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清初徽州文献中的粮食长度、内、老年人的长度(下)_明末清初论文

徽州文书所见明末清初的粮长、里长和老人(之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徽州论文,明末清初论文,之二论文,所见论文,文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三)、崇祯十七年歙县汪芝茂纳户领照(资料56)

纳户领照。

歙县为征收钱粮事。据十八都二图七甲汪芝茂纳到拾柒年粮银壹两一分,合给号票领照。

丁字二百四十三号。

崇祯拾七年正月二十二日粮长江元宾(印)。

县(押)。

这张“纳户领照”也是版刻,只有都、图、甲数字和户名、纳银数、该照号数以及年月日是墨笔填写,其余均为版刻文字。从这张“纳户领照”和《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4卷第496页的“纳户领照”来看,至迟到明代灭亡,明初所设置的粮长仍在行使其职责。文献说粮长在嘉靖末就已消失,显然没有反映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

明后期的老人,也有很多资料,该资料表中的资料(1)、(7)、(9)、(14)、(15)、(21)都是关于老人的资料。 明初设置老人,命其“理一乡词讼”,“导民善,平乡里争讼”,故有关老人资料,多是民间田地山界不清争执之类文书。

资料(15)是一起诉讼案卷,总共7件诉讼文书, 即祁门县十西都谢荣生、谢世济、谢世芳告清丈公副谢大义的三张状纸,谢敦、谢寿春的两张辩驳的“诉状”,1纸官府问案记录,1张祁门县衙给谢敦、谢大义的“杜患帖文”。兹引最后一件“杜患帖文”,就可了解全案。

直隶徽州府祁门县为乞天给帖杜患事。据西都谢大义状呈前事,词称买受本都谢寿春、谢世彦等土名徐八下坞等处基地火佃,赤契存证。陡恶谢世济串拴讼师谢荣生,捏诬一事三词,耸台排害公副谢大义等压骗等情,蒙准行拘问理,随委老人叶兴衍、王应第验契明白,核蒙研审,供恶罪诬,举家感激,万民称颂。爷台指日乔迁,尤恐奸豪翻害,恳天抄招给帖,以杜后患等情。据此拟合就行,为此,除外帖给本告前去,将基地火佃照判管业。如有奸豪占夺,听赍陈告,除重究外,仍照前判管业杜争。

须至帖者。

右帖给本告谢敦、大义。准此。

万历拾年拾壹月十一日典吏叶宗济。

乞天给帖杜患事。

帖(押)。

在这桩诉讼案卷中,老人叶兴衍和王应第受县衙委派,核验契约,分明事理,县衙据以判案。在明初,老人“理其乡之词讼,若户婚田宅斗欧者,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若不由里老处分,而径诉县官,此之谓越诉也”。按规定,“越诉笞五十”〔64〕。若在明初,谢荣生、谢世济、谢世芳3人不经老人,越诉县衙,就该笞杖, 更加此3人为诬告,罪更加等。而此案只是“议得谢世济、谢荣生、 谢世芳,所犯俱合依不应得为而为之事理,重者律各杖八十。俱有大诰减等,各杖七十。俱民审,谢世芳无力,依律的决。谢世济、谢荣生俱稍有力,照例折纳工价”〔65〕。没有关于越诉的惩处。这说明,随着时间的推移,万历年间的老人已没有明初时的地位和威信。但由此案卷可知,万历年间老人仍然存在,并仍在民间诉讼中起着作用,则是不争的事实。

此外,明初就存在“仓老人”,在万历年间实行自封自纳、自行投柜之后,出现了守柜的“柜老人”。万历《绩溪县志》载:万历年间绩溪“知县陈嘉策行每年将轮段人户丁粮,着令见年里长,每里开造手册,明注优免,当堂亲审,照依近行事例优免外,仍实丁米每年每石实派银二两一钱九分零,刊刻榜文,各给由票晓谕。概县人户逐月将派定银两当堂自行秤兑包封投柜,着令老人当堂验封,照依书册款目官票支解给发外,不许多科毫忽。”〔66〕遗憾的是我们现在还没看到这种经“老人当堂验封”的“官票”,日后若发现有关“柜老人”的文书资料,当是情理中的事。

