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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是一种合约,合约双方依据条款,在合约到期或某一特定事项发生时,有权利(或义务)部分或全部分享(或负担)某一基础工具的价格变化,但不一定实际获取(或付出)基础工具。这些基础工具通常包括商品、货币、其他资产、一些初级金融工具以及股票指数、物价指数等。金融工具品种繁多,其中最为常见的有期货、期权、远期、互换以及它们的各种组合。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的各个阶段应对金融工具予以特殊的考虑。
一、审计计划
在审计计划阶段,注册会计师必须与会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如理财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广泛的接触。此外,审计人员还必须就管理当局对金融工具实施的内部控制作初步评估,以进一步确定控制测试(符合性测试)的性质和程度。具体地讲,注册会计师应对内部控制的以下方面做出评估:
(1)金融工具交易是否经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的授权;(2)是否对金融工具交易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采取了限制和监控措施;(3)是否通过抵押、第三方担保等措施或运用“对冲”来降低信用风险;(4)是否有适当的监督机制,以保证金融工具交易符合企业的既定方针,经必要的授权,并能准确地加以记录;(5)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即直接进行交易与批准、记录交易的人员是否分开;通常,批准或记录交易的人员应能独立地从交易对方获得有关交易的凭证;(6)是否实施了适当的程序,计量和监督交易结果达到预定目标的情况;(7)内部审计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定期地对金融工具交易进行审核,企业管理当局是否根据审核结果及时采取了行动;(8)是否针对金融工具交易采用了明确的会计政策和纳税政策,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以保证根据这些政策恰当地反映金融工具交易。
二、审计测试
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测试或符合性测试,应特别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检查被审计单位经认可的金融工具交易方针是否得到遵循,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是否超越了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既定限度,以及发生此类情况时如何报告、是否采取了任何补救措施等;(2)检查具体的金融工具交易是否经过授权,并获取主管人员(必须是非交易人员)的授权证据;(3)检查交易记录的完整性,如审核定期为交易与相关余额所编制的调节表。有时,注册会计师还可考虑直接向交易对方询证某笔交易的细节;(4)检查被审计单位采用的计价程序的准确性,包括审核计价模型,并将计价结果与外部资料(如期权期货的市场报价和交易商的汇率互换、利率互换报价等)作抽样比较;(5)检查交易分类的适当性。由于金融工具的分类标准尚无定论,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审核和测试相关程序,以辨认和评价可能存在的问题;(6)检查新交易的授权手续、抵押或担保手续及运用“对冲”的手续,审核为掌握和监控交易对方资信情况而设立的相关程序。在实施实质性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予考虑的特殊程序包括:(1)向交易对方进行询证,以确定金融工具交易的年末余额;(2)根据合约或交易单据审核交易条件;(3)审核相关交易年末余额及损益的计价;(4)评估信用风险,审核风险暴露头寸和信用准备情况;(5)结合对纳税处理实施的审计程序,审核金融工具的纳税影响;(6)验明对金融工具交易是否已作充分披露;(7)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已适当披露了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三、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工作,整理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时,应就金融工具交易的影响作如下特殊考虑:
(1)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或其他有关人员询问,查阅相关资料,以辨认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金融工具交易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可能影响,并取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关于这类期后事项的声明书;(2)关注因金融工具交易而可能发生的或有损失,并取得被审单位管理当局关于或有损失的声明书;(3)在评估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时,尤其要注意金融工具交易的性质、所涉及的金融以及可能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的不利后果;(4)在确定审计差异调整项目,草拟审计报告时,应特别关注被审计单位未接受调整的金融工具项目的性质和重要性水平,以确定对审计意见类型的影响。如前所述,金融工具的重要性水平,通常应低于会计报表的其他项目;(5)被审计单位拒绝披露金融工具交易或披露不充分时,应考虑发表无保留意见之外的其他意见;(6)要求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其声明书中详尽说明所有已知金融工具交易的性质、特点、计价程序及会计处理,(包括报表表述和表外披露)。必要时,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专门对金融工具交易出具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