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两大政党垄断与操纵“三权”_法官论文

浅析美国两大政党垄断与操纵“三权”_法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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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两党制的典范,也是最早确立并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政治模式的典型。“三权分立”作为美国国家政治权力制度化的一种模式,其实质上是受到美国两大政党(民主党与共和党)的垄断和操纵的。

一、两党垄断总统选举,控制联邦政府的行政权。

美国是一个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合众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脑,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和中心。在四年一次的总统大选中,美国两大党为了控制国家权力,都竞相活动,竭尽全力垄断总统选举,以期把本党的合适人选推上总统宝座。

(一)严格控制总统候选人的提名。总统候选人是由各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提名的。美国总统的提名与所有其他由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的提名的区别在于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选民并不直接提名总统候选人,而是由各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提名。在两党内部,总统候选人的提名过程分为三个步聚:第一、在选举年年初或前一年年底,两党内部准备争夺总统宝座的人,纷纷登场亮相,宣布自己要争取提名总统候选人。第二、各州选举出席两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州代表团。这一过程称为“预选”。第三、两党召开对总统候选人的提名是十分慎重的。首先,被提名的总统候选人必须是要被证明是忠实于本阶级本政党的利益的人。因为,一方面美国两党无论谁来执政,它都必须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正如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指出,“我们的政党都是为了获得政权的组织,如果两党的原则分歧很大,以致一个政党执政转到另一个政党执政就意味着根本的改变,那就太危险了。”(《政治学概要》第234 页)这就要求被提名的总统候选人必须要有很强的阶级意识,要履行其政党的宗旨,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和统治;另一方面被提名的总统候选人必须能代表本党的形象和利益,总统候选人在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关系如何、社会影响力如何,将直接关系到竞选的成败,而能否当选总统又是能否为本党谋利益的关键。只有推选本党最有魅力的并积极代表本党利益的总统候选人,才能使本党在竞选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当其当选为总统后也才能更好地为本党服务。其次,被提名的总统候选人必须要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参加竞选。因为,一方面在资产阶级政党内部是以自己所拥有的资产的多少来确立自身在政党中的地位的,因而要想被提名为总统候选人,必须拥有非凡的财产;另一方面每次总统候选人的预选都是一个费时长久的过程,一般是从选举年的1、2月至6 月。这样长时间的预选需要耗费巨大的精力和金钱,这除了大垄断资产者及其所代表的具有强大财政支持的两党外,其他小党及其总统候选人是难以问津的。

(二)掌握新闻媒介,积极争取总统选举人的选票。美国总统的选举也不是直接选举的,它是一种两层的间接选举。也就是说,总统不是由选民直接产生,而是由选民选出总统选举人,再由总统选举人到各州府选举总统。因而,两大政党在提出自己的总统候选人之后,接下来一个重要的事件就是争取有更多的属于本党的总统选举人。首先,两党的总统候选人要与一些垄断资本权势人物、政客、党棍磋商,组织竞选班子,募集竞选经费,制定选举策略和计划;其次,两党积极掌握各种报纸刊物,广播电视,连篇累牍,竞相自我吹嘘,攻击对方;再次,两党的工作人员积极奔走,组织集会、电话联络和登门拜访,拉拢和督促选民投票。由于两党垄断了各种舆论手段,占据了竞选舞台,其他党派的总统候选人便无法插足,只能走过场,跑跑龙套。另外,美国选举选举人采用的是相对多数制和胜者得全票的原则,即如果一党获得一州内最多数选票,这个州的选举人就全部归这个党所得。由于两党在美国历史上长期轮流执政,这样的原则显然对这两大政党十分有利。美国两大政党其中一党的总统候选人当选为总统,那么他们实际上便掌握了美国的国家行政权。根据美国宪法,行政权属于总统,但宪法并未具体规定联邦政府的组成,而把任命合众国高级官员的权力授予总统。由于总统不是由国会选举产生,总统不对国会负责,因此,联邦政府的内阁会议不是从国会产生,不是在国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产生,而是由总统个人任命的各部长组成。他们不对国会负责,而是向总统负责,接受总统的领导。而当选的总统一般总是更多地指派本党的人任职,这样既可以优先保证本党、本阶级垄断集团的利益,又使自己便于领导,利于推行政纲。由是观之,美国总统虽然是由民选产生,其实质却始终为两大政党所操纵。

