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险制度看近代青岛农村移民的管理_社会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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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近代中国城市发展和乡村社会崩溃的交相作用下,农民源源不断流入城市,构成近代中国城乡变动的突出现象,而如何实现对外来移民的有效管理,成为近代城市在发展进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关于中国近代城市对外来移民的管理,学界研究关注于两个层面:一是集中在政治架构层面的各种管理规章和措施,尤其是保甲与户籍制度在外来人口管理中的作用;二是社会组织如同乡会、慈善机构等与移民的关系①。从乡村移民在近代青岛的城市境遇来看,尽管青岛市没有专门制定针对乡村移民的管理措施和相关制度,但在有关救助、求职、租赁、借贷等与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管理章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贯穿于城市管理规则中的保人制度成为近代城市调控乡村移民的重要手段②。本文立足于1929~1937年间青岛城市管理规章中有关乡村移民生活的制度安排,探讨保人制度对移民的接纳与约束,近代城市的低门槛使大量移民进入青岛成为可能。但有关保人的制度规定对进城的移民们形成支持与排斥力量,影响着乡村移民的城市生活与社会管理的运作方式。

       一 近代青岛的城市化进程及对移民的吸纳

       青岛政界与学界将1891年定为青岛城市建置的开始,因为这一年,清政府决定在胶州湾驻兵设防,修筑总兵衙门、炮台等建筑,青岛亦开始吸纳农村人口到此从事建筑、服务各业,“他们与专门从事码头搬运和运输的工人组成了青岛最早的工人队伍”③。1897年德国强占胶澳后,把青岛定位为军事基地与重要的商业中心,志在树立经济繁荣、政治稳定、军事便利的样板殖民地,为此,德占当局不惜大量投资,扩张军备、振兴实业、经营路矿、诱掖教育,进行大规模的建设活动。铁路与港口等基础设施的开工需要大批苦力,船舶修理厂、胶济铁路机车厂、砖窑厂等企业的兴建也急需引入相当数量的工人,这些工作机会吸引了大量南方商人与技术工人进入青岛,沿海被拆迁村落的部分农民和周边乡民也开始靠出卖劳动力为生,“成千上万的劳动者从山东各地聚集青岛”④。山东人和南方人在大鲍岛、台东镇和台西镇一带开设商店和批发商行⑤,因为上海和(中国)南方的苦力不愿意到胶州去⑥,这样,青岛早期苦力主要来源于山东农民。一些德国企业也从农村中招收年轻学徒⑦。为安置拆迁地的村民和外来劳工,殖民当局兴建了台东和台西两个新式劳工居住区,以防止暴发疾病和瘟疫,保证建设工作持续进行⑧,这两个居住区此后发展为近代青岛容纳乡村移民最集中的两个镇。

       1914年,日本侵占青岛后,加强了经济侵略,在青岛兴建大批工业企业。据不完全统计,仅1916年7月至1922年4月,日本投资在青岛开办的工厂有14个,资本总额达25512万元⑨。与德国企业建立在青岛市区不同,日本企业尤其是六大纺织企业(内外棉、大康、富士、钟渊、隆兴和宝来)多集中在处于乡区的沧口铁路沿线附近,青岛燐寸公司、山东火柴工厂和中国民族企业华新纱厂等亦接近农村,为当地村民提供了重要的谋生渠道,如达翁村、曲哥庄村、西大村、营子村等村的大量农民过上了亦工亦农的生活,西流庄村还出现了一个特别的现象,村里的青壮年包括姑娘们都去铁路运输、机车制造、棉纺等厂家做工挣钱,家里却雇人种地。雇工们大部分是从即墨蓝村来的小伙子⑩。1922年12月,北洋政府接收青岛,设胶澳商埠局管辖,但在军阀混战之下,青岛的财力物力大都耗于用人行政方面,1922~1931年的十年间,青岛十易其市长,城市建设没有大的进展,移民增速放缓。至1931年沈鸿烈就任青岛市长后,宣布十大施政纲领,致力于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由于政局稳定、举措得力,中国本土工商业开始有较大发展,华人投资的新兴企业相继创办,至1932年10月中外商店共计为6746家(11)。1937年,中国重要的工厂已达150家(12)。至1930年代中期,青岛已成为国内外著名的工商业城市、避暑胜地与华北重要港口。

       城市建设与工商业的发展,增强了青岛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开埠之初,青岛人口数呈现出与工地施工数量相一致的起伏,移民的流动性很大,开发中的青岛对移民尚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在工程完工后,移民们往往回到家乡,永久移居此地的劳工还较少,在德占时期的1902至1913年间,市区的中国人人数增加不足4万。日本占领以后尤其是在国民政府统治时期,青岛的纺织业、零售业与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产业结构的变化带来大量就业岗位,吸引了更多乡村移民。而民元以来由于政局更迭、盗匪横行、战争频仍与自然灾害的冲击,山东和苏北农民源源不断移居青岛,特别是1928年以后,山东迭经军阀混战、兵匪横行,又遇1933年黄河水患和世界经济危机的冲击,华北农村衰败加速,“惟当此农村破产之际,乡人多弃农事而就食都市”(13),前往青岛的移民骤然增加,青岛市人口也不断增长(如下表所示),1934年市区人口近20万(14),至1936年,青岛发展为拥有50余万人口的近代大都市。

      

       在青岛开埠后的40年间,移民构成青岛居民的主体,至1930年代初,从籍贯来看,青岛成为客籍的天下,特别是在中心市区,本地原有居民约占11%,而外地移民达89%,其中,山东人占60%以上(16)。本省移入人口,“大都来自邻邑,而以胶县平度为最矣”(17)。移民中又以山东农民为主,因为先赋条件的不足制约了他们在城市中获得收入多、地位高的职业。从1930年代初期青岛市区居民的职业构成来看,在20岁至60岁的青壮年劳动力中,从事工业、商业、劳力、杂役者及失业者最多(18)。在1920~1930年代,青岛从事工、矿、交通等行业的产业工人数量呈不断增长的趋势,总数在3至8万人之间,成为乡村移民最主要的职业;另外,商业、苦力、佣工、自由职业和娼妓等第三产业的人数日益增多。同时,成年劳动力中的无业和失业者也构成城市社会的重要问题,“本市劳工,多由青岛附近各县自行投来,各项劳工,皆患人满,故失业者极多”(19)。在1927~1937年间,青岛成年人的无业率为十分之一至六分之一。乡村移民构成青岛的劳工阶层,也是城市的难民和贫民,他们居住在工厂、各大里院、平民住所、商铺、棚户和苦力窝铺中。虽然一些乡村移民在奋斗多年以后可以跻身社会上层或获得更好的机会,但近代城市金字塔式的职业结构决定了进城的农民托起了这个分层体系的塔基。

