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与市场分割——以法官异地交流为实验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司法独立论文,异地论文,法官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经济改革的制度基础,可以概括为“向地方分权的权威制度”,即中央向地方经济分权的同时,也维系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Xu,2011)。在集权的政治体制下,中央政府通过控制地方官员的仕途,使地方政府有发展地方经济的强激励,同时,经济分权也给予了地方政府相当高程度的经济自主权,以追求辖区经济的高增长。因而,向地方分权的权威制度促使地方政府之间为增长而竞争,地方政府在市场维护和经济建设中扮演了“援助之手”的角色,成功推动了中国经济连续30多年的高增长。但是,地方政府之间的增长竞争也陷入了一种分割市场的“囚徒困境”,造成了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市场分割。如果以关税等价(tariff-equivalent)的边界效应来衡量,中国省际之间的边界分割效应甚至比欧盟国家之间的更严重(Poncet,2003)。中国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造成了各地方的重复建设和经济结构趋同,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分割市场的效率损失甚至可能占到了地方生产总值的20%左右(郑毓盛、李崇高,2003)。因而,打破地方市场分割,建设国内统一的大市场,对提高中国经济的资源配置效率是至关重要的。
在向地方分权的权威制度下,经济分权和晋升锦标赛是促使地方政府采取分割市场这种“以邻为壑”竞争策略的主要激励来源(例如,银温泉、才婉茹,2001;周黎安,2004),因而,既有文献一般提倡调整现有的财政制度和官员绩效考核制度以重塑地方政府的激励结构,并以此促进国内市场的融合(例如,皮建才,2008)。在长期来看,重塑地方政府的激励结构以促使地方政府放弃分割市场的竞争策略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这却可能在短期内挫伤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并造成新增的效率损失,因为,通过分割市场来追求经济增长实际上是各省之间博弈的一种占优策略(陆铭、陈钊,2009)。例如,有研究证实,中央在给予落后地区更多的转移支付,使其可以分享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收益的时候,落后地区将会主动放弃分割市场的行为。但是,中央政府转移支付的增加将会弱化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激励,造成地方政府规模的膨胀,并降低了长期的经济增长率(范子英,2010)。
理论上,还存在促进国内市场整合的第二条道路,即通过提高地方司法部门的独立性来打破地方政府主导的市场分割,促进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发展。因为,市场分割是地方政府为了本地的利益,通过行政管制手段,限制外地资源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资源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课题组,2001),实际上是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过度扩张,造成对市场的过度管制和干预。因而,司法权作为制衡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力量,享有独立地位的司法部门将有助于规范政府权力的运行(Hayek,1960),进而抑制地方政府过度管制和干预造成的市场分割行为。同时,与行政和立法部门相比,司法部门既不掌握“武力”,也不掌管“钱袋”,既无强制又无意志,只有判断,是三权中最小危险的部门(汉密尔顿,1986)。因而,通过提高地方司法部门的独立性以规范和制衡地方政府分割市场的行为,也不会冲击既有的激励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制度均衡,以及弱化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激励。更重要的是,地方司法部门独立性的提升,还将促使地方政府做出尊重并维护私人财产和契约自由的可信承诺,这进而将有益于长期的经济增长(North,1990)。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和现代宪政的重要内容,其重要性早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中就已经得到过充分论证。司法部门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也是中国法治建设所追求的目标,这在中国现行宪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多部部门法中都得到了立法确定(刘作翔,2003),中共十八大报告中也重申了“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决心。与经济体制改革相比,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相对滞后的,司法体制改革也显得步履艰难。但是,经过20多年的渐进式改革,中国司法部门的独立性(包括内部独立和外部独立)得到了渐进式提升也是个不争的事实(Peerenboom,2008)。那么,中国地方司法部门独立性的提升,是否有助于打破地方政府主导的市场分割,并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就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和政策含义的研究课题。
