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对华反倾销_倾销与反倾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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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对华反倾销刍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刍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反倾销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重要手段。在美国,利用反倾销抑制和打击我对其出口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文拟就美对华反倾销给我国经济造成的不良后果以及如何避免和减少美对我反倾销作一探讨。

一、美对华反倾销给我国经济造成的不良后果

近年来,美国不断地加强和完善反倾销法,使之具有明确的概念、周密的条款、繁琐的计算和严格的程序,并针对规避反倾销法而增加了反规避措施与立法,加强其贸易保护措施。美对华反倾销给我国经济造成的不良后果表现在:

(一)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是一种除正常关税以外加征的进口附加税。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在于增加商品成本,从而削弱商品的竞争能力,最终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美国对我出口商品征收的反倾销税,往往高达百分之几十,最高的达一倍多。如下表所示:

历年美国对中国出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一览表

序号商品名称起诉时间调查结果

1

棉涤纶印花布1982年3月 征税22.4%

2

抹布1982年8月 征税38.8%

3

高锰酸钾1983年2月 征税39.63%

4

氧化钴 1983年4月 征税58%

5

氧化钛 1983年10月征税14.5%

6

鬃刷1985年2月 征税127.27%

7

铸铁件 1985年5月 征税11.66%

8

铁钉1985年6月 征税6.33%

9

蜡烛1985年9月 征税54.21%

10 搪瓷炊具1985年12月征税66.65%

11 滚柱轴承1986年8月 征税0.97%

12 硝化棉 1989年9月 征税78.4%

13 手工具 1990年4月 征税15.02-50.81%

14 电光花 1990年7月 征税1.64-93.54%

15 硫酸钠 1990年7月 征税27.57%

16 金属硅 1990年8月 征税139.49%

17 吊扇、摇头扇1990年10月征税2.7%

18 汽车螺母1990年11月征税4.24%

19 钨砂1991年1月 征税122-151%

20 氧化锑 1991年5月 征税13-18%

21 对焊湾头1991年5月 征税35-182%

22 硫化染料1992年4月 征税4.92-210.35%

23 硅铁1992年5月 征税137.73%

24 球磨铸铁管件1992年7月 征税127.38%①

根据《国际贸易》1993年第9期第62页编制。

以上表可以明显看出:1990年以前中国遭到反倾销投诉不多,且课税不重。但自1990年以来,反倾销案件明显增多,课税一倍以上的案件已屡见不鲜。这充分说明了美国已将反倾销作为限制我对其出口的重要工具。

(二)被迫限制出口商品数量。例如1985年6月,美国一厂家投诉我国铁钉倾销。经过美国商务部终裁,确定倾销幅度为6.33%;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1986年4月25日作出终裁,认为铁钉进口对美国工业构成损害,反倾销投诉成立。后来只是由于中美政府签订了钢材贸易自动限量协议,铁钉反倾销案才自动撤销。又如1984年,由于美国对我非橡胶鞋进行反倾销调查,迫使我实行五年出口配额措施;1985年12月,美国对我钨制品的反倾销调查,强迫我从1988-1991年钨制品对美限额出口。

(三)被迫接受价格限定。据美国商务部的调查报告认为:我扑热息痛倾销幅度达30-35%,对美国医药业造成威胁,需征高额反倾销税。后经我有关方面长期交涉,才于1986年6月18日达成最后限价协议,由我有关进出口公司出具保函,保证以不低于双方同意的最低限价向美国出口扑热息痛,从而大大削弱了该商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四)出口市场被迫迅速缩小,甚至被迫退出市场。美国对中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和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严重地阻碍了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譬如,1985年2月19日,美对我出口油漆刷投诉,美国商务部终裁倾销幅度为127.07%,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1986年1月底作出终裁:对美国工业构成实质性损害,从当日起照征反倾销税。结果,1984年出口美国油漆刷650多万美元,到1988年剧降至20万美元以下。再如美国厂商于1982年8月投诉我倾销抹布。美国商务部终裁我几家出口公司平均倾销幅度为38.8%,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亦于1983年9月作出损害终裁,反倾销案成立。这对我国抹布的出口造成极大的影响。1982年我出口美国的中国抹布高达680万美元,到1988年,出口额低于100万美元。

