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若干理论问题的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制度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改革与创新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
社会主义作为一个科学的概念,从它诞生那天起,就是与改革和创新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众所周知,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以唯物辩证法作为自己世界观和方法论的,而“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1]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恩格斯在100多年前就明确指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2] 他们还强调“我们对未来非资本主义社会区别于现代社会的特征的看法,是从历史事实和发展过程中得出的确切结论;不结合这些事实和过程加以阐明,就没有任何理论价值和实际价值”。[3] 把社会主义当作一种不断发展和改革的社会,是运用唯物史观考察社会主义社会的必然结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进行了不断的创新与改革,使社会主义经济焕发出了蓬勃生机。改革与创新是随着理论和认识的发展而不断深化的。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邓小平提出了“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革初期我们党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指导思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打开了一个缺口。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突破了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对立的传统观念。党的十三大系统论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同时进一步提出了社会主义体制改革的创新观点。1992年邓小平的“南方谈话”,使我们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新境界。随后举行的党的十四大明确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完成了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中的一次重大突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对国有企业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党的十五大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将我国在改革时期创新性地发展社会主义的成果概括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这些创新性思想、理论、政策的提出和实施,为社会主义在我国的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促进了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20世纪末,面对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和我国社会发展状况,党中央又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同时,党的十六大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进程,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近年来,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又提出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理论思想。所有这些理论与制度的创新,必将带动我国社会主义在21世纪的新发展。
实践充分证明,社会主义的发展就是一个不断改革与创新的过程。在改革与创新中,社会主义不断获得生机与活力,不断自我完善,不断获得新发展。
二、在全面改革与创新中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就是首先通过对经济体制或具体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实现的,问题在于创新什么,如何创新。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的改革与创新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而不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否定。这与某些原社会主义国家在改革的名义下进行自我否定截然不同。改革的对象是经济体制,探求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首先是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而不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本身。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一成不变的,基本制度也要创新与发展。我国现在实行的基本制度也要创新与发展。我国现在实行的公有制、按劳分配等制度与马克思所设想的并不完全相同。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又会与现在有所不同。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认真总结了以往我国在所有制关系问题上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所有制结构上的调整,制订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逐步消除了所有制结构不合理造成的对生产力的羁绊,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但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与变革,也有一个逐步推进与放活的过程。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确认,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同年党的十二大报告中进一步论述了“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问题”,肯定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是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城乡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只有多种经济形式的合理配置和发展,才能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但直到1987年以前,中央文献中还没有公开提出要发展私营经济的问题。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继续鼓励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发展,认为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私营企业主的部分非劳动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作了这样的概括:“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2002年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阐明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方向问题。
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公有制为主体首先表现为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既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不在于数量而在于质量,在于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的导向作用,在于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和引导力;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
分配制度是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的,是所有制在分配关系上的体现。分配制度必然会伴随所有制结构的变革而变革,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突破了按劳分配为社会主义社会惟一的分配制度的传统认识,将其他非按劳分配方式引入分配过程,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提出要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党的十六大报告还进一步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在新的世纪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前途和命运仍然是决定中国社会面貌的关键因素。能否有效地应对新的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以及中外社会环境的变化提出的各种挑战,在纷繁复杂、急速变化的世界格局中保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旺盛的生命力和创新力,又取决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自我完善与发展的改革方向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巩固与发展。
