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权力与国际海洋制度的起源和变迁论文

利益、权力与国际海洋制度的起源和变迁论文

·经济学理论与思潮新探索·

利益、权力与国际海洋制度的起源和变迁

李 增 刚

(山东大学 经济研究院,济南 250100)

摘 要: 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但是并非无秩序,国际制度都是在特定国际秩序下生成的。通过对国际海洋制度起源和变迁进行研究得出,人口增长和技术进步提高了资源价值,加剧了国家之间对国际资源的竞争,产生了对国际制度的需求。在既定的国际秩序下各国制定国际制度的尝试,体现出各国为竞争国家利益进行的博弈。国际海洋基本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和变迁体现出国家权利名义上平等但事实上并不平等,要提高参与全球或国际治理的能力,必须以提高国家实力为基础。中国海洋权益的维护与实现既要在国际海洋制度的框架下进行,又要在国际秩序框架下对有争议的“历史性权利”或未涉及的“剩余权利”探寻有利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 国家利益;国际海洋制度;制度经济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引 言

作为制度经济学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制度的起源与变迁受到许多制度经济学家的关注[1]。从早期的制度经济学家凡勃伦、康芒斯和奥地利学派的哈耶克、米塞斯,到新古典制度经济学家诺思、巴泽尔、格雷夫、阿西莫格鲁[2]和演化制度经济学家霍奇逊等,都曾经研究过制度的起源和变迁或演化问题。有的研究制度最初的起源,即人类社会最早的制度是如何起源的,有的研究既定制度下新制度的起源,还有的研究在已有制度存在的条件下如何向新的制度变化。在各国交往日益密切的背景下,作为国家间交往基本规则的国际制度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制度经济学家对国际制度的关注明显不够。大多数制度经济学家讨论的是国家内部的制度,如诺思等。国际制度与国内制度研究的前提存在差别,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威组织或机构,但国际社会并非无秩序,而是存在各种各样的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如国际惯例、国际法、国际条约等。问题是,在无政府状态下国际制度是如何生成、变迁和实施的?相对于国内制度,其是否存在特殊的规律?

国际海洋法是人类社会存在以来比较早的国际法,可以追溯到公元2世纪古罗马制定的陆地与周围海域之间关系的法令[3]1。但是,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国际海洋法一直是停留在习惯国际法阶段,没有形成经过各国认可的正式文本。从1947年第二届联合国大会确定将国际海洋法作为国际法委员会最优先处理的项目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最终获得通过并由各国公开签字,历时30多年,其成为历史上最重要的国际法之一,被称为国际“海洋宪章”[4]。国际海洋法演变的整个过程,体现了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实际上不完全平等国家之间的利益博弈,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国际制度起源和变迁的过程。

中国是“海洋大国”,海洋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中国的海洋权益并未得到充分实现和保护,与周边国家或隔海相望国家还存在海洋权益的争端和冲突。《公约》作为界定国际海洋权利的国际制度,研究其生成和变迁对中国寻求维护和实现海洋权益之道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本文以新古典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为基础,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两个方面解释国际海洋法的起源和变迁,从而深化对无政府状态下国际海洋制度起源和变迁的认识。

一、国际海洋法的起源和变迁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各国宣称本国陆地领土与海洋之间的关系或者少数国家之间订立条约、协定等划分海洋;二是20世纪60年代“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到20世纪80年代《公约》,由各国共同参与制定国际海洋法。

(一)各国界定本国陆地领土与海洋的关系或少数国家通过条约等划分海洋

15世纪开始,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和新大陆的发现,海洋强国提出了划分海洋的需要,并通过教皇来划分。最初是西班牙和葡萄牙对海洋管辖权的主张和海洋划分。从15世纪上半叶开始,葡萄牙开始封锁海洋,规定任何国家的船只未经葡萄牙允许不准在西非海岸航行,1455年罗马教皇尼古拉五世授予葡萄牙“海洋霸主”的地位[5]。在哥伦布横渡大西洋到达美洲大陆并返回之后,西班牙也提出了海洋管辖的要求,出现了西班牙和葡萄牙对海洋管辖权的争议。1493年10月,教皇亚历山大六世颁布教谕,将全世界的海洋“一分为二”由西班牙和葡萄牙管辖,两国在各自的地区拥有控制权,别国船只非经控制国允许,不得在这些地区航行和经商。在教皇教谕的基础上,1494年两国签订了《托尔德西拉斯条约》,1529年又签订了《萨拉戈萨条约》,分别在大西洋和太平洋划定了两国海洋管辖范围的分界线(张炜,2011)。教皇教谕和两国签订的条约成为最早的海洋管辖权划分依据,也被视作国际海洋法的开端[6]。从中可以得出:教皇教谕和国家间的条约成为国际海洋法最早的形式;西班牙和葡萄牙划分的是海洋管辖权、控制权,限制其他国家对海洋的任意利用,特别是航行和经商的权利。

1.教皇教谕和国家间的条约作为海洋划分的依据

早期的海洋法是由各个国家制定,从本质上看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最多只是国际习惯法,宣称本国的海洋主张、海洋权利并以此作为与其他国家海洋划分的依据。

2.建立海洋学说作为海洋划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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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初期,面对西班牙和葡萄牙对海洋的封锁,荷兰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特别是对葡萄牙在印度洋的管辖与控制以及葡萄牙垄断印度的对外贸易。荷兰的思想家格劳秀斯在1605年所著《捕获法》的基础上于1609年匿名发表了《海洋自由论》,对教皇划分海洋、葡萄牙和西班牙垄断控制海洋及所控制海洋沿岸国家对外贸易等提出了质疑,并论证了海洋不属于任何国家,而是属于地球上所有人,他指出海洋“依据自然法而同属于人类”,“海洋的任何一部分都不能被任何民族当成自己的领土”[7],任何国家都拥有在海洋上自由航行和同沿海国家自由贸易的权利,葡萄牙垄断印度洋的海上通行权及印度的对外贸易是不合法的。在格劳秀斯发表《海洋自由论》之后,英国的威廉·威尔伍德于1615年出版了《海洋占有论》、葡萄牙的弗莱塔于1625年出版了《论葡萄牙王国对亚洲的正义统治权》、英国的约翰·塞尔登于1619年完成并在1635年出版了《海洋闭锁论》驳斥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他们都认为海洋可以为国家所有,由国家进行管辖,弗莱塔甚至提出了“准占有”(quasi-possession)制度[8]。与此同时,“领海”和“公海”的观念开始出现,并且提出了对“领海”范围的“大炮射程说”。1694年,英国人率先提出要把全球的海洋划分为分属于沿海国家主权范围的“领海”和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各国均可以自由航行的“公海”[5]。1703年,荷兰法学家宾克斯·胡克在《海上主权论》中提出一国的领海范围应以陆上武器力量终止之处为限,即“大炮射程说”;1782年加林尼根据当时的大炮射程,提出了3海里领海宽度的主张。之后,丹麦于1745年宣称对沿岸1里格的海域行使管辖;美国于1794年宣布了3海里领海;英国于1878年颁布了《领海管辖权法》,建立了3海里领海制度。这样,调和“海洋自由论”和“海洋闭锁论”的“公海自由”与“领海主权”的二元海洋制度建立起来。