在前面所列资料表中,有关里长的资料最多。前述《万历八年洪时可等朋充合同》对里长所应承担之役言之颇详,但并不完整。除那纸合同规定的之外,里长平常还要负责监督土地买卖,如资料(53)版刻《崇祯九年休宁徐文岐等卖塘赤契》中,就刻有“领契纸坊长、里长”。即由坊长、里长从县衙领取买卖田土之格眼契纸,该坊或该里之人想卖田土,至坊、里长处领取契纸。土地买卖之后的推收过割,里长也要负责。现举《崇祯五年汪延瑾卖山推税票》如下:

推税票

二十五都三图黄册里长程懋功,今据十甲洪思得户户丁汪延瑾卖过罔字二千二百九十乙号土名太塘,山税一厘二毫整。以上一号推入本都本图本甲徐时茂户解纳。存照。

崇祯五年九月二十四日黄册里长程懋功(押)。

书手陈万良(押)

如无图书私记者不能推收。〔67〕

土地买卖和推收过割是经常性的工作,也是里长职役中工作量较大的一种,版刻资料之外的资料中,常把“黄册里长”写作“册里”,所以在前列资料表中册里的资料很多。

册里负责推收过割,延至清代没有变化,如资料(83)《雍正二年歙县项佛保户吊税票》,即是“分造册里项凤仪”版刻吊(推)税票。此外,册里袭明朝之旧,在清丈之时,参与清丈和归户。如资料(75)《康熙三十三年休宁戴大有户奉旨纬税票》所载:“休宁县十八都十二图遵旨清丈,又奉县主严示,眼同业主丈明,挨号彻底清查。今照丈实积步亩,验契注业,即发纬税业票,业主领赴该图册里归户。但步亩时有更形,业主新旧不一,册里验明新票,注填亲供,庶无隐漏奸弊。”〔68〕

明代行一条鞭法之后,里甲编审虽有某些变化,但清丈编审一直延续下来。这个变化主要是由明代人丁事产并重,发展到清代只重事产而不重视人丁。这从现存《万历十年大造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万历二十年大造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万历三十年大造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万历四十年壬子大造二十七都五图册底》及《万历至崇祯二十七都五图三甲朱学源户册底》、《清初二十七都五图三甲编审册》看得清清楚楚〔69〕。嘉庆《休宁县都图里役备览》中有嘉庆二年里长名单。也许有人会对嘉庆二年的资料表示怀疑,清代到嘉庆年间是否还有编审?

嘉庆《休宁县都图里役备览》是个抄本,署“高枧省初吴氏藏”。高枧今名枧忠,在屯溪西南率水北岸,省初疑为吴氏之字,署名下方有一白文图章,刻“吴艳”三字,这可能为吴氏本名。全书一个笔体抄录,除《休宁县都图里役备览》之外,还有《休宁县田地山塘各项规则》、《丈量田地总歌》。在《休宁县田地山塘各项规则》中,有注文“此遵嘉庆二年由单抄出”。吴艳为什么要抄录这个资料呢?说明这个资料在当时还是有用的。联系到前列资料表中,清嘉庆,甚至道光年间还有关于册里的资料,说明编审仍在进行。同时也说明明初以来一直存在的里长、排年,至迟到清代中叶尚未消亡。

以上仅就徽州文书所见之明末清初粮长、里长和老人加以论述,徽州的情况是否具有普遍性,不敢确说。但若无视徽州地方农村社会的这种实态,仅据一些文献资料断言明代里甲编审及粮长、里长和老人在明嘉靖间或稍后就不复存在了,恐怕就失之偏颇了。

注释:

〔1〕《休宁县志》卷首,范涞所撰《重修休宁县志序》言:“自三公九卿台察视成于郡县百职,事势固臂指,而情有疏亲。县实民之父母也。地愈近,情愈切,责愈专,望愈殷。试观兴利除害一切章程,自台察下之郡,郡下之县,县将何以下之?此其所系于民诚重,而治道之所重者亦因之矣。”

