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意志心理学的困境与建构_心理学论文

自由意志心理学的困境与建构_心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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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4-0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90X(2013)6-088-04

自由意志是哲学史上最古老、最持久和最艰难的问题之一,并且一直是实证主义哲学和人文主义哲学关注的问题。人是否有自由意志,是一个古老而又重要的哲学命题。极端决定论者认为人的行为都是被决定的,人没有自由意志;反决定论者用量子力学中的不确定原理来反对决定论;温和决定论者既承认万事皆有因,又坚持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自由意志论者则肯定人是自由的。这种巨大的分歧使得我们很难真正知道问题的答案。

近年来,心理学家开始尝试用实证科学的方法探索自由意志的心理机制、影响及表达。研究发现虽然自由意志是一种错觉,但人们仍然相信它的存在,并受到它的影响。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道德行为、创造力、自尊和幸福等概念有密切关系。未来研究应在自由意志的概念界定、产生机制、作用功能等方面进行更深入的探索,并从实证、理论和常识三种水平上综合考察、理解自由意志问题。①自由意志与决定论问题是心理学中重要而又充满争议的核心问题之一。西方主流心理学中既存在着一味模仿自然科学,过于推崇实证和实验方法,只重视数量研究的倾向,同时还有另一种重视研究人的自由意志、意义、意识觉知和价值的人文主义心理学思想。两种研究取向的冲突涉及到因果决定论与自由意志论、人的心理现象与自然界的物理现象的本质区别,而在方法论层面则表现为辩证与实证以及响应与反应的对立。西方心理学的各种理论流派在对人格、自我和行为动因等基本问题做出解答时,始终存在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的分歧与对峙。对自由意志之谜的破解中,决定论否认自由意志的存在,相容论保留了自由意志的语词外壳,但坚持了决定论的实质。这些理论都未能令人满意地解答自由意志问题。塞尔站在神经生物学的立场上,从意向因果性的角度肯定了自由意志的存在,认为在意向因果性中存在的三个断层就是自由意志。

纵观自由意志发展史,尽管心理学无法证明核心意义上的自由意志是否存在,但是心理学研究为相关争论提供了证据。同时,心理学的研究与发展也需要自由意志的概念,并且自由意志感是客观存在的,人们的现实生活与心理治疗实践需要相信自由意志的存在。在自由意志问题上,当代心理学今后更应该关注对自由意志观念与态度及其相关心理机制的研究。较之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的争论,自由意志观的相关研究将具有更为深远的现实意义。

在西方文化中,关于自由意志的思想有一个由隐而显的过程,早先只局限于从哲学方面加以探讨,主要从知识论或道德论的角度来理解自由意志。后来,自由意志走进了神学领域,成为一个争论的关键问题。个体因为对于天道或神性的体认而对自我存在具有一种自由自觉的意识,以致形成一种“自由意志”和独立人格。②从中世纪到文艺复兴,关于神的恩典与人的自由意志的关系问题,形成了三种派别,即奥古斯丁主义、帕拉纠主义和半帕拉纠主义,并最终在伊拉斯谟和路德之间直接演化为一场公开的辩论,理论出发点和对待人性看法的不同,终于导致了他们在神学理论和人道主义学说上的差异,甚至对抗。③“自由意志”是奥古斯丁思想的重要概念之一,奥古斯丁从形而上角度论证自由意志概念的三个维度:本源性自由、决断性自由、恩典性自由。同时期的康德也是从形而上维度论证自由意志概念的。然而,两者存在根本差异。奥古斯丁主要为神正论辩护,具有典型的信仰主义特点;而康德主要为人的理性辩护,具有典型的理性主义特点。④虽然二者的自由意志概念有相同之处,但奥古斯丁与康德关于自由意志的理论旨趣是不同的。这些派别之争为“自由意志”提供了思想的火花。本文的研究目的不在于对这些派别和争论进行分析,而是注重探讨自由意志心理学困境及其构建。