3.国际条约、国内立法与宣言界定国家的海洋权利

在“公海自由”和“领海主权”观念下,各国又提出了“专属渔业区”和“大陆架”区域等概念,并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国家的立法和宣言等形式宣称对海洋的权利。

1850年之后,随着拖网捕捞技术的发展和蒸汽机的广泛采用,捕捞能力大为增强,人们开始对海洋渔业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产生怀疑,开始有国家主张对渔业捕捞进行管理,国家之间就捕鱼权签订了一些协议。在1930年以前,一般将渔业管辖权作为领海权利的一部分,但是1930年之后,许多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扩大渔业管辖范围,建立专属渔业区,如厄瓜多尔、苏联、巴西、阿根廷等通过扩大领海范围对渔业捕捞进行管理。1945年,美国发布“关于沿海渔业的杜鲁门”宣言,规定“邻接美国沿海的公海区域内的一个养护区……属于美国管理和控制”,接着墨西哥、冰岛等发布了类似的规定,冰岛甚至将专属渔业区扩展到200海里[3]139-141

全市规模化棚膜园区面积少,规模化程度不高,大部分棚膜园区生产存在品种多、乱、杂等问题,不利于产品销售,很难形成规模效应。同时,温室面积少,冬季的生产能力较弱。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稀缺资源价值的不断提高是界定其产权的前提条件。诺思和托马斯(1999)指出,制度变迁是由人口对稀缺资源的压力增加所引致的;舒尔茨(1994)也指出,人的经济价值的上升是制度变迁的主要原因;拉坦(1994)也明确指出,公共资源价值日益提高的结果是形成了“一些用于区分个人、企业和共同体产权的新制度”。

从1910年葡萄牙发布宣言禁止在100噚(等于183米)水深以内的大陆架拖网捕鱼开始,俄国(苏联)、锡兰(斯里兰卡)、美国、委内瑞拉等国家都规定了对特定水深以内大陆架渔业勘察和捕捞的控制。直到1942年,各国对大陆架的规定都只限于特定水深大陆架之上渔业资源的授权和控制。从1942年开始,由于海床和底土资源、能源等的发现,各国对大陆架的控制更加强调矿物资源,特别是油气资源。1942年2月26日,英国和委内瑞拉划定了邻接委内瑞拉沿岸海底区域和特立尼达岛沿岸海底区域的边界;1942年8月6日,英国政府宣布帕里亚湾的海床区域“将归属于,并构成王国版图的一部分”;1944年,阿根廷政府宣布“阿根廷陆缘海和大陆架属于国家主权”;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了两项政策声明、签署了两项行政命令,宣称“在邻接美国海岸的公海海域建立渔业保护区,保护区内的捕鱼活动受美国监管和控制”“邻接美国海岸的公海底下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且受美国管辖和控制”[9]。后来,许多沿海国的主权扩展到邻接其海岸的沿海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并且认为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墨西哥、阿根廷、智利、秘鲁、牙买加、印度都发布了类似的宣言,但是宣称的大陆架范围不同,有200海里、200米等深线、100噚等深线等[3]175-177

这样,在领海和公海之外,又有了专属渔业区和大陆架延伸等概念,专属渔业区和大陆架延伸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在专属渔业区和大陆架自然延伸范围内,国家允许其他国家拥有通航自由等权利,也不进行任何干涉,但是对专属渔业区内的海洋生物、渔业资源等进行管辖和控制,对大陆架自然延伸范围内的海底矿藏等拥有所有权,进行管辖和控制。这一阶段,各国对专属渔业区和大陆架自然延伸的范围到底有多大没有统一的标准,基本上都是自己规定。

(二)国际组织建立国际海洋法的努力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形成

从19世纪开始,随着万国联盟、国联和联合国的建立,由国际组织发起建立正式的国际法逐渐成为国际法的重要来源。

1.国际法学会和国际法协会关于领海问题的原则意见

1873年先后在比利时布鲁塞尔成立的国际法学会和国际法协会分别于1894年和1895年发表了关于领海问题的原则性意见。两个协会呼吁,为了保护沿岸渔场不被破坏,领海宽度应该扩大到6海里。1896年,荷兰政府向各国发出倡议,缔结将领海宽度扩大到6海里的国际公约。然而,各国没有积极响应,倡议不了了之[6]

2.国联制定和编纂国际海洋法的尝试

国内学者在城市地理因子对入室盗窃案件发案数量影响的研究中提到,城市中街道宽度、房屋楼层、房屋入住率、绿化程度、安保情况、商场学校的密度、路灯的设置、道路建筑拐角的监控等都与入室盗窃案件的发生成正相关。合理的规划建设将对入室盗窃案件的发生数量产生抑制作用。作为公共安全治理的主体,公安机关也应积极参与城市的规划工作,为建设更加安全的城市贡献力量。

1920年成立的国际联盟于1930年在海牙召开了由47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国际海洋法编纂会议,会议历时一个月,各国代表阐述了各自政府的立场,然而由于各国的分歧太大而没有达成任何公约或协定。国联使国际海洋法成文的尝试虽然没有成功,但是提出了“领海”“毗连区”等概念或观念,为后来联合国制定成文的国际海洋法奠定了基础。