       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政府规章显示,从青岛建置直至抗战前夕,城市法律与行政层面并未给农民进城予以明确的限制,对市区范围内居住的民众也未予以身份等级的划分,城市没有严厉的守门人,它是自由开放的,每个人都有居住其中的权利,展示了强大的包容性与吸纳力。即使到1927年后,山东出现离村高潮、青岛人口迅速增长的时期,尽管无业与失业现象比较突出,但政府并没有限制移民进入以解决城市中不断出现的失业、盗窃、暗娼等社会问题,移民与原有居民共同享有就业、医疗救助、教育、使用城市基础设施、在市区内自由迁徙等方面的权利。1921年,北洋政府颁布《市自治制》后,北平和青岛在全国率先开始了自治形式的市制管理,《市自治制》第一章第八条规定:“凡住居于市内者,均为市住民,市住民依本制及市公约所定,得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20)1930年5月国民政府公布《市组织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无论男女,在市区域内继续居住一年以上或有住所达二年以上,年满二十岁,经宣誓登记后,为各该市之公民,有出席居民大会、坊民大会及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市公民在该市区域内,无论迁入任何区坊,自登记移转之日起,均有公民权。”(21)青岛市历次人口调查中,外来移民和本地居民均被视为青岛居民加以统计,移民并不因籍贯、职业和身份不同而在进城时受到区别对待,“凡在本市区域内居住者不论久暂,并不限籍贯,一律调查,但寄居外侨有特殊情形者其调查办法于必要时得另定之。”(22)

       但移民的激增毕竟给青岛的城市管理带来挑战,包括无业游民、乞丐的增加,住房的紧张,治安的压力,以及性别失衡造成的暗娼盛行。针对诸多社会问题,青岛历届政府一方面在正式管理体系中充实力量,如建立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陆续颁布一系列城市治理法规,加强维持地方秩序的警察实力等,至1930年代中期,青岛在市政建设、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和社会救助方面形成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成为市政建设之模范城市。正是这些现代城市管理的规范体系构成近代青岛管理居民(包括乡村移民)的主要方式(23)。

       青岛历任统治者均重视对下层民众的管理,德占以后,实现华洋分治,在台东镇与台西镇建立专门的劳工住宅区。殖民当局将西方市政管理模式搬到中国,无论是在市区秩序的维护上,还是在道路的管理上,德国管理者严格执法,即使对五六岁的孩子也毫不姑息,所以当地居民深知:“居此间者,必谨守法度,乃可免祸,稍不慎,罚即随之。”(24)殖民统治的严厉管制与当地居民的纯厚质朴凝聚成青岛秩序与肃穆的社会氛围,也使得青岛城市管理具有规制和严整的风格。日据以后至国民政府时期,因为工业的发展,劳工日众,统治者一方面通过城市管理法规对其生活与生产活动进行引导与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各个工厂、商店对劳工分行业进行管理、监督和救护。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的移民因为已经进入诸如企业和里院等正式的社会组织,较便于管理,所以青岛社会管理中最为棘手的是对城市治安、卫生与风气影响较大的无职业、无住所的游民和乞丐的管理。为此,在历任统治者加强户口调查时,都强调居民要及时上报户口变动情况,并严格遵守市政当局颁布的交通、治安、卫生、教育、建房等方面的相关章程。

       1929年,青岛成立感化所和乞丐收容所,以教养游民(25)。1931年,青岛市按照南京国民政府的规定,将胶澳商埠局时期设立的育婴堂、习艺所、济良所、教养局等救济机构合并,成立“青岛市立救济院”,同年,乞丐收容所裁撤归并于救济院(26)。随后,青岛市政府于1932年2月(27)将公安局的游民习艺所归并青岛市感化所办理(28),救济院和感化所集中收纳法院、警察局移送的偷窃、诈骗、贩毒及少年犯罪分子和游民、乞丐。

       为推进地方自治,同时加强对社会基层尤其是贫民的控制,1936年,青岛市区着手编制闾邻,以十户为邻,五邻为闾,两闾设里,将统制寓于组织之中。从青岛办理闾邻的计划来看,主要针对的是卫生、失业问题较严重的贫民聚居之处(29)。如海滨区办事处认为,其东部别墅区是华洋杂处,户口稀疏,中山路及其他各路大商店,住户情况尚不复杂,从现有商业团体方面即可着手统制,无庸编制闾邻,“而里院除有极少数高丽人居住外,悉为我国贫民及中等人居住之地,户口稠密,情形复杂,应立即编制闾邻以谋统制。”(30)小港区编制闾邻之直接目的亦是在训练民众自治的同时,救济烟民和游民,疗治城市之失业与治安问题(31)。在行业组织管理与城市公共空间管理之外,青岛政府希冀借助闾邻制进一步将城市管理力量延伸至居民日常生活领域。

       从近代天津、上海等城市对乡村移民的管理来看,尽管现代城市控制体系已经建立,但民间力量(包括绅士、会馆、帮会与同业公会等)对调节和控制下层民众包括乡村移民的作用依然非常明显(32)。而青岛作为新兴的开埠城市,不仅本地原有的绅士力量薄弱,也未形成强有力的帮会组织与源远流长的会馆势力,青岛各同乡会会员在20~2496人间,一般为三四百人左右(33),总体来看,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同乡会主要是为进城的移民精英服务的。正式的同乡组织在普通乡村移民的生活中尚缺乏广泛的影响力。顾得曼对近代上海的研究表明,并非每个旅沪同乡组织里都有大的资本家,缺少经济和人事资源的旅沪团体常不能发展成可以巩固和扩展同乡纽带的组织。这些情形下,陷入穷困的外地人,很少或得不到同乡“安全网”的救援(34)。青岛的情况亦是如此,同乡感情为形成社会网络、提供社会援助提供了可能条件却不是必然机会。近代青岛主要是通过制定城市管理法规和条文对居民进行管理,并依靠警察与相关部门的严格执法来推行近代城市行为规范和生活常识。