本文以2008年中国各省高院院长的异地交流作为刻画地方司法独立性提升的一次自然实验,并采用双重倍差法(difference in difference)评估了地方司法部门独立性的提升在促进国内市场整合和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与既有研究中国国内市场分割以及司法独立的文献相比,本文可能在如下三个方面做出了贡献:一是,本文可能是首篇从司法制度建设的角度审视中国国内市场分割的研究文献,可为中国国内市场的一体化建设提供新的思路。二是,在现有研究司法独立的文献中,如何合理地量化司法独立一直是个难题,量化指标选择的差异也往往使得这些文献的研究结论不相一致且缺乏稳健性(Klerman,2007)。本文以2008年中国各省高院院长异地交流作为刻画地方司法部门独立性提升的自然实验,合理回避了上述指标选择的困难,并可能提高了本文研究结论的稳健性。三是,本文也是首次以中国这样一个法律和经济体制都处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为样本,以检验司法独立对经济增长之影响的研究文献。这不仅扩展了相关文献研究的样本,而且,研究结论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转型经济体的法律和经济体制建设也具有启示性意义。
本文第二部分相关研究文献的评述;第三部分详细介绍了本文所采用的自然实验及其背景,并提出了相关的理论假说;第四部分介绍了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数据;第五部分是实证分析结果;最后,第六部分是总结。
二、文献评述
在经济学家看来,政府在市场建设和经济发展中的角色定位似乎面临着一个“悖论”。一方面,市场繁荣和经济发展需要政府保障并维护私人的财产权利和契约自由。特别是在现代产权和契约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通过行政权力给予私人财产和契约自由以保护,对于一国经济的发展显得尤其重要。但另一方面,一个足够强大而有能力保护私人财产和契约自由的政府,也往往具有恣意侵犯私人财产和契约自由的能力和动机。因而,能否在制度设计上制衡政府权力的过度扩张,避免政府对私人财产和契约自由的恣意侵害,对于市场和经济的长期繁荣也是至关重要的。
司法权是制衡政府(行政)权力的重要力量,其中,享有独立的审判权是司法部门制衡政府行政权力过度扩张的重要手段(Hayek,1960)。因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享有独立地位的司法部门能够有效制衡政府权力,避免政府权力的独断专行,并促使政府做出尊重并维护私人财产和契约自由的可信承诺(North,1990)。因而,司法独立不仅具有重要的宪法意义,而且,也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North & Weingast(1989)在详细考察英国的经济发展史时指出,第一次工业革命之所以发生在18世纪的英国,与英国1688年发生的“光荣革命”及其开创的司法独立以及其它的制度变迁,并以此促使英国政府做出保护私人财产和契约自由的可置信承诺是密不可分的。Klerman & Mahoney(2005)研究发现,1701年英国通过的王位继承法案(Act of Settlement)在提升了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包括给予了法官更大的职位安全、更高的薪水和强制权力)之后,显著地提高了英国本土企业的股票收益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North & Weigast(1989)的观点。
在后续的文献研究中,经济学家一直试图在更具有普遍代表性的大样本范围内检验司法独立的重要性。La Porta et al.(2004)采用71个国家的数据为样本,以最高普通法院(highest ordinary courts)和行政法院(administrative courts)法官的任期以及是否属于判例法(case law)国家等3个指标来衡量司法的(名义)独立性,研究发现,司法独立显著地促进了经济自由,包括财产权利免遭政府侵害的自由、从事新商业活动的自由、签订劳动合约的自由以及非国有商业银行的比重等。Feld & Voigt(2003)注意区分并衡量了57个国家司法系统的名义(de jure)独立性和实际(de facto)独立性,研究发现,提高司法系统的实际独立性能够显著地促进经济增长,但司法名义独立性的影响却是不显著的。Klerman(2007)对上述文献中用来度量司法独立的指标提出了质疑,认为指标选择的差异使得这些文献的研究结论是缺乏稳健性的。
如果独立的司法部门的确能够促使政府做出保护私人财产和契约自由的可信承诺,那么,通过提升司法的独立性就有助于克服因政府对市场的过度管制和干预造成的市场分割问题。在这方面,19世纪的美国通过积极的国家司法干预来克服国内统一市场壁垒的经验,是一个富有启发性的案例(程金华,2008)。19世纪的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小中央,大地方”的分权政体,联邦政府将绝大部分公共权力都下放到了州政府,并促使州政府之间为了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利益而展开竞争。州政府之间的竞争,一方面使得各州政府有激励去扶持本地工商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促使各州政府通过设置贸易壁垒和提高本地市场进入门槛等扭曲市场的方式来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从而阻碍了美国国内统一市场的发展。在这样的情形下,美国联邦法院通过建立“多元管辖”和“申请移送管辖”程序,使得联邦法官总是乐意裁定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州行政、立法和司法行为无效乃至违宪,并成功地促进了美国国内统一市场的建设。以上来自19世纪美国的案例说明,通过提升国家司法能力建设和独立性,将有助打破地方(州)政府主导的市场分割并促进国内统一市场的建设。但是,这个案例却并未详细讨论美国地方(州)法院在促进国内统一市场发展中的作用。