〔2 〕〔日〕山本英史:《明清农村社会制度研究的现状与课题》,“首届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论文,1994年11月黄山屯溪。

〔3〕〔11〕〔39〕〔41〕〔42 〕弘治《徽州府志》卷一《地理一·厢隅乡都》。

〔4〕〔5〕〔6〕〔8〕《宋史》卷一七七《食货上五·役法上》。

〔7〕《宋史》卷一七八《食货上六·役法上》。

〔9〕〔10〕弘治《徽州府志》卷二《地理二·户口》。

〔12〕《元史》卷九三《食货一·农桑》。《元典章》卷二三《劝农立社事理》条和《续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元》均有记载,只文字略异。

〔13〕《金史》卷四六《食货志》。

〔14〕《永乐大典》卷二二七七所录《吴兴续志》。

〔15〕杨讷:《元代农村社制研究》,《历史研究》1965年第4 期。

〔16〕《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1,第12页。

〔17〕同上书同卷第13页。亦可参考该书元代其他契约文书。

〔18〕弘治《徽州府志》卷四《名宦·郝思义传》。

〔19〕万历《歙志》传卷一《令宰·内传》。

〔20〕《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1,第14页。

〔21〕 资料来自弘治《徽州府志》卷二《地理二·户口》和同书卷一《地理一·厢隅乡都》。

〔22〕 洪武《苏州府志》卷四《乡都》。

〔23〕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

〔24〕〔37〕 同上书,卷七八《食货二·赋役》。

〔25〕 赵官:《后湖志》卷四《事例》一。

〔26〕〔日〕鹤见尚弘:《中国明清社会经济研究》第1章第1节《明代的畸零户》,学苑出版社1989年10月版。

〔27〕 宋濂:《朝京稿》卷五《上海夏君新圹铭》。

〔28〕〔47〕〔60〕 丁元荐:《西山日记》卷下《日课》。

〔29〕 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三一《傅算之籍》。

〔30〕 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第14页。

〔31〕〔36〕 万历《休宁县志》卷一《舆地志·沿革》。

〔32〕 同上书,卷七《艺文志·纪述·刘三吾〈休宁县知县周德成墓志铭〉》。

〔33〕 乾隆《歙县志》卷七《恤政志·蠲赋·雍正七年歙绅士公输旧粮碑记》。

〔34〕 嘉庆《黟移续志》卷三《风俗》。

〔35〕 康熙《休宁县志》卷一《沿革》。

〔38〕〔46〕 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三《田赋考·皇明》。

〔40〕〔50〕〔66〕 万历《绩溪县志》卷三《食货志·岁役》。

〔43〕〔52〕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六册《苏松》。

〔44〕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一三《史》九。

〔45〕〔64〕 顾炎武:《日知录》卷八《乡亭之职》。

〔48〕 汪道昆:《经野记》,见万历《休宁县志》卷七《艺文志·纪述》。

〔49〕 汪道昆:《岁政记》。出处同上。

〔51〕 顾炎武: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七册《广东》上。

〔53〕 《永乐大典》卷二二七七《湖州府志》。

〔54〕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3,第337页。

〔55〕〔61〕 《明代实施老人制度的利与弊》,《郑州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

〔56〕 〔日〕细野浩二:《里老人和众老人》,日本《史学杂志》78编7号。

〔57〕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3,第87页。

〔58〕 吕坤:《实政录》卷四《民务·改复过割》。

〔59〕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1,第274页。

〔62〕 《中国明清社会经济研究》,第47页。

〔63〕 〔日〕檀上宽:《明清乡绅论》,《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2卷,中华书局1993年10月出版,第460页。

〔65〕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3,第83页。

〔67〕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4,第328页。

〔68〕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1,第131页。

〔69〕 栾成显:《明清庶民地主经济形态剖析》,“中国社会科学院徽学研究中心讲座”第17讲口头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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