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体制对经济理论的挑战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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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市场经济对经济理论的挑战涉及到四大话题:资产的私有制与公有制,西方法律体系与东方“半正规法律体系”,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政治体制上的多党制与一党制。

一、公有制和私有制

在中国,同时存在着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大多为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所有,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其中,有一部分国有企业尤其是那些拥有合资项目的国有企业具有较好的效益,财务独立,利润可观;许多乡镇集体企业也在增产创利方面获得较大的成功。中国乡镇企业的成功经验足以挑战以往的一个教条,即只有资本主义的私营企业才有效率。

在中国,资产大部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所公有或为乡镇集体所有。为了发挥资产的效率,中国人制定了一定的激励机制,其中最普遍的就是所谓“责任制”。比较典型的是对土地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和各级政府对企业的承包责任制。承包租赁合同中往往规定了固定租金和利润共享形式。不论在何种形式下,企业利润都与管理者和工人的经济效益积极挂钩。应该说,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提供某种激励机制是中国成功的关键。

在一次私人交往中,密尔顿·弗雷德曼曾对“中国大部分公有”的问题提出质疑。“资产”必须被分为两类,土地作为一种资产是公有的,而使用土地的农户管理的企业则是私有的。正如在资本主义国家一样,私营企业租用一块属于国家的土地进行经营以谋求利润,但在中国的社会主义体制下,土地的所有权归政府。公有财产主要包括土地、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政府往往出租一家企业给可为企业经营带来利润的经营者去管理。

除了管理现有资产外,各级政府机构还组建新的企业。甚至作为公共机构的大学也组建和拥有了公司,它们中的一些主要是提供技术和进行咨询,另外一些则销售校办企业的产品。在中国之外有一个成功的例子是耶路撒冷的希伯来大学开办的图书软件公司。在中国,企业为公共机构所有的机制可为企业提供一定的优势,如企业可以享用公共机构的声望、人力资源和物资财产。同时这种机制也可能带来一些不利因素,如垄断带来的社会成本。不过,中国的公有制企业的竞争对手不仅有其他公有制企业,而且还有私有企业。

塞多尔·格拉夫等人在1994和1995年提出了解释中国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的所谓理论,他们认为是良好的激励机制使管理者和工人发挥了更大潜力。目前中国国有企业的经营成本过高,造成的损失较大,其原因在于设备老化、企业适应新的经济体制速度缓慢以及政府的高就业目标,而不是企业的所有制问题。这一点,亚瑟·赫森和庄居中(音译)在1996年作过深入研究。

如何解释中国乡镇企业的效率,马丁·L ·魏兹曼和许成刚(音译)、C·常和Y·王、车佳华(音译)以及戴维德·D ·李分别先后提出了各自的理论。魏兹曼和许成刚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中国文化中的合作主义,C·常和Y·王以及戴维德·D ·李则认为官员产生的经济影响是重要原因,车佳华认为地方政府的可信赖程度起到了关键作用。

企业按照现代公司的做法,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以后,所有者如何激励经营者就成了大问题。在理论研究中,关于公有制企业的合作管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方向。这方面,奥基和金以及哈特分别作了很好的研究。其中哈特提出了“公司、合同和金融结构”的有益命题,并提出了一种经济关系的两个特征:“其一是合同的不完整性,其二是由于这种不完整性,所以权力(控制)配给起作用。此处的权力是指如果一方不采取行动的话,另一方所占的地位。”哈特的理论在解决权力的配给分配问题上与本文第二部分将谈到的中国不正规的法律体系有一定的联系,可以用来解释乡镇企业可能具备的优势。这些优势来自于地方政府在保证合同执行上的权力以及与私有企业相比公有企业在融资方面的信誉。

二、现代法律制度

通常认为,运行于西方发达国家经济中的现代法律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是至关重要的,一些西方投资者和经济学家将中国的非西方法律制度看成是有缺陷的。尽管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可以被称作“半正规法律制度”,但它的确是一项法律制度,毕竟几千年以前中国就开始实施法律。与西方法律制度主要的不同点是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下一项合同的生效部分取决于社会关系,后者在保证合同的执行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我们应该考虑几个问题,第一,是否所有的合同都应该被严格执行?一个经济学家的答案是:在给予一项目标功能后,为平衡成本和收益,在执行合同时应该存在一个最优的程度,而这个最优程度的决定应有正规模式。第二,假定严格执行某一项合同是有利的。那么到底是应该通过法律手段还是通过关系去执行它呢?人类关系的大网决定了相关各方的行为规则。正如人们握手时还要加上语言的问候一样,商业行为的双方可以签署一份协议,以决定在将来发生偶然事件时各自应采取的措施,比如,关于商品销售,这种协议保证了利润应如何分配,而不需要司法仲裁来对这种协议进行干预。美国法律制度下合同执行的高成本说明,部分依靠非正式的关系网来保证合同的执行也许更为有利。第三,因为人们无法预见到未来的所有偶然事件并将其清楚地载入合同,对于合同不清晰之处,究竟应该通过法律手段还是通过人际关系来解决争端?