研究中国地方市场分割的文献,主要关注如何调整现有的财政制度和官员考核制度,通过重塑地方政府的激励结构来促进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例如,皮建才,2008),但是却忽视了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事实上,现有研究已经注意到,由于中国地方法院的产生、法官任免、司法经费等都在同级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下,地方政府在相当程度上享有对地方司法权的实际支配能力,存在着严重的司法权地方化问题。地方政府在实施市场分割策略时,除去采用经济和行政手段之外,司法权也是他们分割市场的重要工具(吴家庆,2001),造成了严重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具体表现为地方法院在案件受理、案件审理和案件执行等过程中都存在明显的偏袒本地当事人,并损害外地当事人的情况(刘作翔,2003)。例如,一项针对北京某基层法院620份经济案件判决书的研究显示,当地企业的胜诉率远远高于外地企业(张维迎、柯荣柱,2002)。因而,完善司法制度建设和提升地方司法部门的独立性,并以此来打破地方市场分割和促进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建设,自然也是这些文献的题中之意。张千帆(2004)指出,虽然法院缺乏立法和行政机构的能动性,但是法院能通过司法过程纠正违法或违宪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为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发挥积极作用,这对促进市场竞争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最直接和关键的作用。冯兴元(2002)设计的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促进国内市场融合的思路,也涉及到了司法制度改革的内容。但是,迄今中国地方司法部门独立性的提升是否有助于打破地方市场分割,并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尚缺少经验证据的支持。
三、实验背景及理论假说
(一)实验背景
主要凭籍在经济体制领域的渐进改革,中国经济已经保持了连续30多年的高速增长。但是,经济的高增长并不能掩盖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的事实。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制约了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并增加了中国未来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作为政治体制改革之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也显得步履维艰。虽然中国在现行宪法及其它的相关法律中,都确立了司法部门享有独立审判权的原则,但是在提升司法独立能力的建设方面,中国迄今尚缺乏实质性的进展(genuine progress)(Pei,2007)。因而,中国的司法部门一直被认为缺乏事实上的独立性。
但是,如果简单地认为中国的司法部门完全不具备独立性也有失公允。事实上,在既有的政治体制下,中国的司法体制在过去20多年里也发生了一系列的渐进式改革(例如,政法经费保障制度改革、案例指导制度的推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全面推行等等)。司法体制内的这些“增量改革”(incremental reforms)也促使中国的司法系统渐进的变得更有能力、权威和独立性,司法系统的集体独立(collective independence)、个人独立(personal independence)和内部独立(internal independence)实际上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Peerenboom,2008)。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政案件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支持司法部门独立性在逐步提升的看法。统计数据显示,1983-2011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数量,以及其占法院受理的各类一审案件数量的比例都大幅度提高了,其中,各级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在此期间里增长了近259倍,其占法院受理的各类一审案件数的比例也增长了近46倍。中国法院过去20年里受理行政案件数量的高幅度增长可能与中国在1990年10月全面实施了《行政诉讼法》以及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有关。但是,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积极性的迅速上升,还可能是法院地位提升,以及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能力得到了增强的结果。