3.联合国制定国际海洋法:从“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成立后不久,美国总统杜鲁门于1945年9月28日发表了影响深远的《杜鲁门公告》,表明各国根据本国利益主张海洋权利,有可能会出现人类为争夺海洋资源而导致的国家间战争或冲突,因此在第二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建立国际法委员会的决议后就确定将海洋法作为最优先处理的项目。为制定成文的国际海洋法,联合国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直到最终通过《公约》。

《公约》于1982年通过并公开签署。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存了批准公约的批准书,成为第六十份批准书,按照《公约》第308条关于生效的条款,1994年11月16日该公约正式生效。然而,直到1994年10月4日澳大利亚、10月14日德国批准之前,批准和加入《公约》的国家虽然已经超过60个,但是这些国家主要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甚至是贫穷落后国家,还有一些是内陆国。多数发达国家对公约中的许多条款不满甚至认为该公约不可能生效而不批准、不加入。为了解决发达国家对公约的不满,1990年至1994年间,联合国先后召开了两轮15次非正式磋商会议讨论国际海底问题,并最终于1994年7月28日通过了《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定》(简称《执行协定》),以消除发达国家对《公约》的不满。同时,为了消除不同国家专属经济区之间以及特定国家的专属经济区与公海之间跨界鱼类种群和洄游鱼类种群的问题,还于1995年通过了《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之规定的协定》(简称《鱼类种群协定》)。《执行协定》和《鱼类种群协定》是对《公约》的补充。《公约》《执行协定》《鱼类种群协定》已经成为基本的国际海洋法。截至2016年11月,已经有168个国家或地区批准或加入了《公约》,已经有15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执行协定》,已经有83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鱼类种群协定》。[注] http://www.un.org/Depts/los/reference_files/chronological_lists_of_ratifications.htm。

不过,葡萄牙和西班牙对海洋权利的垄断也仅仅是两个国家在教皇的教谕下签订的条约,并不能够被其他国家认可,而且从当时的技术看,葡萄牙和西班牙虽然船舰技术在欧洲领先从而最早进行了海上探险并试图分割海洋权利,但是两个国家并不能够完全做到排他。随着英国、法国、荷兰等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和造船技术的改进,他们也试图获得海上权利、发现新大陆、开辟殖民地、与新大陆或殖民地进行贸易。国家之间的海洋利益冲突随之出现。

二、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但并非无秩序

国际海洋法的起源和发展变化,体现出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制度形成的过程,特别是从惯例国际法到正式成文法的制度生成过程,也表明了国际社会虽然是无政府状态但并非无秩序。《公约》的生成是在一定的国际秩序下建立起来的。

(一)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

国际无政府状态是国际关系研究的基本前提,无论是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还是英国学派和建构主义都是如此[10]。新现实主义代表华尔兹的《国际政治理论》就是从国际无政府状态开始研究的。他认为,国际体系的基本结构特征是无政府状态,其和大多数新现实主义者将无政府状态定义为“缺少中央权威或政府”。由于各国都是主权国家,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都具有最高权威,因此在国际社会就不存在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更高权威,特别是没有像主权国家政府那样的法律、契约等的制定者、执行者。即使国际社会存在着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存在着国际法院、存在着国际法,这些国际组织、法院也没有像国家政府或国内法院那样的权威,也没有能力强制要求国家必须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必须执行国际法等。这是因为国际组织本身就是各国达成的一个契约,是国际公共产品[11],其权力和合法性来源于达成或签署契约的国家。如果国家不是国际组织的成员国,没有签署相应的国际法,就可以不受该国际组织或国际法的约束。

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主权国家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不会受到集中权威的限制”。由于缺乏集中权威,国家之间的合作会受到限制,“因为国家不可能将对自身行为的最终控制权交给一个超国家的主权者,它们不能保证将会遵守其诺言”[12]。所以,“国家可以做出承诺,订立条约,但没有哪个主权权力能确保守约和惩罚背叛”[10]

(二)国际社会并非无秩序

虽然从总体上看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然而国际社会并非没有秩序。按照英国学者赫德利·布尔(2003)的观点,国家虽然是追求自身利益的,但是国家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并非毫无限度,国家之间也存在着“稳定的所有权”。[注] 赫德利·布尔(2003)曾指出,“在国际社会中,稳定的所有权不只是体现为国家相互承认对方的财产权,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为国家相互承认对方的主权地位,承认对方的管辖范围。事实上,国家主权的思想源于历史上有关特定领地和民众属于统治者的财产或世袭家产的观念。” 各国之间在交往时并非总是冲突也存在着合作,而且即使国家之间在发生战争或冲突时也并非完全无章可循。国际社会并非无秩序至少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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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国家之间的交往并非没有任何规则,而是存在各种各样的国际制度作为国家之间交往的依据,包括国际交往的惯例、习俗、自然法等,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规则在国际领域的延伸。在现代民族国家出现之前,国际社会或国际体系已经存在,如古希腊的城邦国家体系,它们“建立在一种共同文化或文明的基础之上,或者至少是建立在共同文明的某些要素的基础之上”[13]12。这种共同的文化或文明或其中的某些要素就成为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依据或秩序。可以想象,在古代社会由于受技术等各方面的限制,国家交往的对象都是有限的,甚至仅限于某个范围之内,所以具有共同的文化或文明或其中的某些要素的国家之间的交往完全可以在共同的文化或文明内进行,这种共同的文化或文明就构成了国际秩序的来源。至于这种共同的文化或文明是什么,在世界的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存在很大差别。如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之前,欧洲大多数国家共同接受的观念是“君权神授”,接受罗马教皇作为超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以罗马教皇为核心的宗教体系就构成了国家间交往的基本规则和秩序。

二是国家之间合作的达成。在资源稀缺性前提下,每个国家都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国家之间总是存在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然而,这种利益冲突的解决并非总是通过战争来解决,很多时候是通过国家间的合作来解决的,国家之间达成、签署条约、协议甚至公约或国际法等来解决,比如“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公约》就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参与谈判达成并公开签署的。虽然并非所有的国家或地区都加入或批准了《公约》,但是世界上80%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已经批准或加入,从而该公约成为“海洋宪章”。国际关系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学派通过博弈论等认为,国家间合作也是国家理性选择的结果[12],国际制度是国家间博弈的结果,但是国际制度能够达成、签署并得到实施也是国家间合作的结果。