弗洛伊德认为潜意识的诸心理本体(即本我,以及自我和超我的潜意识部分)在指导意识的诸心理本体(即自我和超我的意识部分)时基本上是能够讨论并取得一个妥协的动作过程的。一个类似协约的安排可以通过谈判达成并付诸行为表现。在这种潜意识的讨价还价期间达成的妥协,是通过“做这”与“不做这”(即“做那”)的辩证检查,直到在某一点上取得“让我做这”的决议(综合)为止。要达成这样的妥协,是没有机械的或数学的方法的。事实上,甚至在协议达成以后,在精神妥协中受挫的一方可以通过智计防止意识所承受的决定发生。詹姆斯和弗洛伊德一样,曾尽力想给自由意志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理论解释。詹姆斯似乎比弗洛伊德更注重科学的贴切性。⑤詹姆斯巧妙地捕捉到了经验的现象一面。他把人的心理活动描写成一股思想或意识之流。他指出,诸如连续思想的“链条”这样的术语简直无法捕捉住人的心理活动;人的心理活动就像一只鸟从一个栖息点飞向另一个栖息点,往后飞,然后又向前飞一样,从一种思路掠向另一种思路。本来,心理活动的这一主动形象是十分贴切的辩证理论,但由于他并不赏识黑格尔的哲学,所以他对辩证法持批判态度。

在描写了思想流以后,詹姆斯又讨论了神经系统及其使身体的肌肉组织产生运动的过程。随后,他讨论了故意运动这个问题。他的立论是以如下主张为基础的:在生活中的一项有意运动变为可能之前,我们必须存储着有关无意运动的诸多记忆。在出生以后,我们必须先经过一个时期的反射性运动;然后,在一再累积了这样的无意运动后,我们在“下一次”发出行为时就能对这些动作的方向施加某些影响。“……当(动作的)链条(强调记号系引者加)是有意的时候,如果我们在智力上意欲取得下一个链环所表示的东西,我们就需要知道在每一个动作发生时我们处在这个链条中的什么地方。”句中所说的“意欲取得”被定义为把注意力集中于某一目标,而我们的运动就是为在行为中实现这一目标发出的。一个意欲的动作,总是以有关这一动作的观念以及同意这一动作出现的意向为前导。在故意行为中,集中注意力的努力是关键的,它特别注意我们真正有能力做到的事物。当我们缺乏能力用有意的运动达到一个目标时,这就只是一种愿望。这时,自由意志就成了更持久的注意力集中,就如詹姆斯所说的:“……如果自由努力的运作存在的话,它也只能时间稍长地、稍微深入地在心灵前面抓住某一个理想的目标,或一个目标的部分。”神经科学技术对自由意志和自我的挑战不会对我们的伦理实践产生重要影响,只有在实践生活中人们采用了科学研究结论,从神经科学的发现到影响我们伦理实践的范式转换才会发生。

詹姆斯强调质料因的无意(反射性)运动先出现,而洛克则强调早期经验这种动力因的输入。但是,这种理论缺乏弗洛伊德理论赖以为根基的那种概念化的、矛盾的、任意的动力感。在这种理论中,人们是很难看到真正的心理自由的。我们可以随意犹豫一下,然后从过去曾发生在我们身上的各种运动中加以选择。由于坚持用生物学的观点进行解释,詹姆斯被迫陷进了一个组成性模型里。这也就是一切自然科学解说所共有的洛克式原理。如果我们不得不用质料因果或动力因果关系来解释目的因果关系的意义,我们就绝不可能把它抓住。这就是詹姆斯当时所处的困境。当一定分量的注意力被集中在一种观念上之后,我们显然不可能知道这种注意力是否可能已经或多或少地付出了。要了解这一点,我们就必须追溯到这种努力之前的东西,并且在以数学的准确性确定这种东西的分量以后,用我们现在甚至连一点踪迹也还没找到的法则证明:可能与这种东西相应的系列努力的准确分量刚好是实际发生的分量。⑥无论是精神方面还是神经方面的数据,以及这种证明方法所表明需要的演绎推理,将肯定永远为人力之不能及。虽然詹姆斯的正式理论听起来比弗洛伊德理论的目的倾向弱得多。但是,正如我们希望在本文中所要证明的,对人类行为来说,有一种心理逻辑解释可以很容易给自由意志的问题找到答案。如果我们要理解人类的本性,我们就必须从数学转向“心理”逻辑。詹姆斯和所有现代心理学家一道都陷进了笛卡尔的几何运动模型中,就如牛顿的机械学把它投射到物理现实中去一样。这样,人的行为就被等同于运动,而运动又被裂解为分立的、像链环一样的单元并连结起来形成所谓的反应。这些单元又以它们之间存在的相邻程度为基础受到被称作刺激的单元所吸引——这与基于不同体积的不同物体之间的距离之上的牛顿万有引力定律十分相似。这些分立的反应与刺激单元越是频繁地相互靠近在一起出现,它们就越容易形成至少一个暂时的可预测的链式系列。⑦为了跟踪这些链环的秩序,我们就得用数学的方法,把刺激单元称为自变量,而把反应单元称为因变量。由此得出的统计定律就能预测出各单元之间的关系,就像万有引力定律能预见到在充满引力场的天空中飞过、盲目地飞到尽头的流星的路径一样。