       但透过诸多城市管理规章,我们可以管窥近代青岛对一个能立足于此的移民的选择机制,乡村移民能否成为法规意义上的市民,与他们在城市的居留时间和固定处所相关,即连续居住1年以上,或有固定住所达2年。由此,生存能力与经济能力是移民能否定居并获得社会认可的首要基础,也是其在城市进一步发展的前提条件。从近代青岛关于就业、住房规定和政府相关优惠政策来看,有固定住所或一定的人脉基础——保人资源是乡村移民获得更多发展机会与生存空间的重要媒介。

       二 保人制度与城市对乡村移民的约束

       青岛管理者一方面引入了西方现代管理制度管辖当地居民,另一方面沿用了中国传统的保人制度对个人的交往行为进行约束。保人制度渗透于城市社会管理的诸多章程中,构成近代城市管理移民的有效手段。保人,是中国民间借贷、典当、入学、雇佣、租佃、买卖等契约关系得以成立和维持的制约因素,是传统民事契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契约双方或多方履约作出保证。保人可以在商业贸易中起着沟通信息、联络交易、保证被保人履行职责、违约受责的作用,也可以在法律执行中为被告承担出庭与出监的证明人与保证人,具有明确的担保性质,虽然并不是严格的法律和学术意义上的概念,但在民间债务等民事法律习惯中,具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担保责任,对当事人负有督促以及在其无法履行义务时负连带责任,代为履行契约义务。

       乡村移民进入城市后,他们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均发生重大变化,由熟人社会转向陌生人社会,其社会交往的“匿名度”大为提高,原有习俗与道德规范的约束作用降低。传统乡村社会关系是以家庭和宗族为纽带建构起来的,个人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首属群体便是这种初级群体,其成员间互动频繁,彼此亲近,认同意识强,有共同的血缘、利益、价值观念和传统习俗等维系彼此的关系。亲属和家族在个人生存中占据着最重要的地位,人与人之间依地缘或血缘构成的社会关系使乡民们产生强烈的归属感,对其社会生活构成极强的约束力。自唐宋以来逐渐兴起的保人制度,正是建立在这种人伦关系之上,对契约双方或多方构成极强的义务感与道德感。学界亦非常关注保人在市场交易与法律审判中所起到的信用担保的重要功能,而对保人角色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作用未有较多关注。据郭松义先生研究,早在康熙、雍正时候起,朝廷就多次下谕,要求负责北京城治安的五城司坊及巡捕营,认真检查房屋承租者的来历、铺保,对外来移民进行管理。对于外来人口比较集中的工场作坊一类行业,则实施按执业类别统一编管,像苏州,外来工匠众多,平日歇居都是通过保(包)头租赁房屋,于是官府便通过保头编甲,责其互相稽查,苏州方法亦推广到江南各地(35)。彼时保头主要系房东,尤其是工匠头,这是官府对外来雇工进行管理的主要中介。清朝前期,一些城市已经将保头与保甲结合起来作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重要方式。除对外来雇工管理外,还重点清查游民乞丐与流动客寓(36)。

       清朝的保甲和保头制度还只是从户籍层面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至国民政府时期,随着城市发展,保人制度从户籍控制体系延伸到就业、贷款、租赁等城市居民生活的多个领域中(37)。从民间契约中的重要角色发展为城市社会管理制度的共同要求,传统乡规民约中的保人要素在近代城市生活中亦制度化、正式化与普泛化了。

       近代以来,山东各工业企业的用人制度和招工办法主要有包工头制、铺保具结和职业介绍等,通过职业介绍所寻找工作,受其欺骗、威胁、利诱、强迫等情形多有发生,其就业毫无保障,所以,包工头制与铺保具结更为流行。因此,工人就业主要是投依夫头(即包工头)寻找工作,或者依托熟人、店铺等以铺保具结进入工厂、商店做工(38)。如果移民通过荐头行或职业介绍所在青岛市区寻求工作,也要符合一定条件。荐头行专门介绍家庭帮佣工作,所有荐头行的推荐对象必须来历明白并且有亲属或亲戚作保,各荐头行必须建立专门名册,记录所有男女佣工的姓名、年纪、相貌、籍贯、家庭住址以及亲戚姓名和住址,以备警察随时考查。介绍工作成功时,佣工还应和雇主签订一份证明其身份和情况的凭证,依然需要保人作保。(39)1930年,针对职工失业日趋严峻而包工头和荐头行剥削较重的问题,青岛社会局成立市立职工介绍所,专门给失业者介绍工作,首要条件即是失业职工必须寻找到妥当的铺保签订保证书(40)。寻求保人成为乡村移民在城市工作的必要环节。

       一些店号、企业还额外制定了关于保人的规章,近代青岛著名的银钱号“义聚合钱庄”,规定学徒进号后,“经过试用认为可以录用时,就通知介绍人须找商号或有名望的人向义聚合钱庄担保,而且到年底还要进行一次核保。每至此时,学徒都非常担心,如果保人提出不再承担责任终止担保的话,那么就失去了在义聚合工作的机会,不得不另谋出路。因此,被保人逢年过节就提着礼品去看望保人,表示谢意。若有携款潜逃、贪污偷盗行为或丢失自行车等事发生,本人不能赔偿损失时,保人要承担赔偿责任”(41)。

