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歇后语的法律文化概观——以《杂纂七种》为中心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概观论文,汉语论文,歇后语论文,七种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128(2009)06-0003-17
歇后语是俗语(包括谚语、惯用语、歇后语、俗成语)的一种,“俗”表现在其为人民群众所创造、具有群众性、鲜明的口语性和通俗性。就口语性和通俗性而言,歇后语应是诸俗语之最;尤其它的诙谐,是其他俗语所不具备的。今天的歇后语,小部分是从古代流传下来的,大多数则是今人新创造的;故古代歇后语,今天大多已不再流行。但本文的研究,仍以古代歇后语尤其以从唐至清陆续纂辑的《杂纂七种》为对象展开。这些歇后语中,有许多属于法律范畴或与法律相关的内容,曲折地反映了当时人对法律及其运行状况的体验和认识,值得从法律文化角度作分析。重要的是,歇后语是中国人独创的语汇形式,其他如英语、俄语等语言中没有该语汇形式,这又与谚语(尤其是法谚)、惯用语的情况不同。因之,对歇后语的分析,更能反映中国人法律思维、法律体认的特别之处。
一、《杂纂七种》与歇后语的特征
关于歇后语之名,语言学家以为有,“造语法”、诗体、诗句、语言游戏等4种。[1](P349-350)但对它的历史发展,似考察不够。学者以为,东晋桓玄、殷仲堪或许是歇后语的鼻祖,二人说“危言”,先后有“矛头淅米剑头炊,百岁老翁攀枯枝”、“井上辘轳卧小儿”,都是讲危险或危殆情状的。[2](前言P6)但歇后语的大发扬,似在唐代。史称唐德宗时,有姚岘等人,善作歇后语。唐李肇《唐国史补》卷下:“歇后有姚岘、叔孙羽。”唐赵璘《因话录》卷四:“姚岘有文学,而好滑稽,遇机即发。”其后,李商隐撰辑《义山杂纂》,这是中国第一部歇后语专集。这表明唐代后期的歇后语在前此发展的基础上,形成了总结性、集成性的专集。至于唐末的郑綮,不过是将歇后手法运用到本属高雅的诗中,“刺”、“嘲”时政,(《旧唐书·郑綮传》)他对歇后语的发展似不大。
唐李商隐《杂纂》后,专注于搜集整理歇后语者,先后有宋王君玉《杂纂续》、苏轼《杂纂二续》,明黄允交《杂纂三续》,清韦光黻《杂纂新续》、顾禄《广杂纂》、石成金《纂得确》和《纂得确二集》。后人集刻为《杂纂七种》[2]。在普通人眼中似乎登不得大雅之堂的歇后语,竟引得大诗人李商隐、大文豪苏轼这样的文学大家也参与到其汇集、整理当中,这可能是常人想不到的。
语言学家说,歇后语属于“引述性”俗语,是从前一部分“引子”引出后一部分“注释”,后一部分“注释”用于“表示某种形象、性质或状态”。与谚语(表述性俗语)之用来“表达某种推理或判断,传授某种知识(含经验)”相比,歇后语在文化或观念的传承上,不如谚语深入或深刻。[3](前言P6)因为谚语语义具有知识性,知识性指谚语的内容,是以传授知识为目的的;歇后语不具有这样的功能。[1](P60-68,P190-193)但具有“引注”关系的两部分而组成的歇后语,重心虽在“注释”部分——“表示某种形象、性质或状态”,而“引子”部分却都是人们所熟知的事或物,包括涉及法律事务的部分。熟知指其最熟悉、感触最深,涉及到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为人们所熟稔而感叹的人和事,都是被表达的对象。我们分析的重心,是其中那些涉及法律的人和事,包括它的内容、范围、主旨、倾向性等。
《杂纂七种》中的歇后语,都是将“注释”部分作为标题,相应的若干“引子”列于其下。这种以类相从的“类义”[2](前言P1)性的编排方式,从法律事务的角度看,可以包容相当于近现代部门法的众多事项。比如,“注释”语“暗欢喜”项下,宋王君玉《杂纂续》罗列了“卖棺闻人病重”、“同行拾得遗弃物”、“举人荐缄,缄达试官”、“磨勘选人横门,逢见院子点头”等“引子”,包含了民事上的买卖、物权取得及行政上科举、选官走门路情形;至明黄允交《杂纂三续》又增列“掘地得藏金”、“贪人受重贿”、“理学人迁美官”、“拐人赚痴人得手”、“新妇见郎君貌美”5个“引子”,涵括了民事上财产原始取得、刑事上官吏受贿与常人诈骗、行政上的迁升、婚姻当事人心理等方面。这些无疑是“暗欢喜”之“最”,人们将最适合列于其下的事项予以罗列,是觉得舍此更无他。而我们作为研究者能体会到的,是古人对法律事务或法律生活的细心感受和真切体悟。
歇后语中涉及法律事务的,多是“引子”,有时“注释”也涉法。但这时应注意其字面意义与实际意义、直陈意义与双关意义。如“木匠带(戴)枷——自做得的”,“引子”涉法,“注释”却未必。因为人们在实际使用它时,并不一定是涉法场合,而常是无关法律事务的时候。这里“自做得的”所表达的“自作自受”是其字面意义、直陈意义。但在下列场合,如“服内怀孕——自做得的”、“和尚犯戒还俗——自做得的”,不仅包含其字面意义,即违犯礼俗而同房、违犯佛教戒律行事,而且主要在其双关性的实际意义方面,即行为人(常指违法或犯罪者)自己要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自作自受。这里的“引子”和“注释”都包含法律内容。这是我们研究歇后语时应注意的问题。相对而言,涉及法律的歇后语的“引子”,是为人们所熟知的法律现象,比如这里的“带(戴)枷”、“拾得遗弃物”、“贪人受贿”。在这个意义上,它虽是一种素材,但其中却浸透着人们的深刻的法律记忆和法律认知。我们能突出感受到的,是歇后语在表达“某种形象、性质或状态”时,所采取的这种滑稽、诙谐或幽默的方法。正是因为这一点,使它成为大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因而更易于流传。为分析方便,我们按照现代法的分类标准,对歇后语中所反映的法律问题作分别的研究。
二、歇后语中的犯罪与刑罚问题
从歇后语的“引子”看,《杂纂七种》所反映的犯罪与刑罚问题的类型或范围,可见下表:
从上表可见,一些歇后语泛泛提及“犯法、犯罪、有罪、作过”,除一部分属于自己犯罪外,还包括亲属犯罪而受株连的情形。但歇后语中所涉犯罪与刑罚,大多都属于某一罪类,可以指出具体的罪名甚至刑名。上述的12个具体罪类,主要集中在奸、盗、人命及官吏贪赃等数项上。这是那个时期刑法惩治的重点,故而也在人们的意识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歇后语将这些法律现象作为语料,使得其内容独多,正是这种情形的反映。不过,我们的分析主要不在于犯罪的归类,而是从“注释”所反映的意识和倾向,对上述歇后语作重点探讨。
