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建我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存单论文,我国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10年10月18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大额存单业务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汇丰银行等17家机构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目前重启大额存单业务时机已经成熟,这将增加银行主动负债的金融工具,拓宽银行的资金来源,增加市场投资品种,丰富风险控制的手段。同时,这也是实现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将推动货币市场向纵深发展。2010年5月14日,中国工商银行纽约分行成功在美国市场发行了第一笔大额可转让存单。这些都在向我们传递一个信息,中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有望在不久的将来重回人们的视线。
一、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概述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s,简称NCDs),是商业银行发行地记载了固定金额、期限和利率并可转让流通的存款凭证。
NCDs是美国银行业在二十世纪60年代为规避Q条例的约束而产生的。Q条例规定商业银行活期存款无利息,定期存款也有一定的利率上限,这使得存款纷纷从银行流出,转入收益高的金融工具。为了阻止存款外流,1961年美国花旗银行率先设计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来吸引短期资金。由于大额可转让存单利率较高,且存单持有人需要现金时可以在二级市场转让,因而迅速成为大公司、地方政府及富有阶层的重要投资工具。且由于客户不会提前支取NCDs,也增加了银行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因此,其他银行纷纷模仿,到1967美国年商业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已达到185亿美元。
表1描述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与一般的定期存款的区别。
从表1中我们能发现,NCDs的最主要特点是流通性和投资性,这是一般定期存款所不具备的。
我国在1986年便已出现了大额存单业务。不过,始终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NCDs二级流通市场。且由于大额存单业务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利率过高引发的存款“大搬家”、盗开和伪造银行存单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猖獗等,中央银行于1997年暂停审批银行的NCDs发行申请。NCDs淡出人们的视野至今已十年有余。不过,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大额可转让存单业务还是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的。
二、重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已达到一定程度,为推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发展,重建大额存单市场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有利于推进我国的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国际经验表明,利率市场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资金只有在市场定价的条件下,才能实现自身及其所代表的其他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进而产生最佳效益。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历经数年,目前只剩最后一步,即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上浮和取消贷款利率下限。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推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贷款利率下限已经被突破。2010年12月17日央行行长周小川在财经年会上讲话时表示,十二五期间将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确立市场定价权,使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风险定价的能力。这无疑是利率市场化改革加速的信号。
突破存款利率上限已成了利率市场化最关键和最重要的一步。根据国外经验,大额存单可以作为存款利率上限的突破口。例如,1973年美联储准许NCDs不受Q条例利率上限的限制;再如,日本在货币市场发育程度较低、交易品种少的情况下,于1979年批准商业银行发行了利率不受限制的NCDs,使其迅速成为货币市场的主要交易工具,有效促进了利率市场化。因此,发展大额存单市场对于推动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有利于商业银行优化负债结构
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实体经济投资需求旺盛,带动了贷款的快速增长,商业银行为提高资产收益率尽量将资金运用最大化。与此同时,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为居民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致使不少居民储蓄流出银行。而国家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趋严,要求银行存贷比限制在75%。2010年一季度末金融机构存贷比合计高居72.09%,距离75%的红线可谓只有一步之遥。如何吸纳更多存款已成为银行非常关心的一件事。尤其是网点少、存款不稳定的外资银行,对于稳定的存款需求更是迫切。
传统商业银行是根据存款情况来发放贷款,对商业银行来说,没有存款就没有贷款。银行对负债只能听之任之,客户来存款就接受,客户不来就等待。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相当于银行短期借款,主动权掌握在银行手中。银行可以根据贷款客户的需要来安排发行相应期限、相应额度的NCDs。这样不光可以解决存贷比的过高的问题,还可以大大增强银行管理负债的主动性。作为银行的主动负债工具,NCDs可以帮助银行拓宽资金来源,进行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负债结构。因此,资金运作压力加大的各商业银行对发行NCDs的期待愈来愈迫切。
(三)有利于投资者和国家的流动性管理
NCDs在为银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好处。投资者在资金盈余时,可购进大额存单,能获得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在资金短缺时,又可临时转让和出售大额存单,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购买者可以根据资金状况买进或卖出,调节自己的资金组合。
从宏观上看,2003年以来的近8年,是中国利率水平最低的阶段。8年期间1年期实际存款利率平均为-0.15%。其中2003-2007年GDP增速连续超过10%的5年里,1年期实际存款利率平均为-0.7%。存款实际负利率加剧了居民的投资冲动,在居民投资渠道狭窄的情况下,大量资金涌入股市、楼市,容易引起资产价格泡沫。同时,2010年我国的货币供应量M2新增115627.3万亿,导致大量流动性泛滥,这会进一步催生股市与房地产泡沫,且易引起新一轮的通货膨胀,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现实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而NCDs可以拓宽市场投资渠道、丰富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吸收社会上多余的闲散资金,减少部分多余的流动性资金进入股市和房地产催生泡沫,起到稳定物价、调节通货膨胀的作用。
(四)有利于促进货币市场的纵深发展
