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商品的理论与实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下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劳动力论文,理论论文,商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传统的经济学观点,总是把劳动力成为商品看作是资本主义的重要特征,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市场经济的共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阐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商品存在的必然性。
一
所谓劳动力,就是指人的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和脑力的总和。马克思说:“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1 〕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有两个:一、“劳动力的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们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自由的所有者。”〔2〕二、 “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3〕总之,“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 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4〕
马克思分析的劳动力成为商品的这两个条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还存在呢?笔者认为,从第一个条件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每一个劳动者都具有人身自由,这似乎无需论证,问题是劳动者是否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否归个人所有。斯大林曾提出了“劳动力公有论”,认为随着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劳动力所有制关系也由资本主义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变成国家公有制。我国学术界也有不存在劳动所有制论;公有论;部分公有、部分私有论;私有论等不同观点。〔5〕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归个人所有是塑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微观主体的必要前提,有着充分的理论依据。
第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资本主义积累趋势时,最后得出结论,由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化为公有制是否定之否定。而“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6〕。 虽然学界对“重建个人所有制”含义的理解存在各种分歧,但结合前面马克思关于“自由人联合体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内含了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
第二,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也只是说,共产党人只是要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具体说,“共产主义的特征不是要消灭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也就是“要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 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7〕。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也只是讲“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这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8〕可见,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对要废除谁的私有制, 要建立什么东西的公有制,是规定得很明确的,根本就没有提到废除劳动者的劳动力个人所有。
第三,马克思提出社会主义条件下消费品的分配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实际上是以承认劳动力的劳动者个人所有为前提的。劳动力归谁所有,就要看这种体力和智力归谁所有和这种体力和智力的再生产归谁负责。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是平等的,“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9 〕这种“天然特权”当然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否则就无法构成按劳取酬的一个条件。同时,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在现阶段也都是劳动者个人的事情,由劳动者个人负责。薛暮桥就曾认为:“在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以后,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情况,还不可能立即消除。劳动者仍然把劳动当作自己的谋生手段,他们还不能不计报酬地为社会劳动。”〔10〕因此,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个人所有的消失还需要很长时间。
第四,在社会主义阶段,由于社会化生产资料还不能被大量生产出来,由此形成全体劳动者对生产资料在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经营)上的分离。而为了保证部分劳动者高效率使用全民的生产资料,在现阶段采用股份制的经济结构是必然的选择,这就进一步把所有权进行分离,形成终极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因为一方面,由于公有的生产资料只能委托一部分劳动者使用,就有一个最优选择的问题。又因为每一个劳动者个人都有使用公共生产资料的权利,但又不能人人如愿。这就产生了一个尖锐的问题:由谁来选择最优的劳动者?谁是最优的劳动者?唯一可行的途径是通过市场竞争,以优胜劣汰的办法决定,让劳动力进入市场。不把劳动力交给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力是难以进入市场的。这就必然允许劳动者个人自由选择职业,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
过去那种把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与取消劳动力个人所有看成是同步完成的,认为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力自然成为社会的“公有财产”的认识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力个人所有向社会所有的转变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劳动力的存在必须以劳动者的生存为前提,当再生产劳动力的必要生活资料还直接依靠个人的劳动才能得到时,劳动才自然会把劳动力作为“私有财产”,社会要完全占有和支配劳动力就必须无条件向全体劳动者提供必要生活资料。总之,只有实现消费品的按需分配时,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才会失去存在的必要。