因此,国际社会没有类似于民族国家政府的中央权威,并不代表国际社会没有秩序。不论在任何历史时期,国际社会都存在既定的秩序,是国家处理特定问题的初始条件和出发点。

三、海洋价值的不断提高产生了界定海洋权利的需要

首先,在影视作品选择上,授课教师要注意选择经典并且适宜的影视作品,情节内容积极健康地反映一国之文化或者探讨不同文化间的差异,最好能与所涉及授课内容相关。教师们可以参考上文所提及的经典影片,也可以平时积累合适的美剧和英剧作品作为授课素材,比如在英语学习者中口碑较好的美剧《生活大爆炸》、《摩登家庭》、《老友记》等,英剧《唐顿庄园》等。

(一)人口增长、技术进步与海洋价值的不断提高

16世纪之后,宗教改革运动开始发端,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质疑教皇的权威,从马丁·路德的《九十五条论纲》到加尔文的《基督教原理》,再到英王亨利八世的“王权至尊”,都是要重新划分俗权和教权,要加强国王的地位,削弱教皇的权威。英国“王权至尊”运动明确提出“英格兰是一个帝国……由最高首脑与国王实行统治,由各类、各等级臣民组合而成……划分为僧俗两界的国家理应臣服于仅次于上帝的……王权”[22]。之后,“三十年战争”促成了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建立起政教分离的现代主权国家体系,确立了“国家主权至上”的原则。从15世纪后期到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是各国质疑教皇至高无上权威的时期,英国、法国、荷兰等国家挑战并拒绝接受西班牙、葡萄牙按照教皇教谕划分海洋权利,并提出了“海洋自由论”以及公海和领海的划分等思想和理论学说。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确立了现代主权国家、民族国家的观念,强调“国家主权至上”,没有凌驾于各国家主权之上、没有凌驾于各国国王之上的组织或教皇等。虽然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也强调各国之间的冲突要通过谈判和协商来解决,但是由于国家是主权国家,没有能够要求或约束各国通过谈判或协商解决冲突的机制,国家之间的战争一直不断,对海洋权利的争夺基本上是各国立法或发布宣言等宣称对海洋的权利并且主要依靠本国武力、海权实力等得以维护和实现。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联合国成立并制定“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之后。

1.世界人口增长速度加快,提高了海洋的相对价值

公元前1400年世界人口0.4亿左右,到2000年则达到60多亿,增长了150多倍。在这3500年的历史中,世界人口有几次相对比较迅速的增长。1900年至2000年间,世界人口增长最快,增长了2.65倍。如果每100年人口增长速度超过10%就视作增长较快的话,有几个连续时间段满足这个条件,分别是:公元前900年至公元前500年;公元前300年至公元前100年;公元900年至公元1200年;公元1500年至公元2000年。公元1500年之后,世界人口的增长速度明显加快,增长速度不仅超过10%,甚至达到28%(1500年至1600年)、48%(1700年至1800年)、85%(1800年至1900年)、265%(1900年至2000年)。[注] 相关数据根据“古代世界人口粗略估计”计算得出。“古代世界人口粗略估计”,来自http://wenku.baidu.com/link?url=wZZiiCdASGMGHOIuAk-vooHJXK-9StkjkrYyL4fFl-bsZIEkYIXWVrv_64Ra06ZmHkBzlQpa4I6mKBLtTu--kEh3NjlZ3SEgCPOVcPmvL7G。2016年11月14日访问。 在海洋面积或海洋资源数量一定的情况下,人口数量的成倍增长提高了海洋资源的稀缺程度,在没有发现新的可替代资源的条件下,无疑会提高海洋的相对价值。

2.技术进步大幅提高了海洋的价值

15世纪之后,技术进步大幅提高海洋价值有两个重要的表现:一是造船技术和船舰动力的发展,各国或地区争相远洋航行、开拓海外殖民地,极大地提高了海洋运输的价值;二是海床、海底油气资源、稀土资源等的发现及开采,大幅提高了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甚至公海海底的海洋价值。

(1)造船技术和船舰动力的发展提高了海洋运输的价值。15世纪之后,造船技术的进步体现在很多方面,如单桅帆船向多桅帆船的发展,以木桨风帆为动力向蒸汽动力、核动力的发展,都使得船舰可以进行长时间的远洋航行,且极大地降低了远洋航行的成本和风险。特别是通过远洋航行,开拓殖民地、垄断与殖民地的贸易为相关国家带来了巨大财富。

随着郑和下西洋(第一次下西洋是1405年)、葡萄牙沿非洲西海岸(大西洋东岸)航行到达南非的佛得角群岛(1444—1445年)并开始殖民统治、西班牙的哥伦布横渡大西洋发现新大陆(1492年),海洋的价值不断提高。1405年至1433年间,郑和七次下西洋,曾经东西横跨印度洋达到阿拉伯半岛、非洲东部的肯尼亚、坦桑尼亚等地区。葡萄牙在1415年就开始海上探险活动。1445年,葡萄牙的探险者达到非洲西海岸的佛得角群岛之后,就开始了对该地区的殖民占领,主要是掳掠非洲人运往葡萄牙卖为奴隶。殖民统治和奴隶贸易收益丰厚,葡萄牙自然希望垄断与非洲的奴隶贸易,最好的途径就是控制大西洋东部的航行,因此葡萄牙从15世纪上半叶开始封锁西非海岸,“规定任何国家的任何船只,未经葡萄牙允许,不准在西非海岸航行”[5]。1455年,葡萄牙甚至要求罗马教皇将非洲殖民地的主权赋予葡萄牙,拥有对西非奴隶的专卖权(张炜,2011)。然而,葡萄牙试图垄断西非海岸而宣布的禁令并没有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特别是西班牙。1492年,西班牙派出哥伦布率领的舰队横跨大西洋到达并发现美洲大陆,更是引起了葡萄牙和西班牙对海上权益进而对殖民地和贸易垄断权的争夺。很明显,葡萄牙和西班牙海洋权利的争夺是因为通过特定的海上航道可以发现新大陆、获得新大陆的殖民地并且垄断与新大陆的贸易,而占领新大陆的殖民地并垄断与新大陆的贸易具有非常高的利润,体现出海洋价值的提高。[注] 16世纪中期,西班牙通过海外殖民地的占领、掠夺和海外贸易,获得了大量财富。据统计,1545年至1560年,西班牙每年运回黄金5500公斤,白银24.6万公斤;到16世纪末,世界贵金属的开采量83%被西班牙获得;西班牙横跨大西洋的贸易在1510年至1550年间增长了7倍,1550年至1610年间又增长了2倍。相关数据来自张炜(2011,第68-69页)。