二、两党操纵国会的选举和动作,控制立法权。

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国会。美国国会实行两院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在国会中,除了参议院议长由副总统担任外,其他参议员和众议员全部由选举产生,没有任命、世袭和当然担任的议员。因此,美国两党为了顺利地运用国家权力,实现其统治,便采取以下两条措施:

首先,控制选票、操纵国会议员的选举。第一,与总统选举一样,控制国会选举候选人的提名。第二,制定有利于两党的选举规则。美国议员的选举实行单一代表制和相对多数制,即在每一众议员选区只选取一名众议员,候选人只需获得最多数选票就可以当选。由于两党长期操纵选举,控制国家的政治生活,这样的选举规则显然对两党有利。第三,控制选举机构,操纵选区的划分。在划分选区时,两大党控制的选举机构总把选区划分得对两党有利,而竭力排斥其他党派的候选人。他们通常采取两种办法:一是使不同选区的居民人数不相等,一是把某一区域不公正地划为选区。两党总是把选民多的选区划给自己,把选民少的选区划给其他小党。根据美国宪法,国会参议员每州二名,全国五十个州共一百名,这没有什么手脚可做。而众议员名额的分配则大有文章。美国1929年制定的《席位分配法》将众议员的人数固定为四百三十五名(除此之外,哥伦比亚特区还有三名)。这是根据各州的人口比例来分配的。因而,控制了人口多的选区,就等于控制了更多的选票和众议员的席位。如果根据普遍平等的原则,实行单一代表制的各众议员选区的人口就应该基本相等。然而两党控制的选举机构总是破坏这一原则,不同的众议员选区的人口常常相差数倍,例如,1962年中期选举时,得克萨斯州的一个选区人口将近一百万,而同一州里另一个选区人口不到二十五万人。美国两党在此方面所费的苦心是显而易见的。第三,采用立法和立法外的手段控制选民、选举。美国各州的法律对选民的资格有许多的限制。美国各州制定限制公民行使选举权的法律多种多样,如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文化程度、纳税数额、种族肤色等规定,便排斥了一大批选民。例如,1960年国会选举中,因在某一州或选区居住不满期限、不能用英文阅读和书写、交纳不起选举税等原因被剥夺选举权的就多达两千万人。与此同时,两党控制的选举机构还采用某些立法以外的手段,来使选举对自己有利。例如,缩短选民登记的时间、减少办理登记的机构、规定非常费时和令人厌烦的手续、故意把投票地点设在标记不明的场所或远离劳动群众居住区的地方、在劳动者及其家属下班前就提前让投票站关门,等等。第四,采用非法手段,搞“鬼投票”来垄断选举。“鬼投票”是两党在国会选举中进行舞弊的一种常见方法。由于美国大多选州的选民登记实行固定登记,选民一旦列入名单,终身不再登记,只在死亡或迁移时才从名单上除名,这就使登记可以对死亡或迁出的人不予除名,而让人冒名顶替去投票,这就是“鬼票”。此外,他们还常用伪造选票申请书、选民登记册和收买选票等方式,以期达到自己的选举目的。

其次,在国会事务中协调合作,共同操纵国家的立法工作。美国的总统和国会都是通过民选产生的,政府的组成与国会中的多数党没有必然的联系,国会中多数党与少数党之间的关系不是所谓执政党与反对党的关系,因而,两党的国会党团就能够紧密地合作。两党在国会两院中都建立了自己的组织,操纵国会的立法工作和各项人事任命。第一,设立党团会议,召集本党议员秘密开会,推选两院中党的领袖,讨论本党对重要议案的态度和策略。第二,设立两院中党的副领袖、督导和副督导,协助党的领袖控制议员的思想和行动。第三,设立两院的政策委员会,或称指导委员会,负责决定要优选通过和注意的议案,协助党的领袖安排事务。第四,设立竞选委员会,操纵国会选举。国会众议院议长形式上由全院大会推选,实际上是由两党的党团会议推选,参议院的临时议长(在议长即副总统缺席时主持会议),一般也是由两党党团会议控制选举产生。第五,国会两院中设有若干常设委员会,各常设委员会主席一般也是由老资格的多数党议员担任。

两党在国会中的活动,主要是以党外联合、两党协调和“超党派”的形式进行的。两院议长、两院两党领袖以及一些著名的参、众议员就经常应总统的要求,举行联席会议,共同商讨,谋求两党的一致行动,以解决党内外重大事件的立法问题。因此,《美国政党政治》一书就指出,在国会以及各州的立法机关中,“政党组织了多数党和少数党的势力,立法机关领袖和委员会主席们是政党寡头。”(第329页)