(五)令美国进口商徘徊观望,或者从别国进口。目前,美国对我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征收反倾销税已不是一个主要目的,更重要的是通过旷日持久的调查、诉讼过程,从而对中国产品的进口起到限制作用。美对华反倾销的诉讼过程长,少则一年,多则数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进口商必然心存疑虑,不敢象以前那样大量订货。而且,一旦初裁构成倾销,进口商在提取货物时,要向海关预缴一笔数额相当于倾销差额的保证金;一旦最终裁决构成倾销和损害,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进口商要按最终税率缴纳反倾销税。由于进口商害怕再次被进行反倾销调查,而且一旦败诉,进口税率上升幅度过高,进口商品成本大幅度增加,难以销售。因此,我出口商品一旦经过反倾销立案调查,不论结果是否被征收反倾销税或采取其他措施获得暂时解决,最终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进口商,使之裹足不前,持观望态度。为了避免经营风险,美进口商多将其贸易对象转移到第三国,从而导致我向美出口受到限制。

(六)遭受贸易歧视。美国对中国采取反倾销调查始于1980年,十多年来美投诉中国产品在美倾销的案件40余起,在对这些案件的裁决中,美国采用一系列非市场经济的标准来确定“公平价值”,而对非市场经济又没有具体的划分界限,因而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并可进行个案区别对待,不受司法审查制约。在实践中,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均被裁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样,美国商务部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商品不能反映真正的市场价格,要选定替代国来计算倾销幅度。美国商务部为中国选择替代国时,往往不考虑经济条件与发展水平的差异,带有主观随意性。替代国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生产成本和劳动力价格都不一样,显然缺乏公平性和合理性,使中国企业在应诉中一直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在过去的反倾销案件中,美国给中国出口商品选用的替代国就有乌拉圭、巴西、多米尼加、阿根廷、巴基斯坦、印度、印尼、斯里兰卡、新加坡、几内亚、西班牙乃至香港等遍及亚非拉欧近20个国家和地区。由于我国出口企业事先无法确定对某一项产品美国将选择哪个第三国作为替代国,不知如何掌握“合理价格”,来避免反倾销诉讼,给我出口企业造成很大困难;而且美国在选择替代国时也很少对第三国进行实地调查,随意性很大。因此,美国的这种做法,对中国具有明显的歧视性。

此外,美对我反倾销还具有连锁反应效应。当一种商品在美国被反倾销指控后,其他国家担心我国商品出口转向,也会对我出口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其结果是这种商品对整个国际市场的出口受阻,遭致其他国家对我出口商品的贸易歧视。

(七)导致我出口商品非正常回流,冲击国内市场。我国出口商品在美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美国市场销售困难,在暂时来不及转移市场或转移市场无望(因反倾销的扩散效应)的情况下,势必返销国内市场。在返销品的价格与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相当或略高的情况下,由于出口产品在质量、款式等方面要优于内销产品,其销量必然大大高于内销产品。“出口转内销”是一个在全国都叫得响的牌子,就是一个验证。这样,返销品就会冲击我国国内市场上的同类产品或替代品,造成国内市场供求失衡及物价非正常波动,影响国内经济正常发展。从而影响我国制造工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造成我出口企业产品严重积压,库存大大增加,有的甚至被迫停产。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而且也会对社会的安定团结产生不利因素。

(八)对我扩大利用外资和转口贸易造成不良影响。我国被诉商品的生产和出口企业有国有企业,也有三资企业,包括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的产品。三资企业的出口额在我国出口总额中占有相当比重,且处于上升趋势。由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有相当一部分是销往美国的,其生产和出口的产品由于美国加强反倾销而连续被指控,结果会使得这些企业逐渐减少或丧失其海外市场份额,尤其是美国市场的减少或丧失,势必危及外商投资者的经济效益,影响其对华投资的信心,这对我投资环境的改善和利用外资的扩大会产生不良影响,有可能造成外国投资者从中国撤资。

我国商品在美国遇到的反倾销诉讼,不但涉及直接出口的产品,也涉及转口的商品。由于美国采用产地原产地规则,造成我国的转口商品同样被控倾销。

此外,由于我在美对华反倾销应诉中,绝大多数案件败诉,因此不得不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其中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中方人员往返费用、电话电传费用等。有时这种费用甚至超过了调查商品总值,这极大损害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