闽东方言包括南北两片,南片方言,包括福州、福清、长乐、永泰、连江、古田、屏南等都是只有1个鼻音韵尾[ŋ],福州方言早在《戚林八音》时代,只有一套鼻音韵尾[ŋ],中古三套鼻音韵尾的合并已经完成,我们无法观察到具体的音变过程。闽东北片方言鼻音韵尾在多数北片方言点也已经归并为一套鼻音韵尾[ŋ],也完成了音变过程。林寒生[18]选取闽东北片方言的福安、宁德、寿宁、周宁、福鼎5个点,只有宁德方言保存[m、ŋ]尾,周宁方言保存[n、ŋ]尾,其它点都只有[ŋ]尾。

17世纪,荷兰格劳修斯的“海洋自由论”与英国塞尔登“海洋闭锁论”争论的结果就是“公海”和“领海”的划分。公海无论是航行还是捕捞都是自由的,各国具有平等的权利,但是在“领海”各国家拥有主权,未经主权国家批准或允许,其他国家的船只不得在领海航行,也不得在领海进行捕捞。直到19世纪末,各国虽然争夺海洋权利,试图控制海洋,但是受技术的限制,加上海洋的价值主要是捕捞和航运等,各国家主张本国的海洋权利,有的扩大到专属渔业区或大陆架区域海洋捕捞的专属权,并没有做到对所主张区域的完全封闭。

20世纪初,美国海军学院院长马汉提出“海权论”,海洋价值再次大幅度提高,海洋仍然是各国竞相争夺的对象。这时期,各国家对海洋价值的重视不仅是渔业资源、海洋运输等,还扩大到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特别是油气资源、锰结核等稀有金属资源。

Wood把冲动购买划分两种类型:一是强迫性的冲动性购买,这种购买行为是因为上瘾而造成的被迫的反复性购买行为,如购物狂,当他们进行购物时,能够获得极大的满足感和愉悦感,并对购物产生依赖,购买的商品往往束之高阁;二是缺乏意志力的冲动性购买。这种冲动性购买行为是因商品价格折扣等强烈诱因所引发的一种自我沉溺放纵的行为,这种冲动性购买消费者的判断力受情绪影响而改变,而缺乏意志力的冲动性购买的消费者具有较高的冲动性购买特质,在外部环境的刺激下诱使其产生迅速的、非理性的购买决策。

(2)海床和底土矿物资源的发现及开采进一步提高了海洋的价值。正如陈德恭(2009)所指出的,“从1942年起,国家基本利益在于矿物资源,特别是大陆架的油气资源”。这一时期,先后有阿根廷、美国、墨西哥、巴拿马、牙买加、智利、秘鲁、印度等15个国家发布宣言,宣称对大陆架延伸的主权和管辖权,但是各国家所宣称的范围有所不同[3]177

19世纪后期,许多国家开始勘探海洋矿产资源。1872年至1876年间,英国挑战者号调查船进行海洋地理探险,并且于1873年2月18日发现了铁锰结核、钴锰结壳和海洋磷块岩等矿物质[14];1887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海岸数米深的海域钻探了世界上第一口海上探井,开始了海洋石油的勘探。到20世纪之后,海洋油气资源和锰结核等矿物资源的勘探和开发都获得了巨大发展。20世纪30、40年代之后,海洋油气勘探迅速发展,从个别地区海域向全球海域扩展。已经探明的储量表明,海洋油气资源约占全球油气资源总量的34%。海洋油气资源主要分布在大陆架,约占全部海洋油气资源的60%,大陆坡深水和超深水区域的油气资源约占30%[15]。海洋锰结核等矿物储量也非常丰富,仅太平洋底的锰结核含锰4000亿吨、镍164亿吨、铜88亿吨、钴98亿吨,相当于陆地总储量的几百倍甚至上千倍,按照当前世界金属消耗水平,铜可供应600年、镍可供应1500年、锰可供应24000年、钴可供应13万年[14]。另外,海洋中还有大量的滨海矿砂、海底热液多金属矿产资源、海洋煤、可燃冰等矿物资源。随着技术的进步,人类不仅能够勘探海洋海床和底土的丰富矿产资源,而且还能够大规模开发。海洋矿产资源的巨大储量和开采量极大地提高了海洋的价值。

(二)海洋价值的不断提高增加了各国对海洋权利的争夺

作为全球公共资源,随着海洋价值的不断提高,各国或地区竞相争夺海洋利益和对海洋的权利,其结果无非有两种:一是各国家宣称对海洋的控制和权利,使海洋成为本国“私人产品”,并通过战争等保护或实现本国的海洋利益;二是各国谁也不宣称对海洋的控制和权利,保持海洋的“公共”或“无主”状态,最终造成“公地悲剧”[16]

1.各国宣称对海洋的权利,使其成为“私人产品”

在联合国“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之前,各国对海洋权利的分割基本上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的。从15世纪葡萄牙最早宣称对大西洋东海岸(即非洲西海岸)的控制权,到西班牙与葡萄牙通过教皇教谕和两国条约分割大西洋和太平洋,再到荷兰、英国等打败葡萄牙和西班牙的海上垄断,进一步到19世纪后期20世纪初期美国和北欧等国家宣称本国的专属渔业区、大陆架区域等,基本上都是各国宣称对海洋的权利。

虽然有的国家宣称了对海洋的权利,甚至通过少数国家之间的条约等划分海洋权利,然而并不总是能够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其他国家也为实现本国海洋利益与已经宣称了海洋权利的国家进行争夺,结果往往就是战争。从15世纪开始,国家为争夺海洋权利所进行的战争连绵不断。15世纪和16世纪初期,葡萄牙与西班牙为争夺大西洋和太平洋的权利而发生的战争,虽然经过教皇教谕和两国条约分割了大西洋和太平洋,但是当西班牙变得比葡萄牙强大之后,西班牙为获得更大的海洋利益而打败了葡萄牙,即1580年西班牙通过无敌舰队吞并了葡萄牙及其广大殖民地,成为世界霸主(张炜,2011)。之后,1588年,英西战争,英国打败了西班牙的无敌舰队;接着,1652年至1674年三次英荷战争,英国打败了具有“海上马车夫”之称的荷兰。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海洋强国之间的海上战争经常发生。这是因为国家之间的相对实力,包括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特别是海上实力不断变化。在某个时期所签订的划分海洋权利的“条约”,会形成“暂时”的均衡,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发生变化之后,相对力量变强的国家不甘心于“条约”的束缚,试图通过战争等方式改变结果,相对力量变弱的国家不得不迎战,结果很可能就是再签订新的“条约”。

