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政治国要重视行为规范建设_理想社会论文

执政治国要重视行为规范建设_理想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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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大张旗鼓地抓廉政建设,严肃认真地惩治贪污腐败,各地区各部门都抓了一批大案要案,仅就报刊披露的案例就触目惊心发人深省。不少相当级别的干部,就是最近几年甚至只是一念之差而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毁灭了自己的政治前途乃至生命。社会上的其他犯罪分子也有类似情形。他们虽然咎由自取罪有应得,但毕竟给党和人民造成了巨大损失和不良影响,对他们本人和家庭也是一个悲剧。坏事不是我们所希望和需要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治党治国如果没有新思路新举措,可能还会有很多人要重蹈覆辙,害人害己,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强劲势头乃至正确方向。我们认为,加强行为规范建设当是治党治国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向。

每个阶级、每个政党都有其理想目标、价值观念,需要全体成员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理想是从现实中产生的,又是同现实相对立的,它必须通过不断地发展和改变现实才能实现。理想不能停留在口头上书面上而必须在现实中物化和细化成具体措施,规范和指导人们的行为,使人们对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都一清二楚,有所遵循可以考察,尤其是对于禁令性规范必须遵守,违背了就要受到惩罚。这样才能保证理想落到实处。没有规矩不成方园,规范是理想和现实的中介和桥梁。当然,规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不同性质的主体及主体的不同历史阶段具有着不同的内容和形式。比如封建社会的儒家治国主要是以内省为主的道德约束,资产阶级治国则更强调法制,他的都把自己的意识形态物化到了人们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有效地体现和实现着自己的理想追求、价值观念。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共产主义是我们的最高理想。过去从事阶级斗争武装夺取政权和现在发展市场经济实现四化都是为了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然而适应和领导市场经济与从事和领导阶级斗争有着根本的不同,治党治国的方式也应有所区别。战争年代生活条件艰苦,没有太多的物质诱惑,直接面对敌人,稍有不慎就会招致灭顶之灭,党的伟大理想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被浓缩和简化为赢得对敌斗争胜利这样一个目标。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客观环境给了我们最严酷的规范,敌人给了我们最严厉也最有效的监督,现实使得干部腐败基本成为不可能。虽然我们那时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制订严细的行为规范约束人们,但是也能使干部带头、群众自觉地体现和实现党的理想目标价值观念。这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产物,并不具有普遍意义。现在的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必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具体化,对人们的行为规范化,可以而且必须强调以法治党、以法治国,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更加必须这样。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讲求利益和效益原则,因而其本质是法制经济、规范经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关系和联系复杂多样,物质利益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个人作为经济行为的主体不可避免地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矛盾是难免的、正常的,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就不能只靠说教和自觉,而必须对人们的行为作出严细的规范,并实行切实有效的监督,否则社会秩序就会混乱不堪。对于作为执政党的干部,包括领导干部也不能例外。

物质的东西必须用物质的东西来约束。这种约束既是对人们的限制,又是对人们的保护,任何限制同时就是一种保护。社会缺乏这种限制不是对人负责的态度,人突破这种限制则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态度,他也必将因失去社会的保护而受到惩罚。人人都应在法律等所规范的范围内活动。因为这些规范本身就包含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的统一,是理想和现实的统一,我们的理想已经寓于规范之中,通过法律等规范的逐步实现来维护中国共产主义和中国人民的价值观念和理想原则。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大发展,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固然和理想、说教相比,行为规范似乎是个显得有些冷冰冰的东西,但却是绝对不可缺少的东西。这不是对理想的削弱和亵渎而是对理想的支持和保证。在一些人那里理想变得越来越微不足道的今天,理想也就因此而显得更加珍贵。我们需要的是这种对理想的支持和保证。

