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才与欠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制度的供给_农民论文

农村人才与欠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制度的供给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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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组织化程度,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可以使各类属于不同利益主体的资金、技术、人才、劳力、土地等生产要素,按生产经营的需要集合于一体,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使农业产业化经营得到推进,最终增加农民收入。因此,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为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带来较为明显的集体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被视为一种公共物品。但是,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囚徒困境”博弈和哈丁的“公地悲剧”模型均认为集团利益的公共产品特性会引致集团成员普遍的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继而导致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人不会采取集体行动来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出现所谓的“集体行动困境”。奥斯特罗姆教授对上述的悲观论调进行了批判,并对集体行动理论进行了发展,认为自主组织的集体行动并非没有可能。但是,奥斯特罗姆教授仍然认为,“集体行动困境”也是极有可能发生的,特别是在特定的自然、经济、制度环境下,“集体行动困境”产生的可能性较大。[1]

欠发达地区由于具有不同于发达地区的一些特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速度较慢,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特定的内外部环境,加剧了“集体行动困境”,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更为困难。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初期,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制度供给难题,而一旦小规模的制度供给得以完成,“就可以使群体中的人们得以在所建立的社会资本基础上,通过更大、更复杂的制度安排解决更大的问题”。[2]

一、欠发达地区的内外部环境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的“集体行动困境”

1.市场经济与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村和农户的影响

我国在1978年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制度变迁激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不仅土地在大包干中被细化为零星小块,而且原先属于集体所有的一些基本生产资料也被分割和转让给了农户,一家一户独立进行生产、劳动并面对市场,已成为农户最主要的生产形式,农业生产表现出极度的狭小化、细碎化和分散化,这种生产方式决定了农民在一定程度上的分散和分化。

并且,当前的市场经济已经严重切割村庄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农户越来越成为单个原子化的个人。村庄不再能够束缚农民,农民也越来越多地流动。简单地说,农民越来越成为精于理性算计,关注短期利益的经济人,而不愿意从大局、从长远利益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有利。[3]在“分”得有余而“统”得不足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市场经济的切割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然产生较大的合作成本。

2.欠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的物质、文化、制度环境

(1)物质环境

欠发达地区多处于我国的内陆腹地,环境较差,工业化水平低;同时,由于欠发达地区农业比较效益低,又多以初级产品出现,增值程度小,这就导致欠发达地区农业积累不足。[4]相比较而言,农户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和运行成本的能力更弱,而且农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贴现率也比较高。

(2)文化环境

欠发达地区存在着很多落后的文化现象。例如价值观念陈旧、不易接受新生事物、封建思想残余较多、小农意识较重等等。[5]这种文化的滞后性会影响欠发达地区农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接受程度和认可程度,在最初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中,不良的文化因素也会提高交易成本。

(3)制度环境

①欠发达地区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农民市场意识和产权意识都比较薄弱,这种制度环境不利于农民在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时明确权利和义务。

②1949年~1957年,国家运用强制性制度变迁手段进行的合作社制度变迁对欠发达地区影响深远,导致欠发达地区在新时期仍然会出现诸如“恐合”等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的现象。在改革开放之后,国家不断退出农村制度变迁路径的形成,但是由于长期强制性制度变迁形成的“路径依赖”,以及改革开放后诱致性制度变迁路径的负外部性——“国家退出农村制度变迁的路径的形成,也制约着合作制度的创新,致使农民只有自己面对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只有自己解决组织化的问题,而现有的知识储备、信息量以及政治经济地位,都使得农民在自我组织化的过程中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而造成农民劣势的工业化战略、城乡二元格局以及农村政策的供给严重滞后和不足的状况却迟迟不予改变,反而满足于‘一方治百病’式的政策供给”,[6]都使得欠发达地区农村制度供给不足。这样,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的制度供给的成本也相对比较高。

③欠发达地区的政府相对比较强势而农民自治水平比较低下,这也使得相对发达地区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自主组织在欠发达地区比较难以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加大了制度供给的难度。

3.欠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的“集体行动困境”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作为一种公共物品,面临着搭便车、规避责任和机会主义等等难题,在欠发达地区,有上述的内外部环境的影响。根据奥斯特罗姆教授对集体行动理论的论述,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导致供给成本上升。在一定程度上,这就加剧了欠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的“集体行动困境”,欠发达地区农民将很难通过集体行动的方式解决制度供给难题。

二、乡村能人作用的恰当发挥:超越“集体行动困境”的一种现实途径

1.乡村能人及其身份要素

对乡村能人的定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例如政治、经济、文化的角度。李强彬在分析了达尔和帕累托的精英理论后,对乡村精英(即通常所说的乡村“能人”)的定义为:“在乡村社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基于智力、经历、分工和心理等方面的优势,对乡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管理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人,他们握有一定的社会话语资源,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或传统的社会资源,他们在乡村社会中具有非正式的权威,起着重要的社会整合功能,扮演着乡村社会的‘守门员’角色。”[7]本文具体在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领域,对乡村能人的定义主要依据其身份要素,即符合下列身份要素的农业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提供者即为乡村能人。一是长期从事某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或者某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了解行业信息,包括市场信息、技术信息以及区域内的其他时空信息。二是在一定区域内,拥有较高的社会声望,与其他各类主体,包括政府、商业伙伴以及其他的普通农户之间保持广泛联系,具有深厚的社会资本。三是长期比较成功的从事该行业,积累了一定的物质资本。