(一)犯罪方面
歇后语表现了对某些犯罪或罪犯的厌恶,“世代劫墓——恶行户”,“钉手劫贼——不得人怜”,“强盗画喜容——贼形”,劫盗类犯罪首当其冲;对某些犯罪则直接表达贬抑及舆情的不满,“见他人斗打强助拳——强会”,“看唆弄痴人作过——旁不忿”,斗殴及教唆次之;对于孝节方面的世风日下,诸如“孝子说歌令——时人渐颠狂”、“重孝斗鸡走马——时人渐颠狂”,也予以贬斥;至于“贪官致仕——好杀合”,就像“老妓嫁富商”一样,经过努力得到个好结局而未被治罪,也流露出人们对贪官之侥幸漏网而未受到惩治的遗憾。对于某些难缠的犯罪,如“解隐形贼——难奈何”,因其善于潜隐而无可奈何,只在于难于及时发现和捕获,但厌恶情绪的表露是明显的。出于这样一种寓惩劝①的意识,歇后语也常作为劝诫语而出现,尽管此时其歇后语的诙谐色彩已大大降低,如“做奸盗事——最耽惊险者”,“赌钱——最下流者”,因而劝诫人们不做坏事,包括“不克剥贫贱下人——惜事”,“不欺凌孤寡——惜事”,“不诬告人——惜事”,“不作灯头会首——惜事”,“不欺隐田粮——惜事”,“不欠官粮——惜事”,“不收藏犯禁人物——惜事”。这其中后5项皆可成为刑事犯罪。
但劝诫、期望是一回事,人们的实际认识则又是一回事。许多歇后语反映的是这样一种根深蒂固的意识:人们认为某些犯罪或劣行,诸如偷盗、赌博、做讼师、挑唆人争竞等,一旦成性就积习难改:“性好偷窃——改不得”,“不肖子好赌博——改不得”,②“弄刀笔——改不得”,“喜暗唆——改不得”,“贪财人爱便宜——改不得”,就像“偷食猫儿”一样,是绝不会改弦更张、根除劣迹的。在这方面,歇后语与成语、谚语略有差异。成语和谚语虽也有“怙恶不悛”、“贼性难改”等说法,但更大量的是对人“幡然悔悟”或“改过自新”的期冀,总是期待“过而能改,善莫大焉”,这是国人的主流意识形态。[4]而歇后语对这类恶行能否改悔,似乎比较悲观、消极。只在有关较小的过错时,才有“知过不能改——痴顽”的说法,期望人改过。
在类犯罪上,官吏犯法是歇后语反映集中的主题之一。首先,官员犯了与其职责相违、相冲突的罪行,被认为“不相称”。一是“法司犯法——不相称”,因为“法司”职司法律,本是纠举、审断他人犯法行为的;若“法司犯法”,等于“知法犯法”或“执法犯法”了。二是“县尉著贼——不相称”,县尉执掌治安、逐捕盗贼;若县尉也做贼,那可真颠倒了;三是“知班失仪——不相称”,主持司仪的官员却违反了仪式,自然与其职掌相违。
其次,官吏赃罪也是一大主题。一是官吏的贪得无厌,“贪人得薄赂——不嫌”,多少不拒。二是官员犯赃的耻辱感,“在官赃污事发——自羞耻”,就像“和尚道士有家累”、“师姑养孩儿”一样,是与名分、职分不符的事情,舆论不容,自己也羞耻。三是官吏犯赃,法律、舆情、上官不能忍受,“猾胥曲法取受——叵耐”,法律不容、舆情不许;“监司闻部下赃滥事发——叵耐”,职掌监督地方的监司对部下的赃罪,也必予以追究。四是某些显要官职不自珍重而犯赃罪,是怪可惜的,“清要官自犯赃罪——枉屈”,因为清要官位重官显,迁升的机会很大。
歇后语在反映犯罪③心理或罪犯心理方面,数量最巨,涉猎范围广,描绘也细微。一是“怕人知”,既包括罪犯千方百计掩饰犯罪痕迹:“贼把赃物(或贼犯赃物)——怕人知”、“匿人子女——怕人知”、“国忌动乐——怕人知”,“有私夫——怕人知”,“孝服内生孩儿——怕人知”,“透税——怕人知”,“藏匿奸细人——怕人知”,“蓄违禁物——怕人知”,“同居私房蓄财物(私蓄积)——怕人知”,“买得贼赃物——怕人知”,“经贩私商物——怕人知”,“僧道走狭邪路——怕人知”,“摄官系狱——怕人知”;也包括罪犯千方百计掩饰或藏匿踪迹:“配所人逃走归——怕人知”、“去亲戚家避罪——怕人知”;还包括与犯罪者相关之人担心连及自己以及帮助掩匿犯罪痕迹的,“亲情犯罪——怕人知”、“犯人爱宠——怕人知”。二是“说不得”,只好吃哑巴亏:作案时吃亏,“贼被狗咬——说不得”;非法取得的钱物遭损失,“贼赃被人转取去——说不得”,“私藏物遭盗——说不得”,都不敢声张;侵犯他人以财物私和,“奸良人陪却钱物——说不得”,也不敢表露;当官被打劫,“在任吃劫——说不得”,有碍颜面,不便说出;家人不法,“作官处被家人带累——说不得”,家丑不能外扬,也不能说;“同官挟去赃物——说不得”,怕受牵累,只得帮其隐匿。三是“羞不出”,因羞惭而不出现,刻意隐匿自己:“奴婢偷物败——羞不出”,“犯奸——羞不出”、“师姑怀孕——羞不出”、“重孝醉酒——羞不出”;此外,“客作偷物请假——必不来”,也有羞臊不出现的意思。四是“惶愧”,“犯人家婢妾——惶愧”,“犯人家讳忌——惶愧”,担心之恐慌、受牵累之愧疚,是这些人的普遍心理。五是“欢喜”,“贪人受重贿——暗欢喜”、“拐人赚痴人得手——暗欢喜”,这是贪污犯得到大额贿赂、诈骗犯罪计谋得手后的喜悦,属犯罪心理;“有罪遇赦——陡顿喜欢”,既赦而高兴,属罪犯心理。
(二)刑罚及其与犯罪的对应方面
歇后语似乎并不太关注刑罚手段问题,只有“钉手劫贼”、“吃棒”、“带枷”寥寥数个,算是涉及到刑罚问题;歇后语注重的是揭示犯罪行为与其刑罚后果的关联性,“有罪吃棒——怕不得”,“和尚犯戒还俗——自做得的”,“服内怀孕——自做得的”,“木匠带枷——自做得的”,强调责任自负,行内人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这实际上包含了对犯罪与惩罚的对应性问题的强调。
在这方面,调侃多是歇后语的特征之—。“打杀人后戒酒——不济事”,杀人须偿命,与作为个人操行的喝酒(即使是因酒醉打杀人)问题相较,自然形成强烈对比;“大斧伤人手摩挲——不济事”,伤人要抵罪,摩挲双手也没什么补救,反差显然;“断案了赦到——不济事”,该断的断了,该判的判了,剩下的就是刑罚执行,赦书也就不起什么作用了。甚至在“逃军酒醉叫反——将不了就不了”,逃亡士兵或配军其罪较轻,可不举发、不加重,但一旦喊出要谋反,那就无法将就了,因而是必须举发和加刑的。尽管明知他是醉话,但事关反叛重罪,谁也不敢将就了。
三、歇后语中的民事法问题《杂纂七种》中,歇后语“引子”所反映的民事类法律问题,可见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有关物权的歇后语,集中在形形色色的占有方面,其余数量不大;而有关债的部分,各种具体的契约之债都有涉及,尤其买卖、借贷之债方面,不仅数量大,而且反映细微。在古代中国,债主要指借贷,故对于债的态度实际是对借贷的态度,总体上是属于借贷范畴的。婚姻家庭方面,有关婚姻的较多,大抵反映当时婚姻的实际状态。不论如何,它们都表示着一个道理:各色财产占有、各种契约之债及婚姻家庭的具体情状,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巨大、印象深刻。