近期的心理学研究已经确凿无疑地证明,“人类流星”绝不像心理学以前所假定的那样盲目飞行。外观的统计方法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统计学者对事物也都有一种内省的倾向性。数学家们能够并且的确对空间物体之间的已测到的精确关系作过不同的设想。怀特海和罗素已经证明数学与逻辑在抽象思维的某些层面上是同一活动,但这种单一性是在逻辑的基础上形成的。使数学推理得以进行的是逻辑的断言性,即“两半等于一个整体”这样的同语反复设想。⑧当然,这是一种实证逻辑,在那里矛盾律起着支配作用,因此数字总是能正确地累加。传统的牛顿物理学是建立在单一的实证逻辑断言基础上的,所以,当心理学家探讨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数学关系(定律)以求全面理解人类行为时,他就会确保自己绝不违背牛顿式断言。这样,辩证逻辑就永远不会被包含于人的形象之中。但是,如果我们对人的确会辩证推理这一事实不予承认,我们又如何能建立起研究人的精确的心理学?人绝不是可以通过计算和列表说明的、不考虑运动为之而发生的目的的一系列单线性链式运动事件。人有自决性,虽然他往往是不连贯的行为的发出者。要捕捉到人的完整形象的唯一方法,就是不要把人的行为仅看作具有反应性。我们不能再单一地依靠这种描写行为的方法。我们要找到一种新的术语,使我们可以捕捉到这样一个观念:人的确是在康德模型那种有形式的意义上给自己的理解作断言。这样,这个更符合逻辑的行为观就开拓了一种可能件,就能够解释个体是如何自由地遵循或者不遵循自己断言的暗含意义。这样,人不是受作为“动力”因果链条的过去事件所直接控制,而是一个为了预期的目标而不断发出行为的期待者和概念创立者。作为改变我们的人性观的第一步,让我们从现在起把人看做是根据响应也根据反应发出行为的。我们可以对响应做出如下定义:响应是指人获得(断言出,或以之作为前提)有意义的项目(形象、语言词语、判断等等)。这些项目与某一指涉物有关,而这一指涉物又是此后行为为之而发出的目的。这就是我们用以跟机械论者的动力因概念并列的目的因概念。响应是人“为了……”而发出行为,而不是“对……”做出反应。

