者已经涉嫌强迫交易。
该案例中的捆绑销售在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同时,也变相的侵犯了消费者对于电视所享有的无理由退货权。视频会员一经开通即无法退货退款是合法的,单独购买电视是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对此被告也没有争议。二者一旦结合起来,当消费者对电视不满意欲无理由退货时,结果就是电视虽可退,但视频无法退货,试问消费者在已退掉电视的同时再单独保留视频会员又怎么使其发挥用处呢?所以经过初步分析我们可以明显发现,这种捆绑销售的方式对京东公司与腾讯公司非常有利,但对消费者极为不利。一方面消费者欲对电视退货时考虑到视频会员无法退货可能会放弃对电视的退货权利,这有利于京东公司;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电视时为购买到满意电视而不得不接受同时购买视频会员,这也极大的促进了腾讯公司的视频会员销售量,可以说从消费者下单付款的那一刻起,消费者已经丧失了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这种捆帮方式相当于把本可以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变得难以退货,从而架空了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权。
由于本案被告收到诉状后积极联系腾讯为原告办理了退货退款,假如被告并未联系腾讯商讨退款事宜,腾讯又认为视频会员一经售出即不退货退款,那么本案该如何处理呢?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视频会员同样适用无理由退货,即使购买页面上标注“腾讯会员一经售出即概不退货”的规则已被消费者确认并知悉。这里隐藏着一个更为隐蔽的问题就是腾讯公司故意将“视频会员一经售出”与“视频会员一经开通”二者的概念进行混淆,将开通改为售出其实是腾讯单方制定的违反消法的格式条款。“售出”与“开通”二者之间是存在巨大的差别的,笔者查阅的四家网络视频会员协议中指明的均是会员一经开通即不退货退款,其中也包括腾讯视频。一旦开通即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即时享受会员服务,这时不予退货退款是符合消法的退货要求的。但是售出却不是如此,售出与顺利开通之间存在时间差,售出并不代表消费者已经可以即时享受会员服务。根据本案例笔者推测,消费者购买会员后腾讯公司需要根据订单为其开通,然后消费者通过在购买电视中输入激活码等类似认证方式之后才能顺利享受会员服务。所以笔者认为只要消费者还没有在电视中输入激活码,即实际上并未享受开通权益之时消费者针对视频会员同样享有退货之权利,此时退货也并未损害经营者之利益。从这点来看,经营者将开通与售出故意混淆,从而将无法退货的行使期间故意提前至购买阶段,这甚至涉嫌欺诈消费者。由于此种捆绑手段下的会员销售与单独开通会员存在显著区别,前者只能在消费者在电视中输入激活码正式开通会员之后的情况下才能不予退货。
总结来看,此种捆绑手段既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又架空了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权,更通过混淆概念的方式变相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所以针对该类型的案件,笔者认为需要特殊考虑,其捆绑销售的视频会员只要尚未激活即可以适用无理由退货,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还有利于防止卖家相互串通尽而变相的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的建立。
作者简介:姚永峥(1986.05-),女,山东临沂人,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硕士研究生,刑法学专业法官助理。
论文作者:姚永峥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4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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