二、避免反倾销和应诉工作的对策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或缓和目前美对我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制裁已是刻不容缓的问题。尤其是我国的外贸公司以及外资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美国反倾销措施的潜在影响与危害。否则我国的许多加工制造业,例如电子,纺织等行业的生产与出口将会受到严重的影响。为了避免反倾销和做好应诉工作,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正确掌握出口商品价格是避免反倾销的首要条件。构成倾销的基本条件是出口商品的售价低于公平价值和对进口国同类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新建工业。倾销问题的核心在于价格和损害。首先是价格低才引起争议,才进而导致损害。因此,为避免反倾销,正确掌握价格至关重要。过去美对我实行反倾销的案件,大多是由于我产品售价被认为过低而引起的。当然,外部环境复杂,或对我不利,或对我歧视,以致工作难度很大,这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但这并不表明,我们不可能避免和防止此类事件的重演。为了最大程度地减低反倾销案件,我们认为,首先要从价格上做文章。第一,要牢固树立质量取胜的思想,摒弃那种已经过时了的廉价低质,以量取胜的思想和做法。美国的最终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要求是近乎挑剔的;只要质量过关,价格反而是次要的。我们应当有这种面对现实、立足长远发展的战略思想。第二,必须加强市场行情的调查研究,用发达的现代信息通讯网络,力求准确而具体地掌握国际市场的价格行情,做到保持出口价格与美国生产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比较接近的水平或随之浮动。这样即使有争议也不会产生大的摩擦。第三,切实加强宏观调控和协调管理,防止外贸公司各自对外,降价竞销的事件发生。制订各行业的外销最低限价或行业协调价格,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第四,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国际商法,进一步解决按照国际通行的法规和惯例发展进出口贸易的认识问题,防止盲目性。

(二)合理地控制出口商品的数量是避免反倾销的重要条件。美国反倾销法规不仅重视商品的价格,同时也重视倾销商品的数量。因为只有价格低,数量大,才能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只有这两个条件并存,才可能构成反倾销,只要其中一个条件不存在,投诉就不成立。在过去的案件中,就存在这种由于数量小,反倾销案被否定的案例。如1985年11月13日美国钢管进口协会投诉我国出口的小口径标准焊接缝钢管倾销,美国商务部初裁倾销幅度为18%,终裁为30%,但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986年8月13日终裁则表明:从中国进口的钢管只有800吨,计32万美元,占美国钢料进口比重不足万分之一,对美国有关工业不构成损害或威胁,反倾销投诉终被否定。但是,如果出口数量很大,又得不到适当的控制,反倾销的投诉则势必难免。如:美国从中国进口的蘑菇罐头,1978年为7.7吨,1980年猛增至6,713吨,1981年更是高达12,429吨,占当年美国国产货近四分之一,增长势头如此迅猛,自然立即引起反倾销投诉。

为了加强对出口产品数量的宏观控制,我们要防止或改变某一种产品只销往一个或两个海外市场的做法,其中包括一种产品表面上销往多个市场,但最终又流入一两个市场的做法。尤其是要防止或改变我国内各外贸公司都集中向某一个市场出口产品,或发现某个公司的产品在一个海外市场倍受青睐,利润颇高,便一哄而上,蜂拥而入的做法。这些做法都很可能招来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控制出口产品的发展速度,开拓多元的海外市场,这不仅可以避免反倾销,也是发展工业的正常策略。事实上,一项产品在一两年内的出口如果仅局限在一两个海外市场膨胀发展,也并非是好事,这是因为:一旦遭到反倾销制裁,有关产品的生产工厂就会停工、停产,困难重重。因此,有秩序地、逐步地发展出口产品,是当前开展国际贸易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三)积极应诉,主动配合调查,是处理反倾销案件的重要途径。一旦反倾销投诉案发生,我们绝不能置之不理。置之不理,束之高阁,就会被视为自动放弃,只能听凭对方任意处理。当然,对于金额很小,不准备长远发展的产品,不值得应诉那又另当别论。积极的态度,是从两个方面配合,一是积极配合对方的调查,按时、认真地填好问题单,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解释理由,争取获得对我有利的裁决。并且采取有力的措施,避免情势的恶化,防止被征收永久性反倾销税。二是积极应诉。由于反倾销涉及非常专门法律,完全不同于一般的国际商法。反倾销法极为复杂,程序规则也极为严格,各种文件也都有固定格式。因此,我们不仅要熟悉美方的法规,特别是反倾销方面的法规,而且要聘请了解美方生产和市场,熟悉其法律的有经验的律师为我辩护。有些案卷及资料,如商业机密,只有律师才能查阅,因此,没有律师是很难处理好案件的。试图节省小钱,不聘用好的律师,只会酿成更大的损失。除此之外,还要在美国聘请有名的经济学家抗辩工业损害问题,争取在反倾销终裁以前,把责任减少到最低程度,或者力争胜诉。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还要注意经常与主管部门联系、交涉。

从过去的案例看,积极主动的态度的确产生了良好的效果。现试举几例加以说明。

1、主动选择替代国(类比国)。美国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和出口很大程度上受政府控制,商品价格与生产成本并无密切关系,企业成本被扭曲,不能反映生产成本结构,因而是不真实的,必须选定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并将替代国同类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比较基础。美国有替代国的规定,于我不利,但它允许出口商提出替代国的建议。这点很重要,我们应加以好好利用。如在上文所述的蘑菇罐头案中,几经周折,最后美国商务部改变了初裁倾销幅度7.4%的决定,终裁认为我方价格不低于公平价值,反倾销投诉被否定。