如何解释存在于中国和一些亚洲国家的半正规法律制度(制度的另一半是非正式的关系网)以及工业革命后出现于西方的现代法律制度?这种非正式的制度存在的必要环境到底是什么?目前,中国政府已着手将其法律制度现代化,部分原因是为了方便西方投资者,也是为了促使中国厂商进入世界市场。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完全不适应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至少在1978年开始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中它没有起到太多的阻碍作用。

应当好好研究一下关系经济学。关系是人力资本的一种,拥有关系,在需要的时候有有用的朋友,正如拥有知识一样,良好的积累,正如取得大学学位或拥有有利的信贷利率。发展关系是一种人力资本的积累,正如取得学位和打开品牌知名度。在合同执行中,关系能通过社会压力以补充法律的不足,二者的相互角色以及二者在社会中的最佳组合应有一个正规的模式来解释。

人们一般认为中国人不够遵守法律,尤其在侵犯知识者产权方面。在任何社会经济中,专利权执行的最佳程度都是一个有趣的话题。一方面,专利权可以鼓励技术革新,但另一方面由于技术垄断,抑制了可能侵犯专利权的技术革新的出现,从而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关于专利权的经济效果评价存在分歧,例如,阿尔马林·菲利普斯在1966年就提出“削弱大公司的专利权……将不会阻碍科技的发展,相反,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还能促进科技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专利权的推出是为了满足垄断集团的利益,而让普通群众付出代价。例如,对美国制药公司的专利保护可能会对限制销售麻醉剂产生负面影响,而这种影响无法被鼓励发展新的麻醉剂所带来的好处抵消。

有时法律效力的不严谨并非有害。例如,在美国,堕胎是非法的,这自然保护了未出生的孩子的生命,但这项法律却同时侵害了母亲选择的权利。解决的办法是在不同的环境下,灵活掌握法律的严格程度。这样,法律不鼓励随意怀孕,但出现这种情况时母亲的权利得到尊重。再举一例,在马萨诸塞州使用避孕工具是非法的,但是医生往往将其放在桌上以使病人可以自由取用。严格执行法律的缺陷在于它对每个人都采取同样的对待方法,甚至对那些个人自由持不同观点的人也是如此。灵活掌握法律的严格程度使不同的观点可以并存于同一社会,反对避孕和赞同避孕的人都从马萨诸塞灵活的法律中获得益处。禁止自杀和关于死刑的立法是另外两个灵活掌握法律的例子,在后者的问题上,州长往往获得批准赦免的权利。经济学家应该重新考虑西方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功能之间的关系,以确定西方法律制度中哪些特性是必须的,在什么环境下这种法律制度是有效的。

人们往往称中国是人治而不是法治,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体制就一团糟。一位与中国人打过交道的政府官员曾对我说,“签定合同后,中国人往往把合同中的条款看成是进一步商议的开始。”哈特根据其个人多年的签约经验指出:“在美国,合同实际上应该被看成是提供良好的背景或进一步商谈的起点,而不应该规定最终的结果。”非正式的个人关系能够解决的问题并不一定需要法律的介入。

三、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

正如F·A·哈伊克1949年所述,个人主义是西方市场经济的一个理想,但这个理想在亚洲国家并不被广泛接受。个人权利可能会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经济学家意识到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追逐个人利益可以导致社会产出的最大,这一点中国古代历史学家司马迁早已详细说明。在亚洲社会中,人们一般认为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不仅个人自由是有限度的,而且社会成员被要求服务于社会。社会并不只是个人的集合体。因此社会的利益也不只是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总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人们正在为民族主义而奋斗,并认为公众和国家的利益要高于个人权利。

国家与国家之间,人权的含义并不相同,比如西方人就经常以为新加坡侵犯人权。中美之间人权的实践不相同。中国政府认为,过度的个人自由和美国式的人权只会对国家利益造成侵害。这一点,大多数中国人表示赞同并认为这种自由会使法令的执行更加困难。在政治自由相对不足的中国大陆、台湾、新加坡和韩国,市场经济却取得了较好的成就。

市场经济条件下,福利经济学应该在探讨公共利益方面作出进一步的研究。对于那些给公民提供消费品和对社会收入进行再分配的福利国家,人们已经作了大量的研究。福利计划孰优孰劣也得到充分的讨论。目前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是,政府提供义务教育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如许多福利计划所说的那样为公民的个人需要。研究福利经济学,有三个重要的问题:其一,公民个人或其家庭的福利函数,公民团体的福利函数以及一定政治组织的福利函数,这三者究竟是怎样的;其二,社会中不同的经济和政治团体的福利函数是如何构成的;其三,这些不同团体的福利目标如何影响社会的经济总产出。在注重于集体主义的社会与注重于个人主义的社会两种条件下,回答大不相同。