从第二个条件看,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是否没有生产资料,除了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就无法生存呢?这需要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辨证法的基本原理去深入分析。我们不同意社会主义劳动者“一无所有”的说法,但也不赞成劳动者就是生产资料实际所有者的观点。关于所有制,马克思和恩格斯始终坚持两点论。一方面,从法律的表现形式上把所有制规定为一种意志关系;〔11〕另一方面,从经济的实现形式上把所有制规定为一种生产关系。〔12〕在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范围内,全社会劳动者在生产资料所有关系上是平等的,它消灭了剥削,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它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体现。然而,我国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即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代表全体劳动者对整个社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进行组织和管理。这也就是说,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形式是共同拥有,是不能分割的,每一个劳动者都无法占有某一具体的部分。因此,就某一个劳动者而言,是没有实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任何人都不能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也不能用属于他个人的那一份生产资料进行某种产品的生产,通过销售获得收入。显然,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全民这一点,只能就“整体”而言,只能是法律形式上的规定。劳动者个人离开了整体,他既无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也无经营权。某一个劳动者不能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即全民所有不是每一个劳动者分别直接占有,劳动者必须被企业聘用后,劳动力才能和公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只是他个人的劳动力。“生产者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13〕除了个人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成为个人财产。”〔14〕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下的劳动者不是实实在在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不把劳动力让渡出去进行劳动就没有个人收入,就不能生存。
总之,社会主义现阶段,依然存在着马克思所分析的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条件。我们应该从理论上承认劳动力是商品。
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已充分证明了劳动力的商品属性。只有承认劳动力商品,才能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否则,我国现阶段的许多社会经济现象就无法解释。
(一)劳动力商品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基本条件。马克思曾精辟地论述了劳动力商品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他指出:“一旦劳动力由工人自己作为商品自由出卖,这种结果就是不可避免的。但只有从这时起,商品生产才普遍化,才成为典型的生产形式;只有从这时起,每一个产品才一开始就是为卖而生产,而生产出来的一切财富都要经过流通。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但也只有这时,它才能发挥自己的全部潜力。说雇佣劳动的介入使商品生产变的不纯,那就等于说,商品生产要保持纯粹,它就不该发展。”〔15〕如果撇开它的资本主义特殊,对一般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完全适合了。因为,只有劳动力成为商品,商品生产才普遍化,不仅剩余产品而且必要产品,不仅生产资料而且劳动力甚至每一个产品都是为卖而生产。社会的一切财富都采取商品的形式;只有劳动力成为商品,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社会生产才冲破原来的狭隘的自然界限,成为商品经济形式;只有劳动力成为商品,才能建立起完整统一的市场体系,才能使市场对资源的配置真正起基础性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商品生产的全部潜力。可见劳动力商品是商品经济形成的必要前提,也是商品经济存在的主要标志,又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基本条件。
(二)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包括公有制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其生产商品的价值都内在地包含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社会主义商品的价值构成依然是马克思所分析的C+V+m,C表示购买生产资料的支出,V表示劳动者的工资支出,实际上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C+V 构成了现代商品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费用或成本,m表示所创造价值中超出V以上增殖的价值。如果劳动力不是商品,那么它就没有价值,也就没有必要把V加入商品价值中去;否认劳动力是商品, 就不能说明货币如何转化为资本,也就必然否定m的存在, 从而也就无法解释现阶段我们要求国有企业既要保殖又要增殖的原因。其实,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学说早就告诉我们:如果V 不是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价值而是劳动的价值或报酬或其它什么,那么,要么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要么违背国家所有权规律。反过来只有同能够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价值量变化的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相联系,m 才是一种真实而科学的存在。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力成为商品,货币转化为资本,剩余价值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剥削关系就一定存在。作为剩余价值实质内容的剩余劳动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而必然出现的劳动积累,是自原始社会解体后的各个社会形态中都始终存在的,是一切社会得以不断发展的物质基础。至于剩余劳动的占有,它不取决于劳动力是否表现为商品,归根结底取决于生产资料的社会性质。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尽管劳动力没有商品化,雇佣劳动也没有成为社会劳动的主要形式,但剩余劳动的剥削性占有照样发生。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剩余价值归代表全民的国家所有,然后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又还之于或用之于民。因此,它所体现的就不是剥削与被剥削关系,而是平等和互助合作关系。
(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生产资料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市场经济的起点是一切生产要素都要商品化和市场化,都要通过市场交换才能进入生产过程。在市场体系的培育中,不能缺少劳动力市场;在各种要素资源的配置中,不能缺少劳动力要素。如果生产资料作为商品通过市场进行交换,而劳动力却不作为商品而在市场之外进行配置,就必然使二者脱节,市场也就不覆盖全社会,从而变成残缺不全的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资金、技术、生产资料是商品,劳动产品是商品,再生产劳动力所消耗的各种消费资料也是商品,那么,作为市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力就不可能不是商品。而且它必须通过市场交换关系,受市场机制的调节之后才能进入生产过程。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劳动力进入市场也就必然成为商品,否则,其它的生产要素都已实现商品化和市场化,唯独把劳动力排斥在外,或说劳动力必须进入市场交换,又说劳动力不是商品,这在逻辑上和事实上都是讲不能的。