       凡茶楼酒馆及其他娱乐场所雇用女招待,需遵守相关章程,“所雇佣女招待者应由店主将女招待姓名、籍贯、年龄、住址及保证人造册呈报公安局存案,有移动时应随时呈报。女招待应由店主责令取具妥实保证人并自立簿登记受公安局之检查”,来历不明者、未满16岁者、典卖身体具有婢女性质者、怀孕已足6月者、缠足未放者均不得为女招待(42),这份女子职业依然只对有妥实保人的部分女性开放。

       谋求人力车夫的职业,亦受到觅取保人的限制。想要在青岛谋求人力车夫职业的人,须向公安局领取执照:“一、领照人须由人力车公会填具申请书送请公安局检验;二、公安局检验后合格与否职业的人,随时填书通知公会;三、公会接到前项通知,如属合格,即令车夫觅具保结送交公会;四、公会审查保结完备,即填具请发执照申请书连同保结送请公安局填发执照。”(43)随着人力车行业竞争的加剧,1934年9月,市政府对人力车夫管理规则进行修订公布,人力车夫的从业条件更为严格。按照新规定,公安局须检查人力车夫的年龄与体格,人力车夫必须是18岁以上50岁以下、身体强健无疾病者;另外,对保人的要求更明确了,凡营业资本在50元以上者,才能充当人力车夫之铺保人保,如得不到铺保,可以找三位已经有执照的车夫作担保;人力车夫要缴纳执照费6分,申请书2分(44)。

       外来移民和本地人凡在青岛开设店铺营业者,除有执照费、税率等特别规定外,凡呈报开业者,必须首先觅取相当保人,其中,“凡开设银号、金店、金珠、首饰店、钱铺、兑换所、当铺等项营业,均应取具3家殷实铺保;凡开设旅馆、客栈、小店、古玩、估衣、玉器、收买钟表及成衣等店铺、军衣庄、浆洗衣物等项营业者,应取具三家联名铺保”(45)。周边地区的乡民运营渡客的舢板或帆船时,必须取具殷实铺保,才可获得许可证(46)。凡开采石材砂土者亦须找有妥实铺保,缴纳开采费,才能领照开采”(47)。而在码头上的小贩、洗衣商和修鞋商的首要营业条件是“取具殷实铺保保结一份”(48)。1936年,台西镇办事处鉴于小偷猖獗,要求挑贩进行登记,必须取保并有确实住址,才允许进入各平民院营业(49)。

       获得政府发放的小额无息贷款也需要保证人的担保。按照1932年《青岛市救济院贷款所实施办法大纲》的规定,在青岛市居住的贫民,“愿做小本营业缺乏资本者,只要合乎救济院贷款所的相关贷款规定,都可以借贷资金用于营业。而凡向救济院借款者,必须符合诸多条件,“甲、年龄在15岁以上60岁以下者;乙、志愿做小本营业而确无资力者;丙、确无吸烟赌博及其他不良嗜好者;丁、具有本市殷实铺保或相当保人者”;每人贷款以1元至10元为限,借期以3个月为限,到期不还者责成保人代还。贷款者必须先来救济院挂号,领取请求书及保证书依式填就,经保证人在保证书上加盖图章后,送交贷款所发给文书收据,贷款所随即派员调查,只有调查确实者,才能获得借款”(50)。

       住所是乡村移民在城市生活中最重要的需求,也是其能否在城市谋生立足最为关键的要素,而房屋出租中最重要的条件便是寻求保证人。《青岛市市有房产出租规则》第4条规定:“凡请租市有房产,应由承租人具书叙明姓名、籍贯、职业及租赁地点、用途、期限,并取具铺保或确实保证人,送由财政局核发租约,以贵遵守。”(51)1931年,城武平民工厂房屋因厂未开办,准由平民遵章租赁,但不是所有的居民都能廉价租住,青岛市社会局规定:“凡租赁本厂房屋者应开具籍贯、年龄、职业、人口数目,按照定式请求单详细填明,报由本局核准;租户经本局核准后应填具愿结觅保盖戳送局,按发租证并先缴一个月租金,始准移入居住。”入住者虽以在青岛充当佣工苦力与摊贩小商暨贫苦妇女为限,但均需要觅保盖戳”(52)。1932年,青岛市政府兴建了大量平民住所来解决积压已久的移民住房问题,但时隔一年之后,由于移民的增加和房屋资源的有限,平民住所拥挤脏乱,为此,管理员开始整顿,首要举措即要求没有铺保或铺保不合的住户,重新觅保,否则,一律限令迁移出所(53)。

       保人也为违法者提供保释,为其代办警所或法院的相关事务。如,平度人刘鸿志来青岛托朋友谋事,在青岛路过日本海军集议所门前时,从该所守卫兵士身后越过,被日本兵士以形迹可疑捕送到派出所,经审问,责令交保后开释(54)。高密人刘学智在山东仓库充当苦力,将东门铁锁砸坏,被作为窃犯送警,后由3位同乡及其他2名朋友保释(55)。对保人而言,为亲属与乡邻作保,是一种信任与寄托,也是责任,甚至是风险,在被保人有欺诈之事时,负有赔偿责任。如,平度人谭华先托同乡王鸿勋为其谋职,王鸿勋交由平度老乡张秀仁办理,张介绍谭华先在一平度人开的商铺当伙友,但谭外出收账时,携款60元潜逃,数日未归,故该商铺经理往张秀仁处质问,嗣后,张着令保人王鸿勋将拐款60元如数照赔,方了结此事(56)。

       相关资料显示,近代青岛的保证人,包括铺保和居住本市有眷属的人保(57)。充当人保者,是拥有稳定职业、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常住居民,他们一般经济状况较好,社会交往广泛,包括村长首事、店铺经理、工厂把头、教会人士、机关职员等,有固定住所的普通车夫与工人亦可以担任保人。保人要为移民做的保证包括四类,一是保证移民的身份和生活情况合乎制度规定;二是保证移民的行为合乎社会或行业规范;三是经济交易行为中的财产担保;四是为移民提供法律担保,缓解被保人的牢狱之苦。担任保人者,多是移民的亲属与同乡(58)。