比如以公民教育水平的决定来作例子吧。在一个纯个人主义的社会中,个人和家庭的福利函数只须考虑其本身教育水平的提高,而政府的福利函数将根据承担社会整体的教育的某种权衡方法来构成。而在注重集体主义的社会中,其他公民的教育水平就进入单个公民所承担的福利函数。进一步讲,政府福利函数的构成将不仅包括每个公民的福利函数,而且还包括某种集体教育的方法。另外,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传统的福利经济学将福利函数看成是“取”,而注重集体主义的社会则鼓励其成员为大众的利益服务。因此,福利函数的构成应该重新解释,只有这样,一位美国总统才可能会出于国家目的而鼓励他的公民获得高的教育水平。在注重集体主义的社会中,政府的领导是强有力的,因此其影响需要仔细研究。我们的结论是,个人福利函数和政府福利函数对社会总产出的影响的大小决定于社会中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各自地位的高低。

四、多党制或一党制

多党制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什么关系呢?答案并不简单。一党制并不与市场经济相冲突,这一点已被中国大陆、台湾(直到最近才有所改变)、韩国和新加坡的实践证明,此外,日本虽然实行多党制, 但从1958年到1944年一直由自民党一党执政。 保护人权并不一定要求多党执政,人权在英国统治下的香港得到尊重,但香港并没实行多党的民主政治,因为香港的政府官员还并不是民选的,这种情况直到最近才有了有限的变化。民有、民享、民治政府下的民主在一党制下也可以实现。孙逸仙就曾经试图组建一个在国民党领导下的民主政府,直到后来需要苏联的帮助才邀请共产党加入。

研究一种经济体制和它对应的政治体制的关系是一个有趣的话题。西方国家经济的发展使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增强,这部分公民将会要求有更多的权利以把握自己的命运,这就必然导致民主政府的产生。当中国人逐步富裕起来,受教育程度逐步提高以后,他们将会向政府要求更多的政治权利。过去十年以来,在一党制的中国内,民选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力量逐步增强便是例证。

应该提及关于民主政府和经济行为之间关系的几个问题。雷·C ·怀尔1988年在其书中指出:从宏观经济上看,选举结果和商业周期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从政治经济上看,阿维纳希·迪克斯特和约翰·龙德雷根1996年提出了一个模型,以描述在两党制下选民集团间收入转移的决定:对每一个选民和政党来说,其福利函数是经济的自重损失和居民消费不一致的加权平均值。各选民集团的每一位选民的目标福利函数是集团和选民个人本身的社会福利的加权平均值,每个政党的目标福利函数则是其获得的选票份额和其选择的收入转移战略而形成自身的福利函数的加权平均值(这种收入转移战略将形成社会各集团的最终消费的特定的矢量)。由于每个政党都在将其他政党的收入转移战略作为给定条件的情况下,努力将自己的目标函数最大化,因而最终消费矢量将在一个纳什均衡中形成。那么,在一党制体制下,在议会中的选民代表进行税收和收入转移立法的情况下,最终的收入再分配是怎样决定的呢?如果执政党推出的两位侯选人有不同的立场的话,上述模型可能会有所帮助。非此即彼地,如果政府将其目标福利函数最大化而同时每一个选民集团都推出其最终消费计划的话,如果选民仅仅只须对政府的计划提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经济模型将可能适用格鲁斯曼和海普曼1995年提出的模型。政府的福利目标函数可能与一个政党的福利目标函数相类似(迪克斯特和龙德雷根1996年),也可能包括政治贡献(格鲁斯和海普曼1994年)。此外,还有其他的各种可能性,依据不同的现实情况而定。

民主政治对经济发展的情况究竟是怎样的?香港的一些公民感受到,引入民主政治会影响香港目前较低的税率,而这种税率对企业很有刺激作用;台湾的一些经济学指出,由于近来引入两党制,已使政府合理的经济政策变得困难,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各国的经济增长率和其政党数目或者说其民主程度之间,到底存不存在一个数量关系呢?有谁解开这个迷呢?

本文从最近中国的经济发展提出的几个问题都值得进一步的经济研究。中国的经济体制在不断发展变化,但是有些特征将长期保留,而中国现经济体制就已对传统的经济理论研究提出了挑战。在未来的经济学教科书上,中国、俄国和东欧国家将更频繁地出现。美国经济学界正如美国经济一样,处于一种国际化的进程中。

凌礼 候俊军译自《美国经济评论》1997年5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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