歇后语“注释”部分所反映的观念和倾向,仍是我们讨论的重点。
(一)物权方面
物权上,“财在他人手——不济事”,无论是所有还是占有,局外人(包括非所有人,以及被他人合法占有情况下的所有)都是说了不算、无法染指的,故而“不济事”,这是物权排他性的表现。在物权的保有和处分上,“卖田业了吉凶——时人渐颠狂”,即虽然在个人处分权之内,但奢侈举办红白喜事,毕竟是下策,会导致财产减损;在物权的取得上,“同行拾得遗弃物——暗欢喜”,“掘地得藏金——暗欢喜”,原始取得有效,故而欢喜。
在物的占有方面,“不得戏取人物不令人知”被列为“十戒”之一,大略这不仅不该当,可能还会令人滋生暗匿的念头,故而要戒绝;“向人花园采花果——无所知”,不仅不礼貌,缺乏对主人的尊重,也是无知而缺乏涵养的表现;至于“豪家白占妻田——旁不忿”,这种公然的豪夺,即使取得的是妻子家的土地,也会引来公愤;其余的借势强占,如“大官侵占邻人田地——难理会”,“下僚财物——易图谋”,“卑官古画——易图谋”,“不取钱官人贱买物——爱便宜”,这是超经济强制;“贫家婢仆——易图谋”,“败子田园——易图谋”(或“败子肥田——难久留”),“取债人物业——易图谋”,这是经济强制。尽管这些借势强占可能会采取契约的形式,如买卖、抵押借贷等,但其占有的强制性质并没有改变,不论其是经济强制还是超经济强制。
(二)债方面
1.对待债的总体态度
国人对于作债,总的态度是反对:“不取债负——必富”,不借债会保持富有;“作债追陪——须贫”,借债会导致贫困,陷入“拆东墙补西墙”的困境;而“取债人物业——易图谋”,正反映了债主(通常是高利贷者)常会鲸吞债务人家业的伎俩和心理,以及贫人常因此陷于破产的境地。“年三十夜——过不得”,因这是索债集中的日子,穷人在此之前往往被债主追讨,故而“过不得”。在这样的现实危险考虑下,“有钱不还债——痴顽”、“有钱还欠债——痴顽”、“有钱就还债——最有见识者”,都强调积极、主动还债是正确选择,否则就是不明智。为此,“出门逢债主——惶愧”、“出门逢债主——闷损人”、“少人物未还——惶愧”、“攫索人守著门——闷损人”等反映债务人面对债主时的慌张、愧疚、苦闷等心理,就是这种普遍社会心理情况下的个体心理(或某一特别群体心理)状态的表现。在这种意识下,国人也反对参与他人交易的行为,“将田地与人作保——时人渐颠狂”,“做媒人中保——最受气者”,即反对以自己土地等为抵押而作保人,因为这很容易丧失财产。
自然,歇后语也反映了另外—种相反的态度:“还债——迟滞”,即借时快、还时慢,债务人能拖就拖;“讨隔手陈年债——冷淡”,陈年又隔手,法律关系复杂,自然不会热情,这都是债务人推脱拖延甚至企图赖债的另一种心理。此外,“已欠债吏转——不籍赖”,类似成语中的“债多不愁”,反正死猪不怕开水烫,接着欠下去也无妨。
2.各种契约之债
(1)买卖方面,“卖田业了吉凶——时人渐颠狂”,因小失大,是失算的;歇后语赞赏“算计买卖不失时——必富”,反对“物贵争买——须贫”,以为前者才是持家之道。不过,歇后语更关注买卖中的其他问题。
首先是买卖中的欺诈。“卖马有毛病——怕人知”,“低物价作贵价——不识羞”,“好使短陌钱——爱便宜”,对交易欺诈的不良心理、恶劣心态予以揭露。
其次是博易、赊买卖情况。“灵利孩儿换物——谩不得”,即以物易物时,聪明孩子是骗不了的,并不全部是“小儿手中物——易图谋”的;“将生铁博针——爱便宜”,这种博易有硬占便宜或者涉嫌欺诈的成分。赊物方面,非现金交易的赊买卖比较普遍,“开店弗赊欠——必弗能”,反映铺肆为招徕顾客,常用的手法是对熟客允其赊欠;“户目赊物——不籍赖”,醉眼赊账,不惧多,反正死猪不怕开水烫,到头来可能就是谚语中所谓“虱子多了不咬,债多了不愁”。
最后是市场问题。歇后语反映了民间对盘踞市场的职业人如店主或经纪、牙人等成见颇深。比如店主,“卖棺闻人病重——暗欢喜”,直击某些职业的病态心理;“卖鞭人索价——未得便信”,可能因为他们常高抬物价、以次充好,故难得信任;另如经纪,“经纪人市语——难理会”,“诸行市语——会不得”,行业规矩的神秘而不欲人知,反倒引起普通人的反感和猜忌;至于牙人,“驴牙郎做咒——未得便信”,“牙郎说咒——无凭据”,即使他们赌天发誓,也信不得。可能也因其常对卖主压价、对买主抬价,自己渔利多,而不被信服。在这方面,对付的办法是“熟谙行市买卖——谩不得”,即要熟悉市场,才不会被骗。由于所有这些原因,若普通人模仿买卖人说话、行事,“学市廛语牵曳衣衫——少知尘俗”,被认为是不识礼仪、缺乏高雅之态。
(2)借贷方面,作为“十戒”之一,“不得借人物经旬不还”是当时强调的规矩,与个人信誉相关;“借物当赌——少思算”,被认为是缺乏思量的借贷;“骑别人马远出——爱便宜”,被认为是刻意占便宜的借贷;同时,“借他物令人取——无所知”,自己不亲自到场而令他人前去取用,则不只是个礼貌问题,也是个智性和信用问题。歇后语更反映了借贷关系中的不平等:“偃蹇措大假贷——必不得”,穷困书生借贷难,因为还期难以揣算;“做债对财主说闲话——强陪奉”,面对财主,债务人还债无力却又不得不陪着说没有边际的话,其窘境被活脱脱地给揭示出来了。
(3)租赁方面,房屋租赁有“屈曲赁房——恶行户”,指那种辗转租赁者,低租入手、高租出手,转租以图利,受到贬抑;“赁房欠房钱——过不得”,是说交纳房钱的义务非履行不可,否则就会被主人赶出去了。歇后语中有关土地租佃方面的语料不多,仅有“庄客随有钱子弟——强陪奉”,反映佃农和雇农陪侍地主子弟共同消费挥霍的窘境;“佃户上堂——迟滞”,因重租压力,佃户总是慢腾腾来到地主家;“不克剥佃户穷民——定然富”,则又是对地主的劝诫,希望他们不靠重租盘剥而致富,实际这是与虎谋皮了。
(4)雇佣方面,“客作儿嫌人家茶饭——不数料”,意谓雇工不掂量自己的身份,竟然挑剔主人家的饮食不好;“客作儿恼婢——难容”,一时的雇工抵不过常年的婢女,可预料的是雇工快要歇工了;“客作偷物请假——必不来”,雇工偷了东西就不会再返回了。雇工如此讨人嫌,几无好事,与其地位低微、仰人鼻息有关。
(5)赠与方面,“失口许人物——悔不得”,赠与意思表示在完成之后就得履行,否则失信。
(6)委托方面,“买马——不可托”,托人交易可能最终出现价高马劣;“觅女使——不可托”,主要是担心找来的婢女不合用,甚至顾虑内外串通,引来家贼;“数不知数散钱——不可托“,“枰碎银——不可托人”,担心受托人隐瞒钱银。这里的提醒,主要针对受委托人的忠诚义务问题,故劝诫上述事项不能委托他人进行。另外,“寄槽养马——爱便宜”,反映了另外一种委托关系的存在。
(三)婚姻家庭方面