       综上所述,尽管乡村移民进入青岛没有明确的制度壁垒,只要在本市居住,都可以作为本市居民对待,但获得工作、贷款、住所等基本生存条件,则和外来移民能否觅得保人有关,那些在青岛拥有商铺、固定住所或者稳定职业的居民成为移民在青岛各项公共或私人活动的保证人,为移民在青岛的工作、生活等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依托保人制度,青岛市政当局、各行业组织和平民杂院加强了对外来人口的控制,虽然没有独立或严苛的移民管理制度,但在决定一个外来移民能否在城市谋生与发展的相关规定中,保人制度与户口调查、贷款规则、房屋出租规则等城市管理制度,构成了严格的人口控制体系。

       三 保人制度与城市对乡村移民的遣返

       如冯客所言,“民国时期,保人是一个重要的角色。找工作的人必须提供保人的详细情况,保人将签署一个合同为申请者作担保,并且在一方发生偷窃和伤害的情况下为雇主提供赔偿。不管是为政府服务或是在私人领域,在社会的各个层面,找工作或住房时,保人都是不可缺少的……保人系统在更高层次上支配工作支持体系向下延伸,它允许监狱和警察当局通过采用雇用一个全日工作且为其行为负责的人的方法,以对释放的犯人进行控制。保人系统如果不能取代户口制度,也可以与户口制度相辅相成”(59)。

       保人角色渗透了近代青岛社会、政治、经济、教育、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一种互相牵制与类似连坐的方式,将前往青岛的陌生人与原有移民紧密联系起来。借助社会关系成为移民步入城市生活的基本途径,拥有保人资源的移民们在求职、贷款、住房等方面具有某种保障条件,这使得完全盲目进入城市中的陌生人难以在城市立足,沦为城市底层或被迫离开城市(60)。另外,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城市形象,青岛市政府实行了严厉的强制性遣送回籍政策,没有保人作保的移民,在城市的遣返政策中处于不利境地,因此,隐形的城市生活压力与城市管理中的清查遣返措施使大量无保移民被迫返乡。

       1929年11月,国民政府制定了《民国清查户口暂行办法》,以加强对游民、形迹可疑之人的管理。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加强了在青岛的特务活动,青岛周边地区也经常受到海西与胶南一带土匪的骚扰,外地兵匪、流寇常避居青岛。中国共产党在青岛的组织也有所加强。为维持治安,整肃秩序,政府常常在冬防期间借清查户口之机,将形迹可疑者清理出本地。每到年关,青岛市公安局也会例行对乞丐的清理与取缔工作(61)。1929年11月,国民政府制定了《民国清查户口暂行办法》,以加强对游民、形迹可疑之人的管理。1935年冬防时,青岛市公安局即制定清查户口办法,命令所有青岛市户口亟应切实清查,以维治安,警察制定的户口整理规则日趋绵密。“关于无正当职业之游民,或素行不正,或形迹可疑者,得令其取具保结(在乡区者由该村长出具保结),或驱逐出境,案酌情形办理”,并责成管房人处理以下事项:“(一)管房人对于新户租房应详询其来历并须取得正式保结(铺保或住居本市有眷属之人保)方准出租;(二)管房人对于租户之轨外行动应负密报之责;(三)管房人遇有租户之迁移迁入迁出等情,应通知租户令其速赴该管派出所呈报。”(62)政府希望通过严密的户口控制与房主的监督加强对外来移民的管理,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则根据实际情况侦察办理,甚至直接驱逐出境。

       青岛市乞丐收容所和习艺所(及其后将其合并的救济院与感化所)虽相继成立,各项工作亦能积极进行,给无业游民提供了暂时栖身之所和谋生技能,但因经费不充(63),青岛对无业移民的救助力度始终有限,收容所200名的定额和感化所的容纳能力不断受到城市激增的乞丐的挑战。1934年后,收容乞丐常在500人以上,至1935年2月26日止,共收容男女752名。全数收容终非长久之计,因此,遣送没有保人的游民、乞丐出境成为安置外来移民的重要手段,按照青岛市社会局规定,乞丐出所时由其亲属担保领出,或回原籍务农,或为其谋店伙、苦力、饭铺等业(64)。从1932年下半年收容所的统计来看,因为缺乏保人作保,多数乞丐最终被遣返原籍。

       感化所对收容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分配到各科劳动,并根据其表现,随时遣发出所或遣回原籍(65)。感化所制定的临时开释游民办法是:“(一)凡本市有亲属者饬其亲属领回,代觅正当职业或送其回籍谋生;(二)在本市虽无亲属而其在犯案前本有职业,现在尚可继续前业者取具甘结,任其自出就业;(三)在本市既无亲属又素无正当职业者取具甘结,饬其自行回籍谋生”(66)。自1932年2月至1933年12月,感化所共收容游民2700余名,已感化回籍归农者1000余名,充青岛劳工者500余名,经营小本商贩者300余名,无家无保,感化未满不能自谋生活者则拨往工务局充当修路工人(67)。依托保人求职成为游民是否能够继续在城市居留的决定性因素。

       对于屡次违反刑法的惯窃犯、鸦片犯、诱拐妇女为娼而又没有妥实保人者,市政当局也会将其驱逐出境。从青岛市公安局抓获盗窃犯的处置方式来看(68),初犯者往往被处以十元以下的罚款,两次及两次以上的惯贼,少数被感化所收容,多数被驱逐出青岛地区,因为公安局对罪犯指纹管理的逐渐加强,识别惯犯因具有技术上的支持而较为容易。如,1935年1月份,公安局累计收容吸毒犯6874名,留所戒验者仅136名,其余均戒绝、罚办及遣送出境,1月份另遣送游民出境者57名;4月份遣送游民出境者40名(69)。1933年,公安局规定了暗娼处置办法:“一、有夫之妇及有家长者,应取妥实铺保,由本夫或家长具结领回管束,如再犯,连同家属一并驱逐出境,前项人等如实系为贫所迫,可准改为公娼;二、如系为人养女或孤苦无依之辈,应随时查着情形,送济良所留养,或勒令出境;三、为人媒合秘密卖淫,除查有引诱良家妇女确实证据应移送法院按律惩办外,应即驱逐出境。”(70)