(二)一次自然实验:法官异地交流
中国司法体制在过去20多年里发生的一系列渐进式改革,也为我们定量评估在中国的情境下,司法部门独立性提升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应提供了珍贵的实验素材。在本文中,我们将选择以2008年中国各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异地交流作为刻画地方司法部门独立性提升的一次自然实验,实证评估中国地方司法部门独立性的提升,是否有助于规范和监督地方政府权力的运行,打破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地方市场分割,以及促进地方经济增长(见表1)。
法官交流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延续。中国早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时期,就产生了最早的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并以此作为一种保障国家司法权能够被客观公正行使的基本手段(巩富文,1991)。新中国也继承了这一政治遗产,并将其正式的制度化了。2006年8月6日,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其中,第二条明确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2007年8月,中央又有针对性的制定了“推进省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交流”的有关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担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一般应当交流任职;交流的方式主要采取省际间交流、上下交流和本省法检“两长”轮岗等。在实践层面,随着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任务之后,中央在2008年2月推行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省级司法机关领导干部交流轮岗活动。在此次省级司法机关领导干部的交流轮岗活动中,全国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是由其它省份(或最高人民法院)交流过来任职的情况,占到了各省高院院长总数的45.2%。
除去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交流轮岗之外,中国的中基层法院院长间的交流也非常频繁。到2008年3月,全国共有364个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完成了换届,其中,属于异地交流任职的院长有110名,占到了换届院长比例的30.2%。同期,全国共有2999个基层法院完成了换届,其中,属于异地交流任职的院长有1362名,占到了换届院长比例的45.4%(李飞,2008)。
最高人民法院推行法官异地交流轮岗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以此提升地方司法的独立性,并以此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考虑具有坚实的理论依据,并得到了已有实证文献的支持。在理论上,法官异地交流不仅可能降低了法官因长期任职一地而被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俘获的风险,而且,其还具有强化法官的晋升激励(promotion incentive)和动机激励(motivation incentive)的作用(陈刚,2012),进而将有助于提升地方司法部门的独立性。经验研究证实,2008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各省高院院长异地交流轮岗活动显著地提高了司法效率,由异地交流来的法官任院长的地区,当地的结案率在平均意义上要比其它地区的结案率高出2个百分点左右(陈刚,2012)。因此,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推行的各省高院院长的异地交流轮岗活动,是一次难得的捕捉并评估中国地方司法部门独立性信息的自然实验。
(三)理论假说
意大利法学家卡佩莱特教授指出:“司法独立本身不具有终极价值,而只是具有工具性价值,它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另一价值的实现——法官公正而无私地解决争端”。因此,地方司法部门独立性的提升在理论上可以通过如下二个主要机制对地方政府主导的市场分割产生影响。一是,地方司法部门独立性的提升,促进了地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离,进而将弱化地方政府分割市场的能力。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将国家权力划分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的主张,因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孟德斯鸠,1997)。现今中国的地方行政和司法部门在形式上是分立的,但是,由于中国地方法院的产生、法官任免、司法经费等都在同级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下,司法权经常性甚至制度性地遭到行政权的干涉甚至代行其事(龙宗智、李常青,1998),因而,它们实际上具有高度的“合而为一”性,即地方政府在相当程度上享有对地方司法权的实际支配能力。