1.婚姻方面,贫富之间沟壑巨大:“穷书生乞富家婚——必不得”,“无钱想娶妻——不自量”,婚姻基本不可能;以至“穷汉娶再醮妇——不嫌”,经济状况已使其顾不上所谓妇节问题了;而一旦“贫人得富妻——陡顿欢喜”,自然会喜出望外;甚至“富家儿乍(作)入舍女婿——陡顿欢喜”,富家儿子再作入赘女婿,无疑又得一笔横财,当然喜欢了。这些都应归因于买卖婚姻对婚姻状况的影响,是对婚姻本质的扭曲。
对妇女节操的要求是压迫性的,除了前述对“再醮妇”的轻蔑外,“失节妇再嫁——不图好”,“再嫁”被认为是再留骂名,这完全是妇女守节伦理在作祟。这是宋明以来的时代的局限。
婚姻程序及其带来的问题,歇后语中反映颇细。首先是媒妁,“媒人夸好女儿——未得便信”,“媒人嘴——听弗得”,大略因媒人们经常两相瞒骗,人们认为其言不可信;但他们也有怨言,“做媒人中保——最受气者”,成全了别人的好事,自己却挨骂受气。其次是婚姻当事人在婚前的隔绝状态带来的问题,“闻聘妻貌美——暗欢喜”,“新妇见郎君貌美——暗欢喜”,反映了婚姻当事人的男女双方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架构下,婚前被隔绝,只能靠道听途说了解其相貌甚至直到入洞房时才能相见的被动情形。有意外惊喜,当然巴不得。“新娶妇却道是前缘——必是丑”,“听房角”得来的私房话,不夸貌美而说“缘分”,正是男方当事人(也包括女方当事人)事前无法选择对方的相貌,在生米做成熟饭的环节而无可奈何地承认现实罢了。可见,隔绝婚俗的弊病之大。
2.家庭方面,父母子女关系上,“父母在索要分张——愚昧”,反映子女与父母同居共财情形下的紧张关系,伦理崇尚同居共财,要求子孙不得别籍异财,法律也支持,故子女要求分异受贬斥;“未有嗣生男——陡顿欢喜”,生养男性继承人是国人最大的子嗣忧虑问题,得到了自然欢喜。夫妻关系上,“入舍妻恶——不可过”,反映当时的“倒插门”女婿入赘后的夫妻关系之变,因入赘而使女性具有优越感,地位升高;“讲学人遭妻殴——说不得”,理学家张口天理、闭口节操,让老婆打了,自然不敢声张。这又是家庭关系常态下的变局。
四、歇后语中的诉讼法问题
有关歇后语“引子”中所反映的诉讼或程序法律问题,可见下表:表三
从上表可知,在诸诉讼环节中,证据、告劾是重心,故所涉歇后语也最多,最高达到14例;其他环节相对比较平均,三四例居多。歇后语“注释”部分所反映的观念和倾向,仍是我们讨论的重心。
不打官司,是国人的普遍心理之一:“打官司——最忧愁者”。这里的忧愁,不仅包括是否打得赢的焦虑,重要的还有经济成本与人情成本的计算。对于官司,不仅自己不该打,也不能教唆别人去打,前述的可作为刑事罪处罚的就有“唆人争闹结讼——坏模样”,不是好样;“喜暗唆——改不得”,爱好教唆人受贬斥,因为这是一个普遍厌恶诉讼的国度;故“看唆弄痴人作过——旁不忿”,人们会表达其愤怒。而被认为唆人结讼的最常见、最具体的行为,是为人写状词:“做状词——最造孽者”,是作孽之最;故对读书人的劝诫是“不写一切词讼控告之字——惜笔”;而读书人包揽讼事,往往要与官员和胥吏交结,“秀才出入公门——不相称”,这不符合其读圣贤书的本分;“读书人精刀笔——不如不解”,优长反而成为其一大污点;而“弄刀笔——改不得”,名利诱惑尤其是经济利益的驱动使其欲罢不能。
证据是诉讼的根本要素。“告春状——无凭据”,告发男女私情的诉状,官府一般不会受理,除非所谓的捉奸在床。民事争讼的证据要求,“欠债无要约——难理会”,没有契约,官府无从确认实有还是虚无,一般是拒绝受理的;刑事诉讼的证据讲究,“捉贼见真赃——讳不得”,物证显然,抵赖不了;“有罪对知证人——讳不得”,人证具在,抵赖不得。则无论物证还是人证,只要真确,都是可以凭信的。故如果有人做假证,仅是“图他酒食作证人——愚昧”,那是极蠢的行为。
而所谓打官司,形式上是打证据,最终是在打“道理”。故“争论讼无道理——会不得”,别人会无法理解和接受;“无人证见论讼——少道理”,缺乏人证的实质是缺乏“道理”;故而“见非理论讼平人——叵耐”,无道理地讼人之非,是他人所不能忍受的,甚至可能招来拔刀相助者。
举告犯罪方面,民人告发崇尚一个原则,“不诬告人——惜事”,免得诬告反坐;官府纠举犯罪其实也有限度,不可容恕的明显恶行自然应该举劾,但如果“守令发人家私事——不可过”,会招致当事人家的反扑,这在当时是一大忌讳,也是经验的总结。不过,当时许多罪行的发露,是在下属、仆从不堪之后告发的:“赃滥官打骂公人——恶不久”、“奸污僧尼骂行童——恶不久”、“革退吏胥发本官赃私——不图好”,这是揭发罪行的一大渠道;另外,“合死囚妄引徒伴——不藉赖”,临死拉几个垫背的,“妄引”说明是诬陷,这也可能是当时存在一种现象。就像“死囚骂法官——不藉赖”一样,既已必死,不怕再加刑,反正也没好了。
司法有明有暗,“严明官听讼——谩不得”,严厉而明察的官员不可欺,常能审出真情真相;对被告而言,老实招认就是了。但司法往往明少暗多。自提审开始,“佐官勾追人——迟滞”,效率本就不高;而特权时代对诉讼的影响,“追王侯家人——必不来”、“衙官提势豪——必不来”,王公贵族等特权者及豪强并不将官府放在眼里,这当然影响司法公正;进入审讯阶段后,讯问的基本方式是刑讯:“酷吏拷掠声——不忍闻”,逼勒口供之急、悲惨之状可以想见;病、伤之人受刑,“湿疮上吃棒——重难”,那是难耐的;“哑子告状——有屈无伸”,虽是告发的特例,但可反映平人告状之常态结果;因而人们的感受是,“被人冤枉——说不得”,即使说了大约也没人听。囚犯监禁状况,大抵是不堪的,“重囚被锁缚——不快活”;病、伤戴械具,“癞痢带枷——难忍耐”,枷锁之缚无论对已决犯还是未决犯都是常态待遇;而“摘下了笼头卸下了枷——无拘无束”,反倒是—种难得的享受;若能侥幸释放,“囚徒释脱——这回得自在”,可遇而不可求。
从事现场勘验的仵作,低贱而卑微,常被拿出来调侃:“暑月检尸首——重难”,“暑月仵作家——恶行户”,暑伏天气与尸体打交道,蛆虫、恶气,绝对是脏活儿。同样被调侃的还有行刑的刽子手:“行法刽子——恶行户”,杀人为职,绝对是晦气活儿。而对于行刑过程,国人一方面采取欣赏的态度,“五花斩人——好看”,就像鲁迅曾尖锐批评过的那种冷漠一样;另一方面,“看斩人赏侩(刽)子好手——不识好恶”,舆情也对这种冷漠的欣赏持批评态度。至于“歌妓被决——可惜许”,大概是怜香惜玉的缘故,好歹有一丝同情心。
五、歇后语中的行政法问题
歇后语“引子”中所反映的有关行政法方面的问题,其实主要是官场诸事,具体情况可见下表:
有关行政法类的歇后语,多集中在揭露官场病态和反映科举情况两大问题上。这是当时人感受最深的两件事。这里,我们重点讨论的,还是歇后语“注释”部分所反映的观念和倾向问题。
(一)官吏民分野