2.全球公地悲剧

郝桂芹匆匆洗漱一下,就拿起遥控器,找她每日必看的韩剧了。卢一平打开文档,准备接着炮制那个不娱他人只娱自己的小中篇了。这段时间,由于事杂心乱,这篇东西在手头儿已经搁置多日了。卢一平打算连开几个夜车,一口气把它整出来算了。整一会儿,没整出什么名堂。卢一平觉得今晚的心绪特乱,乱得就像乌鱼触脚一样,无法收拢。他扶着健盘,试图着梳理一下思绪。梳一会儿,没梳出什么名堂。总感到心里头有股暗流,在无法按捺地往来涌动。这种涌动,不受节制,不受调理,无羁无绊,无止无歇。带给他的,是心浮气躁,是思绪烦乱。卢一平叹口气,点燃一支烟,感到今晚很难再有好的状态了。于是,他推开键盘,走出书房,来到阳台了。

海洋属于全球公共资源,如果海洋的权利不属于任何国家,每个国家都可以自由使用而不受限制的话,结果很可能就是全球公地悲剧。在技术允许的条件下,只要能够从勘探或开发中获得的收益大于成本,各国尽可能多地利用海洋,从中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是理性选择。随着人口增长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个条件完全可以满足。当然,由于各国技术水平差别很大,勘探和开发海洋的能力存在较大差别,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全球“公地悲剧”,如多种海洋生物资源由于过度捕捞而濒临灭绝、海洋环境污染等,但是海洋还没有完全“悲剧”,其利用还处于人类可以控制的状态,即基本上还是有序开发和利用。

(三)各国对海洋权利争夺产生了对界定海洋权利的国际海洋制度的需求

制度经济学对制度起源的解释是从理性的博弈双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结果导致了对双方都不利的囚徒困境开始的,将制度的建立视为解决囚徒困境有效方式[17]。制度成为解决理性个体不合作导致集体非理性问题或者公地悲剧问题的有效途径或方法。通过制度界定特定主体对财产的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等权利,是解决主体之间对财产权利无序竞争的最有效方式。

无论是各国竞相宣称对海洋的主权或产权等权利还是过度竞争开发利用所导致的全球公地悲剧,都是一种囚徒困境。如果各国为争夺海洋权利导致战争的话,那么战争对参与的每一方都是沉重负担,具有非常高的成本。正如国际关系现实主义理论的代表人物华尔兹所指出的,“有人曾说,要问谁赢得了某场战争等于问谁战胜了旧金山地震。在二十世纪,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这样的观点:战争中没有胜利可言,只有程度不同的失败”[18]1。这样,各国为解决海洋权利冲突或避免在海洋发生公地悲剧,就产生了对界定海洋权利的国际海洋制度的需求,即需要建立由各国自我实施或者由各国委托第三方实施或者由超国家机构实施的国际海洋制度。从国际层面来看,国际无政府状态和各国都是主权国家,决定了超国家机构不存在也不可能建立起来。但是,建立由各国自我实施或者共同委托第三方实施的制度还是完全可行的。建立各国自我实施的制度条件,一是各国要意识到合作是占优策略,合作能够带来比非合作更高的收益;二是全部国家或地区都要意识到这一点,否则仅有个别或部分国家或地区自我实施的话,可能会使本国陷入不利的局面;三是各国的自我实施能够被有效识别并得到确认。

总之,随着人口不断增长和技术进步,海洋对人类的价值日益提高,各国或地区对海洋权利的争夺越来越激烈。各国或地区为避免对海洋权利争夺中的“囚徒困境”,产生了界定海洋权利的国际海洋制度的需求。

四、既有国际秩序下国际海洋制度的建立

如果将国际海洋制度作为一项具体制度安排,其能否建立还依赖于当时的制度环境。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19]。布坎南在一系列立宪经济学的著作中,把人们活动的规则划分为立宪规则和具体操作层次的规则[20]。具体操作层次的规则是在立宪规则下建立起来的,立宪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学的差别在于其不仅关注规则而且还关注规则之规则。无论是制度环境还是宪法规则,既可以是正式规则,也可以非正式规则,它决定了一项具体制度安排能否建立、如何建立等。

(一)制度环境或宪法规则决定具体制度安排的建立

各国争夺海洋利益产生了对国际海洋制度的需求,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只能够根据既定的国际秩序建立。

之所以说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但是并非无秩序,根本原因就在于国际社会存在着各国或地区之间交往的规则或者惯例等,不论这些规则或惯例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在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权利争夺的时候,这些规则或惯例就成为解决冲突的方式。所以,这些规则或惯例是否存在、以什么形式存在、是什么决定了冲突能否得到解决、以什么方式解决或者解决的结果如何等。

国际海洋制度或国际海洋法的形成典型地体现出既定国际规则或秩序的重要性。一是是否存在被相互冲突的国家或地区普遍接受的国际规则或秩序,二是存在什么样的国际规则或秩序。

15世纪,葡萄牙和西班牙按照教皇教谕签订“条约”,被视作国际海洋法的开端。之所以按照教皇教谕来划分海洋权利、解决海洋权利争端、建立国际海洋制度,是由当时西欧宗教与国家、教皇与国王、教权与俗权的观念、教义、理论或做法所决定的。在当时,西欧国家普遍将基督教视为国教,并且将教皇视作上帝的代表,国王的权力来自于上帝、来自于上帝的代表,教皇凌驾于欧洲各国之上,是国家之间冲突的仲裁者[21]。当时西欧国家的这种教皇与国王之间关系的观念或教义就是各国共同遵守的国际秩序或国际惯例。因此,当葡萄牙和西班牙需要解决海洋权利争夺时,教皇教谕就成为双方都接受的规则。

