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福利流通设施分类与政府干预_公共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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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通产业被定位为国民经济基础性先导性产业,流通设施公益性问题成为学界和政府关注的焦点。赵尔烈(2009)①,徐柏园(2011)②等学者明确提出国家应当支持建立公益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并以明确的法律形式确保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刘雯、安玉发(2011)③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论证了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该走公益化的建设方向。张祺瑞(2012)④评价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经济性质,并提出公益性优化路径。《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提出:“要支持建设和改造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及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等,发挥公益性流通设施在满足消费需求、保障市场稳定、提高应急能力中的重要作用,并积极发挥中央政府相关投资的促进作用,扩大流通促进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公益性流通设施。”

      可以看出,学者大多从批发市场的角度出发来论述公益性流通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对其他的流通设施公益性问题则鲜有提及。政府文件提到了公益性流通设施,但是对公益性流通设施的界定标准,供给路径和供给机制则没有详细规定。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探讨公益性流通设施的识别和细分过程,诊断目前我国公益性流通设施供给的困境,阐述政府对公益性流通设施供给的介入方式以及治理机制,对我国构建新型的流通体系,发挥公益性流通设施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益性产品与公共产品内涵辨析

      很多场合,公益性产品被视为或者等同于公共产品,要理解公益性的内涵特征,可以先从厘清公共产品的概念入手,找出公益性产品与公共产品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区别。

      (一)公共产品概念特征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是经济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被不同的经济学派和学者根据其研究方法的不同,赋予不同的概念。

      有关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理论雏形的产生最早可追溯到1739年,哲学家大卫·休谟在其著作《人性论》中论述了“搭便车”现象,被后人总结为“集体消费品”。⑤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到,有类产品“很可能会为广大社会带来最大程度的利益,但此类产品的性质却决定了公共产出的利润永远无法回报个人或某个由少数人组成的群体为此所投入的开支,因此任何个人或由少数人组成的群体都无法创建此类产品。”⑥斯密认为费用可以由利润来补偿的经济活动应该交给市场;利润不足以补偿费用但又是社会所必需的事业,由政府通过公共支出解决。1954年,新古典综合派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与统计学评论》上发表的《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率先给出了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指出所谓公共产品是“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能减少任何他人也对于该产品的消费”⑦。强调了公共产品消费的非竞争性。后来,萨缪尔森对这个定义进行修正和完善,在《经济学》第16版中指出“公共品是指那种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整个社会每一成员获益”⑧的物品,强调了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效用的不可分性。萨缪尔森认为公共产品应由政府来提供,提供公共产品不仅是政府的职能所在,也是弥补市场失灵的必然要求。市场无法使公共产品供给达到帕累托最优,要依靠政府。1965年,公共选择学派代表布坎南发表了《俱乐部经济理论》,认为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存在大量的中间产品,即“俱乐部产品”,也称为准公共产品,这种产品具有有限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⑨。1956年,蒂部特发表了《地方支出的纯理论》,探讨了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方式及条件,认为政府寻租和投票悖论产生的高成本造成政府失灵,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可能性产生了。1974年,新制度经济学派代表科斯撰写了《经济学的灯塔》,指出英国的灯塔大部分是由政府授权,由私人或者行业组织经营,而不是政府经营。科斯打破了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唯一供给的传统思维,他从交易费用和产权的角度分析,以供给效率为评判标准,比较市场提供的成本和政府制度安排的成本,提出由成本低的一方供给公共产品,私人也存在提供公共产品的可能。

      总之,公共产品概念内涵复杂,其供给方式也随着概念的不同解析而多样化。但是,公共产品分类基本上可以确定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两大类,公共产品基本特征是消费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正的外部性。供给方式以政府供给为核心,但同时也存在私人供给的可能。