其结果是,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本地的利益而实施市场分割策略时,司法权也成为了地方政府分割市场的重要工具,并造成了严重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即地方法院在案件受理、案件审理和案件执行等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偏袒本地当事人,并损害外地当事人的情况(刘作翔,2003)。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地方司法部门独立性的提升,促进了地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离,提高了地方司法免遭地方行政干涉和代为行事的免疫能力,并相应弱化了地方政府分割市场的能力。
二是,地方司法部门独立性的提升,将提高地方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衡能力,促使地方政府在既有法律规则范围下行事,进而能够抑制地方政府违法分割市场的行为。理论上,“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1997)。因此,政府权力的良序运行,需要司法权的监督和制衡,其中,司法独立是司法部门能够有效监督和制衡政府权力的重要手段(Hayek,1960)。因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实现案件诉讼之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重要保证,是促使政府权力在既定法律规则范围内行事的重要条件。如果没有独立的司法,法律就会被任何强大的社会力量所扭曲,法治与政治制衡就无法贯彻(龙宗智、李常青,1998)。特别是在政府部门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诉讼中,如果不具备独立性,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司法权便很难抵御来自行政权力的干涉和侵犯,司法部门也将难以做到不偏不倚、以事实为依据并按照法律规定来公正裁决此类案件。具体到中国地方政府分割市场的行为而言,虽然这些市场分割行为并非都是非法的,但地方政府违反既有法律法规而实施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行为在各个行业中都普遍存在(冯兴元,2002),同时,由于地方司法部门的低独立性,地方政府违反既有法律法规的市场分割行为,却鲜有受到了司法部门依法公正裁决的案例。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地方司法部门独立性的提升,提高了地方司法权监督和制衡地方行政权的能力,进而能够促使地方政府在既有法律规则下依法行政,并有效制衡和抑制地方政府违法分割市场的行为。
如果法官异地交流的确提升了地方司法部门的独立性,那么,本文就能够得到如下一个有待检验的理论假说。
假说一:法官异地交流降低了地方市场的分割程度。
基于前文中的讨论,与通过调整现有的财政制度和官员绩效考核制度,以重塑地方政府激励结构的市场整合策略相比,通过提升地方司法部门的独立性来打破地方市场分割,不仅不会破坏中国当前激励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制度均衡,而且,地方司法部门独立性的提升还将促使地方政府在现有法律规则范围内行事,并促使地方政府做出尊重并维护私人财产和契约自由的可信承诺,进而将有益于长期的经济增长。最近的跨国研究文献也发现司法独立显著地促进了经济自由(La Porta et al.,2004)和经济增长(Feld & Voigt,2003)。因此,为了检验中国地方司法独立性的提升是否同样能够促进地方经济增长,本文还提出了如下一个有待检验的理论假说。
假说二:法官异地交流促进了经济增长。
本文之所以选择以2008年中国各省高院院长的异地交流轮岗活动为实验样本,主要是基于如下二方面考虑。首先,中国法院的组织结构是科层制,各个法官都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在地方法院系统中,只有高院院长是副部级干部,由中央管理,其它干部则统一由省委、省委组织部管理(刘忠,2012)。从这个意义上说,由于高院院长的产生、任命、考核、奖励、任命由中央掌握和实施,而非由地方政府决定,因而,如果以各省的法院系统作为观测对象,可能只有高院院长这一行政级别的法官异地交流才具有实质性的提升交流法官之身份独立性的作用。但对于其他行政级别的法官而言,由于它们统一由各省省委和省委组织部管理,因此,它们的异地交流对于提升其身份独立的影响可能并不明显。其次,在法院的行政化管制体制下,高院院长的异地交流在提高了高院院长身份独立的同时,也能够提升高院院长管辖下的地方法院系统的整体(外部)独立性。根据中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院院长、庭长和审判员在审判职能上是平等的,同时,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的中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指导和监督任务。但是,中国的法院组织是官僚化的行政管理体系,法院审判制度实际上是附属于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制度的,院长可以直接依据有关法律或在某些情况下依据其行政管理的职权直接干预本级或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苏力,1999)。因而,中国各省高级法院及其下属的中基层法院实际上是一个由高院院长负责的行政单元,高院院长不仅对本级法院的案件审判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且对其管辖的中基层法院的案件审判也具有“重大影响”(贺卫方,1997)。因此,高院院长身份独立性的提高,也将有助于提升其管辖法院系统的整体(外部)独立性。