2.乡村能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中对“集体行动困境”的超越

(1)乡村能人率先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的动因

作为理性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个体,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中,普通农户和乡村能人之间存在着典型的“智猪博弈”。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和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单个农户无法在市场上实现规模收益,无论普通农户还是乡村能人都处于弱势。他们既无法提高农产品品质,也无法扩大销售渠道,“小生产”和“大市场”抗衡的结果就是导致集体行动的收益难以实现。如果双方不采取措施来弥补弱势,双方不仅不会得益,甚至会出现亏损。相对来讲,乡村能人因为经营规模较大,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给其带来的收益和不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使其将要面对的损失,都比普通农户要大。[8]因此,在“智猪博弈”之下,乡村能人将有动力率先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

另外,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除了能给乡村能人带来经济收益之外,还可以为乡村能人提高社会声望,使其获得更多的尊重,增加其社会资本。这也会对乡村能人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产生有效的激励。

(2)乡村能人超越“集体行动困境”的优势

①信息优势。首先,乡村能人对所从事的行业有比较深入的了解,较之普通农户,对市场的变化更为敏感,捕捉市场信息的能力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中,这有助于乡村能人对专业合作社产生比普通农户更为合理的预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持有相对稳定的贴现率。这一特征在某种程度上会消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的“集体行动困境”。其次,乡村能人拥有丰富的技术信息,以其所掌握的技术信息对普通农户进行激励,将会产生一定的号召力和凝聚力,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中,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另外,乡村能人这一概念本身内含着一定的空间限制,即以乡村能人为主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是有限的,而在这有限的范围内,乡村能人具有广泛的时空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和普通农户共享的。在这一条件下,乡村能人和普通农户的沟通会更有效率,在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所进行的各种活动中,达成一致的可能性会更高,所制定的规则的适用性和准确度也将更高。

②社会资本优势。正如奥斯特罗姆所说:“人们经常不断地沟通,相互打交道,因此他们有可能知道谁是能够信任的,他们的行为将会对其他人产生什么影响,对公共池塘资源产生什么影响,以及如何把自己组织起来趋利避害。当人们在这样的环境中居住了相当长时间,有了共同的行为准则和互惠的处事模式,他们就拥有了为解决公共池塘资源使用中的困境而建立制度安排的社会资本”。[9]在欠发达地区农村,在共同规范下乡村能人积累了一定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所蕴含的信任和互惠规范,对合作中产生的信任和承诺问题的解决是很有效果的。出于对乡村能人的信任和尊重,普通农户在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供给时,更容易走到一起。

③物质资本优势。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状况低下导致农户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成本的能力更弱,而乡村能人积累的物质资本使其有能力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中承担一定的成本,在欠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初期,这一点对于超越“集体行动困境”是很重要的。

黄祖辉和徐旭初在《基于能力和关系的合作治理—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解释》一文中,认为东部沿海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是一种基于能力和关系的合作治理结构,并分别分析了能力、关系对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的独特作用。[10]其结论在欠发达地区同样适用,欠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亦在一定程度上遵循同样的规律。沿海发达地区的经验证明,在基于能力和关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中,乡村能人发挥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3.政府、乡村能人和普通农户的有效合作,将有助于欠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

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欠发达地区农民对政府的依赖程度比较强,制度变迁中以政府为主体所形成的“路径依赖”在欠发达地区更为明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中,欠发达地区政府可以以乡村能人为着力点,对所有农户进行激励。

政府、乡村能人和普通农户拥有各类不同的资源,如果能够有效整合,各类主体以合适的方式进行互动,打破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的“集体行动困境”的可能性会更大。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欠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涉及广泛的物质、文化、制度环境和各类主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我们只是从一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简单探讨。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欠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中,必须注意几个问题。一是由于不同场景下现实条件的差异,以及农业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存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制度供给时,必须慎重地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切忌头脑发热,盲目投资。欠发达地区面临的脆弱的农业生态环境尤其有必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二是政府是欠发达地区农村很重要的治理力量,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中,应该对政府职能有一个合理的定位。在农村推广农业合作社模式的初期,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等基层政府,需要承担一定的初期制度供给的责任。比如,进行宣传和动员,组织县乡党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向农户讲解农业合作社的组织方式、农业合作社的收益等;利用各种工作部门和各种媒体,向农户提供农产品销售价格等市场信息;向农业合作社提供项目资金,如小额贷款、低息贷款或政府补贴等。县乡党政工作人员还可以直接帮助农户成立组织、健全组织章程、培训组织干部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职能的恰当定位是动员和帮助,不能包办农户的活动,不能将农业合作社变成政府的分支机构。三是本文的分析基于理性人假设,乡村能人同样具有很强的经济理性。因此,应该正确认识乡村能人在欠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中的地位和作用,防止农民专业合作社变质。如何使普通农户和乡村能人进行良性互动,保障各自的权益,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四是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各类力量的此消彼长是自然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初期,乡村能人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制度变迁的深化,也需要理性看待其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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