      (二)公益性产品概念特征

      在我国,公益是拥有多种理解的复合概念,被经济、法律、政治等各界广泛关注。在经济理论发展史上,亚当·斯密虽然没有明确地界定“公共利益”,却以“论君主或国家的费用”为题,列举和阐述了公共利益的基本构成,如国防费用、司法经费、公共工程和公共机关的费用(包括教育设施),等等。⑩梁慧星先生认为公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都可以直接享受的利益”。(11)王利明认为“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或者说不特定人的利益,是不特定人的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利益”,“具有范围的宽泛性、内容的变动性与不确定性等特征”。(12)

      综合学者的观点与个人的认识,公益可以这么理解:

      “公”,即社会共享性,公益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而是具有相对的普遍性和非特定性,意味着每个人平等享用,并且某些人享用不影响他人的享用。“益”,即社会价值性,公益是一个社会群体存在和发展所必需享有的社会价值,可以增进社会群体的福利,使享受公益的个体效益得到改进,达到合意水平,但是不可能达到用于满足奢侈需求的水平。

      同时,公益又具备以下几个特性:(1)客观性。公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叠加,不是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公益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影响着社会群体的整体生存和发展。(2)可变性。随着社会发展,公益所包含的内容会发生改变,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要随着改变。(3)法律性。公益确认的过程应当充分融入法律理念,公益的共享性要求对公共利益进行确认,确保共同体的个体都有充分的话语权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体现利益主体的平等性。(4)非盈利性。公益体现公众的需要,不以盈利为目的,倾向于非经济利益,服务对象是大众;秉持公共利益的主体是政府,目的是服务公共利益需要,不以追求利润为中心。需要指出的是,商业性、经营性项目往往也承载公共利益,但是其主要目的是追求利润。

      因此,本文认为,公益性产品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满足社会生产和发展需要为根本,以增进公众福利为目标,社会群体均能平等享用的产品。

      (三)公益性产品与公共产品的区别与联系

      公益性产品和公共产品一样,概念宽泛模糊,被各界广泛使用。公益性产品与公共产品之间既有所区别,但又存在着密切联系。

      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概念范畴不同,公益性产品属于与社会群体相关的社会学范畴;公共产品是经济学概念。二是界定标准不一样,公益从社会功能的角度出发,强调的是投资主体不以盈利为目的,以增进民众福利为主要目标;公共产品从消费的自然技术性出发,强调消费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正的外部性,并且以此作为政府干预和市场边界的主要依据。

      但是,公益性产品和公共产品联系紧密,交集甚多。第一,本质特征相符。公共产品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物品或服务,而公益性产品也具有社会共享性特征。第二,公益的载体是公共产品,公益性评价的对象是具有一定公共性的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不包含私人产品。第三,“公益目标”是推动私人产品向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向公共产品转化的重要因素,换句话说,公益性是提供公共或准公共产品时所达到的绩效。随着社会的发展,某些私人产品将被赋予某种程度的公益性质而成为准公共产品,社会或政府需要依据“公益目标”干预或校正市场失灵。第四,概念可以互相替代。“公益性”不是经济学概念,但经济学从来不否认“公益性”的存在及其具体的实际作用,很多的场合,“正的外部性”和“公益性”是可以互相替代的概念。

      虽然公益性产品与公共产品侧重点有所差异,但是二者之间有本质上的相通之处,因此,可以借用公共产品理论界定公益性产品,指导公益性产品的生产和供给,明确政府在公益性产品供给中的职能,把握政府对公益性产品供给的介入边界。

      二、公益性流通设施的识别及细分

      (一)流通设施的分类

      流通设施是指为流通业提供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对流通业有直接或间接促进作用的支撑平台。流通设施大体可分为四类:商业服务设施、物流仓储设施、流通技术设施和信息平台(见表1)。当然,随着社会发展,流通设施范围也会不断更新。

      

      (二)公益性流通设施识别及细分过程

      公益性流通设施是指以满足社会群体生产和发展需要为根本,以增进公众福利为目标,社会群体均能平等享用的流通设施,投资者不以盈利为目的,体现公众总体的现实利益和未来利益。