四、方法和数据
(一)估计方法
本文将采用倍差法(difference-in-difference)检验法官异地交流对地方市场分割的影响。我们首先将高院院长是异地交流过来任职的省份作为处理组,其余省份则是对照组。然后,将样本区间2003-2011年划分为了法官交流前(2003-2007年)和法官交流后(2008-2011)两个时期。最后,设置一个地区哑变量du和一个时间哑变量dt,其中,变量du在处理组的赋值是1,在对照组的赋值是0;变量dt在法官交流之前的赋值是0,法官交流之后的赋值是1。在完成了对上述样本的界定之后,我们将基准的回归方程设定为如下形式:
除去法官异地交流,地方市场分割可能还受到各地区间的技术差距(tecgap)、对外开放程度(open)、经济的国有化程度(soe)、财政分权(fisdec)以及配对省份间的地理距离(distance)等变量的影响(陆铭、陈钊,2009;范子英,2010)。因此,我们也在回归方程中控制了这些变量,从而将回归方程扩展为了如下形式:
(二)变量及数据
变量seg。本文借用陈敏等(2007)基于“冰川成本”模型发展的“价格法”,采用15类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测算2003-2011年中国71对在地理上接壤省份间的市场分割指数。图形描绘的市场分割指数显示,中国绝大部分接壤省份之间的市场分割指数在2003-2011年间是呈平稳波动的,几乎不存在市场分割指数单调下降或上升的接壤省份,说明至少在样本区间内,中国的国内市场并不存在明显的整合趋势。在对2003-2011年中国各对接壤省份之间的市场分割指数进行排序后发现(见表2),西藏自治区与其接壤省份(青海、云南和新疆)之间的市场分割程度最严重,这很可能同西藏自治区特殊的地理条件造成的高昂商品运输成本有关。除去西藏自治区样本,市场分割程度排名前10的接壤省份则基本上都来自直辖市样本,这符合现有文献的观察(陈敏等,2007),说明与其他省份相比,直辖市的地方政府可能具备更强的分割市场的能力。事实上,直辖市的市委书记往往都是由中央政治局委员担任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上述观点。
在控制变量中,本文采用本地人均GDP与全国人均GDP的比值来衡量技术差距变量tecgap。当本地相对于其他地区越是落后,本地的地方政府越是有激励采取分割市场的策略(陆铭、陈钊,2009),因此,预期这个变量的回归系数应该为负。
经济开放变量open,本文以本地进出口贸易规模占本地GDP的比重来衡量。理论上,经济开放与市场分割之间可能存在一种非线性的关系(陈敏等,2007),因此,我们在回归方程中还纳入了经济开放的平方项()。
地方经济的国有化率变量soe,本文是以国有企业职工人数占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来衡量。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中国的国有企业被赋予了维护当地社会福利的职能,其不仅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负担(例如,吸纳就业),而且也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而,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国有企业的利益,将有激励推行市场分割策略。因此,预期变量soe的回归系数应该为正。
财政分权变量fisdec,本文是以本级政府预算内财政收入占预算内财政支出的比例来衡量。中国的财政分权体制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和经济激励,为了保护本地的资源、市场和税基,各地方政府将有激励采取“以邻为壑”的分割市场的竞争行为(银温泉、才婉如,2001)。因此,预期变量fisdec的回归系数应该为正。
地理距离变量distance,本文是以配对省份(接壤省份)省会城市之间最近的公路距离(公里)的自然对数来衡量。除去地方政府的干预,地理距离也是造成地方市场分割的重要因素,因为,地理距离是限制省份间商品流动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地理距离越远,商品在省际间的运输成本越大,交易成本越高。因此,预期变量distance的回归系数为正。
本文用来度量各变量的原始数据中,接壤省份的省会城市之间最近的公路距离摘自中国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样本区间内(2003-2011年)各省高院院长的个人信息和任职简历是通过各省高院官方网站或者百度百科搜索得到的,我们依据各省高院院长的任职经历来确定2008年上任的各省高院院长是否是异地交流的任职干部;其他数据均摘自历年《中国统计年鉴》。表3中汇报了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其中,市场分割指数的最大取值是0.2304(来自西藏-青海样本),最小取值是0.0023(来自河南—陕西样本),各配对省份间市场分割指数的平均值是0.0294,标准差是0.0250,变异系数是0.85,说明各配对省份间的市场分割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地区差异。
五、实证分析
本文在整理得到了中国71对配对省份间的9年的市场分割指数,并构造了一个样本数为1278个(2×71×9)的配对面板数据集,用以检验前文中提出的理论假说。
(一)法官异地交流与市场分割:基本结果
本文首先估计了法官异地交流对市场分割的影响,以检验理论假说一。估计方法选择的是面板修正标准差估计(PCSE),并对回归方程中的异方差和一阶自相关进行了修正。同时,为了尽量缓解回归方程估计的联立性偏误,我们将所有的控制变量都滞后1期纳入回归方程。回归结果汇报在了表3中。