       从近代青岛开释游民或驱逐罪犯的情况来看,政府对外来无业移民采取两手政策,一方面令亲友等保人出面,保证为其谋职,一方面将其强行遣送回籍。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整理市容,担心游民过多,鹑衣百结,拥堵街头,有碍观瞻,影响城市形象。同时,乞丐、盗窃犯、暗娼的增加,也给社会治安与城市秩序带来了隐患。诚然,收容所等社会救助机构为处于社会底层的贫困移民提供了暂时的住所和衣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业、无业者在城市的困境,但并不能最终解决乡村移民的问题,出于维护城市形象目的的政府决策往往是在给予游民短暂的安顿后,便安排了下一轮的强制性遣送工作。

       保人制度也为其他城市广泛援引,特别是在求职与住房管理中被普遍采用,如汉口市警察局为防免长警违犯重大事故或携带公物潜逃,规定凡遇新补长警必须填具铺保,且每隔三个月复查一次(71)。李大钊的妻舅赵晓锋就是通过李大钊做“保人”,才得以到天津汉沽盐务局当职员,后来李大钊得知赵晓锋徇私而撤保,赵晓峰也被盐务局辞退。刘平的研究表明,上海及至中国近代的银行业中已普遍采用保人制度(72)。在租房方面,南京市原规定,新民门的平民住宅中居住的外地难民必须觅取铺保并缴纳押租,但难民多系佣工,难觅铺保,经移民求情,市政府特指令免除押租及铺保,但租户必须五家连环具保(73)。

       保人制度有助于城市加强对乡村移民的管理与控制,但由于民国时期频繁的人口流动影响及城市生活压力的冲击,保人制度亦有其局限性。一方面,在被保人有不能还贷、窃盗、伤害等违规行为发生时,常常被迫与保人共同逃逸。救济院院长宋雨亭曾针对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而与保人一起潜逃的情况,要求青岛市政府采取相应措施,“窃查属所自二十二年开始贷款,迄本年六月末日,各借户请借之款经设法按期催索,尚无多数逃债情事。唯查吴松云、张珍、张竹溪3户均因发生意外情形,与保人同时潜逃,叠经探查迄无踪迹,实属无从追讨。”欠款的三人各欠4、4、9元,或因家累太重,或因赊账太繁,或因亲人生病债累甚重,均与保人潜逃无踪,无从追讨(74)。另一方面,保人能帮助移民在城市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租房与求职,从而使乡村移民对保人形成依赖,即使发生欺诈等伤害自身权益的事情,也只有隐忍。如沧口等地的纱厂招工时,一般委托附近村庄的村长物色人选,他们起到担保作用,即使有工人为争取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待遇而组织罢工等事件,本地工人因与村保的连带关系,并不参与,参加罢工的多数是来自外地的工人(75)。可以想见,保人制度迫使乡村移民充分动用其在城市中的一切社会关系,包括血缘、业缘、地缘、教缘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传统人际关系在近代城市的延伸,刺激了同乡等关系在城市的发展。保人也成为乡村移民进入城市生活的重要筛选条件,有亲戚、朋友、乡邻、同学、教友或其他社会关系的移民,比那些在城市中没有类似人际支撑网络的外地人,更有机会进入或融入城市生活。

       四 小结

       在20世纪20至30年代初期农民进城的潮流中,青岛沿用保人制度对移民的求职与生活进行约束,这样,中国传统社会延续已久的保人制度、户口清查制度同来自西方规范系统的城市管理体系紧密结合,构成近代青岛对乡村移民进行控制与管理的重要措施。保人可以是铺保,也可以是在本市有正当职业、有家眷者及有固定住所的市民(包括青岛乡区的村民),寻求保人是乡村移民获得在城市立足的基本条件。尽管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基本没有受到各种预设体制壁垒的阻挡,但进城农民陷于游民状态或违反城市规章与法律时,保人资源的缺乏会使他们成为城市管理中优先遣返的对象,因而,稳定而亲密的社会关系对于进城农民能否在城市立足相当重要,这既是他们进入城市的人际纽带,也是其在城市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保障条件,制约着进城农民能否找到谋生之业和蜗居之地。

       保人制度在城市的扎根,显示出传统社会管理方式在近代城市的延续和发展,它在城市管理中的普泛性,反映并强化了传统农村的关系网络在城市的迁移或复制,陌生空间的熟人网络也使得乡村移民不会因为进入不同于乡村的社会环境而感到惶恐或陷于无助。通过保人制度,我们可以思考同乡关系在城市蓬勃发展的制度性原因,工人运动中基于村保产生的群体态度差异,也可以推断因为植入民间管理的合理因子,近代中国的城市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显示出中西杂糅的特点,由此,保人制度对近代乡村移民的城市生活与城市社会组织及其运作产生了一定影响。

       注释:

       ①有关近代城市对外来移民的管理研究相对较少,基本附着于对整个城市的现代化管理体系和保甲制度的研究和论述中,很少将外来移民作为一个独立的城市管理客体进行考察。参见陈克:《十九世纪末天津民间组织与城市控制管理系统》,《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6期;朱宝琴:《沦陷时期南京社会的基层控制》,《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等等。另外,一些研究近代民间组织的论文或著作不同程度涉及同乡组织等对乡村移民的指导、救助与协调等功能,如顾得曼:《民国时期的同乡组织与社会关系网络——从政府和社会福利概念的转变中对地方、个人与公众的忠诚谈起》,《史林》2004年第4期;宋钻友:《民国时期上海同乡组织与移民社会关系初探》,《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6年第3期;邱国盛的《城市化进程中上海市外来人口管理的历史演进(1840~200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较翔实系统地分析了近现代上海市对外来人口的管理问题,强调城市管理机构、保甲制度与以同乡会为代表的社会中间组织在近代上海外来人口管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②国内外学者对保人问题进行的研究集中于乡村史和法律史领域中,一是考察传统中国社会中的保人角色、名称、社会来源、类型、功能与酬金等问题,并进而论及保人在社会经济活动及乡村权力结构中的影响。见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刘秋根《明清高利贷资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史建云《近代华北土地买卖的几个问题》(王先明、郭卫民主编《乡村社会文化与权力结构的变迁》,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李金铮《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李金铮《20世纪上半期中国乡村经济交易的中保人》(《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6期),吴丽平《清代北京中保人考》(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10年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二是从法律史的角度对民间契约关系中的中人或保人角色与作用进行分析,进而从明清时期的市场秩序与习惯法规范运行的视角探讨传统社会中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如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岸本美绪《明清契约文书》,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法制史学者对历代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债权研究部分涉及了保人,如叶孝信主编《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7、8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等等。此外,冯客的研究使我们注意到保人在政府管理与个人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见冯客著,徐有威等译《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53~254页)。