歇后语反映了官民分野、官吏分野。首先,官、吏、民各说各话,“平民说官话——好笑”,官场中通行的语言,老百姓说了必招笑话;“吏人学书语——难容”,吏胥学说、学做文人经常使用的书传中的话,引经据典、咬文嚼字,就难以被官员们容忍了,因为这是他们的专利;“公人说行止语——未足信”,差役说出有品行的话,人们是不相信的。其次,官、吏、民各做各事,“虞候搀语论——难容”,大僚的属吏搀言论事,大僚们是容不得的;“大僚门客发怒——恶不久”,做人食客,小心伺候还来不及,发脾气自然再难容纳。最后,官与吏各有待遇,“社长乘凉轿——不相称”,超过了待遇规格,是僭越。
有分野就有斗争。“虞候搀语论——难容”,实际上是官权与吏权之争,官员防止权力旁落,是防微杜渐之意。故“初到官问旧来事体——佯不会”,之所以佯问旧来习惯,往往与官与官、官与吏的斗争相关,担心被下官与胥吏作弄。
(二)对官员的勉励
歇后语鼓励官员勇于做好事,造福一方。“权在手不作好事——枉屈”,被认为是徒然掌握了一回权力。故即使对卑微的衙役,“有行止公人——得人惜”,只要行得正的,衙役也是受人尊敬的。因而歇后语常表达着对官员履行职守的理解,“台谏官言事——怕不得”,台官和谏官的职掌,本来就是以论事为职的,害怕他们言事是没有用的;同样,“妄诞措大遇主司——谩不得”,轻狂书生遇到了精明官员,也欺瞒不得。因为这些官员素质高,有操行。歇后语中的这些内容,都是积极、健康的。但数量不多。
(三)官场病态
大多数歇后语是贬抑和批评官场的,或揭露丑态,或反映黑暗,极尽针砭之能事。
官吏酷毒不法,为非作歹。官的方面,“县官似虎狼——动要伤人”,“老令断公事——少道理”,在县级衙门的主官那里,伤害人及断事不确竟成了常态;吏的方面,“吏胥小心畏慎——未得便信”,胥吏们从来都是胆大非为的,故“吏胥遇严明长官——不快活”,作弊及作恶的机会少了,自然不快活;而“不口打口骂——失节级体”,低级武职人员不打人、不骂人,就“失本体”即失去了本来的身份和体统了,打骂才是他们的本分;“皂快不喝叱——不相称”,没有了狐假虎威,反倒不像皂吏了。
官吏贪渎,贿赂公行。官的方面,“惜财”有“不交往官宦”一项,因为那会破费钱财的;因而“结交官府——定然贫”,填不满那个无底洞;“穷措大举选——不可过”,无钱行贿故也;“无钱官居美任——难久留”,即使已得美职,不行贿也呆不长;“逢大官节——过不得”,因为上官每以此敛贿,故而属下难过。即使是吏胥,“瘦杂职——不相称”,想必其差事肥,有许多来钱处。所以,“赃滥官打骂公人——恶不久”,被吏役举发,那是不善待下;而“贪官致仕——好杀合”,在任未被纠举,能得善终,那就烧了高香了。
官员酷虐、贪渎的另一面,是正人常受害。“遭贪酷上官——不可过”,既贪渎又酷虐,下官活不下去,故有人因此而自杀。④
官场欺谩风行。“说在官课绩——谩人语”,“穷县说官清——谩人语”,“说上位见知——谩人语”,政绩、清廉、被上官赏识,都成了欺人的说词。甚至在经济状况不好的县级衙门,贪污竟也风行,真可见贪风之炽了。官场上没有真话。
官场也是勾心斗角的所在。“知人去上官处损陷——叵耐”,同僚打小报告,正人无法忍受;但要反击,也只得使用同样的不齿办法,故也只能徒然不高兴而已。而若“遇着恶俗同官——不可过”,那就更倒霉了。正常升迁竞争之外,还得受其恶气。
在肮脏、黑暗的官场,不同类型官员的际遇是不同的。一般的境况是,“清官升转——迟滞”,清廉官员得不到正常提升,总是迟缓或滞后;相反,他们倒是常遭贬退,“清官罢职——可惜”,人们徒有同情,无力援手;同样地,遇到“好官被劾——旁不忿”,大家虽有正义感,却也只能空发一番议论。这样,“庸常辈作好官——旁不忿”,就是常事;虽不满,但也无法。值得注意的是,明人黄允交有“理学人迁美官——暗欢喜”,也被看作是病态之一。理学在明朝是狼藉的,故他又有“讲道学——劝不得”,“道学人称天理——未足信”,是一帮自我感觉良好而又满口假话的人物,故迁美官应是喜出望外。
官场是不自由的,这是官场生活的代价。“被势位牵率——不得已”,身在官场,就不得不为了一官半职而迁就一切不堪事。这在很多时候是指奉迎上官,故“冒暑迎谒——不得已”,“伏天伺候上司——重难”,也得做;“赴尊官筵席——不快活”,也得去;“相看上司忽背痒——恼人”,“谒上官被虱嘬——过不得”,也得忍着;有时候还必须装傻,“对尊官饶棋——佯不会”。因为—旦“上司不喜——过不得”,就没好日子过了;伺候烦了,“发怒对长官——难容”,就得准备卷铺盖走人了。所以,官场培育的是“谄吏”,“谄吏谒上司——恶模样”,尽管遭大家讨厌,但他们往往是受惠者。善良的人们,只在结束这一切时,才敢出口恶气,“罢任与上司放对——不图好”。
官场炎凉之态,与趋炎附势相伴而行。“谒致仕官——迟滞”,因为退了休,他人就敢怠慢了;“大官得替后——留不得”,是必须赶快送走的,因为新官马上就来了;“休官后出入——迟滞”,已罢职官员,自心感觉轻微,故行动也再不风疾如火。而一旦“多年致政忽起用——陡顿欢喜”,赋闲在家既久,天忽然开了,当然高兴。因为少不了又有众人来奉承。
这样的官府,其行政效率是可想而知的。尽管有“临官行事迟疾——学不得”的说法,处理公务或“迟”或“疾”,与天性或训练有关。敏捷快速(“疾”)者常有,但官场的迟缓,却是一大病态:“老长官上任——迟滞”,“老剩员传语——迟滞”,官场年龄结构的老化是主因;更有甚者,是官员的颟顸,“判状救火——不识迟疾”,“发救兵须拣吉日——不识迟疾”,“发仓赈饥待奏报——不识迟疾”,救火、救兵、救饥等急迫之事,是容不得四平八稳地从容撰写决定、等待时日的。尽管这里是在讽刺,未见得在实践当中大量发生过,但有些却是制度要求。比如“发仓赈饥待奏报”,“待报”是制度要求。历史上常有官员不待朝廷报下就开仓放粮,冒了很大风险。因为在制度上,等待批准而“报下”是常态。就是说,制度及其运行机制也是当时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
(四)科举
科举是学子们进入官员队伍的敲门砖,是当时读书人的唯一出路,是众人瞩目、国家重视的大事之一,故有关科举的歇后语颇多。
首先是科举走后门、考试作弊等情事。“举人荐缄,缄达试官——暗欢喜”,“举子通关节——怕人知”,反映科举时沟通主考官及权贵而作弊的情形。《唐国史补》卷下:“造请权要,谓之关节”,即指后者。而一旦有人靠此发达,“知无事业及第——旁不忿”,会引来众人公愤。其次是科举抄袭,“抄袭旧文——怕人知”,自己写不出而抄袭他人文章,是科举中的一大劣行。“怕人知”总还有所顾忌,还有一等是“剽窃诗文——不识羞”,把不要脸当本事干,那就无可奈何了。