第1和2列是基于全样本的估计结果。第1列是在方程中纳入了所有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对于本文重点关注的倍差法估计量du×dt,其回归系数为负,且能够通过5%的显著性检验,这说明法官异地交流显著地降低了地方市场间的分割程度。控制变量中,技术差距变量tecgap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符合理论预期,说明经济相对落后省份的市场分割程度更严重,而经济相对发达省份的市场分割程度则更弱。财政分权变量fisdec和地理距离变量distancce的回归系数都显著为正,这也与理论预期一致,说明财政分权和地理距离都提高了地方市场间的分割程度。经济开放(open)及其平方项()的回归系数都不显著,但系数符合分别为正和为负则与现有文献研究的发现是一致的,说明经济开放与市场分割之间的确可能存在非线性的关系,即在经济开放程度较低的时候,经济开放加剧了市场分割;在经济开放程度较高的时候,经济开放促进了市场整合(陈敏等,2007)。地方经济的国有化程度变量soe的回归系数不显著地为正,系数符号也与理论预期一致,说明经济的国有化程度是加剧地方市场分割的因素。
第2列中,我们删除了在第1列中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的变量,此时,各控制变量回归系数的符号并未发生变化,只是财政分权变量fisdec变得不再显著了。但是,对于本文最关心的倍差法估计量du×dt来说,其回归系数绝对值虽然略微下降了,但其仍然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为负。
第3和4列是剔除掉极值样本之后的估计结果。第3列中,我们剔除了西藏自治区样本,因为前文的统计描述发现,西藏与配对省份之间存在非常严重的市场分割,但是这种市场分割中可能有相当一部分是由西藏特殊的地理条件造成的。剔除西藏样本之后的估计结果显示,倍差法估计量du×dt的回归系数同样显著为负,各控制变量回归系数的符号也均与前文的理论预期一致。第4列中,我们进一步剔除了除去西藏样本之外的,市场分割指数排名前5和最后5位的配对省份,因为,这些极值样本也可能干扰方程的估计结果。此时的回归结果发现,除去经济的国有化率soe,其余控制变量回归系数的符号都符合理论预期。更重要的是,本文重点关注的倍差法估计量du×dt的回归系数仍然显著为负。
总体而言,表3中的回归结果有力地支持了前文中提出的理论假说一,说明法官异地交流显著地降低了中国的地方市场分割。更重要的是,表3的回归结果还蕴含更重要的含义,即意味着提高中国地方司法部门的独立性将有助于打破地方市场分割,促进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发展。并且,通过提高地方司法部门的独立性来打破地方市场分割和促进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发展,其成效可能是相当可观的,因为,单就法官异地交流这一项政策的效果来看,其就能够促使地方市场间的分割程度下降13.61%(0.004/0.0294)左右。
(二)法官异地交流与市场分割:动态效应检验
表3的回归结果,有助于捕捉到法官异地交流对地方市场分割程度的平均响应,但是却未能反映法官异地交流对市场分割的动态影响。理论上,随着法官在一地任职时间的延长,法官异地交流所具有的降低法官被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俘获的风险(例如,陈刚、李树,2012),以及对法官的动机激励等效应都将会逐渐弱化。因而,法官异地交流对地方司法独立性的提升效应,可能只具有水平效应而不具有长期效应,即法官异地交流对地方司法独立性的提升效应将会随着法官在流入地任职时间的延长而弱化。因此,我们在理论上预期,法官异地交流对地方市场分割的影响,可能也会随着法官在流入地任职时间的延长而递减。同时,如果经验事实与上述理论预期是一致的,这也恰好能够反证,本文以法官异地交流来刻画并捕捉地方司法部门独立性的相关信息具有合理性。
为了检验法官异地交流对地方市场分割程度的动态影响,本文将回归方程(2)变形如下:
第2列和第3列中分别是剔除西藏样本和极值样本后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法官异地交流只是在交流的第1年(即2008年)显著地降低了地方市场的分割程度,但此后,法官异地交流对地方市场分割的影响则变得不再显著了。这依然说明,法官异地交流对地方市场分割的影响,的确是随着法官在流入地任期的延长而递减的。
上述结果提供了二个方面的信息反馈。一是,实证结果符合前文的理论预期(即法官异地交流对地方司法独立性的提升效应,只是具有水平效应而无长期效应,因此,法官异地交流对市场分割的影响也会随着法官在流入地任职时间的延长而递减),说明本文以法官异地交流来刻画和捕捉地方司法独立性提升的相关信息是合理的。二是,单一的法官异地交流制度可能尚不足够成为建设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充分司法保障,这可能还需要其他司法制度(例如,法官任命制度、司法经费保障制度等)改革的配合,以进一步的提升和保障地方司法的独立性。
(三)法官异地交流与经济增长
为了检验理论假说,构建了如下增长回归方程,以检验法官异地交流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回归方程(4)中,变量g是度量经济增长率的指标,本文是以2000年价格衡量的劳均GDP增长率来衡量。变量是初期劳均GDP的对数,本文以其来检验中国各省劳均GDP的增长率是否存在条件收敛的趋势;变量labor是劳动力增长率指标,本文以就业人数的增长率来衡量;变量save是衡量储蓄率的指标,本文以资本形成总额与净出口总额占GDP的比例来度量;变量education是衡量人力资本的变量,本文以6岁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来度量。同时,根据现有文献的研究,地方政府实行分割市场的策略,对于当地的经济增长具有显著地影响,并且,市场分割对当地的即期和长期经济增长具有倒U型的影响(陆铭、陈钊,2009)。因此,本文在增长回归方程中还纳入了市场分割指数seg及其平方项作为控制变量,以控制市场分割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避免回归方程因为遗漏掉市场分割变量而存在的内生性偏误问题。
