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_婚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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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产论文,夫妻论文,建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将某项财产或者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者双方分别所有的制度。这种用双方约定的办法改变法定的财产归属的方式叫约定财产制。我国现行姻婚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之后,又规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定既承认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制另有约定。

由于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构成要件及其效力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人们无法可依,所以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家庭仍然实行夫妻婚后财产共同制,而约定财产制这种进步而合理的民主财产制的形式却未被广泛采用。本文拟从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必要性及其构成要件等方面提出几点粗略建议。

一、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必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日益丰富,涉外婚姻日渐增多,夫妻财产的性质、来源也在发生变化。为有更好地调整人们的家庭财产关系,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保障公民对财产权利的合理行使,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势在必行,这是社会文明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实行约定财产制不仅有利于减少纠纷,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夫妻财产的认定,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从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日本、前联邦德国、瑞士等都很重视约定财产制,允许夫妻缔结财产契约。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仅在无特别约定时,始适用法律的规定。

二、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有效成立的要件

夫妻约定财产制成立的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类。实质要件是指夫妻必须具备的条件,形式要件是指约定有效成立的程序。

(一)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

1.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痴呆症患者所作出的约定无效。

2.约定必须夫妻双方完全同意。约定必须在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不得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以胁迫、欺诈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订立的约定无效。

3.约定的客体必须是夫妻财产。凡是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属于非法所得的财产,如贪污、受贿、盗窃等所得的财产,不得以夫妻财产约定。约定财产只能是夫妻财产。比如,夫妻双方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此期间一方或双方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本人所有。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可以同时并用。此外,夫妻也可以通过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制。比如,双方约定各自的工资收入归个人所有,拿出其中的一部分安排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其余部分归本人支配。

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主要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约定一方或双方财产的归属、管理;(2)约定一方或双方财产的使用、收益;(3)约定一方或双方对家庭经济支出承担的比例。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这主要包括:(1)夫妻不得利用约定损害他方或家庭成员的权益。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夫妻之间不仅有相互扶养照顾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承担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所以,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应贯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不得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道德。在外国立法例中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1388条规定:“夫妻不得违反因婚姻而产生的义务和权利,亦不得违反有关亲权、法定管理及监护的规定。”前联邦德国民法典第1408条也规定:“夫妻不得在婚姻契约中以明确的约定排除供养结算。”只有明确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明确各自对财产的责任。(2)夫妻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夫妻把本属双方的财产约定为妻子个人所有,目的是逃避丈夫因承包亏损而欠债务的连带责任。这种约定明显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约定财产制的形式要件

1.约定的时间要件。从外国立法例来看,各国对约定的时间要求不尽相同。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可在结婚前或者结婚后缔结,如瑞士、前联邦德国等;有的国家的法律则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须于结婚以前立订,如法国、日本等。

依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约定财产制作为一种授权性规范,应充分体现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关于约定的时间,既可以在结婚前约定,也可以在结婚后约定。

2.约定的形式。要使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建立纳入法制轨道,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订立必须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作为约定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

依公证程序订立时,夫妻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当事人所有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双方的协议书、结婚证等证件和证明。经公证人员审查后,凡符合约定实质要件的,应予即时办理公证,制作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书,证明约定成立。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公证,并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3.约定的效力。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即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时,适用法律的规定。

三、约定的变更和取消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可以变更和取消。所谓变更,亦即将原先约定的内容作出部分的改变或补充,取消则主要是指将原先的约定全部废止,或者重新订立新的约定。约定订立后经过一段时间,各种情况都可能发生变化,比如,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身体健康状况,家庭成员状况,以及夫妻感情状况等都可能发生变化。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当事人双方不论是变更还是取消原来的约定,都应严格按照上述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要求办理。

订立约定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只能通过公证变更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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