在上述定义中,我们认为目的一词应被限制在一个概念的意义里,而意向一词则应被用在一个有机体为了这样的目的而发出行为时。例如,铅笔是人类为应用而设计的实用工具,铅笔是为一种目的服务的。但是,铅笔本身并不懂什么目的,为了这一目的意义而响应性地发出行为并因此而创造了它的正是人。人拿起铅笔用以书写,或仅仅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铅笔就在附近,在将来某一时刻可能被派上用场。他不是迟疑不决,不是回顾过去的反射动作,不是在某种经过多次反复的习惯过程完结之前让过去输入的可能性发挥更长时间的作用。人是觉知到周围环境的诸种可能意义的,甚至在按照这些潜在的抉择而采取的动作(运动、反应)极不可能发生时,情况也是一样。机械论者认为,这种被反映为纯可能性的意向意义并不存在。当一支铅笔没有被真正拿起来,在可见的将来某个时刻没有被用上时,看着铅笔对自己说“噢,这儿有支铅笔。我最好把它记在心里,因为我可能会用到它”这种事情,在机械论的理论解说中绝不会发生。但是当人真的用上了这支铅笔时,这一“被观察到的动作”就被视为一个现实,就被看作是从假定的人的行为储存库里所有这种可能“反应”的参量中“抽样”出来的事件。但是,难道人的行为在此得到了完整而准确的说明了吗?没有,因为在此没有作过什么努力去理解行为的前提条件,去理解人的外显行为真正发生之前被目的有机体所强调的断言性目的。认为这样的前提条件不存在,就是在严正的科学证据面前走向其反面。行为的发出是响应性的而不是反应性的,是通过断言而不是通过中介,是以有形式的而不是以白板一块的方式进行的。⑨

自由意志是对人的自由存在的觉识,那么对自由的这种觉识首先是哲学信仰开显出来的。对人的自由的全面自觉是近代启蒙哲学的核心精神,意志的自由假定人类行为中有响应这种活动发生,那么这种活动又如何转化为意志的自由呢?如果人是服从地实行意义延伸的,那么,由于“服从地”这个词具有对被先肯定为先行项的东西“奴性地服从”的意思,所以,我们就不可能把自由的概念置于逻辑发展的这一面。诸种服从性因素会与很多人赋予自由意志概念的意志或“意志力”的运用相符。它们也体现了弗洛伊德所强调的那种精神决定论。但是我们怎么能说自由进入了响应的过程?它的出现是因为我们必须总是认识到,为了使断言出现,即使先行意义得到肯定,自我是有必要肯定这些意义的。而且,正如我们已经表明的,如果行将肯定的意义通常是双极的,那么,这一肯定过程中的自决就必然总是自由而辩证地生发出各种抉择,其结果就是康德所谓的来自动力因果链的“先验自由”⑩。

自由概念是康德整个哲学大厦的拱顶石。而在康德哲学中,自由概念的基本规定性是以自身为原因,而相应地所要否定的是服从外部的必然性。自由意志是康德实践理性体系的基石,也是资产阶级自由的理念。康德认为,一个人能进行先验的辩证思维,任意地从是到否反复思维多次。他会从某一有意义的理解比如A开始。这时他可能由此而推理至非A然后非非A以至无限,直到他正在考虑的东西与原来的环境输入毫无关系(洛克),或甚至与回忆起的无意运动毫无关系(詹姆斯)为止。(11)这种以对立形式进行的推理思维究竟在什么地方终止,这得由人来决定,而且还有可能不以严格的双极词语的形式出现。这就是说,由于人也进行实证推理,所以,他就可能以恰似米制的方式把两个全对立面之间的距离“平分”而以某种方式采取中间立场——这不完全是综合,但近似于综合。当然,我们是用距离来打个比方,因为这里并不包含有真正的空间,就如数学空间中并没有真正的运动一样。在另外一些生活场面里,人的确可以开创事件发展的新途径而不让现实的局限如此制约自己。我们都知道,有的人在火灾时能冷静地寻找脱离受灾房屋的方法,而有的人却绝望地用头捶击受灾房屋里紧锁着的门。在更广的生活层面上,我们都受到不停的召唤以给我们所面对的“事实”提出独特的解释。事实上,我们是以我们对这些现象形成断言性概念的方法为基础来编排我们自身的事实的,然后我们又确实创造了那些罗森塔尔后来认为是自我实现的预言的情境。这样,我们就触及了自由意志理论的核心问题。(12)对这个问题,价值论者是这样论述的:“当且只当行为的发出者(即人)在境遇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有可能做出相反的行为时,这一行为才是自由的。”如果我们能够表明在相同的境遇中事物的确能够向与原来不同的方向发展,那么自由就成立了,可是这恰恰是在一组辩证情境中的情形。作为潜在性、可能性或暗示性,事物总是既相同(一元),又不同(多元)。现象经验绝不如实证理论家所说的那样意义上是单极的。虽然最终发生的东西取决于被肯定的先行项意义,但是,当初别的先行项也同样有可能被肯定。