      借鉴公共产品界定标准,可以把流通设施分为三大类: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其中,纯公共产品的流通设施属于公益性流通设施,私人产品的流通设施不属于公益性流通设施,符合公益特征的准公共产品的流通设施属于公益性流通设施,识别过程如图1所示。

      1.纯公共产品。此类设施的公益性质和公益目标直接明了,社会成员都可以消费此类设施,从这类设施中获益;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整个社会每个成员获益。比较典型的纯公共产品流通设施包括国家储备库、地方储备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商务预警公共信息平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全国商务人才信息库等。

      2.私人产品。这类流通设施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用于满足社会个体成员不同的消费偏好和需求,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公益性特征非常弱,不存在“排他”技术性难题。以企业或个人为主体,以追求利润为中心,实行充分竞争和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这类流通设施包括大部分的商业服务设施,如购物中心、百货店、超市、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商店、便利店、餐饮店、酒店等,以及盈利性的物流仓储设施、流通技术设施和行业信息平台。

      

      3.准公共产品。这类设施消费具有有限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有限的排他性,指可以通过收费方式将不愿付费的消费者排除在外;消费非竞争性,指在不拥挤情况下,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很低。准公共产品流通设施是否为公益性设施取决于两个条件:(1)投资者的利益目标是否符合公益特征(投资者不以盈利为目的,以增进民众福利为目标);(2)产品是否属于公益的范围(学者列举界定了公益的范围,认为公益包括军事、基础设施建设与提升社区生活质量的建设所列事项(13))。因此,在准公共产品的流通设施里面,公益性流通设施包括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跨省区的中继性物流中心、流通节点平台、社区菜市场、冷链系统、节能设施、环保设施等。

      归纳起来,公益性流通设施包括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中符合公益特征、属于公益范围的设施,具体包括民生型、基础型、保障型、环保型和公共服务型等5类设施(见表2)。

      

      三、公益性流通设施供给的困境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公益性流通设施的需求数量日益增加,但是目前流通设施过度商业化,供给不足,治理经验缺失,从而抬高了流通成本,弱化了政府的市场调控能力。供给困境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作为制度安排主体的责任缺失,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公益性流通设施的生产、供给、运作、管理和监督等众多环节无法可依;政府作为生产主体的角色不到位,财政投入资金不够。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约束和保护机制,私人主体供给公益性设施时“去公益性”问题较为严重。

      (一)政府主体:供给制度缺失,生产介入不到位

      公益性流通设施供给是一种制度创新,如何保证供给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政府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加以约束。而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较为滞后,到目前为止,与公益性流通设施治理有关的立法还是空白。例如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质界定在2004年农业部发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五条有提及:“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公共事业,以服务农业、农民和城乡消费者为宗旨。其设立及业务项目由各级政府规划确定,并提供支持。”但是,缺乏相关的规定和实施细则。供给制度缺失导致了我国现阶段公益性流通设施供给的无序。

      政府对公益性流通设施的生产介入不够。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直接生产供给的公益性流通设施寥少。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投资运营的流通设施几乎没有,即使是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流通设施在后期运作管理中也被改变了性质,实施了纯商业化经营。如有些公益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被私人和投资基金收购或控股,为满足商人的逐利目的,批发市场摊位费、管理费等被提高,增加了农产品的流通成本。另一方面,政府间接生产不够,特别是通过委托私人主体生产的公益性流通设施容易被当成竞争性质的私人设施对待,在税费、土地使用费等政策上没有享受到任何优惠。