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这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不应混为一谈。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依托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指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体系或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总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这一概念中不包括私有制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本身有个不断成熟与完善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各个方面,无论在制度上、体制上和运行机制上,还处在探索的阶段,在许多方面还不成熟和不完善。只有到高级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才达到成熟阶段。当然还要继续发展和完善。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具有初级阶段的特点。从所有制结构来讲,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就是说,除了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外,还存在多种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和外资企业等。从分配制度来看,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也就是除按劳分配外,还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两个概念,在我国宪法和中央有关文献中是明确区分的。我国宪法从1982年到2004年,虽几经修改,但始终一以贯之地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在界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后接着又界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范畴:“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表明,非公有制经济不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范畴,而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范畴,但其前提是公有制为主体。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在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的同时,对为什么要确立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做了说明:“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里同样是把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直接联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内在要求。没有公有制,也就没有“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它表明,我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需要。“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这就是说,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要“为社会主义服务”,而不是削弱和损害社会主义。要服从于“三个有利于”的宗旨,即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四、“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者的内涵是相同的。因而,讲“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于讲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此理解,我国现阶段发展的一切私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样,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
社会主义经济是属于经济制度的范畴,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属于经济体制的范畴,二者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社会主义经济是指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具体地说,是指以公有制为基础,劳动者是经济的主人,实行按劳分配,没有剥削和两极分化,走向共同富裕的经济。而非公有制经济不具有这样的性质和内涵。邓小平明确指出:外资是资本主义经济。显然,资本主义经济不能构成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文选》中没有提及“私营经济”。但应当肯定,私营经济作为雇佣劳动制度的经济,也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尽管它的经济地位和作用,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和旧中国的资本主义经济。
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非社会主义经济,这是从马列主义创始人到毛泽东、邓小平和中央有关文献一以贯之的理论观点。例如,刘少奇在1954年的《宪法草案报告》中,按照毛泽东修改意见,特别说明:我国过渡时期的多种经济成分中,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而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是“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在邓小平的论著和中央有关文献中,从来没有讲过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相反,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4]“我国是以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的”,[5] 非公有制经济“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6] 邓小平和中央有关文献既讲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又讲以“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既讲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有益的和必要的补充,又讲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这明确表明,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而非公有制经济是非社会主义经济。如果私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样,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什么还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呢?之所以要强调公有制为主体,正是因为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才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也才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才称得上是社会主义国家。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包括的内容是否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们很容易进行这样的逻辑推理:属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切内容,都应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应当肯定:讲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不能只讲公有制经济,应同时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否则就没有“中国特色”了。不过,从这个正确的论断中很容易推断说,非公有制经济既然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内容,当然应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
然而,有一个明显的事例,可以否定这种简单的推理。大家知道,我国实行“一国两制”,即大陆实行社会主义,港澳实行资本主义。而“一国两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个特色,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对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的处理,就是‘一国两制’。”[7] 显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整体上是包括大陆和港、澳、台在内的。但不能由此推论说港、澳、台也是实行社会主义。同理,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特色”,就是不搞那种一大、二公、三纯的社会主义经济,允许和鼓励非社会主义性质的、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私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共同发展。
六、分清公有制的存在形式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无论私有制和公有制,都有自身的多种存在形式,也会有多种实现形式。就私有制的存在形式说,有奴隶制私有制、封建主义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各种私有制可以各自有不同的实现形式。如封建主义私有制,可以采取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等不同的实现形式。资本主义私有制,可以有业主制、合伙制、股份制等实现形式。同理,公有制的存在形式,有原始氏族公社的公有制,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社会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革过程中,应探求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和最有效的实现形式。我国曾试行过租赁制、承包制、股份制等实现形式。不要把公有制的存在形式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相混淆。公有制与私有制是两种不同的所有制,但可以采取同一的实现形式——股份制。关于股份制属性的争论,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做了科学的回答:“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这里只是说如果公有资本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而没有说具有完全的公有制性质。因为其中处于非控股地位的私人资本,依然属于私有,不能“充公”。如果是私人资本控股、公有资本参加,则具有明显的私有性,但其中的公有资本依然姓“公”。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有些媒体和学者出现了将公有制实现形式与公有制存在形式相混同的非科学的宣传。认为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传统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现在要被股份制这种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所突破和取代。甚至认为由私人资本组织的股份制,也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有人还进一步从马克思的论著中找理论依据,硬说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制,就是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这是对马克思理论的错解。国家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现阶段公有制的两种存在形式,或者说是公有制的两种类型,它们并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与私人资本参股的股份制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不会改变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的原有性质。国有资本股、集体资本股和私人资本股,依然分别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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