       ③安作璋主编:《山东通史》近代卷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5页。

       ④⑤《胶海关十年报告(1892~1901年)》,青岛市档案馆编:《帝国主义与胶海关》,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62、62~63页。

       ⑥《在胶州》,《法兰克福报》(1898年9月25日),青岛市档案馆编:《胶澳租借地经济与社会发展——1897~1914年档案史料选编》,中国文史出版社2004年版,第277页。

       ⑦《青岛船坞工艺厂中国工匠的培训》(1902年1月25日),青岛市档案馆编:《胶澳租借地经济与社会发展——1897~1914年档案史料选编》,第429~431页。

       ⑧托尔斯藤·华纳著,青岛市档案馆编译:《近代青岛的城市规划与建设》,东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3~117页。

       ⑨姜培玉编著:《山东经贸史略》,山东友谊书社1989年版,第237页。

       ⑩青岛市李沧区政协文史委员会编:《李沧文史》第4辑《记忆中的村庄》(上),青岛出版社2008年版,第379页。

       (11)青岛市社会局编:《青岛市商店调查》,青岛市社会局1933年版,第1页。

       (12)青岛市政府招待处编印:《青岛概览》,编者1937年版,第111页。

       (13)《胶济铁路二十二年份各站年报》,《铁路月刊》(胶济线)第5卷第4期,1935年4月30日。

       (14)《各路村中外户口细别表》(1934年3月),青岛市档案馆藏,档号:A17—2—1105,市区人口共计为192656人,其中不包括四方、沧口两地已经城市化的人口。

       (15)1897年数据见民国《胶澳志》卷三,“民社志一·户口”,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第231页;1902年数据见青岛市档案馆编:《青岛开埠十七年——〈胶澳发展备忘录〉全译》,中国档案出版社2007年版,第193、233页,1910年数据见青岛市档案馆编:《青岛开埠十七年——〈胶澳发展备忘录〉全译》,第708页;Jefferson Jones,The Fall of Tisingtao,Bston and Newyork Houghton Mifflin companty,1915,P.165;1913年数据见张武:《最近之青岛》,出版地不详,1919年,第4~6页。1917年数据见青岛市档案馆编:《帝国主义与胶海关》,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279页。1923~1934年数据见《青岛市最近行政建设》,《都市与农村》第4期,1935年5月21日,第3~4页。1935年数据见骆金铭编著:《青岛风光》,兴华印刷局1935年版,第136~138页。1936年数据见青岛市政府招待处编印:《青岛概览》,编者1937年版,第6~7页。

       (16)青岛市政府秘书处编印:《青岛市行政统计汇编》(20年度),编者1932年版,“公安”编,第11页。

       (17)民国《胶澳志》卷3,“民社志三·移殖”,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第502页。

       (18)青岛市公安局编印:《青岛市公安局业务报告》(19年度),内部资料,1931年;青岛市公安局编印:《青岛市公安局业务报告》(20年度),内部资料,1932年。

       (19)《胶济铁路二十二年份各站年报》,《铁路月刊》(胶济线)第5卷第3期,1935年3月31日。

       (20)《市自治制》,《地方自治》第2期,1922年,“法规”类,第15页。

       (21)立法院编译处编:《中华民国法规汇编》第1册,中华书局1934年版,第146页。

       (22)《青岛市户口调查规则》(1931年7月),《青岛市市政法规汇编》上卷,“公安”编,第69页。

       (23)青岛市政府招待处编印:《青岛市市政法规汇编》上、下卷,记载了1931年前后青岛政府各局台处所颁行的大量城市管理法规。

       (24)抚瑟:《青岛回顾记》,载《新游记汇刊》,“卷之十山东”,上海中华书局1921年版,第20~21页。

       (25)《青岛特别市社会局乞丐收容所暂行规则及修正条文》(1929年12月),青岛市档案馆藏,档号:A21—1—540。

       (26)《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乞丐所奉令裁撤筹设感化所无款补助游民收容所的指令》(1931年10月),青岛市档案馆藏,档号:A17—3—916;民国《山东通志》第4册,台北,山东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482页。

       (27)按《民国山东通志》所载:1931年冬,将公安局的游民习艺所归于感化所,参见民国《山东通志》第4册,第2472页。

       (28)青岛市政府秘书处编印:《青岛市政府行政纪要》(1933年),“社会”编,内部资料,1933年,第35页。

       (29)《青岛市闾邻编制规则草案》,青岛市档案馆藏,档号:B21—2—34,强调在八列地方实施:平民住所、杂院、警察宿舍、工人宿舍、商业区、商场、市场、妓院。

       (30)《海滨区办理闾邻组织计划》(1936年),青岛市档案馆藏,档号:B21—2—34。

       (31)《小港区拟具邻闾编制草案》(1936年),青岛市档案馆藏,档号:B21—2—34。

       (32)陈克:《十九世纪末天津民间组织与城市控制管理系统》,《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6期;罗苏文,宋钻友:《民国社会》,熊月之主编:《上海通史》第9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13~242页。

       (33)《近代青岛同乡组织一览表》,房兆灿:《城市·移民·社会——青岛近代同乡组织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2009年,第34~41页。

       (34)顾得曼:《民国时期的同乡组织与社会关系网络——从政府和社会福利概念的转变中对地方、个人与公众的忠诚谈起》,《史林》2004年第4期。

       (35)郭松义:《农民进城和我国早期城市化——历史的追索与思考》,《浙江学刊》2011年第3期。

       (36)邱国盛:《城市化进程中上海市外来人口管理的历史演进(1840~200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8页。