2、力争按我国构成价格确定公平价值。我国实行对外开放以后,特别是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市场经济的比重正不断扩大,并已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最近,CATT乌拉圭回合市场准入谈判组会议上,中国已被列名采取贸易开放措施的国家之列。这为我们争取按我构成价格确定公平价值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我们应充分地加以利用。在镀铬螺母反倾销案的最后裁决中,美商务部长首次承认我国螺母行业的“市场因素”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在此案中,中方和中方律师积极抗辩,指出美国反倾销法关于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不合理,在执行中造成了一系列严重问题。当今的中国经济已不是单一的“非市场经济”,而是市场在国家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已不符合目前中国经济的实际,最终促使美国商务部打破常规,第一次承认中国镀铬螺母行业的“市场经济导向”,使用了中国螺母生产厂家在国内的主要生产要素价格来计算公平价值,1991年9月10日商务部终裁倾销幅度为4.24%,从而推翻了原诉螺母倾销幅度154%的指控和66.5%的初裁。本案终裁的意义已远远超过了该案本身。

3、主动提出价格承诺或出口限量,以避免征收反倾销税。实践证明,这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4、注意与美国主管当局进行配合。在应诉中要注意提出的主张与抗辩要符合对方的法律要求,特别是要符合其程序规则的要求,而不能凭想当然甚至用中国的道理去套美方的反倾销法。在应诉中与主管当局配合是相当重要的。配合好就是要注意按时、按要求填报“问题单”和有关资料,文件资料要符合格式要求、准确,不存在缺陷与漏洞,经得住核实;要注意随时与主管部门进行联系,取得对方的理解,而不是放弃自己的立场、观点与利益。

三、坚持要求美国修改对我不公正的法律

美国反倾销法对中国出口产品是不公正的。其核心在于类比国或替代国问题。正是用这种手段计算正常价值或外国市场价值,才在多数情况下造成了中国出口产品销价过低,从而人为地制造中国出口产品存在倾销的问题。因此,我们要针对具体案例,通过在主管部门及法庭上的举证与抗辩,要求使用中国工厂的实际成本;通过官方渠道对美国国会、立法机构进行游说,要求他们修改或重新制定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总之,通过各种渠道坚持不懈地做工作,通过官方的双边及多边接触与谈判,反复多次地坚持要求美国修改其法律、法规,改变其司法实践,最终达到使他们的法律及做法对我出口公司公平对待的结果。

四、加强国内立法

现在,中国的出口产品已是美国指控倾销的主要对象,中国倾销产品的案例位居美反倾销案的榜首,而这与中国对美国的出口总额相比是不成比例的。要扭转这一局面,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国内的法制建设,制定必要的法规,严格限制低价出口的行为。特别是要禁止某些出口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口其产品。同时,对于反倾销案件,也要制定必要的管理规定。从而使出口企业在出口行为和案件的处理上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否则将给予严厉处罚。

目前,我出口商品除了印有“中国制造”的标签标志外,没有任何其他内容。这使我在遭到反倾销调查后很难找到或找不到该商品的中国制造厂商或出口企业,最后只好放弃应诉,被迫认罚。为了便于及时找到和通知出口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便于及时发现和制止低价竞销,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在“中国制造”标签标志上再加印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名称,或采用其他能找到生产和出口企业的方式。

五、加强教育与机制的建设

由总协定派生与发展起来的贸易法律、规定,如最惠国待遇,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在世界贸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美对反倾销调查日益严格,数量日益增多,我们不仅应加强国际贸易法规的学习与了解,更应加强对倾销与反倾销法律知识的学习与了解。尤其是对各级从事对外经济贸易领导工作的人员更是如此。只有认识到美方反倾销的现状及潜在危害,才能在产品的出口管理与作价上有所改进,从而减少倾销指控。另外,面对众多的倾销案件,要有能迅速做出决定的、权威的运转机制,要有专业的人才处理案件。为此,建议除外经贸部门主管反倾销工作的条法司应有这方面的专家外,各进出口商会也要培养一批精通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律和有关国际惯例,以及美国反倾销具体法规的专门人才。只有这样,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才能有保障。

最近,克林顿政府迫于国内工商企业界和各方面的压力,宣布继续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另一方面,美国害怕中国对美出口商品大量增加,因此,为保护其国内“夕阳”工业,美国可能以各种借口对华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所以,美对华反倾销可能成为今后中美经贸关系发展的新障碍之一,这是我们必须密切加以注意的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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