NCDs作为一种重要的货币市场工具对货币市场的发展推动作用不可估量。NCDs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将会活跃市场现券交易,促进回购交易。同时,NCDs进入货币市场,可丰富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工具,逐渐发展成为货币市场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促进货币市场的培育具有积极意义。
1996年我国放开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开始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十几年来,同业拆借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有力地推动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目前随着同业拆借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同业拆借市场中交易期限结构向短期化发展,1天内同业拆借已占到同业拆借市场总量的90%以上。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期限一般为14天到一年,以3个月居多。这恰恰可以与同业拆借市场形成互补,帮助金融机构融通中长期资本。
三、重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的可行性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稳步前进,法律法规逐步完善,金融市场发展已经进入良好的运行阶段。因此发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的时机日益成熟,具体而言:
(一)金融基础设施日趋完善
10多年前,由于技术条件所限、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备导致以NCDs为媒介的各种犯罪活动相当猖獗。例如,由于技术局限,原发行银行无法掌握NCDs的转让情况,从而给存单到期兑现带来很大麻烦,也给许多犯罪活动可乘之机。而现有的市场技术手段足以保证NCDs流通中的足够安全性,例如可以利用统一的结算中心对存单的转让进行登记、实现联网查询等。NCDs被用于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已大大降低。
(二)证券流通市场不断成熟
无法保证流动性是10多年以前NCDs无法发展的重要原因。当时中国二级证券市场还没有完全形成,人们的投资意识不强,NCDs在很大程度上欠缺流动性。而且,由于存单难以转让还导致很多问题,例如一些人利用持有人遇有特殊情况急需兑现的心理,乘机低价买进,或进行倒买倒卖的投机活动。
而从1986年股票二级市场的初步形成,到1991年初债券二级市场的雏形——国库券转让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出现,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断发展,我国证券流通市场已达到一定水平,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如下页图所示),已完全有能力提供大额存单市场发展所需的流动性。
图:1999-2006年历年融资数据
(三)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更加多样
1986年NCDs刚推出时,利率比同期存款上浮10%,同时又具有可流通转让的特点,因而面世以后即深受欢迎。但由于当时社会资金紧缺、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单一,出于对高息揽存问题的担心,中央银行对NCDs利率逐步进行了严格管制,上浮幅度不断下降,导致NCDs的吸引力尽失。
而现在,居民的投资品种由早期单一的储蓄,扩展到股票、国债、公司债、基金、权证、期货等,投资者账户数由1992年的835万户上升至2006年的近8000万户。投资者有着多样化的投资渠道,社会流动资金也比较充裕,由于大额存单而导致高息揽存等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已相当低。
四、重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的建议
资料来源:历年《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
当前经济体制改革迫切地需要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的建立,其发展条件也已经成熟,但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因此我们应采取谨慎积极的态度来重建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
(一)逐步放宽利率浮动幅度
高于定期存款的利率是NCDs吸引投资者的特质之一。因此,要发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势必要逐步放宽NCDs利率的浮动幅度。重建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最初可以对其利率加以限制,初期利率上浮的幅度可以稍小,然后随着市场的发展逐步放宽利率浮动幅度,最终实现利率完全开放的目标。比如,允许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上限上浮10%、20%,并逐步允许继续放宽至50%、100%。
(二)积极拓展流通市场
NCDs的流动性对其市场发展至关重要。只有保证市场流动性才能避免重蹈以前NCDs无疾而终的覆辙。纽约花旗银行在1961年发行NCDs之前,特地请专门办理政府债券的贴现公司为大额存单的二级市场提供交易服务,以保证市场的流动性。我们也可以参照花旗银行的做法,请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做市商”,负责市场的买卖和提供足够的流动性。另外,我们应制定出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规范交易程序。而且,由于目前我国银行间市场已经发展得比较完备,因此NCDs重新推出后,可以选择先在银行间市场上流通,规定除了发行银行不能回购外,市场上所有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均可从事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在此基础上再逐步建立统一的流通市场,发展柜台市场、交易所市场及跨市场发行和交易,从而有步骤、规范地发展NCDs二级流通市场。
(三)加强市场监管
1986年NCDs就开始在中国发行,而到1989年才制定下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这也是当时市场出现混乱的一个原因。因此,要让市场健康发展,首先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保证。有关部门可以结合证券市场的各种法律法规,尽早制定出开展NCDs业务的相关规定,对开办NCDs业务的各银行应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管理。
其次,商业银行内部管理需要强化,增强银行的成本核算意识,防止不计成本打价格战,引起利率水平大幅上升和波动。
再次,重建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要加强外部监管,督促商业银行合规经营,以防止取消利率管制后出现初期利率混乱以及利率风险导致不良资产增加。应利用先进的技术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防止欺诈、哄骗犯罪事件的发生,取缔地下交易黑市,以保证转让活动的正常开展。同时,还应该简化审批手续以提高发行效率。
(四)深入开展知识宣传
一项金融业务的开展和兴起,离不开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对它的熟悉和运用。这就需要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比如,对于投资者,我们应该主要向其宣传NCDs的特点、作用和优点,以及进行购买或转让时的注意事项;而对于金融机构业务员则要让其知道有关制度、规定和办法,及各个存期的NCDs的利息收益情况,避免给投资者或银行带来损失。
相信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一定可以在不久的将来出现在中国的经济舞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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