(四)从目前我国个人消费品的分配通过货币工资这种方式看,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一些同志认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就是按劳分配,这是不能接受的。因为第一,劳动力不同于劳动,因此,按劳动力分配也就不同于按劳分配;第二,在概念上按劳动力分配发生在生产过程之前,而按劳分配发生在生产过程之后;第三,劳动力价值是再生产劳动力的费用,它不等于劳动力使用时所创造的价值;第四,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时劳动力归个人私有,其使用即劳动具有私人性;第五,对劳动者来讲,前者只需要计算劳动力的费用,后者只需要计算劳动量的大小。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设想的“劳动券”式的按劳分配,在当代并不具备实行的条件。目前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在重新解释社会主义商品条件下的按劳分配时,提出了诸如按劳分配中的“劳”要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要通过价值货币来实现,劳动贡献和劳动报酬的一致是暂时的,不一致是经常的等等。但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就会发现,这种“劳”仍然无法确定,也无法实现。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来招聘劳动者,因岗设人,因任务而安排劳动的。劳动者要完成的工作量和能够得到的报酬,是在劳动力市场上按劳动力价值确定的,并不是在劳动过程结束以后按劳动量计算分配的。而且,从市场经济的实践看,再坚持按劳分配也无多大实际意义,因为第一,从国有企业的实际分配过程看,国家是以所有者身份占有企业利润,劳动者是以劳动力所有者身份获取工资,而且这些工资是用来补偿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费用的。第二,从劳动者角度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要通过市场才能就业,劳动者选择就业单位时,他首先考虑的是在哪个企业就业能够得到更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而不是工资分配的社会性质;第三,从社会角度看,如果要使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那么全社会就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依据分配消费资料,劳动者在公有制企业就业与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应该得到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否则,市场就不会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发挥任何作用。但这样一来,消费资料的分配在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不同依据和标准就不存在了,其逻辑的必然结果或者都是按劳分配,或者都不是按劳分配。第四,从劳动力产权角度看,工资无非是劳动力产权的交易价格,是企业获得劳动力使用权和支配权的条件,因此,工资只能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我国以往实行的按劳分配制度下的统一工资制度,实践的结果,按劳分配被扭曲为平均分配,在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后,又进一步演化为社会分配不公——调资——社会分配更加不公的恶性循环。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废除统一的工资制度,把工资还原为劳动力价值,允许工资随劳动力的供求关系而波动,建立劳动力竞争机制,比调整若干次工资,制定若干条工资政策更容易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以及不公平现象。
(五)有人提出:既然劳动力是商品,那么,谁是这种商品的购买者?是厂长、经理?如果不是,那么,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使劳动者成为企业的主人,因而,不能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卖给“自己”,他们也不可能去购买本属于自己的劳动力。这看起来似乎是一个难题,但依据这种逻辑,不仅劳动力商品有此问题,生产资料商品也有这个问题。既然国有企业生产资料是公有制,都是国家一个主人,国家也不可能把自己的东西买给自己。进一步说,国有企业的职工也不应该购买本企业、乃至其它国有企业的消费品,因为他们同样无需购买本属于自己的东西。如果真是这样,我们现在不仅不应该有商品经济,更不该有市场经济了。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没有真正弄清作为个体的劳动者与劳动者整体的区别,即忽视了个人与集体的差别。按照系统论的观点,整体的质不同于部分的质,系统区别于要素。因而,不存在劳动力商品买卖行为由同一主体来承担的问题。劳动力商品的买卖行为分别是由劳动力所有者个人和代表劳动者整体的企业之间来承担的。
有的学者提出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在实践中会给人们的思想带来混乱,模糊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没有弄清劳动力与劳动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劳动力是商品而劳动力是载体——劳动者不是商品。劳动者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者本身,否则劳动者就无人身自由可言。将劳动者和劳动力在理论上区分开,就表明出卖劳动力与人的人格和地位没有直接关系,承认劳动力商品与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并不矛盾。因此,承认劳动力商品不仅不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且会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劳动力商品化能促使劳动力高质化和劳动者之间的竞争,工资高、待遇好的单位要求劳动力素质的相应提高,这就必然推动劳动者在文化水平、劳动技能、技术水平上不断提高。同时,劳动力商品化能促进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制度的改革,能实现企业和职工之间真正意义上的市场选择和优化组合。按劳动力价值和供求机制重建工资体制,才能克服当前工资分配制度中存在的非市场型分配的弊端,才能保证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最终破除“铁饭碗”和“大锅饭”的弊病。从而激发出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相反,如果否认劳动力商品的存在,笼统地强调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现阶段的许多实践将无法解释。如过去城市居民和乡村居民的就业权利就不一样,一个典型的表现就是城镇青年可报考技工学校,农村青年就不行,乡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同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主人,这主人的权利怎么就不平等呢?如果真是主人,且具有主人翁地位,那么,大量的主人会对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无动于衷吗?劳动力不是商品,大专毕业生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又作何解释?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那么职工又是在下谁的岗?又为何要砸烂自己的“铁饭碗”呢?因此,综上所述,无论从理论上或是实践上都说明了劳动力商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科学而客观的存在。我们没有理由回避这个问题。
注释:
〔1〕〔2〕〔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0页、 190页、191页、192页
〔5〕参见《社会科学争鸣大系》(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卷)第560—563页
〔6〕〔8〕〔1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32页、831—832页、64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65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2页
〔10〕薛暮桥:《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68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0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24页
〔13〕〔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90页、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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