      (二)私人主体:缺乏保护和约束机制,“去公益性”问题严重

      缺乏保护机制,私人投资公益性流通设施缺乏积极性。例如,农产品冷链系统是农户、经销商、批发市场、零售终端等都能分享利益的流通设施,具有公益性质,同时也是一次性、大规模投入,回收期长。私人企业缺乏投资积极性,造成我国农产品冷链供应不足。再如,市场食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具有公益性,但检测成本和检测人员工资会增加企业的负担,造成市场食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投入不足,企业监管走过场。从经济学上解释,冷链系统和质量安全检测设施是具有公益性的准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正的外部性,当公共产品由私人提供时,私人边际成本大于私人的边际收益,私人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这种情况下,社会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造成私人供给不足。

      缺乏约束机制,私人的逐利本质弱化了流通设施的公益性。私人主体供给公益性流通设施,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但是由于私人的利益诉求,造成了公益性流通设施“去公益性”问题较为严重,影响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实现。例如,和居民生活紧密相关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上都是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批发市场的投资主体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非保障农产品的供应和解决农民的销售难问题,无法全面顾及农民、市场主体、消费者三者的利益平衡,无法体现公益性流通设施增进社会成员福利水平的特征。

      公益性流通设施供给目的是满足企业或个人的生产生活需要,关乎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政府作为增进社会福利的代言人,要不断优化资源配置,介入公益性流通设施的供给环节,在供给制度的安排上起主导作用,提高公益性设施的供给效率和质量,实现社会成员利益最大化。

      四、政府介入公益性流通设施供给的方式

      公益性流通设施的外部性会造成“市场失灵”,市场机制难以在该领域发挥作用,政府的公共利益和非盈利性角色决定了政府介入公益性流通设施供给的必要性。政府介入的目的是弥补市场失灵,介入范围是市场失灵的领域,介入程度取决于设施的公益性程度,介入原则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基础、兼顾公平和效率。

      政府对公益性流通设施供给的介入方式存在两种基本类型:政府直接生产和政府间接生产,前者指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和掌握的资源直接为公益性流通设施的生产付费;后者指政府通过预算安排、政策安排等方式将公益性设施委托给私人部门、或者允许并保护私人部门进行生产。一般来说,政府介入公益性流通设施供给的方式主要以间接生产为主,辅以直接生产。

      (一)政府直接生产

      政府直接生产是指流通设施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出资建设、经营并承担责任。由政府直接生产的优点在于:第一,节省委托生产所必须的交易费用,较好控制产品的质量;第二,弥补私人资本不足,增强流通行业的生存能力;第三,保证地区间的平衡发展,约束私人垄断,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政府机构和政府企业是政府直接生产公益性流通设施的重要载体,包括政府的职能部门、政府设立的专职提供公益性流通设施的机构和国有企业。需要政府直接生产的公益性流通设施一般是关系经济社会稳定、长远发展的全国性、跨区域的公共流通设施。

      1.政府直接经营

      政府直接经营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或者设立的专职部门负责流通设施的投资建设、日常的经营管理,经营管理人员由政府直接任免,经营收支列入政府预算,在价格或费用上考虑社会公众的承受力,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政府直接经营的公益性流通设施通常包括中央储备库、地方储备库、应急物资储备库、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商务预警公共信息平台等。

      2.国有企业经营

      国有企业经营是指由国家以国有企业的形式来承担公益性流通设施的投资,所有权属于政府,经营权属于国有企业,企业主要经营负责人的任免由政府加以控制,企业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经营管理机构,进行独立核算。国有企业经营的公益性流通设施一般具有初始投入很大、投资回收期长、规模效应明显、和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等特征,如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冷链设施、跨省区开展物流服务的中继性物流中心、流通节点平台等。

      (二)政府间接生产

      现实生活中,纯公共产品流通设施极少,大部分公益流通设施属于准公共产品,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既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共同消费、同时也服务于个人的直接消费(14),具有公益性和竞争性的特点,从而决定了这类设施的供给方式应该是政府与私人的交叉点和结合部。政府以间接生产的方式供给公益性流通设施,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委托私人企业生产;二是制定法律政策保护私人提供公益性流通设施。