表5中汇报了增长方程(4)的估计结果。第1列的回归并未纳入市场分割指数seg及其平方项,此时,倍差法估计量du×dt的回归系数10%的显著性水平上为正,说明法官异地交流显著地提高了劳均GDP增长率。控制变量中,变量labor和save的回归系数分别显著为负和为正,说明劳动力增长率显著降低了劳均GDP增长率,储蓄率则显著地提高了劳均GDP增长率,这符合新古典增长理论的预期;变量的回归系数负,但并不显著,说明中国各省劳均GDP增长率可能并不存在显著地条件收敛;变量education的回归系数不显著为负,并不符合我们其的理论预期,这可能是因为6岁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并不是衡量人力资本的一个合理指标,也可能与中国目前存在的过度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问题有关。第2列在将变量education从回归方程中删除之后,其他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对于本文重点关注的倍差法估计量du×dt来说,它的回归系数依然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为正。
第(3)列在回归方程中纳入了市场分割指数seg及其平方项。结果显示,倍差法估计量du×dt的回归系数依然为正,且显著性水平也提高了,说明法官异地交流显著地提高了劳均GDP的增长率。变量seg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但其平方项的回归系数却不显著地为正,说明市场分割显著降低了当地劳均GDP的增长率,但市场分割与劳均GDP增长率之间可能不存在非线性关系。
中国经济改革的制度基础可以概括为“向地方分权的权威制度”(Xu,2011)。“向地方分权的权威制度”促成了地方政府之间的增长竞争,促进了中国经济连续30多年的高速增长。但是,中国地区间的增长竞争也造成了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进而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既有文献主要强调通过改革界定地方官员激励结构的现有财政制度和官员绩效考核制度,并以此促进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发展。但是,这也可能会破坏现有的激励地方官员努力发展地方经济的制度均衡,并造成新增的效率损失。
本文讨论并评估了司法独立在打破地方市场分割中的重要性。理论上,地方市场分割的实质是地方政府对市场的过度管制和干预,因而,提升地方司法部门的独立性将能够弱化地方政府分割市场的能力,并有效制衡地方政府分割市场的过度管制和干预行为,进而有助于打破地方市场分割。同时,由于司法部门既不掌握“武力”,也不掌管“钱袋”,既无强制又无意志,只有判断,是三权中最小危险的部门。因此,通过提升地方司法部门的独立性来打破地方市场分割,不仅不会破坏现有的激励地方官员努力发展地方经济的制度均衡和降低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努力水平,而且,还可能因为促进了私人的财产安全和契约自由而有益于长期的市场繁荣和经济增长。进一步,本文以2008年中国各省高院院长的异地交流作为刻画地方司法部门独立性提升的一次自然实验,实证结果发现,地方司法部门独立性的提升不仅显著且可观地降低了地方市场间的分割程度,而且,也显著地促进了经济增长。
本文首次证实了,在中国这样一个法律和经济体制都处于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提升地方司法部门的独立性也是有效制衡地方政府权力过度扩张,保护私人财产和契约自由的重要手段。因而,提升中国地方司法部门的独立性,不仅有益于促进中国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促进地区产业分工的专业化,而且,也能够促进本国私人投资和市场繁荣,这都有益于提升中国经济增长的可持续能力。
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宝贵建议,但文责自负。限于篇幅,本文删除了大量脚注,有兴趣的读者可向作者索取。
入选理由及述评:
本文主旨是研究司法部门独立性对打破市场分割的作用。作者以“司法独立”这一法学问题为工具,分析“市场分割”这一经济学问题。这一看似属于经济学的文献,对法学研究却有非常重要的价值:文章从经济学领域的视角,以专业经济分析方法,对司法部门独立性提升产生的社会经济效应给予了肯定,这拓展和提炼了“司法独立”的新功效,为法学研究该问题开拓了新思路。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跳出法学领域的研究,或许更有助于这一问题的深化。
近5年相关研究文献精选:
1.陈光中: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比较法研究》,2013(2)
2.王申:科层行政化管理下的司法独立,《法学》,2012(11)
3.康娜:论我国国情下的最优司法独立度:一个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清华法学》,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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