科场弊端的揭露之外,歇后语更关注举子的及第与落第,这无疑是当时举子命运的分水岭,其高下不啻霄壤:科举一旦考中,“巷口头报锣响——又喜又极”,报告科举考试得中消息的锣鼓声,总是兴奋而急促的;“穷措大及第——陡顿欢喜”,寒门学子有了出路,自然高兴;“应五六举,进士高等及第——好杀合”,虽然过程不顺,大费周折,终究结果颇好;“淹滞措大中末榜——不嫌”,科第虽不高,未来毕竟有了保障。所谓的“应五六举”、“淹滞”,都指过程漫长,文人们的出路全部压在“一第”上。尤其“临老了及第——不济事”,更给人以“太宗皇帝真长策,赚得英雄尽白头”的感觉,因在当时考中进士科较难,至有“五十少进士”的说法,所以“其有老死于文场者,亦无所恨”;[5](P5)更可怜的是“才及第便卒——不济事”,一生求功名,有了结果却不能去领受了,这是最不幸的。
少数人的欢喜是大部分人的忧愁,故常有的情形是落第:“拖白举人——琅珰”,与及第相比,交白卷是累赘;“初落解——羞不出”,自知无颜面,只好躲起来;“落第后喜鹊——不忍闻”,喜鹊本是报喜的,此时的喜鹊声只能招人烦;“下第后唱《渭城》——不忍闻”,《渭城曲》本是唐王维《送人使安西》诗,常用于送别,那句“西出阳关无故人”,真会引得千里进京赶考的举子们感叹无已的;“落解后试官道好程试——不济事”,这种夸奖不过是一句安慰话,于事无补;因而,“对落第举子夸新郎君——没意头”,没有趣味;“邀落解秀才看迎举人——不达时宜”,更是找错了对象。至于“应举下第授借差——左科”,那是所做之事与本意相反,科举求功名,不成想最后做了押送官物或囚犯的解差,落入贱业。
当然,举子中不要脸的也所在多有,“恶文章嫌科名低——不数料”,“嫌举主不才——不数料”,“不解作客叹沉滞——不数料”,写不出好文章或不懂写文章反而嫌弃主考者水平低,都是不自量力;尤其“贴自写报单——不识羞”,自己写好报告科举及第消息的喜帖贴出来,这本来是劳不着自己做的,明着是不要脸了;甚至“下第后人入期集院——不识羞”,落第后再到研讨学业、准备科考的聚会处,也被认为不知羞耻。当然,后两项可以另当别论。“贴自写报单”不过急了些,“下第后人入期集院”也说明士子们只有这一条出路。他们是无奈的。
(五)选官
与科举相连的选官,在行政法上是重要内容,但在歇后语中不多。不过也反映了与科举相同的弊病。比如走后门,“磨勘选人横门逢见院子点头——暗欢喜”,想必走了关节,得到了知内情的吏胥“好结果”的暗示,所以高兴;“才补实缺便丁忧——可惜”,漫长的等待候补,等到了缺额却遇到了为父母守孝,官做不成,自然也就可惜了。
无疑,与对犯罪心理、民事交易心理的揭示—样,歇后语在科举与选官问题上更直面人性,对各种具体情境下人们的心理、行为趋向的揭示,“熟谙世味,曲绘人情”,[2](前言P2)是真确的。
六、歇后语的变迁及其与法律内容的关系
通过前面的分类分析,我们大体了解了歇后语对法律现象的反映情况,尤其是当时人对所涉法律现象的理解和感悟情形。大抵属于几个横截面的研究。这里,我们欲着重从纵向角度,对这一时段歇后语的总体发展尤其是涉法部分的发展变化,作一综括的说明。
唐宋明清四朝的千余年中,歇后语总的来说是在发展。《杂纂七种》可以分别代表这四朝歇后语发展的基本情形。
(一)在突出诙谐与强调劝谕之间的选择
就歇后语收集与加工的目的来看,明黄允交定义唐代李义山的《义山杂纂》为“以巷谈寓滑稽”,宋王君玉、苏轼续仿为《杂纂续》、《杂纂二续》,也复如此;他作《杂纂三续》,仍然是为“博好诙士一轩渠也”,[2](P105)即博人一笑而已;清韦光黻也说《杂纂》是“以街谈寓诙谐”,目的在“博茶前酒后一轩渠”,故他也“戏仿为之”而作《杂纂新续》;[2](P133)顾禄的《广杂纂》,当时人评价与韦光黻“同一用意”,特点是“其调侃处尤令人掩口不得”。[2](P156)可见,前六部书的总体格调是一致的。至清石成金作《纂得确》,以为前此“诸纂,其间事系于身心家国者甚少,因另辑十类”,目的变为“令读者知某某为宜当行,某某为宜当戒,则举止有所凭式。较之前人《杂纂》,似有益也”,[2](P161)突出了其教化劝谕功能;至《纂得确二集》,更说“令伥伥者读之而知所趋避”,使“有益于身心世道”,[2](P175)这可能就让事情变味了。
就实际而言,石成金也并非无据。即使《义山杂纂》,也毕竟有“养男训诲”、“养女训诲”、“十戒”之类,与典型的歇后语还有距离。问题是石成金倾其全部于教化劝谕的强调上,突出的是此前《杂纂》非主流的方面。选题的局限,限制了他的发挥。石成金选择的“注释”语题目都是原有的,“引子”也来自前书,这种内容上对他的限制,使得他的歇后语收集、整理,难以创新。
比如《纂得确》立目仿《义山杂纂》“须贫”、“必富”而立“定然富”、“定然贫”,各有七八项相同;其“坏模样”不仅仿《义山杂纂》之“恶模样”立目,而且在内容上,也多取自《义山杂纂》;其“好模样”取自《义山杂纂》“有智能”的“不共愚人争是非”、“酒后不多语”、“临事有心机”、“交结有智人”,“养女训诲”的“小心软语”等“引子”;又如“穷汉说大话”取自《义山杂纂》之“无所知”,“讨下小便宜”取自《义山杂纂》“无见识”之“要小下便宜”,“乱翻人书籍器皿”取自《义山杂纂》“失去就”之“开人家盘盒书启”,“习学乐技”取自《义山杂纂》“无见识”之“习工艺之事”和“纵儿子学乐艺”;《纂得确二集》全仿《义山杂纂》之“十戒”,以“不某某”为句式;在内容上,“惜身”之“不大醉”仿自《义山杂纂》之“不得饮酒至醉”,“惜身”之“不交下流小人”及“惜儿”之“不许近小人”也仿自《义山杂纂》之“不得与无赖子弟往还”,“惜言”之“不造语陷害人”仿自《义山杂纂》之“不得阴损于人”,如此等等。
而这也就打破了一个传统。《义山杂纂》之一续再续,后来作者都尽量不与前重复。清韦光黻作《杂纂新续》,自言“凡前人所已言者,俱不赘及”;[2](P133)顾禄《广杂纂》也如此,故二书篇幅均不大,避重复也。更早的明朝黄允交《杂纂三续》说自己对《杂纂》之续作,“不免画足,宁复遗珠”,言语间也是不愿重复之意。他要完成的是继续这种“风流雅谑”,[2](P105)继续这种高雅不俗的玩笑之作。石成金则主要是沿袭,而不是新创。无疑,石成金的立意限制了自己。他要教谕,所以立题必须是“系于身心家国”的“大词”。《纂得确》使《杂纂》之类的另一脉不能传扬,仅仅相当于劝善书了,其原来的主体内容和风格的滑稽、诙谐、调侃、幽默,就难寻踪影了,只剩下了干巴巴的“应如何如何”、“不得如何如何”。歇后语的滑稽、幽默及那些难登大雅之堂的语料就无法通过这次整理和加工流传了。
自然,《纂得确》只是一部续作,后来的歇后语并未因此而没落,还在按自己的轨道发展。在整理和加工时间上,《纂得确》最早刊于康熙间,比韦光黻《杂纂新续》、顾禄《广杂纂》之刊于嘉庆、道光间要早得多。韦光黻《杂纂新续》序言并没有提及石成金的《纂得确》,可见是对其并不满意,至少以为其没能延续《杂纂》的精神。这就是说,《杂纂》滑稽、诙谐之歇后语的那一脉,在《杂纂新续》、《广杂纂》那里还是得到了发展。
(二)“注释”语与“引子”的增多趋势