15世纪之前,人类对海洋的运用基本上仅限于“鱼盐之利,舟楫之便”,即使存在海上航行和制海权的争夺,也仅是零星的、偶然的、在内陆海而非大洋的。一方面,人们对海洋资源的获取,主要是各种鱼类等食物,由于当时世界人口数量还不大,且增长缓慢,海洋提供的鱼类等食物几乎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对海洋的争夺最多是获取有利临海陆地位置以更方便地进行捕捞等。另一方面,人们对海洋的控制能力比较小,虽然造船技术已经得到了比较大的发展,但是舰船和海上航行主要是在地中海等内陆海,[注] 陈德恭《现代国际海洋法》第14-15页给出了大洋、海、内陆海等的区别。 国家争夺的制海权也主要是在这些内陆海。然而15世纪以来,海洋价值大幅度提高。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世界人口增长速度加快,人口数量大幅增长;二是技术进步使得人类利用海洋的能力提高。

联合国的成立确立了战后国家之间交往的基本规则和秩序,为国际海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规则和制度基础。按照《联合国宪章》,各国不论大小主权平等,对于国际争端应以和平方法解决(第二条);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第三条)。对于“联合国大会”的职权,《联合国宪章》明确,大会应发动研究,形成建议促进政治上的国际合作,“并且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这成为联合国发起编纂国际海洋法的基础和依据。1947年11月,第二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建立国际法委员会的决议,并确定将海洋法作为最优先处理的项目。1957年2月,第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指出,“应召开一次全权的国际会议以制定海洋法公约,不仅考虑到问题的法律方面,而且要考虑到技术、生物、经济以及政治方面。其工作成果体现一个或几个国际公约之中”。1958年2月24日,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通过了“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参加会议的国家或地区基本上涵盖了联合国所有成员国。联合国及之后国际法委员会的成立为国际海洋法的编纂奠定了组织基础,联合国和《联合国宪章》构成了主权平等的联合国成员国共同参与编纂、讨论和通过“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的制度环境。

形势变得异常严峻。订单越来越少,价格就被压得更低,景花厂将面临着揭不开锅的局面。阿花像只漏气的轮胎,怎么打气也无济于事了。阿花说我拿什么撑下去啊,就算我养着这些员工,也养不了几个月,金融危机是几个月就能过去的吗?阿花忽然悲恸不已,伏在办公桌上泪如珠落。阿花说,都是我这个老板的错,我只关心美容健身,关心时尚服装,从不关心政治经济,不关心市场走势,要早知道闹金融危机,景花厂及早调头,哪会像今天这样一败涂地呢?

(二)国家利益、权力博弈与国际海洋制度的变迁

如果将“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视作制度起源的话,那么从“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到《公约》可视为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这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体现出各国家为海洋利益进行的博弈,特别是体现出大国在海洋利益博弈中的主导地位。

砷的污染是由于自然释放和人类活动造成的,土壤中的砷含量过高,会引起植物吸收过量的砷而受损害,人体接触或服用过量的砷也可发生砷急、慢性中毒[19]。

1.国家海洋利益是各国加入或批准海洋法的根本出发点

如果说联合国是各国达成的协议或公共产品,在联合国框架下建立起来的国际制度也要以实现和维护各国的国家利益为前提。在国际制度的形成中,各国参与谈判,通过之后签署加入,并且要获得国内立法机构的批准,成为在国内执行的国际法或国际制度。

虽然1958年4月29日“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获得了通过,然而在许多实质性问题上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比如,在《领海和毗连区公约》中,对于领海的宽度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3海里领海的建议遭到了许多国家的反对,只是确定了毗连区的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各国家对“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分别签署,可以是全部签署,可以是部分签署。这样,各国都按照对本国最有利的方式选择签署公约中的全部或一部分。截至1976年,“四公约”获得国家批准的数量还不到联合国成员国的1/2,甚至有的公约获得批准的国家数量仅为联合国成员国数量的1/4。[注] 根据陈德恭(2009)给出的“批准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国家统计表”可以看出,截至1977年,各公约批准的国家数量分别为:《领海和毗连区公约》为45个国家、《公海公约》为56个国家、《公海渔业和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为35个国家、《大陆架公约》为54个国家、《签署强制解决争端任择性议定书》为36个国家,而同期联合国成员数为147个。

1960年举行的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主要讨论“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未解决的领海宽度、渔业区宽度的问题,由于美加提议的6海里领海和12海里渔业区的建议没能获得2/3多数同意而未获通过。有的国家主张更宽的领海、专属渔业区,是因为各国开发、利用海洋的能力不同,领海更宽、专属渔业区更宽对临海的发展中国家有利,但是对不管是临海还是内陆的发达国家都不利。

实践证明在场头废地中采用统一质量的扦插苗、统一的肥料、统一的修剪、统一的病虫害防治方法,采用不同的株行距、不同的水位管理,研究出苗木的不同生长量,得出在废场头只要科学合理地扦插管理,也能生长出优质苗木。

1967年根据马耳他在联合国的代表所提出来的“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公海海床、洋底及其底土资源的提议而通过的联合国2574号决议和《管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原则宣言》等,明确了公海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资源为“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马耳他的提议之所以能够在联合国大会上获得广泛响应,是因为发展中国不具备开发公海资源的技术、资本等条件,而发达国家无论在技术还是资金上无疑都最有可能成为先行开发者。

1982年《公约》获得绝大多数国家通过,有130个国家投了赞成票,4个国家投了反对票,17个国家弃权,2个国家未参加投票,还有15个国家或地区缺席了投票。4个投反对票的国家中,最主要的是美国;在17个弃权的国家中,有苏联、英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当时的大国或发达国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公约》中的许多规定与发达国家或海洋强国的利益存在冲突,特别是关于深海海底资源开发的规定未能够满足美国、英国、德国等等重要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引起了这些国家的强烈不满而拒不执行或批准[4]

专家的报告固然精彩,但是,焊接装备企业的演讲也丝毫不逊色。深圳市麦格米特焊接技术有限公司销售总监何志军、宾采尔(广州)焊接技术有限公司销售总监魏武、上海发那科机器人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副主任孔萌分别做了“智能焊接技术的发展”、“高效智能焊接技术分享与应用”、“发那科智能制造解决方案”的报告,更是展示了企业最新的智能制造解决案例和能力,满足了大家对智能制造知识的需求。