非决定论并不是自由意志的前提条件,化解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的表面冲突是康德为我们设定的一个哲学理想。自由意志与主体知识的缺乏和心灵事件的内在知觉有关。单纯从外在主义的观点来看,自由意志是一个内在的幻象;然而人的内在知觉是真实存在的,从内在主义的观点来看我肯定能感觉到我的决断与行动能改变外在世界中事物进程并为此负责,这就是我们所称的自由意志。或者说“自由意志”是人的自我决定、自做主宰的一种内在精神状态与意识状态,就这样,自由意志是以非技术的方式指涉响应性有机体所具有的、用以辩证地改变自己在行为过程中作为断言(用作根据的前提)而肯定的意义之能力。只有当我们能够改变自己为之而做出决定的根据时,我们才是自由有机体。在做出肯定之前,我们可以谈及自由;在做出肯定之后,我们可以谈及随之而来的意义延伸中的意志“力”。(13)自由意志与精神决定论是一件事物的两个对立面。自由意志与自决不仅因响应性而成为可能,而且是响应性的绝对条件。人类的本性要求人类在自己不断流逝的生活图景中“采取一种立场”,因此,这一过程总是包含着选择或决定,甚至在这一选择过程不为自己所注意到时仍是这样。当人认识到这一选择过程时——这一过程本质上是从多项根据中决定一项,个人的责任也就进入这幅画图之中了。生活的现实会限制可以被断言(被肯定为前提)的根据,它们是行为的前提。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说,真正的自由意志是建立在它自身之上的,这是一种自我循环,一种无限延伸,正因此它才成为了一条绝对的原则。

人们作决定时所依据的独特的个人根据远没有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多。归根结底,在生活的设想方面,人类相同的东西总是比不同的东西多,而且毫无疑义,正是由于这个缘故,人与人之间的心心相印和理解才成为可能。虽然到此为止我们一直在谈论人类,但是,我们并没有声言比人类低级的动物就完全缺乏辩证推理的能力。使自由意志成为可能的辩证推理能力在所谓的人类这种动物中极有可能达到最高的发达程度。但是,在进化到这一阶段之前的某个阶段中,很可能有一种也具有辩证推理能力的动物已经补足了全然实证性的行为了。这时,双极性意义就出现,而这种“较高级”的动物也就变成了创造象征的而不是只用符号作中介的有机体。任意性产生了,心灵的这一开放使动物的思维能力问题陷入混乱,因为现在它觉知到很多不同的含义或“可能性”。这就从根本上迫使它从很多可以得到的前提中肯定一个。它觉得有必要在生活的经验中“采取一种立场”,而不应只对生活中单向的操纵作出“反应”。在具有辩证推理能力的动物的最高级形式人类中,这种确定一种“已知”抉择(选择、观点、设想、真理等)的思想需求促进了我们现在所谓的社会秩序。(14)人被说成是一种社会动物。这种看法可能正确,是因为人类的聪明才智绝对需要一个赖以为着手即响应的坚实前提:社会规范并不是堂而皇之、“高悬空中的刺激”,通过外部操纵和强化把自己的操纵效果塞进人民大众的脑袋里。社会规范是一个人共为之的“那个”(前提),它为一个可见的群体(数量由小到大)的所有成员所肯定,在生活中赋予他们以共同的本体和义务意识。