据《杂纂七种》的整理者统计,该书共“二百一十一题,一千四百四十余则”。[2](前言P2)从7部书的“题”(主题语即“注释”)、“则”(引子)的顺次发展中,能够注意到两个变化:
第一个变化,是“注释”即主题语逐渐增多。《义山杂纂》始有44个“注释”语,《杂纂续》39个,《杂纂二续》25个,《杂纂三续》46个,《杂纂新续》25个,《广杂纂》12个,《纂得确》(包括二集)20个。这当中,虽然后6部书几乎都不如始创的《义山杂纂》多(只有《杂纂三续》例外),而且有逐渐减少的趋势,但须注意,越是后起的著作都尽量不重复前边书籍的“注释”语,大多是新增题目。我统计的结果,7部书中相同或极相近的“注释”语近50个。《义山杂纂》自然是初创,后两部模仿著作《杂纂续》、《杂纂二续》也注重新创,基本不重复前书的“注释”语,每部各只有1例与《义山杂纂》重复;至第四、第五部书即《杂纂三续》、《杂纂新续》,基本重复前三部书的“注释”语,前者仅6例、后者仅1例没有重复;第六部书即《广杂纂》又重新以新增“注释”语为主,重复此前者仅1例;至第七部书《纂得确》情况特殊,前已述及,这里不赘。
下面所附表格,一是前三部书被后来重复使用的“注释”语情况,表明前三书是以创新为主的;二是中间两部书在沿用前书“注释”语基础上的新增情况;三是第六部书的新增“注释”语情况,表明它也以创新为主。其中黑体字部分,是涉及法律问题的“注释”语;数量比也是总数与涉法部分之比例。
“注释”的增多,意味着“引子”也在增加,结果是整个歇后语的增多。在道理上,歇后语增多反映着人们生活体验的拓宽和加深,也反映着搜集者搜集范围的扩大和深入,致使歇后语创作与流传出现了“高峰”与“低谷”。当然,我们重点关注的还是涉法的部分。涉法“注释”语的重复出现,表明法律问题被关注的程度,是比较地高的。比如,宋王君玉《杂纂续》增加了“注释”语“不可托”,“引子”中包含“买马”、“数不知数散钱”;苏轼《杂纂二续》增加了“陡顿喜欢”的“注释”语,“引子”包括“穷措大及第、未有嗣生男、有罪遇赦、富家儿乍入舍女婿”等项。
那么,这些被重复的“注释”语的重复率有多高呢?尤其是那些涉法的部分,有多大的重复率呢?请看下表:
其中,重复4次的有2个,3次的13个,2次的最多,达34个,涉法的部分也基本随总数增长而增加。
当然,这些歇后语中,有些“注释”语相近,如唐《义山杂纂》有“难容”:“客作儿恼婢、发怒对长官、吏人学书语、虞候搀语论”等项;而宋苏轼《杂纂二续》增“叵耐”,包含了“监司闻部下赃滥事发、猾胥曲法取受、奴婢不伏使唤、见非理论讼平人、知人去上官处损陷”等5项。“难容”即难以容忍,“叵耐”也是不能忍耐,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时代变化后的语词变化,并无大区别。此外,“不藉赖”与“不图好”之间,也是同样含义。我们在统计时暂时将其作为两条对待。
第二个变化,是同样的“注释”即主题语之下,“引子”逐渐增多,涉及到的法律事务越来越广,反映越来越细密。如唐《义山杂纂》“注释”中的主题语“必不来”下,“引子”有“客作偷物请假”、“追王侯家人”,明黄允交《杂纂三续》又增加“衙官提势豪”;又如“注释”语“怕人知”,《义山杂纂》有“摄官系狱”至“透税”共7项,宋苏轼《杂纂二续》增加“配所人逃走归”至“藏匿奸细人”共8项,明黄允交《杂纂三续》增列“僧道走狭邪路”等4项,清韦光黻《杂纂新续》又增“抄袭旧文”、“私蓄积”等项。
先前的“注释”语不涉及法律,后来发展中变成涉法的,也是有的。比如,“不嫌”在《义山杂纂》中的7个“引子”如“徒行得劣马”、“饥得粗饭”、“久贫得薄酒”、“渴饮冷浆”、“行久得坐次”、“行急得小船”、“遇雨就小屋”,皆不涉及法律;到明黄允交的《杂纂三续》增加的3个“引子”,“贪人得薄赂”、“穷汉娶再醮妇”、“淹滞措大中末榜”,就都涉及法律内容了。
又如“冷淡”这一“注释”语,在宋王君玉《杂纂续》“引子”中,均不涉法,如“念曲子”、“说杂剧”、“吃素冷淘”、“斋筵听说话”、“军下人戏”、“无妓逃席”、“村伶打诨”、“吃水晶鲙不用醋”;在明黄允交的《杂纂三续》“引子”中,也不涉法,如“三家村赛社”、“草县开操”、“广文先生升堂”、“措大会亲”、“初学人作赋”;但清韦光黻《杂纂新续》增加了“讨隔手陈年债”,这个“引子”就涉法了。
还有“注释”语“恶模样”,在《义山杂纂》中,“引子”有“作客与人争相骂”、“打球坠马”祝项,均属不遵礼俗或尴尬不堪轻型;明黄允交的《杂纂三续》中增加“谄吏谒上司”,就属于关涉法律现象的内容了。
这种情况,尤其在明黄允交的《杂纂三续》、清韦光黻《杂纂新续》中居多,因为这两本书设置“注释”语,主要以沿袭唐宋前书为主,但生活在继续、体验在发展,故法律内容的“引子”大幅增加也就很自然了。不过,因为其后起,我们在统计时一般不作为涉法“注释”语对待。
(三)歇后语反映法律现象的滞后性与法律内容反映的不精确问题
首先,歇后语反映法律现象的滞后性,表现在某些法律现象的出现时间较早,而其反映到歇后语中却较晚,中间有较长的时间间隔。这是考察法律现象对歇后语发展的影响所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
比如,对助讼的厌恶,宋朝为烈,尤以南宋为剧,《名公书判清明集》屡屡出现对助讼者的痛斥,可以为证。但这种意识反映到歇后语中却较晚。就这点而言,歇后语的反映是滞后的。
唐宋歇后语中,未见贬斥唆讼者,明清两朝则颇多。明黄允交《杂纂三续》有“看唆弄痴人作过——旁不忿”,“喜暗唆——改不得”;清石成金《纂得确》有“唆人争闹结讼——坏模样”。宋朝尤其是南宋,官员对读书人助讼痛恨至极,但未反映到歇后语中;从明黄允交《杂纂三续》开始,“秀才出入公门——不相称”,“读书人精刀笔——不如不解”,“弄刀笔——改不得”,读书人交结官府、包揽诉讼的“珥笔”助讼行为被痛斥;清石成金《纂得确》“做状词”被指为“最造孽者”,《纂得确二集》“惜笔”即爱惜自己笔头的劝告之一就是“不写一切词讼控告之字”。这与明清以来朝廷禁令、书院学规的发展,大体是一致的。[6]
与此类似的还有民事上的“合会”。它应早于清代产生,但直到清顾禄《广杂纂》,才收入有关“合会”的内容二条:“财主人合会——听弗得”、“替吃会酒摇弗着会——难为情”,这是歇后语中第一次反映“合会”问题。自然,歇后语是街谈,来自民间,但撰著者熟悉的事务自然是其首选。顾禄对于“合会”这种民间信用互助方式,显然是了解的。此外,《广杂纂》收录“开店弗赊欠——必弗能”、“钱票——有真有假”、“少经纪后课钱——趁不得”,对店家无奈的赊欠经营,钱票的真假混杂,经营不盈余而无法纳课,都表明他对经济、法律生活的某些领域是关注并熟悉的。这也是某些事项被收入与否的作者方面的原因。