       (37)吴丽平:《清代北京中保人考》,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10年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27~143页。

       (38)民国《山东通志》第3册,台北,山东文献杂志社2002年版,第1768页。

       (39)《青岛市公安局取缔荐头行简则》(1931年1月),青岛市政府秘书处编印:《青岛市政府市政公报》第20期,1931年5月。

       (40)《青岛市市立职工介绍所职工简则》,青岛市政府秘书处编印:《青岛市政府市政公报》第21期,1931年6月。

       (41)杨浩春、周岱东:《青岛义聚合钱庄》,青岛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青岛文史撷英》(工商金融卷),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271页。

       (42)《青岛市茶楼酒馆女招待取缔简则》,青岛市政府秘书处编印:《青岛市政府市政公报》第20期,1931年5月。

       (43)《青岛市人力车夫管理规则》,青岛市政府秘书处编印:《青岛市政府市政公报》第21期,1931年6月。

       (44)《修正青岛市人力车夫管理规则》(1934年9月5日),青岛市政府秘书处编印:《青岛市政府市政公报》第62期,1934年11月。

       (45)《青岛市取缔各种营业规则》(1934年10月),青岛市政府秘书处编印:《青岛市政府市政公报》第63期,1934年11月。

       (46)《青岛市取缔港内渡客舢板帆船简则》(1931年),青岛市政府秘书处编印:《青岛市政府市政公报》第25期,1931年10月。

       (47)《青岛市采运石材土砂规则》(1935年1月),青岛市政府秘书处编印:《青岛市政府市政公报》第66期,1935年4月。

       (48)《修正青岛市取缔码头行商规则》(1935年2月),青岛市政府秘书处编印:《青岛市政府市政公报》第67期,1935年4月。

       (49)《青岛市社会局第121号函》(1936年3月17日),青岛市档案馆藏。档号:A17—2—928。

       (50)《青岛市救济院贷款所实施办法大纲》(1932年1月9日),青岛市政府秘书处编印:《青岛市政府市政公报》第30期,1932年3月。

       (51)《青岛市市有房产出租规则》(1931年),青岛市政府秘书处编印:《青岛市政府市政公报》第17期,1931年2月。

       (52)《青岛市社会局城武路平民工厂房屋租赁暂行简则》,青岛市政府秘书处编印:《青岛市政府市政公报》第26期,1931年11月。

       (53)《青岛市社会局指令第472号》(1933年5月),青岛市档案馆藏,档号:B21—3—133。

       (54)《日本海军连络队捕送刘鸿志可疑一案》(1936年12月12日),青岛市档案馆藏,档号:A17—3—1539。

       (55)《三分局准胶路警务一段函送窃犯刘学智一名一案》(1931年5月7日),青岛市档案馆藏,档号:A17—3—775。

       (56)《携款逃夭徘徊在街头,被保人瞥见扭住报警所》,《青岛民报》,1934年4月25日,第6版。

       (57)《胶澳治安事迹》,青岛市档案馆藏,档号:A17—2—394。

       (58)从1929年的24件贫民习艺所入所请求函来看,为外来贫民进入习艺所居中说合作保者,有明确身份的7人中,系亲属者3人,亲戚者1人,系同族同乡者3人。载《青岛总商会收请入贫民习艺所函件》(1929年),青岛市档案馆藏,档号:B38—1—482、483。

       (59)冯客著,徐有威等译:《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53~254页。

       (60)王度庐的小说《灵魂之锁》(又名《海上虹霞》),描写了1920~1940年代一位女性在青岛的悲惨命运,出身乡村的北京车夫柳贵带着独身女小卿到青岛谋生,原本打算投靠的老乡没有找到,生活困顿之下,柳贵瞒着小卿只身到南洋谋生,被抛弃的小卿在人地生疏的青岛举目无亲,最后沦落为暗娼。

       (61)《关于取缔游僧乞丐的训令》(1933年10月),青岛市档案馆藏,档号:A17—2—1122;《公安局搜捕乞丐》,《青岛时报》,1934年2月19日,第6版。

       (62)《市政府指令11239号:清查户口办法》(1935年10月),青岛市政府秘书处编印:《青岛市政府市政公报》第76期,1935年第11月。

       (63)青岛市史志办公室编:《青岛市志·民政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9页。

       (64)《青岛市社会局乞丐收容所收容月报表》(1931年4~10月),青岛市政府秘书处编印:《青岛市政府市政公报》第23~29期,1931年8月~1932年2月。

       (65)民国《山东通志》第4册,第2472页。

       (66)《市政府指令3490号:感化所临时开释游民办法》(1935年4月18日),青岛市政府秘书处编印:《青岛市政府市政公报》第69期,1935年6月。

       (67)青岛市社会局编印:《一年来之社会行政》,编者1933年版,第45页。

       (68)《关于查获盗窃案件的呈、指令、供单》(1931年、1933年),青岛市档案馆藏,档号:A17—3—769~775;A17—3—1127。

       (69)《市政府纪念周公安局报告》(一月份、四月份),1936年1月,青岛市档案馆藏,档号:A17—2—919。

       (70)《公安局拟定暗娼罚办后处置办法》,《青岛时报》,1933年11月29日,第6版。

       (71)《汉口市警察局清查长警铺保》,《警务旬刊》1937年第13期,第19页。

       (72)刘平:《上海银行业保人制度改良述略》,《史林》2007年第4期,第67~75页。

       (73)《免除戊种平民住宅各租户押租及铺保案》,南京市政府秘书处编印:《南京市政府公报》第116期,1932年,第51~52页。

       (74)《市政府指令7190》(1934年8月16日),青岛市政府秘书处编印:《青岛市政府市政公报》第61期,1934年11月。

       (75)朱子衡等口述,徐文恕等整理:《1925年纱厂工人大罢工亲历琐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方区委员会文史资料工作委员会编:《四方文史资料》第1辑,内部资料,1999年,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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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制度看近代青岛农村移民的管理_社会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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