三、两政党操纵法官的选任,控制司法权。

美国宪法规定,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在形式上,美国实行司法独立的原则,即法院、法官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不受行政的干预,而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依据司法独立的原则,美国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官制度,其内容主要有:法官不可更换和免职,法官不可兼任其他职务,法官享受高薪待遇等。西方政治学者常常宣称,实施了这些制度,就可以实现法院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的势力的左右,摆脱党派和集团的影响,保证法院的公正无私,并自诩其法院为超党派、超阶级的独立的司法机构,更能体现现代的民主与公平。美国的司法机关果真能独立于党派之外吗?其实不然。(美国的司法机关是依赖于并服务于两大政党的资产阶级统治的,只不过两大政党的资产阶级是通过一种间接、更隐晦的方式来影响和操纵其司法机关罢了。)美国两大政党对其司法机关的操纵,主要体现在:首先,控制法官的产生,提名有利于自己的人选。从美国法官的产生来看,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由行政长官任命产生,一是由州法院选举产生。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全部是经国会同意、由总统任命的,少数州法院的法官是由州长任命。法官的任命是有党派背景的。总统在任命法官时,除了要求法官受过严格的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经过长期的法律工作的考验外,总是考虑到任命对象与总统所属的政党的利益关系。因为联邦法院法官是“终身任职,他们如何任命,他们带到这个机构中的态度,显然是重要的”,所以,“总统几乎总是将他自己政党的成员提名为联邦法官”。(《美国政府、制度和政策》第385页)1902年西·罗斯福总统在任命霍姆斯法官前对参议员们说, “在我觉得任命他是否正确之前”,“我想要知道霍姆斯法官是否完全同情我们的观点”。(《美国政党政治》第366页)据统计, 从克利夫兰到卡特共十七位总统中,就有十三位总统任命其本党成员为联邦法官,占其所任命的联邦法官总数的90%以上,而其余四位总统也在80%以上。可见,联邦法院的法官仅仅是两大政党在司法机关的最高代言人而已。大多数州法院的法官是经选举产生的,他们定期进行改选。州法院法官的选举也是为两党的党魁和领导人所操纵的。《美国政党政治》一书中也谈到,在“党派选举”的州里,“法官是作为一个政党的成员或候选人选出的”,而在“非党派选举”的州里,“不管选举过程和政治如何,法官仍然可以带着一个政党所主张的社会准则来到这个机构(指司法机关——引者)”。

其次,主宰法官任期,维护两党利益。依照美国法律,联邦法院的法官一旦被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就可以终身任职。法官不因总统的更换而更换,总统也不能随意任命新的法官,因而法官就可以摒弃党派的影响。在名义上,总统确实不能随心所欲地根据政党的需要来任命法官,而实际上,他总是通过各种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任何一位总统在其任期内总有联邦法官死亡、退休或辞职,总统便可以利用这些机会,趁机任命本党的合适人选。第二,如果某一法官的政见违背了两党政治的要求,总统可以对其施加压力,使其尽早地退休或体面地辞职,甚至通过两党操纵的国会对其进行弹劾,然后再任命一位表达自己意愿的新法官。

由于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在美国政治舞台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因而,美国两大党在共同控制司法机关的前提下,他们之间也互相进行激烈的争斗,以期获得对司法权的控制。前参议院共和党领袖德克森杂爱谈到林肯、杜鲁门、肯尼迪等几位总统任命自己的朋友为法官时就坦率地说:“你不会偏偏去找一个敌人,把他安插在最高法院里。”(《光荣与梦想,1932—1972年美国实录》第4册第1598 页)美国两大党内对司法权的争夺都如此,他们对其他政党的排斥、对司法机关的操纵的欲望便可不言自明了。也就是说,美国的司法独立并不是超党派、超阶级的,它必须体现其政党特别是两大党的意志和利益。

由此可见,美国的“三权分立”体现的仅仅是美国两大政党的意志和利益。它是一种资产阶级内部的民主和监督。当然,在具体的执政方式上,例如,克守本党本阶级的利益,在政治生活中努力发挥本党的政治核心作用,选任本党、本阶级业务内行的官员,代表常设制,加强执政监督等等做法,对维护资产阶级的长期统治是起着积极的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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