      1.政府委托私人企业进行生产

      政府委托私人企业进行生产,主要包括经济资助、特许经营、签约外包、政府参股等方式。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冷链设施、跨省区开展物流服务的中继性物流中心、流通节点平台等适合国有企业经营的公益性流通设施,政府也可以采取这种介入方式。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政府以市场参与者的身份提供公益性流通设施以增进社会公正,强调流通设施投资运营管理的市场化,但是市场化不等于私有化。

      2.法律保护私人企业进行生产

      政府采用法律手段允许、促进并保护私人企业进入公益性流通设施的生产经营领域。适合私人供给的公益性流通设施一般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公益性流通设施的消费存在排他性技术,以“选择性进入”的方式有效将“免费搭班车”排除在外,从而降低私人企业提供设施的交易成本。二是能将公益性流通设施的“外部性”内部化,以制度安排来界定私人对公益性流通设施的产权,并保护产权的行使,激发私人提供公益性流通设施的动力。私人供给并不意味着完全脱离政府,相反,政府在私人供给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私人供给的公益性流通设施进行产权界定和提供激励措施等,吸引和鼓励私人提供公益性流通设施。对于规模较小、消费者数量有限的公益性设施如社区商业、标准化菜市场、小型农贸市场等,政府可以采取这种方式介入。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以何种方式介入公益性流通设施的供给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根据经济社会环境的不同会采取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时期,人们对公益性流通设施的理解和认识不同;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人们对公益性流通设施的判断也不同;不同的地区,公益性流通设施的重要性排序也可能不同。政府会在适当时期介入公益性流通设施的供给,以解决社会矛盾,但是当矛盾化解后,政府可能退出供给,重新交给市场运作。

      五、公益性流通设施供给的治理机制

      政府对公益性流通设施的供给介入要把握边界,适当、适时、适度推进,既不当“守夜人”的消极政府,也不当全能政府。分层分期改进公益性设施供给制度,从技术到机制再到体制的改变,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由表面到本质。注重公益性内容的动态可变性,兼顾公平和效率,结合流通产业发展和地区发展情况确定供给的重点、数量和方向。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流通公益性目标的实现。

      (一)树立“有限政府”理念

      政府对公益性流通设施供给的介入不能缺位,不能放置不管,同时也不能干预过度和错位。政府的权力、职能、责任是有限的。面对丰富多样的流通设施和社会需要,政府作为公益性流通设施的唯一供给主体显然是不适当的。如果过度强调政府的作用,“政府失灵”也会随之产生,和“市场失灵”一样会造成公益性流通设施供给无效。政府介入公益性流通设施供给也要重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树立竞争合作意识,公共权力资源的配置适当向非政府组织转移。

      一是要在公益性流通设施的供给中引入竞争机制,一方面允许私人部门参与公益性流通设施供给,形成与政府部门的竞争,另一方面要在政府部门内部开展绩效管理,分散权力,形成政府内部的竞争。

      二是要重视政府与社会的相互合作。一方面要强化流通中介组织的管理作用,政府让渡部分公益流通设施管理权给社会。另一方面要重视政府与私人领域合作,建立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减少政府对流通设施项目审批和直接干预。政府对公益性流通设施的供给要通过社会参与加以改善,社会参与需要政府加以引导。

      (二)分层分期提高公益性水平

      我国目前的公益性流通设施供给水平比较低,供给受技术、机制、体制等多层面的环境影响和限制。需要厘清短期、中期和长期的任务,分阶段分批次、循序渐进地提升流通设施的公益性水平。

      短期,利用技术手段提高公益性流通设施的转化效率。在现有的制度范围内,现有的资源供给数量和布局不变的条件下,提高公益性流通设施的配置效率。短期内的调整是功能性的、细节性的、技术性的,它不涉及原有治理模式的改变,不涉及体制机制的改变和调整。