《公约》在通过12年之后才生效,反映出各国为争取本国利益所进行的博弈。按照《公约》,各国签字之后还要经过国内立法机构的批准,在第60个国家批准12个月之后才能够生效。在公开签字之后,各国签字和批准并不积极,而且一开始签字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虽然按照《联合国宪章》国家不分大小都是平等主权国家,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论大国还是小国批准都具有同样的地位,但是如果生效的《公约》不能够约束大多数国家或主要国家的行为,不能够管辖大部分海洋的话,其作用和意义就会大打折扣。因此,从1990年7月开始,联合国就发起了对国际海底制度的非正式磋商,寻求解决发达国家所担心的问题,最终在《公约》生效前通过了《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消除了发达国家参加公约的障碍。之后,发达国家或海洋大国开始陆续加入或批准公约,如德国(1994年10月14日)、意大利(1995年1月13日)、法国(1996年4月11日)、日本(1996年6月20日)、英国(1997年7月25日)、苏联(1997年3月12日)、欧盟(1998年4月1日)、加拿大(2003年11月7日)。从《公约》生效前后开始,美国多届政府(从克林顿到小布什到奥巴马)都提请国会批准该公约,然而由于美国国内支持派和反对派争议激烈[23],一直到2016年底,美国也没有批准。在《执行协定》通过并开放签字和批准之后,截至2016年已经有150个国家或地区批准,主要发达国家或地区除美国之外都已经批准。美国之所以仍然没有批准《执行协定》,还是因为担心其勘探、开采公海海床和底土资源受到《公约》和《执行协定》的约束。与此形成鲜明对照,在《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之规定的协定》通过并公开签署之后不久,美国就批准了该协定,是第三个批准该协定的国家。这反映出各国都是基于本国利益决定是否签署或批准国际海洋制度,也体现出各国国内政治对国际制度形成的影响。

2.国家权力或实力是决定国际海洋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

未批准《公约》的国家可以不受其约束,当然其权利也不会受《公约》保护。作为国际制度,国际法与国内法律的主要差别就在于国际法不是也不能够强制通过与实施。对于国内法律,其通过由立法机构完成,不需要全体公民、甚至不需要全体选民的投票。通常情况下,只要是该国公民,不论是否同意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都必须受其约束,当然其权利也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但是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既不存在类似的立法机构,更不存在强制实施法律的机构。未批准《公约》的国家既可以按照《公约》主张本国权利,也可以根据本国实力等维护本国宣称的《公约》之外的权利。虽然《公约》在公开签署之后针对美国等发达国家既不签署也不批准,大会主席警告“任何国家不签署公约而企图开采国际海底资源,就是采取一个‘明显错误的、可能是非法的’行动。……任何国家企图在公约之外开采深海海底资源,‘将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谴责,并承担政治上和法律上的严重后果’”[3]48,然而这种警告对实力强大的国家并不构成可置信的威胁。在1994年通过的《执行协定》中,对生效条款的规定明显体现出考虑发达国家的态度,即在40个批准的国家中“至少有五个是发达国家”(《执行协定》第6条),甚至还在深海海床采矿决策小组中为美国保留了一个永久席位[24]

从《公约》到1994年的《执行协定》体现出名义上地位和权利平等的发展中国家对事实上实力强大国家的妥协,特别是对美国的妥协[4]。在《执行协定》通过之后不久,澳大利亚、德国、意大利、韩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先后批准加入了《执行协定》。

五、启示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通过对国际海洋制度生成和变迁的研究,对中国提高全球或国际治理能力和维护海洋权益有以下两点启示。

第一,参与全球或国际治理的基础是国家实力。全球或国际治理的基础是国际制度,无论是解决具体的国际治理问题还是国际治理成本的承担都是以国际制度为基础的。中国要积极参与全球或国际治理,提高全球或国际治理的能力,是中国在经济实力不断提高背景下的需求,也是中国积极提供全球或国际公共产品的重要表现。然而,无论是提高制定全球或国际制度的能力,还是在全球或国际制度制定中发挥重要作用,甚至是在全球或国际制度实施中发挥重要影响,都是以国家实力为基础的。所以,中国要积极参与全球或国际治理最重要的是提高国家实力,既要稳步提高经济实力,也要提高军事实力、科技实力等。

数据采集具有共性,都是基于表格的数据录入,然后传输到后台数据库以进行下一步利用[4],所不同之处在于录入方式以及传输方式。基于M/S模式的可定制农产品产地环境数据采集系统的设计目标就是针对农业数据采集的共性,把握其不同之处,综合利用服务器端网络开发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开发具有可定制功能的、使用手机作为移动终端设备,并通过无线接入网络的方式,实现数据实时采集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数据采集系统。本文所说的数据采集是数据录入阶段的工作,并非是广义上的依靠类似传感器等设备进行的自动化数据采集模式。系统结构如图1所示。

第二,中国海洋权益的维护与实现既要在国际海洋制度的框架下进行,又要在国际秩序框架下对有争议的“历史性权利”或未涉及的“剩余权利”探寻有利的解决之道。作为基本的国际海洋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执行协定》和《鱼类养护协定》并非完全条约或公约,还有很多问题规定不详细或存在模糊条款。一要维护国际海洋制度的权威性,呼吁所有国家签署、批准《联合国海洋公约》;二要加强对“历史性权利”或“剩余权利”的强调,提出解决问题的中国方案;三要推动国际秩序和国际制度的改革,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在既定国际秩序下研究国际海洋制度的生成和变迁,主要是在国际层面上进行研究,将国家视为追求自身利益的经济人,这是国际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的基本前提。然而,国际制度的制定虽然是国家间博弈的结果,但是国家加入和批准国际制度确是国内政治的结果[25]。在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上,虽然美国白宫、国务院、五角大楼、海军和海岸警卫队等都赞成加入,然而国会却一直没有批准,体现出美国国内政治的影响[24]。所以,对国际制度的研究还需要从国内政治的角度进一步深化,探寻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成、加入等的国内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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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06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462X( 2019) 05-0085-12

基金项目: 山东大学人文社科青年团队项目 (IFYT17028)

作者简介: 李增刚,1975年生,经济学博士,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教授,《制度经济学研究》编辑部主任。

[责任编辑:曾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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