人是社会的一员,人只有在与他人发生关系和联系中才能存在和发展,因而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约束。通过这些监督和约束,社会才能整合成一个有序的、正常的社会。拒绝监督和约束就成为蔑视社会规范和秩序的反社会分子,就会受到社会的排斥和制裁。社会对人的要求是分层次的,对人的行为规范有两种:道德和法律。按照马克思的说法,“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25页),而法律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道德使人上升到更高的境界。但“自律”离不开“他律”,更高境界是从最基本的东西起步的。法律(包括法令、政策、纪律、规章、制度等)是对人最低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它有着明文规定并以种种强力手段来维持其存在。这是人所必须接受的“他律”。人与“他律”的关系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必须服从的关系。但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除此之外,人还存在着交往、亲朋、家庭、婚姻等方面相对不受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调节的部分。这个领域无比广阔,许多事情也非常微妙,比如怎样处理朋友关系,如何维护公共卫生,何种情况应予让座,对不让座又怎样处理等等,这些问题大概永远也不能完全说清楚。这里虽有时也有些提倡性的号召规定,但并没有也没有必要采取强力措施作其保证,这正是社会公德发挥作用的领域,正是在这些领域,检验着人们的思想修养和道德水平,丰富着人们的精神生活。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进步。

人与道德的关系是一种自由的关系,自觉的关系,人在法纪的基础上以自己的良知良心来约束自己,主动执行社会的道德原则。这种主动约束是内在的、自觉的,又是有力的。和法律相比,道德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人们的道德水平形成一个多级的梯次,其下限是法纪,上限则是无限的。在下限之上这是一个自由的领域,好事做了不一定有人夸,不做却肯定没人抓(如让座),这是它与法纪的又一不同之处。道德建立在法纪的基础上,二者存在着交合点。并在一定的情况下互相转化。应当不断提高这种交合点。增加社会对人的约束力,使人不断上升到更高的境界。强制应在说服无效时出现,有效时消失。比如某些城市关于随地吐痰罚款的规定,就从原来提倡、教育的形式变成了禁止、强制的形式,道德转化成了法律。可以设想,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这种法纪约束也会上升为道德规范。实践证明,对人们的道德水平与其估计过高,全靠自觉,不如估计较低,有个基本要求。法纪越严越细,道德也就越高越好,前者的终点就是后者的起点,该禁的东西禁住了,不去做不该做的事,就会做应该做的事,社会所提倡的东西才能真正盛行开来。

加强法制建设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不能离开法律讲道德。凡事靠自觉。对于不自觉者便失去了办法,而将一些通常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进行科学的界定,却丝毫不会限制自觉者做得更好,社会的基本秩序就有了保证。法律是通过惩恶来扬善的。“自律”的增强不是通过弱化而是强化“他律”实现的。治党治国加强宣传教育,形成社会舆论固然必不可少,但加强法制更为重要。处在社会大变革时期而又缺乏法治传统的中国就更是这样。严刑峻法也是教育,而且是最有效的教育。对于贪污腐败以及其他一些大面积犯罪现象和“道德滑坡”现象,如果仍然停留在道德谴责、批评教育上,而不知依赖法纪解决问题,那么这不仅是软弱的,而且是虚伪的,是对邪恶现象的纵容鼓励。

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应该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这里,“有法可依”是相对的,而“有法必依”则应是绝对的。因为社会在发展变化着,总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法纪既不够用,又不完全适用的情况永远存在,需要制订新的行为规范,因而“有法可依”总是相对的。但是任何社会、任何时候的已有法律,总是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根本意志,有着对人们行为最基本的规范要求,严格予以执行,社会秩序便差不到哪儿去,在“有法必依”中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也并不困难。反过来再细再严的法律成为一纸空文,社会秩序也就荡然无存了。法制废弛从来都不在于缺乏新的法律规范,而在于破坏既有的法律规范。我们的立法工作诚然不能放松,但执法工作尤其必须严格。法律是对任何个人都起限制性作用的规定要求,具有要求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效力。我国法律是把党和人民的意志提升的结果,它超越了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于法律。“法无贵贱,刑无等级”。它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保护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要求每个人服从和遵守它。法律的权威离不开教育,但更加离不开一定的强制性措施,否则法律就不成其为法律,社会就不成其为社会了。它必须坚决地否定一切否定法律的行为才能捍卫自己。“起预防作用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只是在作为命令才起预防作用。法律只是在受到破坏时才成为实际的法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72页)。法律的示范作用只有通过惩罚来表现,因此对法律、 对公民来说,最主要的问题、最严峻的考验永远是:违法犯纪以后怎么办?法律只要给予一个人以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它也就对一切人失去了说服力和约束力。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就更是这样。执法司法部门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也是其他一切腐败现象蔓延发展的根源。必须对领导干部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使之成为自觉遵纪守法的典范。这既是当前治党治国的关键,也是对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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