      中期,从调整和创新机制入手,提高流通设施的公益性水平。在现有的宏观制度下,尝试特许经营、签约外包等政府间接生产介入方式,创新公益性流通设施的投资、运行和管理机制。例如,私人生产的跨区域物流中心可以通过政府注资,形成公私混合所有的企业性质,改变设施运营和管理机制,大幅度提高流通设施配置资源的效率。

      远期,从制度层面上确立公益性流通设施的地位,建立新的制度对其进行配置和管理。政府作为公益性流通设施的制度安排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公益性流通设施的种类和标准,安排相应的财政支出,组织和监督生产,保护和约束私人供给主体。从长远角度看,政府要逐步减少公益性流通设施的直接生产,增加制度供给职能和监督职能。

      (三)供给边界和重点动态可变

      公益性产品具有可变性特征,随着时间的推移,公益性产品的需求和内容会发生改变,政府供给和私人供给的合理边界、供给的重点和方向是相对的、动态的、可变的。

      一是权衡公平和效率,综合考虑政府的行政能力、公共财政能力和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等多个因素,动态地确定政府供给和私人供给的合理边界。公平与效率是公益性流通设施供给机制选择的两大标准。对公平与效率的侧重导致不同的供给方式。如果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高,相关法制完善,强调私人部门的效率,政府对公益性流通设施供给的介入程度可以降低;如果市场发育程度低,制度不完善,又要强调享有公益性流通设施的公平性,那么大部分的公益性流通设施都要收归国有,由政府供给。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下,政府和私人应在供给的不同环节进行分工和合作。

      二是根据流通业的发展方向和不同地区对流通设施的需求确定公益性流通设施的供给重点和数量。目前流通业的发展方向是现代化、信息化、生态化和国际化,公益性流通设施的供给方向要和流通产业的发展方向相适应,如农产品冷链系统、公共商务信息平台和大数据库、流通节能设备,跨国物流基础设施等。另外,我国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对公益性流通设施的需求存在差别。要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考虑公益性流通设施的供给结构调整和结构升级。

      (四)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发挥公益性流通设施应有的作用。

      一是要明确公益性流通设施的范围和地位。制定出台流通设施法律法规或管理条例,以法制形式明确公益性流通设施的地位,对公益性流通设施的开设审批、投资主体、建设运营、管理制度、政府监督和违约处罚等都进行明确规定,真正发挥流通设施的公益性职能。

      二是设立供给主体保护、监管和约束机制。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私人供给公益性流通设施的产权归属,防止各级政府借机乱收费,从而挫伤私人供给的积极性。通过有关监管部门对参与生产公益性流通设施的企业实行监管,设定公益性流通设施供给主体的市场准入门槛,保证供给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能因其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不同而实行区别对待。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私人主体经营公益性流通设施的资质和行为,建立完善的收费制度,避免私人主体随意提高公益性流通设施的消费价格。

      ①赵尔烈:《建议实施“国家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市场营销导刊》,2009年第3期。

      ②徐柏园:《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性质的正本清源》,《中国流通经济》,2011年第5期。

      ③刘雯、安玉发、张浩:《加强公益性建设是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的方向》,《农村经济》,2011年第4期。

      ④张祺瑞:《农产品批发市场经济性质评价及公益性优化路径研究——以定西马铃薯综合交易中心为例》,兰州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

      ⑤贾晓璇:《简论公共产品理论的演变》,《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研究生论文专刊》,2011年第5期。

      ⑥(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278页。

      ⑦周义程、闫娟:《什么是公共产品:一个文献评述》,《学海》,2008年第1期。

      ⑧(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6版),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268页。

      ⑨刘卫东:《当代中国公共产品供需选择制度研究》,吉林大学,2013年博士论文。

      ⑩(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7页。

      (11)梁慧星:《生活在民法中》,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3页。

      (12)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物权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423页。

      (13)肖新喜、韩程光:《以公共产品界定公共利益的科学性分析》,《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14)张馨、袁星侯:《公益性·垄断性·收费性·竞争性——论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多元化》,《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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