现在,我们已经清楚地理解了心理学上的自由意志指的是什么。认识这一过程并不等于我们在包含宗教观点、政治信仰、民族忠诚、社会偏见、生活方式的偏好等生活问题上,给“我应该肯定哪一个前提(理由、真理、预断性假设等等)”这个问题找到了答案。我们的责任是勾画出一幅尽可能准确的人类本性的画图,一幅与科学证据相一致的、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画图。个体因为对于天道或神性的体认而对自我存在具有一种自由自觉的意识,以致形成一种“自由意志”和独立人格。人们之所以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意志,乃在于人能够习得许多思想行为模式来实现自己的许多意愿,而意志过程的步步展开则皆有其因果必然性。自由与必然是统一的。又鉴于人是一个开放系统,其意志活动有因果必然性并不导致宿命论。真正的自由意志是建立在它自身之上的,这是一种自我循环,一种无限延伸,正因此它才成为了一条绝对的原则。

自由意志问题无论对于理解国家的政治生活,还是对于理解个人的社会生活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自由意志在消极层面是非依赖性状态,从积极层面讲是自主选择的状态,与人在道义上的责任性联系在一起,是一种“二阶愿望”能力。(15)康德在设定“自由意志”之存在的同时,却无力使人们将这种抽象的主体的自由的“规定”真正在人身付诸实现,关键在于他还没有将这种道德意志真正内在化,与生命自身的良知性的动力统一起来。现代中国的伦理学、政治哲学、法哲学的人性论基础当以承认人的自由意志为根本标识,对这一基础的“承认”基于一种哲学形而上学的预设:如果不谈自由意志、人的责任能力、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议论道德和法的问题(恩格斯语)。承认“人是自由的”,承认“自由意志”,并将此作为现代中国人性论的核心内容,可以成为现代中国哲学人性论区别于以儒家为主导的中国传统哲学的分水岭。在人与自然关系向度上,现代性将自由意志确认为征服自然的意志。然而,生态危机的发生宣告了支配和控制自然的自由意志将人自身置于生存困境且不自由之中。欲将生态环境从危机中拯救出来,就必须对征服自然的自由意志进行改造使之成为一种新型的蕴含着生态意蕴的自由意志,即我们必须承认自由意志的存在源于人自身与其内在自然的和谐,它的实现有赖于人与外在自然的和谐,即自由意志的生成与发展必然与自然相关。要实现最终的意志自由必然是自然和谐的自由;自由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也是人之为人的本质。换句话说,人类唯有生成与自然和谐的生态自由意志,才能实现在自然面前既能保持人的自由,又能维护自然的和谐、平衡与稳定。

注释:

①宋尚玮:《丹尼特的自由意志相容论》,《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3年第2期。

②CR Sunstein,RH Thaler.Libertarian paternalism is not an oxymor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JSTOR,2003.

③俞吾金:《决定论与自由意志关系新探》,《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④R Clarke.Libertarian accounts of free will.Oxford University Press,USA,2003.

⑤刘光顺、徐勇:《托马斯·阿奎那论预定和人的自由意志》,《宗教学研究》2013年第1期。

⑥刘毅:《当代心理学观照下的自由意志问题》,《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⑦樊小贤:《论自由意志的伦理意义》,《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7期。

⑧D Widerker.Libertarian freedom and the avoidability of decisions.Faith and Philosophy,2010.

⑨董蕊、彭凯平、喻丰、郑若乔:《自由意志:实证心理学的视角》,《心理科学进展》2012年第11期。

⑩MM Jones,R Bayer.Paternalism & its discontents:motorcycle helmet laws,libertarian values,and public health.Journal Information,2007.

(11)亓奎言:《自由意志是一种幻觉吗?——神经伦理学的视角》,《自然辩证法通讯》2012年第4期。

(12)李恒熙:《自由意志是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吗?——对一个否定论证的考察》,《现代哲学》2009年第6期。

(13)JS Kelly.Rights exercising and a Pareto-consistent libertarian claim.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1976.

(14)T Tinker.Metaphor or reification:Are radical humanists really libertarian anarchists? Journal of Management Studies,2012.

(15)HP Kitschelt.Left-libertarian parties:Explaining innovation in competitive party systems.World Politics,Cambridge Unit Press,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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