其次,歇后语反映法律内容的不精确问题,指歇后语所反映的法律内容可能与法律规定相符合,也可能有出入。主要讲其准确度。
有的歇后语能正确反映法律的立场,有法律依据。比如“合死囚妄引徒伴——不藉赖”,“不藉赖”意谓不顾后果、横竖横,有放赖撒泼、破罐子破摔之意,也即不图好。按《唐律疏议·断狱》“囚妄引人为徒侣”条:“诸囚在禁,妄引人为徒侣者,以诬告罪论。即本犯虽死,仍准流、徒加杖及赎法。”疏议曰:“‘囚在禁,妄引人为徒侣者’,谓……杀人者,妄引人为同行之类。‘以诬告罪论’,谓依《斗讼律》:‘诬告人者,各反坐。’即本犯应死,不可累加,故准流、徒加杖法。其应赎者,即准流、徒赎之。”就是说,即使死囚妄引徒伴,不过也是个死,得不着诬告反坐的第二个死罪,最多是打一顿板子。所以只要不图好,就可以横竖咬人。
但有的歇后语似与法律规定不符。如“断案了赦到——不济事”,这是宋王君玉《杂纂续》始列的条目。“断案了”即“结正”,指结案判定。按唐宋时期大赦文例,“断案了”的“已结正”,是应当赦免的,并非不受大赦的限制。以唐玄宗开元十八年正月《迎气东郊推恩制》:“其天下见禁囚徒,自开元十八年正月五日昧爽已前,大辟罪已下,罪无轻重,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系囚见徒常赦所不免者,咸赦除之。”(《全唐文》卷二十三《元宗(四)》)“已结正”的犯罪明确列在“赦除”范围内。故“断案了赦到——不济事”,与唐宋的大赦惯例不符,是不准确的。所谓的“不济事”,在实践中只有一种可能,才会发生,即除非遇到了贪狠不羁的酷吏,先杀人再宣读赦文,比如武周时期的来俊臣,“每有赦令,俊臣必先遣狱卒尽杀重囚,然后宣示。”(《旧唐书·酷吏传上》)但那已是既渎恩、又非法了。所以,在道理上,即使已经宣判的案件,只要没执行,逢赦也应赦免。
另如,“卖马有毛病——怕人知”,就揭示卖方心理而言,是准确的。但按照法意,买方即使在交易时不知道所买的马匹有毛病,在法律上仍是有补救措施的,即“三日内听悔”。按《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买奴婢牛马不立券”条:“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法律特别赋予买主三天的考察期限,以确认牲畜、奴婢是否有“旧病”。所以,卖主的“怕人知”,只是一厢情愿。《唐律疏议》还特别解释说:“若有病欺,不受悔者,亦笞四十”,即卖主在买主发现牲畜有旧病后,必须无条件地接受买主退货还款的决定,“不受悔”则要挨板子。
还有“父母在索要分张——愚昧”,是唐李义山《义山杂纂》首列的条目,但这也已不是一个聪明与否的问题。按《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子孙别籍异财”条,“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是一个罪名,只要有“别籍、异财”两种行为的一种,就要受“徒三年”的刑罚;按《唐律》卷一《名例》“十恶”条,“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属于“十恶”之一的“不孝”罪,是重罪。按《唐律》卷三《名例》“免所居官”条,官员在父母丧期内“别籍、异财”,除须领受刑罚外,还须“免所居官”,属于附加处罚。按照律意,子孙不得主动要求父母“别籍、异财”,如果父母令子女“异财”,则是可以的;但父母也不得令子孙“别籍”,否则父母有罪,须处徒二年。所以,子女提出分家,不只是一个伦理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
自然,我们不必苛责古人,以法律家的水准要求他们。流行于百姓口头的歇后语,只是普通人对生活片段的认识和感受,包括法律生活在内。从专业或职业角度来看的不精确甚至错误,都是可以理解的。在对法律谚语的分析中,我们也看到了类似的不精确甚至错误。[7]这里,我们还有必要论及歇后语与成语、法谚等语汇形式在观念传承上的关系问题。无论如何,它们都贯穿着社会的主流意识和基本价值观,在法律现象方面也是如此。
对成语、法谚与歇后语进行对比研究,就可以知悉:在观念倾向上,歇后语中的法律内容或法律文化问题,基本与汉语成语、法谚相同或相近。比如,在刑事法领域,强调罪责自负;强调报复、报应;在民事法领域,不提倡借贷,主张欠债还钱并及早还债;在诉讼法领域,主张重证据、反对唆讼、反对讼师等等。因为同属于一个语言系统(进而是文化系统),面对的是同一种法律现实和文化现实,故其奉行同样的价值也就是自然的了。不过,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仅就恩仇问题及相应的报复、报应问题作一重点揭示。
中国人有浓厚的报恩情绪和复仇情结,因而歇后语也自然反映着中国人的恩仇观。恩是恩,仇是仇,恩仇须得分明,不可混淆,故“仇记恩门——时人渐颠狂”,不被认同;仇怨是得不到宽恕的,“有憾于人望人恕——愚昧”,因为仇恨必引来报复;同样,恩情得到报答固然好,得不到报答也不要强求,“有惠于人望人报——愚昧”,施恩者不应该从一开始就期待报答,这两种情况都是对待恩仇的不适当的心理和行为。“得人恩不思报——无所知”,但作为受恩者,却要受恩思报。同时,仇怨必须是有根由的,故“无因依妒毒仇记他人——时人渐颠狂”,不被认可。国人的这样一种复仇情结,往往难于处理与仇人的日常交往,“撞见仇家——惶愧”、“与仇家对坐——闷损人”,这是国人面对仇人时的尴尬、手足无措及郁闷的心理状态。伦理要求他们复仇,但同处一个空间却无言以对。
报应观是复仇情结的延伸。国人愿意看到恶行遭报的情形,“贼赃被人转取去——说不得”,来路不正,去路也就无所谓;“奸臣生逆子——天理昭彰”,搬不动奸臣,就让他的儿子来祸害他——反正这也与断子绝孙差不多。
这种情形,与成语、法律谚语的情况相差无几。[7][8]只是歇后语采取的是幽默、诙谐的形式,让人们在会心的粲然一笑中,完成思想的交流、观念的传承。
注释:
①[清]石成金《纂得确》“自叙”说:“令读者知某某为宜当行,某某为宜当戒,则举止有所凭式。”《纂得确二集》“自叙”也云,纂书目的是“令伥伥者读之而知所趋避矣”。
②相应的有“无钱断赌——不济事”,“赌博被禁——不可过”,“爱赌钱人——劝不得”等。
③这里依古代制度,采用较宽泛的犯罪概念,即只要法律规定为犯罪者,即归入犯罪。
④据《旧唐书·于頔传》:善作歇后语的姚岘,做陕虢观察使于頔的部下,于頔科罚属僚,姚岘“不胜其虐。与其弟泛舟于河,遂自投而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